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_产品质量法
第八章《产品质量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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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
• 五、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 (三)检验程序 • 1、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 • 2、国家没有规定的,企业应根据科学、合
理的原则,设立自己的检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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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
• 六、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 (一)质量标准 • (二)生产许可证制度 • (三)认证制度
• 不包括:
• (1)建筑工程,但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属于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 (2)军工产品,
• (3)初级农林畜禽(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狩猎业) 产品和水产品,
• (4)未经加工的天然产品(原煤、原矿、原油、天然气 等)
• (5)旅游、餐饮、娱乐等服务类精神产品,
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 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 约定标准:由合同当事人依法商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标准。 – 企业标准:企业自定的标准。
• 2、(第13条) 可能危及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 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财产安全的 工业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 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财产安全的要 求。
• (6)禁止流通物(如毒品、淫秽物品),
• (7)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商品房已经作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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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
•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重点) • (一)产品 • 1、产品: • 条件: • (1)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
经济法课件产品质量法
(三)特殊产品包装符合要求
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 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要符合相应要求, 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表明储运注 意的事项。
昆虫标本厂
昆虫标本——蝴蝶
空运
外地客商
空运玻璃制品,包装应符合 特殊要求,同时还应有相应 的警示说明或警示标志
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其他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五节第五节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2001年毒瓜子
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1.概念:产家标准: 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 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国务院内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阅读材料九:全国牙防组的倒台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1.生产许可证:国家机关赋予企业生产某种产品的资格凭证。 2.国家对下列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
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 品;
第八章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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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法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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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
• • • •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和产品质量 1.产品的含义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1)必须是人们的劳动产品,不包括天然物 品和自然生产物品。 • (2)产品是必须经过加工、制作,直接可供 消费者使用的。 • (3)产品是用来销售的,而不是供自己使用 的。 • (4)产品必须是动产,建设工程等不动产不 是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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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质量立法国际情况
• (一)立法标准:根据调整对象不同,分为产 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管理法两类。 • (二)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 1、1973年第12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 1977/10/1生效的《关于产品责任适用的法律 公约》(简称《海牙公约》)。 • 2、1976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制定的,《使成员 国家产品责任法互相接近的指示草案》(简称 关于产品责任的指令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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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 3、产品许可证制度: • 指国家对于具备生产条件并对其产品检验合格 经 的企业,发给许可生产并销售该项产品的制度。 济 法 • 4、标准化管理制度: • 是关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 的各项规定的总称。 • 5、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指国家指定的产品质量专门结构,根据正式产 品标准的规定,依法定职权合程序,对企业产 品质量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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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 1、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 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由其授权 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 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确认并 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 度。 •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 应的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 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 产品符号、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四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八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九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第十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产品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布;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但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第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管理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十三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任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成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四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十五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相应予以标明;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十六条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储运注意事项;第十七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十八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十九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二十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一条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贷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二十三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第二十四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十五天的规定;第二十五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二十六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二十七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二十八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贷;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推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第三十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入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成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象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三十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产补助费等费用;造成积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霸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力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第三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金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第三十五条因产品则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六条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七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条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四十二条以行贿、受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本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所列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第四十四条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责令更正,可以处以所收检验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调执行;第四十七条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93年9月1日起实施; 附:刑法有关条款第一百六十七条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奶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白五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颁布日期:1993年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中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
中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
中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以及产品质量争议解决等。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是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这里所指的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品。
而未经人们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和自然生长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
- 产品必须是用于销售的。
凡不是用于销售目的产品,不是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
- 产品应是动产。
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不包括不动产。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是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但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例外)不适用本法。
经济法-第八章-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产品质量法含义 产品质量法调整对象 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地域范围
产品质量法概念
• 产品质量法(products quality law): 规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者对 其生产经营的缺陷产品所致他人人身伤害 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产生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地域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 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这一关系是发生在行政机关在履行产品监督
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是管理、监督与被管理、被监督的关系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这一关系是发生在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用 户及其相关第三人之间的,因产品质量问题 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关系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客体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1.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 3. 用户 4. 消费者 5. 受害者 6. 产品责任主体
产品质量法的客体适用范围
1. 产品的含义 2. 产品质量的含义及分类
产品的含义
•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 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不包括服务)
者与销售者的责任与义务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争议处理
产品责任
1.产品责任的含义 2.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3.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4.产品责任的免除 5.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
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市场时的科学技术水平 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四)诉讼时效和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 费者满10年丧失
三、行政责任
1.主要形式是行政处罚,方式有: 警
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 照.
2.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如汽车行业,其 他如药品、食品有待完善)
尼康D600“进灰”
丰田Hilux Surf SUV车辆连接前轮和方向盘的 继动杆存在安全隐患的缺陷:转向系统存在缺陷
3.生产者产品包装标识符合规定要求的义务
产品质量检验 合格证明
其他
警示标志或者 中文警示说明
产品名称、生产 厂厂名和厂址
产品包 装标识
生产日期和安 全使用期或失 效日期
产品规格、 等级等
产品质量认证
(单一)产品质量认证 GMP认证
QS认证
其他认证
绿色食品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有机食品认证
IS O 900 1 产 品 质 量 认 证 证 书
五、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各种各样的产品实行分层 次的管理。 2.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重点抽查的产品范围有: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主体 应当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责任 (一)、产品质量责任主体 产品质量责任主体是指产品责任的承担者。
1.产品的生产者
2.产品的销售者
(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 产品质量 2. 保证内在质量的义务(一是明 示承担义务;二是默示承担义 务。)
索尼CCD成像感光元件 : “生产工序和原材料 选择上出现问题” 该缺陷造成的故障症状为:它会导致数码 产品的电子取景器或者液晶显示屏出现无法 显示、和画面紊乱等等系列故障。
产品质量法完整版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第十六条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二十三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着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第二十九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章损害赔偿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第四十七条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八条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第五十八条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九条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十六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第六十八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九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十一条对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
苏丹红事件
2006年
假白酒事件
2007年 SKⅡ问题化妆品事件
2008年 三鹿奶粉事件
2010年
紫砂煲事件
2011年 染色馒头、双汇瘦肉精 事件。。。。。
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概 念
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产品质
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合同责任的具体责任形式: (1)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2)给消费者、用户造成损害的,还应 负责赔偿 (3)销售者未按该规定给予修理、更换、 退货或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 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二)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基于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消 费者、用户和相关第三人人身、财产遭受 损害的前提而发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 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责任由以下三个要件构成: (1)产品有缺陷; (2)有损害事实存在;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 作业:完成练习册习题
产品质量法
国内产品质量重大事件回顾
2004年 大头婴事件 2005年 苏丹红事件 2006年 假白酒事件 2007年 SKⅡ问题化妆品事件 2008年 三鹿奶粉事件 2009年 瘦肉精事件 2010年 紫砂煲事件 2011年 染色馒头、双汇瘦肉精事 件。。。。。Leabharlann 2004年大头婴事件
2005年
产品标识内容
3、产品生产的禁止性规定(不作为义务) ①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 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③生产者不得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④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 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 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四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八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44页]
二、产品质量法概述
质量立法是政府质量管理的基础形式,是国家 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质量规范性文件 的专门活动。我国于1993年2月22日由全国人 大常委会通过的、2000年修订的《产品质量 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的基本立法。
国务院1996年12月颁布了《质量振兴纲要 (1996-2010)》,规定了主要工业产品(尤 其是原材料、基础元器件、重大装备、消费品 四类重点产品)、工程、服务的质量目标,以 及实现目标的措施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生产许可证是国家机关赋予企业生产某项产 品的资格凭证,是政府对企业产品质量认可 的证明文件,也是一种市场准入措施
5.质量管理基础立法,主要指标准化法和 计量法。
6.其他质量管理立法,如产品质量认证、 检验、检疫、抽查等方面立法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国家质量规划制度
《产品质量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提高产品 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 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 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 品质量。
该法规范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 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筑工程(建筑工 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符合法 定条件的除外)、军工产品、天然产品(如小 麦、棉花、矿物质),也不包括服务
除《产品质量法》之外,其他立法也涉及质 量管理,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类:
1.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其产品范围包括 “服务”。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亦称为企业认证、质量体 系注册等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是:在合同环境中 是为了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 量担保,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 非合同环境下是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 理,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第八章产品质量法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和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掌握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课程内容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在产品生产、流通及消费领域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产品质量法是指1993年2月22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该法已于2000年7月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了修订;广义的产品质量法除上述《产品质量法》外,还包括《产品质量法》颁布前后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所颁布的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
本章所称的《产品质量法》是指广义的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二个方面: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它是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执行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与监督管理的对象即生产者、销售者发生的社会关系,它具有监督和管理两个方面的内容。
在监督方面,行政机关可以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手段监督产品的质量;认证机构通过产品质量认证,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消费者保护组织可以通过支持消费者起诉、反映质量问题,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在管理方面,行政机关可以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奖励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它是在产品质量民事活动中,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消费者以及受害人发生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第讲 产品质量法及消法
经济法第讲产品质量法及消法一、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为了规定产品的基本质量标准,严格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权益,促进商品质量上升,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以下是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1. 产品质量的定义产品质量即产品的适用性、技术指标和卫生质量等各方面的性能,以及与产品有关的安全性、耐久性、外观等性能。
2. 产品质量的标准对于生产和经营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布的强制性、推荐性标准。
3. 产品质量的检验产品在生产、流通和销售过程中应当进行质量检验,并出示《质量合格证》。
4. 产品质量的承诺生产、销售者应当提供明确的承诺书,明确产品的重要性能指标、使用期限、维修保养等事项。
5. 产品质量的保修生产、销售者应当提供一定的保修期限,对出现性能问题的产品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法律,主要用于规范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宣传、售后服务等方面的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1. 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享有健康、安全、知情、选择、质量、服务、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2. 商家的义务商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并且以不虚假、误导的宣传手段促进销售。
商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售后服务,包括商品质量问题的退换货、维修保养等事项。
3. 消费者权益维护手段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诉讼、调解、投诉等方式。
4.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商家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商家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
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需要关注产品质量、价格、安全和消费者信息的真实性等,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商家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要求,在经营中保障消费者权益,以获得持续的商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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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问题:对哪些产品进行检查?检查机关?如何检查?对 检查结果异议如何处理? 1、国家监督检查 (1)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2、地方监督检查 抽查原则:不重复抽查、随机抽查、免费抽查 抽查结果:异议复检 法律后果:责令改正、公告、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 照(第15、16-17、24条)
农业(渔业)初级产品、工业研究、军工业、建筑物?
《产品质量法》第2条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 定。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准入)
免检制度对企业也是弊大于利的。企业获得了免检荣誉后,放 松了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于是从无意的失误发展到故意掺假造假。 产品免检制度是对市场公平原则的破坏。一个产品获得国家免 检的企业,实质上是以政府信誉为该企业的产品提供了事实上的信 誉担保,政府用公信力引导消费者去选择这个产品,而企业则借助 这一形式在竞争中打压了其他同类的企业,这对其他企业而言是不 公平的,也是对市场规则的破坏。 免检制度在本质上就是一种不作为。更重要的是,对产品进行 监管,对职能部门而言,既是权力,更是义务。从法律角度讲,对 产品免检属于豁免,意味着国家机关放弃了自己的职责。
《产品质量法》第15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 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 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 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 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 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 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 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 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 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1998年1月,山西省文水县发生了震惊全国的“1.26”假酒案, 致死22人。犯罪嫌疑人使用含有剧毒甲醇的工业酒精勾兑白酒, 并且出售。最终被判处死刑。 2002年“黑心棉事件”曾经震惊全国。它粉尘大又经过一些硫酸 等化学物质的漂洗,容易对人体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在国家质 检总局2002年颁布的《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中, 将再生棉列为絮用纤维制品禁用的原料。 2002年,我国广东、广西等地查出“毒大米”数百吨,根据“毒 大米”样本检验结果,黄曲霉毒素的含量严重超标。过量食用被 黄曲霉毒素污染的食品,严重者可在2至3周内出现肺水肿、昏迷 等症。 2005年苏丹红事件:苏丹红(一号)是一种红色染料,用于为溶 剂、油、蜡、汽油增色以及鞋、地板等的增光。有关研究表明, 苏丹红(一号)具有致癌性,我国和欧盟都禁止其用于食品生产。 2006年“地沟油”事件 “地沟油”是一种质量极差、极不卫生 的非食用油,它含有多种毒素,流向江河会造成水体营养化。人 畜一旦食用,会破坏白血球和消化道黏膜,引起食物中毒,甚至 致癌。 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
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第14条第1款)
认证证书 认证申请
企业
审核、评定
认证机构
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 ISO9000系列标准
1、认证主体:企业 2、认证目的和意义:加强管理、质量信誉和质量担保 3、认证程序: 4、认证对象:企业质量体系 5、认证原则:自愿原则 6、认证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
2、2003年8月1日我国开始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 命和健康、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认证制度。凡列 入目录内未认证的不得进口销售和使用。
《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2款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 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 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 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 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 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免检标志
关于产品免检制度
2008年9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第109号总局 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 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9号)予以废止。
产品免检制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免于质量监 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凡获取了免检证书的产品 在免检有效期内,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以及 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五、产品质量合格检验制度
1、意义:质量担保
2、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或合同的约定,对购 进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予以验收的 制度)
3、检验要求:
(1)有关部门的合格检验 (2)企业的自我合格检验—— 出厂检验制度
A、检验机构
(1)企业自行设立的检验机构 (2)企业委托的其他检验机构 B、检验依据:非定标准 企业标准 约定标准
国家新卫生标准实施,宁波泥螺蟹糊面临尴尬境地
《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10136-2005 : 2005.10.1实施,允许过渡至06年9月底
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必须≤5000cfu/g(活菌数/克), 旧国标《蟹糊(蟹酱)卫生标准》≤50000cfu/g, 宁波大多数生食水产品与这一标准相距甚远,“不可能 完成的任务”
食品监管办、卫生、城管等七个部门却犯了
难!最后,该男子被无奈放走
“合格不等于安全
某日,某食品检测官员回答记者的问题。大 意如下: 记者:“请问,为什么国家出口的食品合格 率为98%,而供应国内的食品合格率则只有 70%呢?……” 官员:“合格不等于安全 ……” 合格不等于安全!那不合格代表什么?
《产品质量法》第16-17条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 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 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 定处罚。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标志
中国电产品认证(CCEE)质量认证标志
1、进出口检验和质量检验两套强制性产品认证体系和标准, 集中管理,并统一颁发中国强制产品认证标志--- 3C标志 (CCC标志)( 2002.5.1施行) 取代原进口商品(CCIB标志)和CCEE(长城标志) 自2003.5.1起,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凡未获得强制性产品 认证证书和未加施“CCC”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 厂、进口和销售。
《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1款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 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 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 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 认证证书。
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第14条第2款
《产品质量法》第24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 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 告。
1、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产品抽查的原则是()。 A.地方抽查的产品,国家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下级抽查的产品,上级不 得另行重复抽查 B.只有国家有权抽查,地方无权抽查 C.国家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抽查的产品,下级不 得另行重复抽查 D.国家和地方享有平等的抽查权 2、某县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其辖区内市场上销售的酱油进行抽查时,发现三 种品牌的酱油的卫生指标严重不合格,在对其生产者和销售者做出处罚的 同时,又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了抽查结果。被处罚者对处罚无异议, 但对发布抽查结果提出异议。以下几种说法正确的是()。 A.县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部门不享有监督抽查权,当然也没有对其抽查结 果的公告发布 B.县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享有监督抽查权,同时也有对其抽查结果 的公告发布权 C.县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享有监督抽查权,但是其是否享有对其抽 查结果的公告发布权,由其上级及产品质家监督部门决定 D.县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享有监督抽查权,但是没有对其抽查结果 的公告发布权
二、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
《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产品质量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依据 产品标准的类型: 1、国家标准(GB和GB/T ) 2、地方标准 3、行业标准(HB) 4、企业标准 5、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 性标准 一般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内部标准高于国 家推荐标准。
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节 生产者与经营者的产品质量 与义务
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产品概念
概念 1、产品: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 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筑工程所使用 的建筑材料、建筑钩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 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2000年修正后第2 条) ◆军工产品不适用本法。(第73条)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第73条2款) 不包括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物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 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 微生物及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