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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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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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7.31•【字号】京财会[1997]1178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会[1997]1178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工商局,北京注协:为加强会计管理和财务监督,规范首都会计工作秩序,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对会计帐簿进行监督和管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加强会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涉及的范围广、内容新、管理难度大,应引起各单位的高度重视。

各单位应严格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修改和完善。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管理和财务监督,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维护首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所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非法人组织的会计主体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建帐单位),属于会计帐簿管理范围,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北京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全市会计帐簿管理工作。

各区县财政局具体负责本地区会计帐簿管理工作。

市属各建帐单位的会计帐簿,由北京市财政局直接管理。

各级税务、审计、工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协助财政部门作好会计帐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对象为建帐单位的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

建帐单位按规定在银行开设两个或两个以上帐户,同时启用多本银行存款日记帐时,其使用的全部银行存款日记帐均应办理会计帐簿注册手续。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提高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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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及缴库办法的通知【标 签】预算管理缴库,提高商品零售【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财预﹝1993﹞2251号【发文日期】1993-11-20【实施时间】1993-11-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直属分局、市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23号“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预明电字[1993]2号“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和市政府京政发[1993]5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率文件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办法等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级次问题 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两个税目的税率由3%提高到5%。

对提高税率增加的收入,60%归中央财政,40%归地方财政。

“商品零售”营业税和“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的税率提高后,中央分成这两个税目收入总额的24%(即提高税率两个百分点的60%部分占新税率的比重),地方分成76%(即原税率与提高税率两个百分点的40%部分之和占新税率的比重)。

二、关于预算科目问题 在“1993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3款“营业税”中增设第11项“商业零售营业税”和第12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零售营业税”两个“项”级科目。

属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和其他各种经济类型纳税人缴纳的“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两个税目的营业税,适用“商业零售营业税”科目;属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纳税人缴纳的“商业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两个税目的营业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零售营业税”。

三、关于缴库的问题 (一)“商品零售”营业税和“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的税率提高后要使用北京市税务局税收专用缴款书缴库。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法院诉讼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并结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本市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收入全部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待中央出台新的诉讼费用管理办法时,再根据要求予以完善。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二年十月三十日北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人纳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精神,加强本市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诉讼费用是指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和申请执行,依照法律规定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三)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全部纳人财政预算内管理,并全额上缴国库。

诉讼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后,同时撤消在农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

(四)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实行以下原则:1.符合诉讼程序原则;2.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3.执行国家财政管理原则;4.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原则。

二、诉讼费用的收取和缴库(五)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我市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诉讼费用,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

增减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及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和其他司法救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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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北京市国税局对外分局迁址办公后有关预算收入入库工作的通知【标 签】预算收入入库,国税局对外分局【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财预﹝2000﹞292号【发文日期】2000-03-09【实施时间】2000-03-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市国税局对外分局、东城区、宣武区财政局、国库东城、宣武支库: 北京市国税局对外分局于2000年1月起从东城区迁入宣武区新址办公,为便于工作,将其原在国库东城支库办理的各项预算收入业务移至国库宣武支库办理。

为做好国税对外分局各项税收解缴入库工作,现将有关个项通知如下:一、鉴于国税对外分局国库业务移库前国税、国库部门需做大量准备工作,经研究决定,2000年4月30日之前,国税对外分局解缴、退库税款仍在原所在东城支库办理。

自2000年5月1日起,移至国库宣武支库办理(使用交换号为:491,行名为:工行宣武支行陶然亭分理处)。

二、国库业务移至宣武支库后,为确保各项税款的正确划解,国税对外分局应做好本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自填税票的辅导和纳税人尚未用完旧票的收回工作。

三、由于国库计算机新程序对已入库税款不便作转移处理,因此对国税对外分局4月30日前已在东城支库入库的税款,东城支库不再做移库处理。

为确保已入库税款的正确划解,东城支库应与国税对外分局共同做好前4个月的收入对帐工作,6月、11月和年底对帐应以4月份年报为准。

四、国税对外分局5月1日移库后,国库东城支库国税对外分局各级库应无发生额。

对经收处提入7号(王府井分理处)本库的属于国税对外分局管户的税票,应按退票手续及时办理退票,并注明提往行处。

五、国税对外分局国库业务移至国库宣武支库后,为避免税款混库和满足日常收入对帐工作的需要,宣武支库应对其税款划解入库工作配备单独的人员和计算机设备。

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国税对外分局专户,单独核算收纳和上解市分库的款项。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的规定【标 签】有关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预﹝1994﹞1684号【发文日期】1994-09-22【实施时间】1994-09-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国库各区县支库;市各家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联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4]251号、财预字[1994]252号文件的精神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从今年10月起,税务机构将要分设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

国家税务局系统不仅要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而且要征收部分地方税。

为了保证属于中央财政的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中央国库,属于地方财政的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地方国库,现对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收入的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税局系统和地税局系统都应根据中央“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北京市有关财政体制的规定,在其填开带有“国”、“地”字标记的“税收缴款书”时,“税收缴款书”的预算级次栏中应注明该项税收的预算级次(中央、市、区县)和预算科目。

二、国税局和地税局分设后的税票专用章,统一规定为三枚不同型状的印章,印章内的内容为:征收机关名称、税务所代号、入库级次、分理处名称及票据交换号码、字体为仿宋体,中央级为六角型;市级为长方型;区县级为椭圆型(样式附后)。

三、国库经收处在收到缴款书后,应根据缴款书上的“国”和“地”标记,按税票将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的税收分开及时上划指定国库。

四、有关国库帐务处理问题: 1.各支库1994年1-9月份已入库的中央级、市级、区县级收入均作为国税局组织的收入,(含九月份征收的在途税款)10月份以后,凡盖有“国”字标记的缴款书均作为国税局收入办理入库手续。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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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标 签】代扣代收,手续费管理【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预﹝2002﹞1359号【发文日期】2002-07-16【实施时间】2002-07-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现就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含教育费附加,下同)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

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

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二、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的手续费,按经费管理体制,由市与区县财政部门负担。

其中: (一)代扣、代收和代征市级固定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市与区县共享税的手续费,由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

(二)代扣、代收和代征区县固定税,由区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

三、“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由地税部门在预算中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项目,依照下列标准编制: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按当年预计代扣、代收税款的2%编制。

(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委托代征人代征的税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了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的比例编制代征手续费预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的,按财政部门与税务机关协商比例确定。

但手续费支付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收入的5%。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部关于实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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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部关于实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机动车车船税【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预﹝2008﹞2036号【发文日期】2008-10-06【实施时间】2008-10-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船税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地税局、各区县支库: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办法》(市政府令19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我市将陆续在全市开展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工作。

为规范税收分配秩序、维护区县既得利益,经研究,决定对保险机构代征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收入采取调库的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入库方式方法。

从2008年11月1日起,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船税收入按月全部缴入市级开发区支库(交换号295)。

市地税局开发区分局负责统计并反映保险公司代征的车船税。

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税收调整,由市财政按2004-2006年金融机构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税收入的平均比例确认2008年及以后年度区县间的调库比例,采取“跨区调库”的方式,从市级开发区支库调整到各区县国库支库。

二、税务登记。

经市地税局认定的本市具有从事交强险资质的保险分公司到开发区分局办理虚拟税务登记,并按照市地税局与市保监局的要求办理车船税申报、结报手续。

三、完税凭证与退税、调库方法、增设科目、手续费返还等事项。

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部关于保险公司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预[2007]23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月六日关联知识: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6.28•【字号】京财综[2005]933号•【施行日期】2005.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05]933号)市属各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性票据的监督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根据财政性票据管理及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票据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列行为不得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一)受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与执收单位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并使用委托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施代收,不得使用本单位银钱收据代行收取。

(二)按照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发[2004]38号文件规定,2004年7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需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由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放和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有关规定,请查询北京市民政局相关网站。

(三)单位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的行为,应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并开具由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四)各单位有下列应税行为,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及时到所属税收机关办理相应手续,领购和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如:技术(信息)咨询服务费、技术开发费、技术鉴定费;认证费(专家认证费、论证费);勘查费、监理费;编制费(制图费、晒图费、编辑费、制作费);评审服务费(项目评优费、论文评审费)等;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含代收和预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股份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股份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预[1992]226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
【发布日期】1992.11.25
【实施日期】1992.11.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
分行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财预(1992)2266号1992年11月25日)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财政部(92)财预字第102号《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级次问题
由市级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集体、私营、个体及个人入股的部分,下同)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市级预算收入缴入市级金库。

市级与区、县属企业合股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平时缴入市级金库,年终结算。

由区、县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地方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的通知【标 签】企业税负变化,营改增【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12﹞2157号【发文日期】2012-09-10【实施时间】2012-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2149号)的要求,为了及时跟踪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试点改革”)的企业税负变化情况,市财税部门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以下简称《税负变化表》)。

现将《税负变化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纳入我市试点改革范围的全部企业。

二、填报时间从2012年10月起,试点企业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同时填报《税负变化表》。

三、填报方式实行网上电子申报的试点企业应登陆网上电子报税系统填报《税负变化表》。

未采用网上电子申报的试点企业可向所在地区县财政局和区县国税局领取纸质《税负变化表》。

市财政局向各区县财税部门派发纸质《税负变化表》。

四、收集汇总(一)信息收集各区县国税局收到试点企业当月报送的纸质《税负变化表》,应及时组织将《税负变化表》录入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变化采集系统。

(二)数据传输市国税局负责将试点企业填报的《税负变化表》的数据及时传输给市财政局。

(三)数据分析市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对全市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及时向市政府报送专题报告。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xls2.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xls关联知识: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财预 〔2013〕34 号

财预 〔2013〕34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的通知财预〔2013〕34 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为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经研究,现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明确如下: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5〕27号)有关精神,2007年国家邮政局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实行政企分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邮政金融业务的基础上分别成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

其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收入列“10104331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科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收入列“1010419国有邮政企业所得税”科目。

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对管理和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保持财政体制的连续性,现明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分别列入新增的101043318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101043319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所得税”、101043320 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所得税”科目。

上述企业所得税退税资金分别列入新增的101053218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退税”、101053219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所得税退税”、101053220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所得税退税”科目。

总分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文件

总分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文件

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京财预[2008]401号各区县财政局、北京市区县(地方)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地税局,各区县支库: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8]23,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我市市与区县财政体制规定,原则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市与区县“五五”分享。

2002年中央与地方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为防止区县财政收入陡降,避免对区县预算平衡造成冲击,对部分实行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按因素地区间调库的企业(集体企业名单见附件3)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县不参与分享。

然而,实行暂行办法后,上述企业专用所得税科目取消,这些企业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将会按照统一科目和级次分别缴入市级和区县库(各50%),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我市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

因此,为维护市与区县财政体制的一致性与稳定性,对原实行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按因素地区间调库的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收入入区县库部分,市财政将跨月从区县库调至市级库。

二、根据调库工作需要,市国税各直属分局、区县局每月按附件3所列的企业名单将辖区内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随税收会统报表一并上报市国税局。

市国税局于每月十日前,向市财政局提供附件 3所列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分区县明细情况表,市财政局将据此进行调库处理。

三、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原实行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按因素地区调库的企业专用所得税科目取消,附件3所列企业缴纳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按照调整后的新科目缴库,中央、市区县按照60:20:20比例分享。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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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标 签】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财预﹝2002﹞1101号【发文日期】2002-06-10【实施时间】2002-06-10【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财预[2001]502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具体办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中“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的规定,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退税申请并核实后,在退还多缴税款的同时,计算并退付其多缴税款的利息。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54号《关于贯彻实施《征管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退还,不包括预缴税款的退还、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情形”的规定,税务部门在办理这部分退税时不得计付利息。

三、对于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息时间从2001年5月1日起,至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之日止;对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息时间从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四、退付税款利息不需纳税人申请,由税务机关计会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利息金额依据下列公式计算:利息金额=退还税款金额×适用利率×多缴税款计息天数 其中:退还税款金额:即本次要退还的纳税人多缴税款金额; 适用利率:即开具“收入退还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年利率/360天; 多缴税款计息天数: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日期至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之日止;若原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日期为2001年5月1日前的,计息日期从2001年5月1日算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部转发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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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部转发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预算管理问题【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预﹝1999﹞1414号【发文日期】1999-10-18【实施时间】1999-10-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库各区县支库:现将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3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凡在我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暂不按隶属关系划分,全部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市级金库。

各支库在市级地税科目中增加“048700其他企业所得税”税种为201(固定收入)。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3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预算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预算级次(一)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凡全国性社会团体及由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的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地方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的地方性社会团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

(二)依照《基金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负责登记管理的基金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其他基金会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

(三)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上缴的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关于印发《北京市市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关于印发《北京市市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库【发文字号】京财国库[2015]15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发布日期】2015.02.04【实施日期】2015.0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国库〔2015〕153号)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为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盘活我市财政存量资金,规范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北京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2015年2月4日附件北京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盘活我市财政存量资金,规范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级国库现金,是指北京市政府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业管理部)国库的财政资金。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市级库款的管理活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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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缴款书有关通知,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计﹝2006﹞10号【发文日期】2006-01-16【实施时间】2006-01-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在京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管理部、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北京市农村商业银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将有关税款缴纳、退库、更正等票证使用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电子缴款书”的使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电子缴款书由税务机关生成,是纸质缴款书的电子形式,与纸质缴款书具有同等效力。

电子缴款书主要供参加本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的税务、国库和银行使用,是各部门办理电子缴税、缴库、对账、销号业务的依据。

二、《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的使用 为方便纳税人在银行柜台缴税后能够电子缴库,明确收缴双方的责任,决定启用《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作为纳税人及银行柜台人员查询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电子缴款书信息和办理缴税转账划款手续的依据;或者作为联网银行为纳税人录入缴款信息并办理缴税转账手续的依据。

纳税人应在《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电子缴库专用缴库书》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纳税人直接到银行柜台缴纳税款并电子缴库的,应自行打印或手工填写《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负责打印《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

三、《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使用 (一)纳税人缴款成功后,由国库经收处负责向纳税人打印、提供《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其中“缴款书交易流水号”项应打印《国库信息处理系统接口规范》中的“委托日期+交易流水号”(下同),每张票“税(费)种名称”项最多打印八行。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发布《北京市〈罚款代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发布《北京市〈罚款代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发布《北京市〈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监管罚没收入管理【发文字号】京财预[1999]50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发布日期】1999.04.27【实施日期】1999.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发布《北京市〈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年4月27日京财预〔1999〕507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市商业银行,市信用合作协会筹备办公室,国库各区县支库: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1999〕59号),现将《北京市〈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北京市《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行政处罚缴款书(票样)略北京市《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8)201号文件印发的《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对当事人(以下称缴款人)作出的罚款决定,除按有关规定可以现场收缴以外,应当由银行代收罚款。

第三条在京各家商业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的对外营业机构,即国库经收处(以下称银行),是代行政执法机关收纳罚款的合法收纳人。

各家银行的储蓄机构不得办理代收罚款。

第四条行政机关向缴款人依法执行罚款,在送达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开具一次复写五联的“行政处罚缴款书”。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缴款人,持“行政处罚缴款书”,以转帐的方式,到其开户银行交纳罚款。

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缴款人,持“行政处罚缴款书”,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交纳罚款。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做好1994年财政收入对帐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预[1994]208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
【发布日期】1994.11.10
【实施日期】1994.11.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做
好1994年财政收入对帐工作的通知
(京财预[1994]2083号1994年11月10日)
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财政各直属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为了做好年终财政收入对帐工作,保证预算科目、级次及数字的正确与准确现将今年财政收入对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支库将截止1994年11月底的累计收入,按级次分“款”和各征收机关
对帐。

对帐时由支库打印1-11月份对帐单一式六份核对无误后盖章,送征收机关。

各征收机关应在收到对帐单后三日内签证完毕,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

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自留一份,(市级收入对帐单税务局盖章后,送区、县财政局转市财政直属分局核对盖章,由市财政各直属分局退支库四份),支库留一份,其余三份于1994年12月10日前报市分库,由市分库转送市财政局预算处一份,市国税局、地税局各一份。

市分库将汇总的1-11月份数。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1.01•【字号】京财预[1997]153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预算、决算,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2月28日京财预〔1997〕153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及各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要求和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文件要求,从1996年起,将养路费、电力建设基金、农村教育费附加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为了做好政府性基金的预算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基金预算的范围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的收入项目是:电力建设基金收入、养路费收入、公路建设基金收入、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企业女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新菜地开发基金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农村教育费附加收入、农业税附加收入。

原由正常预算列收的排污费收入、城市水资源费收入、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现调整做为基金预算收入项目。

二、关于预算管理原则与预算级次划分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总原则是:基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在预算上单独编列,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基金的预算级次除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划分为市级基金预算收入和区县级基金预算收入。

在上述基金收入项目中,排污费收入和城市水资源费收入为市级和区县级两级预算收入;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农业税附加为区县级收入,其余全部为市级预算收入。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统一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统一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财国库[2001]156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发布日期】2001.08.21【实施日期】2001.08.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1)1566号2001年8月21日)市属各工资统发改革试点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人员编制和工资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国库、商业银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通知》(财行〔2000〕161号)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京财行〔2001〕1217号),现拟定《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试点单位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工资统发”代理银行待经过招标确定后另行通知。

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财行〔2000〕1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国库、商业银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通知》(财行〔2000〕161号)及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关于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行〔2001〕121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为确保工资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发放,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范围以及统发的工资项目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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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商业银行手续费
计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标 签】商业银行手续费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财国库﹝2012﹞2659号
【发文日期】2012-11-22
【实施时间】2012-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辖内各银行,中国银联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为做好北京市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提高商业银行办理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商业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2〕28号)及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北京市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商业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实施细则》(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商业银行办理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手续费,自2012年1月1日起计付。

附件:北京市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商业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1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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