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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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造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领域日益繁荣,工程造价作为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工程造价纠纷频发,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本案例以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例,探讨工程造价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承建一座住宅小区。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变更条款、付款方式等内容。

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实际工程造价与合同约定存在较大差异。

双方就工程造价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最终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是否合理?2. 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应由双方承担?3. 造价纠纷的处理方式及责任划分。

四、案例分析(一)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是否合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是由于开发商的设计团队在设计过程中对部分细节进行了调整,导致施工单位实际施工内容与原设计存在差异。

根据上述规定,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应由开发商承担。

(二)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应由双方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因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在本案中,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上涨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

”因此,双方应就材料价格上涨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造价纠纷的处理方式及责任划分1. 协商解决: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充分沟通,协商解决造价纠纷。

协商过程中,可参考以下因素:- 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实际情况;- 合同约定;- 相关法律法规。

造价师真实法律案例讲解(3篇)

造价师真实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专业的造价咨询公司。

2018年,甲公司承接了一项建筑工程项目,乙公司受托对该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双方对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存在争议,导致合同纠纷。

以下是该案例的具体情况。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对甲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造价咨询,并提供工程造价测算报告。

2.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造价测算工作,并向甲公司提交了测算报告。

3. 甲公司对乙公司提交的测算报告提出异议,认为报告中部分工程量的计算存在错误,导致工程造价估算偏低。

4. 双方就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及结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 2018年10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因工程造价计算错误导致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 造价师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管理条例》的规定,造价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保证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造价咨询公司,其提供的工程造价测算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造价计算错误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工程造价测算报告存在计算错误,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作为造价咨询公司,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计算错误,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行业中非常重要的合同形式,它规范了建筑施工的各项事宜,保障了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确保了质量和安全。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合同内容繁杂,涉及面广,常常会出现一些争议和纠纷。

司法解释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理解和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施工单位)与发包人(建设单位)之间就建设工程的施工相关事宜达成的约定,是建筑工程施工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复杂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包含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合同金额、工期、质量要求、支付方式等多个方面的内容,涵盖范围广泛,往往具有复杂的技术和法律性质。

2. 期限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具有明确的工期和交付时间,双方必须按照合同时间节点实施工程,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3. 风险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资源,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风险和问题,双方需遵守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二、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和适用司法解释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例实践,对法律条文进行具体解释和裁判,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和适用,司法解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解释,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 合同约定优先原则根据《解释》,法院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意愿,优先考虑合同约定。

如果合同中对施工内容、质量要求、工期等事项有明确约定,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裁判,避免随意替代或修改合同约定。

2.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法院应当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评价,判断建设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约定,确定双方责任和赔偿标准。

工程造价调整与索赔管理实务案例

工程造价调整与索赔管理实务案例

工程造价调整与索赔管理实务案例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工程造价调整和索赔管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工程造价的调整和索赔的发生已经成为常态。

本文将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探讨工程造价调整和索赔管理的实务问题。

案例一: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工程造价调整某公司承接了一项大型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由于市场原材料价格的剧烈波动,导致了工程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

在这种情况下,施工方向业主提出工程造价调整的申请。

经过双方协商,最终确定了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案:根据市场价格指数,按照一定比例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以保障双方的利益。

案例二:工期延误引发索赔某公司承接了一座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的竣工时间。

然而,由于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天气原因、供应链问题等,导致工程的进度延误。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要求施工方承担由于工期延误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施工方则认为工期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双方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并达成了一致意见。

案例三:设计变更引起索赔某公司承接了一项高速公路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的设计方案。

然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一些技术难题的出现,需要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

在这种情况下,施工方要求业主对设计变更进行赔偿。

业主则认为这是施工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责任,不应承担额外费用。

最终,通过双方的协商和专家的评估,确定了一种合理的赔偿方案。

案例四:质量问题导致索赔某公司承接了一座高层建筑的施工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的质量标准。

然而,在工程竣工后不久,业主发现了一些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漏水等。

业主要求施工方承担由于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修复费用。

施工方则认为这是由于业主在使用过程中的原因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通过双方的协商和第三方的质量评估,确定了一种合理的索赔方案。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调整和索赔管理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工程结算纠纷判例案例

工程结算纠纷判例案例

工程结算纠纷判例案例工程结算纠纷是在工程项目完成后,由于双方在工程结算方面的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

下面列举了十个工程结算纠纷的判例案例,以不同的角度展示了这类纠纷的具体情况和解决方式。

案例一:工程款迟迟未结算某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包商一直未能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导致承包商资金周转困难。

经法院调解,业主最终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并赔偿承包商因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案例二:工程变更引发的纠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要求对部分工程进行变更,但没有与承包商协商一致,直接进行施工。

承包商认为业主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工程,要求支付额外费用。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变更工程所需的费用。

案例三: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某小区的绿化工程竣工后不久,植树的部分出现大面积死亡现象,业主要求承包商返工修复。

承包商认为死亡现象与天气等因素有关,拒绝返工。

法院通过检测证明死亡现象与施工质量有关,判决承包商进行返工修复。

案例四:工程量纠纷引发的纠纷在工程结算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对工程量存在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通过现场勘查和证据鉴定,最终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案例五:工期延误引发的纠纷承包商在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业主要求承包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承包商认为工期延误是由于业主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所致,拒绝支付。

法院判决承包商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案例六:工程设计问题引发的纠纷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发现工程设计存在问题,并及时向业主提出更改意见。

业主不予采纳,导致施工困难。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因设计问题导致的额外费用。

案例七:工程变更引发的纠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要求对工程进行变更,但未与承包商协商,直接进行施工。

承包商认为业主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工程,要求支付额外费用。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变更工程所需的费用。

案例八:工程验收问题引发的纠纷工程竣工后,业主认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

承包商认为工程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不需要进行整改。

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

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
2019/1/22 4
2008造价师继续教育 刘元珍
前言
法律: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土地管理法、 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环 境影响评价法。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 管理办法等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继续教育 刘元珍
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 工程价款确定方式与计价方法案例 竣工结算与工程欠款相关案例 工程变更相关案例 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案例 施工合同有效性相关案例
2019/1/22
6
2008造价师继续教育 刘元珍
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相关法规
相关法规
2019/1/22 12
2008造价师继续教育 刘元珍
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1.请求判定第一和第二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承 担由于工期延误所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 2.请求判定第一和第二被告共同连带承担质量 的返修义务; 3.请求判定第二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和财产 保全费用。
2019/1/22
13
2008造价师继续教育 刘元珍
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
争议焦点
发包人以B公司收取总包管理费却没有履行总包管理职 责,要求与玻璃幕墙专业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总承 包商B公司则以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当事人并非是B公 司与C公司所签订为由而拒绝承担连带责任,具体争议有以 下: 1. B公司收取的总包管理费,其实质是什么?总包管理费与总 包服务费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2. 若B公司在履行配合义务中存在瑕疵,是承担按份责任还是 连带责任?共同责任中的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有什么区别? 3. A公司要求违约者承担宾馆延误开展的预期利润是否有法 律依据?

造价司法鉴定案例

造价司法鉴定案例

造价司法鉴定案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委托专业造价机构对涉及诉讼案件的造价问题进行调查、分析、评估、意见提供等工作的一种司法鉴定活动。

下面列举10个与造价司法鉴定相关的案例,供参考:1. 建筑工程造价争议案:甲方与乙方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存在造价计算方法的分歧,甲方诉至法院并委托造价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合理的造价计算方法。

2. 建筑材料价格波动案:某建筑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成本增加,与供货商产生争议,双方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双方责任和赔偿额。

3. 建筑工程变更造成的增减项争议案: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调整,涉及工程量增减及造价调整,施工单位与业主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增减项及相应的造价。

4. 建筑工程索赔案: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等原因提出索赔,业主方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索赔事由、金额及合理性。

5. 土地征收补偿案:政府对某地进行征收,涉及土地补偿费的计算与支付问题,征地户与政府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土地补偿费的合理计算方法和金额。

6. 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及合理性存在争议,双方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物业管理费的合理标准。

7. 建设项目造价与投资回报案:投资方在进行建设项目前需了解项目的投资回报情况,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评估项目的造价和预期收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8.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鉴定案:业主在工程竣工后发现质量问题,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问题的原因、责任方及维修费用。

9. 建筑工程保险赔付案:建筑工程发生意外事故,施工单位申请保险赔付,保险公司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事故损失及保险赔付金额。

10.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案:建筑工程竣工后,涉及最终结算、工程质量验收等问题,业主方与承包商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最终结算金额及验收标准。

以上案例涵盖了造价司法鉴定的多个领域,包括工程造价争议、材料价格波动、索赔、征地补偿、物业管理等问题,展示了造价司法鉴定在解决各类造价纠纷和问题中的应用。

建筑工程造价法律案例(3篇)

建筑工程造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XX施工单位(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开发的XX住宅小区的土建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并于2021年3月完成了工程。

然而,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就工程造价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工程款支付问题陷入僵局。

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工程造价是否准确?2. 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3. 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三、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及施工过程:2019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XX住宅小区的土建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造价的编制依据、调整方式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2. 施工完成及验收:2021年3月,被告完成了施工任务,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自检。

原告组织了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验收合格证明。

3. 工程造价分歧: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开始进行工程造价的结算。

原告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行为,导致工程造价虚高。

被告则认为工程量准确,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工程造价合理。

4. 工程款支付问题:由于工程造价分歧,双方未能就工程款支付达成一致。

原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被告拒绝支付。

四、法院审理1. 工程造价鉴定:法院委托了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

鉴定机构认为,原告提出的被告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行为的证据不足,工程造价基本符合合同约定。

2. 合同约定履行: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3. 违约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工程造价审核典型案例分析(大全五篇)

工程造价审核典型案例分析(大全五篇)

工程造价审核典型案例分析(大全五篇)第一篇:工程造价审核典型案例分析工程造价审核典型案例分析某小区工程,于2005年8月~10月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公司编制。

工程标底价144434187.4元,工程中标价为132724586.00元,下浮为8.1%,工程于2005年11月开工,于2007年5月竣工,超合同工期3个月,超工期均属发包人原因引起。

工程结算于2007年10月报送发包人,2007年11月送审,至2008年6月底出具初步审核结果(见下表),有关索赔未能最终审定。

本工程结算审核时间比较长,审核争议内容较多,影响工程造价较大。

主要争议如下:1、井点降水工程造价很高,不下浮的工程结算价为11610988元,占审定总价的9.5%。

结算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对降水的方案与时间争执很大。

造成原因分析如下:井点降水本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由投标人依据施工方案自行报价,在合同价中一次包定,结算时不作调整。

但本工程招标时,发包人不知出于何种目的,把井点降水作为预留金300万元列入工程总价,合同中约定为:“井点降水部分工程量按实结算,按预算造价下浮35%计”。

可理解为井点降水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的签证工程量计算,并按江苏省现行计价定额计价,计算出的总降水造价下浮35%作为结算价。

造成井点降水工程结算造价高的主要原因是在签证管理上,井点降水方案在实施前应当进行降水方案审核与评估,确定降水施工工艺,适用本工程降水施工工艺有两种方案,为深井井点和轻型井点,深井井点比轻型井点造价要低得多。

但结算时未见井点降水方案审核报批,只有经监理及发包人代表签证的轻型井点使用的时间及绘制的轻型井点布置草图。

结算时发包人一看井点降水造价竟有这么高,井点使用的时间与合理性成为承发包人争议的焦点,施工过程中,所有降水真空泵一直24小时运转?,需要降水天数如此长?降水的方案是否合理?审核人员的结论观点:本工程井点降水造价如此高,发包人未能很好运用管理手段进行有效控制,首先,招标时就不应该把降水单独列出作为暂定预留金。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案例一:XX建筑工程造价纠纷案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首先对工程造价核算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

发现乙方在核算过程中存在一些失误,如计算数量和单价时有误差,没有正确考虑实际土地等条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然后,鉴定人前往工地实地勘察,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测量。

通过与乙方核算的工程量、工程进度和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对比,发现实际施工量和时间与乙方核算存在较大差异,乙方未能准确预估工程的实际情况。

在鉴定报告中,鉴定人总结了以下几点:乙方确实在工程造价核算中存在失误,导致造价超支的发生;乙方未能充分考虑实际施工情况与核算结果的差异,导致工程造价核算不准确;甲方也存在一定的责任,未对工程进行充分的监督和管理。

最后,鉴定人结合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给出了对乙方的追责建议,以及甲方在工程监督管理上的改进措施。

案例二:XX房屋建筑工程价款争议案A公司委托B公司承建一幢高层住宅项目。

工程竣工后,A公司未支付B公司全部工程价款,称工程质量不达标,存在质量问题。

B公司不同意,认为验收合格且按照建设合同要求进行了工程质保,并要求支付全部价款。

双方纠纷无法解决,于是将该案件交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首先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了审查,包括相关的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纸、工程勘探报告等。

然后,鉴定人前往工地进行实地勘察和测量,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评估。

同时,鉴定人还与相关的专家进行了多方面讨论和交流,以充分了解工程质量的问题和争议。

在鉴定报告中,鉴定人综合了以上的研究和分析结果,得出了以下结论:工程质量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属于严重质量问题,仍可以进行交付和使用;工程造价的核算基本准确,没有超支或贪污等违法行为。

最后,鉴定人建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最终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可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工程纠纷解决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造价法律案例

造价法律案例

造价法律案例造价法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根据合同约定,以一定的方式计算工程造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结算的一种法律规定。

在建筑工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出现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这就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和解决。

下面将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来说明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运用造价法律来解决问题。

案例一,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工程造价清单,业主单位要求终止合同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工程造价清单,这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业主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提交工程造价清单,并且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单位可以依据造价法律规定,向施工单位提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提交工程造价清单,如果施工单位仍然不配合,业主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合同,并要求施工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出现需要进行工程变更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造价往往会发生变动,这就容易引起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

根据造价法律规定,对于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并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依据造价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和认定,从而解决工程造价纠纷。

案例三,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往往会引起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

根据造价法律规定,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双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并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依据造价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和认定,从而解决工程造价纠纷。

总结,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但是通过运用造价法律规定,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无效案例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无效案例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无效案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专业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根据合同内容,乙方负责对甲方即将开工的商业综合体项目进行全程造价控制与咨询服务。

合同中明确了服务内容、费用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争议,甲方认为乙方未能提供符合专业标准的服务,导致项目成本超支严重;而乙方则坚称其服务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存在任何失误。

双方协商未果后,甲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该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存在以下问题导致合同无效:1. 合同签订程序不当:在签订合同时,乙方的代表并未携带授权委托书,且事后无法证明其代表身份的真实性,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当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的规定。

2. 重要条款不明确:合同中关于服务质量标准的描述模糊不清,未具体说明应遵循的行业规范或标准,使得合同的履行缺乏具体的依据。

3. 权利义务不对等:合同条款中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过于苛刻,仅对乙方设定了严格的赔偿责任,而对甲方的配合义务和违约情形却轻描淡写,违背了合同公平原则。

4. 合同格式不规范:合同文本中存在多处涂改痕迹,且修改部分未经双方确认盖章,形式上不符合书面合同的基本要求。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最终判决该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无效,并要求双方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协商或依法解决后续事宜。

此案例为行业内其他企业敲响了警钟,提醒各企业在签订类似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理,并且签订程序规范。

特别是要关注以下几点:- 确认签约代表的身份和授权范围,避免因代理问题导致合同效力受到质疑。

- 明确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如服务标准、质量要求、验收条件等,以便合同执行有明确的依据。

- 保持合同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避免出现单方面过于苛刻或宽松的条款。

- 确保合同文本的规范性,任何修改都应有双方确认并加盖公章或私章。

造价工程咨询合同纠纷案例

造价工程咨询合同纠纷案例

造价工程咨询合同纠纷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一家专业的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造价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为甲公司的一建设项目提供全程的造价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编制预算、结算审核以及相关的造价控制建议等。

双方约定了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并明确了违约责任。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市场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实际工程成本超出了预算。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能有效控制造价,要求其承担超出部分的损失。

乙公司则辩称,造价超支是由于甲公司自行更换材料品牌、延误工期等因素造成的,并非其专业服务的失误。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对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进行了仔细审查。

法院注意到,合同中明确列出了乙公司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详细规定。

法院调取了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预算书、变更通知单、实际发生的费用凭证等,以核实实际的造价情况。

通过对证据的梳理,法院发现甲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实存在更换材料品牌、增加额外工程项等行为,这些变动均未事先与乙公司充分沟通,也未在合同中作出相应调整。

同时,乙公司虽然提供了造价咨询服务,但在材料价格波动预警、成本控制建议等方面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支持。

在此基础上,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的责任大小。

最终判定,甲公司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其擅自变更工程内容导致成本增加;乙公司作为专业的造价咨询机构,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中的预警和建议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

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依据合同条款以及双方的实际损失,作出了公正的裁决。

判决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咨询费用,而乙公司则需退还部分已收取的费用,以补偿甲公司因造价超出预算所遭受的部分损失。

此案例反映出,在处理造价工程咨询合同纠纷时,法院会严格依照合同条款进行判断,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它提醒了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事,及时沟通变更事项,并在遇到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况时,共同商讨应对措施。

工程造价行业违法案例

工程造价行业违法案例

工程造价行业违法案例工程造价行业是一个重要的行业,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建筑工程运营的关键之一。

然而,在这个行业中,也有一些人、企业或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下面将会列举一些工程造价行业违法案例,并分析违法行为背后的原因,以及如何加强监管力度,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一、案例一2018年8月,广西贵港市公安局对一家名为“贵港市龙渊建筑工程预算咨询有限公司”的工程造价公司进行立案侦查。

调查发现,这家公司进行虚假报价,以及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涉案金额高达4.4亿元。

二、案例二2019年,某工程造价公司在多个项目中违反相关规定,故意低报价格,导致工程造价不足,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该公司被责令整改,并被罚款30万元。

三、案例三2017年,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建筑工程咨询公司涉嫌虚假预算、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封,经对其相关人员调查后,该公司负责人和工程师均被拘留。

以上几个案例都反映出了工程造价行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公司为了获取更多的订单和利润,采取了虚假报价等手段,导致工程造价过低,给企业和整个行业带来不良影响。

另一方面,工程造价行业还有一些违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给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严重危害了金融秩序。

为了杜绝这些行为的发生,需要加强工程造价行业的监管力度。

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工程造价行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另一方面,还应当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加大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力度,引导他们秉持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为建设安全、高质量的工程做出贡献。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发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时,大家都应该勇于举报,不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

只有加强监管、完善制度、引导职业道德,才能让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为社会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建筑工程造价事故案例

建筑工程造价事故案例

建筑工程造价事故案例建筑工程造价事故是指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程造价超出预算或发生其他经济损失的事件。

以下是十个关于建筑工程造价事故的案例:1. 案例一: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展初期未对工程进行全面勘察,导致在后期施工过程中发现了大量未预料到的地质问题,致使工程造价大幅度超支。

2. 案例二: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存在错误或疏忽,导致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变更和调整,进而引发工程造价的增加。

3. 案例三:施工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需要进行返工和修复,从而增加了工程造价。

4. 案例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不善,导致进度延误,进而增加了施工期间的人工和材料费用,最终使工程造价超出预算。

5. 案例五:施工单位未能合理组织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导致施工效率低下,从而增加了工程周期和人工成本,使工程造价超支。

6. 案例六:建筑工程项目中存在腐败行为,如贪污受贿、虚报工程量等,导致工程造价被人为地夸大,最终造成经济损失。

7. 案例七: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材料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导致使用了低质量材料,从而增加了后期维修和更换的费用,使工程造价超出预算。

8. 案例八: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由于施工单位对合同条款和风险控制不够重视,未能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因素,最终导致工程造价超支。

9. 案例九:建筑工程项目中未能合理规划和利用施工场地,导致施工过程中需要额外采购土地或租赁场地,增加了建设成本。

10. 案例十:建筑工程项目中施工单位未能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需要进行二次施工或修复,进而增加了工程造价。

以上是十个关于建筑工程造价事故的案例,这些案例都展示了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各个环节都可能存在潜在的造价风险,需要各方合作、严格管理和有效控制,才能确保工程造价不超支,实现经济效益和质量目标的统一。

工程造价法律案例(3篇)

工程造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于2012年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亿元,结算方式为竣工结算。

工程于2015年竣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初步结算,但就最终结算金额产生了较大争议。

在初步结算中,施工方认为实际工程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且存在部分隐蔽工程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此要求增加工程造价。

开发商则认为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已经包含了所有工程内容,且隐蔽工程的风险由施工方承担,不应增加工程造价。

双方就结算金额无法达成一致,遂于2016年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实际工程量是否超过合同约定工程量;2. 隐蔽工程是否应增加工程造价;3. 工程造价的确定依据。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首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施工方提供了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施工日志、工程验收报告等证据,证明实际工程量超过了合同约定工程量。

开发商则提供了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等证据,认为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已经包含了所有工程内容。

2. 合同解释法院认为,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合同条款,双方应当遵循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

对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内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3. 工程造价确定法院认为,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结合实际工程量、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施工方主张的隐蔽工程增加造价的要求,法院认为,由于合同中未对隐蔽工程进行明确约定,且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及时提出异议,因此不应增加工程造价。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实际工程量未超过合同约定工程量;2. 隐蔽工程不应增加工程造价;3. 工程造价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工程造价服务合同纠纷

工程造价服务合同纠纷

工程造价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专业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造价服务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工程预算编制、结算审核等服务。

双方约定了具体的服务内容、费用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纠纷起因在工程执行过程中,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和设计变更,实际工程造价超出了初步预算。

甲方认为乙方未能准确预测成本变化,要求减少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

乙方则坚持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职责,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解决过程1. 沟通协商:双方首先进行了多轮沟通,试图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 调解介入:当协商未果时,双方同意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帮助进行中立调解。

3. 仲裁裁决: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4. 法院诉讼:如果仲裁结果仍不被接受,最后的手段则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结合具体合同内容,公正客观地判断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重点突出- 合同明确性:合同中应对服务范围、标准、费用及变更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

- 风险共担:应考虑到市场波动等因素,设定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 争议解决:合同中应预先设定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结论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签订工程造价服务合同时,双方应充分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和权利。

一旦发生纠纷,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若协商无效,可依次采取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遵循法律规定,是解决任何合同纠纷的基础。

工程造价行业违法案例

工程造价行业违法案例

工程造价行业违法案例一、背景介绍工程造价行业是一个关键的综合性行业,承担着评估、预算、招投标等工作。

然而,随着行业的发展和项目的增多,一些违法行为也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将详细探讨工程造价行业中的违法案例。

二、虚假报价2.1 案例1:造价贵过实际某工程造价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故意夸大工程费用,导致项目业主承担了高额费用。

该公司为谋取经济利益,进行了虚假报价,违反了招投标法相关规定。

2.2 案例2:报价低于实际另一家工程造价公司为了中标而低报价,随后通过变相增加工程量和违规变更造价,从而获取更多经济利益。

这种行为损害了招标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招投标法相关规定。

三、利用权谋私利3.1 案例3:收受回扣某工程师在工程造价评估过程中,接受了承包商的回扣。

该工程师利用其职务之便,将工程合同委托给特定承包商,并从中获取巨额回扣作为私利。

这种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破坏了项目的公正性。

3.2 案例4:滥用职权另一名工程师在工程造价评估过程中,滥用职权对工程款进行安排和支付。

他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为某承包商违规提供资金支持,导致工程款被虚报,给项目造成损失。

四、不正当竞争4.1 案例5:谋求商业机密某工程造价公司为了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采取了非法手段。

他们通过行贿、窃取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等手段,损害了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4.2 案例6:抹黑竞争对手另一家工程造价公司为了抬高自己的地位,利用虚假信息对竞争对手进行抹黑。

他们编造虚假事实,进而诋毁竞争对手的声誉,从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五、整改措施为了加强工程造价行业的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行为,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整改措施: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2.完善行业监管机制,加强对工程造价公司的监督和管理;3.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督;4.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5.加强行业协会自律,规范行业参与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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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第一章综述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两部分,而工程造价就是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工程造价是指完成一项建设工程所需花费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建安工程造价)、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总和,是工程项目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使用要求全部建成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所需要的全部费用。

本篇所称的工程造价若没有特别说明,指建安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的契约性,使得工程造价的确定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而这些法律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

而这种影响则是通过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解决的。

建筑工程涉及到公共安全以及公共财产的合理利用等问题,建筑法中强制规定相对较多,而民法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原则,因此,约定有效的前提条件是约定的内容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以法律规定来制约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对相关法律的规范,尤其是对强制性规范有所了解和熟悉,否则,可能产生无效的约定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者可能承担自己不知道但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责任。

因此,了解和熟悉涉及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对正确确定工程造价、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有效避免造价纠纷均有重要意义。

对既有法律性又有技术性的工程造价问题,如果既用法律语言又用技术语言进行正确的表述,既站在法律的角度又站在技术角度理解其内涵,则往往更能正确理解立法的目的和宗旨,也往往更能正确反映当事人的意志表示,对正确确定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以及有效避免造价纠纷具有一定的现实知道意义。

第二章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相关法律规定与典型案例的解读第一节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

取得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承担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

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二节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一、关于建设工程承包资质的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单位,不仅需要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必备条件,还需要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才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实施阶段主要由勘察、设计和施工三个时段组成,因此,从事工程建筑活动的主体可分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以及服务于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中介机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建设工程监理机构等)五大类,每一大类中又有更细的分类以及相应的等级。

1.工程总承包单位资质工程总承包不仅是《建筑法》所提倡,而且也是国际建筑业中经常采用的承发包方式,它便于总承包单位“统揽全局、统筹安排、同一管理”,具有提供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等优点。

为此,2003年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规定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并与2005年发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以国家标准的形式确立了“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地位。

2.勘察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工作程序必须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正确的勘察结果是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的前提条件,所以建筑法对从事勘察企业的资质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专业和劳务三个序列。

其中,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可以承接勘察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专业资质则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勘察业务。

而劳务资质则不分级别,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3.设计企业资质建设单位对拟建工程的建设意图、功能要求等是通过设计单位的设计体现在设计图纸上的,而施工单位则“按图施工”将这一切物化到建筑物之中。

因此,设计企业无论在体现建设单位的建设意图上,还是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安全上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行业和专项三个序列。

其中,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其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而行业和专项资质则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可以承接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再单独领取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同时,设计单位不设劳务资质。

4.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其中,施工总承包分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12个类别。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有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60个类别。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劳务分包资质有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13个类别。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5. 中介机构资质服务于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中介机构主要有: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建设工程监理机构等。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按行政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接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

(3)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

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

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

二、关于施工承包权的非专业分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1.无论是非专业分包,还是专业分包,均需要发包人同意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是属于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

而作为完成工作成果的特殊的承揽合同的建设工程合同,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的特点。

因此,总承包人需要进行分包时,法律规定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同意的方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外以书面形式表示。

2.不得将主体结构工程以非专业分包形式分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在合同使用年限内,必须确保建筑物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而地基工程一般可以由专门地基与基础工程承包企业承建,为了保证建筑物的工程质量,履行总承包人的职责,法律规定主体结构工程不得分包。

3.总承包人不得将所有的承包权予以分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虽然允许总承包人将其承建的部分工程,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分包,但是法律规定不得将取得的所有承包权均予分包,并规定这种情况为非法转包,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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