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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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

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卫医字[2001]3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1.03.27

【实施日期】2001.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京卫医字[2001]30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二OO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北京市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地区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凡在北京地区范围内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此分别实行许可制度和备案制度。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医疗卫生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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