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综字[1994]72号发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1994]第9号令发布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精神,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辖区内,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收费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财政厅主管全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机构,配备收费管理人员,认真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工作。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本系统的贯彻实施,并协助财政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别纳入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
对不同性质的收费资金,分别采取纳入预算内管理、按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专项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实行财政整体监控等不同的管理方式。
本办法附发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分类管理目录》,由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第五条行政性收费资金,应作为国家财政收入,逐步纳入预算内管理。
凡属财政部、财政厅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按照执收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内管理。
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具体项目和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下发。
第六条凡有关文件已明确规定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费项目,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代征,按旬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用途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等公共性开支。
收费代征单位的相关支出,由其编制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
第七条各种专项性收费及暂未纳入第五条、第六条管理的其他行政性收费,一律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
河南省省级科普与学会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河南省省级科普与学会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普与学会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及有关财经法规和管理制度,并结合我省科协事业改革发展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省科协组织开展服务科技工作者、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服务全民科学素质提升、服务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等方面的专项工作。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至2026年。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省科协专项工作的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市、县科协,以及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规划。
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科协组织深化改革工作的目标及主要任务,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二)明晰权责。
省财政厅、省科协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监管,强化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不断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三)注重绩效。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遵循依法理财的要求,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一)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省科协提出的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批复下达;配合省科协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省科协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健全评价结果反馈制度,督促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整改,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二)省科协根据项目开展实际拟定绩效目标,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审核基础材料数据,建立备选项目库,提出年度预算分配方案并及时报送省财政厅;跟踪指导项目实施,监督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组织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并向省财政厅报送整改结果;提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及时报送省科协。
河南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以及中央对我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一次性补助支出、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以及省对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四条专项资金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省有关规定或实际需要设立,体现统筹安排、分口切块管理,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
属于市县支出责任的事项,省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条设立专项资金,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
各部门代拟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起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
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和资金规模组织论证;必要时,可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要求省级财政按比例或额度配套的,由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安排省级配套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报省政府批准。
第八条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满撤销。
确需延长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22.01.20•【字号】豫财建〔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建〔2022〕5号各省辖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南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全省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建〔2020〕10号)的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按规定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月20日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南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全省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建〔2020〕1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交通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厅通过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省级留成部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政府债券资金等途径安排,纳入省级公共财政预算,用于全省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农村公路、道路运输管理和道路运输场站、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内河水运以及综合交通等领域的财政资金。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七条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完成我省脱贫攻坚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国家扶贫开发、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拨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发展改革会同教育、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分别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会同财政、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贫困县为38个国定贫困县和15个省定贫困县,所指贫困人口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指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贷款和社会捐赠资金安排的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等方面的资金。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
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政府基金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的相关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
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扶贫的资金.(三)专项建设基金。
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向国开行、农发行等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融资筹措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专项建设基金。
(四)政策性收益。
建设用地结余指标交易价款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河南省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河南省省级科技创新体系(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要求,省财政统筹整合基本科研业务费、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专项、科技研究开发与服务平台专项、科技应用推广专项等资金,设立省科技创新体系(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期限为2018-2022年。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及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河南省内开展稳定科研、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等科技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其他单位。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整合,突出重点,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科研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和经费分配方案,分配下达资金;指导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对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
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或具体实施细则;负责拟定专项绩效目标,建立项目库,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跟踪项目指导实施,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年度结束后编制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
项目承担单位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监督,进行绩效自评。
第五条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项目预算和绩效情况通过“河南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对项目预算安排、预算执行、财务验收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开,逐步探索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向第六条资金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以跨部门、跨阶段的公共事务为支持重点,用于科技创新体系中稳定性科研经费、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科技应用推广与转化、公共事务组织与管理及其他省级科技经费管理改革重点工作,主要包括:1.稳定科研经费。
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安排的科技研究开发类专项资金。
其支持方向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基金、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等基础前沿研究类项目。
(二)农业、工业、社会发展等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开展的重点研发类项目.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河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第四条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按项目法确定,支持方式以前补助为主,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一)统筹整合,突出重点。
专项资金聚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二)明晰权责,放管结合.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重点是政策引导和资金监管。
充分发挥承担单位资金管理的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科技研发专项组织实施的特点,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依法理财的要求。
强化过程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编制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省科技厅提出的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会同省科技厅分配下达资金;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再评价,指导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办法;负责拟定专项绩效目标,建立项目库,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跟踪项目指导实施,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项目日常管理等工作。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粮油生产保障等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粮油生产保障等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9.24•【字号】豫财农水〔2023〕77号•【施行日期】2023.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粮油生产保障等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水〔2023〕77号各省辖市财政局、农业农村(畜牧、农机、渔业)局(委),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社会事业局,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农机、渔业)局(委):为加强农业相关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等相关制度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水〔2020〕102号)中附件1、2、3、4以及《河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水〔2020〕26号)、《河南省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农水〔2021〕80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9月24日附件1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强粮油生产保障能力,根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等相关制度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促进粮食和油料等重点作物生产、优化种植结构、提高产出效益等方面的资金。
河南省省级创新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V1
河南省省级创新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V1河南省省级创新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为促进河南省科技创新发展,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支持科技创新项目,河南省实行省级创新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来源1. 财政专项资金;2. 国家创新基金、科技部等相关部门资金;3. 其他符合相关规定资金。
三、资金使用范围1. 科技创新项目研发支持;2. 技术成果转化支持;3. 重大科技创新工程支持;4. 国际科技合作支持;5. 科技人才引进支持;6. 科技政策法规宣传支持;7. 其他符合相关规定支持。
四、资金申报与审批1. 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申报项目;2.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研究方案、预算等;3. 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级科技管理部门;4.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5. 评审结果报经省政府批准。
五、资金拨付管理1. 项目负责人须设置专账,并按拨付计划使用资金;2. 资金拨付须经过科技管理部门审批,并定期核对实际使用情况;3. 对未按计划使用或使用不当的资金进行追回和追责处理。
六、资金绩效评估1. 对申报项目实施进展和效果进行评估;2. 评估结果纳入科技管理部门绩效考核。
七、管理责任1. 省、市科技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级资金管理工作;2. 项目负责人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对不合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3. 相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资金管理的监督和统筹协调工作。
八、结语河南省省级创新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河南省科技创新发展,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科技与产业的深度融合,为河南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6.13•【字号】豫财综〔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24〕22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规范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规定,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重新制定了《河南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6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第三章资金预算下达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河南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财政经建系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并由河南省财政经建系统负责管理的项目奖励,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撤销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财政厅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1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组织和评审,,三,通过评审的项目~根据相关要求~单独或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中央相关部委或省政府审批,,五,负责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报批,,六,按照经批准后的分配方案~下拨资金,,七,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八,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九,负责专项资金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直管县,财政局应对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二,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组织和初审工作,,三,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预算~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将资金逐级逐步下达到项目,企业,,,四,按规定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2项目竣工时进行竣工验收,,五,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对于市本级以外由县级管理的项目~市级财政部门可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由县级财政部门承担主要管理职责.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八条按照管理职责~由市,直管县,财政局会同本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申报的组织工作~在接到上级申报通知后~要尽快印发本市,省直管县,申报文件并通过门户网站、寄送文件、电话通知等形式公开发布~确保申报信息公开透明。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豫财基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024年7月26日附件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汇聚社会资本、引入优秀人才,大力吸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落户河南,持续优化我省基金发展生态,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和加快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特设立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为规范引导基金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通过市场化参股子基金,积极吸引和集聚优秀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来豫发展,多方位撬动国内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省聚集,优化我省基金发展生态。
第三条引导基金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产业发展规划,投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等全领域子基金,对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早期科创企业的天使类基金予以倾斜。
对于我省其他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的基金,引导基金不再重复予以支持。
第四条引导母基金总规模暂定30亿元,分期到位。
除母基金管理机构出资外,主要由省财政出资,积极吸引市县(区)共同出资。
第五条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选取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引导母基金管理机构。
引导母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化公开征集子基金。
第六条引导基金采取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第七条引导基金设立、备案、募集、投资运作等环节应遵循行业监管法规、自律管理规则和监管部门要求。
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及国家、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省级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河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基础性研究,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科技活动。
第三条重大专项申请单位应建有相关领域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具备相应的研发条件和能力。
第四条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聚焦重点。
聚焦我省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二)多元投入,注重绩效。
坚持多元化投入原则,鼓励市县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共同支持重大专项实施,积极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使用和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研究制定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编制重大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会同省科技厅分配下达资金;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财务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指导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省科技厅负责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编制论证、指南编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统筹协调重大专项与省级其他科技计划的关系;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重大专项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
河南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以及中央对我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一次性补助支出、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以及省对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四条专项资金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省有关规定或实际需要设立,体现统筹安排、分口切块管理,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属于市县支出责任的事项,省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条设立专项资金,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各部门代拟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起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第六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和资金规模组织论证;必要时,可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第七条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要求省级财政按比例或额度配套的,由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安排省级配套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报省政府批准。
第八条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满撤销。
确需延长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
河南项目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河南项目资金管理实施方案一、概述为了确保河南项目资金的高效管理和合理使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建立科学的项目资金管理体系,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并最大化地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资金来源1. 政府拨款:河南省政府将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拨款支持项目的资金需求。
2. 财政配套资金:河南省财政将为项目提供必要的财政配套资金。
3. 市县自筹资金:市县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自筹部分资金,以支持项目的执行。
三、资金管理原则1. 合规性管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资金的合规使用。
2. 透明公开: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公开透明,向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提供及时准确的资金信息。
3. 高效利用:项目资金应按照职责和计划进行合理分配,确保资金的高效利用,最大程度地提高项目的效益。
4. 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经费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四、资金管理流程1. 资金需求申请:项目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编制详细的资金需求申请,包括资金用途、项目计划和预算等内容。
2. 资金审批:项目资金需求申请提交给河南省发改委进行审批。
发改委将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批准资金申请。
3. 资金划拨:资金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将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划拨资金至项目单位指定的账户。
4. 资金使用: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和预算,按规定使用资金,并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
5. 资金监督:河南省财政厅、审计厅等相关部门将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和效益。
六、资金管理措施1. 资金预算管理:项目单位应按照实际需求进行预算编制,并确保合理使用资金。
2. 资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督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环节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资金使用公示:项目单位应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项目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效果。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8.03.13
•【字号】豫财社〔2018〕8号
•【施行日期】2018.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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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南省省级科技创新体系(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要求,省财政统筹整合基本科研业务费、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专项、科技研究开发与服务平台专项、科技应用推广专项等资金,设立省科技创新体系(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期限为2018-2022年。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及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河南省内开展稳定科研、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等科技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其他单位。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整合,突出重点,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科研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和经费分配方案,分配下达资金;指导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对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
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或具体实施细则;负责拟定专项绩效目标,建立项目库,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跟踪项目指导实施,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年度结束后编制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
项目承担单位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监督,进行绩效自评。
第五条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项目预算和绩效情况通过“河南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对项目预算安排、预算执行、财务验收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开,逐步探索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向第六条资金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以跨部门、跨阶段的公共事务为支持重点,用于科技创新体系中稳定性科研经费、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科技应用推广与转化、公共事务组织与管理及其他省级科技经费管理改革重点工作,主要包括:1.稳定科研经费。
对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的首席专家、岗位专家、综合试验站站长的基本研发和平台运行稳定经费;省属科研院所青年科研人员的基本科研业务费。
采用因素法分配。
其中,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按照专家类别、体系类别、工作任务、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按照各单位45岁以下正高、副高、中级及以下青年科研人员人数、定额标准、绩效考核结果等合理确定。
2.科技研发和服务平台建设资金。
主要支持和引导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省级以上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省级以上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引导平台加强管理、提质增效。
其中:对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助(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依托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的,一次性补助标准为500万元);结合国家和省级科技研发平台运行等绩效考核情况,对考核或评估优秀、良好的给予稳定支持;对考核或评估为优秀、良好的省级以上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一定奖补支持。
支持方式为后补助,包括新认定奖补和绩效考核后补助。
采用项目法分配。
3.公共事务组织与管理资金。
主要用于开展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等科技活动支出;省级科技资金管理部门、省属科研院所开展的管理改革有关的科技研发、设备购置、维修改造及其他相关公共事务组织与管理支出。
支持方式以前补助为主,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七条经费开支范围:1.科研经费支出。
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直接费用和管理费、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支出。
2.科技应用推广、服务、活动等支出。
包括技术引进费、技术开发费、技术应用示范费、科技服务活动费、开展孵化服务活动等支出。
3.其他支出。
省属科研院所、科技管理部门开展突发性活动有关的科技研发、设备购置、维修改造及其他相关公共事务组织与管理支出。
与开展科技活动直接相关的经费支出。
其中,稳定科研经费、科技研发平台后补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科研平台)自主选题开展项目研发或仪器设备购置,其中间接费用比重不得超过补助额度总额的8%。
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补助经费,用于补充孵化资金,开展孵化、培训等服务活动支出,平台运行支出,科研、检验检测设备购置支出。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预算资金管理第八条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管理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提前一个年度做好项目申报、预算评审、项目预算编制、公开公示等备选项目确定和平台绩效考核工作,经费分配和专项资金细化建议应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省财政厅。
需要对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后补助资金的,应在预算编制时提出初步分配建议,并在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并将经费分配建议报送省财政厅。
管理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立项项目过程管理、结项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新认定的国家级及省级有关研发平台、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其奖补资金由管理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建议,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省财政厅按规定给予奖补。
对已认定的国家级及省级有关研发平台、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由管理部门按要求组织年度考核,向省财政厅提出经费奖补建议,并提供相关依据,省财政厅根据量化考核结果等核定奖补资金额度。
第十条采用因素法分配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因素数据核实等前期工作,并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在上一年度提出专项资金细化建议。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单位年度项目申报、绩效管理通知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关系申报项目预算和下拨资金。
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按项目进度分期下达预算。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按照财政中期规划及预算编制年度要求和程序,对管理部门的经费分配和专项资金细化建议提出审核意见。
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细化专项资金项目,编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按程序批复后,在下一年度执行。
第十四条预算调剂和资金管理:因素法分配的稳定科研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自主选题和经费预算调剂等管理工作。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前补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申报的项目预算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项目,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后补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在经费开支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结转结余资金按国家和我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政策及科研经费结转结余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绩效管理第十七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实施绩效监控,年度结束后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拟定具体绩效目标,实施预算执行绩效监控,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年度预算结束后将自评报告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在部门绩效评价基础上适时开展绩效再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年度预算经费相衔接,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方向领域,适当加大支持力度;对实际执行效果与预期效益目标差距较大,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相应扣减直至取消以后年度资金额度。
指导督促部门切实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安排机制,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管理部门可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检查机制。
监督检查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二十一条建立信息公开和内控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稳定科研经费应在单位或体系内部公开项目立项、经费分配管理等情况。
探索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严肃查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预算编报、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管理部门将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取消项目承担者申报项目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预算审核、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豫财教〔2010〕312号)、《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豫财教〔2013〕157号)、《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科技研发服务平台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豫财教〔2014〕28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