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实施鉴定专家回避和中止鉴定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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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一)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机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规定由医学会负责。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理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中华医学会仅负责组织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复杂和疑难的医疗事故的鉴定。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鉴定;二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鉴定;三是人民法院受理医患纠纷相关案件后,应当事人的请求或自行决定将涉案医疗行为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三)专家鉴定组的产生医学会要承担起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应依法建立由高级医学及相关学科专家聚集而成的鉴定专家库。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专家组成的专家鉴定组负责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组成鉴定专家组的专家,由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的主持下,从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编号、等量抽取,最后一名专家由医学会抽取(保证单数),组长由组员推举或由最高专业技术职务者担任。

入选鉴定专家库的专家必须是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必须具有一定的资历和工作经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专家回避的三中情形有: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1、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是诊疗护理的准则,遵守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是医疗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医疗质量的基本条件。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卫医发[2005]496号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卫医发[2005]496号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
正文:
----------------------------------------------------------------------------------------------------------------------------------------------------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发〔2005〕496号)
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卫字〔2005〕32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由于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导致产妇和新生儿两个损害后果的,对两个损害后果分别进行鉴定、定级。

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或者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如果患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由患方自行承担后果。

三、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如果医患双方均无证据否定所提交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则该病历资料应当作为鉴定依据。

四、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我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8号)执行;患方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造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的,按放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处理。

此复。

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
——结束——。

医疗事故鉴定论文

医疗事故鉴定论文

医疗事故鉴定既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做出行政处理的依据,也是法院认定医方进行赔偿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但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却备受公众质疑,其原因何在?本文从如何提高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为视角,深入剖析其中存在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已经多年,改变了过去那种患方说了算的局面,对一些医疗事故的处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一些医疗事故鉴定出现了不公正行为,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一些地方在处理医疗事故时,是医方说了算,使患方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前的医疗事故鉴定主体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将鉴定主体从卫生行政部门改为了医学会,而医学会是社团组织,并且实际上受到卫生行政机关不同程度的控制。

因此,表面上主体的更改并不对鉴定的实质有任何的改变,惟一改变的是原本由卫生行政机关承担的行政责任不再有人承担了;也就是说,卫生行政机关继续享有控制事故鉴定的权力,又理所当然地转让了责任。

医学会是独立的民事法人,类似于中介组织,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约束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没有规定医学会有任何的法律责任。

不仅如此,医学会工作人员几乎全部由省内各医疗机构派遣人员及卫生行政官员构成,与医疗事故可能责任方的医疗机构(医院)和医务人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特别是鉴定专家,又都是在一线的医务工作者。

在患者与医疗机构发生纠纷后,让这样的组织和人员做鉴定,一些缺乏职业道德和正义感的鉴定组专家人员,往往偏袒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一方。

他们都是“一条战壕的战友”,心想“今天我为你鉴定,说不定明天就是你为我鉴定”,何况又是同门、同学关系或师生、师徒关系。

卫生行政机关的领导有时还“打打招呼”。

更重要的是,无论作为鉴定专家还是医学会,对枉法的鉴定结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尽管法官有错案追究机制,但依然不能杜绝枉法裁判,我们又有什么理由相信这些专家会凭着道义和良知抵消上述心理的影响,站在公正立场做出公平的鉴定结论呢?缺乏公正性的医疗鉴定结论是不可能产生公信力的。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卫生法律法规)题库及答案(过关必做)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卫生法律法规)题库及答案(过关必做)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卫生法律法规)题库及答案题型:单选题、多选题一、单选题1.卫生法律文件的效力范围为( )A.只包括时间效力B.只包括空间效力C.只包括对人(对家)的效力D.以上三种效力都包括答案:D2.《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某些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下列五组疾病中,哪一组是符合规定的( )A.霍乱、鼠疫、肺炭疽、黑热病B.霍乱、鼠疫、肺炭疽、艾滋病C.霍乱、鼠疫、肺炭疽、登革热D.霍乱、鼠疫、艾滋病、布氏杆菌病答案:B3.下列哪种食品可以生产经营( )A.超过保质期限的B.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C.掺假的D.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答案:D4.构成医疗事故的要件之一是(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失D.意外事件答案:C5.《护士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包括( )A.用骗取、伪造或替换的方法取得执业证书者,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撤销B.违反医疗护理规章的,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终止注册直至取消注册C.违反技术规范的,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终止注册直至取消注册D.行为造成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终止注册直至取消注册答案:D6.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暂停期限为( )A.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B.半年至1年C.1年以上,1年半以下D.半年以上,3年以下答案:C7.黄某2001年10月因医疗事故受到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2002年9月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注册。

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决定对黄某不予注册,理由是黄某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A.1年B.2年C.3年D.4年答案:B8.城乡集市贸易的卫生管理工作应由哪一部门负责( )A.卫生防疫站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答案:C9.对于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应给予的处罚中,下列哪项不包括在内( )A.责令停产,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B.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C.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D.吊销卫生许可证答案:C10.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其实行封锁的地区是( )A.甲类传染病疫区B.乙类传染病疫区C.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疫区D.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疫区答案:C11.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依法享有定期考核权的单位是(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B.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C.医师所在地的医学会或者医师协会D.医师所工作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答案:B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时间是( )A.1989年2月21日B.1989年9月1日C.1991年12月6日D.1999年9月1日答案:B13.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中至少应保存多少天( )A.4天B.5天C.6天D.7天答案:D14.射线装置不包括( )A.X线机B.加速器C.中子发生器D.伴有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答案:D15.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应每隔多长时间进行健康检查( )A.半年B.1年C.2年D.3年答案:B16.依照对医疗机构执业要求的规定,医疗机构有以下义务,除了( )A.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工作和保健工作B.必须承担相应的医疗卫生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C.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的任务D.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任务答案:B17.不得出现在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中的内容有( )A.价格便宜B.有医疗作用C.明星代言D.进口或民族产业答案:B18.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母婴保健指导的内容包括( )A.对孕妇提供心理方面的指导B.对孕妇提供营养方面的指导C.对指定传染病的发病、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D.对碘缺乏症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答案:D19.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院对参加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的损失赔偿人数不超过( )A.2人B.3人C.4人D.5人答案:A20.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的执行部门是( )A.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B.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机构C.各级卫生防疫机构D.同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答案:C2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不适用于( )A.宾馆B.舞厅C.教室D.商场答案:D22.对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 )A.允许申请注册B.重新注册登记C.试用半年D.允许继续执业答案:D23.医疗保健机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许可,可开始以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A.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B.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C.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指导和计划生育手术D.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答案:D24.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的部门是( )A.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B.国家计划生育主管部门C.各级人民政府母婴保健部门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答案:D25.某患者手术中输血后发生溶血反应,由于发现及时,抢救得当,病员转危为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肇源县人民院孙秀文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将《办法》晋级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同时卫生部出台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等配套行政规范。

●形成了缜密的处理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管理体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共七章63条,《条例》扩大了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的内涵,同时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

第一章总则●医疗事故的定义:《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将医疗事故明确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

并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医疗事故的分级:总则第四条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规定了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的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告知义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初步诊断、进一步检查、诊疗措施、预后及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书写并保存病历的义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CNAS-GL004:2018《标准物质_标准样品的使用指南》 - 中国合格评定

CNAS-GL004:2018《标准物质_标准样品的使用指南》 - 中国合格评定
CNAS-GL004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使用指南 Guidance on Using Reference Materials
(IDT ISO Guide 33:2015)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18 年 3 月 1 日 发布
2018 年 3 月 1 日 实施
CNA共 34 页
目录
前言 ............................................................................. 2 1 范围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及定义 ..................................................................... 3 4 符号 ........................................................................... 5 5 约定 ........................................................................... 5 6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及其在测量中的作用 ............................................ 6 7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和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使用 ................................ 11 8 精密度的评估 .................................................................. 12 8.1 通则 ........................................................................ 12 8.2 重复测量次数 ................................................................ 12 8.3 对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要求.................................................... 13 8.4 测量 ........................................................................ 13 8.5 数据处理 .................................................................... 14 8.6 精密度的计算和评估........................................................... 14 9 偏倚的评估 .................................................................... 15 9.1 总则 ........................................................................ 15 9.2 偏倚校核的途径 .............................................................. 15 9.3 偏倚数据应用 ................................................................ 16 10 校准 ......................................................................... 17 10.1 概述 ....................................................................... 17 10.2 建立计量溯源性.............................................................. 17 10.3 校准模型 ................................................................... 18 11 为其它材料赋值 ............................................................... 18 11.1 总则 ....................................................................... 18 11.2 纯物质 ..................................................................... 19 11.3 称量法和容量法.............................................................. 20 12 约定标尺 ..................................................................... 21 12.1 总则 ...................................................................... 21 12.2 pH 标尺 ..................................................................... 22 12.3 辛烷值 ..................................................................... 22 13 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和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选择................................ 23 13.1 总则 ....................................................................... 23 13.2 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选择................................................. 24 13.3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选择..................................................... 26 13.4 与测量系统的相关性.......................................................... 26 附录 A ........................................................................... 28 附录 B ........................................................................... 29 附录 C ........................................................................... 32 参考文献 ........................................................................ 33

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本原则(一)

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本原则(一)

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本原则(一)伴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于2002年8月6日颁布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该办法确保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有序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整个活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

同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本身又是一项特殊的科学技术活动,具有其自身的规律与特点。

基于这些原因,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机关、各级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受理案件的其他司法机关以及参与诉讼活动有关的人都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法制原则鉴定制度是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它的完善程度是法制建设的一个标志,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必须与国家法律制度相一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制原则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主要体现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体要合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客体要合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要合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步骤、方法与结果要合法。

从实体到程序,从形式到内容,从技术手段到各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经过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审批权限的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必须具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资格,并持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执业证书的自然人。

未依法设立的机构和不具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资格的技术人员所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所出具的结论不具有证据作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对象(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客体)必须是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特定结论的依据必须符合法定的科学标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才可以作为证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法应是法律承认的,或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实施或行业学术委员会认可或推荐的。

同时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必须严格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文书的形式和内容要符合证据要求。

医疗事故技术监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监定暂行办法

第十二 条 医 学会 应 当 自受理 医疗 事 故技 术鉴 定 之 日起5 日 内, 通知 医疗 事 故争 议双 方 当事 人按 照《 医疗 事故 处 理条 例》 第二 十八 条规 定提 交医 疗 事故技 术 鉴定 所 需的 材料 。
当 事 人应 当 自 收 到 医 学 会 的 通 知 之 日起 1 日内 提 交 有 关 O 医疗 事 故技 术 鉴定 的 材料 、 书面 陈 述及 答 辩 。 对 不符 合受 理 条件 的 ,医学 会 不 予受 理 。不 予 受理 的 , 医学 会应 说 明理 由 。 第十 三 条 有 下 列情 形 之一 的 , 学会 不 予受 理 医疗 事 故技 医 术 鉴定 :( )当事 人 一方 直接 向医学 会 提 出鉴 定 申请 的 ; 一 ( )医疗 事 故 争议 涉 及 多个医 疗机 构 ,其 中 一所 医 疗机 构 二 所在 地 的 医学 会 已经 受理 的 ; 三 )医疗 事 故 争议 已 经 人 民 ( 法 院调 解 达 成协 议 或判 决 的 ;( )当事 人已 向 人 民法院 提 四 起 民事诉 讼 的 ( 司法 机关 委托 的 除 外 ) 五 ) ;( 非法 行 医 造成 患 者 身体 健 康损 害 的 ;( )卫 生 部 规定 的其 他情 彤 。 六 第 十 四条 委 托 医学会 进 行医 疗 事故技 术鉴定 . 当按 规定 应 缴 纳 鉴定 费 。 第十五 条 双方 当事 人共 同 委托 医疗 事 故技 术鉴 定 的 . 双 由 方 当事 人协 商预 先缴纳 鉴 定 费 。 卫生 行 政部 门移 交 进行 医疗 事 故技 术 鉴定 的 . 提 出医 由 疗 事故 争议 处理 的 当事 人预 先缴纳 鉴 定 费 。 经鉴 定属 于 医疗 事 故 的 ,鉴定 费由 提 出医 疗 事故 争 议 处理 申请 的 当事 人 支 付。 县级 以上地方 人 民政 府卫生 行政 部 门接到 医疗机 构关 于 重 大 医疗过 失行 为的报 告后 , 对需 要移 交医 学 会进 行医 疗事 故 技 术鉴 定 的 ,鉴 定费 由 医疗 机构 支 付 。 第 十六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 一的 , 医学 会 中止组 织 医疗 事 故技 术鉴 定 :( )当事 人未 按 规定 提 交有 关 医疗 事故 技 术鉴 定 一 材 料 的 ; 二 ) 供 的材 料 不真 实 的 ;( 拒 绝 缴纳 鉴 定 费 ( 提 三) 的 :( )卫 生 部规 定 的其 他 情形 。 四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30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30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正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7月19日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卫生部令第3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目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三章鉴定的提起第四章鉴定的受理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展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三章鉴定的提起第四章鉴定的受理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展开编辑本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30 号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部长张文康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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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目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三章鉴定的提起第四章鉴定的受理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展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三章鉴定的提起第四章鉴定的受理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展开编辑本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30 号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部长张文康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医院应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对策

医院应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对策
可 以看 成是 应 诉 前 准 备 , 述 、 、 、 而 答 辩 技所 突 出 的是 现 场 发
挥。
3 写——即撰写答辩材料
答 辩 是 医 院 在 医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过 程 中 的一 项 基 本权 利 “ , 辩 行 为 贯 穿 于 整 个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过 程 中 。 而 答 答 辩 状则 是 医 院针 对 患 方 的 请 求 和 主 张 , 阐 明 医院 意见 所
把 握答 辩 要点 。 2 寻— — 即寻 找 证 据
性而使医疗机构处于举 证不能 的地位 ; 隐瞒医疗机构实 或 施积极的救治行为等。二是不要 回避 矛盾 , 医患争议 的 对 焦点问题 逐条 给予有理有据的文字解 答。除应 当引用有关
法 律 条 文 外 , 应 当注 意 引用 医疗 方 面 的 常 规 制 度 , 而使 还 从 鉴 定 专 家 确信 医疗 机 构 的行 为 正 当 , 具 有 违 法性 , 终达 不 最 到 证 明 医疗 行 为无 过 错 的 结 果 。 三是 答 辩 状 的撰 写 还要 符
辩、 技等八个方面着手进行。否则 , 由于应诉不利导致不利鉴定结果 , 不仅 会损 害医务人 员的正 当权益 , 给 医院的 词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对策研究 ; 医患争议 ; 医疗管理
中 图分 类 号 :2 文献 标 识 码 : 文章 编 号 :06—61 {07 0 0 6 19 t A 10 80 20 )6— 03—0 2
疗 事故 技 术 鉴 定 的对 策 研 究 , 大 限 度避 免 由 于 应 诉 不 利 最 而 导致 不 利 鉴 定 结果 , 医 院 的 医 疗 质 量 带 来 不 应 有 的 负 给 面影 响 。作 为 具 体 对 策 , 者 认 为 可 以 大 体 从 读 、 、 、 作 寻 写

医学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及答案04

医学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及答案04

医学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及答案1.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级。

A.二级B.三级C.四级D.五级答案:C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三级医疗事故是指()A.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B.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C.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D.造成患者死亡,中度残疾的答案:C3.医疗机构可以为病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中不包括()A.住院清单B.门诊病历C.手术同意书D.住院志答案:A4.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中第十四条规定,发生以下哪种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A.导致2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B.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C.导致四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D.以上都不是5.以下那种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A.造成患者明显损害的其他后果的B.患者因延误诊疗造成不良后果的C.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D.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答案:B6.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小时内进行尸检A.24小时B.48小时C.72小时D.96小时答案:B7.尸检应该通过()同意并签字。

A.科室主任B.主管医师C.科室护士长D.死者近亲属答案:D8.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保管。

A.医疗机构B.患者或其家属C.医患双方共同制定机构D.卫生行政部门9.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A.医学会B.医患双方C.医疗机构D.卫生行政部门答案:A10.参与制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标准的部门不包括( A )A.医学会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答案:A11.专家鉴定组的成员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A.1/5B.1/4C.1/3D.1/2答案:D12.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南汇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回顾和有关法律问题探讨

南汇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回顾和有关法律问题探讨

QU c a . Qih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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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 , 查 回 顾 时 段 自 2 0 年 9 月 至 2 0 年 调 02 07
3月 。
二 、 定 情 况 鉴
结 果
受理 的 7 5起 案 件 , 中 中 止 1 其 0起 , 止 2 终 O 起 , 成鉴 定 5 完 0起 , 均 每 年 完 成 鉴 定 约 1 平 1起 。 鉴 定 结论 定为 非 事 故 3 1起 , 6 ; 为事 故 1 占 2 定 9 起 , 3 。和 上 海 市 各 区县 首 次 鉴 定 的 平 均 事 占 8
区 自 20 0 2年 9月 以来 的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工 作 作

表 1 南 汇 区 医 疗 事, 相关 问题 进行 探讨 。 对
资 料 和 方 法
本 资料 来 自上 海 市 南 汇 区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故 阳性率 相近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争议要点及要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争议要点及要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争议要点及要求以下是 6 条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争议要点及要求”的内容:
1. 哎呀,你知道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证据的可信度那可太关键啦!就像警察办案得靠确凿证据呀!比如说病历,那要是被涂改得乱七八糟,这还能让人信服吗?每个人都希望鉴定是公正准确的,可不是随便糊弄的呀!咱可不能让不实的证据影响了对真相的判断呀!
2. 嘿,医疗过错的认定也是一大争议要点呢!难不成把正常的医疗风险也当成过错吗?这可不对呀!就好比开车在路上有点颠簸,不能就说司机技术不行吧!得合理区分真正的过错和那些难免的情况呀,不然多冤枉人呐!
3. 哇塞,损害后果和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真的太容易有争议啦!不可能头疼就一定是医生的错吧!这就像下雨打伞,不能说打了伞还淋湿了就怪伞不好呀!得仔细研究明白到底是不是医疗行为直接导致了那些严重后果呀,可不能随便就下结论哟!
4. 嘿呀,鉴定人的资质和专业性那可得好好把关呀!找个外行来鉴定那不就闹笑话了嘛!比如说让一个不懂医的人来判断医疗事故,那能靠谱吗?这就好比让体育老师去教数学,能教好吗?所以一定要确保鉴定人是真正懂行的呀!
5. 哟呵,鉴定程序的公正性也是大家很关心的呀!总不能暗箱操作吧!这就跟比赛得公平竞争一样呀!要是程序都不公正,那结果能让人信服吗?咱得对鉴定程序严格要求,让一切都在阳光下进行呀!
6. 哇哦,鉴定标准的统一性也超级重要呢!全国各地总不能各有一套标准吧!就像考试得分,总要有个统一标准呀才能公平呀!要是标准不统一,那不乱套了嘛!这可不行呀,得保证鉴定标准是一致的哟!
我觉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要严格把关这些争议要点和要求,要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公正、准确、合理,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呀!。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哪些情况应当回避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哪些情况应当回避

Others can make you a pair of super easy to wear shoes, but we have to walk the road by ourselves, and we have to bear everything in lif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哪些情况应当回避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医疗事故中涉及到的鉴定比较多,包括技术鉴定、伤残鉴定等等。

而这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属于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那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哪些情况应当回避呢?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哪些情况应当回避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流程是怎样的(1)鉴定的提起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向医学会提起鉴定: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交由、人民法院委托。

医疗机构首先应当申请地区、市级医学会鉴定。

法院委托可不受《条例》限制,也可以直接向省、直辖市级医学会委托。

鉴定费由申请鉴定一方预先缴纳,或医、患双方各自预先缴纳一份。

(2)鉴定的受理和材料准备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医疗机构和患方提交鉴定所需材料,医疗机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材料,材料包括病历摘要(一式十份)、书面陈述及答辩意见(一式十份)、病历原件及相关资料(各种影像片子、病理切片等),以及医务人员认为有必要向鉴定专家提交的文献、教科书相关资料。

卫生法学习题与答案

卫生法学习题与答案

1 .卫生法律关系性质上是(A )A. 思想社会关系B. 物质社会关系C. 政治关系D. 道德关系2 .能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称为(A )A. 法律事实B. 法律事件C. 法律行为D. 法律实践3 .我国卫生法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除了:( D)A. 宪法B. 卫生法律、法规、规章C. 技术性法规D. 政府红头文件4 .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 C)A. 卫生行政部门B. 法学会C. 医学会 D . 法院5 .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毕业后参加职业医师考试须经过的时间为(A )A 、 1 年B 、 2 年C 、 3 年D 、 4 年6 .下列传染病属于乙类的有(B )A 、霍乱B 、伤寒C 、麻风病D 、包虫病7 .《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为 BA.霍乱与炭疽 B.霍乱与鼠疫 C.艾滋病与鼠疫 D.麻风与艾滋病8 .下列情形属于医疗事故的是:AA .手术开错部位造成较大创伤B .诊疗护理中违反了规章制度,尚未给病员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C .因体质特殊发生难以预料的后果D .由于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一种疾病9 .在医疗、保健、预防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者,应具有的学历是A A .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B .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C .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者D .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10 .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的是:DA.统一领导、分级负责B.反应及时、措施果断C.依靠科学、加强合作D.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1 .国家提倡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的年龄是A、 16 周岁至 40 周岁B、 18 周岁至 28 周岁C、 18 周岁至 55 周岁D、18 周岁至 45 周岁12 .1998 年某县发生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流行,当地有关部门采取了相应措施,其措施是A、限制集市贸易B、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C、封闭可能被污染的水源D、限制人群聚集的活动13 .患者方不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提起诉讼的应诉对象是:A .医疗单位B .当事医护人员C .鉴定委员会D .卫生行政部门14 .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主观是:A .直接故意B .间接故意C .过失D .意外事件15 .下列情形属于医疗事故的是:A .手术开错部位造成较大创伤B .诊疗护理中违反了规章制度,尚未给病员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C .因体质特殊发生难以预料的后果D .由于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一种疾病16 .发生医疗纠纷,可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A .只能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B .只能申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复议C .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D .不能进行任何申请或起诉17 .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设立有:A .国家、省(自治区)、地、县、乡五级B .国家、省(自治区)、地、县四级C .市、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三级D .省(自治区)、地、县三级18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聘任,由:A .卫生行政部门提名聘任B .医学会按规定聘请专业人员进入专家库C .医生协会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D .各医疗单位以一定比例推出代表,报人民政府聘任19 .医疗事故的赔偿费,由:A .当事医护人员支付B .当事医疗机构支付C .由当事医疗单位与当事医护人员各付 50%D .卫生行政部门支付一部分20 .对造成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可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除了:A .记大过B .降级、降职C .撤职D .罚款21 .医生违规操作,造成患者死亡属A .一级医疗事故B .二级医疗事故C .三级医疗事故D .四级医疗事故22 .医疗事故鉴定由:A .法学会主持B .医疗机构主持C .患者主持D .医学会主持23 .尸检的时限是在患者死亡后:A . 6 小时内B . 12 小时内C . 24 小时内D . 48 小时内24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据实补记,时间为:A . 2 小时内B . 4 小时内C . 6 小时内D . 12 小时内25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及时进行审查,做出处理决定,期限为:A . 5 日内B . 10 日内C . 15 日内D . 20 日内26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患双方不愿协商解决,或者经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申请行政解决,申请的部门是:A .法院B .人大C .政协D .卫生行政部门27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施行起始日期是:A . 2000 年 2 月 28 日B .2001 年 7 月 1 日C .2001 年 12 月 7 日D . 2002 年 1 月 7 日E .2002 年 3 月 1 日28 .《药品管理法》规定,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是:A .国家医药管理局B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D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E .卫生部29 .《药品管理法》第二条明确了本法适用对象范围是指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A .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和个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的若干问题浅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的若干问题浅探
体. 行政 干预 的可能性 要小 了很 多 。但是 , 我们 必须
的 .而对 于其 是否具 有 法律专 业 知识却 未作 任何 要 求 。这种 规定 显然 不科 学 。
( 缺 乏对 医学会及 鉴定 专 家的有 效监督机 制 二) 鉴 定结 论属 于证 据 的一 种 ,只有 查证 属实 才 能
法 庭调 查和 质证 , 应是 鉴定 程序 的最 后 阶段 , 同时 也
作者 简 介 : 海锋 (9 0 )男 , 余 18一 , 河南 林 州 人 , 乡 医学 院管 理 学 院教 师 , 新 民商 法 学 硕 士 , 主要 从 事 卫生 法 学研 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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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最重 要 的 阶段 。 制度设 计 上 , 陆法 系和英 美 法 在 大
二 十三 条 以及《 医疗 事故技 术鉴 定暂行 办法 》 六条 第
对 于作 为鉴 定 专家 的主体 条件 虽有 明确 规定 ,但 这
两 部 法规 都是 从 医疗 专业 及 技术 职 称 上进 行 规 定
体 , 有 中介 组织 的法律 属性 , 对 于以前 隶属 于卫 具 相 生行 政部 门 的医疗 事故 技术 鉴定 委 员会这 一鉴定 主
关 键 词 : 疗事 故 ; 术 鉴 定 ; 陷 ; 医 技 缺 建议
中 图分 类 号 : 2 .6 D921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5 4 (O 9 0 一 0 8 0 1 0 — 3 8 2 0 )5 o6 — 3
20 0 2年 9月 1日国务 院颁布 实 施 的《 医疗 事故 处理 条例 》 规定 , 对于 在 医院里 发生 医疗 纠纷需要 进 行医疗 事故技术 鉴定 的 , 律交 由医学会 组织鉴 定 。 一 根据该 规定 ,医学会 取代 了原 先 的卫生 行政部 门成

医学鉴定专家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用的思考

医学鉴定专家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用的思考

医学鉴定专家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用的思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一定主体依法对医疗活动中的争议行为、后果或损害从医学技术角度给予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的核心程序,是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基本依据。

而医学鉴定专家(下称鉴定专家)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充当了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法官”角色。

因此,鉴定专家能否做出一个公正、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医患关系和谐以及社会的稳定[1]。

本文结合多年工作经验,就鉴定专家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作用作一探讨。

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目的和鉴定专家的认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有关医疗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及人员,对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几级医疗事故,按照一定程序得出结论的过程。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7第规定:专家鉴定组依照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可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目的就是对医疗事故进行专业的鉴别和判断,其意义在于在医疗事故诉讼中为法庭查清事实提供专家意见[2]。

《条例》规定的鉴定机构为专家鉴定组,即经医学会建立专家库后,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而对鉴定人的资格,《条例》第23条则规定了较高、较明确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条件,即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责任重、难度大、专业性强,涉及临床学科广,故决定了鉴定专家必须以临床医生为主,而且人数众多。

实践表明,鉴定专家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利益冲突和压力下开展工作和做出鉴定结论,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而鉴定专家能否做出一个公正、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对当事人和社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2 鉴定专家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主要任务鉴定专家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任务是分析并确定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诊疗技术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不良后果,两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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