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慈善会关于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救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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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民救发[1997]8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民救发[1997]8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3月28日民救发[1997]8号)各省、自治区、直轄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情况,给救灾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务院赋予民政部门的救灾职责和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灾情,即自然灾害情况,是指干旱、洪涝、风雹(包括龙卷风、沙尘暴、飓风等)、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地震、低温冷冻、雪灾、病虫害、滑坡、泥石流等各种异常自然现象给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工作数据。

第三条灾情统计、核定、报告的内容包括受灾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的情况和数据。

本办法所称受灾范围,是指因灾农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和正常生活秩序遭到破坏、农牧业受到损失的地(州、市)、县(市、旗)、乡(镇)、村的数量。

第四条灾情统计、核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及时准确。

第五条向国际社会提供灾情,须经民政部批准。

第六条灾情统计内容主要包括综合情况、农牧业损失情况、工作数据等项。

第七条综合情况统计指标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及发生时间、地点、台风编号、地震震中经纬度、受淹县城、受灾人口、成灾人口、被困人口、转移安置人口、无家可归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伤病人口、倒塌房屋、损坏房屋、损失粮食、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八条农牧业损失情况统计指标主要包括: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减产粮食、饮水困难大牲畜、因灾死亡大牲畜、农牲业因灾直接经济损失等。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慈善组织应急款物捐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慈善组织应急款物捐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慈善组织应急款物捐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内民政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慈善组织应急款物捐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慈善组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慈善组织应急款物捐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21年3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急款物募捐活动管理第三章应急款物的接受和管理第四章捐赠额的确认第五章应急款物的分配和使用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慈善组织应急款物捐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以下统称“慈善组织”)应急款物捐赠的管理使用,切实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慈善捐赠款物全部及时用于应急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组织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急款物的募集、接受、管理和捐赠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款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捐赠方”)向慈善组织捐赠的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合法资产。

第四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各级慈善组织应当按登记管理层级分别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政府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机构”)的有序组织引导下开展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

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及下属各单位。

第三条对外捐赠是指各单位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

第四条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无偿。

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量力而行。

捐赠应与单位财力状况相适应。

严重亏损或对外捐赠后影响到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职工切身利益的,不得对外捐赠。

(三)备案管理。

各单位对外捐赠必须报批准,财务部负责报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对外捐赠类型:(一)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或慈善机构、红十字会、见义勇为促进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或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和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或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目的,向其它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对外捐赠方式:(一)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进行;(二)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三)国资委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七条各单位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八条各单位与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不得作为捐赠对象。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08•【字号】阳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阳政发〔2015〕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现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为社会救助事业长远发展提供了法律遵循,已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3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办法》,整合完善全市社会救助政策,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现救助标准与本地人均消费水平相挂钩,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实现市、县(区)两级政府各部门间社会救助信息互通互联、资源共享、形成合力,确保救助对象认定准确、管理科学,维护社会救助政策的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提升社会救助公共服务能力,确保社会救助政策落地见效,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畅通社会参与和监督渠道,实现“阳光救助”,共同开创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工作新局面。

二、具体任务(一)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充实和加强市、县(区)两级社会救助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信息共享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正文:---------------------------------------------------------------------------------------------------------------------------------------------------- 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1994年3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6月4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御洪水、台风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及时组织抢险救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洪水、台风的防御及抢险救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特区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各区三防指挥部在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及驻深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及基干民兵等,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在市、区三防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或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第四条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章抢险救灾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防办)是市三防指挥部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为:(一)编制洪水、台风灾害的风险图表;(二)发布排洪预警信号;(三)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抢险救灾工作,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四)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命令,发布灾情公报;(五)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决定,公布临时避险场地的位置及撤退、疏散的路线;(六)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决定,组织临时抢险救灾队伍;(七)经市三防指挥部授权,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八)完成市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抢险救灾期间,市公安机关负责指挥灾民的疏散及撤退,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陆地的突击救生。

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3.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应急局、粮食物资储备局: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1日正式实施)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制定了《上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0年3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第三章救助项目及补助标准的确定第四章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第五章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第六章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上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市、区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市、区、街道(乡镇)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救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以及紧急援助外省市救灾资金等项支出。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3.09.22•【文号】应急〔2023〕87号•【施行日期】2023.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应急〔2023〕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2023年9月22日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别重大、重大(以下简称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总结自然灾害防范应对活动经验教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推进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特大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草原火灾、地震、洪涝、台风、干旱、堰塞湖、低温冷冻、雪灾等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

其他重特大自然灾害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组织开展。

第三条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遵循自然灾害规律,全面查明灾害发生经过、灾情和灾害应对过程,准确查清问题原因和性质,评估应对能力和不足,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第四条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分级组织实施。

原则上,国家层面负责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省级层面负责重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

国家层面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评估重大自然灾害。

重特大自然灾害分级参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定及省级以上应急预案执行。

第二章调查评估组织第五条国家层面的调查评估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开展。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民政局:为更好贯彻执行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健全地方各级资金安排和分担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切实保证救灾救助工作的需要,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制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金安排职责划分和分担机制我省发生自然灾害所需要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灾害类型、灾情大小和分担政策,分别按以下办法安排:(一)一般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指国家减灾委和省减灾委均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根据灾情和保证救灾工作基本需要的原则,统筹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对一般自然灾害中央和省不安排补助资金。

(二)重大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指省减灾委启动了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运用省级预算安排的省级救灾专项资金,对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

对省减灾委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但灾情相对较重且受灾地区财力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资金补助。

(三)特大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

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指国家减灾委启动了救灾应急响应且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救灾专项资金,对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重庆益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一、总则1、编制目的: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是针对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制定的。

是为了确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时,做到事前有准备、有措施,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性事故做到有序控制,努力把事故降低到最低程度,损失降低到最小。

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集团公司有关要求。

根据工程施工特点,结合我项目部实际情况,编制《水电七局上通坝水电站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3、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居思危、预防为主”的思想,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管理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4、工作目标。

建立覆盖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做到组织落实,资源保障,职责明确,程序明了,措施可行,工程受控。

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快速反映,协同应对。

做到有组织有系统的管理,严格预案启动的审批,保证预案一旦启动,便有效实施。

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项目部生产经营活动各个场所的单位的生产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的突发应对工作,指导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应对工作。

二、应急救援组织、人员及职责分工为更加及时、妥善的处理好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自然灾害事故,做好应急和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公司相关文件,特制定上通坝水电站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保证应急预案的正常运行和日常应急工作的开展,特成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组长:高健副组长:甘洪福、龙运胜、向夕云、黄雷霆艇成员:全启瑜、陈智、代峰、何军、王强(一)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实施,由指挥机构、管理机构、抢险突击队组成。

关于临时救助的实施办法(最新)

关于临时救助的实施办法(最新)

关于临时救助的实施办法(最新)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X政发〔X〕35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X政函〔X〕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其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人口、困难发生在本市的持有《XX 省居住证》的人员和流动人口。

二、救助原则(一)应救尽救。

确保求助有门,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都能按规定得到相应救助。

(二)及时救助。

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挥救急难作用,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摆脱临时困境。

(三)适度救助。

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推行适度救助,着力解决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四)公开公正。

救助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三、救助条件(一)凡符合以下救助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各类意外事故,或者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3.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两正”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提供临时安置、急病救治、协同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5〕5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5〕5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5〕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精神,切实抓好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是我国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标志。

《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活权益,不断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与任务,统筹推进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以精神救助、特色救助为补充,各项救助制度相互衔接、救助功能协调发挥、惠及所有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促进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信息化,共同维护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明确贯彻落实《办法》的主要任务(一)巩固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性救助作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同步上涨机制。

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者超过4%,或者CPI中的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者超过10%,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照同比涨幅计算的额度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CPI或者CPI中的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到启动条件之下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杭政办函[2013]42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4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8日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6号)和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包括龙卷风、大风、冰雹等)、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区、县(市)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公共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二)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三、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杭州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启用运行和关闭管理,适用本办法。

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经政府规划、建设或者改造,用于群众避险安置的安全场所。

第四条应急避难场所按照场地类型,分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和室内应急避难场所两类。

第五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公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制定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以外)管理工作;制定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汇总、报送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并对外公布;组织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运行及关闭工作。

市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直属学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市属高等院校开展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教育部门开展学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市属福利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各区民政部门开展区属福利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市属技工学校等相关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市属文化场馆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开展区属体育设施、文化馆(站)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县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评估暂行办法

县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评估暂行办法

县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应对自然灾害和各类突发事件,做好防灾减灾和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开展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评估,对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过程和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客观分析^p 和评价,以便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自然灾害防治和安全生产事故防范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县发生干旱、洪涝、台风、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低温冷冻、雪、风雹、地震、森林火灾等一般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较大及以上等级的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评估按上级规定协助配合执行。

第三条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规律,客观反映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机理、致灾原因以及防灾减灾和救援救助情况;建立整合优化的调查评估指标体系,深入分析^p 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特点规律,突出实效,进一步提高自然灾害“防、抢、救”能力和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

第四条采取“统一协调、分级负责、部门联合”的方式,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和调查评估工作需要,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会商、现场调查评估及相关业务咨询工作,以及本辖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基础数据的收集填报和审核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按分工协助配合。

第二章调查评估的启动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发生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适时启动县级调查评估:(一)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二)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县农业人口10以下,或3万人以下;(三)暴雨、冰雹、大雪、大风等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四)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救[2011]1号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救[2011]1号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救[2011]1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委),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税)局:为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规范救灾物资管理,进一步提高我省自然灾害救助能力,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广东省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规范救灾物资管理,提高全省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使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救灾捐赠资金,由民政部门负责采购,专项用于转移安置灾民生活救助和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使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使用应遵循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分级拨付;专物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公开公平,严格监督原则。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级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调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民政部门的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计划及经费预算,落实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经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共同做好救灾物资使用的监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回收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救灾物资采购第六条救灾储备物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应急志愿者考试题库及答案

应急志愿者考试题库及答案

应急志愿者复习题一、单选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地质灾害预报由(B)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A.乡B.县C.市D.省2.公交车上失火,车门无法开启时,乘客应该(A)就近打碎车窗,从车窗疏散逃生。

A.用车上备用的专用铁锤B.鞋跟C.以上都有D.挤向车门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宗旨是(C)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A.预防B.减少C.预防和减少D.控制4.突发事件分为几级?DA.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分为两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

B.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分为两级:Ⅱ级(一般)、Ⅰ级(较大)。

C.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分为三级: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

D.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

5.突发事件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的时限为(D)小时。

A.0.5个B.1个C.1.5个D.2个6.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A)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突发事件B.应急事件C.事故灾难D.自然灾害7.应急管理机制的建设目标是(D)。

A.统一指挥、反应灵敏B.协调有序C.运转高效D.以上都有8.(D)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A.县级政府B.市级政府C.国务院D.国家9.从动员对象上看,(C)可以分为应急人力动员、应急物资动员、应急财力动员、应急避难场所动员、应急交通运输动员等。

《自然灾害统计制度》2019年修订

《自然灾害统计制度》2019年修订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征求意见稿,201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9年月本统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1)(一)调查目的。

(1)(二)统计范围。

(1)(三)主要内容。

(1)(四)调查方法。

(1)(五)组织实施。

(1)(六)报送要求。

(2)(七)统计资料公布。

(4)二、报表目录 (6)三、调查表式 (8)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及附表(1-5) (8)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23)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及附表(1-5) (25)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 (34)受灾地区基础指标统计年报表 (37)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39)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 (40)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 (41)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 (43)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 (45)四、附录 (46)(一)灾害种类术语解释。

(46)(二)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规程。

(47)(三)附则。

(49)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

为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掌握自然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为灾害防范救援救灾等应急管理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

1.本制度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为上报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9•【字号】江津府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政府出台了贯彻落实该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5号),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政府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重要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对于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镇(街)、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准确把握社会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功能定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把贯彻落实《办法》和市政府的实施意见作为改善民生的大事来抓,突出重点,解决难点,依法推进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切实完善和落实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一)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

城乡居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认定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

对具有本区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消费支出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区政府按照重庆市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辖区城乡居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

12.2010年深圳市罗湖年鉴社会生活

12.2010年深圳市罗湖年鉴社会生活

罗湖年鉴社会生活— 267 —— 268 —【2010年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罗湖分局领导成员名单】局 长:陈庆雅副局长:张朝胜 李素英 曾 波【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2010年,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罗湖分局(简称罗湖社保分局)内设办公室、基金偿付科、社会保险征收科、养老保险科、医疗保险科、失业保险科、工伤保险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科、社保稽核科,人员编制46名,其中,行政编制37名,专业技术雇员编制1名,辅助编制5名,工勤编制3名。

【概况】2010年,罗湖区各险种参保人数稳步递增。

年底,辖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64.43万人,比上年增长20.3%;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6.9万人,增长14.71%;医疗保险参保人数60.48万人,增长15.9%(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40.69万人,增长17.8%;劳务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9.79万人,增长10%;少儿医疗保险及机关家属统筹医疗保险参保人数9.99万人,增长14.7%);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数39.22万人,增长18%;工伤保险参保人数43.86万人,增长16.4%;基金征收额23.36亿元,增长19.91%。

【养老保险】2010年,罗湖区养老保险工作扎实开展。

年内,罗湖社保分局严格规范养老审核业务,重视细节,避免错漏,准确核发待遇,实现养老待遇审核支付业务零差错、零超时办结。

全年审核办理退休1839人,比上年增长4.6%;审核支付死亡341人,增长25.83%;一次性养老待遇审核办理18人;按月养老待遇支付总额44708.92万元,增长35.27%;员工死亡待遇支付总额1190.17万元,增长34.58%;指纹采集验证人数27437人,增长2.88%;异地验证人数563人,比上年减少12.58%。

优待老龄人,会同2010年7月14日,罗湖社保分局举行辖区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签约仪式2010年罗湖区退休员工审核与待遇支付情况表2010年罗湖区医疗保险参保情况表社会保险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实行到老龄人家上门验证、异地验证、代报医疗费用、上门体检等贴心服务;指导并配合街道、社区筹划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传统节日慰问活动,通过细致周到的工作,让离退休人员切实感受政府关爱、组织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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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慈善会关于
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救助暂行办法
为了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帮助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的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根据《罗湖区慈善会章程》,结合我区慈善资金筹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救助对象
在罗湖区域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对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需要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

第二条救助范围
(一)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可以申请生活救助金。

(二)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致使身体严重受伤而无力医治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金。

第三条救助原则
(一)全区每年用于自然灾害和突发性重大事故的救助总额不超过50
万元。

(二)救助对象须在深圳市内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本市三级医院、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推荐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疗,自费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给予救助。

(三)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后一年内申请有效。

第四条资助标准
(一)申请生活救助金,当年只能申请一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医疗救助金,按自费医疗费用的10%给予救助,但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五条经费来源
区慈善会每年可动用的慈善金以及向社会定向募集的捐赠资金。

第六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生活救助金的,由受助家庭成年家属提出。

申请医疗救助金的,由其本人提出;本人为未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因重病无法正确表达意志的,由其监护人或家属提出。

(二)申请人应到遭受自然灾害或事故发生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
并递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罗湖区慈善会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救助金申请表》(一式二份);
2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发生自然灾害或事故的相关证明或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在市外医疗机构进行急诊或经本市三级医院、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推荐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需提供本市医院开具的转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受助家庭户口簿或受助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申请监护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4、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三)社区工作站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报送区慈善会审批;审批时间不得超出一个月。

(四)申请人接到领取救助金通知一个月内,凭救助对象和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领取救助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本办法由深圳市罗湖区慈善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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