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
中山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政策解读一、政策修订背景(一)原政策实施情况。
我市2013年12月底出台《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4年1月起正式全面实施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暂行办法》明确救助对象为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对象,对象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自付和自费费用分别由市、镇(区)两级财政按比例给予救助。
(二)政策修订的必要性。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2号)要求,需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其中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方式和救助比例提出具体要求。
对照我市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内容,需相应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中增加对特困供养人员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并落实医疗机构对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人员减免住院押金的措施。
- 1 -二、主要制度措施解读(一)扩大救助对象惠及面。
《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界定主要救助对象为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四类。
其中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人员为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相对固定人群,定义为“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为非固定人群,全市户籍居民均为潜在被救助对象,只要满足“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符合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均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二)救助力度大,自费费用纳入救助范围。
“重特大疾病救助”,由省相关文件提出,各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
中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限病种,不设起付线。
凡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只要住院或按本市医保制度进行特定病种门诊治疗,均可获得市、镇(区)两级医疗救助。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学校公费医疗制度是保障学校教职员工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制度。
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不得浪费的原则。
医疗费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
由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公费医疗管理与服务机构职责公医办主要职责为:(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拟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协调学校公费医疗各项事宜,做好计划、组织协调、调研等工作。
(三)负责审核和审批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医疗费用及公费医疗证的办理。
(四)负责统计分析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向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做好职工大病、重病建档工作;协助校工会、离退休处审核职工重大疾病困难补助申请。
(六)负责监督承担学校医疗任务的单位执行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的.情况。
包括:监督校区门诊部和各附属医院对学校公费医疗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检查校区门诊部药品的使用情况。
(七)负责公费医疗政策的宣传工作。
(八)负责学生参加医保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附属医院作为学校定点医院承担学校公费医疗任务,应加强病人合理用药、检查及治疗等管理,保证基本医疗。
具体要求和规定如下:(一)学校附属医院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公费医疗管理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及时向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反映。
(二)根据病人病情严格掌握检查指征,不作不必要和重复的检查;凡能用常规检查达到诊断目的的,不得任意选用特殊检查。
(三)根据病情把好住院关,不得挂名住院。
(四)严格执行校区门诊部转诊制度。
校区门诊部无条件医治时,经校区门诊部主治医师以上同意才能转诊,并开具转诊单作为报销凭据,转诊单一次有效。
(五)每年3月提供医院最新的药品目录及检查治疗目录(包括价格及公费医疗类别),支持及配合学校公费医疗管理。
(六)承担校区门诊的医院,应加强校区门诊部管理,加强对进口药物采购控制。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公费医疗规定,我院公费医疗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为确保学院教职员工的基本医疗,提高医疗经费的使用效益,减少浪费,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院南、北、西校区已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公费医疗与定点医院仍按原省公医办规定实施,不参照此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未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学院编制内教职员工(含编制内合同制职工)与已办理离、退休的人员的公费医疗按本管理规定实施。
第四条学院医疗定点医院:中山医一院,中山医三院,省医一院,省医二院,华侨医院,邮电医院,中山肿瘤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精神病院,胸科医院及其结核防治医疗单位,光华口腔医院,中山眼科医院,省中医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附一院,广州医学院附二院。
公差、探亲、国内异地居住的教职员工,住家邻近无定点医院的离休、及厅级干部(含退休),可就近选择一家国营医院作为定点医院。
第二章公费医疗证的管理第五条公费医疗证的领发新进入学院的在编教职员工,持人事处通知书、健康体检表、一张小一寸相片及工本费到校本部门诊部办理医疗证。
第六条公费医疗证的补办与注销一、公费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需妥善保管,如有遗失,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到校本部门诊部补证。
二、首次办理医疗证或者旧证换新,每本收取工本费3元;遗失补办需每本收取办证费5元。
三、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因故离校、出国定居、超过三个月探亲或者到港、澳、台定居等,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凭人事处通知由校本部门诊部收回其医疗卡并注销。
第三章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与报销标准第七条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医疗费用在剔除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部分后(详见附件一、附件二),其余部分则按下列规定报销:医疗费自负比例(%)及病床标准(元)注:挂号、诊查、其他、药店购药及现行省、市医保规定的自费药品与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不分干部级别、类别,一律自理。
大学教职工生病住院慰问和年终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大学教职工生病住院慰问和年终困难补助
实施办法
教职工生病住院慰问和困难补助是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内容,是委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工会密切联系群众,关于群众生活,给教职工送温暖的具体行动。
为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本着为学校分忧、为教职工排难的原则,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和可能,及时为病重住院的教职工送温暖,尽量解决个别教职工的特殊困难,对于生活奢侈浪费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造成困难的,则不给予补助。
二、办法
1.教职工生病住院的慰问金,由学校福利费支出,年终的困难救济金也由学校福利费支出。
2.生病住院教职工,由所在分会通知校工会办公室,其慰问金限100元之内,校工会及主管副校长负责批准报销。
3.年终教职工困难补助,由校工会委员会讨论初步意见,委会最后决定。
三、特殊困难补助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提交工会分会讨论。
3.分会调查后提出困难教职工的生活水平及产生困难的原因,并签出意见,加盖公章。
4.校工会接到会递交的困难书面意见后,召开工会委员会议拿出初步意见,交委会最后决定。
5.补助标准范围300-1000元。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2013年修订版)》的通知中大办〔2013〕28号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在《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两年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遵循“明确职责、体现公平、加大力度”的原则,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办法》进行了再次修订,在第八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十九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期间由各代表团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中山大学2013年11月19日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201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教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帮助患重大疾病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在职教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解决教职工实际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二条学校成立“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
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
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由教代会教职工福利工作委员会委员和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附属医院南北校区门诊部的代表组成(详见附件1)。
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成员由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南校区门诊部的代表组成(详见附件2);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三条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研究制定医疗补助金的管理办法,必要时对本办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授权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处理相关补助事宜,并监督补助工作的执行;(三)研究处理特殊问题;(四)负责本办法的解释;(五)不定期向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和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审批相关补助事宜。
第三章经费来源第五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从教职工福利费中拨付一定经费,作为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并设立专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接受教职工、社会各界人士的捐助。
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申请表
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资号
所在单位
(部门)
参加工作时间
职称
职务
工资收入
其它收入
家庭总收入
人均生活费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家庭成员经济情况姓名关系 Nhomakorabea个人收入情况
健康情况
工作单位
住址
申请补助理由(患何种重病以及家庭经济状况、个人自付费用情况等)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所在单位(部门)工会主席审核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学校人事处
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学校公医办
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校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工资收入、其它收入、家庭总收入、人均生活费、家庭成员收入情况”按月均计算。
学校退休大病补助制度
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医疗保健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为了保障学校退休教职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其生活质量,我校特制定《学校退休大病补助制度》。
二、实施对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正式退休的教职工。
三、实施范围1. 患有国家规定的大病范围内的疾病,由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2. 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的大病医疗费用。
四、补助标准1. 经确诊患有大病的退休教职工,学校一次性给予大病补助金10000元。
2. 对于参加昆明市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缴纳大病保险。
五、操作流程1. 退休教职工本人向学校退管会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
2. 退管会将申请材料提交学校校务委员会,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后执行。
3. 对于参加昆明市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按照当地医保政策进行大病保险缴纳。
六、资金来源1. 学校从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退休教职工的大病补助。
2. 参加昆明市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使用医保个人账户缴纳大病保险。
七、监督与管理1. 学校设立大病补助专项审计小组,对补助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2. 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大病补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
3. 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制度调整1. 随着国家及地方政策的调整,我校将适时对《学校退休大病补助制度》进行修订。
2. 学校将密切关注退休教职工的生活状况,不断提高大病补助水平。
通过实施《学校退休大病补助制度》,我校旨在为广大退休教职工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让他们在晚年生活中享有更加舒适、幸福的生活。
同时,这也体现了学校对退休教职工的关爱和尊重,为构建和谐校园、推动学校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中大财务200522号
中大财务〔2005〕22号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实体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中心),后勤集团、产业集团:现予印发《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修改建议或意见,请向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反馈。
二○○五年五月十日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制度,根据广东省卫生厅、财政厅印发的《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近几年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公费医疗制度是保障学校教职员工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保障制度。
我校公费医疗制度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不得浪费的原则。
医疗费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
由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承担我校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我校附属医院设在各校区的门诊部及附属医院。
各附属医院应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对症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我校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享受我校公费医疗的教职员工既有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遵守公费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学校(不含附属医院)在岗的固定编制工作人员(含在编在岗合同制职工),在学校办理离休、退休的学校固定编制人员;(二)学校计划内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人员;(三)享受国家公费医疗费用定额包干拨款的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由学校公费医疗经费购买学生医疗保险,由保险公司理赔;(四)经学校批准或学校签定合同约定可享受相关待遇的人员。
第三章公费医疗证的管理使用第六条公费医疗证的领发:(一)引进、调入我校的固定编制人员和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在报到时,凭人事处到校通知表,到校区门诊部(保健科)体检,持到校通知表和健康体检表、小一寸相片一张及工本费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办理公费医疗证手续。
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
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教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帮助患重大疾病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在职教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解决教职工实际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二条学校成立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
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
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由教代会教职工福利工作委员会委员和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附属医院南北校区门诊部的代表组成(详见附件1)。
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成员由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南校区门诊部的代表组成(详见附件2);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第三条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1.研究制定医疗补助金的管理办法,必要时对本办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2.授权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处理相关补助事宜,并监督补助工作的执行;3.研究处理特殊问题;—1 —4.负责本办法的解释;5.不定期向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和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审批相关补助事宜。
第三章经费来源第五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从教职工福利费中拨付一定经费,作为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并设立专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接受教职工、社会各界人士的捐助。
第四章补助对象第七条我校校本部下列人员如发生重大疾病(具体病种详见第八条),治疗费用中自付费用总额(计算方法详见第十一条)达到10,000元以上,且家庭生活困难者,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补助:1.在编的校本部固定编制教职工(包含待聘人员、离岗退养人员);2.由学校行政经费支付薪酬的流动编制(B系列)人员和合同工。
第五章重大疾病的范围2—第八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学校规定的医院确诊的F列各种疾病:1.各种恶性肿瘤;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3.冠状动脉疾病治疗;4.慢性肾功能衰竭;5.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6.良性脑肿瘤;7.心脏瓣膜手术、心脏起搏器安装术;&再生障碍性贫血;9.主动脉手术;10.白血病;11.急性心肌梗塞;12.脑血管意外;13.瘫痪、肢体缺失;14.双目失明;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6.严重脑损伤;17.严重帕金森病;18.重度烧伤;19.系统性红斑狼疮;20.原发性心肌病;21.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22.严重中毒;23.重大创伤。
大学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体现学校对患病教职工的关怀,切实加强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的来源为学校预算拨款。
第三条基金救助适用范围:
1、基金仅用于救助因患重大疾病,自付医疗费用较多,且因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教职员工。
2、基金救助疾病范围原则上限于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肾衰竭(肾透析)等三种疾病。
3、教职工使用公费医疗药品目录范围外、医保内医药费用自付较多的家庭困难职工可以申请启动基金救助程序。
第四条基金救助标准:
1、医保内医药费用自付额的50%,每人每年的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
2、在公费医疗医药费批报时给予医保外药品50% 照顾部分累计算入本救助金额内。
3、其他特殊情况救助由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五条基金救助办理程序:
1、基金救助申请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教职工一般在每年11月份提出申请;
2、申请人填写XX大学大病救助基金申请表,并按照申请表内容提供相关手续;
3、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核实相关信息并签署救助意见;
4、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讨论,确定救助金额;
5、申请人(或代理人)凭申请表及校内自付凭证到财务处领取救助款。
第六条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
第八条本办法从即日起施行。
大学高校教职工医疗补助管理制度办法
大学高校教职工医疗补助管理制度办法为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医疗待遇,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就医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0]37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X政办[2000])9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补助范围及对象医疗补助是指教职工发生的医疗费在享受X市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和医疗救助)后,需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给予的补助。
校内医疗补助对象为在编的正式教职工。
二、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为组长,后勤管理处、财务处、人事处、工会、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组,负责医疗管理相关工作;各学院、部门确定一名“医疗管理员”,协助做好教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工作。
三、门诊报销管理办法1、教职工门诊须在X市范围内的县及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方可享受医疗补助。
2、在医疗保险范围内,教职工门诊在一个年度内的门诊医疗费(不含非医保的自费部分,防疫费和药店购药费等),超出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一年的金额时,学校给予部分补助。
具体标准为:退休人员和在职教授补助 90%;其他在职人员补助 80%。
3、医疗费补助时限:医疗补助按年度结算,以当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一个年度计算。
4、医药费报销时间:每年一月份办理前一年度医疗补助结算手续,一年审核结算一次。
5、医药费报销程序:各学院、部门医疗管理员负责收集拟补助人员的门诊医疗费发票和门诊病历。
发票与病历的时间一一对应,不能有伪造或涂改,对符合规定的发票进行登记造册,经校医院审核,医疗管理员协助落实,逐级审批后交财务处报销。
6、外出人员、进修人员及经X市医保中心认定异地安置的人员因病就医,应在当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治,报销时须提供进修证明(或异地安置证明)、医疗费发票、病历,按上述规定办理。
7、门诊急诊和一般疾病的一次就诊处方用药量控制在 5 日内,慢性病用药量不超过一个月。
学院工会重病补助管理办法
学院工会重病补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工会法》,体现人文关怀,构建和谐校园,帮助解决我院在职教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带来的实际困难,建立XX学院工会爱心基金。
本基金为公益性基金。
第二条建立本基金旨在推进“送温暖”活动的开展及和谐校园的构建,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互助精神,使遭遇特殊困难的工会会员感受到各级组织的关怀,充分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爱。
第三条本基金主要对遭遇重大疾病或者重大意外伤害的XX学院工会会员给予临时性补助,每年只享受一次补助。
第四条本基金设在XX学院工会帐户下,建立“XX学院工会爱心基金”。
第五条本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接受XX学院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监督。
第二章基金来源第六条(一)每年从工会经费的维权经费中支出十万元。
(二)基金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三)其他来源。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本基金由XX学院工会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基金管委会”进行管理。
基金管委会设委员13人,由XX学院工会委员会、工会经审委员会、工会福利委员会和计财处、纪检办公室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1人。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办公室。
第八条基金管委会的职责是(一)管理基金。
(二)决定基金使用第四章基金使用第九条本基金的适用对象遭遇重大疾病或者重大意外伤害并导致工会会员严重经济困难的。
第十条本基金不用于教职工的一般性生活困难援助。
第十一条本基金执行XX学院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本基金申请及拨付程序(一)遭遇重大疾病或者重大意外伤害并导致严重经济困难的工会会员,向校工会提出申请,经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调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向基金管委会提出申请。
(二)基金管委会委托工会委员会、工会经审委员会、工会福利委员会共同对申请进行讨论审核及酌定补助标准。
(三)由基金管委会建档保存。
第十三条基金管委会每年年终将当年接受捐款情况、日常管理及使用情况编制年报进行通报。
中山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
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条文注释)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粤民助〔2010〕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困难居民在享受了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及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后,对其核准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比例救助。
第三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分为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持有由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根据实际修正证书名称)的人员: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低收入家庭成员;3、特困供养人员。
(删除原文对“特困供养人员”的注释内容“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
删除理由:“特困供养人员”概念已普及,无需再作备注解释)以上对象入住市第三人民医院的,以及城区范围内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将原文“城镇三无人员”按最新政策概念更正为“城镇特困供养人员”)通过市社会福利院办理市广弘颐养院集中供养的,按我市现行政策实施医疗费用保障。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在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内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的40%(将原文60%改为40%,修改理由:根据民生实事工作任务要求,放宽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标准),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两人及以上患病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
关于给与大病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为体现人文关怀,更好发挥工会职能,经研究,在学院经费开支项目中增列“大病生活
困难补助”专项经费预算,为申请“大病生活困难补助”的职工提供帮助,具体规定如下:
一、“大病生活困难补助”是指:病情危重,必须住院治疗的职工在生活上遇到困难时,学院给予的适当补助。
申请者必须提供:病历、医疗费用清单、发票等相关材料。
二、“大病生活困难补助”经费,依据住院医保范围内个人支付费用部分(自费部分除外)分为五类:
一类:个人支付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的,全年一次性给予生活困难补助5000元;
二类:个人支付费用2.5万-3万元的,全
年一次性给予生活困难补助4000元;
三类:个人支付费用2万-2.5万元的,全
年一次性给予生活困难补助3000元;
四类:个人支付费用1.5万-2万元的,全
年一次性给予生活困难补助2000元;
五类:个人支付费用8000元-1.5万元的,全年一次性给予生活困难补助1000元。
三、申请“大病生活困难补助”,必须是家庭生活遇到实际困难的职工,以书面形式报告(附相关证明材料)工会,工会委员会受理后,根据申请者的实际情况,向院长办公会报告,经院长办公会审核后在全院公示,无重大异议的,按第二条执行。
四、每年职工申请“大病生活困难补助”的集中审核时间为:6月、12月,逾期不再办理。
中山市大病医疗保险办法
**市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XX〔2021〕57号)、《广省人民府办省民厅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2号)、《广省人民府办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粤府办〔2021〕8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第三条市人力**和保障部门是大病医疗保险的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大病医疗保险的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给付等业务.市财、税务、发展、卫生计生、民、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审计、教育和体育、慈善机构等部门,按照XX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每月从上月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除按规定提取的省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市保险风险储备金后,剩余部分划拨2%作为大病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不再另行缴费。
大病保险可接受公益慈善等多渠道来源的。
第五条大病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纳入财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大病医疗保险,违者除责令如数归还外,依法追究其行、法律责任.第六条大病医疗保险及其营运收益、XX项待遇,按XX规定免征税、费.第七条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有关待遇后,按本办法享受规定的相应险种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第八条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与参保人参加医疗保险险种及连续参保挂钩,按规定享受以下待遇:(一)基本医疗保险及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足1年的参保人享受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1.起付额标准及支付比例.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及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 2万园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支付60%。
2.年度累计支付限额。
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年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前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前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二)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1年以上的参保人享受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1.起付额标准及支付比例。
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模板】
*****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
会议纪要
10月11日下午,我校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在校工会二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就胡某等两名教职工提出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申请及相关事宜进行商议,并完成委员会及工作小组成员增补替换程序。
会议决定:
1、为充分体现学校对患病职工的关怀,规范实施《**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提出补助申请的教职工,其医疗费用的计算起点为2010年1月1日。
2、患病教职工可随时申请补助,但申请补助的医疗费用发生时间累计不超过一年。
3、对于特色医院(位于广州市东风中路142号的广州市正骨医院、位于广州市机场路16号大院**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位于大德路111号的广东省中医院)自付医疗费用能否补助及其比例的界定,以公医办审批在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为限,按定点医院比例给予补助。
4、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小组原成员高久群处长由于工作变动原因请辞,相关工作由人事处陈华桂副处长接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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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教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帮助患重大疾病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在职教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解决教职工实际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二条学校成立“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
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
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由教代会教职工福利工作委员会委员和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附属医院南北校区门诊部的代表组成(详见附件1)。
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成员由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南校区门诊部的代表组成(详见附件2);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三条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1.研究制定医疗补助金的管理办法,必要时对本办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授权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处理相关补助事宜,并监督补助工作的执行;
3.研究处理特殊问题;
—1—
4.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5.不定期向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和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审批相关补助事宜。
第三章经费来源
第五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从教职工福利费中拨付一定经费,作为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并设立专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接受教职工、社会各界人士的捐助。
第四章补助对象
第七条我校校本部下列人员如发生重大疾病(具体病种详见第八条),治疗费用中自付费用总额(计算方法详见第十一条)达到10,000元以上,且家庭生活困难者,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1.在编的校本部固定编制教职工(包含待聘人员、离岗退养人员);
2.由学校行政经费支付薪酬的流动编制(B系列)人员和合同工。
第五章重大疾病的范围
—2—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学校规定的医院确诊的下列各种疾病:
1.各种恶性肿瘤;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3.冠状动脉疾病治疗;
4.慢性肾功能衰竭;
5.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6.良性脑肿瘤;
7.心脏瓣膜手术、心脏起搏器安装术;
8.再生障碍性贫血;
9.主动脉手术;
10.白血病;
11.急性心肌梗塞;
12.脑血管意外;
13.瘫痪、肢体缺失;
14.双目失明;
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6.严重脑损伤;
17.严重帕金森病;
18.重度烧伤;
19.系统性红斑狼疮;
20.原发性心肌病;
—3—
21.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22.严重中毒;
23.重大创伤。
如申请者所患疾病不在上述条款之列,则由中山大学教职工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补助标准
第九条补助对象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补助一次,下一次申请时间应与上一次批准时间间隔满一年。
第十条补助金额按如下比例计算:
(一)公费医疗及医保个人按比例(自付比例不超过30%)自付费用(核定方法详见第十一条),补助50%;
(二)自付比例超过30%的自付费用(包括限额报销项目中超限额部分)分段如下:
1.自付费用30,000元及以下,补助20%;
2.自付费用30,001元-60,000元,补助30%;
3.自付费用60,001元-90,000元,补助40%;
4.自付费用超过90,000元,补助50%。
第十一条个人按比例自付费用及全自付费用的核定:
1.享受公费医疗的补助对象,其在学校公医规定的医院发生的治疗费用中,按规定比例自付费用(其中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费用按不高于3,000元计算),减超标床位费、空调费、膳食费、—4—
会诊费后作为核定自付费用;
2.补助对象属于参加职工医保的,其在医保相关规定的医院发生的治疗费用中规定自付费用(其中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费用按不高于3,000元计算),减超标床位费、空调费、膳食费、会诊费后作为核定自付费用;
3.以上两类补助对象如病情严重或特殊,在医疗原则的指导下,临床治疗所必须,经专科副高以上医师或专科主任同意后,在学校公医及医保相关规定的医院以外的正规医疗单位及药品售卖单位购买特殊药品的费用,按不高于20,000元作为核定全自付费用(必须有医生证明)。
第十二条每一位补助对象原则上每年补助金额不高于70,000元,在职期间补助金额上限为200,000元。
特殊情况,申请者所申请的补助金额超出上述数额,中山大学教职工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根据学校补助资金结余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七章申请及审批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1.《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
2.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
3.补助对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的,提供经公医办审核的治疗
—5—
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复印件及住院医疗费用清单;
4.补助对象属于参加职工医保的,根据医保规定分别如下:(1)在广州市治疗的提供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原件及广州市社会医疗费用住院结算单;
(2)在医保部门零星报销的,提供经医保部门审核回执原件,治疗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复印件及住院医疗清单;
5.全自付治疗费用需提供相关票据原件及医生证明。
第十四条相关单位及职能部门按以下流程做好审批及补助金发放工作:
1.所在单位(部门)工会主席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学校人事处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审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医疗单据、申请补助金额、个人按比例自付费用合计(核定标准详见第十一条)、全自付费用合计等进行审核,并加盖审核章;
4.学校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审批,并通知财务处发放补助;
5.财务处在收到通知后,将补助金转入补助对象领取工资的银行账号,并通知学校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办公室(校工会),由校工会通知补助对象。
第十五条申报、审核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理由及家庭经济状况,提供的所有—6—
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2.审核单位应对申请人填报的情况及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3.对提供不实信息者(或单位)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中山大学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试行办法由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各附属医院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另行制订相关补助办法。
第十九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本单位非在编在职教职工的相关补助办法。
附件:1.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2.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3.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申请表
—7—
主题词:教育学校卫生医疗通知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11年7月27日印发
责任校对:丘钦英—8—
附件1
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
成员名单
主任:喻世友
副主任:周云刘小芳陈华桂
成员(以姓氏笔划为序):方绵张雪英陈锡龙林悠罗愈业徐翠丰贾卫华黄芳英韩玲简占亮
秘书长:徐翠丰(兼)
—9—
附件2
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
成员名单
组长:周云
成员(以姓氏笔划为序):刘小芳陈华桂陈锡龙徐翠丰—10—
附件3
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申请表
年月日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所在单位(部门)参加工
作时间
职称
职务
工资收入其它收入家庭总收入人均生活费
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家
庭
成
员
经
济
情
况
姓名关系个人收入情况健康情况工作单位住址
—11—
申请补助理
由(患何种
重病以及家
庭经济状
况、个人自
付费用情况
等)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所在单位(部
门)工会主席
审核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学校人事处
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12—
学校公医办
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校医疗补助
金工作小组
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注:“工资收入、其它收入、家庭总收入、人均生活费、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按月均计算。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