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令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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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令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资料

总署令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第1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3

月1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7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

传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

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第五条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

第六条舱单传输人、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

舱单传输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登记表》(附件1);

(二)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

(三)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

(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五)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上述(一)、(四)、(五)项文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验核。

在海关备案的有关内容如果发生改变的,舱单传输人、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到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七条舱单传输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舱单传输人及相关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二章进境舱单的管理

第八条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运输

工具预计抵达境内目的港的时间通知海关。

运输工具抵港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运输工具确切的抵港时间通知海关。

运输工具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进行运输工具抵港申报。

第九条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

(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

(二)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三)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四)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

第十条海关发现原始舱单中列有我国禁止进境的货物、物品,可以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不得装载进境。

第十一条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一)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

(二)航程在1小时以下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前;航程在1小时至2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1小时以前;航程在2小时以上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

(三)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四)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第十二条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对决定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舱单传输人,并告知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理由。

海关因故无法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的,应当派员实地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6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需要二次理货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第十四条海关应当将原始舱单与理货报告进行核对,对二者不相符的,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48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

第十五条原始舱单中未列名的进境货物、物品,海关可以责令原运输工具负责人直接退运。

第十六条进境货物、物品需要分拨的,舱单传输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分拨货物、物品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分拨。

分拨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

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分拨货物、物品运抵报告。

在分拨货物、物品拆分完毕后的2小时以内,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

第十七条货物、物品需要疏港分流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疏港分流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疏港分流。

疏港分流完毕后,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

第十八条进口货物、物品和分拨货物、物品提交理货报告后;疏港分流货物、物品提交运抵报告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第十九条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下客完毕后3小时以内向海关提交进境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结关申请,并提供实际下客人数、托运行李物品提取数量以及未运抵行李物品数量。经海关核对无误的,可以办理结关手续;原始舱单与结关申请不相符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下客完毕后24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

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将无人认领的托运行李物品转交海关处理。

第三章出境舱单的管理

第二十条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箱以前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

第二十一条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二)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三)铁路列车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四)公路车辆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1小时以前。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开始办理登机(船、车)手续的1小时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第二十二条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

运抵报告提交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第二十三条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30分钟以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装载舱单中所列货物、物品应当已经海关放行。

第二十四条舱单传输人应当在旅客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后、运输工具上客以前向海关传输乘载舱单电子数据。

第二十五条海关接受装(乘)载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后,对决定不准予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上客的,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舱单传输人,并告知不准予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上客的理由。

海关因故无法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的,应当派员实地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运输工具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的2小时以前将驶离时间通知海关。

对临时追加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运输工具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前将驶离时间通知海关。

第二十七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载完毕或者旅客全部登机(船、车)后向海关提交结关申请,经海关办结手续后,出境运输工具方可离境。

第二十八条出境运输工具驶离装货港的6小时以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第二十九条海关应当将装载舱单与理货报告进行核对,对二者不相符的,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装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48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

海关应当将乘载舱单与结关申请进行核对,对二者不相符的,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出境运输工具结关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

第四章舱单变更的管理

第三十条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

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以海关接受舱单电子数据变更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一条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向海关递交舱单变更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进行变更:

(一)货物、物品因不可抗力灭失、短损,造成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的;

(二)装载舱单中所列的出境货物、物品,因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货物、物品退关或者变更运输工具的;

(三)大宗散装货物、集装箱独立箱体内载运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以内的;

(四)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传输错误的。

第三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后,需要变更舱单电子数据的,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予以变更。

第三十三条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货物、物品舱单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舱单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

(二)提(运)单的复印件;

(三)加盖有舱单传输人公章的正确的纸质舱单;

(四)其他能够证明舱单变更合理性的文件。

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旅客舱单时,应当提交上述(一)、(三)、(四)项文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验核。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原始舱单”,是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映进境运输工具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预配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装(乘)载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实际配载货物、物品或者载有旅客信息的舱单。

“提(运)单”,是指用以证明货物、物品运输合同和货物、物品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物品的单证。

“总提(运)单”,是指由运输工具负责人、船舶代理企业所签发的提(运)单。

“分提(运)单”,是指在总提(运)单项下,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人或者快件经营人等企业所签发的提(运)单。

“运抵报告”,是指进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的反映货物、物品实际到货情况的记录。

“理货报告”,是指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的实际装卸情况予以核对、确认的记录。

“疏港分流”,是指为防止货物、物品积压、阻塞港口,根据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将相关货物、物品疏散到其他海关监管场所的行为。

“分拨”,是指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将进境货物、物品从一海关监管场所运至另一海关监管场所的行为。

“装箱清单”,是指反映以集装箱运输的出境货物、物品在装箱以前的实际装载信息的单据。

“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五条舱单中的提(运)单编号2年内不得重复。

自海关接受舱单等电子数据之日起3年内,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纸质舱单、理货报告、运抵报告以及相关帐册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下列舱单等电子数据的格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一)原始舱单(包括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

(二)理货报告;

(三)分拨货物、物品申请;

(四)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

(五)疏港分流申请;

(六)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

(七)装箱清单;

(八)预配舱单(包括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

(九)运抵报告;

(十)装(乘)载舱单。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备案登记表

2.舱单变更申请表

主题词: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办法令

分送: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国务院公报编辑室、商务部文告办公室。

本署:署领导(7),杨顾问,署内各部门、各在京直属海关单位,存档。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08年4月2日印出

校对:罗雪辉录入员:文姝 (共印22份)

2019年0712海关新舱单 报文数据项填制规范(含国际转运准单).doc

中国海关舱单数据填制规范 (20100712稿) 一、原始舱单、预配舱单有主要数据申报、其他数据申报、增加、修改和删除报文 1、数据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中一个数据项填写,另外的数据项必须也要填写。 ●件数,包装 ●通讯方式类别代码,通讯方式号码 ●托运货物价值,金额类型代码 ●前一海关单证号、前一海关单证类型代码 ●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收货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通知人名称,通知人地址(街道,邮箱) ●中间承运人标识,中间承运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危险品联系人姓名,危险品联系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2、修改报文 空运:舱单传输人、航班航次号、总运单号、更改原因代码、分运单号(条件),托运货物序号(条件)必填:其中,运输方式代码,运输工具代码、承运人货物分批到/发货标识和运输工具名称不能修改。 水运:舱单传输人、航班航次号、运输工具代码、更改原因代码、分运单号(条件),托运货物序号(条件)和集装箱号(条件)必填。其中运输方式代码、运输工具名称、集装箱号不能修改。 3、删除报文 空运:舱单传输人、航班航次号、更改原因代码、总提运单号和分提运单号(条件)必填,其余不填写。

水运:舱单传输人名称、航班航次号、运输工具代码、总提单号、变更原因代码、分单号(条件)必填,其余不填写。 4、更改原因代码只有在修改和删除报文中填写,其他不填写。 5、暂时进出空集装箱传输 重箱与暂时进出空集装箱不得在同一提单号项下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进出空集装箱提单中的托运货物序号、货物包装种类、货物件数、货物简要描述、货物描述补充信息、货物毛重、危险品编号、唛头、海关手续代码、海关税则编号、原产地代码、唯一托运编号不填。 二、运抵报告和分拨、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只有申报和删除报文,不提供修改报文 1、申报报文 1)空运:集装箱(器)编号、集装箱(器)尺寸和类型、重箱或者空箱标识代码、封志号码,类型和施加封志人数据段不填写; 2)水运:集装箱货物和散杂货物填写不同的数据段,集装箱货物只填写集装箱信息数据段,散杂货只填写提单和货物信息数据段。 2、删除报文 1)空运:只填写申报地海关代码、航班航次号、总提运单号、分提运单号(条件)、其余数据项不填; 2)水运:只填写申报地海关代码、航班航次号、运输工具代码,集装箱货物只填写集装箱号,散杂货只填写总提运单号、分提运单号(条件),其余数据项不填写。 三、分拨货物、物品申请数据项和疏港分流申请只有申报和删除报文,没有修改报文 1、申报报文 分流分拨申请报文以总提(运)单为单位,不填报集装箱信息段。

海关、边防、检疫常识

海关常识 一、进出境旅客携带物品的规定 (一)从航空口岸进出境的旅客,除按照规定享有免验和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均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式样见附件),向海关如实申报。 (二)出入境旅客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单》,并将填写好的《申报单》在海关申报台前递交给海关关员。进出境旅客对其携带的物品以其它任何方式或在其它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 (三)在《申报单》申报事项中选择“否”的进出境旅客,可以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通关。对进境旅客携带的海关规定免税限值(量)内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出境旅客携带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放行。 (四)在《申报单》申报事项中选择“是”的进出境旅客,应在《申报单》相关项目中详细填写所携物品的品名(币别)、数量(金额)、型号等内容,并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海关按如下原则验放: 1.进境旅客 (1)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对超出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2)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自用物品,对超出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3)携带超过1,500毫升的酒精饮料(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超过400支的香烟,或超过100支的雪茄,或超过500克的烟丝,对超出限量但仍属自用的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4)携带超过20,000元的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携带出境超过折合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时,旅客应填写两份申报单,海关验核签章后将其中一份申报单退还旅客凭以办理有关外币复带出境手续。 (5)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6)携带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7)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其它限制或禁止进境的物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8)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9)申报有分离运输行李,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2.出境旅客 (1)携带进境单价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填写两份申报单,海关验核签章后将其中一份申报单退还旅客凭其办理有关物品复带进境手续。

海关新舱单常见问题及处理办法

海关新舱单常见问题及处理办法 附件三海关新舱单常见回执及处理办法 关于海关新舱单业务操作中一些异常回执,常见解决办法如下: 一、运抵异常 1. 45202 空运出口运抵报告传输成功。比对结果为:运抵异常可能原因: a.预配舱单未发送, b.预配舱单的航班日期与运抵报告的航班日期相差太远, 解决办法: a.查询代理人预配舱单是否已发送,未发送请代理补发, b.如预配舱单已发送查看下是否收到回执,如果没有回执需要请代理联系海关确认是否收到,没有收到请代理补发, c.如果预配舱单的航班日期与运抵报告的航班日期相差太远,需检查是预配还是运抵的航班日期传输错误,需要先将错误的航班信息的报文发送删除报告,人工审核通过后在发送新增报告。 2. 45103 该提,运,单的运抵报告重复申报,海关审核不通过可能原因: 运抵报告发送多次,第一次海关已成功接收,后续的运抵报告海关拒收。解决办法:可通过海关平台运单具体信息查看运抵报告“收发明细”: a.如果明细中已经显示一条回执是运抵正常或异常的回执,则说明之前已发送过运抵报告, 3. 45102同类型报文正在等待人工审核,退单 可能原因:已有同样类型的报文处于等待海关人工审核的状态,海关不接受最新报文; 解决办法:请客户联系海关人工审核。 4. 46103该提,运,单的运抵报告不存在,海关审核不通过,发送运抵删除报

时提示, 可能原因:海关系统中不存在此运单的运抵报告,海关不接受运抵删除报告。 解决办法:不需处理 5. 46105提,运,单已理货,海关审核不通过,发送运抵删除报时提示, 可能原因:运单已经发送理货报告,海关不接受运抵删除报告。解决办法:视情况而定, 如果确实需要删除运抵报告,需要请客户先删除理货报告,再删除装载舱单,之后联系海关解除放行,最后删除理货报告。 6. 46106 总提,运,单已放行,海关审核不通过,发送运抵删除报时提示, 可能 原因:运单在海关新舱单系统中已放行,海关不接受运抵删除报告。解决办法:视 情况而定,如果确实需要删除运抵报告,需要请客户先联系海关解除放行。 7. 46201 已接受运抵报告删除申请,请等待人工审核,发送运抵删除报时提示, 可能原因:海关已经收到运抵报告删除报,自动转为人工审核, 解决办法:此时请客户联系海关进行审核。 二、装载异常 1. 47104 该提,运,单未申报预配舱单,海关审核不通过。可能原因:代理人 未向海关申报预配舱单, 解决办法: 代理人需要向海关申报预配舱单,申报完成并放行后需要重新发送装载舱单。 2. 47106 该提,运,单未放行,海关审核不通过。 可能原因:运单未在海关新舱单系统中放行, 解决办法:海关放行后需要重新发送装载舱单, 3. 47201 已接受装载舱单申请,请等待人工审核。 可能原因:可能海关接收装载舱单的时间晚于装载舱单中的开始装机时间,

海关新舱单操作注意事项

海关新舱单操作注意事项 1.关于发送预配舱单:我司建议客户在集装箱进港后,读取运抵报 告箱信息后再发送预配舱单。因为集装箱不进港也无法进行报关,早发预配舱单也毫无意义。而且不读取运抵报告而是自行填写箱信息错误率并不低,之后可能需要进行更改和删除操作,根据现有操作情况,删除报文发送后海关总署网站显示会十分晚,发生过下午2点发送删除报文第二天才删除成功的情况,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导致报关不成功的话,客户需要自行承担责任。因此,我司还是建议各家订舱代理使用运抵报告数据,运抵报告为集装箱进港码头信息,可以确保正确(除非车队进港数据就是错误)。 2.关于删除舱单:如果发送预配舱单后不出运,需要删除已发送的 预配舱单。根据海关要求,应该在船开前进行删除,请客户一旦发现退关,立即发送删除报文。一旦船开后再去进行删除,是需要到海关柜面进行人工删除,具体操作参考《舱单删除操作流程》,将收取删除垃圾舱单操作费。 班轮部邮件地址:eastbound@https://www.360docs.net/doc/2d9977444.html, 3.近期有不少客户反映海关总署显示的内容和系统中发送的内容不 一致。因此我司提示客户,在发送报文的时候,会提示是否保存报文,请客户保存此报文,以便出现上述情况可以有原始报文可以查找到原因。 4.系统中箱信息只可以提交一次,即如果使用了未进港清单等自行 输入的方式,就不可以再读取运抵报告,也不可以第二次提交未

进港清单进行数据覆盖。因此,我司要求客户第一次提交的箱信息必须确保正确。如果不正确造成的预配舱单问题,请自行承担责任。 5.近期发现有客户在拼箱预配舱单没有全部海关接受前就进行其中 提单的海关报关。请注意,一旦报关,那海关还没有接受成功的预配舱单将不能再进入海关系统,如果还需要出运,必须将已经报关的提单进行报关注销后才可以再发送其余提单。因此,请提醒各家的报关业务员不要犯类似错误。 6.再次提醒各位客户,尽量不要进行混拼。近期已经发生不少混拼 导致的没有电子放关信息,即无法发送装载舱单,这样客户以后将无法进行核销退税。请各家订舱代理提醒这些客户可能承受的风险。 7.我司要求客户在第一次提交海关预配舱单时数据即保证正确。如 果因为数据错误,最终导致需要到海关柜面进行更改或者删除,将会收取删除垃圾舱单操作费。(根据情况复杂程度,如果是一次就能完成的将按正常计费,如果不能一次解决,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收费)。 8.关于拼箱删除垃圾舱单。如果一个箱子中所发送的预配舱单其中 有一票不报关不出运要做舱单删除,请在其他提单报关前进行删除。不然必须要客户自行去做完报关单反核销后,然后才可以删除该票舱单。

新舱单系统操作手册

鹏海运 新舱单软件 操作手册 深圳市鹏海运电子数据交换有限公司

1.新舱单业务简介 1.1.新舱单产生的背景及原因 2008年3月,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新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在该管理办法中,海关制定了新的海运舱单申报规程。随后海关又公布了新的舱单电子传输报文格式。 舱单电子数据的传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舱单电子数据,另一部分是与舱单相关的其他电子数据,如理货报告等。因此,《办法》将传输上述舱单电子数据的主体相应分为两类:一类是舱单传输人(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等义务主体);另一类是相关数据传输人(包括理货部门、监管场所经营人及出口货物发货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述两类主体有义务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否则被视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上述两类传输主体应当向海关备案,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通过备案,海关可以充分了解舱单传输人及相关数据传输人的有关信息,便于海关开展风险管理工作;二是通过备案,方便企业通过海关建立的“进出境舱单管理系统”进行舱单等电子数据的传输,并有利于海关对企业的分类管理。 1.2.新舱单的申报主体介绍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 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义务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现行新舱单的数据大部分由船舶代理企业(简称:船代)负责做数据申报, 同时在出口预配舱单的业务场景,报关行会负责预配舱单数据录入的步骤。 1.3.新舱单的作用及单证内容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简称舱单):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舱单是记录货物流动的基础数据, 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实施监管的有效依据。舱单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能够直接影响通关效率和监管的有效性。 1.3.1.新舱单的内容 新舱单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国际转运准单和空箱快速验放单: 1.原始舱单:是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应进境运输工具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 载旅客的信息的舱单。 传输时限:集装箱装船的24小时以前 2.预配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载货物、物品或者旅客信息的舱单。 传输时限: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任务一出入境知识(证件、海关).

成长目标五知识拓展终身学习 项目十一导游业务相关知识 任务一出入境知识(证件、海关) 学时安排2课时授课场所模拟导游实训室 教学目标能力 目标 通过学习,学生能够: 1.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办理有效证件。 2.能运用所学知识告知游客限制出境入境的物品 3.能够争取分辨不准入境和阻止入境的情况 知识 目标 1.掌握出入境办理有效证件的条件及有效期 2.入境卫生检疫的要求 3.了解外国旅游者在中国境内的权利和义务 素质 目标 1. 具有主动、热情、甘于奉献的服务意识和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的职 业道德; 2. 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正确表达观点,求同存异,不卑不亢。 3. 具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4. 具有适应行业变化、自我提升的潜质和继续学习的能力。 教学重点掌握出入境有效证件的办理程序及海关要求教学难点掌握不准入出境和限制入出境的情况 教学任务描述布置任务,游客出国旅游出现证件问题的案例请同学分组对这个事故进行处理并总结出如何预防。 教学组织与实施 环节教学内容学习活动过程教学形式资源应用 任务准备按要求提前划分学习 小组,每组以10人为 宜; 教师明确任务,为实现 目标任务做好准备; 学生依据教师布置任 务的引导,学习相关知 识点,为完成工作任务 做好准备。十人为单位分三组领 取任务 通过官方旅游网站、旅 行社网上咨询、手机电 子应用、旅游服务与管 理专业教学资源库进 行任务准备 任务驱动 小组学习 1.数字化教材 出入境知识 2.教学ppt 出入境证件-护照、 出入境证件-签证、 出入境证件-港澳居 民通行证、 出入境证件-台湾居 任务导入(10’)1997年春季,某省某 国际旅行社出境旅游 部领队小张,带一国内 旅游团赴泰国旅游,旅 游团安排在广州白云 国际机场出境。当游客 排 好队正准备办理出境 手续时小张发现,广州 方面旅行社发个游客 利用多媒体或案例案 例设置情境并引出任 务。 启发式教学

关于海关舱单新规则的通知

关于宁波船代启用货代新订舱报文的通知 致:各家订舱货代 按照中国海关总署第17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及海关相关文件的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将试运行新的海运舱单规则。试运行期间,海关新老预配舱单格式并行。新舱单规则对现行的舱单报文以及业务流程做了一些变化,因此,我司将有关报文调整和业务操作的注意事项通知如下,附件为新的订舱报文格式和海关新舱单的相关规定: 一、报文调整方面 1、旧的订舱单报文中报文功能只有正式订舱功能,功能代码为9,新的订舱报文必须把报文功能分成原始预配、预配修改、预配删除,考虑到目前货代通过船代向船公司发送订舱报文的情况,再增加一个向船公司订舱的报文功能,以示与预配舱单区分。 2、新的订舱报文必须标注报文版本号2.0,以便与旧的报文区分。 3、请参考我们船期表中的船舶IMO号在报文中提供船舶IMO代码,以便船代能对照成在海关备案的规范的船名。 4、报文中涉及的箱型、港口及地名、包装,运输条款代码必须严格按海关颁布的UN代码标准执行,海关相关代码表我司将在宁波船代网站上公布。 5.增加了总分提单的关联。如果是总分提单关系,目前由于海关系统对总分发送鉴别有局限,建议货代总分提单一起发送,避免部分分单无法报送成功。 6、报文中收货人、发货人、通知人等数据项必须将名称与地址分开,有条件的还应将电话、传真、城市、邮编等数据项分开。 7、对于危险品,报文中必须提供联合国危险品编号UNDG No.、危险品联系人、联系方式。 8、恢复原交通部格式中对箱号相关信息的要求,同时要求箱型采用海关规定的代码,必须在报文中提供集装箱数据,包括箱号、箱型尺寸、封号、整/拼/空箱状态、集装箱来源(货主自备箱、承运人提供箱、拼箱人提供箱、拆箱人提供箱、第三方提供箱)、铅封类别、施封人。 9、舱单的修改、删除需要使用相应的修改,删除报文。对于更改、删除报

中国海关旅客出境注意事项

中国海关旅客出境注意事项 一、申报旅客携带或者分离运输下列物品进出境者,应如实向海关申报: 1、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进境的物品; 2、进出境旅行自用物品和超出规定的旅行自用物品范围但仍为旅行途中需用的物品; 3、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和国家限制进出境的文物、货币、金银及其制品,以及印刷品、音像制品等物品; 4、货物、货样和其它超出旅客行李范围的物品。 二、红绿通道需办理纳税或海关批注验放手续的旅客,请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其他旅客可选择"绿色通道"通关。"红色通道"标志为红色正方形,"绿色通道"为绿色正八角形。 三、一般规定: 1、通关时,请将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海关未放行的行李物品,不得提取或装运。 2、分离运输行李物品请在"旅客行李申报单"上报明。自旅客进境日起六个月内运进的,海关予以验放。 3、经海关验核签章的"旅客行李申报单"请妥善保管,以便本次出境或者进境时凭此办理有关手续。 4、经海关免税放行的物品,两年内如出售、转让或转作它用,必须报经海关核准并补缴税款。 5、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出境的行李物品,请在核准的期限内复带出境或进境。 6、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请不要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海关加施的封志。 7、海关未放行的或者应予退运的行李物品,请旅客其代理人在海关指定的期限内办结手续。逾期由海关依法处理。 四、限制进出境物品: 1、烟、酒年满16周岁以上的旅客携带进境的烟草制品和12度以上酒精饮料的免税限量如下:旅客类别免税香烟限量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量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包括港、澳旅客和内地前往港、澳地区探亲旅游等旅客)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酒一瓶(不超过0.75升)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来往于港、澳地区的旅客香烟40支或雪茄五支或烟丝40克酒不准免税带进其他进境旅客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酒两瓶(不超过 1.5升)。 2、金、银及其制品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须向海关申报,由海关登记后予以放行;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单登记的数量、重量查核放行。携带或托运出境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特种发票"旅行。 3、国家货币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6,000元。 4、外汇携带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旅游支票、信用证进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复带出境,海关验凭本次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登记数额查验放行。携带外汇出境超过旅客本次进境申报数额的,海关验凭国家外汇管理理局制发的"外汇携带证"查验放行。 5、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画家的作品)出境前须送交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携带文物出境时,请向海关详细申报。海关验凭文化部指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或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未经鉴定的文物,请不要携带出境。携带文物出境不据实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依法处理。 6、旅游商品用带进外汇在我境内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除国家规定应申领出口许可证或者征收出口税的商品外,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章的发

海关新舱单常见问题及处理办法(DOC)

附件三海关新舱单常见回执及处理办法 关于海关新舱单业务操作中一些异常回执,常见解决办法如下: 一、运抵异常 1.45202 空运出口运抵报告传输成功。比对结果为:运抵异常 可能原因: a.预配舱单未发送; b.预配舱单的航班日期与运抵报告的航班日期相差太远; 解决办法: a.查询代理人预配舱单是否已发送,未发送请代理补发; b.如预配舱单已发送查看下是否收到回执,如果没有回执需要请代理联系海关确认是否收到,没有收到请代理补发; c.如果预配舱单的航班日期与运抵报告的航班日期相差太远,需检查是预配还是运抵的航班日期传输错误,需要先将错误的航班信息的报文发送删除报告,人工审核通过后在发送新增报告。 2.45103 该提(运)单的运抵报告重复申报,海关审核不通过 可能原因: 运抵报告发送多次,第一次海关已成功接收,后续的运抵报告海关拒收。 解决办法:可通过海关平台运单具体信息查看运抵报告“收发明细”: a.如果明细中已经显示一条回执是运抵正常或异常的回执,则说明之前已发送过运抵报告;

3.45102同类型报文正在等待人工审核,退单 可能原因:已有同样类型的报文处于等待海关人工审核的状态,海关不接受最新报文; 解决办法:请客户联系海关人工审核。 4.46103该提(运)单的运抵报告不存在,海关审核不通过(发送运抵删除报 时提示) 可能原因:海关系统中不存在此运单的运抵报告,海关不接受运抵删除报告。解决办法:不需处理 5.46105提(运)单已理货,海关审核不通过(发送运抵删除报时提示) 可能原因:运单已经发送理货报告,海关不接受运抵删除报告。 解决办法:视情况而定,如果确实需要删除运抵报告,需要请客户先删除理货报告,再删除装载舱单,之后联系海关解除放行,最后删除理货报告。 6.46106 总提(运)单已放行,海关审核不通过(发送运抵删除报时提示) 可能原因:运单在海关新舱单系统中已放行,海关不接受运抵删除报告。 解决办法:视情况而定,如果确实需要删除运抵报告,需要请客户先联系海关解除放行。 7.46201 已接受运抵报告删除申请,请等待人工审核(发送运抵删除报时提示)可能原因:海关已经收到运抵报告删除报,自动转为人工审核;

署令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资料

总署令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第1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3 月1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7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 传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

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第五条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

海关实务知识点整理

报关:指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运输工具、货物或物品进出境手续及其他海关事务的过程。 报关的范围:1进出境运输工具(船舶车辆航空器驮畜)2进出境货物(包括一般进口货物一般出口货物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特定减免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及其他进出境货物以及通过电缆管道输送的水电和无形货物)3进出境物品(行李邮递和其他) 按报关的行为性质:自理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手续称为自理报关,根据我国海关法目前的规定自理报关单位必须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和报关权。 代理报关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报关手续的行为。直接代理报关: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间接代理报关:指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自身的名义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报关企业承担与进口货物收发货人自己报关时所承担的相同是法律责任。 海关的性质: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的任务:1海关监管,分为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物品监管2征收税费,代表国家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3查缉走私,是海关为了保证顺利完成监管和征税等方面任务而采取的保障措施4编制海关统计,以进出口货物为分析对象进行统计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5、海关对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 海关的权利:特点(1)特定性—独一性(2)独立性(3)效力先定性(4)优益性(优先权)(5)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内容(1)行政法规制定权(2)行政许可权(3)税费征收权(4)行政检查权--检查权(运输工具)、查验权(货物)、查阅复制权(证件、合同等)、查问权(嫌疑人)、查询权、稽查权。(5)行政强制权--扣留权(运输工具、货物及单据等)、滞报金及滞纳金征收权、施加封志权、变卖权等。(6)行政处罚权(7)其他行政处理权; 海关权力行使的原则(1)合法原则(2)适当原则(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海关的组织机构:1海关总署2直属海关3隶属海关4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报关企业:具备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取得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许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制。备案登记制目前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施备案登记制。 对外贸易管制:各国政府为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增加出口,限制进口而采取的鼓励或限制措施,或为政治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禁止或限制的措施。 对外贸易管制三种分类形式:1)按照管理目的,分为进口贸易管制和出口贸易管制2)按其管制手段,分为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 3)按照管制对象,分为货物进出口贸易管制、技术进出口贸易管制和国际服务贸易管制 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1、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发展本国经济 2、推行本国的外交政策 3、行使国家职能;特点1、贸易管制政策是一国对外政策的体现,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的贸易管制政策各不相同2、贸易管制会因时间形势的变化而变化3、贸易管制以对进口的管制为重点。 禁止进口6批:第一批、第六批:涉及国家禁止进口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及属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和“虎骨”第二批:旧机电产品类,第三、四、五批:涉及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类。包括城市垃圾、医疗废物、含铅汽油淤渣等13个类别的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铁路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

附件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铁路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 第一部分:数据项填制要求 一、原始舱单、预配舱单有电子数据申报、修改和删除报文 (一)数据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中一个数据项填写,另外的数据项必须也要填写。 1.件数,包装种类; 2.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联系号码; 3.托运货物价值,金额类型代码; 4.变更原因代码,变更原因描述,变更申请联系人姓名,变更申请联系人电话。 (二)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以运单为单元,按照时限要求分别传输原始舱单的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以运单为单元,按照时限要求一次性传输预配舱单的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 (三)修改报文。 舱单传输人代码、运输方式代码、运单号、车号(仅原始舱单)、进境/出境关区代码、变更原因代码、变更原因描述、变更申请联系人姓名、变更申请联系人电话必填。原始/预配舱单的传输人代码、运单号、车号(仅原始舱单)、舱单的进境/出境口岸代码、进境/出境关区代码、货物海关状态代码、中欧班列标识、运输方式代码不允许修改。 (四)删除报文。 舱单传输人代码、进境/出境口岸代码、进境/出境关区代码、车号(仅原

始舱单)、运单号、变更原因代码、变更原因描述、变更申请联系人姓名、变更申请联系人电话必填,其余不填写。 (五)变更原因代码、变更原因描述、变更申请联系人姓名、变更申请联系人电话只有在修改和删除报文中填写,其他不填写。 二、运抵报告只有申报和删除报文,不提供修改报文。 (一)申报报文。 集装箱货物和裸装散货填写不同的数据段,集装箱货物只填写集装箱信息数据段,裸装散货只填写托运货物件数和货物总毛重等信息。 (二)删除报文。 只填写运单号、出境关区代码、运输方式代码、变更原因描述、变更申请联系人姓名、变更申请联系人电话,其余不填写。 三、理货报告只有申报和删除报文,没有修改报文。 (一)申报报文。 集装箱货物和裸装散货填写不同的数据段,集装箱货物只填写集装箱信息数据段,裸装散货只填写托运货物件数和货物总毛重信息。 (二)删除报文。 只填写车号(仅原始舱单)、运单号、关区代码、运输方式代码、变更原因描述、变更申请联系人姓名、变更申请联系人电话,其余不填写。 四、舱单归并只有申报和删除报文,没有修改报文。 (一)申报报文。 只有同一进/出境口岸、同一进/出境日期、同一车次、同一境内收/发货人、同一合同、同一海关货物状态代码的舱单可以归并。海关接收归并申请人提交的舱单归并申请后,向申请人反馈归并后运单号、归并后车号(仅原始舱单)。 (二)删除报文。 只填写归并申请人代码、归并后车号(仅原始舱单)、归并后运单号、关区

《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变更说明》

附件2 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 制定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并参考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WCO Data Model)2.0及3.0草案的要求,制定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 二、报文定义中,除“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主要依据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2.0的要求,“装(乘)载舱单”“提(运)单”“总提(运)单”“分提(运)单”“运抵报告”“理货报告”“疏港分流”“装箱清单”主要结合中国海关通关监管要求制定。 三、报文定义要求: (一)报文采用作为根节点,下面定义(、)或(、)两组子节点中的一个。其中(、< Declaration>)适用于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报文,(、)适用于报文回执。 (二)报文编码统一采用UTF-8格式。 (三)报文在部分定义名命空间为urn:Declaration:datamodel:standard:CN: [name]:1,其中[name]

部分标注报文的类型,具体请参考《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类型编码表》,“1”代表主版本号。 (四)报文文件名称规则如下:CN_[name] _1p1_[sender_code]_[send_time].xml,其中CN代表中国海关,[sender_code]代表发送方代码,[send_time]代表发送时间,精确到毫秒,采用yyyyMMddhhmmssfff格式,“1p1”中的“1”代表报文格式的主版本号、“1”代表副版本号,具体[name]名称详见《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类型编码表》。 (五)中国海关的回执中包括对报文接收情况的说明。反馈信息详见《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反馈编码表》。 四、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结构定义包括以下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预配舱单信息查询常见问题

海关预配舱单信息查询常见问题 预配舱单信息是由船代依据订舱信息生成的预配舱单数据,并在船开前向海关发送的重要信息。作为报关的必备依据,舱单信息的确认一直是 客户关心的重要环节,以下总结了通过我司订舱客户的有关常见问题,希 望能对客户找到正确、快捷的查询途径,提高实际操作效率有所帮助。 1)预配舱单信息并非我司直接发送往海关,一般是由船公司指定的船代向海关发送,而船代接收发送的舱单信息则由船公司或我司提供。目前 仅NYK、MSL、SAF、HJ、YM、OOCL六家船公司的舱单信息由我司直接发送 至相应船代,其他船公司的舱单信息均由船公司自行向船代发送。 2)请登陆 https://www.360docs.net/doc/2d9977444.html,/dataportal/q.do?qn=dp_premanifest_entry,输入提单号即可查询相关预配舱单信息。 3)在已有预配确认的情况下,网上仍无法查询到预配舱单信息,则可能存在以下原因: *船公司/船代正在处理。 *船期较晚,为避免舱单过期,船公司/船代尚未进行处理。 *船代已发送,但海关系统仍为做出回应。 4)上述由我司发送舱单至船代的六家船公司(NYK、MSL、SAF、HJ、YM、OOCL),在我司已确认发送舱单至相应船代的情况下,联系船代 询问舱单信息状态是最有效的办法。下表为各船代舱单信息查询联系表, 供客户参考。特别提醒请合理安排舱单信息查询时间,以避免双休日、

节假日无人处理的情况给您造成的操作不便。助记码船公司船代舱单信息查询 ANL 澳航外运船代63757000*5636 澳航振华53851199*719 澳航外运船代63757000*5636 APL 美国轮船联代,航华53594849(APL客服热线)BEN 边航外代63647688 BMRB 边东外运船代63757000*5636 CCNI 智利航运鹏华船代63303295 崔'R CKS 天敬外代63647688 CMA 达飞/达飞物 流华港63372918 联代65958133 外运船代63757000*5636 CNC 正利外代63647688 COSCO 中远中货35124777 CS 中海中海65967703 刘'S CSAV 南美轮船 /CSAV物流华港63372918 联代65958133 DELMAS 达贸联代65958377 朱'R DYS 东映外运船代63757000*5636 ESL 阿联酋华港63372918

中国海关出入境常识(doc11)

中国海关出入境常识 一、入境要交验哪些证件? 外国人入境持有效的护照、证件并办妥我国入境签证;中国人凭有效护照、证件入境。中、外国旅客入境时,须将填写好的入、出境登记卡连同护照、证件、签证,一并交边防检查站检查。 二、出境要交验哪些证件? 外国人出境时须向边防检查站交验其有效护照、证件和出境登记卡,并在有效入境签证上规定期限内出境; 中国人出境须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有效的护照证件、前往国签证、出境登记卡及有关部门签发的出国证明。另准备指定医院已接受接种证明。 三、什么是签证? 签证是主权国家准许外国公民或本国公民出入境或经过国境的一种许可证明。即在出国旅行者的护照上或者在其他有效的旅行证件上盖印签注的手续,表示准许其出入或经过该国国境。 一个公民如果想出国旅行、移居或者留学、结婚等,除了需要持有护照以外,还必须持有相应的签证,护照是持有者的国籍和身份证明,签证则是主权国 家准许外国公民或者本国公民出入境或者经过国境的许可证明。签证一般都签注在护照上,也有的签注在代替护照的其他旅行证件上,有的还颁发另纸

签证。如美国的移民签证即是一种申请表,新加坡对外国人也发一种另纸签证,但必须与护照同时使用,方能发生效力。对外国人,一般均是根据申请者的身份和入境目的发给不同的入境签证,如旅游、探亲、移民、留学、工作等签证,并限制入境后的居留时间。因签证种类不同,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也不一样。一般对以短期居留为目的的申请限制较少,等待批准的时间也较短。对以谋职和长期居留为目的,申请则限制较多,待批的时间也较长,这已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一个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无条件入境的义务(有条约者除外),一个外国人也没有要求一国政府允许他入境的权利。外国人入境是有条件限制的。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国际政治关系的发展,。旅游业的兴旺,许多国家的签证规定趋于简化。各国之间也有互兔签证或简化签证手续的协议。 四、有关签证的基础知识 签证的种类 1.签证的种类主要有:外交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三种。即持有外交护照的发给外交签证;持有公务护照的发给公务签证;持有普通护照的发给普通签证。 2.根据出入境情况分为:出境签证、入境签证、出入境签证以及再入境签

美国海关AMS舱单规定

2003年5月1日, 美国海关边防总署发出通知,扩大实施‘24小时规定’ 扩大实施规定内容包括: 1.自2003年5月4日起,美国海关边防总署将对装有生造的,无效品名或不完全品名的集装箱货物予以‘Do Not Load’(禁止装船)。 第一阶段,实施规定的主要力量放在集中查处那些品名明显不符合规范的货物。例如,含糊不清的品名‘Freight-All-Kinds’,‘Said-To-Contain’或‘General Merchandise’等将不再允许使用。 2.自2003年5月4日起,美国海关边防总署将对逾期申报实施罚款。 3.自2003年5月15日起,美国海关边防总署将对显然违反有关收货人名称、地址要求的予以‘Do Not Load’(禁止装船)。例如,收货人栏空白,或使用‘To Order’‘To Order of Shipper’而在收货人栏和通知方栏内不提供相关的联系信息,或仅提供收货人名称但无地址,或地址不详,或假地址等,都将不予接受。 4.自2003年5月15日起,美国海关边防总署将对船上载有的过境货,但品名有问题,且没有向美国海关作24小时申报者,课以罚款。 承运船舶首次违反规定罚船长5000美元。以后每再犯一次罚船长10000美元。 2003年2月2日,开始实施规定。最初阶段,主要集中在查处品名违规现象。待运的集装箱货物凡带有含糊其词的‘freight of all kinds’‘said to contain’‘consolidated cargo’‘general merchandise’和‘various retail merchandise’等都不予接受。带有此类品名的集装箱货物 在受载船舶还在美国以外的港口待装时即‘禁止装船’。未经美国海关边防总署事先同意已经装船的,不准在美国任何港口卸下。 美海关边防总署经查阅2003年2月2日至4月29日其间总共240万余份提单,发现260个集装箱因货物品名不确切,不符合‘24小时规定’被拒绝装船。其中大部分箱子货在得到及时纠正后,仍然赶上按原定的航次出运。美海关边防总署希望从事美国航线贸易各方在第二阶段实施过程中仍能继续按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美国海关边防总署就‘24小时规定’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常见问题’及解析,供参阅。美国海关边防总署同时将会同财政部海关商务服务咨询委员会共同实施‘规定’ FAQ’s Table of Contents ‘常见问题’ 目录

中国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

还出境者本人即可出境。 二、允许携带物品中国公民出境携带行李物品免税数量和限值在限量和限值的范围内允许携带下列物品 1、"食品、衣料、衣着和价值人民币5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2、酒2瓶烟600支。 3、治疗常备用药总值不得起过人民币200元。单一品种限合理数量麝香蟾酥不准带出对当归枸杞、黄芪、肉挂、桂皮等5种药材如超出规定的免税量时要征收出口税人参、鹿茸限各200克。 4、手表、收音机、自行车、电风扇各一件。 5、电视机、收录音机、照相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各一件。 三、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外币及其它有价证券 3、"无线电收发报机和通信保密机 4、"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 5、"一般文物 6、"海关限量管理的其他用品 四、"文物、书画出境查验手续出国公民、包括入境的华侨港澳同胞等旅客如携带在文物商店或友谊商店购买的或个人所有的文物一律要事先经文物管理部门鉴定出境时间持发票和许可证明向海关主动申报。在国内集市或私人手中购买的文物一律不准携带出境。如将旧文物携带出境应向设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四口岸之一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定向海关申报否则将按走私行为论处。如携带著名已故画家的书画作品出境属文物出口管理范围鉴定。一般现代书画出境海关按合理数量查验放行不准出口的予以退还。

五、外汇、贵金属物品检查手续出国公民所持有的人民币、支票、汇票等和国外的债券、股票、房契、以及同处理国外债遗产、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有关的各种书、契约和授权书、委托信等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准携带托带或邮寄出境。如携带、白银、白金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海关在家规定内限额内查验放行。如超过限量部分退回国内亲友或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收税不准携带出境。

ENS欧盟海关提前舱单规则解读(全)

英国脱欧了,去英国是否不用申报ENS了? 想得美!不管有没有脱欧,英国ENS申报少不了 1. 什么是ENS? ENS是Entry Summary Declaration的简称。俗称入境摘要报关单,指的是欧洲海关提前舱单规则,由于该规则适用于27个欧盟成员国,所以也叫欧盟海关提前舱单规则或欧盟反恐舱单申报。挪威和瑞士不属于欧盟,但是两国均采用了类似的ICS系统,土耳其现不属于欧盟,但在计划类似的舱单提前申报的规则,且该国正在筹划加入欧盟。因此,挪威、瑞士和土耳其仍需发送ENS。 欧盟的ENS跟美国的AMS和加拿大的ACI非常类似。 2. 哪些货物必须申报ENS? ENS的实施时间为2012年1月1日,所有前往欧盟或途径欧盟港口的货物都必须进行ENS申报。 1)所有进口到欧盟的货物 2)所有在欧盟任何一港口中转的货物(不论最终目的地是否在欧盟境内)3)所有过境的货物(如通过汽车、火车运往其他国家的货物) 4)船上未卸货物(如货物到俄罗斯,在欧盟港口停靠但没有卸船) 总之,只要船舶先挂靠欧盟任何港口,不管目的地是哪里,都必须申报ENS。

3. ENS申报哪些信息? ENS所要提供的信息与提单上的信息基本一致,ENS对货描、地址等信息的精确度要求更高。 1)发货人Shipper(如有EORI号,请提供): 需提供完整公司名称,详细地址,电话,国家、城市及邮编。 2)收货人Consignee(如有EORI号,请提供): 需提供完整公司名称,详细地址,电话,国家、城市及邮编。 3)通知方Notify(如有EORI号,请提供): 对于To Order提单的货物,必须提供通知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完整名称,详细地址,且通知人必须在欧洲国家。 补充: EORI的全称为Economic Operators Registration and Identification,该编号是欧盟国家内凡是有经济活动,尤其是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备的一个登记号。只要在企业所属国海关登记获得该号码,在全欧盟通用。 4)同时还需要提供以下信息: Container No.& Seal No. 集装箱号和封号 Goods Description 清晰、准确的货物描述 Type of package & Number of packages 包装种类和包装件数(件数不能是托盘pallet单位) 6 digit HS Code 至少6位HS商品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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