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林业局(资规局):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精神,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制定了《海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2021年6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六章预算执行与监督第七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改革发展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省林业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内蒙古、龙江森工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七年三月十五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核查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补偿标准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2012年涨到20元/亩),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下同)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下同)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
第五条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字号】琼府〔1999〕51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7.28【实施日期】1999.07.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府〔1999〕5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9年6月2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海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印发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用于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以及贫困地区(以下简称“老、少、边、穷”地区)改变落后面貌,解决贫困人口温饱,加快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包括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扶贫贷款贴息支出和各级财政安排的其他扶贫资金。
第三条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设置专户管理。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全部实行无偿使用。
第四条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的地域范围:国家和本省确定的贫困市、县(贫困乡、镇)、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以及非贫困市、县的贫困乡、镇(贫困村)。
第五条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的项目范围:(一)改善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种养业和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多种经营;(二)帮助“老、少、边、穷”地区发展各项社会事业,特别是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以及农民技术培训等;(三)修建县、乡村道路(不含省道、国道)、桥梁及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26•【文号】林策发[2004]94号•【施行日期】2004.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申报材料要求及说明(略)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1: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重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琼自然资修〔2021〕237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指导意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省委《关于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决定》(琼发〔2019〕21号),为更好履行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自然生态系统内在机理和演替规律,以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和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目标,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构建用途管制有力、生态功能稳定、生态产品优质的国土安全格局,推进海南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遵循自然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充分发挥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避免人类对生态系统的过多干预。
坚持陆海统筹,聚焦重点难点。
突出问题导向,关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妥善处理保护和发展、重点和整体、当前和长远的关系,推进形成陆海统筹、联动治理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新格局。
坚持科学治理,强化系统修复。
关注生态风险应对和生态质量提升,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科学配置保护和修复、自然和人工等措施,协同推进山上山下、地上地下、岸上岸下、上游下游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增强保护和修复效果。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财农[2001]190号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2001年11月26日财农[2001]1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一)管护人员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等费用支出。
(二)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和病虫害防治等费用:是指为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而修建小型防火设施,购置扑火器材、森林公安办案器材,以及防治监测森林病虫害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三)资源监督管理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建档立案、资源监测,以及森林公安预防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6•【文号】财农[2016]19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6年12月6日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国有林场改革、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国家林业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国家林业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计划任务,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林业改革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
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6.27•【文号】财办资环〔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2024〕19号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大连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广东省、深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大连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深圳市海洋发展局: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学习运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厦门实践”经验,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按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76号)规定,2025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支持各地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全方位、全海域、全过程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根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区域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按照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原则,2025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如下:(一)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
支持对重点海域、海岛、海岸带等区域重要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修复,提升生态功能和减灾功能。
(二)入海污染物治理。
支持开展高于国家排放标准的直排海污染源治理、海岛海域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上述污染治理工作应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直接相关)。
优先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工作体制机制完善,规划合理,陆海统筹、修复管护相结合开展工作较好的项目;以海湾、和美海岛(已纳入和美海岛示范创建名单)为重点区域组织实施的项目;以前年度项目实施进度快、效果好的城市申报的项目;前期工作基础扎实,项目成熟度较高,已完成财政预算评审部门预算评审,能够按时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地方资金筹集充足合理的项目。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23•【文号】财农[2009]38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11月23日财农〔2009〕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对2007年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附件: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2014年至2015年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政策调整过渡期间,2014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2015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均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2014年4月30日附件: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三条 每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下一年度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具体包括:下一年度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生产繁育计划,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持重点内容,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等。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的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和有关要求,结合本省林业建设、保护和恢复工作任务,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
海南生态补偿机制:让森林变成绿色银行
海南生态补偿机制:让森林变成绿色银行《热带林业》编辑部【期刊名称】《热带林业》【年(卷),期】2014(042)004【总页数】1页(P1)【作者】《热带林业》编辑部【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经过多年努力,海南省不断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助标准,全省生态补偿机制初见成效。
主要作法为:实施生态直补农民直接受益积极拓宽生态核心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新思路。
自2014年开始,试点在三亚、五指山、东方、昌江、白沙和保亭等市县实施生态直补,探索解决生态保护与生产发展矛盾的办法。
三亚市和保亭县还开展探索实施市县间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划核心保护区加大补偿力度自2008年起,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开始实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并建立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制度,每年对海南中部生态功能区范围内9个市县进行考核,并将转移支付资金增减与考核结果挂钩,进一步建立了生态补偿考核制度,建立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的生态补偿机制。
目前,海南省已将1345万亩生态公益林全部纳入中央、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实现生态公益林补偿全覆盖。
立法护航补偿提供法律依据将生态环境作为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的海南省,尤为注重通过立法来引导和解决问题。
在开展基础研究方面,完成了《海南中部山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可行性研究》、《海南省生态补偿机制框架设计》和《海南省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完成了《海南生态补偿立法研究报告框架》等专题研究报告,为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和完善生态补偿立法打下了坚实基础。
为让生态补偿有法可依,海南在制定和修订《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中,均明确要求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目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已将《海南省生态补偿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已完成了草案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下一步海南将制订《海南省中部生态核心区保护管理条例》、《海南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考核办法》,修订《海南省生态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等相关管理法规、规章,明确生态补偿的范围、对象、方式、标准,以及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实施多元生态补偿。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族事务局,洋浦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省属国有林场,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乡村振兴局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海南省林业局2021年8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安排与分配第三章资金拨付与使用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海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和省级、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衔接资金实施期限暂定至2025年。
第三条财政部门负责衔接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一)省属国有重点公益林,省林业局与省属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
(二)市县林业局与辖区内有重点公益林的省属农场签定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
(三)市县属重点公益林,有经营单位的,市县林业局与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无经营单位由市县林业局管理的,市县林业局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
(四)村集体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市县林业局与村集体、村集体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
(五)林农个人经营的重点公益林,市县林业局与个人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
专职护林员合同签定必须明确具体管护区域、面积及责任,确实将专职管护人员的责任及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合同必须明确具体管理专职护林人员的人数、区域和面积,确保目标明确,责任到人。专职管护人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管护责任落实后再安排补偿基金。管护合同内容与格式,由省林业局统一制定。
(三)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每年每亩4.75元全部拨给林农个人,并由林农个人承担重点公益林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责任。市县林业局根据林农个人承担任务量和监管责任编制补助表,年初经市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进度拨付市县林业局,由市县林业局在金融机构建卡建折发放或者直接拨付给林农个人。市县林业局负责监督指导林农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公益林。
第二条 补偿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及省级财政安排的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偿基金的补助范围为已区划界定的纳入中央及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及灌丛地。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级预算部门2024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级预算部门2024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4.08.09
•【字号】琼财资环〔2024〕746号
•【施行日期】2024.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级预算部门2024年水污染防治资金
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为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资环〔2024〕62号),经研究,现下达你单位2024年水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具体项目、金额及绩效目标详见附件,主要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工作。
支出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02-水体”,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6-对事业单位资本性补助”。
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6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并在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中完善项目绩效目标表,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监控与绩效评价工作。
附件:1. 2024年水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2. 项目绩效目标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8月9日附件1
2024年水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单位:万元
附件2
项目绩效目标表。
海南省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的社会经济影响分析
共 同研究 森林 生态 补偿机 制 问题 。近年来 , 一些 学 者开 展
地 方省市 森林 生态 效益补 偿相 关 的理论研 究 和 探索 实践 。 如邓睿 对 西 双 版 纳 热 带 雨 林 保 护 中 的 生 态 补 偿 机 制 研
究 _, 8 陶柏文关 于 杭 州 市建 立 生 态 补偿 机制 总 体 构想 [ J 引, 刘 晶岚 对北 京 山区 生态 林 补偿 机 制 的管 理 机 制和 机 构安
林区的生态环境和社 会经济 影响, 讨论建 立海南省生态补偿 的管理 机制。研究表 明, 多数 农户 对生态补偿机 制持赞 弼态度 。从 总 大 体上看 。 生态补偿机 制的建 立对改善生态环境起到 了很大 的作用 , 是农户得 到森 林生态补偿 较低 , 以有效 地提高农户 的 生活 水 但 难 平。通过案例研究发现 。 林业管理机构和居 民面临的共同困难是资金不足 。 由此带来 生态公 益林保护 与周边地 区经 济发展之间 的矛 盾, 表现为保护与地 区经济收入的冲突 , 耕地面积减少与剩余劳动力的矛盾 在 案例研究结果的基础 上, 探讨海南省森 林生态拳 偿机 制的核心问题 。 出了海 南省森林 生态补偿机制的初步设想 , 提 包括科学制定地 方性生态补偿 标准、 构建 高效的地方管理 机构 提高社
海 南省森林生态补偿机制 的社会 经济影 响分析
李 芬 陈红枫
( 中国人 民大学环境学 院, 北京 0 03 ) 50 1
摘要
建立森林生态 补偿机 制能够部分或全都地实现森林生态效益的价值 , 体现出利益 相关 者之 间的平等性 , 动员 全社会参与森 林
生态 系统的保育。 更好地 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能力 本研究 以海南省为案倒 。 从居民问卷分 析和 机构调 查分析入手 。 分析生态公益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6.08.07•【字号】琼财农[2006]942号•【施行日期】2006.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农[2006]942号)各市(县)财政局、林业局、各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海南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特制定《海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二00六年八月七日附件:海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海南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偿基金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分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
第三条补偿基金的补助范围为已区划界定的纳入中央及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木地。
第四条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个人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其中劳务费或林农个人的补偿费按不低于3元/亩.年标准安排,其余部分根据实际需要统筹用于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中央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用于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湿地、水库、热带雨林等区域区划的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5•【字号】琼府办[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6〕3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海南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为建立和完善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强重点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管理,推进生态省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建和谐海南为宗旨,以现代林业理论为指导,以生态省建设为目标,以保护森林资源为重点,以改革森林保护投入机制和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为出发点,以森林分类经营为基础,遵循自然规律,依靠科技进步,保护与发展并重,有计划分步骤地对重点公益林实施补偿,促进重点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构建以森林生态系统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
(二)基本原则。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遵循以下原则:1.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集中连片;2. 明确责任、依法补偿、规范管理;3. 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重;4. 强化森林保护,以开发促保护;5. “谁保护、谁受益”。
(三)总体目标。
根据《海南生态省建设纲要》,规划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总面积134578万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61%,占全省林地总面积的434% 。
其中,中部和贫困地区(包括五指山、琼中、白沙、保亭、屯昌、陵水、乐东、定安、昌江、东方等11个市县)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约109008万亩,占全省重点生态公益林总面积的81%以上。
在我省重点生态公益林中,已列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重点生态公益林有47675万亩;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的重点生态公益林有4785万亩。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资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资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琼财资环〔2023〕1218号•【施行日期】202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资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通知万宁市、乐东县财政局:根据2024年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工作安排,现提前下达你市(县)2024年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资金,具体金额和绩效目标详见附件。
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7-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00106-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据实列支。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下达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资金,专项用于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
请你市(县)严格按照《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资环规〔2022〕23号)规定,尽快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请你市(县)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同时,请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中完善项目绩效目标表,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上述资金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附件:1. 提前下达2024年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资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预算明细表2.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海南省财政厅2023年11月27日附件1提前下达2024年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资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预算明细表单位:万元附件2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2024年)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2024年)。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4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4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1.14•【字号】琼财资环〔2023〕1157号•【施行日期】202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4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水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等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3〕113号)精神以及《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财资环规〔2022〕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申报2024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市县财政局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会同市县行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1个项目申报,于11月17日前联合行文报省财政厅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报送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文本、项目批复、实施方案、年度资金预算、资金申请表、绩效目标申报表等。
二、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11月24日前将市县项目的行业审查意见及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报送省财政厅审核,每个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1个项目(含跨市县整体打包项目)。
省级项目符合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2024年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项目。
三、省财政厅根据《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审核后确定的项目按规定编入政府年度预算。
(联系人:余磊,联系电话:68592023)附件: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海南省财政厅2023年11月14日附件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2024年度)。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琼财债〔2022〕417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61号)、《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发〔2019〕1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2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海南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2022年6月24日海南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前绩效评估第三章绩效目标管理第四章绩效运行监控第五章绩效评价管理第六章评价结果应用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61号)、《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发〔2019〕1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21〕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指省级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包括新增专项债券和再融资专项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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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农[2007]812号
各市(县)财政局、林业局,各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和《海南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我们对《海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琼财农[2006]942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海南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中央及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中央及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为规范和加强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和《海南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偿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及省级财政安排的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偿基金的补助范围为已区划界定的纳入中央及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及灌丛地。
第四条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用于公益林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林业部门用于组织开展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的检查验收、宣传培训、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森林资源监测及设备购置、森林案件预防与查处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等开支。
公益林管护等开支(每年每亩4.75元)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森林资源监测及设备购置,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及其他相关支出。
除林农个人经营管理的公益林外,其余权属的公益林管护等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劳务费按不低于3.5元/亩.年标准安排;0.25元/亩.年用于重点公益林日常管理费支出,包括管护必须的宣传培训、检查验收、购买劳保用品等相关支出;其余部分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森林资源监测及设备购置、森林案件预防与查处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等并实行项目管理。
第五条公益林管护等开支实行报帐审核管理,对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
(一)省属及市县国有林(农)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
劳务费由经营管理单位根据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专职管护人员承担的任务量和监管责任编制补助表,年初经同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进度拨付,经营管理单位发放资
金;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部分由经营管理单位提出项目使用计划,经同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补助费拨付经营管理单位据实使用。
其中属于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由经营管理单位将每年每亩4.75元的管护等开支全部拨给林农,并监督指导林农承担管护责任。
(二)市县林业局及村集体经营管理的国有重点公益林。
劳务费由市县林业局根据区划内的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专职管护人员承担的任务量和监管责任编制补助表,年初经市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进度拨付市县林业局,市县林业局据实发放资金;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部分由市县林业局提出项目使用计划,报市县财政局审核后将补助费拨付市县林业局据实使用。
(三)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
每年每亩4.75元全部拨给林农个人,并由林农个人承担重点公益林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责任。
市县林业局根据林农个人承担任务量和监管责任编制补助表,年初经市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进度拨付市县林业局,由市县林业局在金融机构建卡建折发放或者直接拨付给林农个人。
市县林业局负责监督指导林农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公益林。
(四)根据生态公益林总体规划,确需划定为重点公益林,但其林权所有单位和个人不愿意签订现场界定书和管护合同或者个人确实无力管护的,可由市县林业局负责聘请专职管护人员进行管护。
第六条公益林管护支出中的劳务费实行定员定岗定额管理。
林业、财政部门应严格核定获得劳务费的人员数和补助标准,人员安排不得搞平均分配。
专职管护人员定员定额定岗应遵循以下原则:专职护林员公益林管护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亩/人,劳务费标准不低于600元/人.月;技术人员每个基层林业工作站安排一名;管理人员根据乡镇公益林管护面积确定:管护面积小于2万亩的安排1名,管护面积2-4万亩的安排2名,管护面积4—8万亩以上的安排3名,管护面积8万亩以上的按实际需要参照上述比例安排。
林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共同确定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具体比例和补助标准并报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备案,个别因实际情况不符合上述原则的需进行说明。
省属及市县国有林(农)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单位中的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可以兼任专职管护人员,但不得领取劳务费。
第七条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及省属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要求,对上年度补偿基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
市县林业局、省属经营管理单位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省林业局上报当年补偿基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上年度中央及省级补偿基金检查总结情况、当年补偿性支出数额以及安排计划(见附表1)。
第八条市县林业局、省属经营单位应按照省林业局关于重点公益林资源的管理规定,对上年度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用占、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林业病虫害发生及控制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于每年1月底之前上报省林业局(见附表2)。
第九条补偿基金按照预算级次拨付,对不符合上述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市县及单位必须进行整改,未整改的财政暂不拨付或不予拨付补偿基金。
第十条市县财政局应设置专账,确保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市县林业局可在金融部门建卡建折,将劳务费直接发放,确保兑现。
年初财政部门应对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支出凭证进行审核,并按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公益林管护支出凭证包括公益林区划界定书、公益林管护合同、附表3、4、5及年度考核表等;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支出凭证包括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建议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书及相关支出凭证。
第十一条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及各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支出计划拨付和使用补偿基金,不得随意调整。
经市县林业局审核报省林业局批准征用和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的,
由省林业局将征用占用林地地点和面积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从下年度起停拨补偿基金,调整用于其他已经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
年度公益林管护面积发生调整的,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下发的正式调整文件为准,对应的管护资金在下年度指标中进行多扣少补,确保实际管护面积任务与资金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根据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签订管护经营合同。
(一)省属国有重点公益林,省林业局与省属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
(二)市县林业局与辖区内有重点公益林的省属农场签定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
(三)市县属重点公益林,有经营单位的,市县林业局与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
无经营单位由市县林业局管理的,市县林业局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
(四)村集体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市县林业局与村集体、村集体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
(五)林农个人经营的重点公益林,市县林业局与个人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
专职护林员合同签定必须明确具体管护区域、面积及责任,确实将专职管护人员的责任及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合同必须明确具体管理专职护林人员的人数、区域和面积,确保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专职管护人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管护责任落实后再安排补偿基金。
管护合同内容与格式,由省林业局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劳务费实行绩效挂钩的制度(含个人的每年每亩4.75元)。
按月发放80%,管护合同执行一年期满时,国有林(农)场、自然保护区、其他经营单位、市县林业局、村集体等要将获得劳务费的人员名单、金额,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张榜公布,由所在单位或集体考核,群众评议,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兑现20%劳务费并续签合同。
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20%的劳务费并终止合同。
年度内扣减的劳务费用于公益林管护相关的支出并实行项目管理,由省、市县林业局制定具体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十四条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及各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档案管理体系;国有林(农)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等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置专账独立核算。
第十五条凡存在下列问题的,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将在下年度调减有关市县(单位)的补偿基金。
(一)补偿基金使用和公益林管护违反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征用占用公益林林地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及各经营单位应加强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凡违规违法使用补偿基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琼财农[2006]9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