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未参保集体企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2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2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为切实保障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参保对象及条件具有本省城镇户籍,1998年9月30日以前与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至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原国有企业“五七工”、“家属工”),本人自愿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人员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所在企业经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1998年9月30日前,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原始证明资料:1、本人原始档案及企业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2、在企业工作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招用工手续、《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登记表、册等。
3、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资料,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4、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如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企业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三)本人《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参保办法及缴费(一)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在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1、具有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正式办理招用工手续的人员,按照本人原始档案资料记载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分档次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
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0]107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0.12.23
【实施日期】2010.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
见
(人社部发[2010]107号 2010年12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解决未参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精神和要求,为切实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基本养老金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逐步提高,较好地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但于由种种原因,部分困难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等群体没有及时参保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缺额基本的生活保障,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之一。
各地区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确保2011年底前基本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云人社发[2011]6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6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实现人人老有所养,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尽快切实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
根据《意见》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提高对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其他未参保退休人员,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当前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解决这一问题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
各级政府应充分提高认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这项工作明确为今年的重点工作,集中时间和力量,确保年底前完成工作任务。
二、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妥善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工作量大。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协调机构,积极稳妥推进。
要积极协调当地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政策,使政策深入人心,让符合条件的对象充分了解和掌握《实施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未参保集体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做好职工参保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三、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切实提供及时便捷的经办服务各地要认真做好超龄参保人员的身份认定、费用缴纳和待遇核定工作,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专门窗口,安排业务骨干,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人社部发【2010】107号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1-01-31 15:12:17 浏览 13544 人次
பைடு நூலகம்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要及时受理,限期核准。对确实曾经在城镇企业工作但原始资料缺失的人员,原单位应千方百计帮助其查找,对经过认真查找确实无法找到原始资料的,由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并在职工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以正式文件形式报批。
三、各地各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确保2011年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今年第四季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对应参保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文号】:豫人社养老[2011]4号
【成文时间】:2011-01-31
【主题词】: 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转发 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适当放宽《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1号)规定的参保条件:凡目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本行政区域外的城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本人自愿,均可办理补缴参保手续。补缴办法和待遇计发按照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规定执行。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曾经在本单位工作过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
[2006]5号《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劳社政字[2006]5号)《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以下简称“国发8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未参保)的城镇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以下简称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要严格执行国发8号文件的规定。
对于未参保而又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的集体企业,不再整体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二、未参保的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职工中,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工或录干,并有完整的档案资料的正式职工(以下简称正式职工),2006年1月1日前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可按属地原则,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本人自愿,可从我省各市州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制度之月(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以原企业所在市州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同期个人账户规模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实行统帐结合制度前在集体企业工作的年限,不补缴、不视同。
三、正式职工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具体计发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1〕
各地 要 坚持 正 确 的舆 论导 向 .加 强对 城镇 居 民养 老 保 险试
点 工作 重 要 意义 、 本 原 则和 各项 政 策 的宣 传 , 这项 惠 民政策 基 使
深入 人 ,以 引导 符 合 条件 的城镇 居 民 积极 参 保 。 同时 , 弘扬 l f. 要 中华 民族 敬 老 、 老 的 传统 美 德 . 导子 女 依法 履行 赡 养 老人 的 养 引
十 四 好 宣传 工作 做
试 点 县 ( 、 ) 会保 险 经 办机 构 要 运 用现 代 管 理方 式 , 市 区 社 实 行 精 确管 理 . 高 服 务 质效 : 认 真 记 录城 镇 居 民参 保 缴 费 和领 提 要
取 待 遇 情 况 . 立 参 保 档 案 , 规 定 长 期 妥 善 保 存 : 大 力 推 行 建 按 要
力 量 . 立健 全 统 一 的新 农 保 与城 镇 居 民 养 老保 险 经 办机 构 。 建 根 据 服 务量 合 理配 置 经 办力 量 . 加强 经 办 能力 建设 。 城镇 居 民养 老
各地 要 注意 研 究 试点 过 程 中 出现 的新 情 况 、 问题 . 极探 新 积 索 和 总结 解决 问 题 的办 法 和经 验 .重要 情 况及 时 向省 政 府试 点
工 作领 导 小组 报 告 本 实 施 办法 从发 布 之 日起 实施 , 有效 期 为 2年 。
印发 《 于 进 一步解 决未 参保 ‘ 关 集体 企业 退休 人 员基 本 养老 保 障 等 遗 留问题 的 意见》 的通知
川人社发 EO 12 2 l ]8号
省政 府 常 务 会议 已经 审 议 通 过 省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厅 、
大和 推 开 , 步提 高 管 理层 次 ; 条 件 的 地方 可 直接 实 行 市 ( ) 逐 有 州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晋人社厅发[2011]116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1]11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各驻晋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合理核定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
(三)坚持依法参保和个人自愿相结合,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二、适用范围和条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曾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三)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补缴费用标准和缴费年限计算符合条件人员,本人自愿,个人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补缴费用标准按1年2600元核定,15年为39000元。
补缴费用与年龄情况适当挂钩,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及以下人员,按39000元标准缴纳。
65周岁以上人员在3900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少至75周岁时止。
全部费用缴清后,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
个人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的个人缴费账户。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0] 1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实施范围和对象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和统一的缴费比例计算确定。
缴费基数由本人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
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号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做好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的养老保障工作,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
各市、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政策解释、信访稳定、审计监察等有关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简便操作手续,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要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和人力,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这项工作,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各市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写出总结报告,于2012年1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为切实做好我省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工作,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按照《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意见》(黑人社发[2014]5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范围(一)2014年8月31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二)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等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所在企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三)现为我市农业家庭户口,户籍性质虽为农业家庭户口但不享受村民待遇,户口空挂在各村的人员,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等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所在企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自愿转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后,方可列入纳入人员范围;(四)2014年8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缴费标准通过审批的申请纳入人员,从2014年8月31日起一次性往回补缴15年或补缴至“统账结合”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及利息。
缴费基数为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记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余部分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申请纳入人员审批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3]45号)文件规定的未参保人员,仍可继续按政策参保补费,政策延续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
此后,除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将不再出台一次往回补缴等优惠政策。
截止到2014年8月31日尚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2015年1月1日起,要按照规定参保缴费,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三、实施步骤1、个人申报程序申请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畴范围的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纳入人员),应当向用人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请表》,由用人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确认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名章和公章(见附件1)。
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
【文件标题】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4日【发布文号】陕人社发[2011]145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㈠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㈡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㈠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㈡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
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
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
吉林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吉林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吉市未参组字[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吉林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吉市未参组字[2009]1号)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相关政策,解决好我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57号)和《关于印发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吉人社字[2009]16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我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工作中坚持做到“四个到位”,即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协调到位、服务到位;“两个统一”,即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操作程序;“突出一个合力”,即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推进民生的强大合力。
二、时间步骤(一)工作部署、政策宣传阶段(2009年6月22日-7月1日)。
7月1日召开工作部署会,对这项工作在全市内进行安排部署。
并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对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二)申报审核阶段(2009年7月2日-9月30日)。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通过企业原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申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到市社会保险局缴纳保险费并核定待遇。
(三)遗留问题处理阶段(2009年10月1日-12月31日)。
对疑难问题进行集中处理,并对漏报和补报人员进行审核认定。
三、工作程序(一)组织申报。
2009年7月1日-9月30日为申请参保缴费时间。
渝办发〔2011〕272号
渝办发〔2011〕27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超过规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本人自愿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三)曾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四)2011年6月30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未按月领取退休待遇。
二、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超龄人员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后,一次性往前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缴费基数为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缴费金额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号)规定计算。
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超龄人员,按其与60周岁相比,每多1岁按1800元减缴养老保险费,但减缴年限不超过15年。
超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进行管理。
三、待遇计发(一)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参保以后年度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对符合享受我市高龄增发养老金政策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
(二)对超龄人员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以下简称连续工龄,下同)的,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在按前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249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妥善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现就我区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条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原国营企业(含现已转制为企业的原城镇国有事业单位)、旗县级以上(含旗县级)城镇国有单位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街道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过的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自治区城镇户籍,且2010年12月31日仍为自治区城镇居民;(二)1995年底以前,经原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或在上述单位工作满3年;(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如已经享受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本着自愿的原则,可按本意见补缴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不得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参保时由本人一次性选择确定后不再变更。
二、缴费标准和个人账户(一)缴费年限1、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人员,工作的时间不符合国家关于工龄计算的政策规定,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1995年底以前男年龄达到60周岁、女年龄达到55周岁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可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颁布日期】 2011-08-29【实施日期】 2011-7-1【发文号】粤人社发〔2011〕23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妥善解决我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现为广东省户籍,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含农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用人单位依法主动补缴或者按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补申报和补缴手续的,不适用本通知。
二、纳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一)直接纳入。
目前仍未参保,原所在单位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单位所在地正式实施《颁布〈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已在原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原固定工和干部,从本通知实施之月起直接纳入单位所在地养老保险统筹。
(二)缴费纳入。
除直接纳入以外的其他未参保人员,自愿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一次性缴费办法缴清费用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办法(一)一次性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依据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确定。
工作年限不含以国家干部(固定工)身份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
劳动关系通过个人的人事档案资料、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凭证等能证明本人曾有过的工作经历的材料,或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确定。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鄂人社发[2011]29号三大类人员可办理养老保险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鄂人社发[2011]29号)文件规定,上述三大类人员可按要求办理养老保险,具体操作由本人向原用人单位和社区进行申报。
参保对象和原则享受此次政策覆盖的参保人员要坚持个人自愿、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应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参保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在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纳入现户籍地参保。
2010年12月31日前户籍已迁往外地的,原则上将不再纳入本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参保缴费办法和标准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待遇领取年龄),以黄石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补缴基数,按20%的费率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男年满45周岁但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但不满55周岁的人员,从办理参保登记之日到退休年龄期间,按照黄石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规定逐年缴费。
待遇核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在补缴养老保险费到位后次月,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本人参保缴费时的年龄。
2011年1月1日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从补缴养老保险费到位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参保人员身份认定针对29号文件,阳新县将准备召开相关的工作专题会议,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对全县人员进行身份认定和摸底测算。
从今年7月1日起,不符合29号文件规定的人员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12月31日停止执行。
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49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49号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统筹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曾在我省企业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本文件发文之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能提供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本人自愿申请,可以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1994年底前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
其中,从61周岁至70周岁每满一周岁少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7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70周岁缴费额补缴。
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1。
2、1995年1月以后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的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
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2。
3、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照距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差,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继续缴费至退休年龄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2。
以上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鼓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本文发文之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原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经单位批准辞职一直未参保的,2010年底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凭本人原始职工档案,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认定后,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0] 1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实施范围和对象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和统一的缴费比例计算确定。
缴费基数由本人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
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合劳社秘[2008]96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04.29
【实施日期】2008.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
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8]96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为妥善解决我市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年老后的生活保障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保范围:
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三权在县”城镇老集体企业和城镇新办合格集体企业中,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 60周岁,女工人 50周岁,女干部 55周岁,
下同)的原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招(录)用的固定职工,现正享受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的人员。
二、补保原则:
1、职工自愿参保。
个人不愿参保的,仍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02 稿件来源:荆人社[2011]24号
各县(市、区)、屈家岭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鄂人社发[2011]29号)精神,为切实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保障其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随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市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五七工和家属工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相继得到解决,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逐步提高,较好地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
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曾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尚未参保,成为影响我市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之一。
各地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责任,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确保2011年底前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积极推进,严格执行养老保险政策
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推进未参保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统一的缴费和待遇计发标准,抓紧制定工作方案,避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
一是界定参保人员范围。
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6月30日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目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本办法参保。
中央和省属在荆企业、曾经与机关或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曾经在外地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现户籍在荆的同类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参保。
二是统一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
2011年6月30日前已达到或超过待遇领取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按我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划分为33840元、39240元、45000元、50760元和56160元五个档次,由本人根据缴费能力选择相应档次补缴。
2011年6月30日前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且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可以由本人按每年2256元、2616元、3000元、3384、3744元标准,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再按年度继续缴费,使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
目前已参保的此类人员,也可比照此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
对于2011年6月30日前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人员,应严格按现行政策规定按时缴费。
三是统一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达到或超过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
[2006]42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169号)规定,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见附件),从参保缴费的下月起发放。
其他参保补缴人员待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后再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除正在按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可继续按月享受外,其他未参保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后,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法执行。
三、简化程序,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应参保人员情况,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认定、费用缴纳和待遇核定等各项基础工作,保证数据的完整准确,努力做到一个不漏。
要按照个人自愿申请、原单位集中申报和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程序开展工作,认真核实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
有条件的地方可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要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好未参保人员参保后的相关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
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清晰记录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并为他们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提供便利。
四、强化征缴,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后,增加了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参保人员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关系到职工和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紧迫。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好事办好,维护社会稳定。
对原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或招工权限下放时企业主管部门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原国有企业的五七工和家属工,仍按原参保补缴办法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但基本养老金待遇从参保缴费的下月起发放。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未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支付速查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集体企业退休人员通知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