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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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2•【字号】沪府办发[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相关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的物业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房屋管理部门交存,作为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保证金。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但不包括建设单位。

第四条(管理原则)保修金的管理,遵循“统一交存、资金归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保修金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问题纠纷的协调。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修金的交存、使用、补足、退还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交存标准)新建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其建设单位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的3%交纳保修金。

2013上海买房新政策

2013上海买房新政策

新国五条中稳定房价的新政包括,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加强市场监管等五项内容。

2013上海买房新政策,主要内容:
2013年,就在各地纷纷出台优惠政策刺激楼市之际,上海却进一步收紧了上海二套房政策。

综合上海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信息显示,目前,单身上海户籍人士若名下已单独持有一套居住房,就不能再购买第二套居住房。

上海籍家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且没有产权住房,才可限购1套住房。

这无疑释放了政策从严信号,表明上海市将继续加强楼市调控。

业内有一种说法,政策的初衷大约就是要遏制愈演愈烈的假离婚现象。

沪籍单身人士名下已拥有一套住房还可购第二套。

目前,在沪的部分中介机构称,已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通知,暂缓执行上海单身户籍购二套房和外地户籍补办社保的政策。

实际上,这不是一个新政策。

早在今年2月27日,上海市房管局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通知》中就已明确表示,“本市户籍
居民家庭的子女成年后,确因婚姻等需要,且该子女无产权住房,才可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并严格按照现有政策执行。

截至202年12月10日,全国共有43个地方政府进行楼市政策微调,除了这5个被叫停的城市,还有38个通过。

叫停是因为触及了调控的限购底线,而通过的,则微调幅度不大,大多为鼓励刚需购房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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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沪府发[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3〕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稳步扩大廉租住房政策受益面,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三)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四)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5200元(含25200元)、人均财产低于80000元(含8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7720元(含27720元)、人均财产低于88000元(含88000元);(五)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优先承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以下简称“廉租房源”):(一)本市无子女的老年人家庭;(二)中重度残疾人或者1~4级残疾军人家庭;(三)重大疾病患者家庭;(四)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五)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人员的家庭;(七)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两次获得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人员的家庭;(八)1966年底以前归国华侨的家庭。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土地和住房供应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土地和住房供应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土地和住房供应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土地》
【年(卷),期】2016(000)003
【摘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商务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土地和住房供应结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总页数】2页(P42-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5
【相关文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J], ;;;;
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等十部门关于本市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J], ;
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简 [J], ;;;;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乡村振兴做好规划土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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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上海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议

完善上海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议

完善上海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议住房问题一直是关系到民生福祉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议题。

在上海这样的国际化大都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涌入,住房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房价居高不下,许多中低收入家庭面临着住房困难。

为了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让更多的市民能够享受到适宜的住房条件,以下是一些关于完善上海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议。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增加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数量是解决住房问题的根本途径之一。

政府应制定明确的建设计划,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投入。

可以通过划拨专门的土地、提供优惠的政策和资金支持等方式,鼓励开发商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同时,要合理规划保障性住房的布局。

避免将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在偏远地区,应尽量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选址,以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吸引力和居住品质。

此外,还可以结合城市更新和旧区改造,将一部分老旧房屋改造为保障性住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优化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机制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分配机制是确保保障性住房资源合理分配的关键。

要加强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核,通过多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信息比对,严格核实申请人的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获取保障性住房。

可以采用积分制、摇号等方式进行分配,提高分配的公平性。

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如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等,应给予适当的优先分配权。

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后的动态管理,定期对居住人员的资格进行复查,一旦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及时予以清退,让保障性住房真正惠及有需要的家庭。

三、完善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为居民提供更多的租赁选择。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租赁市场,增加租赁房源的供应。

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政策,引导企业和个人将闲置住房用于出租。

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监管制度,加强对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防止出现租金过高、随意涨租、合同欺诈等问题。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就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住房限售规定,以及配合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的,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二、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的,均应执行《实施意见》中的限售规定,购买住房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1、除取得动迁安置房(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等以外,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下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并在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提交。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下称房地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违反限售规定从事房地产销售、经纪业务;在签订售房合同、经纪合同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核对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沪房管市[2010]246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246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交〔2007〕450号)关于预售许可最低规模的规定,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商品住房项目必须一次性申请预售;超过3万平方米、确需分批预售的,每次申请预售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

各房屋调查机构在出具工程进度现场鉴证报告时,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一次性工程进度现场鉴证、出具鉴证报告;大于3万平方米的,每次工程进度现场鉴证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

各区(县)房管部门应严格执行预售许可管理规定,根据项目楼盘表以及房屋调查机构出具的工程进度现场鉴证报告审核商品住房预售规模。

二、完善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沪房管市〔2009〕213号)制定销售方案外,还应在销售方案中增加日照、噪声等规划指标,测绘建筑面积及分摊情况(得房率),小区会所服务功能,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和监管单位,经过专业培训的销售人员情况,房屋全装修的实施方案(包括具体幢号、建筑面积),开发企业清算后商品住房质量责任的承担主体及承担主体的承诺书,经审核的公建配套设施实施方案等内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5•【字号】沪府办发[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15日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为了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房源,规范在本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建设部等七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现制订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如下:一、配建的比例和要求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宅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郊区有条件的区域,应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的配建比例。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无偿移交政府用于住房保障,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均应以实物房源移交;由于极特殊原因无法安排建设实物房源而需折算为货币交纳的,应由区(县)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联合制订工作方案,经区(县)政府同意并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应将本行政区域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列入各区(县)当年度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计划。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根据本地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用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监管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监管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监管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监管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现就加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监管、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

各区县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参照本区域同质楼盘实际成交价格、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等方式合理定价。

对于定价过高的,可以采取约谈、劝诫等方式加强指导和审核,也可以联合价格主管等部门进行会审。

对于商品住房销售方案不符合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不予受理销售方案备案。

各区县房管部门要与价格主管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做好“一房一价”工作,销售现场公布的房源价格应当与经房管部门备案的一房一价保持一致。

二、加强商品住房预订行为监管。

未取得预售许可或未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也不得通过商业网站以认筹、发放VIP卡、网络团购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各区县房管部门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销售方案中明确是否存在通过商业网站等销售合作方进行预订、销售等情况,承诺与销售合作方(商业网站、战略合作方等)共同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规定。

对于违规预订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商业网站等非房地产企业参与无证预订的,要及时移送或会同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为保证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为保证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为保证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克服世界金融危机对我国的不利影响,中国政府推出了十项旨在拉动内需的措施,其中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被放在十条措施的第一位置。

在11月10日召开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又专门部署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安排。

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重新被提到了重要的高度,可以预计,随着国务院十条措施的落实到位,我国房地产市场将出现新一轮的快速发展势头。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拉动钢铁、建材及家电家居用品等产业发展举足轻重,对金融业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对于推动就业、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十多年来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但是,房地产业过往多年的繁荣,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投资主导型,在民生保障中起重要作用的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在房地产开发中置于次要地位,房地产的安居功能被不断弱化。

随着市场泡沫的累积,居高不下的房价成为影响城市发展的一个严重问题,终于促使中央政府在两年前开始采取严厉的调控措施打压房价。

现在中央政府重提振兴房地产市场的目标,这并不意味着对前两年市场调控的否定,至多只能视为调控侧重点的一种调整。

中央政府希望通过加大投资,既以此来拉动相关产业,也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使市场保持在消费主导的格局之内,而不是像以往那样走上投资主导型的老路。

但是,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如果房地产市场完全表现为消费型市场,则它对拉动投资、进而拉动内需的作用就不可能发挥到理想的程度。

必须看到,房地产以往的兴旺,在相当程度上是在地方政府的参与下实现的,地方政府不仅期望以此拉动本地的GDP,更重要的是考虑以房地产市场的高增长来解决其财政收入,这也正是前两年的房地产市场调控迟迟难以收效的一个重要原因。

而最近一年房地产市场陷入低迷,房地产开发商固然熬不住,地方政府同样坐立不安,所以才会在中央政府行动之前,先有各地的地方政府推出形形色色的救市政策。

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及其对银行业影响

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及其对银行业影响

郑必坚:2012战略设 计年。面对21世纪第二个 十年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新 变动,党要在调查研究和
深入思考的基础上,作出 理论和战略的新的深刻观 察,包括国际关系和周边 关系问题的理论和战略的 深刻观察的基础上作出战 略设计。
(二)可能的军事冲突对2012年经济影响
剑拔弩张的美伊会不会导致又一场海湾大战!
2011年,中国企业并购交易数额创历史 新高。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交易数量达到创纪 录的207宗,同比增长10%,交易总金额达到 429亿美元,同比增长12%。 2012年伊始,三一重工3.24亿欧元收购 德国普茨迈斯特,广西柳工斥资3.35亿元人民 币并购东欧最大的波兰工程机械企业HSW的工 程机械事业部,山东重工3.74亿欧元获得全球 豪华游艇巨头意大利法拉帝集团75%的控股权, 国家电网以3.87亿欧元收购葡萄牙电力 21.35%股份……
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从2012年2月24日起, 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 百分点。这是今年首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自去 年11月以来央行已两次下调了存款准备金率。
——广义货币(M2)增长目标将定为14%; ——全年新增信贷规模约为8万亿; ——存准率至少还会调整2-3次,存款准备金率 有可能调到18%; ——降息可能性都很小。
四、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对银行业影响
(一)第四次金融工作会议政策解读
2012年 1月6日~7日第四次全国金 融工作会议召开。作为中国金融界最高规 格的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自1997年开 始隔5年举行一次,每次都推动国内金融领 域重要改革。
1、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 2、防范金融风险 3、“利率市场化、汇率自由化、人民币国际化” 4、城市金融和农村金融并重,更加强调农村金融 5、综合经营将是未来金融机构的重要发展趋势 6、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26•【字号】沪府办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1〕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26日上海市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制定本规划。

一、“十三五”期间发展成果(一)住房租赁体系加快构建通过集中新建、配建、依规转化等方式,多渠道筹措租赁房源,租赁住房建设供应力度明显加大。

积极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机构,引导住房租赁机构规范发展。

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十三五”期间,全市已出让152幅集中选址租赁住房地块,可建建筑面积约1000万平方米;建设筹措各类租赁住房约70万套(间),其中,新建和转化租赁住房40万套(间),新增代理经租住房30万套(间)。

(二)房地产市场调控总体符合预期落实“一城一策”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实行房地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强化对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监管,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市场运行总体平稳。

“十三五”期间,新建市场化商品住房销售约4000万平方米。

(三)住房保障受益群体有序扩大稳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筹措和供应分配,不断优化供后管理机制,大力推行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减跑动、减材料”办理模式。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应保尽保”。

着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精准供应。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1]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1.31【实施日期】2011.01.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采取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政策措施,多管齐下,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在加快推进。

上海市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07•【字号】沪府发[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住房是重要的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

保持房地产价格的合理和稳定,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让经济发展成果更广泛地惠及全体人民,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近年来,中央不断完善财税、金融、土地等宏观调控政策,对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遏制地价和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最近,国家有关部门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要求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住房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并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推进旧区改造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努力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继续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指导和督查。

要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

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2022年上海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沪九条分析

2022年上海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沪九条分析

2022年上海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沪九条分析作为一座特大型城市,上海与很多国际大都市一样,始终面临着人口、交通、环境、住房等共性问题的巨大挑战。

2022年下半年以来,特殊是进入2022年,本市房地产市场消失了非理性过热的心情,房价形成了加速上涨的趋势。

上海将依据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的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2022年最新上海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沪九条分析详情如下:上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进展的若干看法》今日公布,《若干看法》要求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从紧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依据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的管理要求,上海出台政策措施。

今日上午,上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主任顾金山介绍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进展的若干看法》相关状况。

《若干看法》共有九条,明确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一般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一般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提高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的年限,从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

更多最新上海房地产行业政策分析信息请查阅发布的《2022-2022年中国上海房地产行业进展分析及投资潜力讨论报告》。

长期以来,上海聚焦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为主、以一般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切实将推动住房保障、服务百姓安居作为本市住房进展的主线和首要任务,基本形成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征收安置房“四位一体”、租售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保持了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进展。

会议透露,去年下半年以来,特殊是进入2022年,本市房地产市场消失了非理性过热的心情,房价形成了加速上涨的趋势,同时也有投资投机性需求回潮、部分企业及从业人员违规操作等一些新状况、新问题,广阔市民和社会各方非常关注,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

在上海上大学可以在上海买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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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9日起,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即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

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1、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已拥有1套住房限购1套住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以及有本市单位职工集体户口的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符合规定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

2、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通知》规定:允许本市户籍单身人士限购1套住房。

在上海买房的条件:1、如果是外籍户口,需要提供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2、如果在本市工作非本市居民,将会给予优惠,但购房者必须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高层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在本市购买房子可暂免征收房产税;3、如果是本市户口,前提是在本地无房子,能提供出在上海2年内的缴纳的税单和社保证明。

上海比较好的楼盘1、青浦绿地中心。

青浦绿地中心位于青浦区新城地区,是绿地集团在青浦新城打造的高品质住宅项目。

该项目附近有17号地铁线,方便抵达大虹桥,交通十分方便,还有沪渝高速、沪常高速,通达南北,缓解交通压力。

2、大发融悦。

大发融悦位于郊环以外的青浦新城板块,该地区由于没有地铁到达,所以一直以来都是上海楼市的“冷点”。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7•【字号】沪府办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了全面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坚持“两个体系,三个为主”的住房发展方向,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坚决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促进新建住房价格稳中有降,按照本市住房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结合2012年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作如下通知:一、扩大廉租住房政策受益范围,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一)按照2011年放宽廉租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政策,加快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和审核配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二)进一步放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在原规定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老年夫妇、重大疾病患者、丧劳人员、烈属等优抚对象、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归国老华侨等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的基础上,将实物配租申请范围扩大到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2人以上(含2人)、人均住房居住面积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家庭。

(三)加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筹措力度,确保全年建设和筹措房源5000套,力争达到6000套。

(四)对在外环线附近的大型居住社区内、面向中心城区实物配租家庭供应的廉租住房房源,年内试行允许实物配租家庭在租赁居住满一定年限后,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相关政策,申请购买。

(五)探索建立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与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衔接机制,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377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377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377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24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秩序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所有在售的商品住房项目,以及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已达到预售标准尚未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

二、检查内容(一)商品住房项目预销售行为1、是否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未办理现房销售备案,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贵宾卡、收取诚意金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的行为;2、是否实行实名制销售制度,是否存在炒号、预订后擅自转手行为;3、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已达预售标准的商品住房项目不申请预售许可情况;4、是否存在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已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未在规定时间、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对外公开的可售房源拒绝销售等行为;5、是否存在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房地产交易合同等方式进行捂盘惜售等行为;6、是否存在未通过网上备案系统签订商品住房定金合同、销售合同,未及时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7、售楼现场是否公示经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和“一房一价”表,销售价格的调整和实际销售价格是否符合备案规定;8、是否违反本市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政策,将两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出售给同一居民家庭。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沪府发[2005]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3.05【实施日期】2005.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近年来,本市积极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采取了一系列综合调控措施,使房地产市场总体上保持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在新形势下,本市房地产市场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继续大力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为此,现就进一步改善广大人民群众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调控目标(一)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已经成为本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是提高市民住房水平,改善居住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基本要求;是保持本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建设上海“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

住房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

本市房地产业在适应经济发展和对内对外开放需要的同时,必须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综合运用财税、金融、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增加面向工薪家庭的中低价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满足消费,完善保障。

同时,进一步规范投资,抑制投机,依法整顿各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

2005年,要继续保持房地产市场基本稳定,努力实现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并力争做到供略大于求;扩大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量,进一步优化供应结构;使商品住房价格涨幅进一步下降。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7]4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6.28【实施日期】2017.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8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事宜的批复》(沪委〔2017〕364号)规定,设立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副局级),为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上海保障性安居工程优质工程、优秀个人评选。

2.取消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二)整合的职责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承担的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屋管理等有关政策研究、政策执行和行业管理等职责,划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政策研究,强化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

2.加强对全市居住、非居住等各类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强化房屋修缮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安全检测的行业管理。

3.加强本市保障房建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4.加强对本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和研究,强化对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管理。

5.加强对各区房屋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拟订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及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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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全面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坚持“两个体系,三个为主”的住房发展方向,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坚决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促进新建住房价格稳中有降,按照本市住房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结合2012年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作如下通知:
一、扩大廉租住房政策受益范围,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一)按照2011年放宽廉租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政策,加快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和审核配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二)进一步放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在原规定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老年夫妇、重大疾病患者、丧劳人员、烈属等优抚对象、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归国老华侨等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的基础上,将实物配租申请范围扩大到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2人以上(含2人)、人均住房居住面积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家庭。

(三)加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筹措力度,确保全年建设和筹措房源5000套,力争达到6000套。

(四)对在外环线附近的大型居住社区内、面向中心城区实物配租家庭供应的廉租住房房源,年内试行允许实物配租家庭在租赁居住满一定年限后,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相关政策,申请购买。

(五)探索建立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与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衔接机制,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营。

同时,不断完善相关房源、产权和物业管理。

二、搞好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一)力争在今年一季度,对符合2011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准入标准家庭完成摇号排序和选房供应工作。

(二)积极开展、有序安排符合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准入标准家庭的申请受理,有条件的区(县)在今年3月启动相关工作,其它区(县)在今年上半年启动相关工作。

(三)完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申请供应机制,对部分已开工但尚未达到预售条件的房源,试行符合条件的家庭先申请审核、摇号排序,在房源达到预售条件后,按照规定选房购房。

三、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支持困难职工住房消费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功能,支持困难职工家庭住房消费。

凡符合条件的本市职工家庭,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金或物业服务费。

(二)承租本市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金。

(三)居住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或符合低收入标准的经济困难职工家庭,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

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公布。

四、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明确操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的政策措施,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号)的规定,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

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以及有本市单位职工集体户口的居民家庭。

(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子女成年后,确因婚姻等需要、且该子女无产权住房,才可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并严格按照现有政策执行。

五、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力度,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
(一)科学合理编制2012年全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力度。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低于过去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其中,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总量的70%。

(二)在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等来沪务工人员居住较集中的城乡结合部开展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

六、开展全面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各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全面、认真地执行中央和本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等方面的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今年上半年,市政府将组织开展对政策落实情况的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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