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煤矿开采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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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5篇)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5篇)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力度,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矿长、总工程师对本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全面负责制,分管安全、生产、机电运输、的副矿长实行分管负责制。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负责制。

第三条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切实落实副矿长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现场跟班盯守制度。

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是____次,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是____次,其他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____次,每少一次罚款____元。

第四条井下每班必须要有____名矿领导在现场带班。

带班矿领导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每班进行巡回检查的次数不少于____次;在盯守中必须做到不漏系统、不漏作业点,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并按“五定”原则处理。

第五条带班矿领导对违章作业不制止,重大隐患视而不见,发现隐患不采取措施视为不负责的表现。

第六条带班矿领导负责相关记录的填写。

带班矿领导中途脱岗,罚款基数以____元为基数,上级主管部门督查罚款承担____%。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瓦检员)必须跟班检查。

如中途脱岗,罚款基数以____元为基数,上级主管部门督查罚款承担____%。

超过____分钟取消当月吨煤工资。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瓦斯检查员)执行下列职责:1、对瓦检器进行使用和管理,不带瓦检器或失效瓦检器带入井下的罚款____元。

带好钢卷尺、钢丝钳、补风筒胶等专用工具,未执行罚款____元/次。

2、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即对所管区域的各工作面、井下硐室、主巷、回风巷等,沿整个工作面全长定点检查煤帮、工作面、采面上偶角、放炮地点附近____m范围内的瓦斯含量分别在进班作业前、班中、交班前各一次。

未执行罚款____元/次。

3、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各一次,放炮地点____米范围内瓦斯严禁超限。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4.03.14•【文号】矿安〔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4〕10号各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仓(含溜煤眼、溜矸眼、矸石仓,以下统称煤仓)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压实煤矿安全责任(一)严格落实煤矿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安全责任。

煤矿应当明确煤仓安全管理分管领导和具体牵头管理部门,明确机电管理、生产技术、安全管理、通防、调度等部门安全责任,明确每个煤仓具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和责任人。

(二)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仓管理制度,包括设计、施工、安全管理、日常巡检、检修维护、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监督检查、防止堵仓溃仓、停复用管理等内容,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二、加快煤仓设计优化和机械化改造(一)创新仓体设计。

煤矿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要求,根据围岩特征、煤仓容量等实际进行合理设计,从煤仓形状、砌筑方式及材料使用、仓壁缓冲装置及耐磨防挂壁材料应用、预留煤仓放水孔、预设清理及疏通装置等方面开展工程设计创新,增强煤仓防堵防溃能力。

(二)改进放仓系统和装备。

严禁将放煤硐室或操作台直接置于煤仓下口处,两者之间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者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倾斜巷道中放煤硐室或者操作台宜布置在巷道上山方向。

推广应用给煤系统防溃仓闸板等装置。

加快实施煤仓底部给煤机远程操控改造,实现无人值守。

(三)加快研发应用无人化探仓、清仓、疏通技术装备。

加快对煤仓日常巡检、清理和堵仓疏通等方面机器人研发应用,实施机械化、机器人化改造,尽快实现无人化作业。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山井下越界开采发现职责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2128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山井下越界开采发现职责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2128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山井下越界开采发现职责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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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山井下越界开采发现职责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16〕2128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明确合法矿山井下越界开采违法行为发现职责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国土资发〔2016〕276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等相关规定,矿山企业存在越界开采行为的,应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和处罚;发现越界开采构成违法采矿的,应当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国土资发〔2009〕127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巡查应当及时发现的违法行为类型,不包括井下越界开采行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没有日常下井检查的资格和职能。

2016年12月27日
——结束——。

2023年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23年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23年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采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的安全权益,提高矿区的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采矿山是指采取地下采矿方法进行矿石开采的矿山,包括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地采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采矿山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安全生产管理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制定并执行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方案,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地采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对本矿山的安全生产负有主体责任,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六条矿山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管理。

第七条矿山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制定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

第八条矿山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机构、人员培训、隐患排查、事故调查等环节,确保安全生产的全面运行。

第九条矿山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每年举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对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检查情况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条矿山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一条矿山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包括通风设备、排水设备、灭火设备等,确保矿山的正常生产运行。

第十二条矿山的生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经过严格的检测和验收,并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三条矿山的危险有害因素应当进行全面的控制和防范,包括粉尘、有毒气体、噪声、辐射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确保矿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十四条矿山应当制定适应本矿山特点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组织培训,确保工作人员熟悉操作规程,做到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背景介绍煤矿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资源,对于国家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安全问题随时存在,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对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

因此,对煤矿安全进行监督检查非常重要。

监督检查制度为了保障煤矿安全,国家对煤矿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

其中,针对煤矿安全监管,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和制度。

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些重要的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国家对煤矿安全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制度。

依照该制度,任何一家煤矿在开采前都必须申请并获得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证。

这个许可证是对该矿山的生产设施、设备、技术、管理制度、队伍素质等方方面面都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并且认为该煤矿达到了国家安全生产的要求。

煤矿安全监察制度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是指对煤矿进行随时随地的监察检查,确保煤矿各项管理措施有效执行,生产过程中不存在任何不安全因素。

监察的范围包括煤矿生产设施、设备、技术、管理制度、队伍素质等方方面面。

监察员需要对煤矿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如果发现任何有关煤矿安全的问题,都需要进行及时处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针对煤矿开采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煤矿的生产方式也在不断更新,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安全风险。

因此,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需要不断地更新和完善。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指对煤矿安全管理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使其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要求。

通过对标准化建设的实施,能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结论随着国家对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视,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更新。

只有通过不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才能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避免事故的发生。

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

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

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正文:----------------------------------------------------------------------------------------------------------------------------------------------------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四十九号)《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促进安全生产相结合。

第四条省、产煤地区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支持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支持煤矿企业采用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标准、新装备、新工艺。

第五条省、产煤地区市、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管理。

产煤地区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管理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工商、国土资源、环保、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监管和管理,维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机构1.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内的矿业企业进行监管。

三、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颁发和管理1.所有的矿业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开采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开采活动。

开采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0年。

2.各级能源局应当建立健全开采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后才能颁发许可证。

3.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矿山安全生产监管1.各级能源局应当建立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吊销其开采许可证。

3.加强对矿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并进行调查处理。

五、矿产资源保护1.各级能源局应当建立健全矿产资源保护制度,加强对矿区环境的监测和治理。

2.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采掘活动。

对于非法采掘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加强对矿区周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防止污染物进入地下水和土壤中。

六、违法行为处罚1.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开采活动、存在安全隐患、非法采掘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2.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当吊销其开采许可证,并依法追究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加大对矿业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违法行为举报和处理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七、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解释权归国家能源局所有。

2024年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2024年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2024年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由煤矿管理单位委派,全职履行驻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忠诚履行监管职责,秉公执法,维护煤矿生产安全。

第四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的选拔任命、培训考核、执法监督、工作待遇等方面。

第五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专业技能和动手能力,与工作所需的条件,同时要求具有一定的学历背景。

第二章人员选拔任命第六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需要,确定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职数。

第七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职资格包括:年龄、身体健康、无违法记录等条件,同时应当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技能。

第八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对申请驻矿安全监管员职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九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为被选拔的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其权益。

第十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经过一定的试用期后,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任职。

第三章培训考核第十一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岗位职责、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通过培训,并取得合格的培训成绩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考核,内容包括职责履行情况、工作表现等方面。

第十四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若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格标准,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参加考核。

第十五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生产相关培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四章执法监督第十六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煤矿生产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监督。

第十七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处置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徐矿集团异地矿井安全管理的模式与思考

徐矿集团异地矿井安全管理的模式与思考

任何 一个 煤炭 企业 都必 须 面对 市 场 、政 府 和社 会 环境 。异 地 的项 目在 煤炭 需 求 、 市场 价 格 、 生产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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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7年第 2期
陈维益等: 徐矿集团 异地矿井安全管理的模式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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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和人力 资 源 的供 给等方 面 同集 团公 司本部 有 较 大 的差 距 。 特别 是 在 煤炭 资 源 政 策 、 全 生 产 法 规 , 安 以 及 同 当地 的合 作 开采 形式 等 方 面均 对异 地煤 矿 矿井 的运 作程 序 和顺 畅度 有较 大 的约束 和 限制 。这 种影 响 主要是 通过 管 理层 传递 到 企业 内部 。 直 接 、 并 间接 地影 响 到矿井 的生产 、 营 运作 。 而使 异地 安 全 管 经 从
1 2 3 异地矿 井面 临的 外界环 境 相对 不利 ..
倍。 1 2 本 部 和异 地 矿井 安全差 距大 的原 因 .
1 2 1 对 异地矿 井的监 察 、 .. 管理 的约 束力相 对 不足 徐 州矿 区的矿 井 离徐 矿集 团本 部 5 8 m 范 0k
围. 已摸索 出一 套成 熟 的 风 险控 制 及超 前 预 测 的 管 理程序 。 定期 与 不 定期 、 项 与 整体 的安 全 监 察 制 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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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年 来 . 矿 集 团 正 实施 “ 出去 ” 略 , 继 徐 走 战 相
度 . 互 沟通 与协 调 的信 息共享 渠 道及 决策 体 制 , 相 使
安 全 管理 基本 上不 存在 模糊 性 、 变性 及 复杂 性 , 可 管
1 徐 矿 集 团 异 地 矿 井 近 年 安 全 状 况 分 析

矿山禁采区管理制度

矿山禁采区管理制度

矿山禁采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矿山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禁采区的管理与保护工作,包括禁采区的界定、管理范围、管理权限、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三条矿山禁采区是指为了保护矿山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禁止进行采矿活动的区域。

第四条矿监管理部门是矿山禁采区的管理主体,负责禁采区的管理与保护工作。

第五条矿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矿山禁采区管理制度,加强对禁采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保障矿山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矿山禁采区的划定和界定第六条矿山禁采区的划定应当根据矿山资源的类型、分布、数量等情况,结合生态环境的保护需求,经过科学论证和公众参与,确定禁采区的范围。

第七条矿山禁采区应当划定为“一区三线”,即核心禁采区、缓冲禁采区、边界禁采区和生态保护红线。

第八条核心禁采区是指禁止一切矿山活动的区域,一般为矿山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

第九条缓冲禁采区是指禁止大规模矿山活动,限制小规模矿山活动的区域,一般为矿山资源较为丰富、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的地区。

第十条边界禁采区是指限制矿山活动的区域,一般为禁采区与非禁采区的交界地带。

第十一条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底线,包括水源、植被、野生动物等生态要素的保护。

第十二条矿山禁采区的划定应当充分考虑矿山资源的保护值、生态环境的修复能力、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等因素,综合斟酌确定禁采区的范围和要求。

第三章矿山禁采区的管理与保护第十三条矿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矿山禁采区的巡查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矿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禁采区的标识标牌,明确禁止采矿的区域和要求。

第十五条矿监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禁采区的保护方案和修复方案,保障禁采区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

第十六条矿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禁采区的管理,制定禁采区管理方案和制度,明确管理权限和措施。

第十七条矿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禁采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禁采区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2号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2号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2号)《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00五年一月六日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第一条为监督国有煤矿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控制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国有煤矿瓦斯治理作为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在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日常性安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下列矿井实施重点监察:(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四)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五)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六)采用放顶煤开采法开采的矿井。

重点监察下列内容:(一)瓦斯治理责任制;(二)安全投入;(三)瓦斯治理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四)防治瓦斯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瓦斯抽放系统;(六)通风系统;(七)安全监控系统及电气防爆性能;(八)“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九)综合防治煤层自燃的措施;(十)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对重点矿井实施重点监察的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拒不停止作业或者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一)瓦斯治理责任制不落实的;(二)安全投入不到位的;(三)没有设立瓦斯治理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的;(四)有关防治瓦斯的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的;(五)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和跟班下井、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不到位的。

煤矿外委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外委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定》和《煤炭产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外委管理是指煤矿企业通过委托外部单位进行矿山开发、生产、管理和服务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外委单位对煤矿生产安全负有监管责任。

第三条煤矿外委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透明、诚实”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矿山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矿工安全生产环境和个人安全。

第四条煤矿外委管理应当积极落实国家和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标准,不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和措施,提高矿山生产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煤矿外委管理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形成多方共同监督、协同合作的工作格局,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向纵深和有效方向发展。

第二章外委管理程序第六条煤矿外委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包、外委等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按照《煤炭产业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定》的规定,经过规范的程序和程序审批,确保外委管理合法合规。

第七条煤矿企业委托外部单位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书面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征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外委单位应当遵循“保护矿工安全生产,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保外委单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条件。

第十条外委单位应当根据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演练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外委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对矿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辅导,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外委单位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和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第三章安全监督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外委管理的监督检查体系,加强对煤矿外委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隐患。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准入,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就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限(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的行政许可。

稀土矿山开发项目、铀矿山建设项目、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建设项目,新建项目一次设计或者经改扩建后年产300万吨及以上或者最大开采深度1000米及以上(井巷工程最高标高至最低开采中段运输水平标高间的垂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或者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采场最终境界最高点标高至最低开采水平标高间的垂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总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等安全设施设计(含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下同)审查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

(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

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外,其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含排土场)和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以及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山等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三)其他非煤矿山行政许可的职责划分。

浅谈异地办矿的经营管理模式

浅谈异地办矿的经营管理模式
上, 只有结 算拿 来钱 , 目部 员工 的劳 动价 值才 能获 项
得 回报 。 为此 , 月 中旬 , 每 由经 营 矿 长 带领 财 务 、 企
与 山西省 临 汾市 乡一 煤 矿签订 “ 全生 产技术 承包 安
合 同” 。合 同双方 约定 ,利用 乡一煤 矿 原有设 备 、 设
施 , 河 煤 矿投 入 部 分 设 备 、 料 , “ 全 生 产 管 新 材 以 安
核 工作 , 立健 全 、 建 落实 “ 目部 自身滚 动 发展 ” 项 的投 入机 制 。
2 12 项 目部 完全成 本 ..
20 o 3年 1 ,新 河煤 矿 以 “ 资源 型 占有形 O月 非 式 ” 山西省 临汾 市乡 三煤矿 签订 “ 与 安全 生产技 术 承
包合同” 。合 同双方约定的形式与乡一煤矿相似。
由煤炭 开采 主业 转移 到效 益接替 , 促进 了企 业 的可持 续发展 。
关键 词 : 异地 办矿 ; 效益接 替 ; 管理模 式
中图分 类号 :4 7 2 F0.1 文献 标识 码 : B
新 河煤 矿 已开 采 4 。 由于矿 井可 采煤 炭资 源 4a 枯 竭 ,04年 5月 停 止 了井 下 采掘 生 产 活动 。经 上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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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第 1 期
No 1 . 20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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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编 号 :0 83 3 (0 60 —0 80 10 —7 12 0 )10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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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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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异地煤矿开采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2024年异地煤矿开采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2024年异地煤矿开采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异地煤矿开采安全监察的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矿山生态环境的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异地煤矿开采安全监察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科学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保障矿工合法权益。

第三条异地煤矿开采安全监察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统筹推进,加强监督与监察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应当适用于异地煤矿开采活动的安全监察管理。

第五条在异地煤矿开采活动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机构,明确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并依法开展监察工作。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异地煤矿开采活动进行监察,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保障矿工安全。

第七条异地煤矿开采经营者应当全面负责安全监察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监察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异地煤矿开采经营者应当规范矿工的工作行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培训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安全监察机构第九条异地煤矿开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开展安全监察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异地煤矿开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监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情况;(二)开展煤矿安全风险评估,提出安全保障措施;(三)检查煤矿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四)受理矿工举报,进行调查核实;(五)对发生的矿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六)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煤矿生产许可等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异地煤矿开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第十二条异地煤矿开采经营者应当配合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第十三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异地煤矿开采经营者的安全工作进行监察,并及时通报监察结果。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四条异地煤矿开采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三)保障矿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矿工安全;(六)建立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掌握事故应急处置技能;(七)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采矿行业监督检查和执法管理制度

采矿行业监督检查和执法管理制度

采矿行业监督检查和执法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采矿行业的迅速发展,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确保采矿活动的可持续性,监管机构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管理制度。

本文将就采矿行业监督检查和执法管理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监督检查制度1.监督职责和权限采矿行业监督机构应当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包括负责采矿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2.监督计划和任务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和具体的监督任务。

监督计划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地方资源环境状况进行制定,确保全面、系统地监督采矿行业的运行情况。

3.监督方式和手段监督机构可以采用常规监督、定期抽查和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监督手段包括实地检查、取证、调取相关资料和询问等,确保对采矿项目的监督全面、客观、公正。

4.监督结果和处罚监督机构应当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处罚措施应当严格执行,以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三、执法管理制度1.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机构应当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包括对采矿行为的执法行为和管理措施。

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执法工作,确保采矿行业的合法合规运行。

2.执法程序和依据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执法机构应当时刻掌握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执法规范,确保执法行为的依据和合理性。

3.执法手段和措施执法机构可以采用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执法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和违法程度,合理选择执法手段和措施。

4.执法监督和评估相关监督机构应当对采矿行业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执法监督包括审计、审查和投诉处理等方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效果。

四、改进建议1.加强监督机构的建设,提高监督能力和监督水平;2.完善监督计划和指标体系,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3.加强执法机构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4.健全执法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外委工程管理行为,提高煤矿外委工程管理效率,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生产和环保安全及外委单位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煤矿安全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具有外委煤矿工程项目的煤矿单位。

第三条外委单位和煤矿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协议约定,认真履行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依法组织外委工程项目,规定外委工程管理组织,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条外委工程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定,做好煤矿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煤矿外委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申领相关许可证,取得工程施工资质。

第七条煤矿外委工程项目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各项工程质量。

第八条外委单位应当为外委工程项目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技术员工应当具备相关证书和专业技能。

第九条外委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十条外委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加强环保意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外委工程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外委单位应当成立项目管理部门,设立项目经理岗位,由具有一定项目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应当全面负责外委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负责。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应当与煤矿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协议,明确工程范围、施工要求、验收标准等。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施工技能。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应当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保证工程按时完成。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应当制定科学的工程质量管理方案,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做好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应当定期向煤矿单位报告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接受煤矿单位监督和检查。

煤矿异地安置工作情况汇报

煤矿异地安置工作情况汇报

煤矿异地安置工作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xx矿业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现将煤矿异地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汇报如下:一、安置背景随着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一些老旧、小型的煤矿不得不进行关闭或者进行整合搬迁,以缓解现有煤炭资源开采的压力。

然而,煤矿企业的搬迁安置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面考虑到人口、土地、环境、产业发展等因素,保证煤矿工人和煤矿家属的利益不受损害。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公司在xx年xx月获得政府的支持,决定对xx煤矿进行异地安置,以减少对当前居民区的环境污染和人口压力。

并且在新的矿区重新进行煤矿的开采,以推动当地煤炭资源的利用和产业结构的转变。

二、安置过程1. 煤矿工人安置在进行煤矿搬迁之前,我们公司成立了安置工作小组,对煤矿工人的安置进行了详细的规划和准备。

首先,我们与当地政府协商,确定了新的煤矿区域,并且重新规划了新的矿井洞口和采矿工作场所。

接着,我们与煤矿工人进行了详细的交流和协商,确保每位煤矿工人都能得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和收入保障。

在安置工作中,我们重点关注了煤矿工人的再就业和转岗培训问题。

通过与当地的人力资源公司合作,我们为每位煤矿工人提供了多种就业岗位选择,并且组织了相关的技能培训和岗位适应训练。

目前,大部分煤矿工人已经成功地转岗到了新的工作岗位,并且得到了相应的收入保障和生活保障。

2. 煤矿家属安置除了煤矿工人的安置外,我们公司还积极关注了煤矿家属的安置问题。

在新的煤矿区域,我们建设了新的住房区,并且为煤矿家属提供了相应的搬迁补助和生活保障。

同时,我们还在新的煤矿区域建设了相关的教育、医疗和文化设施,以满足煤矿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

在安置过程中,我们深入了解了煤矿家属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根据不同的家庭状况对他们进行了详细的安置规划和帮助。

目前,大部分煤矿家属已经成功地搬迁到了新的居住区域,并且逐渐适应了新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状态。

三、安置效果经过一段时间的安置工作,我们公司取得了以下的效果:1. 大部分煤矿工人和家属已经成功地搬迁到了新的安置区域,并且得到了相应的收入和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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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煤矿开采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异地煤矿开采项目的安全管理,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打造z实业公司品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在异地挂靠权台煤矿之外的场所项目,挂靠z实业公司(独资、控股、承包经营或劳务输出、技术服务)必须明确一名熟悉安全生产知识并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副科级干部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外出创业项目的单位行政主管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在单位的质量标准化,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公司与外出创业项目单位的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书一式二份,公司、外出创业项目单位的行政主管各一份。

其他成员必须写出安全保证书,一式二份,一份交z实业公司安全副总或综合部,一份张贴上墙。

第三条z实业公司综合部应建立外出创业项目单位人员登记台帐,注明单位、年龄、工种、培训与持证情况等。

严禁无证上岗或私自变动人员。

外出创业项目单位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三违"治理的考核,按z实业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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