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加油站日销售成品油台帐》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税收管征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税收管征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1.10•【字号】闽国税函[2004]534号•【施行日期】2004.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税收管征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04]534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我省加油站税收管征现状,按照总局关于强化税源管理的要求,现就我省加油站税收管征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加油站税收管理员制度,将管理职责明确到人。
各地应建立加油站税收管理员制度,根据辖区内加油站的数量,确定加油站税收管理员。
在管理人员明确的基础上,将加油站税收管征的具体工作明确到每一位管理员。
加油站税收管理员应具体负责加油站的收入确认及税控数据的读取和传递。
二、建立户籍管理制度,杜绝漏征漏管户。
各地必须恢复对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的加油站的户籍登记和管理。
今后各设区市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两大集团定期报送辖区内各县、市(区)加油站站数的增减变动情况,并将变动情况传给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各县、市(区)税务机关据此认定辖区内的两大集团所属加油站户籍,严防个别社会加油站冒用两大集团下属加油站的名义,不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从而逃避税收管征。
三、建立健全普通发票管理制度,从而达到以票管税的目的。
为了加强对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的两大集团所属加油站及社会加油站的税收管征,各地务必认真执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使用普通发票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04]507号)规定。
各加油站营业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应负责对发票的开票数据进行核实,查处违规使用发票行为。
四、在“汇总缴纳、属地监管”的基础上,各地应采取以下办法切实加强对两大集团的税收源头控管。
(一)由县区(市)加油站营业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核实销售收入的办法:根据汇总缴纳、属地监管的原则,两大集团所属加油站各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应在每月末到加油站核实当月的销售收入,通过查看各加油站月初和月末的《班报表》和《日报表》对加油机机码数和资金收入数、开票数据进行核对,确定各加油站当月的销售收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沈国税发[2002]15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国税发[2002]152号)各分局、县(市)局: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税发[2002]5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加油站一律按照国税函[2001]8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加油站必须按国家总局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登记制度。
每月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一)《加油站__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三)《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3.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发生成品油倒库业务时,须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专人实地市核监控,方可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否则不予扣除。
4.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须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应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收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已开具普通发票的,不得再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做好加油站增值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工作。
对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加油站限期整改,对整改后的小型加油站按一般纳税人计征增值税。
对整改后财务核算仍不健全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征收增值税。
[法律法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阅读全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现发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二00二年四月>日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第四条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在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跨省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五条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
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
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
其中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第七条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附表1,以下简称台帐)登记制度。
加油站应按日登记台帐,按日或交接班次填写,完整、详细地记录当日或本班次的加油情况,月终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附表2)。
加油站税控管理及对策
加油站税控管理及对策加油站分布面广、远离市区,而且大多数都是个体经营户,税源大,漏洞也大,其财务制度不够健全,造成税收征管乏力,致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加强对加油站的税控管理,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挖掘税源、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
自从国家税务总局对加油站统一安装加油税控机并实施一般纳税人管理以来,税额年年上升,管理成效显著。
但在实际税控管理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加油站纳税意识还未提高,账目还未健全,申报资料不准确不真实。
加油站老板纳税意识还未提高,认为不偷白不偷,故而总是挖空心思偷漏国家税款,未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建立一账三表,即:《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加油站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即使建立了也是填写不准确、不真实,以应付税务机关检查了事。
加上部分加油站的财务人员素质低且多为兼职会计,只是根据加油站老板提供的资料进行登记核算,财务资料无法真实反映加油站的财务状况,在纳税申报时未附报《成品油库存报表》,从而缺少该表对加油站的监控即无从谈起。
二、加油税控机存在的问题。
(一)加油税控机的使用管理混乱、损坏,造成加油企业加油数量与申报数不符。
对于加油税控机日常使用出现的硬件问题,税务机关无法从技术上解决问题,而加油税控机生产厂家又不能够及时解决,还有加油站税控机主板被烧毁了,需要更换新主板,而旧主板上的数据却不能正常读取,也不能恢复,造成加油企业加油数量与申报数不符。
(二)加油税控机的利用率低,未能完全发挥税控监管的作用。
由于油品价格是随着市场需求浮动,而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定期校验加油税控机的参数,对加油税控机上设置的油价调整缺少监督,由纳税人自行设定价格,这样就会因为价格浮动问题使加油税控机的记录金额始终小于加油金额,造成加油税控机所反映出来的销售额低于实际销售收入,从而减少了销项税额。
还有,对各加油站的成品油销售数量、金额、扣除数量、纳税情况的变动,不能及时利用系统形成横向或纵向比对信息、无法统计需要数据,目前还需要配合手工记录台帐对系统数据整理、整合运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5.22•【字号】琼国税发[2002]158号•【施行日期】200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国税发[2002]158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下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各加油站纳税人在按《办法》第六条计算公式计算成品油应税销售额时,油品单价应为扣减单位燃油附加费后的单价。
加油站代征的燃油附加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各加油站应将自有车辆及其月耗用油量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自有车辆及用油量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发生变化的当月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设在同一市县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由汇总纳税的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各非独立核算加油站的自有车辆及其自用油情况。
三、各市县国税局必须按规定将加油站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督促其健全财务核算,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或税务机关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17%)直接征收增值税。
四、对加油站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按照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纳税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办法》所列要求加油站按月编制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和《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3种表格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市县局发放给加油站填报。
《加油站日销售成品油台账》由企业自行印制使用,但必须包含总局对该表格要求的所有内容。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会计实务:如何完善加油站的税收管理
如何完善加油站的税收管理(1)设立专人专岗负责。
加油站企业的税控IC卡申报和管理应设立专人专岗,负责申报时对企业上报的《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与加油IC卡和增值税申报表上的数据进行核对,以及时对数据波动较大、税负较低等异常情况进行调查。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加油站日销售台账,并负责通知企业对税控装置进行维护。
(2)加大税源监控力度。
一是采取“驻站测算售量”法,派员实地核准加油站的实际销售规模,以测算数据作为参照系数,对其他加油站进行对比分析,以掌握加油站应达到的实际税负。
二是加大对加油站的常规检查力度。
当税控装置运行到一段时间后,加油站总是要想方设法做手脚逃漏税款。
因此,加强对加油站的税务常规检查是一种传统但不会过时的手段。
内容包括抄表和观察实际销售密度等,抄表后不给加油站留底,只交其负责人登记签名后带回,月终根据其申报的销售情况对照,弄虚作假者加以重罚。
这种作法,可以减少加油站做手脚的机会,从而有效防止税款流失。
三是严格台账登记制度,加强日常管理。
加油站必须按日严格记录销售情况,按月结存,在申报纳税的同时报送附列资料,经审核后,基层征收机关将相关加油信息录入加油站税控管理系统。
(3)实行“实耗法”抵扣税款。
即按当月销项税额抵扣当月销售数量的进项税额计算。
加油站作为一般纳税人享受进项税款抵扣,有的油站采用多进货少销售的方法,使当月甚至以后的好几个月都没法产生税款。
为保证税款匀衡、足额入库,防止加油站突然停业或破产导致实际已产生的增值税款流失,建议每月按“实耗法”抵扣税款。
(4)强化加油站纳税评估。
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
笔者认为可建立一套成品油零售单位的纳税评估办法,对在申报中发现的《加油站月份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与读取的加油IC卡和增值税申报表数据不符以及存在其他税收问题的加油站列为本月纳税评估对象,移交纳税评估岗实施纳税评估,对低于最低税负标准的实施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附件:1、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略)
2、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略)
3、加油站____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略)
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略)
(四)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上述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加油站月终应根据《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统计的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条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月将其销售成品油信息通过金税工程网络传递到购油企业所在地方管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如已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应按照税控加油机所记录的数据确定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未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包括未安装)或税控加油机运行不正常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严格执行台帐制度,并按月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按月对其成品油库存数量进行盘点,定期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检查。
主管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可以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征收增值税。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和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限额限量供应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
第七条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附表1,以下简称台帐)登记制度。加油站应按日登记台帐,按日或交接班次填写,完整、详细地记录当日或本班次的加油情况,月终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附表2)。台帐须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原始账证的期限保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1月26日国税发[2003]第142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加油站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严格执行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的各项规定,建立、登记《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在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凡未按规定建立台账、不准确登记台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其增值税销售额,按适用税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加油站的日常管理,应每月对所辖加油站运用稽查卡进行一次加油数据读取,将读取的数据与加油站所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等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有问题且无正当理由的,应立即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稽查部门对加油站的纳税情况要按季进行稽查。
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自2004年1月1日起,其下属零售加油站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每月运用稽查卡进行一次加油数据读取,并负责将采集的数据传送给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进行比对。
三、凡不通过已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或税控加油机加油,擅自改变税控装置或破坏铅封,导致机器记录失真或无法记录,造成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正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国税发[2012]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结合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形成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税务机关公文是税务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
全体税务干部应当学习掌握公文处理知识,提高公文处理能力。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不断改进办公手段,全面实行公文处理信息化,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完整版)加油站税控管理及对策
加油站税控管理及对策加油站分布面广、远离市区,而且大多数都是个体经营户,税源大,漏洞也大,其财务制度不够健全,造成税收征管乏力,致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加强对加油站的税控管理,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挖掘税源、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
自从国家税务总局对加油站统一安装加油税控机并实施一般纳税人管理以来,税额年年上升,管理成效显著。
但在实际税控管理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加油站纳税意识还未提高,账目还未健全,申报资料不准确不真实。
加油站老板纳税意识还未提高,认为不偷白不偷,故而总是挖空心思偷漏国家税款,未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建立一账三表,即:《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加油站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即使建立了也是填写不准确、不真实,以应付税务机关检查了事。
加上部分加油站的财务人员素质低且多为兼职会计,只是根据加油站老板提供的资料进行登记核算,财务资料无法真实反映加油站的财务状况,在纳税申报时未附报《成品油库存报表》,从而缺少该表对加油站的监控即无从谈起。
二、加油税控机存在的问题。
(一)加油税控机的使用管理混乱、损坏,造成加油企业加油数量与申报数不符。
对于加油税控机日常使用出现的硬件问题,税务机关无法从技术上解决问题,而加油税控机生产厂家又不能够及时解决,还有加油站税控机主板被烧毁了,需要更换新主板,而旧主板上的数据却不能正常读取,也不能恢复,造成加油企业加油数量与申报数不符。
(二)加油税控机的利用率低,未能完全发挥税控监管的作用。
由于油品价格是随着市场需求浮动,而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定期校验加油税控机的参数,对加油税控机上设置的油价调整缺少监督,由纳税人自行设定价格,这样就会因为价格浮动问题使加油税控机的记录金额始终小于加油金额,造成加油税控机所反映出来的销售额低于实际销售收入,从而减少了销项税额。
还有,对各加油站的成品油销售数量、金额、扣除数量、纳税情况的变动,不能及时利用系统形成横向或纵向比对信息、无法统计需要数据,目前还需要配合手工记录台帐对系统数据整理、整合运用。
加油站行业管理规定
加油站行业管理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X X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行业税收管理意见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成品油流通秩序,加强加油站税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针对加油站经营管理特点,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凡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县局征收管理科设专人负责加油站的税收征管,会同县工业促进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对加油站税收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有关加油站的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二)负责对非税控加油机组织实施税控改造;(三)负责组织对已实施税控改造的加油机和税控加油机进行税控初始化工作;(四)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加油站必须按规定进行税控功能改造或使用税控加油机,应当配备主动式读卡器和IC卡,并自行向读卡器生产企业进行购买。
第五条实施税控改造的加油机或新购的税控加油机,必须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检定和税务机关税控初始化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税控加油机的使用说明操作加油机。
在调整油品价格时,必须同时调整税控装置显示的价格。
第七条本意见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第八条总机构不在我县的加油站,除总局、省局另有规定外,一律在我县就地纳税。
第九条加油站销售成品油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由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条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
加油站税控管理及对策(可编辑修改word版)
加油站税控管理及对策加油站分布面广、远离市区,而且大多数都是个体经营户,税源大,漏洞也大,其财务制度不够健全,造成税收征管乏力,致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加强对加油站的税控管理,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挖掘税源、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
自从国家税务总局对加油站统一安装加油税控机并实施一般纳税人管理以来,税额年年上升,管理成效显著。
但在实际税控管理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加油站纳税意识还未提高,账目还未健全,申报资料不准确不真实。
加油站老板纳税意识还未提高,认为不偷白不偷,故而总是挖空心思偷漏国家税款,未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建立一账三表,即:《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加油站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即使建立了也是填写不准确、不真实,以应付税务机关检查了事。
加上部分加油站的财务人员素质低且多为兼职会计,只是根据加油站老板提供的资料进行登记核算,财务资料无法真实反映加油站的财务状况,在纳税申报时未附报《成品油库存报表》,从而缺少该表对加油站的监控即无从谈起。
二、加油税控机存在的问题。
(一)加油税控机的使用管理混乱、损坏,造成加油企业加油数量与申报数不符。
对于加油税控机日常使用出现的硬件问题,税务机关无法从技术上解决问题,而加油税控机生产厂家又不能够及时解决,还有加油站税控机主板被烧毁了,需要更换新主板,而旧主板上的数据却不能正常读取,也不能恢复,造成加油企业加油数量与申报数不符。
(二)加油税控机的利用率低,未能完全发挥税控监管的作用。
由于油品价格是随着市场需求浮动,而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定期校验加油税控机的参数,对加油税控机上设置的油价调整缺少监督,由纳税人自行设定价格,这样就会因为价格浮动问题使加油税控机的记录金额始终小于加油金额,造成加油税控机所反映出来的销售额低于实际销售收入,从而减少了销项税额。
还有,对各加油站的成品油销售数量、金额、扣除数量、纳税情况的变动,不能及时利用系统形成横向或纵向比对信息、无法统计需要数据,目前还需要配合手工记录台帐对系统数据整理、整合运用。
税收分析调研报告3篇
税收分析调研报告税收分析调研报告3篇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
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写报告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税收分析调研报告,欢迎阅读与收藏。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开发热、村村通公路建设、新农村建设等,对砂石料需求量逐年增大,促进我县砂石料行业有了较快的发展。
然而,面对全县已发展起来的砂石料经营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却出现了相对滞后的局面。
一、砂石料经营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笔者调查掌握的情况看,砂石料经营的税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1、证照不齐无证经营现象严重。
截止目前,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中仅2户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其他的采砂业户只办理了临时采砂许可证。
还有大部分经营业户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为逃避监督和管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本不办理税务登记证,造成税收管理真空和税收的流失。
2、生产经营不建账,税收征管难监控。
砂石料经营业户认为生产工艺简单,产品单一,不需建帐进行会计核算。
致使税务检查无据可查。
即使有少数建帐户,也不如实提供其帐务,隐瞒销售收入的现象严重,税务人员基本无法进行管理监控。
3、砂石料销售不用发票,购货单位不索取发票使偷税成为可能。
由于城乡居民建房、房地产开发商,购进砂石料时不需要发票,缺少索取发票的意识,使砂石料经营业户不需领购发票和开据发票,收入照样能够实现。
税务人员无法获得砂石料经营业户真实生产、销售的信息,使偷税成为可能。
4、生产经营环境复杂,税款核定难。
现在砂石料行业经营中的一个最大特点是:砂石料经营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单位和个人那里;用砂单位和个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经营者接洽,而是由跑运输的农用车主与两者联系通过买和卖赚取运费。
砂石料经营者为了把砂石料销出去,自已或组织亲属购置运输车辆运砂,税收管理员无法确切了解每个砂石料经营业户的生产和销售情况,给税款核定征收带来很大困难。
强化加油站税收管理调研分析调研报告
强化加油站税收管理调研分析调研报告一、加油站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实现销售收入不申报和申报纳税数据不实。
由于加油站昼夜经营,分布广,进货途径多,顾客流淌大,因此加油机表数与申报数常常不符,实际库存与账表难以核实,为日常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一些加油站附设的商店、促销赠送的礼品、汽车零配件修理修配等应税行为没有申报销售收入,有些加油站甚至将销售收入挂在“应收账款”上,纳税申报质量无法保障。
(二)机外售油问题严峻。
机外售油的主要表现是加油站购进成品油后,直接批发给小型加油站,或直接销售给工厂、专业车队、农业用户,不通过税控加油机销售;对摩托车、出租车和个人消费的轻质油(汽油、柴油)通常用秤或油桶计量的方式销售,也不通过加油机销售。
目前机外销售已成为加油站行业偷逃税的主要手法,由于税务机关对机外销售这一税收违法行为很难掌握,使得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三)税控装置安装使用存在问题。
一是加油机具的使用治理混乱,税控机具取数不精确。
对于加油机日常使用消失的硬件问题,税控加油机生产厂家不能够准时解决,造成加油企业加油数量与申报数不符。
由于油品价格是随着市场需求浮动,而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定期校验税控机参数,这样就会由于价格浮动问题使税控机的记录金额始终小于加油金额。
二是加油站税控治理系统在实际使用中缺乏有用性,系统的利用率低,未能完全发挥税控监管的作用。
如对各加油站的成品油销售数量、金额、扣除数量、纳税状况的变动,不能准时利用系统形成横向或纵向比对信息、无法统计需要数据,目前还需要协作手工记录台帐对系统数据整理运用。
(四)财务制度不健全。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治理方法》规定,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均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展治理。
局部加油站财务资料不全,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人员的财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不能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设置账簿并精确核算销售额,特殊是原有一些规模较小的加油站财务核算水平较低,销售额的正确核算问题难以保障。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24)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鲁商字〔2023〕105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商字〔2023〕105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局):为加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省商务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鲁商字〔2021〕81号),施行近两年,经研究决定继续延期适用,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商务厅2023年7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的申请、受理和确认第三章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受理和审批第四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变更及注销第五章企业经营规范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东省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
第三条依据国务院决定,山东省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实施许可管理,对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设立实施规划确认。
第四条市级(设区的市、下同)政府审批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下同)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工作,并公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申请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30施行日期2009.01.01文号国税函[2008]1072号主题类别消费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8〕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168号)。
现将有关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规定如下:一、下列纳税人应于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
(一)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
(二)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
二、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四、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税款抵扣凭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一)款执行。
2009年1月1日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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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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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加油站日销售成品油台帐》问题的
通知
【标 签】销售成品油台帐,加油站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函﹝2002﹞566号
【发文日期】2002-08-20
【实施时间】2002-08-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局长令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各加油站统一使用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的《加油站日销售成品油台帐》(以下简称《台帐》)。
考虑到该《台帐》不属于报表范畴,经市局研究,现作如下调整,请依照执行。
自2002年9月1日起,市局不再统一印制《台帐》,各加油站应严格按照京国税
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的《台帐》样式自行印制并使用。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