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趋同的人性基础分析
因人性而法律通融的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但法律并非铁板一块,它也会因人性而通融。
本文将以张某某案例为例,探讨人性光辉照耀下的法律通融现象。
一、案例背景张某某,男,32岁,原系某市某公司职员。
因公司经营不善,张某某被公司辞退,失去了生活来源。
为了维持生计,张某某走上了盗窃的道路。
在一次盗窃过程中,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服刑期间,张某某表现良好,多次获得减刑。
然而,由于家庭困难,张某某的妻子和女儿生活十分艰难。
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张某某在服刑期间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希望能够提前释放。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据此规定,张某某符合提前释放的条件。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
”根据此规定,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符合减刑的条件。
三、人性光辉照耀下的法律通融1. 家庭困难,妻子和女儿生活艰难张某某的妻子和女儿在张某某服刑期间,生活十分困难。
妻子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女儿正在上高中,学费和生活费较高。
面对家庭的困境,张某某深感自责,希望能够提前释放,为家庭减轻负担。
2. 社会舆论,倡导人性关怀近年来,我国社会舆论对监狱服刑人员的关注日益增多,呼吁对服刑人员实施人性关怀。
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关部门在审理张某某的提前释放申请时,充分考虑了其家庭困难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提前释放。
3. 法律通融,体现人文关怀张某某的案例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的人性关怀。
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充分考虑了其家庭困难和悔罪表现,对其提前释放,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人文关怀。
法律与人性的矛盾与和谐
法律与人性的矛盾与和谐人类社会自古以来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法律与人性之间的矛盾。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制度,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人性则代表着人类的天性和个体的情感需求。
本文将探讨法律与人性之间的矛盾,并提出促进二者和谐发展的建议。
一、法律与人性的矛盾1. 严格执行与人情关怀的矛盾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制度,必须在执行中保持严格与公正。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的严格执行可能会忽略人情关怀,使得一些个体在面对法律时感受到不公平和冷漠。
例如,在刑法执行中,对一些犯罪分子的心理状况和背景问题并未充分考虑,导致某些判决显得过于苛刻。
2. 个人权益与社会稳定的矛盾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然而,个人的权益有时会因法律的限制而受到侵犯,尤其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举例来说,一些国家的言论自由法律受到限制,虽然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但也可能限制了个人的言论权利。
3. 法律与道德规范的矛盾法律是一种由国家和社会制定的行为规范,而道德则是个体内心深处的良知和道义准则。
尽管法律和道德规范在某些方面相辅相成,但二者之间也常常存在矛盾。
有时,法律的规定可能背离道德的观念,导致人们在遵守法律时产生内心的纠结和困惑。
二、促进法律与人性的和谐在解决法律与人性的矛盾问题上,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并寻求一种和谐的发展方式。
1. 完善法律体系为了减少法律执行时对人情关怀的忽视,我们应该在法律体系中引入更多的人性关怀机制。
例如,在审判过程中,可以设立心理咨询师或社会工作者,向法官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评估和背景调查报告,以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2. 平衡个人权益与社会稳定为了平衡个人权益与社会稳定的矛盾,我们应该注重法律的灵活性。
在制定法律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度放宽对个人权益的限制。
同时,在法律执行中,应该更加注重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限制。
3. 法律与道德的统一为了促进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和谐发展,我们应该在法律制定过程中注重道德价值的体现。
浅析人性及其与法律的关系
浅析人性及其与法律的关系LegalsystemAndSociety{l}IJ占缸会2009.8(巾)浅析人性及其与法律的关系黄洁亭摘要人性是关于人的本质与本性,具有三个基本属性: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精神属性.历史上,关于人性的学说枚不胜举,均是对人性的一种理论假设,现实的人性是一致的.人性作为一个社会概念,与法律存在着不可磨灭的关系:法律具有人性基础,并以一定的人性为基础,人性与法律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追求自由,正义,公平等.本文指出在我国现代法治建设过程中更要注重法律与人性的关系,和谐处理好二者关系.关键词人性理论假设法律人性基础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一,人性的概述(一)人性的定义及其基本要素人性是什么,对人性这一抽象概念进行界定是相当困难,古往今来,对人性的理解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人性的观点学说更是枚不胜举.无论何种定义,何种学说,要谈人性,首先要了解人性的一般构成,不清楚人性的基本构成,就无从谈起人性.人性主要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自然属性,二是社会属性,三是精神属性.所谓自然属性,指人作为自然存在物所具有的一切动物属性,人不区别于动物所拥有的最本能最原始的属性和需求,如"食色,性也"乃是对人的自然属性典型而简约的表述.所谓社会属性,指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所具有的区别于动物的特质,社会属性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关键所在.人具有能动性,可以运用大脑创造出物质文明来满足人的需求,正是人的这种主观能动性把人与动物分离开.人拥有德性,具有人情味,存在七情六欲,人是具有社会性的动物.所谓精神属性,指人作为智慧群体在精神层面上对自身的追求,每个人对自己都有精神层面的追求,没有精神追求的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是"动物人".社会中存在的品性高尚或是道德败坏的人都是具有精神属性的社会人,导致他们在道德标准上的巨大落差主要是因为精神属性在他们身上的比例不同. 秦桧出卖国家,谗害忠良,是为历史所唾弃的人;岳飞作为民族英雄,英勇善战,其名字载入史册,为后人景仰.虽然在传统道德上,他们俩具有天壤之别,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人,无论是赤胆忠心的岳飞还是阴险狡诈的秦桧他们都具有人性,具有人性的三大属性,只是岳飞的精神属性比例远高于秦桧身上的精神追求, 秦桧更注重的是对人身上动物属性的追求.所以说,无论是圣人,俗人或者是道德败坏的人,他们身上都具有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有物质需求和精神追求.虽然人在不同时空里显示出千姿百态,但人的本质和起点均一样,而人性,即"关于人的本质与本性".(二)人性的理论假设纵观历史,人性的理论学说有性恶论,性善论,性善恶二元论以及性无善无恶论等各种观点,然而这些是对人性的一种理论假设,不是现实的真实人性."每一个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背后,都有某些关于人性及其本质的基本看法,这称为人性假设."0现实的人性是关于人的本质与本性,而人的本质是一样的,每一个刚出生的婴儿都犹如张白纸,对世界的认识是一片空白,人也是纯粹的,纯净的.是因为人的性格,信仰,教育,经历等诸多因素作用下把人性塑造成各个不一样的角色,我在周宏亮先生的博客上读到其对人性的感悟,他对人性的后天多样性打了个形象而传神的比喻:"我把每个人生下来的时候人性比喻成白面,由于加的水的数量的不同以及别的配料的不同还有加工方式和工艺的不同等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8.011.02等诸多的差异,最终出来的产品就有面包,蛋糕,饼,面条等等千姿百态不同口味和风味的产品.旧这个比喻帮我们直观人性的内涵,清晰的区别开现实的人性与人性的理论假设.界定好实际人性与人性的理论假设后,我们不免又陷入另一个困惑中"不可靠的人性假设为何成为人性理论的基础呢?"其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其一,尽管假设不一定与现实相吻合,但一般情况下,假设与现实往往存在诸多一致性的现象.这样的一种巧合性催生了假设理论的发展:其二,人性的理论假设仅仅是一种理论视角选择不是理论的事实.始终要明白选择人性恶或是人性善并不是一种事实判断,而是一种理论研究的角度选择;其三,通过理论假设对现实的判断是合理的.经验基础上的理论假设和现实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合.东方社会在河流文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血缘纽带联系的农业社会,是一个紧密相连的熟人社会,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亲密,从而存在"人性善"的理论假设;西方文明在海洋起源,形成以利益为纽带的商业社会,存在着"人性恶"的理论假设.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理论远点可以支撑起一个理论体系,而正是因为有限的理论视角的选择,存在着固有的缺陷,存在着难以解决现实问题的情况,此时理论突显苍白无力.理论与实务的矛盾固然存在,这也许为理论界今后的研究指明一个新的方向.二法律与人性的关系正如休谟所说"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的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法律自然也不例外.法律是人们创造的行为规则,调整的是人的行为或是人的社会关系,法律也体现着人性,"只不过它选择了从规范人的行为的角度来具体展现人性的内容罢了".0(一)法律以人性为基础法律总是以一定的人性为基础,无论是何种法律都以一定的人性观为前提.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秩序的调整手段必然以一定的人性为基础,法律要建立在人们心里承受范围内,法律需要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同时,当人为了满足一己私欲时,而侵犯到他人权益时,法律需要体现出威慑效果,规范其不法行为.现代法治正产生于对"人性善"质疑的背景下,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流动性的商业型社会,人与人之间是陌生的,无法自动产生信任,人的终极目标是追求不带感情色彩的利益,整个社会缺乏共同的道德准则,法律应运而生,作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共同规范.在这样的一种人性观下,现代社会强调第三种力量即法律,来规范双方的行为,强调由法律规制社会秩序,注重法治建设和发展.从大框架上,我们可以看出人性对于法律的基础性作用;到具体的部门法制定中,依然可以窥视到人性的基础性功能.作者简介:黄洁亭,华东政法大学2008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ll2OO9.8(中)Isyste帅AndSoci.婶{l}I占轴会但我们在讨论法律的人性基础时.要谨防掉入另一个陷阱中:严存生教授在'华政学报》里,对把人性恶视为法治,法治基础的观点进行了剖析,指出这种观点"混淆了法律制度要从最坏处着眼与法律的人性基础两个不同的问题"."法律的人性基础指的是所在社会人的基本类型和基本属性,它着眼的是社会中人的总体和大部分;而从最坏处着眼正好相反,它考虑的是该社会中人性的弱点和变异,即极少数坏人的一极."严教授进一步指明:"这个观点在逻辑上还会得出一个危险的结论,即认为法律是用来专门对付坏人的,或者说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是不需要法律的,或者说法律对好人是不起作用的,因为社会中的好人会按着善的本质,做出完全符合民主法制的行为''④实际上,没有法律的引导,没有法律来界定何为民主,何为法制,好人向善的主动性也就少了目标性和对象性,同样的,没有法律的规制,坏人将肆无忌惮的挥霍恶的行为.法具有一定的人性基础,法既不会苛求人性,也会约束权力者的不良人性.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充分提倡法的作用,但法律的制定和运用更要注意其与人性的相结合.(二)法律与人性的价值目标的一致性法追求自由,正义,秩序.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法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自由可以衡量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自由体现人性最深刻的需要: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人类追求人性的自由张扬.法律的终极目标是体现人文关怀,法律无论是追求自由,利益或是公平正义,无非是为了满足人的需求,提高人的生活品质,为人类的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律是人们对现代社会规范手段的选择, 在对现代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人们往往发现法律本身中最基本, 最原始的内容与人性的最纯粹,最内在的要求总是不谋而合,因为法律与人性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三,从法律与人性的关系中谈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国社会是"差序格局":以自我为中心,以血缘关系来判断亲疏,道德准则曾经是我们过去几千年里的共同规范.在现代社会,随着农业社会的打破,商业社会的发展,"陌生人社会"的兴起,道德规范的作用逐渐削弱,"道德滑坡"成为了一种社会必然趋势,需要法律来填补道德削弱空缺.为了适应现今社会发展要求,我们须提倡法治.在法治中我们要注意到法律的人性基础,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需要体现人的真正内在需求.以人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来完善法律,人的需要是法律发展的原动力,只有迎合人的需求的法律方为人所遵守和维护,违背基本人性的法律只能是废纸一张.法治的发展要充分明白人性的理论假设与现实人性的区别,人性善恶的理论假设对法治具有指导意义:"人性中有恶的成份,决定法治是必需的;人性也有善的方面,所以民主法治是可能的."偏面的性恶论"实际上抽去了实行民主法治的可能性,在为专制人治张目."0法治要彰显人性善的一面.满足人的基本需求,要遏制人性恶的一面,规范人的行为.我国现代民主法治需要彰显人性,体现人文关怀;恪守严谨的法律,惩治不良人性.如此.法律与人性方能达到终极的价值目标,实现法律的规范有序和人性的自由张扬.注释:①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39-342②周宏亮.人性的痘悟.http'./cn/s/bloL4a835b9a0100bjOj.htm1.2009-1-3③蒋劢君,刘学民.法律与人性小议.http'.//ki.nct.2009-1-3.④严存生.法治社会中的"法律上的人"的哲理思考.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6).@曹希岭.人生论与人治法治的关系.浙江学刊.2003(2).(上接第lO页)为本."恶法亦法"会导致权大于法,有权者通过法律赋予其行为合法性,使专制成为可能.同时,法律不能过于泛道德化,如《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公务员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义务,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被闲置的法律等同于没有.其次,法律一定要体现对权力的限制,否则法律权威无法独立于政府权威,依附于政府权威仍旧会陷入人治.盂德斯鸠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对专制权力的一种限制,"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通过法律建立权力的制衡机制,权力才可能被依法行使.目前,我国对权力的限制更强调道德约束和榜样教育,不断地进行思想先进性教育,但是整个权力机制的问题是无法通过个人的高尚行为得到解决的,反而机制本身会引导人们去滥用权力,恶化社会风气权力是对普通民众一些权利的剥夺,必须限制权力,建立有限政府,明确政府责任,社会力量才能与政府权力相抗衡,人民合法利益才可能更有保障.再次,司法要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使得法院不堪重负,忙于揣测民意,而民意难以掌握同时易被传媒所引导.法院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裁判,对法律负责.人民法院是为人民的法院,而非人民的法院.法院背负太多的社会责任,其公正性和中立性难以保证.法院系统的行政性也干扰司法独立,法官无法独立审判,古代中国行政司法执法同为一个机关的做法影响至今.法院的12经费和人员安排更不能依附于地方政府,否则更容易成为地方政府的傀儡.法院的裁决具有社会效应,如果法院无法公正裁判,法律对人们的保护也流于形式,难以落实,法律的公正性将会受到质疑.同时还要提高执法水平和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还需良吏.良吏有助于恶法劣法善化,更能有效防止良法劣法恶法化.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会促进人们与法律之间的互动,而不仅仅单向灌输式地法律教育,人们自觉学习和尊重法律.我国法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历史的积弊让我们前进的步伐阻碍重重,法治建设任重道远.法律威信难以建立的根源在于其依附于政府权威,政府权威超越了法律,法律成为经济建设的工具,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法治不仅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还要求建立法律至上的信仰,必须抑制国家权力机构的膨胀,把权力运行限制在法律的框架内,否则权力者遵守执行的法律也只不过是约束他人的法律,无法得到普遍的服从.社会主义法治要求良法之治,恶法非法.我们要不断改善劣法,同时防止良法在实际运行中被权力扭曲,恶法化.注释:①郭星华,陆益龙.法律与社会,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86.②<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限额医药费+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I'倍+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赞;造成死亡的最高限额t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十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③朱苏力.■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法学研究.1998(I).。
法治的人性观基础
前 发展 。也 正是这 一常识 包含着 一个 客观 的事实 , , 即 社会 的存
价值—— ^ ( 性的实然 法载体 )将 回归 到人性观 的基础上 就 精髓 与 要义 即要使 国家 的公共 权力 置于法 的严 格控 制和监 督之 . 人 权 ,
不难理解 了。 那么 , 国要 不要 建立在 人性观 基础 上的律 法 ?答 下 , 人民 的基 本权利 和 自由获 得法坚 实有力 的护佑 , 如《 我 使 就 牛津 案一定 是肯定 的 。问题 的关键 在于 若要建 立这 样 的律 法应 该建 法律大 辞典》 归纳的 :在任何法 律制度 中, 所 “ 法治 的 内容是 : 立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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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的人性观基础
张 哲
摘 要 本 文把 法治作 为一种 秩序 类型 来 阐释 法治 的人性 基础 , 以往 我们 乐于说 明法 治的经 济 、 治基础 , 往往 忽视或 政 却 回避 法治 与人性 的联 系。 际上 , 的需要 就是人 的本 性 , 实 人 自由 自觉的活 动就是 人 的类本质 。 将人 性把握 在灵魂 的载体 上 ,
立 在什么样 的人 性观基 础之上 ?带着这 个问题 , 们大致梳 理一 法 权的 限制: 我 反对 滥用行政 权的保护 措施 : 获得法律 的忠告 、 助 帮
下:
一
和 保护 的大量 的和 平等的机 会 : 对个 人和 团体各种权 利和 自由的
浅谈法的价值及其与人性的关系
一
新 趋 势 、 新特 点 ,中 国共 产 党 提 出 构 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设想 。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首 先应当是法治 的社 会。而在法治社 会中 ,在 立法层面上 ,立法者必须关注法
【 参考文献】 1 、李德 顺 价值 与 “ “ 人的价值”辨 析一 兼论 不 同 的价 值 思维 方 式 两种
5 何 晓榕 . 人 性 视 角 探 讨 法 的 价 值 、 从 [] 州 职 业 大 学 学报 , 0 82 : J.扬 2 0() 6 =1
的价值的人性基础,在追求法的秩序与效 益 目标的同时更多地强调法律本身蕴涵的
[. J 天津社会科学,{9 6 . 9 ] 9 4() 2 2 、卓泽渊. 论法的价值[ 中国法学, J ]
三 、法 的 价值 与人 性 的关 系
法是作为人类需求的产 物,记 载和表 达的是人类的基本需求 ,法所蕴涵 的 目的 和使命 ,也就是人类所能满足其需要的那 些东西。 或者说 , 是人们认 为法 能够 体现、 能够承载 、能够实现他们的种种理想或者 追求 ,一旦人们希冀社会具有正义 、平等 的性状、属性 ,并企 图通过法来实现这种 理想与追求时 ,他们就要设法使法具有正 义、平等的性状 、 属性 。 法所追 求的秩序 、 自由、正义 、平等 、效率 ,其实质是人们 基于 自己的需求而提 出并 以法的形式付 诸 实施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 ,作为衡量法 的价值 的有无 ,如法 的正义价值 、自由及 没有价值 。……价值不是物 的属性 ,而是 平等价值 ,正是基于人性 的正当需求而为 作为法 的 终极价 值提 出的。 当然诸 如秩 属之爱而产 生 了亲属之 间的 “ 属于人 的本质 。 ”按照这种观点 , 价值根源 亲亲容隐” 于主体 的价值判断活动 ,主体的价值判断 序 、 自由、正义、平等、效率 等法 的价值 制度 、“ 刑” 恤 原则到现代社会人们普遍 追 又是源于主体对 自己某种欲望的渴求 ,这 不是作为个体 自然人的欲求 出现的 ,是以 求正义、自由、平等 , 甚至秩序 、效益 , 都 种 欲望与渴 求体现着 主体的 目的和本 质 , 人的集合体 ,即全体社会成 员的要求 出现 是人性 发展 在 当时法 制建 设 中的必 然表 所 以,价值实际上是人的本质的体现。这 的。法 的价值是社会全体成员根据 自己的 现 。 种 观点 虽然 否定 了物 的本 身属 性 的重要 需要而认为、希望法所应 当具有的最基本 今天 ,为了顺应 时代 的发展和 当前的
法律人性
人欲就是人性。
欲望就是人性。
人的许多欲望都是通过占有来实现的,因此,人欲主要表现为占有欲。
汉语有占山为王,占领阵地,占领土地,占领农村,占领城市,占领优势,占领市场,等等,总之,占而有之。
占有欲是无限的。
汉语中有贪婪一词。
死是一个人占有欲的结束。
秦始皇欲递万世而为秦,忽必烈欲垄断地球,希特勒欲管理世界,珍宝妇女尽有之,贪污犯欲拿走所有钱,多多益善,恨银行太小。
所以人世间充满矛盾冲突,经常越过法律界限侵权。
据此可以推知强而有力的法律保障的重要性。
欲望是无限的,但是欲望这种人性却是无所谓好坏的。
或者说人性不是一个善字或恶字能够概括的。
所以,孔子说:“食色,性也。
”而没有再接着往下说:“食色之性,善也或恶也。
”这才叫圣人呢。
我无意与人争吵,但是因为人性问题是很重要的,才不得不从儒学说起。
我个人认为一切法律的各项条款都是针对着具体的某种人性拟订的。
人性在前,法律在后。
法律不是无的放失的。
法律也不是象某些文人写文章无病呻吟的。
法律就象是人性的影子一样随之不离左右。
况且近年来人们认识水平逐渐提高,政府与社会都在提倡人性化,这意味着法律将朝向人性化深入发展。
既然人性与法律有如此关系,那么人性问题不重要吗?尤其我国政府已经确立了建设法制或法治社会的宏伟目标,那么现在不谈人性谈什么?那么以大局为重,把目光投到人性上面去吧浅谈执法中的法律人性化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08-09-22 17:16:00 ] 作者:张娅编辑:Studa_hasgo122【摘要】法律人性化的意思主要是指: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中,尊重和保护人权,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本文通过对执法与司法中人性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分析,提出实施人性化执法的措施。
【关键词】执法;人性化;必要性;措施一、法律人性化法律与人性的探讨在法律理论研究上有一段很长的历史,西方国家认为,人有理性、非理性;传统文化认为,人分性善和性恶,之所以需要法律,就是要用来矫正人的非理性行为和人的恶习。
情大于法的辩论观点
情大于法的辩论观点
“情大于法”的辩论观点通常基于以下几点:
1. 人性本善:每个人都有情感和同情心,这种感情应该在法律上得到尊重。
当一个人的行为是出于善良的情感时,即使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不应该受到严惩。
2. 法律无法涵盖所有情况:有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可能并不适用于具体情况,或者法律制定时并未考虑到某些特殊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应以道德和情感作为决策的基础。
3. 情感具有驱动社会进步的力量:社会的进步需要人们的情感驱动力。
当人们的情感被激发起来,他们可能会采取行动改变不公正的情况,推动社会的发展和变革。
然而,“情大于法”的观点也存在一些问题:
1. 缺乏公正性:如果情感成为决策的基础,那么对于不同的人来说,可能得出的结果就会大相径庭。
这可能导致法律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待遇,缺乏公正性。
2. 可能引发混乱:如果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情感来行事,那么社会秩序就有可能陷入混乱。
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为社会行为提供一个明确的标准,以便人们知道应该如何行事。
3. 对个人权利的忽视:情感有时会侵犯到他人的权利。
例如,一个人可能因为自己的情感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或财产权。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该保护这些权利不受侵害。
法律中的人性光辉
法律中的人性光辉人性,是指人的本性、天性,也是指人的优良品德和光明面。
而法律,是由人类社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而制定和实施的规则和制度。
法律与人性交融,不仅体现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也展现了法律的伟大和进步。
本文将探讨法律中的人性光辉,并从多个角度分析和阐述。
一、法律的制定与人性需求法律的制定是基于社会和人民的需求,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人性光辉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得到了体现,例如,刑法的制定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保护无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追求公平正义;劳动法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尊严和利益;婚姻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等等。
这些法律的制定与人性需求的紧密联系,使得法律成为了社会生活的有益工具。
二、法律的适用与人性关怀法律的适用需要考虑到人类的社会现实和实际情况。
在刑法适用中,法官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人性因素和社会背景,作出公正裁决。
在民事法律适用中,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注重人的尊严和情感需求。
例如,在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会根据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和赔偿能力,考虑受害人的权益和合理期待,作出公正判决。
这种法律适用中的人性关怀,体现了法律的温暖和人性光辉。
三、法律的司法改革与人性尊重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法律的司法实施也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
司法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司法权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司法改革过程中,人性尊重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例如,在中国的司法改革中,提倡以人为本,尊重被告人的权利和人格尊严,严格审查证据,在庭审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人性尊重的司法改革,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公正和公平的审判环境,展现了法律中的人性光辉。
四、法律教育与人性培养法律教育是培养公民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也是人性光辉的展现之一。
通过法律教育,人们可以了解到法律的作用和意义,学习到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律简史:人类制度文明的深层逻辑》笔记
《法律简史:人类制度文明的深层逻辑》读书记录目录一、法律的历史发展 (3)1.1 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 (4)1.1.1 习惯法的兴起 (5)1.1.2 国家法律的诞生 (6)1.2 中世纪法律的发展 (7)1.2.1 封建法制的确立 (8)1.2.2 教会法的影响 (10)1.3 近现代法律体系的完善 (11)1.3.1 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 (12)1.3.2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 (13)二、法律的哲学与伦理基础 (15)2.1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16)2.1.1 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影响 (18)2.1.2 法律伦理化的趋势 (18)2.2 法律的人性基础 (19)2.2.1 人性与法律规则 (21)2.2.2 人性的复杂性对法律的影响 (22)三、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24)3.1 法律与社会秩序 (25)3.1.1 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作用 (26)3.1.2 法律与社会秩序的互动 (28)3.2 法律与经济发展 (29)3.2.1 法律对经济发展的规范作用 (31)3.2.2 法律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 (32)四、法律的变革与创新 (33)4.1 法律改革的动力与过程 (35)4.1.1 社会变革与法律改革 (36)4.1.2 法律改革的策略与方法 (38)4.2 法律创新的趋势与挑战 (39)4.2.1 法律科技的发展与法律创新 (40)4.2.2 法律创新的困境与出路 (42)五、结论 (43)5.1 法律与人性关系的再思考 (45)5.1.1 法律对人性的约束与引导 (46)5.1.2 法律对人性的关怀与保护 (47)5.2 未来法律发展的方向与使命 (49)5.2.1 人性化法律的构建 (50)5.2.2 法律与人类文明的共进 (52)一、法律的历史发展法律的起源与人类社会的形成息息相关,在早期的社会中,人类通过习惯与道德规范来调节人际关系,随着社会的复杂化,习惯法逐渐发展起来。
荀子法律思想
荀子法律思想。
一、性恶论是荀子的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在荀子看来,人性是与生俱来的人的自然本性。
性与情、欲联系在一起,人的情性都是一样的,不因人的高低贵贱有所区别。
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这就导致人性必然转向恶的方向。
人的无休止的色欲、财富欲、权利欲等好利恶害的品质就是恶,如果任其发展,那么必然会发生争夺、淫乱而犯分乱理,只有经过教化,才能改恶从善,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礼义的要求。
人性虽然恶,但是可以通过教化和法度,使其化性起伪。
二、良法与恶法理论1、礼法一体论是荀子法律理论的核心思想荀子把礼与法贯通起来,将礼作了法的解释,隆礼重法的礼法一体论是荀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其内容之一是创立了礼法的范畴。
荀子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使用了礼法这一术语。
这不是礼与法两个概念的简单重复,其所反映的是一种新的法律理念,即未来大一统国家制定的法律应当是礼法,而不是弃法与外的单纯的礼,也不是无礼统率的单纯的法。
当然,荀子的立法一体论不是把礼法简单的绝对的合二为一,也不是把礼与法的界限全面抹去,而是有区别的统一。
2、良法与恶法的判断标准:非礼无法。
即良法与恶法的划分依据不仅仅归于道德层面,而且还以行为是否合乎礼作为依据。
一是国家立法应该以礼为指导,以礼为准绳,合乎礼的要求的就是良法,反之即是恶法。
二是在法律实践中,行为人对非礼无法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3、王霸之道的良法应该具备四个条件:礼治主义、大一统中央君主集权主义、民水君舟的重民主义、隆父的家族血缘伦理主义。
三、明分使群的法律起源论荀子认为,法律起源不仅是由于它适应着化性起伪的需要,而且是因为它要明分使群。
法律适应着圣人贤王为了改造人性、确定权利义务的分配,从而解决人们的争端,避免社会秩序紊乱而起源的。
四、法律本体论法义即是法的精神、原理、原则,法数指法律条文本身。
荀子认为,只知道法数不知道法义,后果严重。
表面好像重视法律条文或说成文法典,实际尚法而无法,表面上言之成理,逻辑严密,实际上愚弄百姓。
法律的人性面观后感
法律的人性面观后感在如今的社会中,法律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工具,被视为社会秩序的基石。
然而,法律的实施和应用是否真正关注和尊重个体的人性,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最近,我有幸参与了一个关于法律的讨论活动,这让我对法律的人性面观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首先,我意识到,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在社会中,人们的权益和利益往往存在着冲突与竞争,法律的出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这种冲突。
然而,在法律的实施中,我们也不能忽略个体的人性需求和尊严。
尽管法律被设计成公正和中立,但其实施往往也受到了人性的干扰。
举个例子,当社会出现罪行时,法律的目标是对罪犯进行惩处,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然而,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我们也需要考虑罪犯的人权和尊严。
过度严苛的惩罚可能导致刑罚变成报复,而不是教育和改变的机会。
因此,平衡法律目标和个体人性成为了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
此外,法律的人性面观还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方面。
法律应该是无偏无私的,对每个人都公平适用。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常常看到社会上存在着对弱势群体的歧视和偏见。
这是因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并非是一个孤立的过程,而是受到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反思和质疑现有法律是否真正关心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以及如何进一步改善法律的实施方式,确保人性得到尊重和体现。
在讨论活动中,我还了解到一些国家或地区在法律中秉持了人性面观的理念。
例如,有的国家注重法律教育和启蒙,从小培养孩子们对法律的认识和尊重。
有的国家也在法律实施中加强了对人权的保护,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障。
这些做法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和启示,值得我们思考和实施。
综上所述,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秩序维护的工具,其人性面观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法律的实施需要关注个体的人性需求和尊严,平衡法律目标和人性因素。
我们需要确保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无偏无私,真正保护和尊重每个人的权益。
只有这样,法律才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为社会的公平正义服务。
法律与人性
法律与人性法律与人性的关系是:人性催生了对法律的需求,法律是人性保护和限制的手段。
首先:法律的人性的基础应立足于这样一种双重的人性假设或者预测,即人性有恶的方面,因而需要有必要的公权力对其加以限制,公权力本身是一种“必要的恶”;另一方面,人性又有善的一面,应当尊重作为人所应有的尊严,去保障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利,这两方面的统一滋生出法律的基本精神。
人性是什么?是人的各种欲求和需要。
在人类历史长河中,从人的各种需要中能抽象出来的共同需要即一般人性可以表述为生存和发展以及与此相伴而生动的最基本的权利,但在现实中,这些基本权利不是自足自适的,因此它容易受到侵犯,人迫切需要法律的确立和保护,催生出对法律的需求。
其次,法律保障人性的发展具有其必要性。
近现代人类社会的发展是通过市场经济的形式而实现的。
商品和市场关系特有的运行规则,导致人性趋于物化,人性中“恶”的成分迅速膨胀。
人性趋恶是近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也正因为此,与市场经济的兴起与发展相同步的社会形式必然是法治社会。
法治的基本要求是“良法之治”和“法律至上”。
法治的要旨在于制约国家权力的恣意行使,“一切有权力的人们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通过法律保障限制国家权力的制度,从而实现人权达到完全的法的现实性。
再者,法律与人性的契合和互动具有其现实可能性。
中国雏生的市场经济已经揭开了笼罩在人们面上的各种神圣的理想主义面纱,使人性的丑恶面日益凸显出来。
对人性的这一蜕变我们用不着去掩饰和回避,而应该及时调整我们的社会调节机制。
正是因为人类有认识到如此的理性才会使法律成为可能。
在理性的制约下,使人性和人性的冲突能够得到法律和社会的控制,使它们保持在社会秩序或法律秩序之中,而不至于在相互冲突中相互毁灭。
理性也是法治社会具体制度设计的基础,离开了理性,就不可能选择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方法,人类社会也不会走向法治。
犯罪根源之再认识——人性恶抑或制度恶
人性 之 恶 ,将 人 性 恶作 为犯 罪根 源 存在 方 向性 的错 误 ,很 容 易将 犯 罪预 防 引入 歧 途 。 同时 ,将 人
性 恶视 为制度 设 计 的 出发 点 。这 种 先验 性 的论 断 一方 面 强调 人性 恶的本 源性 ,另一 方面 又认 可 制
度可以控制人性之恶.本 身就是一个悖论。无论是 由社会 下层人 员实施的传统犯罪与新型的仇恨 社会 犯 罪 .还是 由社 会 管理 层 实施 的 白领犯 罪主要 都表 明制 度之 恶 才是 犯 罪 的真 正根 源。现 实犯 罪 的存在 样 态、规模 乃 至发展 趋 势 ,最终 都 可 以归 因于相 关制度 设 计 与运 行 的缺 陷。 同 时 ,确认 制度 之 恶是犯 罪之 源 ,不仅仅 是 尊 重基 本人 性 的必 然要 求 ,更是 有 效预 防犯 罪 的根 本 所 在 ,唯 有
不 断夯 实促 进 社会 公平 与 正义 的 良性 制度基 础 。作 为社会现 象的犯 罪 才能从根 本上 减 少 。
关 键 词 :犯 罪根 源 ;人 性 恶 ;制 度 恶 ;再 认 识
中 图分 类号 :D 9 1 7 . 6 文献 标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6 7 1 — 0 5 4 1( 2 0 1 4 )0 4 — 0 0 2 4 - 0 7
作为传 统暴力 犯罪 “ 升级 ” 表现 的仇恨 型犯罪与恐 怖犯罪 , 还是 相对于社会 管理 阶层实施 的 “ 白
领犯罪 ” [ 2 ( 如企 业 高 管 与 公 职 人 员 的贪 腐 犯 罪 ) , 均是如此 。 面对犯罪带 来 的“ 不 安 全 感 ”日益 增 加 , [ 3 1 切 实 回到 “ 制度 之恶 才是犯 罪之源 ” 的命 题 上 来 , 致 力 于 阐 明 由 制度 体 系 构 建 的社 会 存 在 与 犯 罪 之 间 的 复 杂 互 动 关 系 , 并 为 社 会 良性 制 度 基 础 的
论西方的人性学说与法治理论
(作者单位: 河。”他在工会“九大”的致词 中讲:“工会要教育全体会员认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 伟大意义, 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管理、技术、文化水 平。工人阶级要发扬艰苦奋斗、大公无私、严守纪律、 服从调动、爱厂如家的光荣传统……用最大的努力 来掌握现代化的技术知识和现代化的管理知识, 为 实现四个现代化作出优异的贡献。”他还多次提出要 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 伍, 要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 把我国建 成社会主义的强国。
其次, 防范掌权者的恶性和权力的扩张性的思 想导致了人民主权思想的产生。 卢梭说:“公共力量 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 ……这就是国家之中 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 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
法学论坛
其实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βν 政府不是人 民的主宰, 而是人民的代理人, 人民与政府的关系是 委托代理关系。 汉米尔顿认为:“人民是权力的唯一 合法泉源。”βο 只有人民同意的权力才具有合法性。人 民主权思想为人民形成权力、人民监督权力提供了 理论依据。
(3) 平等地看待人性。 在基督教思想中, 只有上 帝是全智、全能、全善的, 而人间的权威和掌权者则 不具有这些完满的属性。 所有的人都具有不完备的 理性、情欲和利己之心, 都可能犯各种错误。 这种人 性平等的思想对西方的人性学说和法治理论产生了 深远的影响, 有利于消除权威崇拜和权力迷信, 具有 极大的思想解放意义。
人性本恶的案例法律方面(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这是一个千古不变的哲学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人性本恶的论调似乎更具有说服力。
本文将结合几个典型案例,从法律视角探讨人性本恶。
二、案例分析1. 张三故意杀人案张三因家庭矛盾,持刀将邻居李四杀害。
法院审理后,认定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的行为表现出明显的人性恶。
他为了个人利益,不顾他人生命安全,采取极端手段实施犯罪。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张三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2. 王五抢劫案王五因生活所迫,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
法院审理后,认定王五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在这个案例中,王五的行为同样体现了人性恶的一面。
他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不惜伤害他人,甚至采取暴力手段。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王五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3. 赵六强奸案赵六因性欲旺盛,强行与妇女李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定赵六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在这个案例中,赵六的行为充分暴露出人性恶的一面。
他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不顾妇女的意愿,采取强制手段实施犯罪。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赵六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4. 刘七拐卖儿童案刘七为谋取暴利,拐卖儿童。
法院审理后,认定刘七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在这个案例中,刘七的行为充分体现了人性恶的一面。
他为了金钱,不惜破坏家庭,拐卖儿童。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刘七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结论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人性本恶在法律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的工具,对于那些具有人性恶倾向的人,法律必须给予严厉的制裁。
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的生活更加安宁。
总之,从法律视角来看,人性本恶的论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人性恶的一面,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专题三法律上的人
1、最健谈旳是谁?依次排序、 法官——律师——学者——检察官 2、谁旳法律水平最高? 法官
3、谁旳体现最低调? 检察官
4、在他们中,谁会更尊重他者旳职业? 彼此不尊重
5、在公众旳心目中,谁旳社会评价更高? 学者
该被征集服兵役
4、18周岁以上旳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七)20岁、22岁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
20周岁 (八)23岁 担任法官、检察官旳最低年龄为23周岁 (九)45周岁 可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
(十)50、60 公务员退休:男60周岁、女55周岁 工人:男60周岁、女50周岁 (十一)逝者
四、公民与网民
(一)股民、基民、 彩民、网民等诸多角 色中,网民是距离公民近来旳:
其一,网民不但是个人利益旳亲密关注者, 同步也是对公共事件亲密留心者
其二,网民能够无顾忌地道出自己旳愿望 和要求,进而清楚表白自己旳利益诉求
其三,网民借助于网络这一技术平台,能 够形成有共同意见、共同志趣、共同利益 诉求旳团队、社会
在物 (3)人是依存于法律、参加法律及受制于法律旳
人 2、它是法律对人旳本性与行为特征旳一种预先拟
定
(1)将人旳正当需求、合理目旳等纳入法律旳要 求范围之内,以实现法律与人性旳契合
(2)提供人类正当行为旳一般准则,使个人行为 不至于偏离社会常轨,从而从根本上维持社会秩 序旳正常运营
3、它是以个人本位为基础旳人旳抽象
旳,受过专门旳法律职业训练、具有娴熟 旳法律技能与严格旳法律伦理旳人
(一)法律人旳技能特征
1、语言技能:熟练操持法言法语旳本事
法律与人性的反思观后感
法律与人性的反思观后感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人性是人与人之间情感、行为和心态的核心。
法律与人性,看似不同的概念,实际上却密切相互关联。
在我的观后感中,我想探讨法律对人性的影响以及人性对法律的作用,从而引发对法律与人性的反思。
首先,法律对人性的影响不可忽视。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明确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法律能够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让人们不敢违法乱纪,从而形成一种积极的道德规范。
毋庸置疑,法律为人性提供了一种有力的约束和保护。
然而,人性对法律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人性使得法律不再是“圣洁不可侵犯”的,而成为有时被滥用、被绕过的工具。
人类的自私和私欲往往会导致对法律的违背和不尊重。
一些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法律的限制,逃避法律的制裁。
这种行为的存在,不仅使得法律的权威性受到质疑,也让人对法律与人性之间的关系产生了疑问。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法律与人性的相互作用也需要我们对法律本身的反思。
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往往是基于对人性的理解和预测。
然而,人性是多变而复杂的,有时法律难以完全契合人性的需求。
因此,我们需要对现有法律进行反思和改进,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革和人性的发展。
通过科学严谨的立法方式和精细化的执行机制,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性的良好发展。
同时,对于法律与人性的反思还应该包括对法律制度的公正性的思考。
法律应当是保护人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工具,而不应成为制造不平等和不公正的工具。
我们需要审视法律是否具有普遍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只有当法律在实践中能够真正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人,才能有效地引导和规范人性的发展。
在观后感中,对于法律与人性的反思不应局限于对法律的批评和指责,而应引发我们对法律的尊重和遵从。
法律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保护人民的权益。
我们应当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
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性思考
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性思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都是一个人们耳熟能详的古老原则。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中国当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先驱法理理念,尽管这一原则已经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包括我国宪法所确认,但现实生活的种种现象仍使我们对这一原则在生活中的适用产生困惑,如何面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不平等”事实,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大问题。
1.“平等”不是“等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理解为“人人一样”。
人与人之间是有差别的存在,这就是“人”的多样性。
就是说我们每个人不仅存在着身高、体重、肤色等差别,更存在着爱好、性格、能力、水平等等的不同,这种差别来自于我们每个人的“基因”这一遗传密码的不同。
要求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一样,事实上就意味着人类的死亡,人的多样性正是人类存在与发展的前提。
俗话说得好,“十个指头有长短,山中树枝有高低”,或者说“十个指头有长短,荷花出水有高低”。
在社会的公共管理活动领域,要求“人人一样”,必然会陷入平均主义的泥坑,这方面我们是有深刻的教训的。
2.“平等”存在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别,或者说数量上的平等与质量上的平等之分。
如在联合国的会费交纳中,各国交纳的费用不同。
其中每年交纳一亿美元以上的有美国、德国与日本三个国家,中国排在第13位。
尽管各个国家交纳的费用不一样,但就各个国家就其本身的能力上是否已经“尽力”而言,分歧不大。
如中国虽然于2002年交纳了2000万美元,但我们已经尽了自己最大的力,而美国虽然交纳最多,但就其能力而言,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并无多大差别。
3.“平等”是社会总体的“平等”,而不是具体的每一件事情上的“平等”。
有人认为体育运动是最不平等的,例如篮球运动员往往要求1.90米以上,很多有才华的青年被挡在门外。
事实上,在挑选男篮球运动员、排球运动员时往往要求1.90米以上,但在挑选男体操运动员的时候则往往要求不高于1.70米,而在挑选足球运动员时,则无特殊的身高要求,因此,虽然就体育领域局部而言,似乎存在不平等,但就社会整体而言,则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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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卷第1期 河池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21No.1 2001年3月 JOU RN AL OF HECHI T EACHERS CO LL EG E(SOCLA L SCIEN CES EDIT IO N) M ar.2001法律趋同的人性基础分析韦书觉(河池师专 广西宜州 546300)摘 要! 文章在简述法律趋同的内涵及研究概况的基础上,首次将人性问题引入法律趋同的研究领域,并论证了这种研究模式的可行性,提出人性的共同性是法律趋同的根基的观点并加以阐释。
关键词! 法律 法律趋同 人性 人性的共同性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765(2001)01-0058-03法律趋同作为法律交流的结果之一,法学界对它的关注与研究日益受到青睐,因为它无论是面对着国际及中国的现实,还是对法学研究、立法及司法诸方面均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本文无意也不可能从各个角度对法律趋同作全面论述,而仅从人性的角度来探讨法律趋同的问题,以求教于同仁。
一、法律趋同的内涵∀法律的趋同化,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社会需要的发展,在国际交往日益发达的基础上,逐渐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从而趋于接近甚至一致的现象。
#∃从这表述中,我们可知道法律趋同至少含有如下的意义:1、法律趋同产生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交流之中;2、法律趋同的基础前提是社会需要特别是国际交往的发达;3、法律趋同的方式是各国法律的相互吸收和渗透;4、法律趋同的结果是各国法律部分地接近甚至一致,但绝非同一;5、法律趋同是一种动态的演进过程和现象。
当前法学界对法律趋同的研究,主要是从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及法律自身等角度来说明其原因,%这对于我们深入而全面地审视法律趋同是非常必要的。
但笔者仍然觉得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缺少一种从建构人类科学的最根本的前提与关注目标&&&人性的角度对法律趋同进行探讨。
这也是构成并促使笔者形成本文的原因。
二、人性问题是构成一切人类科学当然包括法学在内所关注的目标的基础之一为何我们要从人性的角度来关注法律趋同呢?这是因为,从宽泛的意义上看,一切人类科学的学科知识的预设前提都是对人或人性的关注。
人类社会的所有科学都是人的意识反映外部世界的产物,其根本的研究目标是体现人对自身与外界的价值判断,因此关注人性或人性理念构成了人类科学的坚实基础。
正如休谟所说的,∀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人文社会科学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它的研究视野较自然科学更能体现以人为中心和对人的关注,∀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均以人的行为为研究对象,因而,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研究的通例是从大千世界、林林总总的(人 的不同行为出发,假定出一系列有关(人 的命题,这些关于人的行为理论的假定,可以用(人的模式 一词名之,即以(个人 为单位,抽象出人的一般特性,从而(确定一个参照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的理想的目标和模式,这也就意味着在学科研究中,首先必须对(人 本身进行定位。
#)法律科学是人文社会科学的重要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它是记载着人类社会活动的一种形式,它所揭示的事实,就是人类社会的某些方面的浓缩,它是从某一种角度对人类社会活动的价值作出的判断。
它∀与人类其他所有现象一样,法律作为人造的对象表达着人类自身的喜怒哀乐和厌恶偏好。
#∗所以,从人性的角度分析它的发展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
而且笔者认为从这一角度分析法律趋同问题,可以从隐性的、基础性的意义上来揭示法律演进图示,突破那种外部显性且直观的研究视角,因此这是一种在层次上、方法上的研究模式的转变,也更为深刻地揭示法律趋同的基础性问题。
在中国法学的研究中,过去很少有学者从∀人性 的角度来研究法律问题,更没有从这一角度来研究法律趋同问题,但在这近些年来有些学者开始涉足这角度。
他们或直接以∀人性#为研究课题,或间接的隐含在文章与著作之中。
+因为他们意识到,∀人性是哲学的基础,也是一切人文科学,包括法学的理论根基。
令人欣慰的是,人性问题不再沉寂,我国法学界不少有识之士开始关注人性问题,并将其作为理论探讨的出发点。
可以预想,随着法学理论的进一步深入发展,思维的触须必然伸向具有终极意义的人性问题。
#,三、人性的共同性是法律趋同的根基和逻辑起点收稿日期:2000-12-18作者简介:韦书觉,男,讲师,广西河池师专政史系,主要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
58首先必须声明的是,文中所涉及的人性的分析并不是一种纯粹、臆想的主观假设,而是建立在对现实中具体个人的抽象概括的分析。
人性的共同性问题,是人类了解自己本性所关注的最基础的内容之一。
因为在人类社会中人之所以存在共生关系是由于人的发展需要交流,而人与人之间的可交流性的基础根基是因为人性在某些方面存在共同性。
因此人性的共同性为人的交流提供了基础并转化为现实。
在中外思想史上,人们对人性的分析都最终归结为人性是人的自然本性与社会本性的统一体上,只是各研究者在具体的论述中所强调的侧重点不同罢了。
因此,如果单就自然本性而言,人与其它动物相差无几,人性与动物本性就根本无所谓的善与恶。
因为这些自然本性都是动物类的各种本能的生理欲望,是人与动物生存、延续的最基本的不可或缺的生理基础。
但毕竟人非一般的动物,人首先的目的是生存,但生存并不是人的唯一目的,∀人是群体性动物,人一出生就处在特定的人群、团体之中,脱离群体的单个人是无法生存的。
#−∀我们无法问谁将使他社会化,因为他自己最深地需要之一就是与人亲近和交往。
当他变得更完全成为他自己时,他将变得更现实地社会化#,.∀人只有以社会生活为中介才能发现他自己,才能意识到他的个体性。
#/因此个人依存于群体,群体容纳个人,这种共生的人际关系构建了人与人之间的共同的和差异的社会关系,故∀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也就是说,人性在本质上反映为一种社会化的内容。
这种社会化就其内容而言,由于各国或同一国家在不同或同一时期对人性的理解也是多样的,故人性的社会化内容具有差异性。
但是,我们在强调人性内容的差异性时,并不否定人性内容在某种程度上的共同性与普适性。
因为在世界各国的发展进程中,尽管差异性普遍存在,但各国政治、经济、道德等因素也都有相似甚至是相同之处,况且作为人类来说,基于人之所以为人、人与人是同类等原因,人对自身及外界的理解也肯定存在相似或相同的地方。
所以,中外思想家们在对人性的探讨上,都自觉或不自觉地不约而同地探讨了诸如人性的自然本性和社会本性问题,在论争中形成了并都认可的一些最基本、最普适的适用于所有人的具有共同性的正义观、道德观、善恶观、利益观、人权观、自由观与秩序观等。
这无疑是向人们展示了人性的某些内容在任何社会状况下都具有某种最根本的共同性的内容,因此,人性的内容既是历时性与共时性的统一,又是差异性与共同性的统一。
法律科学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一种,其学科的研究视角是从法律的角度来揭示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及其形成的社会问题,其中就包涵有人性问题。
因此,法律研究者或立法者在研究或立法过程中必然会碰到这些人性问题中的共同性的人性内容,他们对之予以确认和赋予法律上的规范意义,这就表现为外在的是法律趋同,内在的则是人性的共同性促使了法律的趋同。
因此人性的共同性构成了法律趋同的逻辑起点和根基。
假如没有人性的共同性内容,法律作为描述人性内涵的文化,法律趋同的现象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
再者,由于法律及法律趋同仅具有社会意义,而无生物意义,这就决定了人的自然本性不能作为法律趋同的逻辑起点,因而法律趋同也就唯一地建立在人性的社会本性中的共同性上。
四、现当代社会,人类对人性、法律终极价值的研究深化,是加速当今世界法律趋同凸现的根本原因之一,并进一步地揭示了法律趋同的人性基础(一)人对人性及其共同性的深入研究,深刻地揭示了法律趋同的人性基础的背景。
中外思想史表明,人类对自身关注的时间起点可以追溯到人意识到人之所以为人的那刻起,对人性的意识是一个逐步积累的历史过程。
与现当代社会相比较而言,古代社会的人对人性的意识是处于一种朦胧状态,具体表现为偶然的、随意的、个体的人性意识。
伴随时间推移,人类活动密度的频繁与空间的拓展,经过近代、现当代社会诸多因素的洗礼,人对人性的意识从初始的朦胧甚至带有兽性理念状态,逐步演进到个体意识的增强、个体与群体社会共生关系等相对确定的人性观念,具体体现在关于人性的内容的正义、利益、自由、秩序、平等、人权等语词、概念、理论的形成。
在这些关于人性的诸多理念中,人权问题尤为引人注目。
随着人们对人权的研究深化与广泛,人权的内涵也揭示了人性的某些共同性问题。
在我国,夏勇的0人权概念起源1一书可谓是对人权作了最早的基础性分析之一。
他从人权概念起源的演绎过程为我们描述了人对人性内容的艰辛探索历程。
他既揭示了中外人权思想的差异性,也同样首肯了人权的某种普遍性,即∀从人权的主体和内容上看,人权是一种普遍权利#, ∀从整个人类的的进步上看,人权富有大同精神#, !∀人类的相互认同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
∀这些毫无疑问地向人们共同昭示了人权的普遍性与人性的某些共同性。
正如他引用恩格斯的这段话:∀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
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与此完全不同的,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而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那就必然要经过而且确实已经经过了几千年。
# #∀作为普遍权利,人权意味着,所有的人类成员,不论在种族、阶级、信仰、肤色、财富、性别、国籍、智识、能力等方面有何具体差异,皆一律平等,拥有人之所为人的同等的价值和尊严#, ∃∀不仅如此,人权在主张人类一律平等时,实际上已经为处理人类关系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准则。
因为人的相互认同与人的行为尺度相近,这两者在逻辑上和事实上均有着深刻的必然联系。
也就是说,已经相互认同的人类不可能不按照某些共同的原则行事。
# %因此,作为人性内容的共同性因素伴随着人性内容研究的不断演化而逐渐被披露,立法者在遵循其规律的前提下又不约而同的逐渐将其纳入立法范畴,这过程也揭示了法律趋同的丰厚的人性基础,即∀人类的共同需要,却又会造成(法律)趋于统一的图景#。
&(二)人对法(法律)价值研究的深化,为法律趋同奠定了基础,同时也揭示了法律趋同具有的共同的人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