工伤认定和工伤医疗管理办法
工伤管理办法
工伤管理办法工伤管理办法一、基本原则根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伤管理办法,旨在确保员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并规范工伤的认定和赔偿程序。
本办法适合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员工。
二、工伤认定1. 工伤的定义: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岗位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或者疾病的状态。
2. 工伤认定的程序:a. 员工发生意外事故或者疾病时,应即将报告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或者人事部门,并及时就医。
b. 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对事故或者疾病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c. 工伤认定结论应在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通知相关方。
3. 工伤认定标准:a. 急性工伤:明确工作过程中的具体因素导致的事故或者疾病,如机械伤、化学中毒等。
b. 职业病:与特定行业或者岗位工作有关的疾病,如尘肺病、职业中毒等。
三、工伤报销1.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a. 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可享受免费治疗和医疗费用报销,包括诊断费、住院费、手术费等。
b. 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报销员工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2. 工伤津贴发放:a. 遭受工伤后,员工有权获得一定期限内的工伤津贴,具体标准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确定。
b. 工伤津贴应按时发放,并定期复查员工的伤情,视情况调整津贴标准。
四、工伤赔偿1. 工伤致残赔偿:a. 工伤导致员工部份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工伤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b. 赔偿标准根据残疾程度和职工工资等因素综合考虑。
2. 工伤身故赔偿:a. 工伤事故直接导致员工死亡的,单位应向其家属支付一定的丧葬津贴和抚恤金。
b. 赔偿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
五、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工伤认定申请表2.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3. 工伤津贴发放申请表4. 工伤赔偿申请表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有关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和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法规。
2. 工伤: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岗位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或者疾病的状态。
职工工伤认定管理规定
职工工伤认定管理规定1.前言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认定程序,确保职工享受到相应的工伤待遇和保障,特订立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在岗和离岗职工,涉及工伤认定的各项事务和程序。
3.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1.客观原则:工伤认定应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进行推断。
2.依法原则:工伤认定必需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进行。
3.全面原则:工伤认定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含职工本人叙述、医疗证明、相关证据等。
4.及时原则:工伤认定应当在职工提出申请后合理时限内完成。
5.公开原则:工伤认定的程序和结果应对参加方透亮公开。
4.责任主体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协调和组织工伤认定的具体工作。
2.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供应有关职工的医疗证明和相关病历资料。
3.员工代表:作为工伤认定委员会的成员,参加工伤认定的决策。
5.工伤认定程序5.1 工伤申请1.职工发现本身可能患有工伤或患病与工作有关时,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并说明事发经过、伤情情况等。
2.所在部门应立刻将工伤认定申请转交给人力资源部门。
5.2 工伤认定委员会1.人力资源部门应组建工伤认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含人力资源部门代表、医疗保健机构代表以及员工代表等。
2.工伤认定委员会应依据实际情况订立工伤认定的具体操作细则,并将其公布给全部职工。
5.3 工伤调查和审核1.工伤认定委员会应立刻打开对工伤事件的调查和审核工作,包含收集相关证据、调阅病历资料或者组织现场勘察等。
2.医疗保健机构应供应准确、完整的医疗证明和病历资料,为工伤认定供应医学依据。
5.4 工伤认定结果1.工伤认定委员会在调查和审核完毕后,应召开会议,讨论工伤认定结果,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作出最终决议。
2.工伤认定结果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和申诉途径。
6.工伤待遇和保障1.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将享受国家和企业相应的工伤待遇和保障,包含但不限于医疗费用报销、工伤津贴、伤残津贴、丧葬补助等。
工伤管理办法
工伤管理办法工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伤事故的预防、救治和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伤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伤管理的目标是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及时救治伤病员工,确保伤病员工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的负担。
第二章工伤保险第三条工伤保险是国家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用于赔偿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护理费等。
第四条雇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和相关费用。
第三章工伤事故的认定第六条工伤事故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受伤或者发生职业病。
第七条工伤事故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二)发生原因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三)受伤或者发生病情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八条工伤事故认定的程序包括报告、调查、鉴定和复查等环节。
第九条工伤事故鉴定由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对工伤认定具有决定性的证据意义。
第四章工伤救治和康复第十条雇主应当配备合格的医务人员,并提供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及时对受伤员工进行救治。
第十一条受伤员工在治疗期间应享受工资、休假等权益,雇主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雇主应当积极进行康复指导和职业培训,帮助其尽早恢复工作能力。
第五章工伤补偿第十三条对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其支付工伤补偿金。
第十四条工伤补偿金的额度应根据受伤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等因素确定,并根据职工工资水平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受伤职工的家属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工伤管理办法。
附件:工伤管理相关表格、报告样本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劳动法规。
工伤员工管理办法
工伤员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社会责任,规范工伤员工管理工作,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内出现工伤事故的员工,包括已认定工伤的员工、正在认定工伤的员工及疑似工伤的员工。
第三条工伤员工指在工作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或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外因工负伤的员工。
第二章认定工伤第四条工伤员工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受伤情况,企业应立即安排工伤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诊断鉴定。
第五条工伤鉴定结果应由企业依法及时报送给工伤保险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六条对正在认定工伤的员工,企业应暂停相应岗位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治疗和照顾。
第七条对疑似工伤的员工,企业应及时开展调查核实,确保权益得到维护。
第三章工伤员工待遇第八条企业应为认定为工伤员工的给予相应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待遇、医疗费用报销、康复费用报销等。
第九条工伤员工的工资待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执行,不能降低或拖欠。
第十条工伤员工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企业应积极与医保机构对接,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工伤员工的康复费用应由企业承担,包括康复治疗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等。
第四章工伤员工职业安置第十二条对于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工伤员工,企业应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职业安置。
第十三条职业安置可以包括岗位调整、职业培训、岗位适应性评估等。
第十四条职业安置应根据工伤员工的职业技能、身体状况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第五章工伤员工纠纷处理第十五条对于工伤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六条工伤员工还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企业所有,未经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释。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_医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伤保险政策,保障医院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后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合同工等。
第二章工伤认定与申报第三条工伤认定:1.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四条工伤申报:1.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
2. 部门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医院人力资源部。
3. 人力资源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章医疗救治第五条医疗救治:1. 工伤职工应当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医院应与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2. 工伤职工治疗期间,其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报销。
3. 医院应设立工伤职工康复中心,为工伤职工提供康复服务。
第六条医疗费用结算:1. 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审核和结算。
2. 医疗费用结算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确保工伤职工权益。
第四章工伤待遇第七条工伤待遇:1. 工伤职工因工伤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2. 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八条工伤待遇发放:1. 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待遇的审核和发放。
2. 工伤待遇发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确保工伤职工权益。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九条医院应设立工伤保险监督管理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工伤管理办法
工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工伤事故的预防和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伤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工伤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工伤事故的预防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伤预防第三条预防工伤的原则工伤预防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综合防范相结合,强化责任落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预防工伤的措施预防工伤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2. 检查和维护设备设施,消除安全隐患;3. 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4.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演练,加强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工伤管理第五条工伤认定工伤管理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事故进行认定,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六条工伤待遇工伤待遇应包括但不限于:1. 医疗费用的报销;2. 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评定;3. 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 康复费用和生活护理费的支付。
第七条工伤赔偿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依法给予工伤赔偿,并按要求及时支付。
第四章工伤事件的处理第八条报告和调查工伤事件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工伤管理机构报告,并配合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材料。
第九条处理结果通知工伤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并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处理结果进行工伤待遇的支付和赔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工伤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因违法行为导致工伤的,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对于严重失职、渎职或故意违法的工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其他规定工伤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其他事项,由相关部门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进行规定和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工伤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国家工伤管理机构。
以上为《工伤管理办法》的内容,共1500字。
工伤管理办法
工伤管理办法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职工的工伤事故进行认定管理,认定结果作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依据。
第五章工伤医疗费管理第八条工伤医疗费报销管理1.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应当及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医疗费用由公司报销。
职工自行选择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公司不予报销。
2.职工在治疗期间,应当按照医生的要求进行治疗,如有违反治疗规定或者不配合治疗的,公司有权停止报销医疗费用。
3.职工在接受治疗期间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提前向公司提交住院申请,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住院治疗。
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职工自理。
4.职工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及时向公司报销,公司应当在收到报销申请后及时处理,不得拖延。
第六章工伤预防措施第十条工伤预防措施1.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2.公司应当加强对危险作业岗位的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3.公司应当加强对职工的身体健康监测,及时发现和治疗职业病,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4.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5.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员和临时工的管理,保证他们的安全生产。
6.公司应当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章工伤事故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公司职工遭受以下情形之一,可被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职工符合以上规定的1、2情形,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符合3情形,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也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如果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则不得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受毒的;3.自残成者自杀的。
工伤管理制度办法
工伤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应对工伤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和机构内发生的劳动者工伤。
第三条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工伤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工伤安全。
第四条劳动者应依法行使工伤保险权益,积极参与企业的工伤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劳动安全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工伤保险制度第六条企业应依法依规为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确保受到工伤的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合法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劳动者受到工伤后,企业应积极协助其申请工伤认定,办理工伤保险报销手续。
第三章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第九条企业应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排查,做好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配备齐全的应急救援设备,组织定期的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一条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安全生产规定,对违反规定且导致工伤事故的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工伤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伤事故报告制度,对所有工伤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记录。
第十三条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及时将伤员送往医院救治,做好现场保护和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四条企业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工伤事故的善后和赔偿第十五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医疗保险金和伤残赔偿金。
第十六条企业应积极协助伤员申请工伤认定,办理工伤保险报销和领取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企业应关注受伤员工的思想情绪变化,提供心理和人文关怀,促进其身心康复。
第十八条企业应加强对因工伤致残或死亡劳动者家属的帮扶和慰问,做好善后服务工作。
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切实做好工伤员工的管理工作,保护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根据《铁煤集团工伤保险管理实施细则》、《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界定(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材料及程序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4小时内及时向安监处汇报并提出出工伤认定申请,安监处出具工伤证明,并加盖人力资源科公章,由人力资源科负责报集团公司经办机构备案。
工伤职工需住院治疗的填报住院治疗五联单,否则,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工伤职工,需住院治疗的人力资源科不发给住院治疗五联单。
2、安监部门负责追查事故原因,讨论工伤事故,提出工伤事故报告,同时上报公司安监局,安监局接到报告会派人参加事故调查。
并在事故发生5日内将事故报告报矿工伤认定委员会,经矿工伤认定委员会确定,由安监处负责收集办理工伤认定材料。
3、安监处将职工工伤认定材料经矿长审批后,20日内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经安监局审核后交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上报铁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管理办法
工伤管理办法工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人员工期间发生的工伤权益,规范工伤管理,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与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发生于企业内的工人员工期间因工作而发生的意外事故,以及其他在行业、生产、工种等方面的疾病和职业病的鉴定、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工人在自己认定的工作岗位上以及与工作有关的路途中,受到的任何伤害,应当被视为工伤,工伤的认定由企业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二章工伤的认定和鉴定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立工伤事故鉴定委员会,由医院、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和法律知识方面的人员组成,对工伤事故进行鉴定并提出认定意见。
第五条工伤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单位工伤事故鉴定委员会,由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鉴定。
第六条鉴定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一)工作岗位的特点和工作内容;(二)工人在事故中所处的位置和所持的工具或设备;(三)工人的行为和心理状态;(四)遭受侵害的身体部位;(五)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环境。
第七条鉴定的结果应当由鉴定委员会作出认定意见,并签署意见单报所属单位备案。
第三章工伤保险的资金来源和管理第八条工伤保险的资金来源包括:(一)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企业为工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三)各级政府提供的资助。
第九条工伤保险资金管理应当实施专户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安全准确。
第四章工伤赔偿制度第十条工伤赔偿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工伤赔偿应当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并根据企业的资金实际情况进行支付。
第十二条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应当尽快将伤势轻微的工人送往医院,尽量不让工人自行就医。
第五章工伤预防措施第十三条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预防工伤:(一)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管理意识;(三)进行职业卫生监测,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四)对职业危害进行评估和防范;(五)配备安全设施、设备和器材。
工伤管理办法
工伤管理办法
工伤管理办法
一、概述
工作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这就是工伤。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工伤管理办法,以确保受伤员工及时得到救治和赔偿。
二、工伤认定
1. 受伤范围
工伤的范围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意外伤害,以及因工作引起的职业病。
另外,工伤也包括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2. 认定标准
工伤的认定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定标准,通常需要经过医院诊断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三、工伤待遇
1. 医疗救治
受伤员工可以享受免费的及时救治,在康复期间还可以获得一
定的康复治疗服务。
2. 工伤赔偿
对于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定的工伤赔偿金,以弥补受伤员工因工伤导致的经济损失。
四、工伤管理流程
1. 发生工伤
一旦发生工伤,员工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然后进行医院救治,并保存好相关的报告和医疗记录。
2. 工伤认定
受伤员工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医
院的诊断报告和治疗记录,经过审核确认后即可开始享受工伤待遇。
五、预防工伤
预防是最好的治疗,用人单位应该加强对工作安全的管理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以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六、总结
工伤管理办法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保障工作场所安全至关重要,只有加强工伤管理,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才能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医院工伤医疗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工伤医疗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伤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工伤认定1. 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工伤认定材料: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职工的居民身份证;(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发生证明;(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工伤医疗救治1. 工伤医疗救治原则:遵循及时、合理、有效的原则,为工伤职工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2. 工伤医疗救治流程:(1)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将工伤职工送至医院进行救治;(2)医院接到工伤职工后,应当立即开展救治,并根据病情需要,进行必要的检查、诊断和治疗;(3)工伤职工治疗终结后,医院应当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四、工伤康复1. 工伤康复原则:遵循早期介入、综合康复、持续跟进的原则,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
2. 工伤康复流程:(1)工伤职工治疗终结后,医院应当根据工伤职工的病情,制定康复方案;(2)工伤职工康复期间,医院应当提供必要的康复设施和康复服务;(3)康复结束后,医院应当对工伤职工的康复效果进行评估。
五、工伤鉴定1. 工伤鉴定原则: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
2. 工伤鉴定流程:(1)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或者工伤职工本人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鉴定申请;(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3)鉴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工伤职工和所在单位。
六、费用结算1. 工伤医疗费用结算原则:遵循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及时结算工伤医疗费用。
2. 工伤医疗费用结算流程:(1)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医疗费用;(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结算工伤医疗费用;(3)医院根据结算结果,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医院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院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后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规范工伤事故处理流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降低医院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章工伤保险缴纳第四条医院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职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由医院按月缴纳,缴纳标准按照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医院应将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情况定期向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章工伤申报与认定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后,应及时向医院报告,并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
第八条医院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九条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工伤事故报告表;(二)职工身份证明;(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四)事故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五)其他与工伤认定相关的材料。
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四章工伤待遇第十一条工伤职工享有以下待遇:(一)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等;(二)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三)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按照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伤事故处理第十三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工伤事故处理机制,明确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赔偿等程序。
第十四条医院应加强对工伤事故的预防,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医院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
工伤医疗管理制度
工伤医疗管理制度工伤医疗是指在劳动者从事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受伤或患病,需要进行医疗治疗和康复的行为。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国普遍建立了工伤医疗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工伤认定、医疗费用支付、康复治疗等方面,对工伤医疗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指对劳动者的工伤情况进行评定,确认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在工伤认定方面,各国有不同的标准和程序。
一般而言,工伤认定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事故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二是事故导致劳动者身体受伤或患病;三是事故的发生与工作任务有因果关系。
对于特殊职业岗位,例如矿工、建筑工人等,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可能会更加严格。
工伤认定的程序一般由劳动保险机构负责,劳动者需提供医学证明、职业证明等相关材料。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事实真实、公正、透明的原则。
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组织独立的专家评审团进行评估,确保工伤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医疗费用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支付是保障工伤人员得到及时医疗救治的重要环节。
在一般情况下,工伤医疗费用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
劳动保险制度通过劳动者的缴费和用人单位的补助,形成统一的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
为了保障工伤人员的权益,一些国家还建立了工伤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制度。
即在工伤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工伤人员,可以直接向保险基金结算医疗费用,无需先支付。
这种制度有效节省了工伤人员的经济负担,提高了工伤医疗的效率。
三、康复治疗康复治疗是工伤医疗的重要环节,旨在帮助工伤人员尽快恢复身体功能,重返工作岗位。
康复治疗包括康复评估、康复训练、康复辅助器具等。
康复评估由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对工伤人员的身体状况和功能进行全面评估,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方案。
康复训练可以包括物理治疗、职业矫正训练等,旨在通过科学的方法恢复工伤者的身体功能。
康复辅助器具如轮椅、假肢等,可以提供给工伤人员以帮助其更好地适应工作和生活。
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一、引言企业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工伤保险的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所有制企业。
三、管理责任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明确工伤保险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2. 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3.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
四、工伤认定和报告1.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时,企业应当立即组织对其进行救治,并及时报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
2. 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3.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进行认定,确保职工获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1.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发生工伤的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
2. 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确保职工的基本生活。
3.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帮助其尽快恢复工作能力。
六、监督检查1. 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有权对企业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2.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3. 对于违反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企业应当立即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2. 企业在实施本办法时,如有疑问或困难,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咨询,获得帮助和指导。
3.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劳动保障部门所有。
八、结语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职工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的伤残、死亡等损失。
为了规范职工工伤保险的管理,保障职工权益,制定了《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一、保险责任范围职工工伤保险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以及因工作引起的职业病。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职工,一旦发生工伤,将得到相应的医疗救治、康复和赔偿待遇。
二、保险费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
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和比例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比例缴纳保险费,确保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的充足。
三、工伤认定和赔偿职工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和程序由国家规定,并在用人单位内进行公示。
一旦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帮助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金。
职工工伤保险金主要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职工家属抚恤金等。
四、职工权益保障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对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康复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尽快恢复工作能力,重新融入社会。
五、监督管理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职工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保险费,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金。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宣传教育政府部门应当加强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七、附则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遵守《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总之,职工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制度,用人单位和政府部门应当共同尊重和执行《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确保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为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工伤医疗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工伤医疗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一、政策法规我国的工伤医疗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和鉴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
根据相关规定,雇主应当购买工伤保险,受伤员工应当及时就医,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合格的工伤诊疗服务,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医疗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此外,还有相关标准和规范文件对工伤医疗管理进行详细规定,比如《工伤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工伤诊疗规范》等文件,都对工伤医疗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二、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工伤医疗机构是指具备工伤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这些医疗机构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保障工伤员工的诊疗权益。
具体而言,工伤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伤诊疗部门,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制定科学的工伤诊疗流程,建立完善的病历档案管理制度,开展定期的工伤医疗质量评估,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三、工伤诊疗的程序流程工伤员工受伤后,应当及时向所在企业报告,并到指定的工伤医疗机构就医。
在就医过程中,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受伤员工的情况进行初步诊断和治疗,及时进行伤情评估和工伤鉴定。
医疗机构应当将诊疗情况和鉴定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工伤认定结果,保障受伤员工的权益。
四、员工权益的保障工伤员工受伤后,除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应当得到就医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益的保障。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受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诊疗服务,切实保障受伤员工的生命健康和劳动能力。
五、医疗费用的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康复费等。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用,确保受伤员工的费用能够得到及时偿付。
要加强对医疗费用的监管和审计,打击医疗费用的滥用和浪费,确保医保基金的有效使用。
综上所述,工伤医疗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受伤员工的权益,提高工伤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医院工伤报销管理制度
医院工伤报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工伤报销管理,保障员工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报销管理,包括工伤认定、报销流程、费用报销标准等。
第三条医院负责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各部门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工伤保险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报销操作技能。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五条员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及时向医院报告,并尽快到指定医疗机构接受诊治。
第六条医院负责对员工的工伤进行认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医院制定的工伤认定标准进行判断。
第七条对于认定为工伤的员工,医院应及时向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照规定实施报销管理。
第三章报销流程第八条员工在接受医疗治疗后,应保留好相关的医疗费用票据,并向医院工伤保险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医院工伤保险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规定审核并办理员工的工伤医疗费用报销,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医院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员工发放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并做好相关记录和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医院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应与社会保险部门保持良好沟通,确保员工的医疗费用能够及时报销。
第四章费用报销标准第十二条医院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医院制定的费用报销标准,对员工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三条员工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包括医疗费、住院费、药品费等,具体标准应当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和医疗需要进行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员工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应当与医院内其他员工相同,不得歧视任何员工,确保公平合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医院负责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监督管理制度,对工伤报销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对工伤报销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医院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对于员工的工伤报销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工伤保险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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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和工伤医疗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册在岗职工、内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令《工伤认定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
(四)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五)长治市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四、定义
(一)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相关的工作,或者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等原因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职业病。
(二)工伤医疗费是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
五、工伤认定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集团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职工工伤认定的办理。
⒈负责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工伤认定的审核。
⒉负责对因工负伤职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确认。
⒊负责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医疗费用的审核。
⒋负责对工伤职工的管理,建立健全工伤职工档案。
(二)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工伤职工到鉴定机构进行工伤鉴定。
负责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等有关资料(如事故报告、原始病历、医疗诊断书、X光片、各种检验单据等),对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三)安环处负责收集、整理、保存职业病职工有关资料,对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六、工伤认定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⒉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⒋患职业病的;
⒌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⒍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
死亡的;
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⒊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⒈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⒉醉酒导致伤亡的;
⒊自残或自杀的。
七、内容及要求
(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治,及时将受伤职工送到公司指定治疗机构就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治疗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救治时间。
因治疗原因造成伤害扩大,追究治疗医院责任,并由治疗医院承担医疗费用。
(二)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伤害的,原则上在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院治疗的,由医疗机构提出决定,并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核决定。
外地治疗陪侍人员根据职工工伤病情确定。
经批准外地治疗的,工伤职工及陪侍人员所需差旅费用按照集团公司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核报,在事故单位成本中列支。
(三)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取证。
(四)工伤事故情况查清后,用人单位或事故调查组应将有关材料转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持以下材料报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书》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或者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提供的《交通事故和解书》、《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
⒉职工或死亡职工遗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⒊指定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
(五)职工患职业病,由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持以下材料报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认定:
⒈职工本人申请书;
⒉职业病诊断书;
⒊职工档案及其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介绍材料。
(六)工伤认定程序:
⒈职工因工伤害(含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本人应在15日之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日,向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工伤报告和职工本人申请书。
⒉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用人单位工伤报告和职工本人申请书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定期召开工伤认定专题会议,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
⒊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认定结果,对需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确认的,应通知职工本人及所在单位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⑴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⑵公司工伤认定结论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⑶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⑷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用人单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
⑸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材料;
⑹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⑺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⑻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七)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做出结论。
(八)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场或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九)工伤认定人员在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⒈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⒉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⒊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十)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拒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由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下岗处理等。
(十一)公司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自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结果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确认。
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认定法律文书后,应在一周内通知到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十二)认定结束后,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及时移交公司档案室按规定程序存档。
(十三)工伤或职业病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工伤医疗费用
(一)公司在指定治疗医院设立工伤医疗急救金5-10万元,用于职工工伤的紧急救治或转院治疗费用。
(二)职工工伤入院后,事故单位应在两日内开据“职工工伤医疗介绍信”,经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转指定治疗医院作为工伤职工医疗凭证。
工伤职工第一次治疗终结,工伤医疗费用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核,在事故单位成本中列支。
财务公司负责向医疗机构办理资金支付。
(三)在岗职工工伤经过第一次治疗终结后,未痊愈或旧伤复发需要再次治疗、更换假肢、仪眼、镶牙、配置拐仗、轮椅等辅助器具的,由事故单位出具“职工工伤医疗介绍信”(若遇单位撤并等特殊情况,由撤并后承担原单位职能的新单位出具“职工工伤医疗介绍信”),经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确认其受伤部位签署意见后,入指定治疗医院进行续疗或者到指定单位按指定费用更换假肢、仪眼、镶牙、配置拐仗、轮椅等辅助器具,医疗费用、差旅(按照公司职工因工出差标准)费
用由安全主管部门审核,在事故单位成本中列支。
财务公司负责办理资金支付。
(四)2006年元月1日前已办理内退、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第一次治疗终结后,未痊愈或旧伤复发需再次治疗、更换假肢、仪眼、镶牙、配置拐仗、轮椅等辅助器具的,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社会职能部共同审核,财务公司负责在改制提留费用中支付。
(五)职工因工负伤第一次治疗终结,经长治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津贴、护理、补偿金费用执行《长治钢铁(集团)公司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人力部负责审批。
在岗职工产生的费用在事故单位成本中支付,已办理内退或退休手续的职工产生的费用在改制提留费用中列支。
(六)2006年元月1日前工伤,目前还没有通过长治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职工,待长治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后,按照《长治钢铁(集团)公司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继续聘用;被鉴定为1—4级的转入社会职能部管理。
(七)经公司审核批准的外来务工人员发生事故造成伤害的,确属公司责任的,医疗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甲、乙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给予一次性经济赔偿。
(八)未经人力部核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雇佣的外来务工人员。
否则,发生事故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
(九)本暂行规定由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