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善桥司法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
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
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锦集3篇)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市(区、县)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
以下是作者整理的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锦集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 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登记统计制度一、本制度所称报表包括月表、季表、年报和其它报表等。
二、报送的报表,必须有单位公章、负责人和填表人签字。
三、报表填写、报送工作要坚持客观性、真实性、时间性、一致性的原则。
四、月表、季表、年报都应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对没有按时上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五、两次以上迟报视为拒报,拒报两次将责呈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类报表实行档案化管理,应于次年二月底前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七、每年区司法局将对报表的填写、保送、装订归档情况进行检查评比。
接待来访制度一、热情接待。
对来访群众要坚持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周到。
二、来访登记。
在来访登记表上填写来访人姓名、单位、电话、地址及来访时间。
认真听取来访人的申诉,耐心询问有关问题,做好记录,必要时向来访人索要书面材料。
并告知来访人应对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三、恰当处理。
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应严格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处理,尽量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
1.能当即答复或解决的问题应予以答复或解决。
2.比较重要的、典型的问题,应及时整理,送呈主管局领导批办。
3.来访群众要求合理,符合政策,应该解决而又长期末能解决的问题,可交由有关部门处理或直接查办,并督促承办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处理。
4.对于集体上访或提出无理要求或要求过高的上访者,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并及时向局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报告。
廉政建设制度一、每年开展一次辖区群众对司法所行风评议活动;二、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司法所各项服务内容和工作流程,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礼品、礼金,循私舞弊。
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
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一、严格落实八项规定,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要严明党的纪律。
坚持把维护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育,增强单位干部职工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保持高度一致。
树立大局观念,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
要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
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等现象。
领导干部要增强党性,常怀敬畏和戒惧之心,遵守组织制度,切实按照党章规定,做到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敢于同违反党纪的行为作斗争。
要狠抓作风建设。
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决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认真贯彻《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强力推行“马上就办”,深化和创新绩效管理,着力解决熟人经济、行政中梗阻、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庸懒散“等突出问题。
要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加强对法律服务队伍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执业规范和诚信建设,完善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违规执业的惩戒制度,加大整治不正之风,着力解决执业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惩防体系要制定惩防体系工作规则。
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XX—XX年工作规划》,区司法局也将根据有关规定和部署制定落实措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抓好任务落实。
要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要继续把局机关科以上干部和重要执法岗位干部作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重点,继续组织梳理自身岗位的权力清单,对自身的权力清单、用权风险和防控措施做到心中有数。
司法所制度模板
司法所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所的各项工作,保障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司法所是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协助乡镇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等。
第三条司法所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司法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第五条司法所应当设立所长一名,副所长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所长负责司法所的全面工作,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
第六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经过相应的培训。
第七条司法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兼职人员或者志愿者。
三、工作职责第八条司法所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二)协助乡镇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三)处理社会矛盾纠纷,代表乡镇政府参与调解重大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协助执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五)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流程第九条司法所各项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流程,明确工作环节,确保工作高效、顺畅进行。
(一)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流程:制定普法宣传计划,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利用媒体宣传等。
(二)依法治理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流程: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检查、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社会矛盾纠纷处理工作流程:接收矛盾纠纷线索,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制作调解协议书,协助执行调解协议。
司法所工作规章制度
司法所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所工作,保障司法为民的有效实施,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司法所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忠实履行职责,依法公正,廉洁奉公,维护司法所的形象。
第四条司法所应当注重实践与创新相结合,提高综合管理水平,提升工作效率,全力为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司法所的领导机构包括所长、副所长、主任、副主任等,由法院、检察院派驻管理。
第六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实行科学合理的管理。
第七条司法所应当设立保卫处、宣传处、办公室等职能部门,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
第三章工作原则第八条司法所应当以法治为基础,坚持法治思维,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九条司法所应当注重服务意识,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案说法,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条司法所应当加强团队建设,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升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司法所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行使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违法行为。
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二条司法所应当负责对辖区内的案件进行调解、审理、执行等工作。
第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法律知识,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第十四条司法所应当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处理各类纠纷。
第十五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护案卷资料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五章工作机制第十六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便利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司法所应当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合作,形成良好的工作合力。
第十八条司法所应当建立业务考核和绩效奖惩机制,激励工作人员提升综合素质。
第六章工作监督第十九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工作人员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司法所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监督,保持透明度,确保公正公正。
司法所工作职责及廉政职责
司法所工作职责为切实加强全省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全面履行工作职能,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服务,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和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司法所工作职责。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一)指导村(居)委会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城乡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纠纷多发的毗邻地区建立健全调解委员会和调解网络;(二)指导辖区内各类调解组织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推进规范化建设;(三)对调解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调解队伍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水平;(四)指导辖区内各类调解组织开展民间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参与重大疑难和易激化民间纠纷的调解,做好预防矛盾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工作;(五)主动向本地党政领导、政法部门反映社情民意和民间纠纷情况,争取领导重视和支持,解决实际问题。
二、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考察;(三)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多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五)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六)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一)根据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负责规划、指导、监督本乡镇(街道)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巩固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二)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与运行机制。
积极争取基层政府支持,不断改善办公用房以及装备设施;(三)指导法律服务所充分认真履行法律服务职能,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法律服务,拓展业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四)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执业监督检查,保障其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司法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司法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省纪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市纪委三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责任要求(一)党组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1.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
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细化责任分解,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推动工作任务落实。
督促下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以及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
2.选好用好干部。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科学选人用人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坚决防止和严肃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抓细抓常,对党员干部身上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纠正。
3.加强作风建设。
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切实纠正本单位在“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切实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认真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职责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4.源头预防腐败。
健全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深化权力公开透明阳光运行,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班子自身建设,落实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德述廉等党内监督制度。
5.支持保障纪检监察工作。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支持局纪检组监察室“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业主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职能;支持纪检组执纪办案,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做到有案必查、有贪必肃,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司法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学习提纲
---------------------------------------------------------------范文最新推荐------------------------------------------------------ 司法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学习提纲12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简称《规定》),1998年11月颁布实施的原《规定》同时废止。
新《规定》在许多方面增强了可操作性,力求做到责任更加明确、监督更加到位、追究更加有力。
2019年1月10日,市委、市政府根据《规定》,制定了《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办法》(简称《办法》),对《规定》进行了丰富和细化。
为了帮助大家学习,我们以《办法》为主线,梳理出需要重点了解的五大问题。
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成员的责任(一)领导班子的责任范围(《办法》第七条):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重要信访亲自批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第一责任人的九项履职要求(《办法》第九条):1.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组织班子成员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部署安排反腐倡廉建设的任务和措施,扎实抓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2.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范围和任务分工,带头开展宣传教育,带头作出廉政承诺,带头讲好廉政党课,带头加强监督检1 / 6查,带头接受民主监督;3.每半年和年终听取一次反腐倡廉工作汇报,参加涉及反腐倡廉全局性的会议和活动,签批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文件;4.协调领导班子成员间的关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执纪执法机关开展工作;5.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司法所工作职责及廉政职责
司法所工作职责为切实加强全省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全面履行工作职能,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服务,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和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司法所工作职责。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一)指导村(居)委会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城乡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纠纷多发的毗邻地区建立健全调解委员会和调解网络;(二)指导辖区内各类调解组织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推进规范化建设;(三)对调解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调解队伍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水平;(四)指导辖区内各类调解组织开展民间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参与重大疑难和易激化民间纠纷的调解,做好预防矛盾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工作;(五)主动向本地党政领导、政法部门反映社情民意和民间纠纷情况,争取领导重视和支持,解决实际问题。
二、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考察;(三)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多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五)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六)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一)根据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负责规划、指导、监督本乡镇(街道)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巩固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二)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与运行机制。
积极争取基层政府支持,不断改善办公用房以及装备设施;(三)指导法律服务所充分认真履行法律服务职能,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法律服务,拓展业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四)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执业监督检查,保障其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司法所的规章制度
司法所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所管理和运行,提高司法所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司法所正常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辖区内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
第三条司法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司法所应当坚持法治思维,依法、公正、廉洁办事,不得滥用权力、徇私舞弊。
第五条司法所应当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加强社会矛盾调处和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管理制度,保障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奖励和惩戒制度,激励干部职工提高工作业绩,促进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司法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司法所应当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反对和打击腐败现象。
第十条司法所应当积极推动依法治理,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
第十一条司法所应当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干部职工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不断提升工作业绩。
第十二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机制,确保干部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第二章隶属关系第十四条司法所直接隶属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领导、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辖区内司法所的工作。
第十六条司法所在工作中,应当服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决策和指示,保持密切联系、互相协调。
第十七条司法所应当按照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司法所应当定期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有关工作情况,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司法所在工作中,如遇到重大问题或复杂情况,应当及时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汇报。
第二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司法所的工作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司法所政治建设简介
司法所政治建设简介
司法所政治建设是指在司法所内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
通过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司法所能够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所政治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党组织,选派优秀党员担任重要岗位,完善党组织的选举、任免、考核和监督制度,确保党的组织活动在司法所内正常开展,并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 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党的决策部署在司法所内得到贯彻落实,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导。
3.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政意识和自律意识,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纪律约束,防止腐败和不正之风。
4. 提高工作队伍素质:注重提高司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提供有力支撑。
通过司法所政治建设,司法所能够建立和完善党的领导体系和组织制度,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司法人员队伍,提高司法所的工作效能和公信力,为社会提供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服务。
司法所制度
司法所制度司法所制度1一、政治业务学习制度(一)要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学习时事政治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
(二)要坚持不懈地学习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学习要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倡导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的学习方法。
每人每年完成一片5000字以上的调研报告,10月底前交县司法局办公室。
(四)在参加乡镇组织的每周政治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按时参加所里的政治、业务学习,每周学习时间不少于4小时。
(五)学习要有笔记,有心得体会。
每人每年撰写学习笔记不少于0字,并完成3000字以上的学习心得一篇。
(六)学习要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内容、有检查、有评比、有效果,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半年评比一次,年终进行总结评比。
(七)对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县司法局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业务归档和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业务档案的管理,根据司法部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各类业务案卷材料的收集管理和立案归档,由具体承办该项业务的工作者负责。
(二)负责具体工作人员在接受案件指派后,注意收集有关的各种证明材料,向当事人详细询问案情,做好谈话笔录。
调查取证,所有材料予以妥善保管,做好立卷的准备工作。
(三)办结法律事务后,应当检查和整理全部材料,及时补齐和补办遗漏的材料和手续,修补或复制破损的`材料,去掉无关和重复的材料,并在一个月之内进行装卷归档工作,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案卷,不得私自保管。
(四)承办人在立卷归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各类业务案卷的收集、整理、排列顺序和立卷编目及装订工作。
(五)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工作,在接受案卷时,认真检查案卷质量,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受,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对不符合立案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承办人员重新整理装订。
(六)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归档的案卷,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承办的法律事项的不同类别,分别立卷、归档。
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
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1、认真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局党组负责人要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年初局党组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分解到领导班子成员、各股、室、处、所、中心,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局面。
局主要领导与各分管领导、各处所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司法系统工作人员根据各自岗位的特点,开展“廉洁从政”公开承诺。
2、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反腐败体系XX—XX年工作规划》。
按照中共县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XX—XX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司法行政系统实际研究制定反腐败工作规划,把惩治预防腐败的要求有机融入到各项改革和具体工作中,任务具体,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3、开展巡查工作。
要加强改进作风巡查工作,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纠正不正之风作为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强化纪律约束。
针对“问题多、反映多、举报多”的股、室、处、所、中心要常巡查、常监督、常提醒、常纠正。
二、深入监督检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4、加强纪律建设,规范权力运行。
加强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强化党性修养,增强党的意识,严格遵守党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严明党的组织纪律,从严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加强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四个服从”。
以公开为原则,继续抓好县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等相关工作,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
5、加强作风建设,创建满意单位。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九项规定、县委县政府九项规定和省司法厅十二项规定的落实,持之以恒纠“四风”,深化“正风肃纪”行动,切实解决“9+3+3+1”突出问题。
为建设“规范、创新、廉洁、高效”的人民群众满意的单位,积极倡导以“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规范,今年,在法律服务行业,以法律服务质量规范化建设活动为契机,大力开展创建满意单位活动,努力提升法律服务人员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作风和行风进一步好转。
司法所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司法所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司法所廉政风险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职务滥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滥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等不正当行为。
防控措施:建立健全职权授权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范围;加强监督机制,建立举报和投诉渠道,鼓励员工举报不正当行为;加强内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廉洁意识和法律素养。
2. 贪污受贿: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受贿、贪污公款等行为。
防控措施: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公款使用和审批权限;加强财务监督,定期进行审计检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管和考核,建立违纪违法行为惩处机制。
3. 违纪违法:工作人员违反党纪国法,或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防控措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监督,加强考核和惩处力度;加强与综治部门的合作,及时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
4. 渎职疏漏:工作人员因渎职疏忽,导致案件处理不公正,失职失责。
防控措施:加强案件管理和审查监督,确保案件按程序进行;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失责行为进行追责;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
5. 不正当干预:外界势力利用关系网络干预司法所工作,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防控措施:建立案件独立审批机制,减少人为干预的可能性;加强外部关系管理,明确行为准则,防范利益输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监督和审查,发现并制止不正当干预行为。
以上是司法所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防控措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
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方案
司法局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方案机关各科室,各司法所:根据中央、省、市、县纪委全会全会精神,结合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现就今年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县纪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推进我县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及全面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上街提供有力的保证。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继续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是解决广大干警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自觉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根本途径,必须把党风廉政教育纳入到各项工作总体部署中去。
大力加强从政道德教育,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真正树立公仆意识;积极宣传清正廉洁、克已奉公的模范事迹,进行示范教育;深刻剖析典型腐败案件,进行警示教育;教育工作要有针对性,讲求实效,利用综合手段和形式多样的教育方式,提高教育工作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教育的重点是机关、局领导干部和法律服务队伍人员。
(二)加大监督力度,坚决纠正干警不廉洁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
继续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今年重点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查处借节假日和婚丧喜庆等事宜敛财的违纪行为;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落实关于领导干部不准收受有关实物和个人礼金、有价证券的规定,通过回头看,巩固清理成果;按照《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若干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费、招待费等一般性支出,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
在纠风治乱上:要严格要求坚决克服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乱收费、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要坚决纠正公证、律师人员中不遵守公证律师工作准则的各种不正之风,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公证事务,私自向当事人收钱,甚至做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事等;要坚决纠正法律服务队伍中只讲经济效益,不讲服务质量,不讲服务态度,不讲服务文明的不正之风。
司法局关于廉政建设的规定
司法局关于廉政建设的规定
司法局关于廉政建设的规定
为全面贯彻市纪委、监察局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局廉正建设及反腐败工作实际,切实加强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以下规定: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
1、学习文件,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按照中央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新五条规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司法行政各级干部十不准,重点继续抓在国内的单位和个人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法有影响的宴请的规定,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和遵守各项规定,把中央的规定当做镜子经常对照检查。
2、切实提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
3、按照市委的要求局党委认真开好专项民主生活会,要注重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廉政建设反腐败要从群众最关心的事抓起。
4、全局二级单位科级干部建立廉政档案,对干部实行动态管理,对干部的政治、思想工作,全面系统的掌握。
二、纠正行业部门的不正之风
三、纠正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部门和法律工作者在执行公务中的不正当行为
四、纠正用人方面的腐败现象
五、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廉政建设规定,如有违反者要严肃查处。
司法所清廉建设实施方案
司法所清廉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司法所作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清廉建设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一些司法所存在的腐败现象依然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因此,有必要制定并实施司法所清廉建设实施方案,加强对司法所的监督和管理,推动司法所清廉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实施目标1. 建立健全的司法所清廉建设制度体系,确保司法所各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
2. 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廉洁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自律能力,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3. 增强司法所的公开透明度,推动司法所工作的阳光化、规范化,提升社会对司法所的信任度。
三、实施方案1.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建立司法所清廉建设监督委员会,加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建立巡视制度,定期对司法所进行巡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 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于表现突出的司法所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于违纪违法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增强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自我约束和激励意识。
3. 加强廉洁教育和培训开展廉洁教育和培训活动,加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廉洁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教育,提高他们的自律和自我约束能力。
4. 推进信息公开加强司法所工作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司法所工作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升司法所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实施保障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司法所清廉建设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推进。
2. 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的司法所清廉建设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部门,确保清廉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3. 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对司法所清廉建设工作的关注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预期效果通过实施司法所清廉建设实施方案,预期能够有效提升司法所的清廉形象,增强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廉洁意识和法治观念,推动司法所工作的阳光化、规范化,提升社会对司法所的信任度,为司法所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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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美司法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一、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与岗位责任制度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二、教育学习、廉洁自律和行为规范制度(一)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学习制度(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行为规范制度1、廉洁从政八条规定2、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1、民主议事决策制度2、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3、司法所服务承诺4、密切联系群众制度5、廉政监督制度6、重要事项通报报告制度7、绩效评价制度一、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与岗位责任制度(一)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意见》及省司法厅、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基层司法所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
1、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部门干警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以提高全体干警对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2、教育本单位干警在开展各项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过程中自觉遵守中央政法委对政法干警的“四条禁令”和省司法厅制定的“六条禁令”。
3、在开展司法行政和各项法律服务的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做到文明执法,依法从政,不准违背原则办人情证(案)、关系证(案),不得借办证(案)之机收受当事人的钱物或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4、在开展各项司法行政及法律服务工作过程中,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政策,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自行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5、各基层所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廉政建设工作力度,并结合本单位具体实际,研究具体贯彻措施,加强检查监督,务求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落实到具体实际工作中去,取得成效。
(二)领导班子成员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1、认真履行本人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岗位职责。
2、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和《南京市基层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没有出现不廉洁行为。
3、对本人分管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做到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分管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如出现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组织汇报。
4、对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能积极支持和配合执纪执法部门查处。
5、积极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议,自觉检查和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到位。
6、本人无出现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7、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党务公开、财务公开、办事(服务)承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制度,政务、党务、财务依规、依时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8、认真参加上级和本单位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活动,并有个人学习记录。
9、认真落实上级部署的各专项治理工作。
10、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11、落实措施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确保分管范围内不出现行业不正之风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三)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1、所长:(1)根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委、镇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司法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
(2)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部门干警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以提高全体干警对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3)教育本单位干警在开展各项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过程中自觉遵守中央政法委对政法干警的“四条禁令”和省司法厅制定的“六条禁令”。
(4)在开展司法行政和各项法律服务的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做到文明执法,依法从政,不准违背原则办人情证(案)、关系证(案),不得借办证(案)之机收受当事人的钱物或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5)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上级和群众的监督。
2、执法人员:(1)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刻苦钻研,勇于探索,与时俱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政治的权利和利益。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思想上与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高度一致,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3)积极参加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本所组织的党风廉政教育、政治和业务知识学习,及时收集和反馈工作信息,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创人民满意的司法助理员。
(4)勤政廉洁,克已奉公,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徇私情,不搞特权,不假公济私,不以权谋私,不吃请受礼,不滥用职权打击报复。
(5)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6)热爱本职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办事认真,讲求实效,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不压制、侮辱当事人,不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7)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和维护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隐私,并同一切危害党和国家利益的泄密、失密行为作斗争。
二、教育学习、廉洁自律和行为规范制度(一)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学习制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预防、教育为主的方针,抓好对党员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工作。
1、党风廉政教育的内容(1)组织党员学习《党章》、中央、省、市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发布的规定、指示、决议等党规党法,通过学习,使每个党员了解上级的有关精神。
(2)认真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中纪委、省纪委全会及南京市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领会其精神实质,明确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央、省、市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制度规定。
(4)广泛宣传,大力弘扬勤廉的正面典型和剖析反面案例,对党员、干部进行正反典型教育,帮助党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5)及时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教育,联系实际,寻找差距。
2、党风廉政教育的形式和方法(1)组织参加培训班和充分利用上党课、组织生活、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等形式,对党员进行经常性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2)召开座谈、专题讨论会、专题演讲会和写心得等,对党员进行专题教育;组织学习先进人物事迹,对党员进行勤廉兼优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教育。
(3)充分运用电教手段,组织党员干部观看党纪教育录像、影视片、优秀文艺作品等,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3、其他要求(1)坚持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全所干警集中学习。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法律法规,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有关规定,增强干警法律意识和政治业务素质。
(2)遵守学习纪律,自觉参加学习,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席,有事请假需领导批准。
(3)要设立政治、业务学习记录本,记录每次学习时间、参加学习人员、学习内容、干警发言情况,每名干警要有学习记录本,做好学习记录。
(4)在学习时,每名干警要带学习资料,在讨论中要积极发言。
(5)学习列入干警岗位职责考核。
(6)坚持党组织生活制度,并有记录。
(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行为规范制度1、廉洁从政八条规定:(1)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活动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2)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3)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以及向下属单位和个人借款报销单据。
(4)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5)不得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6)不得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或用公款、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7)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8)不准参加色情活动和赌博,或用公款支付营利性歌厅、舞厅、夜总会、俱乐部等高消费娱乐活动。
执行守则应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晋级、晋职、晋衔及奖惩的重要依据;违反者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1)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2)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3)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行为。
(4)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提供保护。
3、江苏省司法厅“六条禁令”:(1)严禁接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的吃请和钱物;(2)严禁侵害群众利益和打骂体罚或唆使纵容打骂体罚罪犯、劳教人员;(3)严禁酗酒和在工作日内饮酒及携带枪支、警械具、密级文件时饮酒;(4)严禁在监管场所或着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5)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非公务驾驶警车;(6)严禁参与、支持赌博和色情活动。
对违反以上禁令者,分别参照《国家公务员法》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江苏省政法干部队伍建设领导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追究领导责任;对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领导责任。
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一)民主议事决策制度1、所务会议的任务(1)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会议精神,根据工作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2)分析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执行情况;(3)研究制定本所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4)必须提交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2、所务会议由所长主持,本所全体干部参加。
3、所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
讨论重大问题,所长应在事前征求意见。
4、所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5、会议记录由所长指定专人记录和保管。
要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查阅会议记录须经所长同意,否则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二)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1、定期召开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
民主生活会,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从领导干部和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对检查和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加以解决。
2、民主生活会的日期和议题,要提前通知委员会做好准备,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3、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报上级党委,以便了解情况,进行指导。
会后,要向上级党委写出书面报告。
4、因故缺席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会议的情况和批评意见在会后由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转告缺席人员。
(三)司法所服务承诺1、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依法办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切实维护辖区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