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试行 印发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前言为了提高文物建筑的消防能力,规范和指导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根据公安部、XXX、XXX的指导意见,XXX组织编制了《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本《导则》以文物建筑火灾风险评估为基础,广泛调查研究,总结我国近年来文物建筑防火技术措施设计和实施的经验,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导则》涵盖现场勘察与风险分析、消防总体布局、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灭火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备用电源和配电设计等主要技术内容。
它由XXX、XXX主编,XXX 和XXX参与编制。
目录1 总则2 名词3 现场勘察与风险分析消防总体布局消防总体布局是指建筑物内部消防设施的布置和设置,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现和控制火势,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4.1 消防分区消防分区是指将建筑物内部按照一定的标准分为若干个相互独立的区域,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控制火势的蔓延,防止火势扩散。
4.2 消防道路与其消防装备消防道路是指建筑物周围的道路,以便消防车辆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到达现场。
消防装备包括消防栓、灭火器等,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灭火。
4.3 安全疏散安全疏散是指在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迅速有序地撤离建筑物,以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建筑物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定期进行演练。
4.4 消防点和消防控制室消防点是指建筑物内设置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灭火器等。
消防控制室是指建筑物内设置的消防监控中心,以便及时发现火灾,进行报警和指挥灭火。
5.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是指建筑物内部设置的供水设施,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提供足够的水源进行灭火。
5.1 一般规定消防给水系统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以保证其正常运行。
5.2 消防水源消防水源包括自来水、消防水池等,应设置在建筑物周围,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设置和管理,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提供足够的水源进行灭火。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门政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2021年9月13日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地区文物、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9修正)》《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门头沟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文物建筑,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
第三条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应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安全,协调本区文物保护、文化传承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环境提升的关系,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二、保护管理第四条为进一步加强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区文旅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实施监督管理,逐级签订区、镇(街道)、村(社区)保护责任书,落实保护职责,督促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责任。
20151101浙江省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导则(试行)
浙江省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导则(试行)浙江省文物局2015年11月一、总则第一条为探索浙江省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管理要求,引导该类建筑的保护利用方式,指导相关技术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导则。
第二条 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技术措施指空间布局调整、室内环境改善、基础设施配套、消防保障设置等相关技术措施。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传统木结构体系的民居类文物保护单位。
其他具有文物价值的同类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传统建筑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应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遵循真实性、完整性、适应性、安全性、社会效益优先的保护利用原则。
以尊重文物为前提,适应经济社会现状,满足生产生活基本需要,惠及百姓民生,实现文物建筑的活态保护。
二、基本原则第五条 保护利用技术措施应尊重文物建筑,不得破坏文物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应影响文物建筑的传统风貌,不应改变、损坏、遮挡文物建筑的主要价值载体和特征要素。
第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技术措施不得改变文物建筑原状,重点是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结构体系、特色构件和主要空间格局。
第七条 保护利用技术措施可结合现状不合理的改动部位设置,如结合现状铝合金门窗部位改善采光通风。
对现状已拆除并对文物建筑价值影响较小的部分如板壁等,可根据使用需要暂时不做修复。
第八条 保护利用技术措施应保证必要性、有效性、可逆性,做到最小干预,以满足使用功能的基本需求为前提,降低利用强度,并在必要时可进行移除。
第九条 保护利用技术措施采用的材料、设备设施的体量、形式、色彩应与文物本体相协调,并符合防火防潮等要求。
安装方式应保证文物建筑的安全。
三、居住功能第十条 鼓励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延续居住功能,通过保护利用更好地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改善民生,体现作为建筑基本属性的使用价值。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满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规定的开放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适用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所有文物建筑,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开放使用。
第三条文物建筑开放应有利于阐释文物价值、发挥文物社会功能、保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文物建筑进行参观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
文物建筑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创造条件对公众开放,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
开放可采取全面开放或在有限的时段、有限的空间开放。
文物建筑开放应遵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具体使用文物建筑并负责开放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等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方是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落实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
文物建筑所有权人应承担法定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鼓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台促进文物建筑开放的激励办法和保障措施。
二、开放条件第六条文物建筑开放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文物本体无安全隐患,具备基本的开放服务保障,符合消防、安全防范有关基本要求,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
(二)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责任清晰,能够承担开放的各项工作,履行文物日常保养职责。
第七条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应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评估开放使用对文物的影响,根据文物保护要求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开放策略和计划,并以恰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开放策略和计划需明确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时间、配套服务、保养维护、安全防范等内容。
第八条文物建筑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开放并公告,进行整改:(一)开放过程中出现重大文物险情,影响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二)开放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人员安全。
文物建筑展示设计导则(试行)
文物建筑展示设计导则(试行)引言本导则的目的是为文物建筑展示设计提供指导,以确保文物建筑的展示能够充分展示其历史和文化价值,同时保护其完整性和可持续发展。
本导则适用于各种文物建筑的展示设计活动。
设计原则1. 尊重文物建筑的历史特征和原始功能,避免对其进行过度改造和破坏。
2. 突出文物建筑的独特性和文化特色,展现其历史背景和重要价值。
3. 结合现代科技手段,利用适当的展示方式和技术设备,提升观众的参与感和体验效果。
4. 保持文物建筑的原始环境和周围景观的和谐统一,避免对其造成不利影响。
5. 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考虑文物建筑的长期保护和维护,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
设计要求1. 设计应符合文物建筑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单位的要求。
2. 设计应考虑文物建筑的安全性和可达性,确保游客的安全和便利。
3. 设计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建筑空间和展示设备,避免过度扩建和浪费资源。
4. 设计应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方便对展示内容进行调整和更新。
5. 设计应考虑文物建筑的气候环境和防护要求,保护其免受自然环境的损害。
设计流程1. 调研和分析:对文物建筑和其相关历史文化进行调研和分析,了解其特点和价值。
2. 概念设计:根据调研结果,提出符合展示目标的创意和概念设计方案。
3. 方案评审:与相关专家和管理单位进行方案评审和修改,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4. 施工图设计:根据最终确定的方案,进行详细的施工图设计和技术方案编制。
5. 施工和验收: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和装修,最终完成文物建筑的展示设计。
6. 后期维护:对展示设计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保持良好的展示效果和使用功能。
结论本导则的实施将能够有效指导文物建筑展示设计的工作,保护和展示文物建筑的历史和文化价值,提升观众的参与感和体验效果,同时确保其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
各相关单位应积极推进导则的落实,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设计和施工。
古建筑开放导则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国家文物局2017年10月一、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满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规定的开放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适用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所有文物建筑,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开放使用。
第三条文物建筑开放应有利于阐释文物价值、发挥文物社会功能、保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文物建筑进行参观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
文物建筑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创造条件对公众开放,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
开放可采取全面开放或在有限的时段、有限的空间开放。
文物建筑开放应遵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具体使用文物建筑并负责开放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等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方是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落实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
文物建筑所有权人应承担法定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鼓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台促进文物建筑开放的激励办法和保障措施。
二、开放条件第六条文物建筑开放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文物本体无安全隐患,具备基本的开放服务保障,符合消防、安全防范有关基本要求,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
(二)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责任清晰,能够承担开放的各项工作,履行文物日常保养职责。
第七条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应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评估开放使用对文物的影响,根据文物保护要求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开放策略和计划,并以恰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开放策略和计划需明确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时间、配套服务、保养维护、安全防范等内容。
第八条文物建筑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开放并公告,进行整改:(一)开放过程中出现重大文物险情,影响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二)开放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人员安全。
《2022年度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考试大纲》
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2022年2月目录法律法规与工程管理 (1)勘察设计通论 (7)施工通论 (14)监理通论 (21)监理实务 (28)古建筑(设计师) (33)古建筑(工程师) (38)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设计师) (43)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工程师) (48)石窟寺和石刻(设计师) (53)石窟寺和石刻(工程师) (58)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设计师) (62)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工程师) (68)壁画(设计师) (73)壁画(工程师) (80)保护规划 (86)附件 (93)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考试大纲法律法规与工程管理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2022.21行政法基础1.1法、法律与法律规范1.1.1了解法律本质、作用与法律渊源1.1.2了解我国法律体系架构1.2行政法基础知识1.2.1了解行政法学概念与原则1.2.2了解行政法关系主体和行政行为内涵1.2.3了解行政许可的程序与相关知识1.2.4了解行政复议的程序与相关知识1.2.5了解行政处罚相关知识2我国文物保护法律2.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1.1熟悉受国家保护的文物的分类2.1.2掌握文物的权属类型2.1.3熟悉各级人民政府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所应承担的职责2.1.4掌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程序2.1.5熟悉文物保护工作的奖励措施和各类法律责任2.1.6掌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与公布程序及强制性要求2.1.7掌握各类文物保护工程的强制性要求2.1.8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3我国文物保护行政法规3.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1.1掌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专门管理机构等工作的基本要求3.1.2掌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原则和公布程序3.1.3熟悉违法、违规开展文物保护工程的法律责任3.2文物保护其他行政法规3.2.1熟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3.2.2了解《长城保护条例》4我国文物保护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4.1我国文物保护部门规章4.1.1掌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1.2了解《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7年)4.1.3熟悉《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4.1.4熟悉《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4.1.5了解《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12年)4.2国家文物局规范性文件4.2.1熟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4.2.2熟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4.2.3熟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4.2.4熟悉《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4.2.5熟悉《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2011年)4.2.6熟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1991年)4.2.7熟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4.2.8掌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4.2.9了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2003年)4.2.10了解《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2006年)4.2.11掌握《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2018年)5文物保护行业政策方针5.1国务院文件与公报5.1.1掌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5.1.2掌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2018年)5.1.3掌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2018年)5.1.4熟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5.1.5熟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1.6熟悉《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5年)5.1.7熟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4年)5.2国家文物局政策性文件5.2.1熟悉《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2017年)5.2.2掌握《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2016年)5.2.3掌握《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通知》(2016年)5.2.4了解《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5.2.5了解《关于加强20世纪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5.2.6了解《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2006年)5.2.7了解《关于加强乡土建筑保护的通知》(2007年)6文物保护工程的行政管理6.1文物保护工程的现行工作框架6.1.1熟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管理办法6.1.2掌握勘察设计方案报批及审批程序6.1.3掌握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程序要求6.1.4掌握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要求6.1.5掌握文物保护工程档案和竣工报告的编写要求6.1.6熟悉文物保护工程经费管理要求6.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6.2.1掌握文物保护工程的分类和定义6.2.2掌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基本程序与基本要求6.2.3掌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与验收工作的程序与基本要求6.2.4熟悉文物保护工程的奖励与处罚机制7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7.1相关法律法规7.1.1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7.1.2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7.1.3熟悉《风景名胜区条例》7.1.4熟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7.1.5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7.1.6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7.1.7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7.1.8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8文物保护专业人员执业准则8.1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的执业准则8.1.1熟悉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8.1.2掌握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注: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标准和准则均以现行版本为准。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于XXXX年由文物保护部门发布,旨在通过全面、科学的火灾防控措施,保护我国众多珍贵的文物建筑遗产,提高文物建筑的火灾安全性,为后代传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背景介绍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文化瑰宝众多的国家,拥有世界上众多独一无二的文物建筑。
然而,由于年代久远、建筑结构特殊等原因,这些宝贵的遗产也面临着火灾威胁。
为保护这些文物建筑,防止它们在火灾中遭到破坏,文物保护部门制定了这一《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二、导则内容《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提高火灾预防意识:对于文物建筑的维护者、管理者和参观者,都应加强火灾预防意识的培养,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并建立健全的火灾预案。
2. 火灾源防控:要求文物建筑周边环境要保持整洁干净,禁止易燃物品和火源进入。
同时,对于文物建筑内部的电气设备应进行定期维护,并配备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
3. 建筑结构防火:要求对文物建筑的外墙、屋面等构件进行阻燃处理,增加其防火性能。
对于木质结构的文物建筑,要加强对结构的保护,防止火灾扩散。
4. 室内防火设计:根据文物建筑的特点,对其室内进行合理布局设计,设置防火门、防火隔墙等设施,确保火灾蔓延受到控制。
5. 灭火设备设置:要求在文物建筑内部设置灭火器、消防栓等灭火设备,并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三、导则效果及启示自《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发布以来,各地文物保护部门积极贯彻执行,取得了显著的防火效果。
文物建筑的火灾发生率大幅下降,火灾损失得到有效控制。
这一导则对于文物建筑防火设计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指导,为文物建筑的火灾防控工作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同时,也为其他类似建筑的防火设计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并倡导火灾预防文化,推动全社会对火灾预防的重视。
总之,《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在保护我国珍贵文物建筑遗产、提高文物建筑的火灾安全性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文物保发〔2019〕24号)
附件1文物建筑开放参考流程附件2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功能分析表附件3文物建筑阐释与展示参考要点一、文物建筑阐释应注意以下要点:(一)重点阐释文物建筑的核心价值,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游客展现文物建筑的历史信息,避免误解或含有封建迷信内容。
(二)充分考虑民族、宗教信仰、年龄、职业、地区差异,针对不同社会群体制定相应的阐释策略,提高阐释水平。
鼓励丰富阐释方式。
(三)全面记录阐释的信息来源、阐释与展示方案、活动情况等,并及时归档。
二、文物建筑阐释内容应着重以下方面:(一)文物建筑的历史文化内涵,包括建筑选址、材料、工艺、结构、装饰、风格、形制等文物建筑历史文化信息,以及庭院、园林、匾额、楹联题刻等文化景观资源。
(二)文物建筑的原有格局和保护维修沿革,包括文物建筑在所处时代和区域的历史地位和价值,及其对该时代、区域整体文化内涵的影响。
有限开放的文物建筑,应阐释文物建筑的历史背景、整体格局及历史沿革等信息。
(三)文物建筑的发展演变过程和各个阶段特征,包括标语、口号,不同时期改建的历史痕迹等各时期历史信息,并准确标注时间。
(四)文物建筑本身的功能变化、使用单位、使用人及与重大历史事件、人物的相关性。
(五)文物建筑周边景观、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
三、文物建筑阐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解说导览系统,包括讲解员、标志标识系统、智能导览、出版物和宣传品等。
1. 解说内容应科学、准确、生动地阐释文物价值,兼具知识性和趣味性,表达方式易被游客理解和接受。
2. 讲解员讲解时应注意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和内容,传达文物保护理念。
3. 标志标识系统应与文物建筑文化特色、景观环境相协调,体量、尺度、色彩、材质适宜,文字及图案内容清晰、直观,突出文化性、生态性、艺术性和功能性。
鼓励采用双语标识及国际通用图形标志。
(二)文化教育活动,包括教育项目、社区活动、公共讲座、培训、公众考古等。
1. 在文物建筑内开展文化教育活动,应充分考虑文物建筑和人员安全问题,细化现场组织措施,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
福州市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
福州市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州市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修复和利用工作,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文物局《关于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的若干意见》、《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福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范围内的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其中文物建筑包括依法核定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是指经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其中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使用和破坏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保护修复和管理利用领域的各类违法行为。
第四条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持续性,保持居民生活的延续性。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福州市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的管理利用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管理利用的具体工作。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物建筑的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城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管理、利用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印发
精心整理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国家文物局2017年10月一、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满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规定的开放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适用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防范有关基本要求,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
(二)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责任清晰,能够承担开放的各项工作,履行文物日常保养职责。
第七条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应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评估开放使用对文物的影响,根据文物保护要求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开放策略和计划,并以恰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开放策略和计划需明确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时间、配套服务、保养维护、安全防范等内容。
第八条文物建筑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开放并公告,进行整改:(一)开放过程中出现重大文物险情,影响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二)开放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人员安全。
或科研展陈场所等,进行文物建筑现状展示或进行陈列布展,发挥文化传播、科研和教育功能。
(三)参观游览:宫殿、庙宇、园林、牌楼、塔幢、楼阁、古城墙、门阙、桥梁和文化纪念、交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参观游览对象,发挥游憩、纪念和教育功能。
(四)经营服务:民居古建筑和住宅、商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经营服务场所,发挥服务功能。
(五)公益办公:文庙、书院等古建筑和行政、金融、商肆等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公益性机构、院校等办公场所,划定开放区域,明确开放时段,并采取信息板、多媒体、建筑实物展示等方式开放。
第十三条鼓励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加强文物建筑价值的发掘和综合研究,向社会公布研究成果、普及文化知识、宣传文物价值,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
为增进公众对文物建筑的认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7.11.06
•【文号】文物保发〔2017〕23号
•【施行日期】2017.11.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物保发〔2017〕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为进一步促进文物合理利用,推动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明确开放使用的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提高开放的主动性、公益性,我局组织编制《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并经2017年10月26日第17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试行期两年。
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并及时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馈我局。
附件:《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
国家文物局
2017年11月6日。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是为了保护文物建筑而制定的一项行为规范,由各类文物建筑的管理机构和景区统一组织实施。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旨在宣传文物文化,从而引导公众有效参与文物建筑文化,增进人民群众与文物建筑的情感关系,让文物建筑的保护意识在社会上得到普及和弘扬,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文物建筑的保护和修复中来。
具体而言,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
1、开放时间规定:文物建筑的管理机构应根据文物建筑的特殊历史、环境、实际情况等因素,制定安全有效的开放和关闭时间,并及时通知游客。
2、游客安全行为管理:游客参观文物建筑时,必须做到严格按照管理机构的说明,遵守景区的各项安全规定,不得擅自进出禁区,严禁投放垃圾,不得擅自采摘、损坏文物建筑及其公共设施,不得文物拍照、录像等,不得携带火种及类似物品进入文物建筑。
一旦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管理机构维护责任:管理机构应加强文物建筑开放场所的严格管理,及时修理文物建筑公共设施,维护文物建筑的安全,避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4、文物文化宣传:管理机构应做好文物建筑开放导览工作,通过宣传文物文化和文物建筑的知识,引领公众了解和参与文物建筑的保护,使更多的人参与到文物建筑的保护和修复中来,以此促进文物建筑的可持续发展。
经过以上介绍,可以看出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是一个有效的管理手段,它不仅能够保护文物建筑,更能够增进人民社会对文物建筑文化的了解和参与,从而推动文物建筑的持久发展。
未来,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有望成为文物保护的一个重要工具,担负起激发人们保护文物建筑的责任和义务的重要作用。
文物建筑使用导则
文物建筑使用导则文物建筑使用导则是指在文物建筑的使用过程中,为了保护文物的完整性、延续其历史价值和文化传承,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规范。
以下是关于文物建筑使用导则的详细说明:一、目的和原则:1.目标:保护和传承文物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确保其原始风貌的保存和再现。
2.原则:保护优先、恢复性使用、合理利用、谨慎干预、可持续发展,并在尊重文物本身特点的基础上统筹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二、分类规定:1.文物建筑的保护级别:设置不同的保护级别,根据文物价值和历史背景,包括国保单位、省保单位、市保单位等级。
2.文物建筑的用途划分:根据文物建筑的功能、用途和特点,进行合理的用途划分,例如作为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展示中心等。
三、使用原则:1.尊重文物:在文物建筑的使用过程中,要尊重文物本身的特征和历史价值,不随意更改、破坏或篡改其建筑风貌。
2.保护文物:对于文物建筑的修缮、维护和保护工作,要依据科学技术标准和方法,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确保文物建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干预谨慎:在需要进行改造或修缮时,要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探讨,考虑文物本身特点和历史背景,保持修缮工作的谨慎性和可逆性。
4.满足功能需求:在文物建筑的使用中,要合理满足实际功能的需求,同时要充分考虑文物的保护和传承。
四、使用流程和控制:1.应该建立科学、规范的使用流程,明确文物建筑使用的各个环节和责任,包括申请使用、审批、使用管理等。
2.建立使用控制制度,明确文物建筑的使用权限和限制,确保文物建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加强保护与利用的平衡,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保护文物建筑的安全和完整性,同时推动其合理利用和文化传承。
五、文物建筑使用的风险防范:1.加强安全管理,防范火灾、水灾等意外事故的发生,并采取防范措施,保障文物建筑的安全。
2.建立文物建筑使用档案,定期对文物建筑进行检查和维护,保持其良好的使用状况。
3.制定应急预案,对于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或灾害,进行预防和控制,尽快采取应对措施,减少损失。
文物建筑使用导则
文物建筑使用导则导言:文物建筑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的建筑物,是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建筑,制定一套科学的使用导则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文物建筑的保护、使用规划、维护保养、安全管理等方面,介绍文物建筑使用导则的相关内容。
一、文物建筑的保护1. 保护原则:文物建筑保护应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既要保护其历史风貌和文化内涵,又要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
2. 保护范围: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建筑本身、附属建筑、环境及相关文物,应全面考虑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3. 保护措施:采取物理保护、环境保护、修缮保护等措施,确保文物建筑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文物建筑的使用规划1. 规划原则:文物建筑使用规划应注重保护性利用、功能性利用和经济性利用的统一,兼顾文物建筑的历史价值和现实需求。
2. 规划内容:明确文物建筑的用途、功能定位、空间布局、改造范围等,合理规划文物建筑的使用方式和活动场所。
3. 规划编制:由专业团队编制文物建筑使用规划方案,充分考虑文物建筑的特点和保护要求,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文物建筑的维护保养1. 维护保养原则:文物建筑维护保养应遵循“原则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的原则,确保文物建筑的长期保存和使用价值。
2. 维护保养计划:制定合理的维护保养计划,包括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和专项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防止文物建筑的损坏和老化。
3. 维护保养方法:采用科学、专业的维护保养方法,如物理修复、化学修复、结构加固等,保持文物建筑的原貌和完整性。
四、文物建筑的安全管理1. 安全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文物建筑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文物建筑的安全监测、巡查和应急处理工作,确保文物建筑的安全。
2. 安全监测措施:采用现代化的监测手段,如视频监控、智能报警等,定期监测文物建筑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 应急预案:制定文物建筑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北京市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
北京市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
一、文物建筑概述
文物建筑是指那些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公布为保护单位的建筑物。
这些建筑不仅代表着城市的发展历程,也承载着重要的历史信息和文化传统。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文物建筑,提高公众对于文物建筑的认识和保护意识,特制定本导则。
二、开放原则与要求
1.文物建筑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遵循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服务公众
的原则,向公众开放。
2.文物建筑的开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文物建筑的
原状和历史风貌。
3.文物建筑的开放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明确开放区域、开放时间、参
观人数等具体要求。
三、利用方式与分类
1.文物建筑可以利用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展览、展示、演出、会议、拍摄
等。
2.文物建筑根据其保护等级和重要程度,可以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不同
类型,各类文物的利用方式和要求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安全管理规定
1.文物建筑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
保文物安全和公众安全。
2.文物建筑的开放应当制定安全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置,确保文物
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文物保护措施
1.文物建筑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包括定期保养、修缮、监测等,确保
文物的长久保存。
2.文物建筑的利用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六、旅游规划与开发
1.文物建筑应当纳入城市旅游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推动文化旅游产业的发
展。
2.文物建筑的旅游开发应当注重保护文物的原状和历史风貌,不得过度商业
化。
古建筑利用导则
古建筑利用导则导言:古建筑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的历史价值和艺术魅力。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现代化的需求,古建筑面临着保护和利用的双重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古建筑,制定一套古建筑利用导则势在必行。
本文将探讨古建筑利用导则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古建筑利用导则的重要性1.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古建筑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是历史的见证和传承。
通过制定古建筑利用导则,可以更好地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2.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古建筑作为城市的历史瑰宝,其保护和利用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
通过合理利用古建筑资源,可以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和旅游吸引力,推动城市经济的发展。
3. 增强城市特色和个性:每个城市都有各自独特的古建筑资源,这些古建筑代表着城市的历史和文化。
通过制定古建筑利用导则,可以更好地保护和展示这些古建筑,增强城市的特色和个性。
4. 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古建筑不仅具有历史和文化价值,还可以提供一种独特的居住环境。
通过利用古建筑进行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可以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二、古建筑利用导则的内容1. 保护原则:古建筑利用导则应明确古建筑保护的原则,包括保护优先、最少干预原则、以修复为主等。
同时,要求对古建筑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研究,确保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 利用规划:古建筑利用导则应明确古建筑的利用规划,包括利用目标、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等。
同时,要求充分考虑古建筑的历史特点和文化底蕴,合理利用古建筑的空间资源,打造具有特色和魅力的功能区域。
3. 维修与改造:古建筑利用导则应明确古建筑的维修和改造原则,包括修旧如旧、尊重历史、保护特色等。
同时,要求对古建筑的维修和改造进行严格的监督和审批,确保修复工作符合古建筑的原貌和风貌。
4. 安全与环保:古建筑利用导则应明确古建筑的安全和环保要求,包括消防安全、结构安全、节能环保等。
同时,要求对古建筑的安全和环保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古建筑的可持续利用。
民国建筑楼梯的遗产价值和改善使用安全的若干措施
民国建筑楼梯的遗产价值和改善使用安全的若干措施冀莎菲,郑力鹏(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广东广州 510641)摘要:现存民国建筑中的楼梯既有遗产价值,又是建筑中的垂直交通和疏散通道,在保护与安全使用之间存在一些矛盾。
文章基于对广州民国建筑楼梯的调查研究,分析其遗产价值,并比照现行设计规范,针对楼梯数量、栏杆高度、立柱式栏杆间距及梯段靠窗的问题,提出兼顾保护和使用安全的措施。
关键词:遗产保护;民国建筑;楼梯设计[中图分类号]TU-87[文献标识码]AHeritage Value and Some Measures to Improve Use Safety of Stairs in theArchitectur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Ji Shafei, Zheng Lipeng(School of Architecture,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angzhou Guangdong 510641, China)Abstract: The existing stairs in the architectur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not only have heritage value, but also are the vertical traffic and evacuation channels. There are some contradictions between the protection and safe use.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and study of the architectural stair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Guangzhou,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heritage value of the stairs, compares with the current design norms, and puts forward the measures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protection and use safety of the stairs, such as the number of stairs, the height of railings, and the stairs by the windows.Key words: heritage protection; building in period of the Public of China; stair design近年来国内外文物建筑频繁发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尤其是文物损坏对世界文化遗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国家文物局2017年10月一、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满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规定的开放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适用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所有文物建筑,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开放使用。
第三条文物建筑开放应有利于阐释文物价值、发挥文物社会功能、保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文物建筑进行参观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
文物建筑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创造条件对公众开放,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
开放可采取全面开放或在有限的时段、有限的空间开放。
文物建筑开放应遵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具体使用文物建筑并负责开放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等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方是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落实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
文物建筑所有权人应承担法定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鼓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台促进文物建筑开放的激励办法和保障措施。
二、开放条件第六条文物建筑开放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文物本体无安全隐患,具备基本的开放服务保障,符合消防、安全防范有关基本要求,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
(二)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责任清晰,能够承担开放的各项工作,履行文物日常保养职责。
第七条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应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评估开放使用对文物的影响,根据文物保护要求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开放策略和计划,并以恰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开放策略和计划需明确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时间、配套服务、保养维护、安全防范等内容。
第八条文物建筑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开放并公告,进行整改:(一)开放过程中出现重大文物险情,影响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二)开放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人员安全。
整改后,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应重新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确定文物建筑符合开放条件后,方可对外开放。
重新开放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三、功能类型第九条文物建筑的使用功能应综合考虑文物价值、保存状况、重要性、敏感度、社会影响力以及使用现状等确定。
第十条文物建筑使用功能调整或改变,应进行可行性评估,客观分析影响,提升开放使用的社会效益。
调整或改变功能应符合法定程序,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文物建筑开展宗教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宗教政策并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二条文物建筑使用功能可参照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社区服务:祠堂、会馆、书院和图书馆、学校等近现代建筑,可作为社区书屋、公益讲堂、文化站、管理用房等,开展文化活动,发挥服务功能。
(二)文化展示:文物价值、建筑特征、空间规模等方面具备条件的古建筑和行政、会堂、工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博物馆、展示馆、美术馆或科研展陈场所等,进行文物建筑现状展示或进行陈列布展,发挥文化传播、科研和教育功能。
(三)参观游览:宫殿、庙宇、园林、牌楼、塔幢、楼阁、古城墙、门阙、桥梁和文化纪念、交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参观游览对象,发挥游憩、纪念和教育功能。
(四)经营服务:民居古建筑和住宅、商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经营服务场所,发挥服务功能。
(五)公益办公:文庙、书院等古建筑和行政、金融、商肆等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公益性机构、院校等办公场所,划定开放区域,明确开放时段,并采取信息板、多媒体、建筑实物展示等方式开放。
第十三条鼓励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加强文物建筑价值的发掘和综合研究,向社会公布研究成果、普及文化知识、宣传文物价值,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
四、开放方式和要求第十四条文物建筑可采用以下开放方式:(一)景区景点中的文物建筑,应尽最大限度向公众全面开放,可根据文物建筑特点和开放需要,采取日游和夜间游览等分时段开放方式,提升游客观光体验。
(二)具备开放条件的办公、居住或存在私密性空间的文物建筑,可采取有限开放方式,明确开放区域和时间。
(三)保存状况脆弱、敏感度较高的文物建筑,应根据游客承载量采取限流措施,可推行参观游览预约制。
第十五条文物建筑开放应重点阐释和展示其独特价值和历史文化信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积极健康的文化导向,提高公众审美水平。
第十六条文物建筑阐释和展示主要采用建筑实物陈列展示、建筑图文信息展览、设计建筑游线、导览和讲解、应用多媒体和建设网站等方式,说明文物建筑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及相关的社会、文化、事件、人物关系及其背景,为增进公众对文物建筑的认知。
文物建筑的阐释和展示应在研究基础上,采用多种方式真实、准确、生动地展现文物建筑的价值特征。
(一)文物建筑展示方式可采取本体展示、陈列展示、标识展示、数字展示等。
(二)文物建筑阐释可采用建立图文展示系统、解说导览系统,举办文化教育活动、文化艺术活动、公众考古活动等方式。
(三)鼓励采用新技术、新理念科学阐释和展示文物建筑的价值。
(四)鼓励开展公众参与、体验、互动式活动。
第十七条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建设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不得影响文物建筑原有的形式、格局和风貌,不得改变梁架结构,不得损毁文物建筑、影响文物价值。
(一)应合理控制开放使用范围、内容和强度,修缮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开放使用,避免二次装修、空间改造、设施设备装配影响文物安全。
(二)装修应确保建筑结构安全,优先使用传统材料和工艺做法,并符合节能环保及防火要求。
(三)文物建筑现状适用的空间结构和设施设备应优先利用。
新增设施设备应首先评估对文物建筑结构安全的影响,有利于文物建筑装饰陈设和结构保护,与环境相协调,并利于日常巡查、监测和维修。
(四)新建设施应充分尊重现有建筑,形式、体量、规模和外观色彩应与文物建筑相协调,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五)加强对捐赠行为的管理,不得以捐赠为名随意添建建筑、设施、塑像、碑刻等。
第十八条文物建筑开放应体现公益性和社会性导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成立志愿者队伍,提供义务讲解和免费服务。
各利益相关方应可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确保各方合法权益。
用于经营性的开放使用活动收益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文物建筑的日常保养维护。
五、日常管理与维护第十九条开放使用方应熟知文物保护的基本要求,加强日常开放管理和保养维护。
(一)应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落实具体负责人和职责分工。
(二)文物建筑产权人、开放使用人应签订协议,明确文物安全、保养维护、监督管理等方面各方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文物建筑的日常开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信息。
(二)应按照《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文物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相关安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安消防责任和措施,配备安消防设施设备,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定期安消防检查、记录和相关培训工作。
(三)定期评估开放效果,包括文物安全、开放成效、管理措施、游客和周边社区满意度等,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文物建筑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主要包括:(一)重点巡查游客量大、开放时间长、使用频率较高的区域,了解、记录文物建筑内电力、电信、燃气、供暖、给排水等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二)定期巡查和保养维护文物建筑的屋面、大木构架、楼地面、月台、台明、栏杆等脆弱、易损部位,以及院落排水、山石、驳岸、游步道、护坡等安全隐患部位,按技术规程开展保养维护工作。
发现重大文物病害及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鼓励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开展以下工作:(一)采用新技术动态监测文物安全、环境状况、参观人流和活动情况等,监测数据建档保管。
(二)建立公众信息平台,利用网络等新媒体、新技术及时公布科研成果、管理情况和活动信息,促进本地居民、游客、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参与文物保护交流与合作,优化开放使用,推动文化建设。
附件 1:文物建筑开放参考流程附件 2、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功能分析表附件 3、文物建筑阐释与展示参考要点一、文物建筑阐释应注意以下要点:(一)重点阐释文物建筑的核心价值,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游客展现文物建筑的历史信息,避免误解或含有封建迷信内容。
(二)充分考虑民族、宗教信仰、年龄、职业、地区差异,针对不同社会群体制定相应的阐释策略,提高阐释水平。
鼓励丰富阐释方式。
(三)全面记录阐释的信息来源、阐释与展示方案、活动情况等,并及时归档。
二、文物建筑阐释内容应着重以下方面:(一)文物建筑的历史文化内涵,包括建筑选址、材料、工艺、结构、装饰、风格、形制等文物建筑历史文化信息,以及庭院、园林、匾额、楹联题刻等文化景观资源。
(二)文物建筑的原有格局和保护维修沿革,包括文物建筑在所处时代和区域的历史地位和价值,及其对该时代、区域整体文化内涵的影响。
有限开放的文物建筑,应阐释文物建筑的历史背景、整体格局及历史沿革等信息。
(三)文物建筑的发展演变过程和各个阶段特征,包括标语、口号,不同时期改建的历史痕迹等各时期历史信息,并准确标注时间。
(四)文物建筑本身的功能变化、使用单位、使用人及与重大历史事件、人物的相关性。
(五)文物建筑周边景观、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
三、文物建筑阐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解说导览系统,包括讲解员、标志标识系统、智能导览、出版物和宣传品等。
1、解说内容应科学、准确、生动地阐释文物价值,兼具知识性和趣味性,表达方式易被游客理解和接受。
2、讲解员讲解时应注意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和内容,传达文物保护理念。
3、标志标识系统应与文物建筑文化特色、景观环境相协调,体量、尺度、色彩、材质适宜,文字及图案内容清晰、直观,突出文化性、生态性、艺术性和功能性。
鼓励采用双语标识及国际通用图形标志。
(二)文化教育活动,包括教育项目、社区活动、公共讲座、培训、公众考古等。
1、在文物建筑内开展文化教育活动,应充分考虑文物建筑和人员安全问题,细化现场组织措施,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
2、鼓励与当地教育部门、社区和媒体合作,积极利用网站、微博等新媒体,科学阐释和传播文物建筑价值。
3、鼓励结合考古和保护工作,开展公众考古活动,促进公众参与保护与学习。
公众考古活动应确保人员和文物安全。
文物保护工地现场参观时,可开辟单独通道,开放展示文物修缮主体或考古遗迹。
4、鼓励文物建筑价值阐释相关的展览、表演、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等。
应及时对外公告展览和活动信息、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当地居民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