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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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处理标准

生活污水处理标准

生活污水处理标准一、引言生活污水是指来自居民生活、商业和公共设施的废水,其中包含了各种有机和无机物质,如人体排泄物、洗涤剂、食物残渣等。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生活污水的处理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生活污水处理的标准要求。

二、生活污水处理标准1. 排放标准(1) 悬浮物: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排放悬浮物浓度应低于30毫克/升。

(2) 生化需氧量(BOD):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排放BOD浓度应低于20毫克/升。

(3) 化学需氧量(COD):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排放COD浓度应低于60毫克/升。

(4) 氨氮: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排放氨氮浓度应低于15毫克/升。

(5) 总氮: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排放总氮浓度应低于20毫克/升。

(6) 总磷: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排放总磷浓度应低于1毫克/升。

(7) pH值: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排放pH值应在6-9之间。

2. 处理工艺标准(1) 初级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应首先进行物理处理,包括格栅过滤、沉砂池和沉淀池等。

这些工艺的目的是去除大颗粒悬浮物和沉淀物。

(2) 生化处理:初级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应进行生化处理,通过活性污泥法或厌氧消化法去除有机物质和氮磷等营养物质。

(3) 二次沉淀:生活污水经过生化处理后,应进行二次沉淀,以去除残余的悬浮物和沉淀物。

(4) 消毒处理:二次沉淀后的生活污水应进行消毒处理,以杀灭病原微生物,常用的消毒方法包括紫外线灭菌和氯化消毒等。

(5) 除磷处理:如果生活污水中的总磷浓度超过标准要求,还需要进行除磷处理,常用的方法包括化学沉淀法和生物除磷法等。

3. 处理设施标准(1) 污水收集系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具备完善的污水收集系统,包括下水道、污水管网和泵站等。

(2) 处理设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配备适当的处理设备,如格栅机、沉砂池、生化池、二次沉淀池和消毒设备等。

(3) 运行维护: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有专业的运行维护人员,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清洁,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处理效果。

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是指对于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进行排放所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生活污水排放已成为城市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人民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严格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减少水体污染、保护水资源,同时也是为了保障人民健康。

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重金属、细菌等有害物质,如果排放不当,将对水体和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对人体健康也会造成危害。

因此,各国政府和环保部门都对生活污水排放制定了严格的标准和规定。

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要求、排放水质标准、排放标准监测等内容。

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方面,要求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排放水质符合标准要求。

而在排放水质标准方面,主要包括对污水中各种物质的浓度限制,如COD、BOD、氨氮、总磷等指标。

此外,还包括了对排放水体的生物学、化学和物理指标的要求。

同时,对排放标准的监测也是非常重要的,只有通过监测,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执行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需要政府部门、企业和居民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大监督力度,对不符合标准的排放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投入。

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确保污水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居民也应提高环保意识,减少生活污水的排放,同时支持政府和企业的环保措施。

总之,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护环境、维护人民健康的重要举措。

只有严格执行标准,才能有效减少污水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希望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为改善环境、保护水资源作出更大的贡献。

典型的生活污水水质及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一级AB标准二级三级标准

典型的生活污水水质及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一级AB标准二级三级标准

典型的生活污水水质及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一级AB标准-二级-三级标准————————————————————————————————作者: ————————————————————————————————日期:典型的生活污水水质序号指标浓度(mg/L)高中常低1 23 4 56 7 8 8101112 13 14 15 1617 18 1920 212223 242526 2728总固体(TS)溶解性总固体非挥发性挥发性悬浮物(SS)非挥发性挥发性可沉降物生化需氧量(BOD5)溶解性悬浮性总有机碳(TOC)化学需氧量(COD)溶解性悬浮性可生物降解部分溶解性悬浮性总氮(N)有机氮游离氮亚硝酸盐硝酸盐总磷(P)有机磷无机磷氯化物(Cl-)碱度(CaCO3)油脂1200850525325350752752040020020029010004606007503753758535500155102002001507205003002002205516510200100100160400150250300150150401525835100100100350250145105200208051005050802501001502001001002081244360505029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

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

污水处理标准

污水处理标准

污水处理标准一、引言污水处理是指对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等进行处理,以达到排放标准或再利用的要求。

本文将介绍污水处理的标准要求,包括排放标准、处理工艺和监测要求等内容。

二、排放标准1. 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生活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规定,生活污水的排放标准如下:(1)化学需氧量(COD)不得超过60mg/L;(2)生化需氧量(BOD)不得超过20mg/L;(3)总悬浮物(TSS)不得超过30mg/L;(4)氨氮(NH3-N)不得超过15mg/L;(5)总磷(TP)不得超过1mg/L;(6)总氮(TN)不得超过15mg/L。

2.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根据不同行业和污染物种类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以下指标:(1)COD、BOD、TSS、NH3-N、TP、TN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2)重金属、有机物、酸碱度等其他污染物的限值;(3)特定行业特定污染物的限值。

三、污水处理工艺1. 生活污水处理工艺(1)预处理:包括格栅、沉砂池等工艺,用于去除大颗粒物质和沉淀物。

(2)生化处理:采用活性污泥法、厌氧处理等工艺,通过微生物降解有机物质。

(3)沉淀过滤:采用沉淀池和过滤器等工艺,去除悬浮物和胶体物质。

(4)消毒处理:采用紫外线消毒、氯消毒等工艺,杀灭病原微生物。

2. 工业废水处理工艺(1)物理化学处理:采用沉淀、过滤、吸附、离子交换等工艺,去除悬浮物、油脂、重金属等污染物。

(2)生物处理:采用好氧处理、厌氧处理等工艺,通过微生物降解有机物质。

(3)深度处理:采用活性炭吸附、反渗透、臭氧氧化等工艺,进一步去除难降解物质和微量污染物。

四、监测要求1.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测(1)定期监测: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出水进行定期监测,包括COD、BOD、TSS、NH3-N、TP、TN等指标的测定。

生活污水处理标准

生活污水处理标准

生活污水处理标准一、引言生活污水是指由居民生活、商业活动和公共设施产生的污水,其中包含了各种有机物、无机物和微生物等。

生活污水的处理对于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生活污水处理的标准要求,包括排放标准、处理工艺和监测要求等。

二、排放标准1. 污水排放水质标准(1) 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排放水质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要求,如COD(化学需氧量)、BOD(生化需氧量)、SS(悬浮物)、NH3-N(氨氮)等指标。

(2) 排放水质应满足当地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对周围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 排放标准的监测要求(1) 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监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COD、BOD、SS、NH3-N等指标。

(2) 监测频率应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录并报送监测数据。

三、生活污水处理工艺1. 传统生活污水处理工艺(1) 传统的生活污水处理工艺包括格栅、沉砂池、调节池、二沉池等。

该工艺适用于规模较小的污水处理厂,处理效果较为有限。

(2) 传统工艺的优点是操作简单、投资成本低,但处理效果不稳定,需要配合其他工艺进行进一步处理。

2. 先进生活污水处理工艺(1) 先进的生活污水处理工艺包括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反渗透法等。

该工艺具有处理效果好、占地面积小、运行稳定等优点。

(2) 先进工艺的选择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投资成本、运营费用和处理效果等因素。

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要求1. 设施规模与布局(1) 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和生活污水排放量确定,确保处理能力与排放量相匹配。

(2) 设施布局应合理,包括进水口、预处理设施、生化池、沉淀池、消毒设施等。

2. 设备选型与运维(1) 设备选型应考虑处理工艺要求、耐腐蚀性能、运行稳定性等因素,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长期运行。

(2) 设备运维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

五、生活污水处理的管理与监督1. 管理机构与责任(1) 生活污水处理厂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和监督。

典型的生活污水水质及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一级AB标准,二级,三级标准

典型的生活污水水质及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一级AB标准,二级,三级标准

典型的生活污水水质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

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

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 项。

标准分级: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 标准。

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1.一级标准的A 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

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 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2.一级标准的B 标准:排入GB 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3.二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 3838 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 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三级标准: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

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生活污水标准

生活污水标准

生活污水标准
生活污水是指由居民生活、生产和社会活动所产生的污水。

这些污水包含了各种有机物、无机物和微生物,如果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到环境中,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因此,制定生活污水标准,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至关重要。

生活污水标准主要包括了污水排放的水质标准、处理工艺标准和排放标准。

首先,污水排放的水质标准要求污水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不能超过规定的限值,如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总氮等。

其次,处理工艺标准要求对生活污水进行适当的处理,以达到排放标准。

最后,排放标准要求处理后的污水排放到环境中时,不能对环境造成污染。

生活污水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符合标准的生活污水处理可以有效地减少水体污染,保护水资源。

其次,合格的污水处理可以减少水中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最后,生活污水标准的执行可以促进污水处理技术的发展,推动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然而,目前我国的生活污水处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完善,导致生活污水无法得到有效处理。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执行不严格,导致污水直接排放到环境中,对环境造成污染。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生活污水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推动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的进步,保护水资源,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健康。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建设美丽的家园。

生活污水处理标准

生活污水处理标准

生活污水处理标准一、引言生活污水处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措施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生活污水处理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和排放。

二、生活污水处理标准1. 排放标准a. 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排放水质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包括水质指标、悬浮物、有机物、氮、磷等。

b. 排放水体中的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应满足国家卫生标准,确保不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c. 排放水体的温度、pH值、浊度等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以保持水体生态平衡。

2. 处理工艺标准a. 生活污水处理工艺应采用先进、可靠的技术,如生物处理、物理-化学处理等。

b. 处理工艺应能有效去除悬浮物、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确保出水质量达标。

c. 处理过程中应注意能耗和资源利用,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设施建设标准a.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按照像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营。

b. 设施应具备良好的污水采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功能,确保处理效果稳定可靠。

c. 设施应具备监测、报警、维护等功能,以及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运行安全。

4. 运行管理标准a.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有专门的运行管理人员,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b. 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c. 设施的运行记录、维护记录、水质监测记录等应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以备查证。

5. 监测评估标准a.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定期进行水质监测,确保出水质量符合标准。

b. 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进行评估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问题。

c. 监测评估结果应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透明度和可信度。

三、生活污水处理的重要性和影响1. 环境保护生活污水处理的标准和要求能够有效减少污水对水环境的污染,维护水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

2. 人类健康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细菌、病毒等有害物质,如果不经过有效处理,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3. 社会经济发展生活污水处理的标准和要求能够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提升环境品质,吸引投资和人材,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生活污水处理标准

生活污水处理标准

生活污水处理标准一、引言生活污水是指由居民生活活动产生的含有有机物、悬浮物、营养物质等污染物的废水。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对生活污水的处理和排放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生活污水处理的标准要求及相应的技术措施。

二、生活污水处理标准要求1. 排放标准要求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定,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排放应符合以下标准:(1) 水质标准要求:COD(化学需氧量)不超过50mg/L,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不超过20mg/L,SS(悬浮物)不超过30mg/L,NH3-N(氨氮)不超过15mg/L,TP(总磷)不超过0.5mg/L。

(2) pH值要求:排放的生活污水pH值应在6-9之间,确保对水体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3) 其他要求:排放的生活污水不得含有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机溶剂等,且不得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2. 处理工艺要求为了达到上述排放标准要求,生活污水处理应采用适当的工艺进行处理。

常见的处理工艺包括:(1) 机械处理:采用格栅、沉砂池等设备,去除生活污水中的大颗粒杂质和悬浮物。

(2) 生化处理:采用活性污泥法、厌氧处理等技术,降解有机物质,减少COD和BOD5含量。

(3) 深度处理:采用沉淀池、过滤器等设备,去除细小颗粒物和残存悬浮物,进一步提高水质。

(4) 消毒处理:采用紫外线辐射、臭氧氧化等方法,杀灭细菌和病原体,确保排放水体的卫生安全。

三、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措施1. 初级处理初级处理主要通过物理方法去除生活污水中的固体颗粒和悬浮物,常用的技术措施包括:(1) 格栅:利用格栅设备,去除生活污水中的大颗粒杂质和固体废物。

(2) 沉砂池:通过重力沉降原理,使较重的悬浮物沉淀到池底,减少水中的悬浮物含量。

2. 次生处理次生处理主要通过生物降解和沉淀去除生活污水中的有机物质和细小颗粒物,常用的技术措施包括:(1) 活性污泥法:通过在好氧环境下引入活性污泥,利用微生物降解有机物质,达到减少COD和BOD5含量的目的。

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是指城镇居民及其他民用活动产生的污染物直接或间接排放到自然环境中的污水,如洗涤污水、污水、厨房污水、淋浴污水、车辆洗涤污水等。

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城镇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水排放污染,我国制定了《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规定了城镇生活污水的排放浓度、量应该满足的要求。

一、本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居民及其他民用活动产生的污水,包括污水、淋浴污水、厨房污水、洗涤污水和车辆洗涤污水等排放到自然环境中的污水。

二、污水排放标准1、污水排放浓度标准(1) COD总排放浓度不超过100mg/L,沉淀物中的重金属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 SS总排放浓度不超过50mg/L;(3)氮总排放浓度不超过25mg/L;(4)总排放浓度不超过5mg/L;2、污水排放量标准因集中式生活污水排放设立以下限制排放量标准:每千万千瓦时发电量单位排放的COD不超过50mg/L,沉淀物中的重金属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氨氮不超过10mg/L,磷不超过1.5mg/L;三、污水处理设施安装根据《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要求,城镇居民及其他民用活动产生的污水必须经过处理,以达到排放标准。

1、污水处理设备实施《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要求对城镇生活污水的排放必须安装污水处理设备,包括污水提升泵站、污水沉淀池、放流清水池、污泥池、污水厌氧处理池和废气处理设施等。

2、污水处理方式(1)水提升泵站污水提升泵站主要包括污水回收塔、污水泵、污水池等。

污水回收塔即提升泵站,是污水处理的第一道工序,主要作用是把污水从低位提升到高位,以减轻污水的排放浓度和量。

由于污水提升泵站初始投资较大,宜尽量选择能经久耐用的设备,避免重复投资。

(2)水沉淀池污水沉淀池为污水初级处理的重要设施,它能有效去除污水中的沉淀物,如悬浮物、淤泥、砂砾等。

一般来说,污水沉淀池的污染物去除率可达到80%以上,有助于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2004年3月18日星期四首页行业资讯供求信息公司大全产品大全环保技术人才招聘会员中心专题栏目·政策法规·环境知识·环保软件·环保机构·环保工业园科技标准·水环境·大气环境·固体废物·土壤环境·物理环境·其它我要查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03-07-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代替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批准日期1996-10-04 实施日期1998-01-01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生活污水处理标准

生活污水处理标准

生活污水处理标准一、引言生活污水处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措施之一。

本文将介绍生活污水处理的标准要求,包括处理工艺、水质指标、排放标准等内容。

二、处理工艺1. 初级处理:通过格栅和沉砂池等设备去除大颗粒物质和沉积物。

2. 生化处理:采用好氧生物处理、厌氧生物处理或者二者结合的方式,去除有机物质和氮、磷等营养物质。

3. 深度处理:采用沉淀池、过滤器等设备,去除悬浮物、微生物和残存的有机物质。

4. 除磷除氮:根据需要,采用化学沉淀、生物脱氮等方法,达到去除磷、氮的要求。

三、水质指标1. 生活污水处理后,出水水质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如COD(化学需氧量)、BOD(生化需氧量)、SS(悬浮物)、NH3-N(氨氮)、TP(总磷)等指标。

2. COD和BOD的浓度应低于X mg/L,SS的浓度应低于X mg/L,NH3-N的浓度应低于X mg/L,TP的浓度应低于X mg/L。

四、排放标准1. 生活污水处理后的出水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排放标准,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2. 出水中各项污染物的浓度应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限值,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水体造成污染。

五、监测与管理1. 建立完善的生活污水处理厂监测系统,对处理过程中的关键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2. 定期进行水质监测,确保出水水质符合标准要求。

3. 对处理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效果稳定。

六、结论生活污水处理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的处理工艺、严格的水质指标和排放标准,以及有效的监测与管理,可以实现生活污水的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生活污水处理标准

生活污水处理标准

生活污水处理标准一、引言生活污水是指由居民生活、商业和公共设施排放的污水,其中包含了各种有机物、悬浮物、营养物质和微生物。

生活污水处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环节,确保生活污水排放达到标准是必要的。

二、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长,生活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对环境造成为了严重的污染。

因此,制定和执行生活污水处理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三、生活污水处理标准的制定原则1.科学性:生活污水处理标准应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确保能够有效去除有害物质和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2.可行性:生活污水处理标准应考虑到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的可行性,确保能够在实际操作中得到有效执行。

3.协调性:生活污水处理标准应与其他相关标准相协调,确保整个水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4.可持续性:生活污水处理标准应考虑到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性,确保长期有效地解决生活污水处理问题。

四、生活污水处理标准的主要内容1.排放标准: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排放水质应满足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包括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等指标。

2.处理工艺:生活污水处理应采用适当的处理工艺,包括物理处理、生物处理和化学处理等,确保达到排放标准。

3.设施要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具备良好的运行和维护条件,包括合理的设计、稳定的运行、易于维护和管理等。

4.运营管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运行记录、定期检查、设备维护、应急处理等,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排放水质的稳定。

五、生活污水处理标准的执行和监督1.执行责任:相关政府部门应明确生活污水处理标准的执行责任,并加强对相关企业和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标准的有效执行。

2.监测监控:建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监测监控系统,对排放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生活污水处理标准的企业和单位,应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以确保标准的严格执行。

六、生活污水处理标准的效益1.环境保护:生活污水处理标准的执行能够有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生活污水排放标准1、典型的生活污水水质生活污水是居民日常生活中排出的废水,主要来源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机关、学校、医院、商店、公共场所及工业企业卫生间等。

生活污水所含的污染物主要是有机物(如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尿素、氨氮等) 和大量病原微生物(如寄生虫卵和肠道传染病毒等)。

典型的生活污水水质2、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

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

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 项。

标准分级: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 标准。

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1.一级标准的A 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

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 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2.一级标准的B 标准:排入GB 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3.二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 3838 地表水Ⅳ、Ⅳ类功能水域或GB 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三级标准: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

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注: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BOD 大于16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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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岀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
理厂岀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和定义
3.1 城镇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 )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2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 一级强化处理(en ha need primary treatme nt )
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4. 技术内容
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 控制项目及分类
4.1.1.1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

基本控
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
19项。

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

4.1.1.2 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

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2 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
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

一类重金属污染物
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4.1.2.1 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岀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

当污水处理厂岀水引入稀释
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4.1.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岀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
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 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
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4.1.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岀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IV>V类功能水域或GB 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
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1.2.4 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

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4.1.3 标准值
4.1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1和表2的规定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 表1
Omg/L 时,去除率应大于50%。

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0 C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 120 C时的控制指标。

4.1.3.2 选择控制项目按表3的规定执行。

4.1.4 取样与监测
4.141 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在排放口应设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自动比例采样装置,pH、水温、COD等主要水质指标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4.1.4.2 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 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4.1.4.3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7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1 标准分级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和设施条件,将标准分为三级。

4.2.1.1 位于GB 3095 —类区的所有(包括现有和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一级标准。

421.2
位于GB 3095二类区和三类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分别执行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其中
200 3
年6月30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实施标准的时间为 2006年1月1日;2003年 7月1日起新建(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4.2.1.3
新建(包括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设有一定的防护距离,
防护距离
的大小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4.2.2
标准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气的排放标准值按表
4的规定执行。

3
4.2.3 取样与监测
4.2.3.1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监测点设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厂界或防护带边缘的浓度最高点;
甲烷监测
点设于厂区内浓度最高点。

4.2.3.2 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
GB 16297中附录C 和HJ/T55的有关规定执行。

4.2.3.3 采样频率,每2h 采样一次,共采集 4
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4.2.3.4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8执行。

4.3 污泥控制标准 4.3.1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稳定化处理后应达到表
5的规定。

污泥稳定化控制指标
表5
4.3.2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污泥脱水处理,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应小于
80%。

4.3.3 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填埋处理时,应达到 安全填埋的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4.3.4
处理后的污泥农用时,其污染物含量应满足表
6的要求。

其施用条件须符合
GB4284的有关规定。

435 取样与监测
435.1 取样方法,采用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重量不小于1kg。

435.2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9执行。

4.4 城镇污水处理厂噪声控制按GB12348 执行。

4.5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包括改、扩建)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准的时间为准。

5. 其他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岀水作为水资源用于农业、工业、市政、地下水回灌等方面不同用途时,还应达到相应的用水水质要求,不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达到本地区环境功能要求时,可以根
据总量控制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注:暂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1)《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岀版社。

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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