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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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贵阳市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贵阳市技术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贵阳市技术管理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内所有从事科技行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技术管理的定义技术管理是指科研机构、企业、个人在进行科技活动及科技成果应用过程中,实施的组织管理、标准制定、人才培养、知识产权等活动。

第四条技术管理原则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

2.加强信息共享,促进合作创新。

3.倡导勤俭节约、诚信守信、依法行事的精神。

第二章技术管理的职责第五条主管部门的职责1.加强科技管理法规的制定和宣传,建立科技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科技项目的立项、验收和监督。

规范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和成果评价。

3.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培育科技企业。

4.促进科技信息共享,推动行业合作和交流。

第六条科研机构的职责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科研诚信规范,开展科技活动。

2.建立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和信息平台,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4.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

第七条企业和个人的职责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开展科技活动和技术服务。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科研机构和发明人的知识产权。

3.提高技术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发展和经济繁荣。

第三章技术管理的具体要求第八条科技项目的管理1.科技项目应按照立项、实施、验收、结项等流程进行管理,科技项目合同应当合法、合规、合约。

2.科技项目的资金管理应符合财务制度,支出应严格执行预算制度。

3.科技项目成果应当及时公示,发挥科技创新的应有作用。

第九条知识产权的保护1.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做到科技成果申请专利或登记著作权。

2.企业和个人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开展技术服务和转化时,应遵循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承诺义务。

第十条科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1.加强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实施人才项目,促进高层次人才和优秀团队的发展。

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用地控制指标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一、为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供应和后期建设管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精神~制定我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产业园区包括: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省级工业园,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工业园~循环经济工业园~文化和动漫产业基地等。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产业园区内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评价用地效益~以及加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本控制指标适用于产业园区内新建工业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五、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和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具体标准见《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

同时符合这五项指标的工业项目~可以单独供地。

不能同时满足五项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只能安排进入标准厂房。

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可不受本控制指标限制。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六、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按照二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贵州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白云经济开发区按照三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贵州六盘水钟山经济开发区按照四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贵州安顺经济开发区、贵州安顺西秀工业园区、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贵州都匀市经济开发区、贵州兴义顶效经济开发区、贵州修文医药产业园区、贵州龙里工业园区、贵州安顺黎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贵州玉屏大龙经济开发区、贵州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按照五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其他产业园区的控制指标~按照所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划分等别的地区类别执行。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8月整理).pdf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8月整理).pdf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除农村个人建房、市区私房修建和临时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的规定执行,分区规划未覆盖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无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密度指标,按有关专业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独立工矿区和建制镇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附表(一)中心环路以外的指标执行。

第十条市中心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下表控制。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技术交流等科学技术进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实行自主创新、合作创新、加强转化、重点突破、引领跨越的指导方针。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以及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和统筹协调。

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边远、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优先安排促进民族、边远、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项目。

第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介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科学技术进步考核办法,实行科学技术进步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激励创新。

第二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学技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发展重大问题,合理配置科学技术资源,鼓励推动国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交流与应用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各类科学技术计划,支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料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料

1、定义2、特点3、评价指标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China National High-Tech Industrial Development Zone),全称为“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国家高新区”、“国家级高新区”,属于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家级科技工业园区,特点是依托于智力密集和开放环境,依靠科技和经济实力,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科技资源、资金和管理手段,通过惠政策和各项改革措施,实现软硬环境的局部优化,最大限度地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而建立起来的集中区域。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必须具备国家科委《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中规定的条件。

认定工作由省、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手续是,兴办者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定后报省、市科委批准。

高新技术产业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性政策。

如享受进出口货物的关税优惠,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证,经批准可设立技术进出口公司,享受外贸经营权,可通过银行发行债券以筹集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可优先纳入当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可以自行制定产品试销价格或自行定价,可以对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五年内企业交税收新增部分可用于开发区建设,安排劳动就业和招收职工时可得到优先考虑等,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采取优惠政策是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之有效的措施。

成立高新技术开发区,也会成立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负责统筹管理及招商等。

特点1、占城市的GDP总量大,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贡献大;2、GDP增长率远高于国家平均水平。

2003年增长率为34.56%;3、合同外资总额增幅、进出口总额增幅等数值均远高于国家平均水平。

名单北京市(1)(1)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上海市(2)(1)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上海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市(1)(1)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河北省(4)(1)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燕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庆市(1)(1)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苏省(13)(1)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徐州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5)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7)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8)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9)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0)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1)宜兴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12)泰州医药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13)扬州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山东省(10)(1)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威海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7)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8)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9)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0)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东省(9)(1)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中山火炬高新技术开发区(7)肇庆市大旺高新技术开发区(8)江门高新技术开发区(9)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河南省(4)(1)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安徽省(3)(1)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浙江省(4)(1)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西省(4)(1)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辽宁省(5)(1)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辽阳高新技术开发区(5)营口高新技术开发区陕西省(4)(1)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4)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北省(3)(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2)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宜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四川省(2)(1)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南省(4)(1)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株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湖南省益阳高新区福建省(3)(1)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厦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省(3)(1)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延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黑龙江省(3)(1)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西壮族自治区(3)(1)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西省(1)(1)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省(1)(1)海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南省(1)(1)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州省(1)(1)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甘肃省(3)(1)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银川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蒙古自治区(2)(1)呼和浩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1)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夏回族自治区(1)(1)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海省(1)(1)青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计:99家。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介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介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贵阳国家高新区)是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也是贵州省唯一的国家级高新区。

目前,已初步形成“一区三园”的发展格局,其中,金阳科技产业园规划面积1.66平方公里,新天高新技术工业园规划面积1.31平方公里,起步规划建设的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先期规划面积17平方公里、远期拓展到92平方公里。

贵阳国家高新区按照“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方针,引进了中航集团、中电集团、中国南车集团、中国兵装集团、法国赛峰集团、贵州科学院在园区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聚集了振华科技、航宇科技、皓天光电、力源液压、时代沃顿、泛特尔生物等骨干企业,培育了朗玛信息、汇通华城、成智重工、雅光电子等一批科技型成长企业,初步形成了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主导产业,先后被认定为“国家(贵阳)片式元件产业园”、“国家电子元器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

现全区共有企业1200余家,其中,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51家,占全省的42%。

贵阳国家高新区聚集了国家复合改性聚合物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精密微特电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贵州片式元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贵州先进锻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贵阳国际生物材料研发与产业化公共实验室、国家质检总局四个国检中心等一批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拥有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58家,其中国家级中心4家、省级中心14家;建成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贵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贵州火炬软件园、贵阳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园、贵阳国家高新区大学生创业园等孵化器。

贵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被认定为省级“科技人才培育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被科技部认定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

目前,留学生创业企业17家,博士创办企业20余家,大学生创业企业151家。

当前,贵阳国家高新区紧扣“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遵循“走科学发展路、建生态文明市”的基本路径,围绕建设现代化生态科技新城的发展定位,大力构筑核心动力圈、产业聚集圈、商务服务圈“功能三圈”,在金阳科技产业园着力打造技术研发、创新孵化、信息软件、资本运营、科技商务“五大中心”;在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加快建设新材料新能源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生物医药产业、电子信息产业“四大基地”。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9•【字号】筑府办发[2010]211号•【施行日期】201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21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09〕6号),设立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

(三)研究拟订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规划与政策,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攻关项目。

(四)加强研究拟订民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强化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

(五)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管理和统筹协调,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实现科技资源共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六)承担省科技厅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职责。

(七)增加贵阳地区地震防震减灾综合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拟订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各类科技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与工程;负责统筹协调应用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工作,牵头组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筑府办函〔2017〕13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筑府办函〔2017〕13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筑府办函〔2017〕1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5号)、《关于印发贵州省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黔招商领导小组发〔2012〕3号)和《贵州省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黔投字〔2013〕1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优化投资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代办服务是指设立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办服务中心),接受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委托,指派项目代办员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无偿为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的一种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

第二条贵阳市代办服务中心设在市投资促进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全面开展代办服务工作。

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投资促进部门应成立代办服务机构,并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开设代办服务窗口,形成省、市、区(市、县)三级代办服务体系,实现代办服务网络全覆盖。

从2017年起,将代办服务纳入年终全市投资促进综合评估。

第三条凡符合贵阳市产业导向的利用外资和境内省外招商引资项目(不含国家宏观调控项目、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项目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等),从项目立项到开工、投产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均可向代办服务中心提出委托申请,委托代办服务中心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文:----------------------------------------------------------------------------------------------------------------------------------------------------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97年10月3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除农村个人建房、市区私房修建和临时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的规定执行,分区规划未覆盖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无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密度指标,按有关专业法规、规范执行。

贵阳国家高新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2020-

贵阳国家高新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2020-

贵阳国家高新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2020-2035)项目采购需求公示内容项目编号:GZMC-ZC20186045项目名称:贵阳国家高新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2020-2035)项目采购人: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代理机构:贵州明诚招标有限公司第一部分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一、项目背景1、贵阳空间战略发展规划2035相关规划加快编制国务院批复同意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将于2020年到期,亟需启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前期研究工作。

贵阳市将先通过编制《贵阳空间战略发展规划2035》,为下一步全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打下坚实基础,目前市里已开展一系列相关课题的研究工作。

贵阳国家高新区需主动出击,提前谋划,通过编制战略发展规划,明确发展定位,争取在新时代背景下新一轮区域竞争中承担更大的职能。

同时为高新区工管委提供决策咨询,为近期施政提供抓手。

2、贵阳高新区经过二十多年发展,实现逐步扩容与成长,发展成效显著贵阳国家高新区是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全省首个国家级高新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逐步从设立之初的新天园扩张为“一区三园”的发展格局,括新天园(1.31平方公里)、金阳园(2.34平方公里)、沙文园(27.37平方公里)。

近几年,贵阳国家高新区在全国高新区综合排名上升显著,从2013年的56位上升为41位,是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核心区、国家大数据产业技术创新试验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是全省大数据产业发展集聚区,全省“1+8”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之一。

3、高新区争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入新时期新阶段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做出示范的区域。

在国家转型发展的新常态下,贵阳市未来的发展必须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大力提高创新竞争力,才能在未来的发展中取得突破。

因此高新区提出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未来实施创新驱动的关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4]3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4]3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4]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17日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全过程统筹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全市范围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利用政府资源进行融资等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投资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其他建设专项基金项目原则上参照执行。

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对内容单一、技术较为简单且直接费用低于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审批程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是指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策取向和工作重点,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组织实施,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性投资资金的行为。

第六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3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3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3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26日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2019年3月修订)为科学评估我省开发区建设情况,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8〕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范围和内容(一)考评对象。

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其它类型产业园区不在此评价范围。

(二)考评范围。

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四至”范围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范围;经市(州)政府同意,县(市、区、特区)政府书面委托授权开发区管委会实际管辖范围,并报省商务厅备案同意。

(三)考评内容。

考评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主要指反映开发区年度在经济发展、增长速度、开放创新、集约发展、生态环保、区域带动、营商环境、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表现。

贵阳国家高新区基本情况

贵阳国家高新区基本情况

贵阳国家高新区基本情况贵阳国家高新区于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是全国56个国家级高新区之一,也是贵州省内唯一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现已形成“一区三园”布局(即新天高新技术工业园、金阳科技产业园、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

新天园区和金阳园区规划总用地为7.97平方公里,当前正全力推进建设中的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总规划面积92平方公里,建设用地67平方公里,先期规划建设17平方公里。

贵阳高新区建有国家级中国(贵阳)片式元器件产业园、医药工业园、贵州火炬软件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园和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园。

区内设有海关,建有保税仓储区,是贵州目前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高科技创业配套环境最完善、政策最优惠的开发区。

截止目前,全区共有企业1891余家,其中,外资企业19家;上市公司10家,占全省上市公司(17家)的58.8%;高新技术企业30家,占全省56家的54%。

初步形成了电子信息产业、先进制造业、新能源新材料、生物与医药业为主的四大产业,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率均在30%以上。

2009年,高新区金阳园区地域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累计完成22.7亿元,新天园区累计完成79.57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897亿元)的11.4%;金阳园区高技术工业总产值累计完成8.5亿元,新天园区累计完成45.14亿元,占全市高技术工业产值(156亿元)的34.39%。

2010年1-9月,全区地域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完成50.6亿元,为市下目标的76%,其中:金阳园区完成23.3亿元,同比增长26.27%,为市下目标的83.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4.16亿元,同比增长106.43%,为市下目标的68%;财政总收入完成2.29亿元,同比增长57.6%,为市下目标的94.81%;地方财政收入完成 1.01亿元,同比增长59.07%,为市下目标的99.08%。

招商引资市外境内实际到位资金完成9.09亿元,为市下目标的82.6%;实际利用外资完成764万美元,为市下目标的42%。

贵州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试行办法

贵州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试行办法

贵州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试行办法【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1992.05.26【实施日期】1992.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州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试行办法(1992年5月2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速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现就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试行办法:一、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

举办这三个省级开发区的主要宗旨是:以军工企业为依托,加强军民结合,加快改革开放,开展外引内联,加大投资强度,推进科技进步,重点培植对全省经济发展带动性大、竞争性强的汽车、电子等后续支柱产业的成长。

同时,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速度的要求,把开发区率先建成城市现代化小区。

二、开发区鼓励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省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投资者)到开发区投资,开发、建设各项经济技术和社会事业,并享受开发区的优惠待遇。

贫困地区按照“本地注册、异地办厂、利益返还”原则到开发区举办企业,除享受开发区的优惠待遇外,还可按合同规定,分回产值、税收、利润、劳动指标等。

三、投资者可以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国营企业、集体企业、联合企业和私营企业。

四、开发区内以开办技术先进的工业项目为主,同时相应发展第三产业。

五、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兴建和经营供水、供气、供电、供热、排水、通讯、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

六、开发区内不得开办下列生产项目:(一)技术落后的;(二)严重污染环境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三)产品属于我国政府禁止的。

七、省人民政府成立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各开发区的工作。

贵州省开发区条例

贵州省开发区条例

贵州省开发区条例(2012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加快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规范开发区管理和服务,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开发区是产业发展的集中区、吸引外来投资的聚集区、体制创新和科技引领的先导区,有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采取特殊政策措施,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开发建设的经济发展区域。

第四条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产业集聚、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管理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

省人民政府主管开发区的行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指导、服务和管理开发区工作。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开发区进行服务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其所设立开发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省开发区主导产业、科技进步、综合经济实力等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章省级开发区的设立第七条省级开发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二)具备相应的产业基础和区位、交通等优势;(三)符合国家和省对自然和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四)有明确的面积范围;(五)产业结构和单位面积投入产出符合省的有关规定;(六)具备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路、通信、平整土地等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以及污染物处置设施;(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省级开发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省级开发区的申请;(二)可行性报告;(三)土地利用方案;(四)选址意见书;(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设立省级开发区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7.25
•【字号】筑府发〔2017〕15号
•【施行日期】2017.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
审批局的通知
筑府发〔2017〕1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根据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印发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6号)文件精神,《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中央编办备案同意,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试点方案》中明确,高新区行政许可事项为39项。

集中事项划转的市直部门务必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相关工作,涉及观山湖区、白云区的内
容,在高新区范围内均统一由高新区管委会行使相关行政许可,由市直有关部门作好调整。

二、根据中央编办、省委、省政府有关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设立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面的事宜,由市编委办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另行报批。

2017年7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贵州(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贵州(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贵州(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0.02.13
•【文号】国办函[2000]22号
•【施行日期】2000.02.13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贵州(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0]2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黔府呈[1999]25号)收悉。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贵阳市南郊,北起贵阳纺纱厂、黔江机械厂,西从壮渡桥沿南明河到马场,东沿华烽电厂、动力机械厂至小黄河边,南至花溪区宽寨,规划范围总用地9.55平方公里。

三、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贵阳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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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加强对高新区项目的扶持,高新区内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扶持的项目,高新区按照相应比例予以资金匹配。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个人在高新区从事技术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对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在高新区实施产业化的机构和个人予以扶持。
(一)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事项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损害企业、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适时制定公布有关优惠、扶持、奖励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10330(颁布时间)
20110601(实施时间)
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2010年12月30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高新区管理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贯彻国家、省、市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制定和实施高新区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根据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高新区详细规划,编制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高新区的综合配套改革,指导高新区内企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培育发展各类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十条 高新区应当建立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对高新区内需申报认定高新技术的企业提供服务,协助企业申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公开有关优惠政策、办事项目、程序、时限、服务承诺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为高新区内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统筹、协调、管理高新区的经济技术协作和招商引资;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协助高新区管委会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支持高新区所在地有关区、县发展经济,形成相互促进的合作机制。
第六条 高新区应当建立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
贵阳市人大网站(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20110330(批准时间)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孵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贵阳)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职权,在高新区内行使市级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五条 高新区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在高新区兴办综合孵化器或者各类专业孵化器。经认定的孵化器,享受国家、省、市和高新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高新区应当加强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等特色园区建设。
鼓励、扶持留学归国人员、大学毕业生及其他人才在高新区创业。
鼓励和支持金融、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网络信息、创意设计等现代服务业以及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其他产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者地区总部。
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省、市以及高新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区完善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市技术改造资金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应当重点保障高新区的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开发。
第十七条 鼓励符合执业资格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在高新区设立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享受高新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在高新区开展风险投资活动,设立风险投资机构。
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证券市场上市等方式回收其风险投资。
第十九条 高新区内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优化生产环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
鼓励和支持高新区改革、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多种形式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
第七条 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应当优先用于高新区的人才培养和引进。对高新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优先办理聘用、录用、户籍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 高新区内的建设用地,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统一征收、开发、出让、管理。
高新区管委会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处理;属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在3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移送投诉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高新区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率。
高新区的土地收益留存部分用于高新区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投资环境。
第九条 根据高新区发展需要,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可以在高新区内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依法为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提供服务。
第十条 高新区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高新技术领域,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发展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先进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并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适时调整产业发展方向。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范围、标准应当公布。
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向高新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进行以及省、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检查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擅自入区检查。实施检查不得干扰、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收费、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检查,高新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有权拒绝,并且有权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高新区管委会投诉。
第二条 在高新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区域,包括金阳科技产业园、贵阳高新技术生态产业经济带、新天高新技术工业园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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