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条例 - 教务处
【本科教务】上海师范大学实施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师范大学实施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4年8月修订)一、入学、注册与考勤(一)新生入学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经审核证件符合规定后办理缴费入学手续。
(二)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必须在《报到须知》所规定的时间内向招办请假,获准后生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严重者,将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四)校医院在对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我校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在保留期满时向原所在学院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五)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自费出国的,作自动放弃取得学籍的资格,第一学期修读学分的学费不予退还。
(六)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交费、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七)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
学生出勤情况在其成绩评定中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该门课程的教学需要自行决定,但必须将有关规则及标准在开课初期向学生公布。
学生对所选定的课程必须准时到课。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达成学校及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依据《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课程,是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必修课、限选课和选修课,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科研训练、创新创业活动等实践性教育课程。
第三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生,以及来我校交流、进修的各类学生,均须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第四条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在专业培养方案中予以规定。
第五条课程考核成绩均可累加记载,即可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多环节成绩累计得出。
第三章选课与考试资格认定第六条学校实行全面选课制。
未经选课直接参加学习和考核的学生,其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无效。
第七条选课一般分为预选和补选。
但由于教学要求及进度的差别,部分课程原则上不予补选。
各类课程的具体选课细则与时间安排以学校发布的选课通知为准。
第八条学生选课成功并按要求完成课程所要求的各环节学习任务(包括作业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即获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九条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其参加课程考试资格。
第十条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同时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补考的资格,只能通过重修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四章缓考与补考第十一条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试,可持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层次医院)诊断书申请缓考。
第十二条学生办理缓考须至少在考试前两天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部)负责人批准后生效。
除突发急病和特殊事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或考试后申请缓考。
学生因个人私事一般不准予缓考。
在校生参加重修课程的期末考试如发生与其他课程的考试时间冲突等特殊情况,原则上应于考试前两天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十三条对课程期中考试提出缓考申请且获得批准的,其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自动按缓考处理,学生不参加期末考试,但仍须参加相应课程的学习,否则按第八条、九条、十条的规定处理。
学生学习指南-上海师范大学
学生学习指南(适用于专科学生)(二)上海师范大学教务处二○一一年八月目录一、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1)二、关于公共体育课的规定 (16)三、上海师范大学考场规则 (18)四、上海师范大学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处理条例 (21)五、关于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25)六、第二专业修读规定 (26)七、校徽管理规定 (29)八、关于我校学生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旅游、探亲、定居手续的规定 (30)附录:关于专升本学生学籍管理与学位授予的补充规定 (32)关于执行学籍管理条例的决定校长办公会议2011年8月29日通过为了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加强教学管理,经研究,同意教务处对《学生学习指南》中的各项规定所作的修订与补充,并授权教务处对相关规定作出解释。
希望全校学生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希望学校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做好宣传工作,使各项规定得以贯彻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2011年8月29日一、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本规定特为我校专科学生制定。
具体如下:一、入学、注册与考勤(一)新生入学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经审核证件符合规定后,办理缴费入学手续。
(二)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必须在《报到须知》所规定的时间内向招办请假,获准后生效,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严重者,将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四)校医院在对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上海师范大学课程教学大纲模板
上海师范大学课程教学大纲模板(2020年8月修订)《××××》课程教学大纲一、教师或教学团队信息(填写说明:填入负责、参与教学大纲研制和承担课程教学的教师信息。
)二、课程基本信息(填写说明:1.课程类别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
2.特殊课程类型指需要特别说明的课程属性,如混合式课程、教师教育课程、创新创业课程、双语课程、新生研讨课、劳动课程、社会实践课程等。
3.线上学时指具有明确学习要求,由学生自主安排学习时间完成教师在课程平台中布置的学习任务需要的学时。
学生用于线上学习的学时和线下教师面授指导学习的学时相加应等于总学时。
符合学校线上课程标准的课程,可以设定少量线下面授学时。
线下教学课程可以不设线上学时。
学校鼓励教师开设线上线下混合课程。
4.授课对象指课程面向修读学生的专业和年级。
)课程名称(中文):课程名称(英文):课程类别:□通识必修课□通识选修课□大类平台课□专业必修课□专业方向课□专业拓展课□实践性环节特殊课程类型:周学时:线上学时:线下面授学时:总学时:学分:先修课程:授课对象:大纲制定日期:三、课程简介(填写说明:阐述课程在实现毕业要求中的作用,课程在专业知识体系中的位置,课程主要内容及知识结构。
课程学习对学生专业成长具有的价值。
教师对学生投入课程学习的要求和希望。
)四、课程目标(填写说明:1.课程目标应体现课程思政的育人追求。
2.专业课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要求制定课程目标。
3.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应面向修读专业和学生,根据国家相关专业类认证的毕业要求,研究、分解指标点,制定课程目标,落实毕业要求,并与听课学院、专业充分沟通,满足培养需求。
4.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应立足学校办学定位,对接各专业类国家认证标准毕业要求的通用能力和素养,制定课程目标。
4.一门课程高支撑承担毕业要求指标点的任务不宜多于3个,一门课程的目标不宜多于4个。
5.课程目标要明确通过课程学习,学生应获得的核心知识和技能,应形成的具体能力和素养。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准确评价学生学习成效,促进优良考风和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内进行的考试按主管部门可分为校内组织考试和校外组织考试。
校内组织考试是指由教务处或教学单位组织的课程考核;校外组织考试是指考点设在我院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级和省级考试,例如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等。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校内组织的考试,校外组织考试依照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考试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考核组织与管理第三条学校的课程期末考核组织、管理、巡查工作,由教务处全面负责。
课程期中考核由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
通识教育平台中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期末考核一般由教务处组织实施;通识教育平台中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和其它平台的课程一般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考核并组织实施;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的课程如果涉及专业覆盖面较广、学生量较大,教务处应当给予协助。
第四条学院给予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采用教学过程化考核的课程和单独设置的实习、实训、设计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考核不及格,补考工作由所属教学单位组织。
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需参加课程重修,按照《***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通识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组织补考。
第五条每个考场都必须安排足够数量的监考员。
40名考生以下的考场,原则上安排两名监考员监考;40名考生或以上的考场必须安排不少于三名的监考员监考。
第六条因缺课(或缺交作业)等原因取消考试资格、因无故缺考或考核违纪等原因致课程成绩0分,不允许参加补考。
第七条获准缓考的课程,缓考时间与该课程正常补考时间同期进行。
缓考和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缓考不及格不再另安排补考。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八条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以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定为准。
大学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三十七条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试卷,评阅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八条 试卷评阅完毕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填写《大学试卷分析报告》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试卷分析原则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基本数据状态分析,正态分布曲线情况;
2.试题分析,包括试题的难度、区分度等;
第四十四条 当前学期课程考核全部结束并录入成绩后,课程归属学院教务办公室应收集经任课教师签名确认的所有课程考核成绩表并按照学校档案要求归档。
第四十五条 学生如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于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课程归属学院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经课程归属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后,由教务办和任课教师共同查阅试卷,并将最终结果和处理意见告知学生本人。确属阅卷错误或登分错误的,由任课教师按程序申请办理成绩更改。
第三十一条学生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测试时,经校医院证明,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可以选修保健体育课。
第七章试卷评阅与试卷分析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各学院应立即按要求组织教师评阅试卷。统考课程要求三人以上集体评阅,采用分题评分,流水作业的方式,确实不具备流水阅卷条件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教学院长审批,可自己评阅。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学院可以根据专业特点、课程性质、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本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三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的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在教学计划上给予明确,课程教学大纲应注明该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含成绩评定方式),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将该课程考核方式(含成绩评定方式)明确告知选课学生。
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细则试行完整版
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细则试行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为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课程考核工作在各学院 (部)院长的领导下,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组织各专业及教师进行,教务处负责宏观调控、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课程考核应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每一门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
学期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超过一学期的课程则按实际授课学期,讲授一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毕业实习、毕业实践报告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条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含德育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才能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课程考核原则上按学期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负责安排。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先进行课程注册登记,未进行课程注册登记者,不得参加考试,不计学分。
第七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课程考核可以根据课程性质,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个别质疑、平时测验、课堂提问、调查报告、闭卷、开卷、设计等方式进行,由教研室根据教学大纲确定,所在学院(部)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
考核方式应在方案中进行规定,要求每个专业50%以上的课程采取口试、技能测试等形式,直接考核学生实际应用能力。
第八条课程考核内容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着重考核学生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上海师范大学教务处
上海师范大学教务处二○○九年五月目录一、网上选课的基本信息: (2)1、选课对象 (2)2、选课时间 (2)全体学生初选 (2)2006、2007级复选 (2)2007、2008级复选 (2)3、选课地点 (2)4、选课网址 (2)5、选课密码 (2)6、选课资料 (2)二、网上选课的注意事项 (3)1、选课辅导 (3)2、必修课程 (3)3、少选、不选 (3)4、初选、复选 (3)5、体育、外语课程 (3)6、保证选课成功的窍门 (3)7、课程表下发及问题处理 (3)8、选课操作说明手册 (3)三、网上选课的选课要求 (4)1、公共体育(必修课)的选修 (4)2、2007级大学英语高级综合英语(徐汇校区学生选修,属于任意选修课) (4)3、英语口语(必修课)的选修 (4)4、大学英语(必修课)的选修 (5)5、综合素质课程(属于限定选修课)的选修 (6)6、副修课程(属于任意选修课)的选修 (7)7、学院开设的选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7)四、附录 (8)附录1:2008级奉贤校区公共体育选课目录 (8)附录2:2008级奉贤校区公共体育选课目录(续) (9)附录3:2007级徐汇校区英语口语选课目录 (10)附录4:2007级奉贤校区英语口语选课目录 (11)附录5:2007级徐汇校区副修课程的选课目录 (12)附录6:2007级奉贤校区副修课程的选课目录 (13)为了方便学生网上选课,及时解决在选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教务处在初选和复选期间,提供以下几种咨询的办法,为同学解答有关选课问题。
初选咨询:5月27日——6月4日(上午10:00—下午4:00)u上海师大BBS教务处在线u接受电话咨询。
64322675,64322287,57123895,57122322复选咨询:6月11日——6月22日(上午9:00—下午4:00)u上海师大BBS教务处在线u接受电话咨询。
64322675,64322287,57123895,57122322u接受学生来教务处咨询全校下学期课程安排已基本就绪,根据学分制管理的要求,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将参加网上选课,在一定范围内安排下学期(2009年9月—2010年3月)自己的课程表。
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
第二条凡本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条课程考核应侧重检验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综合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第二章考核类型与形式第四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
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加口试等形式;考查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口试、论文、创作、设计等形式。
课程考核类型必须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
第五条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对课程考核进行改革。
课程考核改革方案须经系和二级学院研究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试卷(题)库建设与管理第六条各专业系应依据教学大纲制订考核命题计划和评分标准。
命题范围和考核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
试题量、难易度和覆盖面应适当,具有区分度和一定的难度。
试题题意应清晰明确,数据和资料应准确,文字应简练。
第七条考试课程应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
通识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原则上应建立试题库。
第八条试卷(题)库由课程归口的二级学院负责管理。
试卷(题)库管理人员由二级学院指定。
第九条存放课程试卷(题)库的计算机要设定安全密码,试卷(题)库管理人员须对试卷(题)库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条期末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原则上应从试卷(题)库抽卷或组卷。
抽卷时应采取随机抽卷,不得指定抽取试卷。
第十一条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送印、取回和密封。
试卷必须在校内文印中心印刷。
文印中心必须严格执行试卷收发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试卷属学校机密材料,二级学院和文印中心必须对试卷送印、印刷、运输、封存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教师和员工的保密教育,防患于未然。
试卷(库)或试卷失密,必须及时报告二级学院和教务处。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课程考核是检查教与学效果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是评价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环节。
课程考核的质量直接影响学校的教学质量,影响教风和学风。
为使课程考核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核方式每学期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均应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为平时测验、期末考试和综合考试,从课程的性质上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根据教学和考核要求,一般采用闭卷、开卷、大型作业、撰写论文(报告)、口试、实践操作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及早向学生公布。
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
二、命题与制卷1.命题原则上采用“教考分离”的方式,以增加学业检查与成绩评定的客观性。
要逐步完善试卷库和试题库。
2.命题内容要符合课程标准和教材的要求,与执业资格考试接轨,试卷的试题要求覆盖面广、题型优化、题量恰当、结构科学、难度适中,力求使试题具有较强信度和良好的区分度。
(要求掌握内容占80%)。
3.实行大题量命题原则。
考题量应使大多数学生只有不多于规定考试时间10%的“富余”时间用于核查试卷。
4.期末考试考题应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
其中客观题占40%左右,主观题占60%左右。
阶段性综合考试考题为100%客观题。
5.每次考核须准备难度相当的两套试卷,每套试卷均应进行试做,并提供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6.对原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如果与现有课程标准相符,可从试题库中抽取试卷或稍作修改进行命题,并做好试题库的维护与更新。
7.凡采用同一课程标准、教材和教学进度基本相同的课程应进行统一考试。
8.补考(学年制专业)课程的命题要求应与课程考试要求一致,既不准降低难度,也不得简化程序,不得使用原考题进行考试。
9.统考课程应提前2周由命题教师将试卷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制卷。
制成的试卷应按规定程序计数封装,在封口处盖章,注明考试的科目、班级、试卷份数、考场地点、监考教师、封装日期,封装好的试卷由教务处妥善保管,不得泄密和丢失。
上海师范大学本科课程修读管理规定
上海师范大学本科课程修读管理规定(2018年6月修订)一、选课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的要求,我校所有本科学生将参加网上选课,学生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大纲,按自身学习能力及学习意愿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安排下学期的课程。
(一)网上选课的基本信息:1. 选课对象:实行学分制的本科学生。
2. 选课时间:选课分初选、复选两次进行,并在每学期的期初对部分尚有教学资源的课程提供学生网上补选当学期课程的机会。
3. 选课方式:登录我校教务管理系统学生端进行选课与查询。
4. 用户名及密码:我校教务管理系统学生端为每位学生本科阶段对本人的学习相关事务进行查询与管理的最重要的途径,学生可使用上海师范大学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系统。
5. 选课提示(1)学生选课前一定要认真阅读“选课须知”,明确注意事项和选课要求。
(2)学生选修须按教务处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自行听课或参加考试者,不能取得学分。
整个选课过程必须由选课学生本人操作,若因由他人替代选课而造成的选课失败,责任自负。
(二)网上选课的注意事项1. 初选初选不受人数限制,第一分钟和最后一分钟上网选课都是一样的,如超出教学班预定人数,选课结束后由电脑按教学班人数要求随机抽取或保留选课虚拟货币值投入高的学生。
初选期间可增选,也可退选。
初选结束后即无法退选,请在初选时慎重选择课程。
2. 复选因教学班人数限制,初选并不能保证一定能被选中,所以每位学生必须在复选期间上网查询自己的选课课程表,缺失课程的同学需要在未满课程中再进行一次选课操作,否则直接退出即可。
复选为先到先得,因可选人数在显示时存在延迟,若系统提示人数已满,请选择其他课程。
复选期间只可增选,不可退选。
二、考勤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
学生出勤情况在其成绩评定中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该门课程的教学需要自行决定,但必须将有关规则及标准在开课初期向学生公布。
学生对所选定的课程必须准时到课。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和审批权限实施细则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及审批权限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管理,依法治校,以德育人,保证广大学生有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同时对违纪学生进行更有效的教育,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从批准之日起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或有新的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相应的违纪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1. 对违反治安管理,受到公安机关警告或罚款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2. 对违反治安管理,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3. 对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骗取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1. 犯有偷窃行为,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 团体偷窃、骗取他人财物,为首者应从重处分。
四、损坏、破坏公物或引起事故者:1. 因过失损坏公物或引起各类事故者,应赔偿经济损失,给予批评教育;若后果严重的,还应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2. 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引起各类事故者,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 故意破坏公物(包括毕业离校时)或引起各类事故者,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寻衅打架、提供伪证者:1. 用各种方式挑起打架事端(包括用言语向他人挑衅),引起对方打架或双方互殴的,应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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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条例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考核的质量既反映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治学态度,也反映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效果,同时又是学校教学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考核。
学位课程须采用考试形式,其他课程考核形式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答疑与命题
1、任课教师在考前必须安排好答疑,在答疑过程中,教师要耐心、认真地解答学生的疑问,同时应注意考题的保密性,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题。
2、所有课程的命题教师必须同时出具A、B试卷和参考答案,由教学院长或专业负责人决定考试使用试卷,若同场考试使用两份试卷考试,必须出具C 卷,依次类推。
命题试卷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考试和补考卷的题型应一致,重复题目的分值比例不得超过10%,题量足够。
3、对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相同的课程,原则上应做到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
4、考核可根据课程的特点,采用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理论考核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小论文等不同形式。
考核时间一般不少于90分钟。
5、学校提倡任课教师对考核方式进行改革,但改革方案和具体实施步骤必须报学院获得批准后方可实行。
二、阅卷与评分
1、考核结束后,教师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客观、公正地评阅试卷。
2、教师若要改动成绩,必须在更正处签名。
3、学生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评定,任课教师对学生的平时成绩应有书面记录,平时成绩必须在本课程开考之前评出。
4、教师应在该门课程考核结束的三天内完成评分工作,将《上海师范大学学生考核成绩登记表》的纸质文档交学院相关教务员。
5、成绩以百分制形式记载。
三、成绩登录与管理规则
1、成绩登录是学生成绩考核的一个重要环节,各有关部门均应给予高度重视。
学生成绩必须准确登录,严格管理。
对涂改过的成绩,阅卷教师应加盖个人私章或签名。
2、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任课教师须在教务系统中准确无误地完成学生成绩与考试情况的录入、提交工作,任课教师须及时打印原始成绩单并签字送教务员。
3、教务员应指导并管理任课教师的成绩录入工作,确保任课老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成绩的录入、提交工作,并及时将教师签字的原始成绩单统一存入学校档案馆。
4、若任课教师需更正错登成绩或补登成绩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教务处批准后方能修改成绩。
任课教师、教务员不得随意改动学生成绩,对违反成绩管理规定者,将作为教学事故论处。
5、如学生对任课教师给出的成绩有疑议,可以在成绩公布的三个月内提出书面查分申请,经开课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后,安排有关人员查卷。
必要时可由学校组织专家复议,但学生不能直接查卷。
6、学院教务主管应协助教学院长管理成绩录入工作及成绩修改申请的检查工作。
四、试卷管理与保存
1、教师及所有教学管理人员必须对试卷内容严格保密,若发现泄题、漏题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试卷并报教务处,同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2、所有试卷保存必须填写试卷保存记录,按专业(或班级)捆扎整齐并存放于专门场地。
公共课及公选课试卷由开课学院负责保管,其余试卷由学生所在学院自行保管。
特殊课程的考核可以采用光盘、照片等形式保管。
3、所有试卷的保存年限为每届本科新生入学后七年(即一年级起的第一张试卷到毕业的全部试卷,保存至毕业后三年)。
按七年保存年限的试卷包括第五年、第六年的重修或补考试卷。
4、毕业论文(设计)保存期为四年。
五、考核安排与考场规则
1、各门课程考核日程应在一周前向学生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公布考核日程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因特殊原因要变更的,应经学院教学副院长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
2、课程考核期间各学院和各公共课教学单位应安排好每天的主考教师。
主考教师全权负责处理考核过程中考场内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并应及时将发生的重大事件报教务处。
3、各学院要合理安排好考场,坚决执行间隔一个座位以上或一人一桌的规定,教务处应协助学院调配好课程考核教室。
4、1-50人的考场设监考2人,50人以上的考场每增加25人,应增设监考1人(如:51-75人的考场设监考3人,76-100人的考场设监考4人,以此类推)。
5、学生在一学期内某门课程缺课(指因各种原因未到校上课,包括已准假、未请假和请假未获批准等)时数达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在一个学期内无故缺课(指未请假和请假未获批准等)达到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应取消其初次考核资格。
6、若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现象的应立即停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按《上海师范大学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处理条例》处理。
六、外语口语、社会调查等其它形式的考核,必须事先制订考核方案和具体评分标准,并报教学副院长批准。
有关操作细则、考核文档的保管等事宜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
2017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