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试点)证书发放及使用暂行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正式)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7298-56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O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概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促进企业对环境问题的重视,加强环境管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该管理规定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认证范围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适用于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组织。
无论是制造业、服务业、还是公共机构,只要其经营活动涉及环境问题,都可以申请认证。
二、认证要求1. 形成和实施环境方针:组织应制定并实施明确的环境方针,包括环境目标、行动计划和资源保障等。
2. 规划环境管理体系:组织应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规划,明确组织结构、职责、人员要求等,并确保与其他管理体系的整合。
3. 资源管理:组织应合理管理资源,包括能源、物料和人力资源等,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环境风险评估与控制:组织应评估环境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减少环境污染和环境事故的发生概率。
5. 环境绩效监控与改进:组织应建立监控机制,对环境绩效进行定期评估,并通过持续改进措施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6. 法律法规遵守:组织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在经营活动中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三、认证程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阶段:组织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包括组织架构、环境政策等。
2. 文件审核:认证机构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包括组织的环境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等。
3. 现场审核:认证机构派出审核员对组织进行实地审核,包括对组织各个环节的检查和访谈等。
4. 报告编制:认证机构根据审核结果编制现场审核报告,包括对存在的不符合项的描述和建议。
5. 认证决定:认证机构根据现场审核报告作出认证决定,可以是认证、认证暂停、认证撤销等。
6. 认证证书颁发:认证机构向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认证证书,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认证信息。
四、认证效益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组织可以获得以下效益:1. 提高企业形象:获得认证证书可以增强企业在社会中的形象和信誉。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编号:SM-ZD-13416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O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改善各类组织的环境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推进企业的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促进环境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由中国环境管理认证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统一组织管理。
指导委员会社下列机构:(一)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员会);(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境管理认证人员注册委);(三)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经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对各类组织依据国际标准ISO14001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确认,并颁发认证证书的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组织是指公司、集团公司、商业或社团及其它企事业单位,或上述单位的一部分或结合体。
第六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循环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认证条件与认证程序第七条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总量控制标准;(二)已按ISO14001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实施运行至少___个月。
第八条认证程序:(一)具备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组织可向机构认可委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书面申请。
(二)认证机构应在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该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
对于不受理申请的组织,认证机构应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认证机构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
(四)认证机构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审核、现场审核情况和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决定申请认证的组织可否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包括:1.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文复印件;2.通过“三同时”验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3.污染物浓度及总量控制指标达标排放证明人;4.体系运行其间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证明;(五)认证机构向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第九条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的组织进行审核时,应书面通知组织所在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可分别派观察员参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日益增强,环境管理体系在企业中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作为对企业环境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手段,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规范,旨在提供一套科学、有效的审核准则,帮助企业进行环境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二、审核目的和原则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目的在于评估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和符合性,为企业提供改进和优化的建议。
在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客观公正原则:审核员应本着公正、客观的态度,不受个人偏见和外界干扰,真实记录并评价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
2.合规性原则:审核员应对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评估,确保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综合性原则: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应对企业的各个环节和关键点进行综合评估,全面了解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三、审核过程1.准备阶段在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前,审核员应详细了解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记录,并制定具体的审核计划。
同时,还应与企业进行沟通,明确审核的目标和要求。
2.实地审核实地审核是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重要环节,需要审核员对企业的实际操作进行观察和记录。
在实地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环境目标和指标:审核员需要了解企业的环境目标和指标的设定情况,并评估其是否合理、可操作。
- 全员参与:审核员应观察企业员工对环境管理的重视程度,并评估企业是否实施了全员参与的管理方法。
- 环境风险管理:审核员应评估企业对环境风险的识别和管理情况,并检查企业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控。
3.文件审核文件审核是对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和记录的评估。
在文件审核过程中,审核员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文件完整性:审核员应确保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完整、准确,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 文件有效性:审核员应评估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文件是否能够支持和指导实际操作,并评估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新编版)
( 管理体系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新编版)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is the general term for safety management methods that keep pace with the times. In different periods, the same enterprise must have different management systems.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新编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O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及对培训机构的认可。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成为了企业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相关的管理规定被制定出来,并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认证机构资质管理认证机构是评估和认证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合格性的组织,对其资质进行管理至关重要。
认证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通过相应的认证程序来确保其质量和信誉。
认证机构的资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认证机构的独立性:认证机构应具备独立的地位和能力,不能受到被认证对象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干扰,保证认证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2. 人员素质要求:认证机构必须拥有一支高素质的评估团队,成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评估。
3. 保密制度:认证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确保被评估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不被泄露。
二、认证过程管理为了确保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认证过程需要按照一定的管理规定来进行。
认证过程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认证申请: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2. 认证准备:认证机构对申请企业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需要现场评估。
3. 现场评估:认证机构组织专业评估团队对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现场评估,包括对文件资料的审查和实地考察。
4. 认证决定:认证机构根据评估结果作出认证决定,并向申请企业颁发认证证书。
5. 认证监督:认证机构对已认证的企业进行定期监督和审核,以确保其环境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性。
三、认证标准和要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必须基于一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以保证认证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通常根据ISO 14001标准进行,包括以下要求:1. 环境政策和目标:企业必须建立明确的环境政策和目标,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培训。
2. 环境管理计划:企业应制定详细的环境管理计划,包括资源配置、任务分工和时间表等。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返回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据ISOl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应运行三个月以上;
(2)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审核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该组织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
第十六条环注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及审核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处理对审核员及审核员培训机构的有关投诉。对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审核员,由环注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降低审核员级别直至注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行政监督管理中发现已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有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的行为时,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可通报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应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违法处理结果,对通过认证的组织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通报情况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
第四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经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 __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 __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0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及对培训机构的认可。
第八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三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第九条凡在中华人民 __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须经环认委认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工作的人员及相关培训课程须经环注委注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须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十条拟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认证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分别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
第十一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据ISO1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应运行三个月以上;(2)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管理体系管理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
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
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89
125.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6
126.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1987
12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86
27.
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1987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
1987
29.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1987
30.
国务院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7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
4.8协商与交流 21
4.9文件 23
4.10文件和资料控制 25
4.11运行控制 27
4.12应急预案与响应 29
4.14绩效测量和监测30
4.14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 31
4.15记录和记录管理 33
4.16审核 34
4.17管理评审 36
5附录
附录一: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管理体系机构图38
1 企业概述1
2 手册管理3
3 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方针与目标、指标5
4 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管理体系要素描述6
4.1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方针6
4.2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危险控制计划和环境因素7
4.3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9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第四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O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及对培训机构的认可。
第八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三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第九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须经环认委认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工作的人员及相关培训课程须经环注委注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须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十条拟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认证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分别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
第十一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据ISOl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应运行三个月以上;(2)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0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及对培训机构的认可。
第八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三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1第九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须经环认委认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工作的人员及相关培训课程须经环注委注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须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十条拟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认证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分别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
第十一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据ISO1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应运行三个月以上;(2)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CACEB:EA—220第一条为规范认证机构及获证组织正确使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加强对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认证证书是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的证书。
认证标志是用于表明获得某认证机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图形标识。
第三条认证机构应在其认可业务范围内颁发认证证书。
第四条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1.认证证书名称:ISO14001认证证书;2.认证机构标志和“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3.认证证书编号;4.获准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6.认证所依据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7.认证的生效期和截止期;8.认证机构的名称;9.认证机构盖章及其代表签字。
第五条认证证书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秘书处统一制式。
认证标志由机构自行设计,报环认委备案。
第六条认证证书的证书编号由环认委统一管理。
认证机构将通过认证评定的组织名称、认证范围上报环认委秘书处,环认委秘书处进行统一编号并备案。
认证证书编号格式规定如下:第七条认证机构向获准认证的组织发放证书的同时,应将审核报告、认证证书副本报环认委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认证机构应制定认证证书的控制程序并报环认委秘书处备案,以保证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的错误使用。
第九条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
期满后愿意继续认证的组织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日期终止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审核后颁发新证。
有效期满后,未重新认证的组织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第十条认证证书的使用:1. 证书持有者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控制其证书的使用,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对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2. 证书持有者只能使用由认证机构书面允许的特定标志和宣传用语;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仅能用于与组织环境管理有关的宣传与证明,不可用作解释其产品的属性。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试点)证书发放及使用暂行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试点)证书发放及使用暂行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随着ISO14000系列标准的发布,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试点工作已在全国展开,对已通过体系审核的企业将发放证书,为保证证书的权威性、公正性及有效性,国家环境保护局对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试点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实施统一管理。
试点审核机构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并制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以保证本规定的有效实施。
一、证书的发放标准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应符合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的要求并得以有效运行。
经审核机构确认通过后准予发证。
二、证书的发放程序1.申请审核的企业经审核机构确认通过后,由审核机构将审核决定及证书正副本上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2.证书由审核机构向企业颁发,同时将副本抄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
并在1个月内与企业签订证书使用合同。
三、证书的内容与格式1.证书中应包括如下基本内容:①证书名称(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证书);②获准审核企业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③依据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编号与版次;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范围;⑤通过审核的生效期和有效期;⑥证书编号;⑦审核机构名称与标志;⑧审核机构盖章并代表签字;2.证书文种①证书使用中文打印;②为适应国际贸易需要,可按申请者要求在同一张证书内使用中文和其他文种,也可发出与中文证书内容一致的其他文种证书。
3.证书编号试点证书一律采用如下格式编号:试×××××××--------||||||___审核机构发证序号||__________发证年份:1996、1997……|______________试点证书标记4.证书版式证书的版式由审核机构自行确定,分正本、副本二种,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备案,证书批准后,版式不得变更。
四、证书的使用1.证书持有者应按审核机构的要求控制其证书的使用,审核机构应按规定要求对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证书持有者只能使用由审核机构书面允许的特定标志或宣传用语。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广西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咨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广西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咨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桂环字[2002]17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广西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咨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环字[2002]17号)自治区直属各有关厅局,各地、市环保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推动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在广西的实施,加强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咨询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咨询工作,依据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发布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广西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咨询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或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广西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咨询管理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2002年3月28日附件:广西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咨询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自治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咨询工作,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污、保护环境,依据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指委)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辖区内开展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咨询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指经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认可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机构组织(以下统称组织)依据ISO1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确认并颁发证书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环境管理体系咨询(以下简称咨询),是指为各类组织创建和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活动。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书标准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书标准本标准旨在规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发放要求,以确保受审核方具备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并能够满足国家法规和标准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一、环境方针和目标受审核方的环境方针应明确其环境管理的宗旨、原则和承诺,并设定具体的环境目标。
这些目标应与公司的战略目标和业务活动紧密相关,并能够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二、环境法律法规要求受审核方应遵守适用的国家和地方环境法律法规要求,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税费征收、环保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在认证过程中,审核机构应对受审核方遵守法规情况进行核实和检查。
三、识别和评估环境因素受审核方应识别和评估其业务活动和设施中存在的环境因素,包括空气、水、土地、能源使用、废弃物排放等。
评估应考虑生命周期思维,包括原材料开采、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使用报废等各个阶段的环境影响。
四、制定环境管理方案根据识别和评估的环境因素,受审核方应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方案,包括减少污染、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废弃物产生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考核性,并明确责任部门和时间节点。
五、实施环境管理方案受审核方应按照制定的环境管理方案进行实施,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并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在实施过程中,应保持相关记录和证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六、监测和测量环境表现受审核方应建立有效的监测和测量机制,对其业务活动和设施的环境表现进行监测和测量。
监测和测量结果应及时记录和分析,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七、持续改进环境管理根据监测和测量结果以及内外部因素的变化,受审核方应持续改进其环境管理体系,包括优化管理流程、完善操作规范、加强人员培训等。
改进后的措施应再次进行识别和评估,以确保其有效性。
八、沟通与培训受审核方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沟通机制,确保员工了解和理解公司的环境方针和目标,并知道如何为实现这些目标做出贡献。
此外,还应定期开展环保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技能水平。
环保证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管理,规范环保证件的使用,保障环保证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保证件,是指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证书、标志或者证明文件。
第三条环保证件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保证件的管理,建立健全环保证件管理制度,确保环保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环保证件的种类和内容第五条环保证件主要包括以下种类:(一)排污许可证;(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五)环境友好型产品认证证书;(六)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许可证;(七)其他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环保证件。
第六条环保证件的内容应当包括:(一)证书名称;(二)颁发单位;(三)持证人名称;(四)证书编号;(五)证书有效期;(六)发证依据;(七)证书内容摘要;(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章环保证件的颁发和注销第七条环保证件的颁发,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请;(二)审查;(三)公示;(四)颁发。
第八条申请颁发环保证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合法的身份证明;(二)申请人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环保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条环保证件的有效期由颁发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环保证件:(一)环保证件有效期届满,持证人未申请延续的;(二)持证人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三)环保证件被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的;(四)持证人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
19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19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0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及对培训机构的认可。
第八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三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第九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须经环认委认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工作的人员及相关培训课程须经环注委注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须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十条拟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认证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分别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
第十一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据ISO1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应运行三个月以上;(2)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试点)证书发放及使用暂行管理
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
随着ISO14000系列标准的发布,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试点工作已在全国展开,对已通过体系审核的企业将发放证书,为保证证书的权威性、公正性及有效性,国家环境保护局对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试点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实施统一管理。
试点审核机构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并制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以保证本规定的有效实施。
一、证书的发放标准
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应符合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的要求并得以有效运行。
经审核机构确认通过后准予发证。
二、证书的发放程序
1.申请审核的企业经审核机构确认通过后,由审核机构将审核决定及证书正副本上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2.证书由审核机构向企业颁发,同时将副本抄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
并在1个月内与企业签订证书使用合同。
三、证书的内容与格式
1.证书中应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①证书名称(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证书);
②获准审核企业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③依据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编号与版次;
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范围;
⑤通过审核的生效期和有效期;
⑥证书编号;
⑦审核机构名称与标志;
⑧审核机构盖章并代表签字;
2.证书文种
①证书使用中文打印;
②为适应国际贸易需要,可按申请者要求在同一张证书内使用中文和其他文种,也可发出与中文证书内容一致的其他文种证书。
3.证书编号
试点证书一律采用如下格式编号:
试×××××××
--------
|||
|||___审核机构发证序号
||__________发证年份:1996、1997……
|______________试点证书标记
4.证书版式
证书的版式由审核机构自行确定,分正本、副本二种,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备案,证书批准后,版式不得变更。
四、证书的使用
1.证书持有者应按审核机构的要求控制其证书的使用,审核机构应按规定要求对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证书持有者只能使用由审核机构书面允许的特定标志或宣传用语。
3.环境管理体系证书和审核标志仅用于与企业环境管理有关的宣传与证明,不可用作解释其产品的属性。
五、证书的有效期
审核的有效期暂定为3年,试点证书的有效期到更换正式证书时为止。
六、证书的换版
待试点工作全部结束后,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认可的审核机构向认可委提出书面申请,经认可委对相应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后,方可换发带有国家认可标志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证书。
具体实施办法待认可委成立后另行规定。
七、证书的维护及撤销
1.企业应将其环境管理体系的有关变更及时通知审核机构,由审核机构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评定。
2.审核机构在接到企业的相关方投诉后,应及时组织复评。
3.在对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的复评及监督中,如发现严重不符合或体系运行无效,由审核机构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决定撤销审核,收回证书。
4.如发现企业滥用证书或审核标志,审核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