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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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

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2.10.31

•【字号】京卫药械字[2012]88号

•【施行日期】2012.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试行)》的通知

(京卫药械字〔2012〕88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疗机构:

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与安全保障工作是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医疗器械有效运行和安全使用的重要技术基础,是医学工程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与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

请各相关单位认真组织落实《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

2012年10月31日

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降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风险,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卫生局负责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工作,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工作。

第二章部门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并依据机构规模、管理任务配备数量适宜的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实行机构领导、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和临床使用科室三级管理制度。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建设专业化人才队伍,提高医疗器械管理能力和应用技术水平。

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本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机构领导应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依照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全面领导本机构内医疗器械管理工作。

第九条医疗器械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组织、制订、实施等工作。

第十条医疗器械管理部门负责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的购置、验收、技术保

障(质控)、维护、维修、档案管理、应用分析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从事医疗器械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相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方面的学习培训及考核,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执业技术水平资格。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管理人员应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医疗器械管理工作依法进行。

第十三条注重与医疗器械有关的专业人员人才规划、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科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医疗器械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医疗设备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管理部门按照临床需求制定采购计划,经批准后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采购医疗设备应依据相关法规,严格审查生产、经营企业及产品资质。

第十七条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配置许可后才能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医疗器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标目录。

第十九条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医疗器械,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二十条任何采购方式,均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医用耗材管理

第二十一条医用耗材管理包括采购管理、使用管理以及回收和销毁管理三个部分。

第二十二条采购工作须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国家及卫生部的相关规章管理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一)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种,各单位严格按要求进行集中采购。

(二)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种,各单位结合本单位情况按相关规定制定采购流程,并组织采购。

(三)采购时应审核产品提供方的相关资质以及产品资质。

(四)对于临床科室试用的产品,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签订有关协议后方可试用。

第二十三条医用耗材使用过程中,应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满足临床要求:

(一)对于库房存储的各类产品,应设置安全库存量。

(二)对于要求追溯的植入性耗材,建立唯一性标识,保管相关资料,建立产品-患者数据库,做到产品-患者的双向可追溯。

(三)对于临床上报的不良事件,应按照相应程序,及时上报至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医用耗材经使用废弃后,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弃物处理办法,统一回收并销毁。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私自处理。

第五章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与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确保医疗器械在临床使用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其处于完好、待用状态,满足临床安全使用要求。

第二十六条依据相关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与安全保障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依据相关规定,制定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与安全保障技术标准、

规范和工作流程。

第二十八条对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和安全评估。

第二十九条根据医疗器械的使用风险,结合产品状态、使用环境、操作方法等因素,制定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与安全保障措施,实施分级管理。

第三十条对临床使用人员和医学工程技术人员,开展新产品、新技术应用规范化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第三十一条临床使用科室须严格遵照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和规程进行操作。

第三十二条发生临床使用安全事件或出现故障,应立即停用,并通知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日常管理制度,按规定上报不良事件监测信息。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形成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医疗设备进行预防性维护,做好记录,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急救和生命支持类医疗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设备故障和安全隐患及时解决。

第三十七条使用科室应做好医疗器械的保管、维护、电气安全等工作,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三十八条加强医疗器械的技术保障工作,遵循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故障设备修复,并保存维修记录。

第三十九条制定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急救和生命支持类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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