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经济中典权制度之重构论文
典权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探索
典权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探索
第一部分是典权的概念界定与说明。
这部分主要通过对典权性质、特征的分析对典权的概念作了界定。
第二部分为典权的历史演进。
这一部分主要是对典权的发展历史作了一下梳理,分析了它发展到今天所经历的过程。
明清时代是现代意义上的典权制度形成的关键时期,所以在文章中笔者将明清以前典权的发展历史合起来讲,而对明清时期这段时期作为重点讲。
通过对其发展历史的分析,本文认为,典权制度虽然产生于封建社会,但其产生之后,应社会的变化,不断的改造自身,具有相对独立的价值。
第三部分是关于典权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分析。
共分为十二个方面:即典权的历史条件问题、现实条件问题、实践中典权很少的问题、典权制度完全可由其他制度代替的问题、经济全球化问题、经济发展水平问题、外部融资环境问题、典权的适应范围太小的问题、法文化的问题、典权制度法理难圆问题、典权的制度价值问题、典权的易产生纠纷的问题。
通过对这十二个方面的分析,笔者论证了典权在当代社会的价值和存在的现实意义。
第四部分是典权制度的重建。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找贴的问题、典期的问题、典物和出典人的范围问题、典权的设定方式问题。
通过对典权制度的改造以使得它更加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
第五部分是结语。
这是本文的最后一部分,主要是对上面的论证的一个总结。
通过综合比较,笔者认为我国的物权法中应该设立典权制度。
当代经济中典权制度之重构
当代经济中典权制度之重构摘要:虽然现在的物权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典权,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对物利用形式的多元化,“典”有了新的发展空间,典当行的兴起便是一个有力的证明。
尽管“典”在法律上的确定仍有争议,反对的观点多是集中在典权制度固有的缺陷上。
在此从典权制度的设计入手,浅析怎样进行典权的科学设计才能即适应了当代经济的发展,又传承了中国传统的文化。
关键词:典权;科学设计;制度创新很多持“典权废除论”的观点认为,典权制度固有的缺陷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这正是典权没有必要再从立法上予以确认的原因。
所以,制度缺陷成为典权存在的一大硬伤。
在此,本文暂且不谈保留典权的其他种种因素,仅从制度设计入手,对典权进行重构,使之即适应当代经济的发展,又能传承中国传统文化。
一、典权制度弊端的消除机制1“. 风险负担”有失公平典权由于被认为是“救贫济弱”的制度,所以更多的体现了对出典人,通常被认为是经济上弱者的保护。
在风险负担上,典物因不可抗力灭失时,典权与回赎权一并消灭。
这就意味着,对于出典人而言丧失了回赎典权的可能性,但是不用返还典价;而对于典权人而言,丧失了所支出的典价,而没有典物可以继续利用收益。
如果典价接近卖价,那么对出典人来说如同出卖典物,当风险出现,只是丧失回赎权,这对于出典人没有现实的损害,因为出典人仍然获得了典价,并且在数额上相当于卖价;如果典权设定后,典物贬值,典物的实际价值低于典价,那么,出典人因不可抗力丧失回赎权,如同其在典物价值下降时抛弃回赎权,不会受到任何损失[1]。
即便是典物实际价值高于典价时,出典人的损失因可保留典价而不至于殆尽。
实际上,风险全部是由典权人承担。
这不仅有失公平,而且法理上与“风险所有主义”也是相矛盾的。
针对这一点,其实是对典权风险分担的误读。
在风险分担上除了“所有权主义”外,还有“实际控制主义”和险利相随原则。
在典期内,实际上是典权人对不动产进行了实际的控制和占有,同时不动产的收益也是属于典权人的。
典权制度发展研究
2023典权制度发展研究•典权制度概述•典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典权制度的实践功能•典权制度的现状及挑战目•典权制度的重构与完善录01典权制度概述1典权制度的起源2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民间融资需求不断增加,典当行业逐渐兴起。
起源背景据历史记载,典权制度可追溯到汉代,最初以房屋质押为主。
历史渊源不同地域的典权制度在起源和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地域特点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后,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用以担保债权实现的特定物,并享有用益的权利。
内涵典权具有担保性、用益性、占有性、价值权性、期限性等特点。
特点典权制度的内涵与特点典权制度的历史演进在宋代,典权制度逐渐形成,出现了专门的典当行和“当田地房屋”现象。
初步形成发展阶段法律规范现代发展明清时期,典权制度进一步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
民国时期,政府颁布了《典卖约法》,对典权制度进行了法律规范。
新中国成立后,典权制度一度被废除。
改革开放后,典权制度重新得到重视和发展。
02典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概念与特征传统典权是指支付一定典价后获得对他人不动产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其特征包括专有性、用益性和期限性。
历史发展典权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渐完善。
传统典权理论强调典权的融资功能和保护典权人的利益。
传统典权理论概念与特征现代典权是指典权人通过支付典价获得对他人不动产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负担归还典物并支付典物利息的义务。
其特征包括流通性、灵活性和社会性。
历史发展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典权制度逐渐由传统向现代转型。
现代典权理论更加注重典权的流通性和社会性,强调保护出典人的利益。
现代典权理论与租赁制度的比较典权和租赁都是以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为目的的制度。
然而,典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具有专有性和融资功能,而租赁则是一种债权关系,不具有专有性。
典权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与抵押制度的比较典权和抵押都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制度。
典权制度的价值复兴及其发展
而典权人均多年占有典物,予以找贴,即取得所有权,亦系最便利之方法,故于民法中应规定典权。
至典权系以移转占有为要件,故又与抵押不同②”。
民法物权编典权章立法理由则称:“谨按我国之有典权,由来已久此种习惯,各地均有。
盖因典仅用找贴之方法,即可取得所有权,非若不动产质于出质人不为清偿时,须将其物拍卖,而就其卖得价金内扣还,手续至为繁复。
且出典物价格低减时,尚可抛弃其回赎权,于典物价格高涨时。
可主张找贴之权利,有自由伸缩之余地,实足以保护经济上之弱者。
故本法特设本章之规定。
”民法物权编起草说明书亦说明“各国法律分质权为动产质、不动产质及权利质三种。
详审我国质权习惯,只有动产质及权利质无不动产质。
通常所谓不动产质,与法律上之典,用语混淆。
典为我国固有之习惯,此编对于典权特设专章,故于质权章中,不另设不动产质之规定。
③”民国民法物权编之所以将典权专列为一章,其立法理由就在于此。
这里所指出的区别主要有二:其一,期限届满而无法偿还回赎之时,二者解决方式不同;其二,此时的清偿责任是否受限制不同,从而得出了典权制度具有“济弱”、“便利”的价值。
笔者认为,就那个时代而言,学者们的阐释是高屋建瓴的,但时至今日我们要更进一步的发掘其价值意义时,这样的分析还需要进一步丰富,而且时代的变迁也使得某价值,如“济弱”,有所削弱。
首先,我们应当补充这样一点:典权是一种可以直接实现的法益,而不是象担保物权那样只能通过扣押实现,这是典权和担保物权之间的基本区别。
典权关系成立之时,即典权人获得利益开始之时。
典权人在典权关系存续期间即已获得了他设定典权关系所要取得的利益。
就此而言,典权甚至可以被看作是一种被担保的用益,更具有安全性价值。
这也是典权关系能够始终存活的原因之一。
其次,笔者在这里想谈谈“济弱性”的问题。
土地兼并使得农民流离失所,而典权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成为了这一吃人现象的帮凶,从此典权便背上了“原罪”,至于建国之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不承认典制的存在与作用,只因为它是所谓剥削制度的一部分。
对我国未来民法典重构典权制度必要性的思考
对我国未来民法典重构典权制度必要性的思考[摘要]典权制度作为我国土生土长的物权制度却长期游离于成文法之外,这不仅不利于对现实典权纠纷的处理,而且不利于我国物权法体系的完善,因而急需将其纳入成文法系统。
本文拟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未来民法典重构典权制度的必要性进行探讨,希望对未来民法典物权篇的制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典权典权制度用益物权典权是我国固有且特有的的财产法律制度。
说固有,是因为它是我国长期以来民间自发形成的一种物权制度,历史悠久、源远流长;说特有,是因为就典权的性质和特点来说,综观现在世界各国之法律,几乎没有与我国典权相类似者,实乃一种独一无二的制度。
“典之为言,转也。
囊中钱空,无以治事,则转而谋诸所有之物,以所有而匡其所无”。
此即谓之,典权就是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权。
即不动产所有人为受典价之融通,将其不动产交于受典人占有,而为使用收益。
一我国典权制度的固有性典权制度是我国民间自发形成的一种财产制度,流行全国各地,历史久远。
虽然其确切的起源年代无从可考,但根据有关的史料记载,有一点应该可以肯定:即典权肯定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程才逐渐发展成为现今的模样的。
在此,笔者将从三个阶段对我国典权制度的发展流变作个简要回顾。
第一阶段,《大清律例》前的历史时期由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浅薄,对典的确实内涵尚未厘清,所以古人往往典卖不分、典当不分、典质不分。
例如,宋《刑统、卷十三户婚律》引略:“应典买依当物业,先问亲家,次问四邻,房亲若价不尽,亦任就得价高处交易。
”此处即将典与卖并用,混淆了转移占有与转移所有权的区别。
又如陆游诗中“新寒换典衣”中所言的典则指的是动产营业质,而不是不动产典的意义。
典质不分的情形如《旧唐书、册140》中称:“节度使姚南仲先寓居郑州,典质良田数顷。
”以上可见,我国古代对典、卖、当、质的性质、含义还存在许多模糊不清的认识。
第二阶段,《大清律例》颁布后到新中国建立前的历史时期虽然清以前典权制度就已经形成,但用法律予以正式确认的则始于《大清律例》。
对我国未来民法典重构典权制度必要性的思考
对我国未来民法典重构典权制度必要性的思考[摘要]典权制度作为我国土生土长的物权制度却长期游离于成文法之外,这不仅不利于对现实典权纠纷的处理,而且不利于我国物权法体系的完善,因而急需将其纳入成文法系统。
本文拟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未来民法典重构典权制度的必要性进行探讨,希望对未来民法典物权篇的制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典权典权制度用益物权典权是我国固有且特有的的财产法律制度。
说固有,是因为它是我国长期以来民间自发形成的一种物权制度,历史悠久、源远流长;说特有,是因为就典权的性质和特点来说,综观现在世界各国之法律,几乎没有与我国典权相类似者,实乃一种独一无二的制度。
“典之为言,转也。
囊中钱空,无以治事,则转而谋诸所有之物,以所有而匡其所无”。
此即谓之,典权就是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权。
即不动产所有人为受典价之融通,将其不动产交于受典人占有,而为使用收益。
一我国典权制度的固有性典权制度是我国民间自发形成的一种财产制度,流行全国各地,历史久远。
虽然其确切的起源年代无从可考,但根据有关的史料记载,有一点应该可以肯定:即典权肯定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程才逐渐发展成为现今的模样的。
在此,笔者将从三个阶段对我国典权制度的发展流变作个简要回顾。
第一阶段,《大清律例》前的历史时期由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浅薄,对典的确实内涵尚未厘清,所以古人往往典卖不分、典当不分、典质不分。
例如,宋《刑统、卷十三户婚律》引略:“应典买依当物业,先问亲家,次问四邻,房亲若价不尽,亦任就得价高处交易。
”此处即将典与卖并用,混淆了转移占有与转移所有权的区别。
又如陆游诗中“新寒换典衣”中所言的典则指的是动产营业质,而不是不动产典的意义。
典质不分的情形如《旧唐书、册140》中称:“节度使姚南仲先寓居郑州,典质良田数顷。
”以上可见,我国古代对典、卖、当、质的性质、含义还存在许多模糊不清的认识。
第二阶段,《大清律例》颁布后到新中国建立前的历史时期虽然清以前典权制度就已经形成,但用法律予以正式确认的则始于《大清律例》。
【毕业论文范文】大专的毕业论文:我国产权制度
【关键字】毕业论文范文大专的毕业论文:我国产权制度大专的毕业论文一、以产权的社会化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新突破。
以产权的实际占有为基础,建立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共同体,是调动广大劳动者积极性的根本措施;劳动者、技术人员、管理者和企业家逐步地成为本企业的产权占有者是国企改革取得突破的关键。
1、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
产权主体的社会化是实现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在产权主体社会化和产权清晰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产权主体的社会化有利于形成多元化利益主体的风险与责任意识,强化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
2、产权制度改革是建立企业与职工利益共同体的基础。
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与职工的密切结合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追求的重要目标。
在充分承认和实现劳动者、经营管理者和技术人才之间不同作用和贡献的前提下,实现职工持股并保持合理的差别性,并由此使各类人力资本的作用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在承认并确立劳动力产权的基础上,将劳动者利益与企业利益、国家利益长期地、合理地统一起来,逐步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共同体。
3、以股份制改革为重点加快大型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
4、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国有中小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
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促进国有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深远影响。
目前,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总结经验,加大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力度。
在逐步规范的前提下,提高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持股和经理人员融资收购的比例,是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步伐的重要选择。
5、加快寻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是实现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重要条件。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至关重要。
应当正确地估计和认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在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保持国有经济合理规模和合理比例的基础上,提高国有资产市场化运作的程度,实现由国有资产向国有资本的转变,并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
当今中国语境下的典权制度
30 人民法治特别策划TEBIE CEHUA 当今中国语境下的典权制度 文/李显东典权制度的基本内容典权制度系一项在我国古代法中不断发展和充实的制度,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典权设定后,典权人即占有了出典人的作为典物的不动产,并对其进行使用和收益。
另一方面,出典人仍保留对典物的所有权。
其突出表现在,出典人不但可就典物上再设立担保,而且可以转让典物。
典期届满后,在回赎期内,出典人有权要求向典权人返还原典价,以取回典物;但如果出典人放弃回赎权,那么他当然丧失对典物的所有权,但同时他对原典价也就不负返还义务了。
在典权存续期间,还有所谓“找贴”制度,即出典人可以要求由典权人向出典人支付典物时价与典价之差额,而由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
典权人在典权设定后,有权占有典物,并为自己之利益使用、收益,可以转典、出租、修缮、设定抵押、让与典权,即所谓“转典”等。
只要出典人要求回赎时,典权人就负有返还典物之义务,这时如果典物有修缮等方面所支出的费用,典权人有权在现存利益限度内请求出典人返还。
典权人有保管典物的义务,并于回赎时恢复原状。
典权存续期间,典物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灭失时,典权和回赎权均归于消灭。
典权系习惯法创设的物权类型为了弥补物权法的漏洞,适应社会进步的需要,在维持物权法定原则固有地位的前提下,学者们提出了种种学说,以期缓和物权法定主义的僵化和滞后性。
现代各国民法要么认可习惯法的效力,要么在某些领域变更物权法定主义。
中国古代丰富的法制史料早已证明了我国古代是存在实质意义上民法的,其中习惯就是最重要的渊源之一,其无疑构成了成文法的重要补充。
当然,习惯创设物权也非任意性的。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荣隆认为,用习惯法来创设物权应比较严谨。
第一,其必须有惯行性、重复的出现;第二,其必须具备法效性,这种惯行人人认为有信守的义务;第三,其必须具有补充性,即是现行规定的担保物权以外的;第四,其必须具备妥当性。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草案)》,已于2005年12月16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通过,这无疑意味着将司法解释纳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之中,而且是作为一种成文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我国业已具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社会经济学视角下的产权制度与经济发展
社会经济学视角下的产权制度与经济发展产权制度是一个国家经济体系中的基础性组成部分,也是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
在社会经济学的视角下,产权制度对经济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产权制度直接影响着资源配置效率和市场发展。
一个健全完善的产权制度可以确保资源的有效配置,并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它能够鼓励个体在经济活动中发挥其最大的潜力,激发创新和创业的动力,推动经济的快速增长。
相反,如果产权制度存在缺陷,比如权力滥用、法律不健全等问题,将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低效率的市场运作,进而抑制经济的发展。
其次,产权制度对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一个有效的产权制度能够鼓励资本的有效配置和资本积累,从而推动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
比如,当一个国家的产权制度保护知识产权,并提供高回报的投资环境时,就能吸引更多的资金和人才投入到创新型产业中,推动经济向技术密集型产业升级。
而且,一个良好的产权制度还能保护民众的劳动成果,鼓励个体投资和努力工作,从而提高人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再次,产权制度对经济的制度环境和投资氛围有着直接影响。
一个稳定和健全的产权制度能够为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并促进企业家和投资者的信心。
在这样的环境下,企业和个人更愿意投资于具有较高风险的项目,从而推动经济增长。
相反,如果产权制度缺乏保护力度,企业和个人将面临较大的风险,投资意愿将减弱,经济发展将受到阻碍。
最后,产权制度还对收入分配和社会公平性产生重要影响。
一个公正和透明的产权制度能够确保财富的合理分配和权益的保护,减少社会不平等现象的发生。
这也是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的关键所在。
如果产权制度不公正或有利于少数特权阶层,将会导致社会的动荡和不稳定,最终影响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产权制度在社会经济学视角下是至关重要的。
它不仅直接影响着资源配置效率和市场发展,还对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影响着经济的制度环境和投资氛围,同时也关系着收入分配和社会公平性。
典权制度的重构范文
典权制度的重构范文
中国传统字典权制度简介
中国传统字典权制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以语言记录为基础,规定有关字典编纂与发行的权利,以及有关字典资源及其使用的权利。
因此,只有经授权或准许的出版者才能发行字典,而授权或准许发行字典的权利属于字典编纂者或字典出版者。
据史料记载,中国传统字典权制度始于汉代,中国传统字典权制度发展至清代达到了一定的完善和全盛状态。
可见,中国传统字典权制度虽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但也引发了一些问题。
中国传统字典权制度的重构
鉴于近年来,我国社会发展的瞬息万变,中国传统字典权制度也随之受到很大影响。
为了更好地满足新时期新需求,我们有必要对中国传统字典权制度进行一定的重构。
下面介绍几个重构方面。
首先,可以开放字典编纂方式,即允许字典的编纂不受政府授权或准许,由专业人士所编纂,并经过专家认定,最后统一出版发行。
这样的做法不仅有利于激发专家学者的编纂热情,也有助于维护字典资源的公平性与公正性。
其次,加强字典出版质量管理。
为此,可以完善字典编纂、出版及发行的相关规定,建立字典出版的质量审核机制,以保障字典的可信度。
制度经济学论文范文
制度经济学论文范文制度经济学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兴起,是一门从制度角度研究经济现象的学问。
它强调经济行为是由制度框架所决定的,而不仅仅是由个体理性所决定的。
本文将探讨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应用范围以及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等方面。
首先,制度经济学的核心理念在于制度。
制度是指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习俗和约定。
不同的制度对个体行为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影响经济的运行和发展。
制度经济学关注的不再是理性经济人的行为,而是考虑到制度因素对经济行为的重要性。
其次,制度经济学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
它不仅可以用于分析传统的经济问题,如产权问题、市场失灵等,还可以应用于其他领域的研究,如政府管理、法律体系等。
制度经济学为经济学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和方法,使得经济学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释现实世界中的经济现象。
制度经济学对经济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传统的经济学主要关注市场的功能和效率,而忽视了制度对市场运行的影响。
制度经济学则认为,市场的有效运行依赖于一系列制度的支撑。
强调制度对经济的影响,有助于发现和解决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市场的效率和公平性。
例如,制度经济学对于解决贫困、不平等等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然而,制度经济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批评。
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制度经济学过于关注制度对经济的影响,而忽视了其他因素的作用,如技术进步、人口变动等。
此外,制度经济学在实践中的应用也面临一些困难,例如如何有效地改变不良制度,以及如何引入新的有效制度等。
总之,制度经济学是一门重要的经济学分支,它从制度的角度分析和解释经济现象,对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和实践具有重要影响。
在未来的研究中,制度经济学需要深入探索制度与经济之间的关系,同时也需要克服一些困难和挑战,以提供更有力的理论和政策支撑。
浅论中国典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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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一直受到古代律文的明文规定。
但新中国建立后,对典权的确认一直还只是停留在司法实践阶段。
不久将要制定的《民法典》中是否要确立典权制度、应该怎样来设计该制度,目前在学界还存在争议。
本文对典权的过去、现在以及将来的发展趋势做了一些简要的介绍和分析,希望能对新中国的典权制度的正式确立有些许帮助。
一.典权的产生考证“典当”一词最早出现于《后汉书.刘虞传》,传文记载:“与所赍赏,典当胡夷” ,然而典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萌芽于唐代初期,形成于唐中期,而最终经由法典确立并走向成熟是在宋朝,此后经历了明清的发展,到民国时期出现在了近代意义的民法典中。
目前学界对于典权的定义没有什么争议,按照梁彗星教授的观点,“所谓典权,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
”下面笔者希望与大家探讨的是典权的形成与完善的过程。
(一)典权的萌芽于形成——唐朝时期在中国的北齐以前,统治者出于限制农民的目的均不允许民间土地的买卖,而只允许一种称之为“帖卖”的转让形式。
“帖卖者,帖荒田七年,熟田五年,地还钱还,依令听取”从这里的“地还钱还”上看,帖卖已经具备了典的基本特征。
到唐朝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的土地流通开始增多,其流通形式自然也超出了“帖卖”的范围,在从敦煌和吐鲁番出土的一些唐代契约文书上有很多以出租和“出夏”为名的契约,他们虽名称不同,但都规定不动产的所有者在收取一定的对价后要退出对该不动产的占有,而约定的期间届满之后所有人可通过返还对价的方式收回不动产的占有权。
由于此时政府颁布的律文中没有明文规定这一契约,所以民间还是沿用北齐以来的做法,将之视为一种“帖卖”或者质。
[典,权,制度]典权制度存废之再探讨
典权制度存废之再探讨典权制度存废之再探讨典权制度存废之再探讨典权制度存废之再探讨[摘要] 作为中国传统之一的典权究竟是否要写入中国未来的民法典是现在中国民法学界争议的焦点之一,本文对主张废除典权制度的说法提出了商榷,从社会需求与制度设计的可行性两个层面进行讨论,认为新形势下,典权在我国仍具有生命力,主张将典权作为用益物权规定在物权法中。
[关键词] 典权,肯定说,否定说,存废作为中国传统之一的典权究竟是否要写入中国未来的民法典是现在中国民法学界争议的焦点之一,有支持的,也有否定的。
就目前而言,几位较有名望的民法学者都支持将典权保留,而在立法上,三部物权法草案中都对典权制度作了规定:法工委的草案是将典权规定在了第三编用益物权下专设了第十五章为典权;梁慧星草案中对典权的规定是在第六章中;而王利明草案在第三章用益物权中将第五节规定为典权,可见我国民法典设立典权制度几成定局。
但是,仍有许多学者认为典权制度不符合现代中国社会形势,反对在民法典中规定典权制度。
笔者认为,这些学者对废除典权制度的主张值得商榷。
一、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对立观点(一)典权制度肯定说之一般理由几位较有名望的民法学者都支持将典权保留,而在立法上,三部物权法草案中都已对典权制度作了规定。
目前流行的支持保留典权制度的理由一般是以下几点:1.典权是我国独特的不动产物权制度,源远流长,迄今存在,反映了中国物权制度的特色,也符合中国的传统习惯,对于这种反映中国人聪明才智的传统法律制度,我们应当加以继承,不能轻言废止。
2.典权为特殊的用益物权制度,能够同时满足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不动产的需要,和出典人对于资金的需要,此系其他物权如抵押权所不能替代。
3.新中国成立以来,典权关系由政策和判例法调整,制定民法典时规定典权有利于财产关系的稳定。
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人民私有房屋大量增加,房屋所有人可以通过设立典权获取资金以解燃眉之急,待经济情况好转时再赎回,或者因各种原因长期不使用房屋,而又不愿出卖时,通过设定典权可以避免出租或者委托代管的麻烦,因此有保留典权制度的必要。
对现代产权制度建构与国家调控关系的思考
法律上产权 归属是清 晰的 , 企业是 国家的。
那 么为什 么还要 改革 呢? 究其 原因就是 国
权制度的顺利建构。
( )垄断的存在 影响现 代产权 制度 四
建 构
平等竞争规则 ,但却默认竞争结果的不平 等性 ,市场不会因为经济当事人的收入差
距和社会不公平而对低收入者采取 价格优 惠和对高收入 者实行高价 。因此 ,在产权
出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有利于生产力 的解放 ,有利于生产 力的发展 。 但现代产权制度的建构不能解决 收入
不公平和社会不公平 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
段 , 到产 权归属不但 法律上是清晰 的, 做 而
且现 实运行上也 要清晰。例如国有企业在
体制 中,谁拥有产权谁就拥有一 系列 的权 利 ,而按照市场交易规则 ,市场要求商 品 生产经营者在市场上遵守等价交换原则和
从而 陷入失业 、贫 困等 困境 。但是 ,中国
是社会主义 国家 ,国家的性质又决定人们 不能容忍这样的结果。 为了发展 生产 力, 中 国不反对贫富差距 。 坚决反对两极分化 。 但 因此 ,根据国家 “ 十一五”规划推进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求 ,在现代产权制度 建构过程 中 ,需要 加强 国家调控 ,政 府应
畅地流动。例如一些人认 为拍卖 国有 资产 就是 “ 败家子” 二是产权市场发育不规范 , 。
产 权交 易缺乏健 全的规则 和有效 的监管 。 近几 年来 ,中国一些地区虽然建立了产权
市场 ,但 这只 是在产权 改革的背景下应急
提供 和发展 完善的社会保 障制度 ,千方百 计扩大就业 ,合理调节收入分配 , 大扶 加
种极端单一 的产权结 构形 成了产权 界定不
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 例如 , 品市场 因非 药
典权制度的价值复兴及其发展(杨昕宇)
财产出典于人,以获得相当于卖价之金额,在日后又可以原价赎回。
如此,不仅获得资金以应急需,又不落得变卖祖产之讥。
”[1]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认识并没有完全解释典权制度的完整发展过程,这里所讲典权已经是与其现代意义相近的制度,而不是本原意义上的典权了,实际上这只是典权制度发展到比较成型,实现了其雏形蜕变的第一次飞跃过程。
笔者认为我国古代律学研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实用主义思想,因而只要实践当中行得通,立法上并不深究制度的性质与具体术语或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这在典权制度中尤其表现明显,我国法律制度史上曾经先后出现过典质、典当、典卖并行的情况,直接导致了后来关于其性质认识的混乱,一直到民国民法典修订的时候,“典”才作为完全独立的物权制度在民法典中出现。
就笔者认为典权制度的发展大致经过这样几个阶段:“典”这一术语,在其产生之初是作为尚未从债法中独立出来的担保制度出现的,从字源上来看,“典”最初与“质”最为相近,均有为担保之意,但其更偏向财保。
“质”是我国最初的担保形式,先秦时代主要是人质,秦律中明确禁止人质后,虽然汉、晋时代仍有人质情况发生(如《晋书•桓冲传》“彝亡后,冲兄弟并少,家贫,母患须羊以解,无由得之,温乃以冲为质”),但随着汉语双音化的发展趋势,典、质两个同源字的合并既保留了其原有的担保ㄖ猓币惨浴暗洹钡牟撇灾矢脑炝艘匀俗鞯15脑甲刺迪至说1V贫鹊牡谝淮尉仁辍!毒商剖?#8226;册140》中称:“节度使姚南仲先寓居郑州,典质良田数顷”此为典质并用之始[2]。
应当说,这一过程完成于唐,对后世影响深远经唐、五代至宋,直到金大定13年间,“闻民间质典利息,重者至五六分,或以利息为本,小民苦之”。
显而易见,此时“典”仍然以为债权担保为前提,以债的本金及利息的清偿为返还原物的代价,因而从形式上看权利人给付的仍然是借贷资金,无法与典质的标的价值产生联系。
与这一过程几乎同时的另一制度“当”的出现和发展,对典权制度的形成同样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典权制度的重构
[摘要]典权制度在我国有千余年的历史,并且已经具有一个完善的体系,但于现实中却呈现日趋式微之势。
本文在分析了典权存在的价值的根底上提出了扩大典权标的范围,以此充分发挥它的价值,赋予其第二次生命。
[关键词]典权标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飞机船舶汽车一体原如此典权是指出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典物,并对其使用,收益的权利。
是我国固有法上的一项古老的制度,已形成较完备的体系。
在解放前曾为人们广泛适用,然时至今日却呈式微之势。
学术界对于在我国物权法中是否规定典权制度颇有争议。
笔者认为典权制度具有其他制度所不可取代之处,具有融通资金,提高整个社会资源利效率的作用,应予保存。
但为了充分发挥典权制度的价值,有必要对其进展重构——典权之标的不仅限于房屋还应包括其它一些不动产物权,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飞机,船舶,汽车三项动产。
一,典权制度存在的价值典权废除者所持的理由主要有:1,典权的产生是因为中国传统观念认为变卖祖产属败家,受人耻笑。
而现在人们思想观念已变,无需再保存。
2,现代融资手段众多,其融资功能完全可由抵押担保,不动产质,银行贷款取代;其用益功能亦可由租赁,买回合同取代。
3,目前的现实生活中出典现象已十分稀少,典权制度趋向式微,保存典权已无意义。
对此,笔者持不同观点:〔一〕,心理因素于立法时是一个不应忽略的因素。
首先,中华民族情感中历来就有〔即使现在也不曾遗弃〕故土难离,落叶归根情结。
现在我国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大,农民进城务工,本市公民到外省市做生意及出国等现象越来越稀松平常。
倘假如他们想保存自己的房屋待回乡养老时用,出典不可不谓是一个好的选择。
其次,对私有财产的重视和固守是一种普遍的心理。
虽然现在市场经济兴旺,人民观念有很大变化,不再视出卖不动产为对不起祖宗的羞耻之事。
但是,不动产毕竟价值很大,是人们生存的十分重要的物质根底,对它的所有权的有无,对人的心理影响有很大的不同。
“出典〞而非“卖掉〞,出典人的心理上会多一些抚慰,感情上更易承受[1].〔二〕,典权具有融资及用益双重经济效用,同时于用益方面又表现着双重用益性价值,是最大限度发挥物的价值潜力的重要手段。
浅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文档模板:浅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一、前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对于创新型国家而言尤为重要。
然而,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尚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将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探讨未来的发展方向。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2.1 法律法规框架的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逐渐完善,已经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框架。
2.2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逐步加强,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打击,侵权者也受到了相应的惩罚。
2.3 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拓宽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正在不断拓宽,已经有了对网络侵权、商业秘密等内容的保护。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3.1 法律适用难度大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数量繁多,适用难度大,难以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落实。
3.2 司法保护力度不足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尚不够强,有些侵权行为的处理缺乏及时性和果断性。
3.3 诉讼成本较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诉讼成本较高,目前还存在着一些难以接受的情况。
四、未来发展方向4.1 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推进措施的深入,切实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
4.2 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精简、统一相关法规,提高执行力度,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在实践中得到落实。
4.3 推动诉讼制度改革我国应当推动诉讼制度改革,便于被侵犯知识产权的公司和个人进行维权,提高司法保护力度。
五、结论与总结通过本文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司法保护力度,推动诉讼制度改革,从而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1. 列举本文档所涉简要注释如下:- 知识产权:在商业活动中产生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法律保护的产权。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产权制度创新研究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产权制度创新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权制度创新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是重中之重,是保障市场经济稳定发展和有效运转的重要前提条件。
产权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种权利人对财产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的有组织的一种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还有待深入研究和实际操作。
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产权制度的现状我国的产权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改革进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的。
目前,我国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权利,其中资产所有权是最重要的基础权利,产权的确权和保护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之一。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下,物权包括房地产权、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等权利,债权则包括借款、信用、担保等权利,知识产权则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权利。
但在实际运行中,我国的产权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在土地产权方面,由于我国的土地制度和政策不充分,土地私有化程度还不够高,导致土地权利的归属和流转不够顺畅。
此外,在知识产权方面,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创新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
二、产权制度创新的重要性产权制度创新不仅有利于形成和完善各种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更有利于推动生产发展和经济增长。
在我国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通过市场化改革,企业人员持股、股份制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实施,企业对外部股权、股份、经营权等进行放权,进而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
这表明了产权制度改革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直接联系。
广义产权制度创新需要直接面对市场经济制度下的整体市场环境。
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各种由于产权不清、权利争夺等问题极易发生,这也是需要当前的市场经济对广义产权的创新和解决的主要原因。
诸如:土地等非常明显的商品性质较弱的产权是否需要归人,是否需要产权保护等,等等问题均需要相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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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经济中典权制度之重构摘要:虽然现在的物权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典权,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对物利用形式的多元化,“典”有了新的发展空间,典当行的兴起便是一个有力的证明。
尽管“典”在法律上的确定仍有争议,反对的观点多是集中在典权制度固有的缺陷上。
在此从典权制度的设计入手,浅析怎样进行典权的科学设计才能即适应了当代经济的发展,又传承了中国传统的文化。
关键词:典权;科学设计;制度创新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132-02很多持“典权废除论”的观点认为,典权制度固有的缺陷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这正是典权没有必要再从立法上予以确认的原因。
所以,制度缺陷成为典权存在的一大硬伤。
在此,本文暂且不谈保留典权的其他种种因素,仅从制度设计入手,对典权进行重构,使之即适应当代经济的发展,又能传承中国传统文化。
一、典权制度弊端的消除机制1.“风险负担”有失公平典权由于被认为是“救贫济弱”的制度,所以更多的体现了对出典人,通常被认为是经济上弱者的保护。
在风险负担上,典物因不可抗力灭失时,典权与回赎权一并消灭。
这就意味着,对于出典人而言丧失了回赎典权的可能性,但是不用返还典价;而对于典权人而言,丧失了所支出的典价,而没有典物可以继续利用收益。
如果典价接近卖价,那么对出典人来说如同出卖典物,当风险出现,只是丧失回赎权,这对于出典人没有现实的损害,因为出典人仍然获得了典价,并且在数额上相当于卖价;如果典权设定后,典物贬值,典物的实际价值低于典价,那么,出典人因不可抗力丧失回赎权,如同其在典物价值下降时抛弃回赎权,不会受到任何损失[1]。
即便是典物实际价值高于典价时,出典人的损失因可保留典价而不至于殆尽。
实际上,风险全部是由典权人承担。
这不仅有失公平,而且法理上与“风险所有主义”也是相矛盾的。
针对这一点,其实是对典权风险分担的误读。
在风险分担上除了“所有权主义”外,还有“实际控制主义”和险利相随原则。
在典期内,实际上是典权人对不动产进行了实际的控制和占有,同时不动产的收益也是属于典权人的。
与此同时,2002年的《民法典》(草案)也加入了风险分担原则,平衡双方利益。
2.典权存续期的弊端由于典权多流于习惯,所以很多规定不甚明确。
尽管民国时期的民法典对典权期限加以规定,但仍有“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之分。
同时,只要典权存在,那么回赎权也同样存在。
在典权期和回赎期内,所有权一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样静态财产关系的不确定便也滋生了动态交易的纠纷,如买卖、抵押、出租等。
这也是典权被众多支持废除的学者诟病的原因。
其实,在典权的期限上一直有过争议。
笔者认为,典期不可太长,也不可太短,20年应为上限。
同时,在典权存续间,是默认所有权属于出典人的,只有当典期届满,回赎期内典权的所有权才可能有所变动,但这并不影响典期内的静态财产安全。
典权实际上是对社会资源的三重利用,在典之上可再设抵押、出租,并且处分权也没有受到过多的限制,以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3.“回赎”时易引起纠纷在对民间存在的司法案件中,最多的纠纷就是在典权期限届满时,双方因利益的平衡而发生的。
回赎是作为出典人的权利而规定于制度中。
出典人有回赎的权利而非回赎的义务,相反,典权人负有不得拒绝回赎义务,而无要求回赎的权利。
以典物为标的的财产关系最终取决于出典人。
在典物价值低于典价时,出典人可以抛弃回赎权以避免减值带来的损害;而当典物价值高于典价发生增值时,出典人又可以要求回赎,或者是不能回赎时的通过找贴来实现增值的利益。
如果要重塑典权制度,以减少纠纷,“回赎”时就不得不考虑“典物价值”和“货币价值”的变化,定不能一概而论。
因此,笔者大胆设想,由于“回赎”本身就赋予了出典人“要求买回”的权利,那么也应该赋予典权人在特定条件下进行价格抗辩的权利。
也许有人会质疑,如果赋予了典权人说“不”的权利,那么回赎权的实质意义不就落空了。
其实,值得注意的是,赋予典权人的抗辩并非等同于否认回赎。
回赎仍然是无条件的,以原价回赎仍然是原则,只是在原价回赎明显有失公平时,应该有平衡双方利益的机制。
由于货币和物的价值涨跌非人为能控制,那么“特殊条件”就应该结合不同的标的、不同的形势进行综合分析,以达到公平的民法理念。
4.“找贴”找贴也是典权纠纷中比较常见的一种。
正如台湾一学者说,“找贴多寡,易生纠纷。
”[2]。
所谓找贴,是指在典权存续期间,出典人表示不回赎典物,将典物的所有权让与典权人,典权人按照时价支付出典人典价以外的金额以获得所有权,即发生了“绝卖”。
“找贴”实质上是出典人与典权人之间的一种买卖契约,而非某一方特有的权利,因此必须基于双方的合意方能成立[3]。
所以,认为出典人以“找贴”来实现物的增值利益,而对典权人欠缺公平的观点是绝对的。
但是在找贴中,找贴的数额和招贴的次数确实容易引起争议。
相比与“回赎”是按原价回赎,“找贴”则是按市价找贴。
找贴的数额的争议,一方面来源于市场价格不能准确判断,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典权人的改良价值评估。
在此,笔者认为,由于“找贴”本质上并非双方的一项权利,而是一种意思自治,是一种交易行为,法律应该较小的限制双方在“找贴”上达成的合意。
二、典权制度的科学设计在上文谈到了典权制度本身设计上可能存在引起纠纷的弊端,但是,从本质上讲这并不是典权的先天不足,而是在西化影响深刻的物权制度下,固有的本土制度如何与西风东渐的立法体制相融合。
1.典权制度的价值理念的重构典权在过去由于是保护经济上弱者,即出典人的制度,所以在很多制度设计上偏向于对出典人的保护。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屋种类多样化,出典人已经不再局限于经济上的弱者。
所以,典权在现代意义上重构必须建立在公平的保护双方利益的价值理念上。
其实,典权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以保护弱者为目的。
但典权制度本身也体现了一种双向用益价值,对于典权人而言,实现的是对不动产的直接控制和自由支配;而对于出典人而言,获得的是对资金的自由处分使用,这和从银行贷款严格规定资金途径不同。
所以,当前典权制度应该确定在体现资源最大化利用的基础上,以保护交易安全为立足点,同时平衡双方利益为核心的价值理念。
2.立法结构之探索对于典权的性质,学术上一直有争议,有用益说,有担保说。
由于我国物权制度基本上属于舶来品,把典权制度放在这样的立法体例里,似乎显得很是突兀。
更有学者认为典权与现代物权立法体例根本不相融,建议将典权纳入商事特别法的体例中[4]。
笔者认为,典权从本质上看还是物权制度,虽然随着经营性质的典当行兴起,其营利和商业的一面被重视。
但是,如果将其看成一种商事制度,那么商业上的投机和风险便会增大,这也违背了典权在“用益”上的初衷。
相应的,面对兴起的典当行和典当关系,更需要完整的规范的物权制度对其利用加以规范。
但是,在典权性质划分上,由于受西方立法思想的支配,总是希望在“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中为典权找到合适的位置。
所以,典权的特殊性完全可以自成一体,如果将其划入特种物权也不无不可。
3.具体规定的修补与设计从当前的部分学者专家的建议稿来看,对典权制度规定上的变更主要在:(1)典权期限的缩短,最长期限缩短为20年。
(2)典权的客体从住房变为房屋不动产及相关土地使用权。
(3)不动产的取得采取登记主义。
而其余相关规定基本上沿用了民间的习惯。
在此,笔者比较了几份专家立法草案,对具体相关制度进行了简单的设想:一是由于典当行的兴起,以及法人可能更多地占有不动产的现实和对资金的强大需求,典权的主体应该考虑到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不过,由于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更多地具有商主体性质,所有应有相应的商事配套制度予以规范,防止企业间的不当借贷行为以及投机带来的新的金融风险。
二是典权应该区分考虑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客体的规定。
对于房屋,土地是不得不考虑的最大不动产,尤其在农村是最能带来经济效益和利用的。
由于我国在农村宅地的流转上还未有完全定论,所以典权的纳入还有待考虑。
三是典权与抵押的关系还需明确。
从性质上讲,两者并不矛盾,但是两者都有融资功能。
对于出典人而言,将出典的房屋再抵押则获得了双重利益,易滋生纠纷。
对于典权人而言,典权是用益物权性质,在用益物权上设担保物权,虽然理论上行得通,但执行有困难。
所以,笔者认为应在立法上明确两者关系。
三、典权制度设计中的民法文化创新典权制度如何设计,是否纳入法律规定,这不仅仅是立法问题,更折射出了法律文化的撞击,交织着继受法文化的吸纳、传统法文化的继承和时代法文化的创新三者的交融。
在中国的传统民法文化中,尤其强调习惯的重要性。
比如宗族观念、亲属关系等深入到了生活中的各种习惯,在中国社会绵延千年。
这些属于中国社会的传统文化仍在影响和侵蚀着民事法律的执行[5]。
由于中国古代没有民法,民法文化显得非常贫弱和落后,即使是典权这一民事物权上的制度,也被批判为带有封建的剥削思想。
诚然,传统的典权以“保护家产”为出发点,是与传统宗法文化息息相关,并且当经济上处于弱者的出典人无法回赎典物时,必然导致不动产资源集中于少数人手中。
然而,从现代社会现实来讲,典权制度似乎迎来了新的运作契机。
例如典当行的兴起是对典权制度融资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虽然目前对该行业监管的不成熟,容易导致金融投机、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问题,但是,从另一个侧面来讲,这也是典权在现代文化中存在的有力证明。
一方面,在对资源有效利用上,典权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相比于抵押和出租,典权对使用途径的限制更小。
这便与现代民法文化中倡导“意思自治”“个人自由”相互辉映;另一方面,典权在融资上对借款人形成的是心理上的压力,这与自觉还款,民法诚信建设也非常有利。
总之,传统的典权虽然具有浓厚的固有文化支撑,那么新环境下运作的典权也赋予新的文化内涵,使之能够适应新的文化土壤。
参考文献:[1]马新彦.典权制度弊端的法理思考[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1).[2]杨兴龄.民法物权[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1:230.[3]金东辉,吴礼宁.我国典权制度的立法设想[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5,(12).[4]朱冰.典权的死亡与再生——兼与张新宝教授商榷[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2006,(3).[5]曹诗权,陈小君,高飞.传统文化的反思与中国民法法典化[j].法学研究,1998,(1).(责任编辑: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