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陕西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1107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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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DOC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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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了促进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网上采购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试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实施(一)组织形式药品集中网上采购工作,由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全省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程序、统一标准、统一挂网采购。

(二)采购单位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加集中网上采购活动。

(三)经办机构陕西省卫生厅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厅药招办)在陕西省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药招办)的领导下,负责办理药品集中网上采购工作具体事务。

(四)监督部门陕西省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药监办)负责全程监督药品集中网上采购工作。

二、工作流程药品集中网上采购工作分前期准备、申报审核、网上竞价与议价、挂网采购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1、建立药品价格数据库在充分调研、采集药品价格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建立药品价格数据库,为合理确定网上采购标的价奠定基础。

1.1 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数据库:以医疗机构上报的《使用药品统计表》为基础,经筛选整理形成。

1.2 本省中标数据库:以我省各地市2006年以来分散招标的中标价为依据汇总形成。

1.3 其他省份中标数据库:以四川等省2006年以来全省集中招标的中标价为依据汇总形成。

1.4 本省社会药房零售价数据库:对本省部分社会药房的市场零售价进行调研,形成网上采购价参考数据库。

2、编制采购目录2.1 集中网上采购药品范围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和中药材、中药饮片外,均列入集中网上采购范围。

2.2 采购目录内容采购文件只公布药品的名称。

药品的酸根、盐基、剂型、规格等信息,由申报人根据相关证明材料填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和收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陕价管发[2002]6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6.06
【实施日期】2002.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管发[2002]65号2002年6月6日)
各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有关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为规范药品招标采购中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制止乱定价、乱收费,促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88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确定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差分配比例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250号)、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308号)和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8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价格和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核定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
1、作价办法。

医疗机构直接招标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以中标价。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督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督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陕卫药政发[2014]331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4.10.22【实施日期】2014.1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33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府谷县、神木县卫生局,委直(管)医疗机构,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省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含医用耗材,下同)集中采购工作,保障药品供应,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原卫生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会议和药品“三统一”联席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执行。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10月 22日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含医用耗材,下同)集中采购工作,保障药品供应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原卫生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实现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县级药款结算中心和各级监管部门。

第四条按照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分工,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履行督查工作职责,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协调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牵头组织实施。

省卫生监督所承办具体督查工作。

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基本药物是指由国家认定的适应病情需要、临床必需、数量有限且价格合理的药物。

基本药物的供应对于广大患者的治疗和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基本药物的供应充足和价格合理,国家决定对基本药物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二、招标范围和标准(一)招标范围: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本药物需求。

(二)招标标准:根据基本药物的特点和市场需求,招标标准应满足以下要求:1.药品质量:招标药品应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并经过正规的药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2.药品效果:招标药品应具有良好的药效和治疗效果,临床上被广泛应用并经过验证;3.药品供应能力:招标药品的供应商应具备足够的生产能力和供应能力,能够按时满足市场需求。

三、招标程序(一)项目立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市场需求和药品短缺情况确定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目录和招标计划。

(二)项目招标:招标发布单位根据招标计划,制定招标条件和招标文件,并通过合法的途径发布招标通知,吸引供应商参与招标。

(三)供应商报名:供应商根据招标通知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提交报名申请,并缴纳招标保证金。

(四)资格审查:招标发布单位对报名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包括供应商的资质、生产能力、供应能力、质量控制体系等。

(五)招标评审:招标发布单位组织招标评审专家对报名供应商进行评审,综合考虑价格、质量、供应能力等因素,确定中标供应商。

(六)合同签订:中标供应商与招标发布单位签订供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履约要求。

(七)采购执行: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按时交付基本药物,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供应能力。

四、监督管理(一)监督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设立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对招标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监督内容:包括招标程序的公正和透明、中标药品的质量和供应能力、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等。

(三)监督方式:通过现场检查、数据分析、投诉受理、问责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须知

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须知

附件1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须知一、总则1、根据《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实施细则》及工作方案,制定本须知。

2、有关术语定义:(1)统一采购:指由政府主导,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为基层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和伴随服务的行为。

(2)采购人:全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3)申报人:指报名参加统一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

(4)投标人:指经资质审查,符合报名条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

(5)投标品规:指投标人按照《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通用名、剂型、规格等具体要求,提交相应投标材料的品规。

(6)竞价品规:指资料审核合格且投标人网上进行了信息确认的投标品规。

(7)初选入围品规:在同一竞价组中,投标品规大于四个且其报价较低的四个;同竞价组投标人不足4个的品规,通过议价流程确定的初步入围品规。

(8)拟挂网价:评标小组按照《实施细则》的相关程序给出的该品规的中标挂网建议价。

(9)拟入围品规:企业签字确认的初选入围的品规。

(10)中标品规:评标小组推荐的拟入围品规通过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定。

3、本次药品统一采购活动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2)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用药。

4、方式方法:资格准入、公开竞标、综合评审、评定分离,集中挂网,动态管理。

二、企业申报1、报名条件(1)依法取得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GMP 证书(以下简称三证)的药品生产企业;(2)近两年内企业无生产(销售)假药和严重违反GMP规定、申报品种无生产(销售)劣药行为;(3)近两年内申报品种在国家、生产企业所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公告”中无质量不合格记录;(4)按现行规定要求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注射剂类生产企业申报品种必须完成工艺处方核查;(5)近两年内未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性为严重不良反应的品规;(6)具有相应的药品生产供应能力。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10.29•【字号】陕卫药政发[2014]337号•【施行日期】201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337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提高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合理使用水平,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现就加强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效(一)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为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新要求、新特点,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促进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兼顾不同医保支付水平和做好与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用药衔接,满足不同地区、群众用药差异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可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在确保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的前提下,从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结果中,选择配备使用一定比例的省医保、新农合报销目录药品。

其中: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陕西省增补药物,下同)品规数不低于机构药品品规总数的70%,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不低于8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不得超出规定比例,要制定机构药品采购目录,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采购。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8.19•【字号】陕卫药政发[2014]280号•【施行日期】201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政府采购正文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280号)各设区市、韩城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强化入围企业标期管理,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责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药品“三统一”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8月19日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药品(含医用耗材,下同)集中采购工作,强化入围企业标期管理,落实药品供应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入围企业是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入围的生产企业、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或集团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国(境)外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国内有经营资质的总代理。

第三条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机构、工作机构和入围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本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企业管理有关政策并监督落实,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负责入围企业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入围企业责任第五条入围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等有关规定,提供合法生产的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陕西省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陕西省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GDH GDH GDH GDH GDH GDH GDH GDH GDH GDH GDH GDH GDH GDH GDH GDH GDH GDH GDH GDH GDH GDH GDH GDH GDH GDH GDH GDH GDH GDH GDH GDH GDH
18 19 19 19 20 20 21 21 22 22 23 23 24 24 24 25 25 26 26 27 27 27 28 28 28 28 29 29 30 31 31 32 32
普通粉针 分散片 片剂 胶囊 片剂 胶囊 片剂 胶囊 片剂 胶囊 片剂 胶囊 片剂 胶囊 阴道泡腾片 片剂 胶囊 片剂 胶囊 片剂 胶囊 滴眼剂 缓释片 片剂 胶囊 栓剂 片剂 胶囊 肠溶片 片剂 胶囊 片剂 胶囊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小容量注射液 普通粉针 片剂 胶囊 小容量注射液 普通粉针 小容量注射液 普通粉针 片剂 胶囊 小容量注射液 普通粉针 片剂 胶囊 片剂 胶囊 小容量注射液 普通粉针 片剂 胶囊 片剂 胶囊 片剂 胶囊 片剂 胶囊 小容量注射液 普通粉针 片剂 胶囊 小容量注射液 普通粉针 片剂
8 8 9 9 9 10 10 11 11 12 12 13 13 13 13 13 13 14 14 14 15 15 15 15 15 16 16 16 17 17 18 18 18
庆大霉素 庆大霉素 氯霉素 氯霉素 氯霉素 多西环素 多西环素 四环素 四环素 土霉素 土霉素 红霉素 红霉素 红霉素 红霉素 红霉素 红霉素 琥乙红霉素 琥乙红霉素 琥乙红霉素 罗红霉素 罗红霉素 罗红霉素 罗红霉素 罗红霉素 乙酰螺旋霉素 乙酰螺旋霉素 乙酰螺旋霉素 盐酸克林霉素 盐酸克林霉素 林可霉素 林可霉素 林可霉素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2014年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2014年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2014年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9•【字号】陕政办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2014年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2013年-2014年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级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

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

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均属违规采购。

三、2013年-2014年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品目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除外)、办公设备、移动储存设备、网络设备、通用软件、办公消耗用品、电器设备等。

定点采购的品目为:车辆保险、车辆维修、车辆加油、会议及接待、印刷等。

具体采购执行《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四、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可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地区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19日陕西省2013年-2014年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一、政府采购目录(一)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通用类项目。

1货物类(未列入协议供货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推荐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入库专家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推荐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入库专家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推荐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入库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陕卫办药政发[2014]176号•【施行日期】2014.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推荐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入库专家的通知(陕卫办药政发〔2014〕176号)各设区市、韩城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委管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药品(含医用耗材,下同)集中采购工作,建立规范的专家审评工作机制,根据《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陕卫药政发〔2014〕28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推荐组建我省新一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专家库。

现就推荐入库专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家库分类及构成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专家库主要由市、县医疗机构和委直委管医疗机构的医学、药学和医用耗材专家组成。

医学专家包括临床医学各学科专家,主要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传染科等。

其中:内科专业包括呼吸、消化、神经、心血管、肾病、内分泌等;外科专业包括普通外科、神经外科、骨科、泌尿外科、胸外科、心脏外科、烧伤科、整形外科等。

药学专家包括西药学、中药学和药品管理专家。

其中药品管理专家包括药物经济学、医疗保险管理、卫生管理、医院管理、价格管理等方面专家。

医用耗材专家包括高值医用耗材、普通医用耗材和医用耗材管理专家。

其中高值医用耗材主要包括:心脏(冠状动脉)介入类、周围(外周、神经)血管介入类、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骨科创伤、脊柱内固定、心胸外科手术耗材、脑外科手术耗材、眼科耗材、腹腔内窥镜耗材和电生理类等。

普通医用耗材主要包括:注射穿刺器械、医用高分子及制品、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手术室常用医用耗材、麻醉科耗材、透析耗材、消化内窥镜耗材、口腔科耗材、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血站及血库用耗材共10大类。

陕西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陕西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陕西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03•【字号】陕基药委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陕西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陕基药委发〔2010〕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161号),扎实有序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在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陕西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任务分解》,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日陕西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任务分解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161号)要求,为扎实有效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结合我省《实施意见》中的部门职责,特制定工作任务分解。

一、组建陕西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

1、建立健全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机制,明确各组成部门工作职责,定期进行督查;2、加大宣传,营造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氛围;3、完善委员会办公室组成,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各组成部门配合)二、建立和完善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

1、制定《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2、建立省基本药物专家库;3、制定我省目录遴选增补和调整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4、动态管理我省基本药物目录。

(由省卫生厅负责,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各组成部门配合)三、有效保障全省基本药物供应。

1、全省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由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通过省卫生厅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统一招标确定药品生产企业和价格;2、制定采购、配送相关配套政策;3、督导各设区市通过公开招标遴选药品配送企业;4、监督指导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5、督导生产和配送企业保证基本药物的临床供应;6、加强基本药物供应的日常监管。

2014年陕西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2014年陕西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2014年陕西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一四年十一月前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原卫生部等7部委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全面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集中采购工作要求,在陕西省既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基础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按照“双信封”采购模式,实行分类采购、标期管理,规范开展基本药物(含陕西省增补药物)和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统筹兼顾、上下联动,确保药品质量,满足临床用药需求,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保障低价药品供应,维护患者、医院和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发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购目录第三章分组规则第四章企业申报第五章报价及入围规则第六章采购配送第七章监督管理附件:名词定义第一章总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等国家和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文件精神,借鉴兄弟省工作经验,结合陕西省实际,为做好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含陕西省增补药物)和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遵循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统筹兼顾、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

(三)分类采购、标期管理、保障供应、全程监督。

(四)上下联动,促进基本药物和低价药品合理使用。

二、实现目标(一)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在质量优先、保障供应、价格合理的前提下,通过“双信封”的方法,形成合理的药品采购价格,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虚高药价,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14]34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4.29【实施日期】2014.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3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9日陕西省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省医药产业发展,实现打造千亿医药产业目标,遵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新支柱产业的总体部署,现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一)总体思路。

以医药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新药研发为驱动,以园区化为承载,以优势企业为依托,做大化学药,做强中药,大力发展生物医药,培育医疗器械和特色健康产业,推进兼并重组,加大品牌建设力度,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实现医药产业跨越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全省医药产业实现产值600亿元。

到2018年,力争产值突破1000亿元,年均增速20%,医药产业占全省工业比重超过3%,进入全国前15名;打造产值200亿元医药产业集团1户、100亿元2户、50亿元3户、10亿元15户以上,培育年销售超亿元的医药大品种50个,其中30亿元2个、10亿元5个、5亿元10个。

二、重点任务重点实施“115551”工程(重点项目情况见附件),即做大10户化学药企业、做强10户中药企业、大力发展5户生物医药企业、培育5户医疗器械企业及5户特色健康企业,确保实现 1千亿元战略目标。

(一)做大化学药产业。

充分发挥西安杨森强生供应链基地建设项目的辐射带动作用,依托杨森、力邦、利君等1。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药品“三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药品“三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药品“三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11.05•【字号】陕卫办药政发[2014]242号•【施行日期】2014.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药品“三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办药政发〔2014〕242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在县域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三统一”管理,是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药品供应体系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途径。

2009年以来,我省以药品“三统一”为抓手,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推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稳步形成,取得一定成效。

随着药品“三统一”工作的不断深入,也出现了部分药品短缺、个别药品价格偏高、药品配送效能偏低等问题,影响医改工作全面推进。

省委、省政府和省医改领导小组十分重视这项民生工程,要求对药品“三统一”工作进行完善。

2014年以来,我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围绕药品采购、完善配送和配备使用等方面,相继出台《2014年陕西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陕卫药政发〔2014〕342号)、《关于完善县域药品“三统一”配送管理的通知》(陕医改办〔2014〕10号)、《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337号)、《关于做好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325号)等系列政策性文件,旨在解决入围药物品种少、价格偏高、配送效能较低、临床用药不足等问题。

当前,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入关键时期,各地要按省上统一部署,下大力气做好药品“三统一”相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不断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确保群众临床用药需求得到满足。

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陕监发[2011]6号各市(区)监察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物价局、财政局、人社局:现将《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监察厅、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政策,规范入围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行为,落实部门职责,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依据《行政处罚法》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惩戒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入围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条违规行为是指在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中,入围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三统一”有关规定,损害公民(患者)、法人和企业(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入围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不按合同约定的品规、时限、地点、价格供应药品的,或擅自改变合同约定时限、地点、价格供应药品的,或向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提出合同规定之外费用的,予以警告,并限期10日整改。

逾期不改的,取消所涉及的药品品规中标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

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擅自停止供应药品的,或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该生产企业全部药品中标资格,该生产企业两年内不得参加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

陕西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陕基药委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陕西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基药委发〔2010〕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卫药政发〔2009〕7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161号),积极稳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制定了《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试行)为积极稳妥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健全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卫药政发〔2009〕79号)和《陕西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陕政发〔2009〕1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第二条全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第三条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确定我省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增补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审定基本药物目录。

委员会由省卫生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各组成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我省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工作。

第四条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我省增补的非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目录,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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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陕西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一四年十一月前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原卫生部等7部委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全面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集中采购工作要求,在陕西省既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基础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按照“双信封”采购模式,实行分类采购、标期管理,规范开展基本药物(含陕西省增补药物)和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统筹兼顾、上下联动,确保药品质量,满足临床用药需求,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保障低价药品供应,维护患者、医院和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发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购目录第三章分组规则第四章企业申报第五章报价及入围规则第六章采购配送第七章监督管理附件:名词定义第一章总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等国家和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文件精神,借鉴兄弟省工作经验,结合陕西省实际,为做好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含陕西省增补药物)和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遵循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统筹兼顾、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

(三)分类采购、标期管理、保障供应、全程监督。

(四)上下联动,促进基本药物和低价药品合理使用。

二、实现目标(一)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在质量优先、保障供应、价格合理的前提下,通过“双信封”的方法,形成合理的药品采购价格,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虚高药价,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二)实行分类采购,重点解决低价药品、急救药、短缺药的保障供应,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三)统筹兼顾、上下联动,做好基本药物、低价药品与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有效衔接;(四)健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全面实行药品网上采购,推进药品购销及监管信息化建设;(五)规范药品采购,促进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

三、适用范围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四、组织形式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药品集中采购。

全省乡镇卫生院、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以上统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采购平台购销药品。

五、组织机构(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省政府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副省长协调相关部门履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职责,研究集中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省卫生计生委作为牵头部门,协调物价、药监、工商、财政等厅局,建立省药品“三统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履行管理机构职责,负责制定规则、组织协调、监督管理以及研究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省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形式印发,集中采购具体工作中对外公文使用省卫生计生委文件。

(三)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负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提供采购、配送、结算的服务,维护平台,受理业务咨询及处理相关申诉投诉等。

(四)药品集中采购监督部门:省卫生计生委和省食药监局纪检监察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分段监督;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其他相关部门,应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监管。

药品集中采购中的申诉和投诉按照《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申诉投诉处理办法(暂行)》执行。

六、公告方式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所有公告、信息通过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以下简称采购平台)发布。

七、名词定义(详见附件)八、采购流程通过制定目录、集采公告、企业申报、资质审核、报价竞价(议价)、入围公示、集中挂网等程序产生入围药品目录,并实行全程监管和动态管理。

九、实施方案的响应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认真阅读实施方案和采购文件中所有事项、条款和规则。

按照实施方案和采购文件要求提交资料,并对实施方案和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如果未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未对实施方案做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或弃标处理。

十、药品质量责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确保药品质量。

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GMP、GSP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采购周期1、采购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二年。

2、在采购周期内,对入围品种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价格动态监管机制,根据市场和政策变化,对集中采购价格适时进行调整。

3、按照《陕西省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和《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企业管理办法》,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和入围企业不良采购记录动态管理制度,并与企业信用评级挂钩,实行标期管理。

十二、采购实施范围1、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3、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药品集中采购结果。

十三、信息安全药品关键信息的传输和存储作加密处理。

十四、其它本实施方案不明确或未尽事宜由省卫生计生委处臵。

第二章采购目录一、药品目录(一)目录构成采购目录包括基本药物目录和低价药品目录。

1、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陕西省增补药物,以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陕西省增补药物目录》为准。

基本药物目录中已标明盐基、酸根、溶媒等的,以目录为准;未标明的,其主要化学成分相同的为目录药品。

未明确剂型或规格的,所有剂型或规格均可申报。

2、低价药品目录国家发改委和陕西省物价局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目录。

(二)药品分类采购目录根据入围规则分为“低价药品”和“竞价议价药品”。

1、低价药品国家发改委和陕西省物价局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目录内的药品。

基本药物目录中属于低价药品的,按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办法进行集中挂网。

对于通用名在低价药品目录中,但按最高零售价格计算的日均费用高出相应标准的特定生产企业的药品,列入竞价议价目录。

2、竞价议价药品除“低价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

二、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一)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不纳入集中采购药品目录。

(二)低价药品目录中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药品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四)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分组规则竞价议价品种属于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陕西省增补药物目录》的,按目录分组;所有分组再按定价形式分为不同竞价或议价组。

一、目录中所列剂型包含如下。

所有剂型均以质量标准及生产批件(含说明书)为准。

1、片剂,指普通片,含素片、薄膜衣片、糖衣片、异型片、浸膏片、划痕片、干压包芯片。

2、分散片3、肠溶片,含肠溶薄膜衣片、肠溶丸。

4、缓释片,含控释片、肠溶缓(控)释片。

5、口腔崩解片6、口腔内用片剂,含咀嚼片、含片、口腔粘附片、舌下片、润喉片、口颊片。

7、口服泡腾片8、胶囊剂9、软胶囊,含胶丸。

10、肠溶胶囊,含肠溶软胶囊、肠溶微丸胶囊。

11、缓释胶囊,含控释胶囊、肠溶缓(控)释胶囊。

12、颗粒剂,含泡腾颗粒剂、干糖浆颗粒剂、冲剂、茶剂、茶饼剂、混悬颗粒剂、细粒剂、袋泡剂、肠溶颗粒剂、控释颗粒剂、缓释颗粒剂。

13、混悬液,含口服乳剂、胶体溶液、内服凝胶剂、混悬滴剂。

14、干混悬剂15、口服溶液剂,含露剂、酏剂、滴剂、浸膏、流浸膏、胶浆剂。

16、合剂,含口服液17、糖浆剂18、散剂,含粉剂、干粉剂、冻干粉剂、口服溶液用粉。

内服和外用分为不同分组。

19、滴丸剂20、丸剂,含水蜜丸、小蜜丸、水丸、糊丸、微丸、糖丸、大蜜丸、蜡丸、浓缩丸、浓缩水蜜丸、浓缩水丸、浓缩蜜丸、浓缩糖丸等。

21、酊剂,内服外用分为不同分组。

22、煎膏剂23、口服酒剂24、软膏剂,含霜剂、油膏剂、外用糊剂。

25、乳膏剂26、外用溶液剂,含搽剂、涂剂、涂膜剂、冲洗剂、外用酒剂、醑剂、油剂、甘油剂、漱口剂、含漱剂、灌肠剂、泡沫剂、外用乳剂。

27、外用胶浆剂,含外用凝胶剂、乳胶剂。

28、贴膏剂,含贴剂、透皮贴剂、橡胶膏剂、巴布膏剂、硬膏剂、亲水硬膏剂、橡胶硬膏剂、贴片、外用敷剂、橡皮膏剂。

29、膏药30、洗剂31、气雾剂,含粉雾剂、喷雾剂。

32、雾化溶液剂33、吸入溶液剂34、灌肠剂35、滴眼剂36、眼膏剂37、滴鼻剂,含滴鼻液。

38、滴耳剂,含滴耳液。

39、栓剂,含阴道栓、肛门栓、尿道栓、耳栓。

40、阴道片41、阴道泡腾片,含阴道泡腾胶囊。

42、阴道软胶囊43、膜剂,含牙周缓释膜、贴膜等。

44、植入剂45、注射剂分为注射液和注射用无菌粉末(含冻干粉针剂、溶媒结晶粉针剂)。

二、按制剂规格分组1、同一药品的相同剂型(中成药只包括注射剂)原则上按不同含量、容量分为不同分组。

2、中成药:口服、外用液体制剂容量不同为不同分组(容量相同的浓缩型和普通型分为不同分组);颗粒剂、散剂含量不同为不同分组(如未明确标明含量的按装量拆分);丸剂按最小包装的装量不同为不同分组。

中成药其它剂型如在生产批件上有明确有效成分含量(第一顺序成分)或有明确规格的,每一含量、规格均与同剂型最低含量、规格比,差异超过一倍的划分为不同组,其余含量、规格按相同方法操作(按1、2、4、8、16的倍数划分),直至所有含量划分完毕。

3、注射液(1)大于或等于50ml为大容量分组。

其中,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以容量进行细分;其他不区分溶媒,同含量时不再以容量细分。

(2)小于50ml为小容量分组。

同含量时,10 ml以下(含10ml)不以容量再细分;10ml以上,每增加10ml为一单独分组。

4、造影剂含药量相同,浓度不同为不同分组。

5、脂肪乳含药量相同,浓度不同为不同分组。

6、重组人胰岛素按照短效、中效、长效和预混区分不同分组,依据不同通用名、不同预混比例,综合考虑临床使用安全性、不同人群使用习惯及患者依从性等分为不同组;特充、笔芯和普通瓶装胰岛素区分为不同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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