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在海事行政复议中的运用
行政复议的和解制度
小议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汝州市政府法制办2010-11-4 15:22:52 汝州我要评论『双击自动滚屏』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尤其是行政争议造成的矛盾,如果不处理好,将会对社会发展造成巨大的阻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明确指出行政争议的特点和解决方法,要求我们认真预防和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
在我国,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被广泛运用,在行政复议中,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调解机制在复议实践中虽已得到初步运用,但《行政复议法》却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虽然确立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也只是简单的规定。
本文试对我国行政复议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和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作进一步探讨。
一、和解、调解制度在行政复议中解决纠纷的重要意义在实践工作中,一些行政复议机关采取了协调、调解的方式审理案件,虽然在法律上找不到明确依据,但促成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一些行政复议案件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而终止。
这样的实践,符合我国“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结合,达到案结事了、稳定社会的良好效果。
同时,和解、调解制度的运用,有助于行政纠纷的彻底解决,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但是,在1999年发布实施的《行政复议法》中没有明确规定,2007年8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首创了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这在我国行政法上是一个重大的创新和进步。
和解、调解制度在行政复议中的运用,适应了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发展实践的需要,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是对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的创新,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
二、当前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和解、调解制度是否适用于行政复议乃至解决行政纠纷,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议不休。
行政复议的调解名词解释
行政复议的调解名词解释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有关事项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复核、改正或确认的一种行政法律程序。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调解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可以帮助当事方达成协议,减少争议的进一步扩大,促进行政法治的实现。
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一种司法救济程序,旨在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主要是解决行政争议和维护法治,有利于调整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调解调解是行政复议中一种常用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它通过行政机关或其指定的调解机构,借助调解人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磋商、协商,寻求解决的方法。
调解具有自愿性和灵活性,通过平等协商和互谅互让,促使当事方达成互利共赢的协议。
三、调解的程序和方式行政复议调解的程序和方式通常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和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调解分为自愿调解和强制调解两种形式。
自愿调解是指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的过程,并十分愿意配合调解人员进行协商与磋商,以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
自愿调解的程序较为简便,一般不需要过多的法律程序,参与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操作。
强制调解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行政机关的要求,强制当事人参与调解的过程。
强制调解可能会涉及特定的法定程序和时间限制,调解结果可能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确认和执行。
强制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解决争议的途径,但也可能因限制了自由意志而引发一些争议。
四、调解的优势行政复议调解相比于诉讼等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具有一些明显的优势。
首先,调解具有灵活性。
相比于诉讼等繁琐的法律程序,调解更加灵活,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和措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调解具有高效性。
调解可以有效地减少争议的扩大范围,节约时间和资源,并在当事人之间迅速达成协议,促进纠纷的早期解决。
再次,调解具有经济性。
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
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由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协商、调解,以达成和解的一种方式。
它是一种有效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能够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处罚类争议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出制裁决定的活动。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对处罚决定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
此时,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产生的争议。
例如,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当一名司机因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时,司机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来要求减免罚款。
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能够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则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和纠纷。
2. 行政征收类争议行政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用或者收回个人、组织的财产,对其进行补偿的行为。
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征收决定存在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
例如,在城市规划中,政府可能需要征收某些地段的土地用于建设公共设施,而这些土地的所有者可能会对征收决定提出异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能够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则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
3. 行政执法类争议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或强制措施的活动。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认为执法机关的处理不当或者存在错误,从而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
此时,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双方之间产生的争议。
例如,在环保领域中,企业可能会因为未能达到环保标准而被环保部门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产整改等措施。
如果企业认为自己被处罚不当,则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来要求减轻处罚或撤销处罚。
4. 行政合同类争议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个人、组织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在签订行政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合同的履行或者解除等问题产生争议。
此时,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双方之间产生的争议。
例如,在城市建设中,政府可能会与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协议。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决定、决议、处罚等行政行为引起当事人不满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并请求行政机关调解,以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制度安排。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核心是“法治化”和“调解化”。
其中,“法治化”是指建立有关行政复议调解的法律规范和程序,明确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
通过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明确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权益,知道如何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了解调解的程序和要求。
而“调解化”则是针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处理,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调解的特点是自愿、公正、公平、保密、及时,以达到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发展离不开行政机关的积极作用。
首先,行政机关应加强组织建设和培训,提高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水平。
行政机关要通过人才培养、制度建设等多种方式,提高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确保调解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
其次,行政机关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广泛宣传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向当事人提供充分的信息和指导,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争议,而不是通过诉讼途径。
同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行政复议调解与司法裁判相互补充、协调有序的格局。
最后,行政机关应注重调解结果的落实,及时跟进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确保当事人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加强政府公信力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积极意义。
一方面,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建立,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缓解司法资源的压力。
另一方面,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可以更加直接、高效地解决行政争议,减少当事人成本,增强社会对于行政机关的信任和满意度。
同时,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实施还可以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增加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7.25•【文号】海政法〔2019〕275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法〔2019〕275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我局制定了《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实施细则》的宣贯和培训工作,保证海事执法工作的稳定和连续。
二、请各直属海事局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海事行政处罚专用章印模及编号明细报送我局,我局将统一对外公布备查。
三、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实施细则》做好海事行政处罚系统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执法人员的权限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7月25日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中海事管理机构,是指各级海事局及其所属的海事处。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前款所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初始发生地、过程经过地、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下列违法行为,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一)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二)船舶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采取措施的;(三)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四)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五)船舶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超出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六)船舶未按照规定记录危防管理类文书的。
厦门海事法院海事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
厦门海事法院海事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厦门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9.11.15•【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海事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厦门海事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目录厦门海事法院海事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海事行政典型案例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强制执行陈忠义等人海事行政处罚案刘永弟诉东山县海洋与渔业局渔业行政给付案叶孝翁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德海事局、第三人林辉兴不服海上交通行政处理案福建省泉州海丝船舶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诉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案许长征诉厦门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强制案许长征诉厦门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渔业行政赔偿案厦门海事法院海事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2016年3月1日-2019年10月30日)2016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海事行政案件重新纳入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为充分发挥行政审判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职能作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院总结分析近几年海事行政审判工作概况,梳理涉海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和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以切实促进依法行政。
一、海事行政审判总体情况(一)坚持服务大局,依法履行职能深入落实加快福建发展的各项部署要求,通过依法审理涉海行政案件,加大对涉海重大项目、重点领域、民生工程的司法服务保障力度,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海丝核心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保障。
在司法审查中妥善处理支持清理“违法占海、用海”与促进依法行政的关系。
通过司法建议等为行政机关依法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促进严格、规范执法。
如申请执行人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执行福建省沙埕港物流有限公司一案,该案执行标的系针对被非法占用海域实施强制退海、恢复原状,但申请执行人超过了3个月的申请期限提交申请且无正当理由。
我院并未机械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而是充分考虑到本案涉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涉及重大国家利益这一特殊情况,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了受理申请并准予执行的裁定,同时发出司法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改进非诉申请的管理工作。
上海海事法院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委托调解机制探讨
上海海事法院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委托调解机制探讨一、上海海事法院委托调解机制介绍( 一) 适用范围1. 案件性质: 海事海商纠纷根据《海仲规则》第2 条的规定,该程序适用的范围为列明的7 种类型的海事纠纷,以及其他适宜通过委托调解解决的纠纷。
列明的7 种纠纷类型分别为: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船舶买卖、建造、修理、拆解合同纠纷; 租船合同纠纷; 船舶融资合同纠纷;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 海上救助、打捞、清污及港口作业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相比,《海仲规则》第2 条列明可以委托调解的案件范围小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
比如,《海仲规则》第2 条并未明确列明船舶触碰案件、油污案件、船员劳务纠纷案件等可以委托调解。
这不免令人遐想: 规则的制定者在制定该条规定时,是否有意对可以委托调解的案件类型作适当限制?2. 诉讼阶段: 不限,诉前、审前、审中均可根据《海仲规则》第3 条的规定,任何案件,无论是一审案件还是二审案件,无论法院是否已经受理,只要法院尚未作出判决,均可以委托海仲进行调解。
从该条规定的措辞上看,只要是法院尚未作出正式生效判决的案件,法院均可以将其交由海仲上海分会进行调解。
该条规定极大地扩大了可以委托调解案件的范围。
但是,该条规定也有值得商榷之处。
( 1) 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可以将正式立案之前的案件委托海仲上海分会进行调解。
但问题是,如果法院尚未正式受理案件,尚未对案件行使管辖权,那么法院有何权利处理案件,将其委托海仲上海分会进行调解?( 2) 对于庭审已经结束但法院尚未出具判决的案件,法官已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当事人如有和解意向,完全可以在法官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委托调解,则由于调解员并不了解案件情况,尚需花费时间研究案件材料并同当事人进行交流,因此由调解员进行调解岂非是额外花费时间、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二、委托调解机制的意义及优势就诉调结合机制而言,虽然实践中不免有一些不同意见,但是从其本意上看,其目的在于实现定纷止争、胜败皆明、案结事了的目标,这无疑是好的,既有助于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1.01•【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201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海事行政执法活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海事行政执法体制,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救济、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及其下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与评议工作。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四)裁量合理,处理适当;(五)符合法定程序;(六)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七)案卷整理规范。
第二章海事行政执法规范第一节海事行政执法职权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正职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领导责任;主管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副职、各执法部门的负责人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主管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主管责任;从事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合理分解海事行政执法职责,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确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所属执法机构或部门的执法职责、权限、管辖区域和相互关系;(二)按照海事执法工作的性质合理设置执法岗位,对执法权力进行分解,明确岗位职责、人员资质、工作标准,确定相应的执法责任;(三)采取适宜的方式将各项执法职责落实到相应的执法人员,明确具体的职权范围、应当履行的义务、执法行为的具体要求,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
海事行政复议现状及对策分析
海 事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海 事 复 议 机 关 通 过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进 行 审 查 , 果 发 现 下 级 海 事 机 构 所 作 出 的 如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或 不 当 的 , 以 作 出相 可 应 的 撤 销 、 更 决 定 以 及 责 令 作 为 被 申请 变 人 的 下 级 海 事 机 构 重 新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样 就 使 违 法 或 者 不 当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这 为在 海 事 系 统 内 部 得 以 及 时 纠 正 。 时 , 同 通 过 行 政 复 议 , 事 复 议 机 关 和 作 为 被 申请 海 的 下级 海 事 机 构 能 够 查 明违 法 或 者 不 当
1海事行政复议概 念和功 能
就 已 经 生 效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发 生 争 议 , 据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申请 , 法 由上 一 级 根 依 海 事管 理机 构对 海 事 具 体 行政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理性 ) 行 审 查 , 合 进 并做 出决 定 的 一 种 法 律制度 。 1 2 海 事行 政 复议 的作 用 . 海 事 行 政 复 议 的 作 用 主 要 表 现 在 三 个
督制度, 可避免给人“ 不 官官 相 护 ” 嫌疑 , 的 这 也 是 当 前 我 国 复 议 案 件 不 多 , 复 议 公 对 正 性 普 遍 信 心 不 强 的 原 因 。 为 实 行 垂 直 作
管 理 的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 级 海 事 机 构 对 下 上 级 有 行 政 隶 属 和 业 务 指 导 关 系 , 而 导 致 从 被 复议 的海 事 机 构 对 复 议 案 件 的 结 果 有 一 定 的依 赖 心 理 , 认 为 上级 在 复议 时 对 “ 总 自 家 人 ” 定 会 有 所倾 斜 、 所 照顾 。 事 实 肯 有 而 上 复 议 机 关 与 下级 海 事 机 构 由于 彼 此 之 间 还 存 在 着 千 丝 万 缕 联 系 , 一 个 案 件 接 手 当 审查 时 , 政复 议机关不能 不考虑与被 申 行
开展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相结合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方案
开展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相结合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标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合法途径,可以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人民调解是一种依法处理纠纷的方式,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将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相结合,可以更好地化解行政纠纷,提高行政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本工作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个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使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能够互为补充,为解决行政争议提供多元化和灵活的解决途径。
二、工作内容和措施1.建立工作机制:成立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工作组织,包括行政复议工作组和人民调解工作组。
行政复议工作组负责受理、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人民调解工作组负责受理、处理符合调解条件的行政争议案件。
2.加强信息共享:行政复议工作组和人民调解工作组之间加强信息共享,及时交流行政争议案件的情况和进展。
通过建立统一的案件登记和管理系统,方便双方工作组进行案件协作。
3.强化培训和交流:定期组织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
使他们对行政法律法规有较深入的了解,并学习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的操作技巧。
4.优化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复议程序进行优化,简化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在需要进行人民调解的行政争议案件中,要鼓励申请人与行政机关进行调解,解决纠纷。
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5.加强法律宣传: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对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的认知和了解。
通过组织宣讲报告会、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向公众普及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的相关知识,鼓励公民积极参与行政争议解决。
6.评估和改进:定期对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了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及时完善工作机制和流程。
同时,积极采纳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行政争议解决的质量和效果。
三、预期效果1.提高行政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减轻行政复议工作的负担,增加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力。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基础知识考试测试(一)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基础知识考试测试(一)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依法推迟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那么,在非常情况结束后(),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单选题]一个月内半年内一年内(正确答案)二年内答案解析:第六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指定管辖。
[单选题]上级人民法院(正确答案)上级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本地区人民政府答案解析: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 在行政诉讼当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代为诉讼。
[单选题]1人1-2人(正确答案)1-3人1-4人答案解析: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4. 对被诉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是()。
[单选题]原告被告(正确答案)第三人人民法院答案解析: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5. 下列有关证据保全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单选题]证据保全是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为前提条件证据保全可应申请采取,法院也可主动采取证据保全可分为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采取诉讼前的证据保全(正确答案)答案解析:第四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是指在国外的一种专门用于解决行政争议的机构或程序。
在很多国家,行政机关可能会出现错误或者不当行为,给公民、企业甚至其他国家带来损害,这时就需要一个能够独立公正地处理行政争议的机构来提供救济。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就是为了满足这种需求而设立的。
在一些国家,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如行政法院或者独立的行政调解委员会。
这些机构通常由法律明确规定其职权和程序,并且有权力对行政机关的决定进行复议和调解。
一般来说,公民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向这些机构申请复议,要求其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进行独立、公正的审查。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往往对个人和企业的行为作出决定,但有时候这些决定可能会是错误的或者违法的。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可以确保公民和企业在面对行政机关错误决定时有一个独立的机构来提供救济。
增强行政机关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行政机关是政府的执行机构,其行为应当是公正和透明的。
行政机关也可能受到某些利益的影响,导致其作出不当行为。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可以通过独立的审查和调解程序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标准。
提高行政效率和法治水平。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可以帮助减少行政诉讼的数量,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也可以促进法治建设,提高政府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行政机关的行为得到规范和监督,社会将更加和谐和稳定。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可以帮助政府与公民、企业建立更加良好的互信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在促进行政公正、提高行政效率、加强法治建设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为公民和企业提供了一个独立公正的机构来解决行政争议,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
希望我国在建设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过程中能够借鉴外国的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浅议行政复议调解范围及适用原则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议行政复议调解范围及适用原则行政复议调解,是许多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经常使用的办案方式。
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长期以来,我们不断运用调解方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行政复议调解被正式纳入了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结束了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行政复议调解在行政复议实践中运用更为普遍,作用也越来越突出。
但是,鉴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范围过于狭窄,调解原则比较笼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调解制度在行政复议中作用的发挥。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行政复议机关认真把握法律原则和精神,努力增强创新意识,积极探索调解方式、方法,充分发挥调解制度的重要作用,妥善解决行政争议。
一、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行政复议的司法性决定了行政复议不同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调解也不是“万金油”,并不是所有复议案件都可以适用调解。
除《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外,我们认为,在实践中,下列案件也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一)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确权、认定等案件。
这类案件的调解对象是申请人与第三人。
例如发生争议较多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是历史遗留问题且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争议双方往往各执一辞,不论原处理机关作出处理结果如何,总有一方不服。
审理这类案件,复议机关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在充分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基础上进行调解,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促成当事人双方相互理解与体谅,从而解决纠纷。
由此可见,调解在此类复议案件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明显。
如工伤认定案件,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不属于调解的范围,但通过认真调研分析,结合大量的案例,我们认为,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工伤保险的受伤害职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来确定“名分”不是根本,关键的问题在于“名分”地确定最终决定用人单位是否补偿以及补偿多少,这才是问题的本质。
论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
的 目的 。 《 行政 复 议 法 实 施 条 例 》 对 行 政 复 议 和 解 与 调 解 制 度 的适 用 范 围作 了概 括 性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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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行政 复议 和 解 与 调 解 要 考 虑 其 适 合 的 范 围 、公 共 利 益及 其实 施 的合 法 性 ,更 要 考 虑事后的监督与实施 ,才能在行政复议和 解 与 调 解 的 适 用 范 围 内 ,真 正 地 发 挥 其 重
存在争议的 ,本人认为也可 以运用行政复 议和解与调解制度。在这里想重点讨论这
类情形。 例 如 在 我 国的 医 疗 卫 牛 领 域 ,目 前由 f医务人 员执业环境恶化 ,医患之间互不 信 任 的程 度 降 到 了最 低 ,严 重 影 响 了 医疗 服务 的提供 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医疗纠 纷 愈 演 愈 烈 。 由于 医药 信 息 对 于 患 者 的 不 对 称 性 ,越 来 越 多 的 患 者 要 求 政 府 设 立 第 兰 方 机 构 ,针 对 赔 偿 或 补 偿 纠 纷 进 行 调 解 。 中 医 院协 会 2 0 年 对 患 者 的调 查 据 06 统 计 显示 ,5 % 的 患 者 认 为 卫 生局 应 当设 1 立 医疗 纠 纷 仲 裁 部 ¨解 决 纠 纷 ;3 % 的患 6 者认为应 由医疗 行业 协会组织 医疗纠纷仲 裁 庭 或 调 解 委 员会 ;l% 的患 者 建 议 民间 2 组 织 成 立调 解机 构 ;%的 患 者 认 为 保 险 公 9 司 应 l成 l 解 机 构 。 当 上调 上 述 调 解 指 的是 行 政 调 解 ,在 目前 医 患 纠 纷层 出 不 穷 的社 会状 况 一 ,在 具 体 的 卜 调 解 过 程 中 ,我 们 可 以按 照 医疗 事故 处 理条例》第三 十五条的规定 ,在政府相 关 部 门设 立 医疗 纠 纷 特 别 仲 裁 庭 ,弥补 行 政 处理实 际操作不 足的 问题 。可以规定发牛 医 疗 纠 纷 后 ,应 当 先 进 行 仲裁 ,经 过 仲 裁 处理后 ,如医患双 方中有不服仲裁 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十五条 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实施情况;
(三)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四)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条件及管理情况;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责和遵守执法风纪等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完善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重大或专项的海事执法活动;
(二)重大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导致重大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四)被检举、控告或投诉的执法活动。
第四十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开展定期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应当满足以下频次:
(一)中国海事局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全国海事系统的执法督察;
第四章 执法督察
第三十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海事行政执法督察。
第三十一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设置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岗位,配备足够、合格的海事行政执法督察人员(以下简称督察人员)。
第三十二条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条件,通过专门培训及考试,取得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证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10.16•【分类】其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解读2007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66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复议办法》),该《复议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7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同时废止。
《复议办法》共8章115条,主要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条例》),吸纳、整合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行政复议制度的全部规定。
解读一:《复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复议法》实施近八年来,海关系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断探索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实践的需要,修订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显现。
首先,党中央、国务院从构建和谐社会角度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明确指出,各级政府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基础上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其次,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于建设法治海关、和谐海关具有重要意义。
在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设法治海关的重要内容。
通过行政复议及时解决行政争议,也有利于把矛盾化解在行政程序中,促进社会和谐。
6.4渔政-行政复议习题
第四节行政复议习题一、判断题(5题)1.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民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一方反悔后可对调解协议申请行政复议。
( ×)2.渔民认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3.渔民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4.渔民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履行保护其人身权利的法定职责,该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渔民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 ×)5.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二、单项选择题(5题)1.某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工商局在一次水产品市场联合执法检查中,对个体户李某非法售卖的水产品予以没收,3日后以共同名义对李某做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李某若对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向( C )申请复议A.该市海洋与渔业局B.该市工商局C.该市人民政府D.该市所在省的省海洋与渔业厅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C )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处分D.行政许可3.某市渔业局发布文件,规定对该市所有渔船征收1000元的年检费,渔民张某认为这属于乱收费,欲提起复议申请。
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B )。
A.徐某可以直接对该征收行为提起行政复议B徐某可以直接针对该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复议C徐某可以在申请复议征收行为时要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D.徐某无须经过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对( B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A.地税行政机关B.金融行政机关C.教育行政机关D.渔业行政主管部门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 A )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A.国务院部门的规定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法律三、多项选择题(5题)1.行政复议,是指( ACD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A.公民B.国家机关C.法人D.其他组织2.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 BCD )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审查申请A.国务院部委规章B.国务院部门的规定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D.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3.对下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为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是( ABD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6.06•【文号】海政法〔2019〕209号•【施行日期】2024.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海政法〔2019〕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海事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2019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6月6日海事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海事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海事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履行海事行政复议职责的海事管理机构是海事行政复议机关。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具体办理海事行政复议事项。
未设置法制部门的,由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相应部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应当指定2名或者以上工作人员担任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海事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的审查、制作海事行政复议决定、送达相关文书等职责。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应当配合法制部门办理与本部门主管业务有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有关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来信来访中涉及行政复议申请内容的,应当及时转送法制部门。
海事行政复议程序
海事⾏政复议程序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交通⾏政复议管理规定》
⼀、对漳州海事局所属执法机构以⾃⼰名义作出的海事不服的,申请⼈可向本局申请复议。
⒈对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复议申请,申请⼈应在知道该具体⾏政⾏为之⽇60⽇(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向本局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本局综合办公室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审查,并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内将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对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复议申请,由本局综合办公室告知申请⼈。
⒉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政复议申请,由本局综合办公室在法定时间内组织调查取证,查阅⽂件资料,制作海事⾏政复议调查笔录,对被申请的具体⾏政⾏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审查,制作⾏政复议决定书后送达申请⼈和被申请⼈。
同时对申请⼈要求审查的相关规范性⽂件,根据权限范围进⾏处理并予答复。
⒊⾏政复议期间不停⽌具体⾏政⾏为的执⾏,法律规定的除外。
⒋以⾃⼰名义作出具体⾏政⾏为的本局所属执法机构⾏政负责⼈在权限内有权依法决定停⽌执⾏被申请复议的具体⾏政⾏为,并应及时告知本局及申请⼈。
⒌对局属执法机构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的⾏为,由本局综合办公室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报局长审批后执⾏;对申请⼈不服⾏政复议决定的诉讼案件由本局综合办公室负责承办相关应诉事宜;对申请⼈既不提起诉讼⼜不执⾏政复议决定的,可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对以漳州海事局名义作出的海事具体⾏政⾏为不服的,申请⼈可以向厦门海事局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调解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复议调解的工作也逐渐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由行政机关依法组织调解,以达到双方协商一致、和谐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调解的概念、作用、程序、特点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复议调解的概念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由行政机关依法组织调解,以达到双方协商一致、和谐解决争议的方式。
行政复议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其目的是通过调解达成双方协议,解决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行政复议调解的作用行政复议调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复议调解可以帮助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使其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更加公正、合理、透明。
2.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调解是以和谐解决争议为目的,通过调解达成双方协议,既可以解决争议,又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复议调解可以有效地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行政复议调解的程序行政复议调解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受理阶段。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及时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权利。
2. 调解阶段。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解,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寻找双方的共同点,推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 协议阶段。
当双方达成协议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自愿签署协议书。
4. 履行阶段。
当事人签署协议书后,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义务。
四、行政复议调解的特点行政复议调解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灵活性强。
行政复议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灵活性强的特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2. 便捷性高。
行政复议调解的程序简单,不需要像诉讼一样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因此具有便捷性高的特点。
3. 双方协商一致。
行政复议调解的目的是达成双方协议,因此其结果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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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复议调解应遵循的原则
海事行政复议纠纷可以调解,并不是说调解在所有方 面都正当化了。无论是从目前《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 法还是从海事行政复议调解的实践来看,海事行政复议调 解制度都是一种有限的调解制度,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和合 法原则。
收稿U期:2009-02-06
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违背
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等情形, 如果存在,应不予认可。在实际操作时需要注意的是,复议 调解的特点决定了此处的合法性不同于以往的严格合法
作者简介:苏健(1973一),男,江苏泰兴人。高级工程师,本科,主要从事通航管理T作。 33
万 方数据
性要求,而是一种相对宽松的合法原则。具体而言,纠纷当 事人在接受调解时,可以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在不违反 实体法禁止性规范的前提下,达成双方所满意或可能接受 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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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嘶自过调解方式解决,行政复议搴件的调解范围是有明
确限¥的。结台《行政复说法实掩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R有在两种情况下,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兰行使法律、
文章编号:1673—2”8(2009】04—0032一∞
法规规定的自由藏量杈作出蝴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
解决争议,但当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或是达成调解协 议但在送达前任何一方反悔的,复议机关还是应该及时按
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要以合法性审查为根本。行政复议调解的根本目的 还是维护当事人包括国家机关的合法权益,所以一定要坚 持合法性这~原则,不能为调解而调解。首先,被申请人对 原具体行政行为能否依法处分,须以合法性、适当性审查 为前提。只有作为被申请人的海事机构对和解的事项具有 处分空间,才具备和解的可能性,对于合法适当的行政行 为,不应适用和解。对被申请人改变不合法或不适当的具 体行政行为从而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复议机关对改变后 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进行严格审查,如不具合法性、适当性 的,复议机关应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不予认可,并不准许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其次,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即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存在违背法律、法规等强制性
去做调解工作。上述这些观念在行政复议机构和一些行政
复议人员中根深蒂固,严重阻碍了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开 展。观念变则思路新,思路新则方法活,方法活则效果好。 因此,更新观念是当务之急。 (二)增加办案力量,提高人员素质 调解工作所花费的时间、精力比“书面审理”要多得 多。由于目前海事机构审理的复议案件较少,大部分海事 系统均由法制机构办理复议案件,行政复议人员也是配备 的兼职人员。在提倡行政复议调解,加大调解工作的力度 以后,办案力量就显得不够,特别是具有行政调解经验的 人员奇缺;此外,海事行政案件往往涉及的问题比较专业, 如果运用调解的方式对复议案件进行处理,办案人员的自 身素质要求较高。因此,在海事系统推行复议调解制度一 方面要解决复议办案人员的编制问题,配备专职的办案人 员,另一方面要建立办案人员任职资格制度,在具有一定 的海事工作经验的执法人员中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或考 核后,成为专职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此外,还要建立复议 人员定期知识更新制度,对海事行政复议人员定期组织进 行培训,除了培训法律方面的知识外,还应对海事业务知 识进行更新培训。 (三)建立合理可行的调解程序 行政复议的调解是一种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必
须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但是,行政复议法对调解 的地位、程序没有规定,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 调解也只作了原则性规定,不能完全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 题,行政复议调解如何开展,应当形成哪些法律文书,这些 都没有具体规定。结合海事机构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海 事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复议调解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 行:一是查清事实。办案人员要通过认真阅读案卷材料,核 实审查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全面掌握案件的基本事实和 涉及的法律关系;二是制定调解方案,办案人员在查清基 本事实的基础上,应依据当事人的主张,及时与各方沟通, 征求是否愿意调解解决问题,在各方均表示自愿调解的基 础上,办案人员制定详细的调解方案,归纳争议焦点,为实 施调解奠定基础:三是实施调解,办案人员根据当事人的 诉辩主张,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 冲突,促成双方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四是审查双方达成 的调解协议,确认协议是否合法合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 合理诉求:五是制作并送达海事行政复议调解书。 (四)注重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执行 调解作为一种复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应当对当事人双
方达成的协议予以书面记载,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
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 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复议中提出的相关请求、事实和理由, 调解的基本情况和结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履行调解书的 义务等内容,并且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行政复议调 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复 议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调解书的内容,履行调解书规
一要以事实清楚为基础。事实清楚是被申请人作出原 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也是复议机关审查其是否合法、适
当进而协调和解的基础。事实不清就进行协调和解将导致
是非不分,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难以判明并及时纠 正,有违行政复议制度的根本目的。而且,事实不清就进行 协调和解,只能是是非不明的“和稀泥”,有失行政复议的 严肃性,难以让申请人信服和接受,严重影Ⅱ向到行政救济 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要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
原".鲁理*瑰|蠹;竹的¥怒目《、^mH是8序H%p扯
复“法耍施皋咧)B于同年8月1日起t式旖行。谚条例 ≈囊将恻解制盛明确列为复议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落
制度曲霉旌列于竞*尊重女事^剥解决行政争议方式的
行月趣.取自备{嚏t嘲码婶制度.成自解**半口政复*{
件.抽建静癣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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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扦杈,突出“毗人力车。的行政管理理念.挺高行政机荚 办事效率,降低}:政成本,减少行政诉讼.椅建和谐社会, 箍少{事^7问的对々情绪有着重妥意义。车文拟结合海 事机构实际就该项制度在海事行政复扳过程中的运甩进
行政复议调解是发生行政纠纷酌取方当事人,在复议 机关的主持下,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思撼
政复议的。自由茕■袒是指话律t法规对某一具体行政行 为的内容嘘实施疆枣踺篱嘲酶的辊定,或皇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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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留有一定自由行使职权的幅度,由行政机关依照立法目
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作出处理 的权力。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种自行决定 权,即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具体到 海事机构,最典型的包括行政处罚方式的选择范围、量罚 幅度等等。从目前有关海事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来看,尤 其在内河水域,海事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幅度较大,如:<中 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 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 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 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这种自由度意味着经双方协调,海 事机构对自由裁量行为作出一定程度的改变是合法的,这 是复议调解的第一个法定范围。二是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 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其中行政赔偿纠纷是指海事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如海事机构在 行政处罚、扣留船舶中有违反有关法律的情况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行政补偿纠纷是指因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 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失,依法由行政主体对行政相 对人所受的损失予以弥补而产生的纠纷。如海事机构作出 的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 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 利益的需要,海事机构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 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海 事机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这两种纠纷都可以适用调解,原因是上述纠纷的核心 是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是否受到损害,是否应 予赔偿、补偿,以及应在何种程度和范围内予以赔偿、补偿 的问题。而权利具有自由处分的性质,当然也就存在着进 行调解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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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伸华人民共和目{j政复议法)实施至'2008
年4月,幸同直嚆海事系统共受理海事行敢复谊赛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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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其中行政处罚复议案件24件,水士变通事故谲查责怪 认定案件12件,行政确认案件2件,行政许可案件1件。 从海事行政复议案件的类型来看.并非所青的爱议案件都
万 方数据
关于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在海事行政复议中的运用
作者: 作者单位: 刊名: 英文刊名: 年,卷(期): 苏健, Su Jian 张家港海事局,江苏张家港,215633 中国海事 CHINA MARITIME SAFETY 2009(4)
本文链接:/Periodical_zghs200904010.aspx
定另一方都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 果申请人认为涉案海事机构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 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责令涉案 海事机构履行;海事行政复议机关发现涉案海事机构不履 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应当责令 其限期履行:以上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情节严 重的,还可以依法追究涉案海事机构相关人员的责任。而 如果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调 解书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事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基础上协调和解,从而减少和解的反悔率,增加和解的成 功率。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复议机关不宜启动协
调和解活动。 二要以自愿选择为前提。自愿选择包括自愿通过调解 途径解决争议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两个方面。自愿通过调 解途径解决争议是指调解必须在争议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进行。行政复议的涉案海事机构与申请人双方可以主动申 请复议机关进行调解,复议机关也可以主动询问双方是否 愿意调解。但复议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强行调解,调 解也不应当成为行政复议程序的必经阶段。自愿达成调解 协议是指虽然涉案海事机构与申请人愿意通过调解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