舱单删改移送规范
舱单管理办法
舱单管理办法舱单管理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舱单记录着货物及其相关信息,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包装方式、货物价值等,能够提供有效的货物追踪和管理,确保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为了规范舱单管理,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舱单管理办法。
在本文中,我们将了解舱单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应遵守的主要规定以及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舱单管理的重要性舱单管理对于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以下是舱单管理的几个重要方面:1. 信息准确性:舱单提供了货物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数量、重量等。
这些信息对于货物追踪、检验以及进出口关税的计算非常重要。
2. 货物追踪:舱单上的信息可以用于货物的追踪,确保货物按时到达目的地。
在国际贸易中,及时交付货物是至关重要的,舱单管理能够提供准确的追踪信息,帮助企业控制货物流动。
3. 运输安全性:舱单记录了货物的包装方式和特殊要求等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货物的安全运输和避免损坏非常重要。
舱单管理能够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适当的保护和处理。
二、舱单管理的主要规定不同国家对舱单管理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以下是一些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舱单管理规定:1. 准确性要求:舱单上的所有货物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包括名称、数量、重量等。
错误或虚假的信息可能导致货物被延误或扣留,甚至产生法律责任。
2. 提交时限:舱单通常需要在货物运输之前的一定期限内提交给相关部门。
这个时限可以根据不同国家和运输方式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3. 电子化要求:随着科技的发展,许多国家正逐步推行电子化舱单管理系统。
电子化舱单能够提高处理速度和准确性,减少纸质文档的使用和错误。
4. 数据保护:舱单上的货物信息属于商业机密,需要保护。
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确保这些信息的安全性,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三、舱单管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良好的舱单管理对于国际贸易具有积极的影响,以下是一些主要方面:1. 节约时间和成本:准确、完整的舱单信息能够提高货物运输的效率,减少时间和成本的浪费。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相关事宜的公告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监督与管理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5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5.12.02
【实施日期】2015.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5年第55号)
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和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自即日起,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修撤单办理/确认”功能(以下简1 / 2
称预录入系统)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
二、
2 / 2。
中国海关舱单数据填制规范
中国海关舱单数据填制规范一、原始舱单、预配舱单有主要数据申报、其他数据申报、增加、修改和删除报文1、数据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中一个数据项填写,另外的数据项必须也要填写。
●件数,包装●通讯方式类别代码,通讯方式号码●托运货物价值,金额类型代码●前一海关单证号、前一海关单证类型代码●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收货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通知人名称,通知人地址(街道,邮箱)●中间承运人标识,中间承运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危险品联系人姓名,危险品联系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2、修改报文空运:舱单传输人、航班航次号、总运单号、更改原因代码、分运单号(条件),托运货物序号(条件)必填:其中,运输方式代码,运输工具代码、承运人货物分批到/发货标识和运输工具名称不能修改。
水运:舱单传输人、航班航次号、运输工具代码、更改原因代码、分运单号(条件),托运货物序号(条件)和集装箱号(条件)必填。
其中运输方式代码、运输工具名称、集装箱号不能修改。
3、删除报文空运:舱单传输人、航班航次号、更改原因代码、总提运单号和分提运单号(条件)必填,其余不填写。
水运:舱单传输人名称、航班航次号、运输工具代码、总提单号、变更原因代码、分单号(条件)必填,其余不填写。
4、更改原因代码只有在修改和删除报文中填写,其他不填写。
5、暂时进出空集装箱传输重箱与暂时进出空集装箱不得在同一提单号项下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
进出空集装箱提单中的托运货物序号、货物包装种类、货物件数、货物简要描述、货物描述补充信息、货物毛重、危险品编号、唛头、海关手续代码、海关税则编号、原产地代码、唯一托运编号不填。
二、运抵报告和分拨、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只有申报和删除报文,不提供修改报文1、申报报文1)空运:集装箱(器)编号、集装箱(器)尺寸和类型、重箱或者空箱标识代码、封志号码,类型和施加封志人数据段不填写;2)水运:集装箱货物和散杂货物填写不同的数据段,集装箱货物只填写集装箱信息数据段,散杂货只填写提单和货物信息数据段。
关于海关舱单新规则的通知
关于宁波船代启用货代新订舱报文的通知致:各家订舱货代按照中国海关总署第17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及海关相关文件的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将试运行新的海运舱单规则。
试运行期间,海关新老预配舱单格式并行。
新舱单规则对现行的舱单报文以及业务流程做了一些变化,因此,我司将有关报文调整和业务操作的注意事项通知如下,附件为新的订舱报文格式和海关新舱单的相关规定:一、报文调整方面1、旧的订舱单报文中报文功能只有正式订舱功能,功能代码为9,新的订舱报文必须把报文功能分成原始预配、预配修改、预配删除,考虑到目前货代通过船代向船公司发送订舱报文的情况,再增加一个向船公司订舱的报文功能,以示与预配舱单区分。
2、新的订舱报文必须标注报文版本号2.0,以便与旧的报文区分。
3、请参考我们船期表中的船舶IMO号在报文中提供船舶IMO代码,以便船代能对照成在海关备案的规范的船名。
4、报文中涉及的箱型、港口及地名、包装,运输条款代码必须严格按海关颁布的UN代码标准执行,海关相关代码表我司将在宁波船代网站上公布。
5.增加了总分提单的关联。
如果是总分提单关系,目前由于海关系统对总分发送鉴别有局限,建议货代总分提单一起发送,避免部分分单无法报送成功。
6、报文中收货人、发货人、通知人等数据项必须将名称与地址分开,有条件的还应将电话、传真、城市、邮编等数据项分开。
7、对于危险品,报文中必须提供联合国危险品编号UNDG No.、危险品联系人、联系方式。
8、恢复原交通部格式中对箱号相关信息的要求,同时要求箱型采用海关规定的代码,必须在报文中提供集装箱数据,包括箱号、箱型尺寸、封号、整/拼/空箱状态、集装箱来源(货主自备箱、承运人提供箱、拼箱人提供箱、拆箱人提供箱、第三方提供箱)、铅封类别、施封人。
9、舱单的修改、删除需要使用相应的修改,删除报文。
对于更改、删除报文,必须提供海关定义的原因代码。
二、业务操作方面注意事项1、海关新舱单规定要求预配舱单和装载舱单必须是同一个船代发送,因此,要求货代务必区分订舱船代。
舱单海运舱单的管理
1.舱单(1)海运舱单的管理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3号等公告。
业务概述:一.舱单传输人备案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并提交《备案登记表》。
在海关备案的有关内容如果发生改变的,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舱单传输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舱单传输人在境内设有企业分支机构的,应在业务所在地海关办理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二)舱单传输人签章同意备案的证明文件。
二.舱单数据的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三.舱单数据的变更1.原始舱单主要数据自由变更。
舱单传输人在下列时间内需要变更原始舱单主要数据的,可以直接变更舱单电子数据:(1)集装箱货物,在开始装船的24小时以前;(2)非集装箱货物,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3)进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注:包含来往港澳小型船舶)2. 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舱单管理办法
舱单管理办法在国际贸易和物流运输领域,舱单管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舱单作为一份详细记录货物运输信息的文件,对于保障货物的顺利运输、海关监管以及各方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舱单管理,提高运输效率,确保贸易的合规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舱单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一、舱单的定义与分类舱单,简单来说,就是一份反映运输工具上所载货物及旅客情况的清单。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舱单可以分为海运舱单、空运舱单和陆运舱单等。
海运舱单通常包括船舶名称、航次、装货港、卸货港、货物的详细描述、重量、数量等信息;空运舱单则涵盖航班号、起飞地、目的地、货物及旅客的相关情况;陆运舱单主要涉及车辆信息、运输路线、所载货物的明细等。
二、舱单管理的重要性1、海关监管海关通过舱单可以提前了解货物的进出口情况,对货物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管,防止走私、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准确、及时的舱单申报有助于加快货物的通关速度,提高海关监管效率。
2、物流运输对于运输企业来说,舱单是组织运输、安排装卸、合理配载的重要依据。
同时,舱单中的信息也能帮助运输企业与货主、货代等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确保货物按时、安全送达目的地。
3、贸易合规舱单作为贸易活动的重要凭证,能够证明货物的来源、去向和合法性。
对于贸易企业而言,遵守舱单管理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舱单信息,是保障贸易合规、维护企业信誉的关键。
三、舱单管理的主要环节1、舱单的申报舱单的申报主体通常包括运输企业、货代企业、货主等。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向海关等监管部门提交舱单信息。
申报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隐瞒或虚报。
2、舱单的审核海关等监管部门会对申报的舱单进行审核,核实舱单中的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对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会要求申报人及时更正或补充相关信息。
3、舱单的变更与调整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出现货物的增加、减少、变更等情况,需要及时对舱单进行变更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0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99.02.01
【实施日期】1999.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70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署长钱冠林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便利企业办理海关
手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舱单电子数据指运输工具代理人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向海关传输的海运和空运载货清单数据。
运输工具代理人指经海关批准向海关传输单电子数据的船舶运输公司、航空公司或者他们的代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海运和空运舱单电子数据交换的管理,但来往港澳小型船舶除外。
园区海关异常操作流程
删改单审批 查验流程 特殊类单证的审批
删改单审批
一、删改单情况的前提分类 1、未查验的情况,在报关单未放行前需要进行删改处 理; 2、未查验的情况,报关单已经放行但未结关货物未放 行的,需要进行的删改单; 3、未查验的情况,报关单已经放行但未结关货物已经 放行的需要进行的删改单; 4、未查验的情况,报关单已经结关后需要进行的删改 单; 5、海关查验后的删改单; 6、统计查询的删改单;
删改单审批
二、删改单情况的海关认定的情节 1、未查验的情况,在报关单未放行前需要进行删改处理;——金额、是 否涉税、企业错误的概率,一般在申请删改单时海关会给出查验的指 令; 2、未查验的情况,报关单已经放行但未结关货物未放行的,需要进行的 删改单;——基本与第一条的认定标准一致; 3、未查验的情况,报关单已经放行但未结关货物已经放行的需要进行的 删改单;——情节认定与第1-2条一致,但需要比对当时递交给海关的 通关文件,如涉及金额比较大的涉案货物价值10万人民币以上的,通 关处需要移交; 4、未查验的情况,报关单已经结关后需要进行的删改单;——情节认定 与第1-2条一致,但需要比对当时递交给海关的通关文件,如涉及金额 比较大的涉案货物价值10万人民币以上的,通关处可能会选择移交; 5、海关查验后的删改单;——根据货值及是否为主观故意进行认定; 6、统计查询的删改单;——涉及金额比较大的涉案货物价值50万人民币 以上的,通关处需要移交;
特殊类单证的审批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暂时进出口: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审批表,货物清单(2 份),情况说明,合同,报关资料委托书,先记录一个暂时的 编号进行申请,同意海关给正式的暂时进出境编号,其余跟修 理物品同。 租赁贸易:提供租赁申请表,租赁协议,情况说明,报关资料, 委托书审批,余同修理物品。 (暂时未操作过) 海关事务担保审批表,先放货后补资料的(免表在办,送检 等),情况说明其余与修理物品同。 以上审批类,延期需提供延期审批表,需提前1个月延期, 且只能延期2次,租赁贸易延期要提供新的租赁协议并生成新 的报关单。 如需估价的,需提供4份估价表、简易估价情况说明,授权书 进行估价,三级审批,改单,重计税费,缴税,接单。
舱单管理办法
舱单管理办法舱单管理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一环,旨在实现货物进出口的合理管理和监管。
舱单是指指运输公司及其代理所填制的载运货物的清单,记录了货物的数量、种类、包装、重量、体积等相关信息。
舱单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舱单的填制和提交程序,加强对货物的监管和防控措施,保障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一、舱单的填制舱单的填制应根据相关法规和国际惯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发货人信息:包括发货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 收货人信息:包括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3. 货物信息:包括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方式、重量、体积等。
对于危险品和特殊货物,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书和批准文件。
4. 运输信息:包括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起止港口、船名/航班号、航次/日期等。
5. 经停港口信息:对于涉及经停港口的舱单,还需要提供相关的经停港口信息。
舱单的填制应准确无误,确保与实际货物相符,以避免因信息不匹配而引发的问题。
二、舱单的提交舱单的提交是指将填制好的舱单报送给相关机构或部门,以便进行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统计。
1. 提交时限:舱单应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合理时间内提交,通常为货物装运前12至24小时。
2. 提交途径:舱单的提交可以通过电子化系统、平台或纸质文件形式进行。
各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提交方式。
3. 提交机构:舱单的提交机构包括海关、港口管理机构、物流服务提供商等。
4. 监管要求:舱单应按照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填制和提交,以确保货物的合规进出口。
三、舱单管理的重要性舱单管理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监管:舱单记录了货物的详细信息,能够帮助相关机构对货物进行有效监管,确保货物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2. 数据统计:舱单作为货物进出口的记录,为国家统计和分析提供重要数据,对于制定政策和规划发展具有参考意义。
3. 安全防控:舱单要求填写危险品和特殊货物的相关证书和批准文件,有助于防范恐怖主义活动和非法贸易。
关于更改件数及毛重的补充说明
关于更改件数及毛重的补充说明致各级货代:根据海关总署第17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再次修正了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法案中再次对三单一致(舱单,装箱单,提单),舱单变更等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如货物、物品因不可抗力灭失、短损,造成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的,请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做出相应更改。
我司根据这一规定,草拟了更改理货的相关流程,仅供参考并请遵照执行。
办理理货证明流程1、客户办理信息修改和核销业务发生下列三种情况的必须要理货证明:①删票----指整箱未出运、或是拼箱某一票未出运的需要理货证明。
针对这种情况理货出证依据:整箱货的按理货直装卸信息出证;拼箱货又分两种情况,一是报关信息与装箱单信息不符,比如报关是10票,实际装卸单信息为9票,需要删除一票,理货按装箱单信息出证。
另一种情况,装箱单与报关票数相符,但由于海关查验,致使整票或是拼箱的某一票未出运需要删票,这种情况,理货依据“海关查验扣货单”和“查验暂扣货物入库单”出证。
②补票----指整箱已出运、或是拼箱某一票已出运(指海关和船公司舱单信息缺失,但理货收到的客户预录信息有,事后需要补输舱单信息的)需要理货证明。
针对这种情况理货出证依据:整箱货的按理货直装卸信息出证;拼箱的按照装箱单信息(预录信息)出证。
③拆票----指箱内货物总件数、重量不变,理货收到的预录信息为一票或几票,客户需要拆分为几票或者多票,针对这种情况海关明确规定需要理货证明。
针对这种情况理货出证依据:由于拆票总件数、重量不变,理货按照客户提供的报关单上描述的票数对外出证。
2、其他出证项目:改件数、改毛重。
对于改件数、改毛重、改吨位,船公司均要求客户提交“理货证明——工作联系单”,船公司规避所有风险。
因为外理公司有网上核对功能,我司将根据网上信息更改提单。
恭祝商祺日本邮船(中国)有限公司单证部2011.4.27。
舱单管理办法
舱单管理办法在现代国际贸易和物流运输中,舱单管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舱单作为反映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重要文件,对于保障贸易的顺利进行、加强海关监管、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为了规范舱单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舱单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舱单的定义与分类舱单,简单来说,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舱单可以分为海运舱单、空运舱单、铁路舱单和公路舱单等。
不同类型的舱单在内容和格式上可能会有所差异,但都包含了货物的基本信息、发货人、收货人、运输工具等关键要素。
二、舱单管理的重要性舱单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海关监管:海关通过对舱单的审核和分析,能够及时掌握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加强对货物的监管,打击走私、逃税等违法行为。
2、贸易便利化:准确、及时的舱单信息有助于提高货物的通关效率,减少贸易成本,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3、物流管理:对于物流企业来说,舱单是进行货物运输组织和调度的重要依据,能够提高物流运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4、国家安全:舱单中的信息可以帮助相关部门防范恐怖活动、维护国家安全。
三、舱单管理的主体与职责舱单管理涉及多个主体,包括运输工具负责人、货物收发人、报关企业、海关等。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如实、准确、完整地向海关申报舱单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
货物收发人应当向运输工具负责人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
报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协助货物收发人办理舱单申报等相关手续。
海关则负责对舱单进行审核、监管和执法。
四、舱单的申报舱单的申报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向海关申报舱单。
申报的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工具的基本信息、货物的详细情况、旅客信息等。
同时,申报人应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舱单的审核海关在收到舱单申报后,会对舱单进行审核。
进口舱单更改注意事项
进口舱单更改注意事项
进口舱单更改注意事项
1.进口舱单更改需要客户提供的单据包括:
1)责任方(提单发货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英文,主要内容包括船
名/航次/提单号/更改前后内容等信息,以及因本公司何种原因造成舱单数据错误,向海关申请更改,保证以上情况属实,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本公司承担等字样,盖发货人副本章及收货人正本公章。
2)上述情况说明的翻译件,由提单收货人提供,样式附后,盖收货
人正本公章。
3)正确的海运提单副本。
4)提供中文品名。
2.件数、重量等一般舱单更改需要2个工作日左右。
3.如更改前后数据差异太大或其他情况海关移交缉私局的,需处罚
完毕后才能更改舱单数据,一般需要2周左右。
4.如货物已报关,请务必先删单再通知我司递交更正申请,否则会
延误时间并可能造成海关处罚。
5.如果货物海关验货后发现重量不符的,需提供过磅单,验货记录
单,货物报批单。
情况说明
致:新港海关/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船名/航次:
提单号:
更改前内容:
更改后内容:
此票由于我司(即发货人)失误(可列明具体原因),导致舱单数据错误,现向贵关申请更改,我司保证以上情况属实,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我公司承担,谢谢。
XXXX公司
日期
注:
1.此说明为发货人情况说明的翻译件。
2.靠泊太平洋码头的填写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靠泊其他码头的
填写新港海关。
3.落款需提单收货人盖正本公章。
宁波海关出口舱单更改要求及所需单证
宁波海关出口舱单更改要求及所需单证第一篇:宁波海关出口舱单更改要求及所需单证宁波海关出口舱单更改要求及所需单证根据2006年度国籍航行船舶代理年审会议材料规定,已向海关申报的纸质舱单和舱单电子数据需要更改的,由船代负责在船舶进(离)境后的14天内向海关递交下列单证:1、2、3、4、5、进、出口舱单修改、删除申请表正确的纸质舱单报关单复印件(进口免交)责任书海关认为的必要的其他单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舱单更改前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将先移交缉私部门,经审查没有发现走私、违规行为的,可以同意更改舱单:1、2、出口货物涉及更改品名且属非文字性差错的以加工贸易方式(包括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和保税货物)出境的货物,其重量、数量更改幅度(包括改多和改少)超过20%的3、4、5、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重量、数量更改超过50%的(逻辑性错误除外)出口舱单更改有逃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嫌疑的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发现有其他走私、违规嫌疑的具体更改情况所需单证:一、整箱件毛更改:船代资料:1、申请表2、担保书3、清洁舱单货代资料:1、责任书2、报关单(须审结)3、提单(须与船公司确认)4、装箱单(需注意品名,装箱数量和件数)5、发票(需注意品名,装箱数量和件数)6、保函(给船代并且需有保函应该具备的语句)7、改单费发票其他:如经查验,须提供海关查验单和过磅单(当查验单上无重量时提供)如贸易性质为“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须提供手册并且提供该票所在页的复印件保税区报关的提供电子手册和电子帐册。
如内支中转,须提供中转申报单替代报关单如属于电子报关无纸面报关单,需提供该票网上电子报关的当页信息并盖外贸公司正本章。
二、分票拼箱件毛更改:资料同“整箱毛重更改”,此外还须提供:船代资料:1、涉及的所有分票清洁舱单货代资料:1、涉及的所有分票报关单(正本且已审结)2、北仑海关格式的“总分票证明”(须船公司盖章)3、外理证明4、出库装箱单的分箱数据(若是在海关监管仓库装箱的必须提供,须外理盖章)其他:所有分票的数据之和要和总票提单、所有报关单数据之和、出库装箱单的数据一致。
仓储物资移交制度范本
仓储物资移交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仓储物资移交工作,确保物资管理的高效、有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仓储物资的移交工作,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及配件等。
第三条物资移交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及时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仓储部门负责制定和更新仓储物资移交管理制度,对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移交人负责对所移交的物资进行清点、检验、记录,确保移交物资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接收人负责对移交人提交的物资进行验收,确保接收物资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审计部门负责对仓储物资移交工作进行审计,确保移交过程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第三章物资移交程序第八条移交准备1. 移交人应提前准备好移交物资,包括物资清单、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2. 移交人应对移交物资进行清点、检验,确保物资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移交交接1. 移交人和接收人应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物资移交。
2. 移交人应向接收人提交物资清单、相关文件和资料等,并详细解释清单内容。
3. 接收人应对移交物资进行验收,确保接收物资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移交人和接收人应共同签署物资移交记录,确认移交完成。
第十条移交后的管理1. 接收人应妥善保管移交物资,确保物资的安全和完整。
2. 接收人应对移交物资进行入库登记,建立物资档案。
3. 接收人应根据移交物资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保管和使用措施。
第四章物资移交要求第十一条移交物资的要求1. 移交物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
2. 移交物资应具备良好的质量和技术性能。
3. 移交物资应符合合同约定和双方协议的要求。
第十二条移交文件和资料的要求1. 移交文件和资料应真实、完整、准确。
2. 移交文件和资料应包括物资清单、合同、验收报告、合格证等。
3. 移交文件和资料应采用公司规定的格式和标准。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移交人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移交,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内河杂货船货运服务的舱单管理与海关合规
内河杂货船货运服务的舱单管理与海关合规在内河杂货船货运服务中,舱单管理和海关合规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舱单是指包含货物及其运输信息的清单,是船舶货物出入境和货物流通的重要依据。
合规则是指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以确保货物运输合法和安全。
舱单管理是指对内河杂货船货物舱单的收集、记录和管理过程。
这一过程囊括了舱单的编制、核验、报送和存档等环节。
首先,内河杂货船服务提供商需要与货主或托运人沟通,了解货物的详细信息,包括货物种类、数量、重量、体积、价值等。
根据这些信息,舱单可依据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
其次,舱单的核验和报送是确保船舶货物运输合规的重要环节。
内河杂货船服务提供商应对舱单上的货物信息进行核验,确保其准确无误。
随后,舱单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式报送给相关海关部门,以备查验和管理。
最后,舱单的存档是为了方便后续的查询和监管工作。
内河杂货船服务提供商应将舱单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存档,并妥善保管。
另一方面,在内河杂货船货运服务中,海关合规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海关合规是指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海关法规,进行货物的申报、检验、通关和报关等手续,确保货物的合法运输。
首先,内河杂货船服务提供商需了解国家和地区的海关法规,确保货物符合相关规定。
其次,货物的申报是海关合规的重要环节。
内河杂货船服务提供商应准确填写申报单据,包括货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并报送给海关部门进行审核。
随后,海关可能进行货物的检验、查验或抽样等工作以确定其合规性。
最后,货物的通关和报关是确保货物合法运输的关键步骤。
内河杂货船服务提供商需与海关合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通关和报关手续,确保货物能够正常进出境以及在内河运输过程中合法运输。
舱单管理和海关合规在内河杂货船货运服务中起到了保障货物运输安全和顺利进行的重要作用。
良好的舱单管理可以提高货物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减少误运和损失风险。
合规的操作可以遵守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避免非法运输行为,同时也可以提高货物通关的效率,减少等待时间和成本。
天津口岸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传输规定
附件一:天津口岸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信息传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战略决策,打造中国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完善口岸通关服务环境,提高天津口岸综合服务水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5号)的规定,结合天津口岸实际情况,为优化执法环境,简化企业操作流程,按照各执法机关对舱单数据的具体要求和企业实际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对地方电子口岸的定位,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服务办公室牵头,天津海关、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天津海事局、天津出入境边检总站、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电子口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搭建天津电子口岸公共舱单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三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坚持以政府牵头,参建各方共建、共管和共享为原则。
第四条平台由共建单位共同制定建设方案和运行管理办法,平台的建设由天津电子口岸发展有限公司具体负责。
第五条平台建设标准和运营模式严格遵照口岸执法机关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坚持以合法合规为原则。
第六条平台功能设计和运行维护坚持服务于天津口岸、服务于口岸执法机关、服务于舱单申报企业的原则。
第七条平台运行维护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按照各执法机关、舱单用户对信息安全的具体要求,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平台功能第八条平台按照天津口岸各执法机关的相关规定和舱单申报企业的实际情况,为天津口岸执法机关和舱单申报企业提供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和舱单相关数据的申报、采集、传输、报文格式转换和公共信息发布等服务。
第九条平台根据各执法机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天津口岸实际情况,对舱单及舱单相关数据的申报主体、舱单及舱单相关数据内容、报文传输格式、传输通道、传输时限等制定统一的标准。
第十条平台按照口岸执法机关舱单传输要求,搭建安全稳定的数据传输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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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单删改移送规范
(2018.03.22)
为切实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的实际监管,规范进出境舱单管理系统使用,保证传输数据完整、有效,加强内部统一规范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简单案件操作规程(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舱单删改移送规范》。
一、发现下列情事之一的,一般需要移送处理:
(一)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虚假舱单电子数据,或向海关提供虚假更改单证的。
(二)同意删改进口舱单超过三个月的、出口舱单超过六个月的。
1
(三)舱单传输人对同一票单证进行超过一次更改,影响海关数据统计的。
(四)舱单传输人申请更改舱单品名且经海关查验能确认的,影响海关实际监管的。
1上海海关2003年第16号公告第五条:船舶代理人应自船舶申报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提出更改舱单电子数据的申请。
逾期向海关提出申请的,海关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船舶代理人应自船舶出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提出更改舱单电子数据的申请。
逾期向海关提出申请的,海关一般不予受理。
(五)舱单传输人申请更改舱单出口日期的。
2
(六)货物为危险品,但舱单传输人申报的数据中未注明危险品编号的。
3
(七)进口货物未提离海关监管场所的已核注核销舱单需要进行删改的。
(八)舱单传输人申请删除舱单除以下原因,且未出现上述七种情况的:
1. 因天气、潮水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
2. 因港区原因,箱子溢装短卸、箱号、封号变更需要删除的。
3. 在船舶到港前发现发送失误需要删除舱单的。
(九)舱单电子数据管理中有其它影响海关监管的违规行为。
二、其他事项
2因更改出口日期需向总署提出异常数据处理,影响舱单信息的监管和统计。
3沪关监发〔2017〕107号:二、加强对海关物流环节的安全管理(一)严格落实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电子数据有关传输申报管理规定。
浦东机场海关、虹桥机场海关、业务三处应加大宣传力度,要求相关物流企业务必按照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如实填报进出境运输工具单证申报数据项的“危险品申报”项下各项目,以及原始舱单/预配舱单数据项的“危险品编号”、“危险品联系人姓名”、“危险品联系人联系号码”项目。
各现场海关在实际物流监控过程中发现运输工具或舱单电子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未落实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填报要求的,应及时联系浦东机场海关、虹桥机场海关或业务三处的舱单主管部门。
对相关数据瞒报或错报影响海关监管的,舱单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发现下列情事之一,无特殊原因的,一般不予删改舱单
(一)舱单传输人申请拆分提运单的。
(二)通过查验等手段无法确定情况属实,舱单需要进行删改的。
(三)舱单传输人申请删改舱单的品名为国家禁止进出境的。
(四)进口货物已提离海关监管场所,舱单需要进行删改的。
(五)出口货物已结关,舱单需要进行删改的。
三、船舶监管科与船舶调研科协调配合办法:
(一)监管科应配合调研科收集相关移送材料。
(二)调研科授理后反馈监管科,监管科做相应删改。
四、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