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署令第7号)
审计准则与法规

审计准则与法规【重点】审计准则重点为方便大家复习,故整理此重点,基本涵盖所有主观题的内容,答案来源PPT以及毕博上其他材料,仅供大家参考,若有不妥之处,还请见谅。
1.审计法规的三个层次(一)法律层次(通过人大立法程序建立的)如:《宪法》《注册会计师法》主要规范社会审计《审计法》主要规范国家审计(94/06) 《会计法》85/93/99(7条)(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或由其有关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如:《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2010 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审计署起草,国务院发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三)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制定并颁布或地方人大、政府、协会制定颁布如:《国家审计准则》2010;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00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06;《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2.国家审计准则的演变和现状(此题是结合了老师三个章节PPT的内容,较为零散,大家自己整合一下)(1)1996年12月38条审计规范(2)2000年审计署1、2号令1号令2000年1月《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2号令2000年8月《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试行)》《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3)2001年8月审计署3号令(发布日实施)《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4)2003年11月审计署5号令(2004年2月1日实施)《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5)2004年4月审计署6号令(2004年4月1日在署机关和派出机构试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6)2008年8月审计署7号令发布日生效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规定(7)2010年9月审计署8号令(2011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8)2010年12月审计署9号令(2011年2月日实施)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国家审计法规的演变:1982年宪法审计监督制度(7条);1985年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94年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5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1997年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3.内部审计准则体系2003 年2月审计署4号令(2003年5月1日实施)(1)基本准则(2)职业道德准则(3)具体准则(29个)(4)实务指南(5个)4.审计机关的新增权限(结合讲义上具体条款)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31 32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的公款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345.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审计署关于办理复审事项若干问题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办理复审事项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审法发[1990]30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印发<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9月18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8日)废止(原因:因新文件发布而实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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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审计署
【发布日期】1990.10.27
【实施日期】1990.10.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审计署关于办理复审事项若干问题的通知
审法发〔1990〕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署机关各业务司:
今年以来,一些地区的审计机关来函,提出若干有关办理复审事项的问题。
根据审计法规的规定和复审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结论和决定,按照规定要求复审,应当提出书面的复审申请。
复审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复审的事项、理由,对该事项实际情况的说明及其有关的证明材料,认为原审计结论和决定适用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当或者错误的理由和依据。
复审申请应附原审计结论和决定。
受理复审的审计机关如认为复审申请的有关内容和材料不够充分,应当通知申请复审单位加以补充。
二、受理复审的审计机关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5.07.21•【文号】审法发[2005]27号•【施行日期】2005.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审法发[2005]27号2005年7月21日)署机关各业务司、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暂行办法》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程序,明确审核审定责任,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署业务司、派出审计局直接实施的所有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署业务司负责汇总特派办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特派办直接实施需由审计署出具(但不需要经过业务司审核)的审计报告,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审定。
第三条审计署审计报告的审核审定,实行审计报告代拟部门和复核机构各司其职、总审计师统一把关、署领导分工负责、审计业务会议集体研究审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审计报告审核审定的程序:(一)审计报告代拟部门在研究审核审计组或特派办提交的审计报告后,代拟审计署审计报告(含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下同),一并送复核机构进行复核;(二)复核机构进行复核后,提出复核意见,由审计报告代拟部门作出相应的修改并附采纳复核意见情况说明,送总审计师审核;(三)总审计师审核后,经分管副审计长审核并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不需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的,直接送分管副审计长审定、签发。
第五条总审计师在审核审计报告过程中,可视需要召集有关人员,聘请有关专家,召开专题会议。
第六条自审计报告代拟部门收到审计组或特派办审计报告至审计署正式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一般应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
审计署关于严格执行审计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审综发[1997]93号
![审计署关于严格执行审计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审综发[1997]9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2523f1d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4dad759.png)
审计署关于严格执行审计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审计署关于严格执行审计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审综发〔1997〕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中国审计规范发布以来,各级审计机关认真组织人员学习,自觉贯彻执行,努力实现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审计规范的执行情况是好的。
但在执行中也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
如,有的审计机关超越审计管辖范围安排审计任务;有的直接或变相地为社会审计组织承揽业务。
为纠正这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贯彻执行中国审计规范是今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重要工作,各级审计机关和派驻机构必须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严格按规范办事。
审计署过去发布的规定、办法等,有与审计规范不一致的地方,应以审计规范为准。
二、审计机关超越审计管辖范围安排审计任务的作法应予纠正;年度计划内的审计项目不得安排给社会审计组织去完成。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会计报表审计制度,应按《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严格执行。
企业有权自主委托有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查证,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不得强行指定。
企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查证的情况应向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派驻机构)报送备案。
四、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对铁道、民航等系统的中央单位进行审计,应严格按照署划定的分工区域和下达的审计项目计划执行。
不得超出已划定的范围去延伸审计二、三级单位。
特殊情况确需延伸的,须报经署批准后方可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结束——。
审计署关于印发《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3.09.18•【文号】审法发[2003]48号•【施行日期】2003.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审计署关于印发《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的通知(审法发[2003]48号2003年9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为了进一步明确审计法规依据,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审计,我署对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审计署发布的规章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附件: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序号│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发布机关│发布日期│废止或者│││││││失效原因│├──┼──────────┼─────┼─────┼──────┼────┤│1│关于制发《审计工作│(85)审研字│审计署│1985—10—4 │因所│││试行程序》的通知│第168号│││依据的文│││││││件废止而│││││││失效。
│├──┼──────────┼─────┼─────┼──────┼────┤│2│关于印发《审计署关于│(85)审研字│审计署│1985—12—5 │因新│││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第217号│││文件发布│││定》的通知││││而废止。
│├──┼──────────┼─────┼─────┼──────┼────┤│3│关于执行审计机关作出│(85)审研字│审计署、财│1985—12—11│因所│││的缴款、扣款、停止财│第219号│政部、中国││依据的文│││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处理││人民银行││件废止而│││决定的联合通知││││失效。
中国现行内部审计准则(全面)

现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目录:(全面)一、序言:1项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二、基本准则:1项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三、具体准则:27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审计计划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证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内部控制审计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舞弊的预防、检查与报告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后续审计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审计督导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结果沟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遵循性审计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4号——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分析性复核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风险管理审计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重要性与审计风险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审计抽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人际关系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内部审计的控制自我评估法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关系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4号――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经济性审计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效果性审计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效率性审计四、实务指南:2项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2号――物资采购审计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国家政策对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

2012年全国高考模拟参考部分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7号现公布《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审计长李金华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为了进一步明确审计法规依据,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审计署对截至2007年底现行审计规章共49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审计署决定: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行政法规或者审计规章所代替的4件审计规章,予以废止。
(目录见附件1)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7件审计规章,宣布失效。
(目录见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经清理后现行有效的审计规章共38件(目录见附件3),近期审计署将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情况,并结合审计实践,着手对审计准则等规章进行修订。
附件:1.废止的审计规章目录2.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3.经清理后现行有效的审计规章目录附件1废止的审计规章目录序号发布机关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废止原因1审计署审计署关于审计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审法字〔1989〕第106号1989-3-30已被2001年国务院发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代替。
2审计署审计署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暂行规定审人发〔1996〕第363号1996-12-16已被《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代替。
3审计署审计署审计复核工作规则审发〔1998〕第305号1998-10-15已被《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2000年审计署2号令)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审计署6号令)代替。
4审计署审计署关于中央审计项目授权地方审计的管理办法审办发〔1999〕第88号1999-9-7已被《中央审计项目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管理办法》(审办发〔2005〕34号)代替。
审计署关于实施审计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

审计署关于实施审计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1993.04.13•【文号】审计署令[第128号]•【施行日期】1993.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印发<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9月18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8日)废止(原因:因所依据的文件废止而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28号)《审计署关于实施审计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审计长吕培俭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三日审计署关于实施审计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实现审计工作规范化,保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条例》、《审计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的规定办理审计事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三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二)审计组长及其他成员的名单;(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审计机关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时间。
第四条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时,对涉及其他地区有关单位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与该地区审计机关协商并委托其调查核实。
被委托的审计机关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书面通知委托的审计机关。
第五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在向审计机关提交前应当按照《审计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如果接受了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要随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对审计组认为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需要处罚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18.01.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审计长胡泽君2018年1月12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署关于发布《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发布《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1996.08.29•【文号】审法发[1996]217号•【施行日期】1996.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关于发布《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法发〔1996〕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南京审计学院:现将《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2.《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的说明(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1: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审计机关在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事项时,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党委、政府书面通知要求办理交办事项。
第三条审计机关对党委、政府交办的法定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按照法定审计程序办理;(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办理的事项,按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党委、政府授权交办的事项,按照授权要求办理。
办理终结后,向授权的党委、政府提交专题报告,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或者建议。
审计机关驻部门派出机构对部门授权的事项,按照授权要求办理。
办理终结后,向驻在部门提交专题报告。
审计署驻地方派出机构不办理地方党委、政府及其他部门交办的事项,但经审计署批准的除外。
第五条由党委、政府统一组织,要求审计机关参与办理的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专项经济审查事项,审计机关应当派出审计人员,按照要求参与办理。
第六条审计机关按照党委、政府要求,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以审计机关为主办理的事项,按照法定审计程序或者党委、政府的要求办理;(二)与政府其他部门共同办理的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检查事项,按照党委、政府的要求或者共同商定的程序办理;(三)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的经济违纪案件,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和共同商定的程序,进行审计查证。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审计工作指导的意见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审计工作指导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审办发[2005]41号【发布部门】审计署【发布日期】2005.10.17【实施日期】2005.1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审计工作指导的意见》的通知(审办发[2005]41号2005年10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审计工作指导的意见》已经署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审计机关成立二十多年来,地方审计机关按照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围绕当地党委和政府工作中心,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水平,有力地促进了地方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
为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整体效能,推动审计工作的全面和协调发展,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一些地方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现就审计署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审计工作指导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及时向省级审计机关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领导同志对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通报政治经济形势及审计工作指导思想、重大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重要法规制度、重要审计情况等,促进地方审计机关及时了解把握国家大政方针和审计工作发展全局,树立科学发展观,增强宏观意识和大局意识,围绕地方经济工作中心,确定自身工作思路和重点,深入开展审计工作。
(主要责任单位:办公厅)二、建立署领导分片联系点和调研制度。
署党组每年要做出计划,确定指导和调研的重点;署领导要确定重点联系省份,坚持深入基层开展定点调研,及时了解情况,解决具体问题,分类进行指导;推进有关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和审计业务规范的贯彻落实,总结基层好的经验,带动面上工作;每次调研,要写出有指导性的调研报告。
(主要责任单位:办公厅)三、加强审计法制建设和规范化建设的协调指导。
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审计长胡泽君2018年1月12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组织办理国有企业审计查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组织办理国有企业审计查证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1993.07.24•【文号】•【施行日期】1993.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印发<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9月18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8日)废止(原因:因审计机关职能调整而实际失效。
)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组织办理国有企业审计查证若干问题的通知(1993年7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审计署、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审计监督规定》(以下简称《审计监督规定》),明确了对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金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和其它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下同),逐步实行社会审计查证制度。
这是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的重要措施。
各级审计机关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为了更好地落实执行《审计监督规定》,现将关于社会审计组织办理国有企业审计查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企业审计查证对象和范围的确定属于审计机关审计范围而未列入当年直接审计计划的国有企业,均应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查证。
鉴于目前社会审计力量不足,宜采取逐步实行的办法。
今后各级审计机关在制定国有企业审计计划时,除确定当年直接审计单位名单以外,还应同时确定必须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查证的单位名单。
须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查证的国有企业,应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报告承办审计查证的社会审计组织名称、拟定的审计时间。
审计结束后,企业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查证报告。
审计机关应及时检查审计查证单位的执行情况。
中央在地方的国有企业交由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查证的名单,由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署派出机构或审计署授权的地方审计机关确定。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复核工作规则》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复核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1998.10.15•【文号】审发[1998]305号•【施行日期】1998.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5日)废止(原因:已被《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2000年审计署2号令)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审计署6号令)代替)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复核工作规则》的通知(审发〔1998〕305号1998年10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审计署审计复核工作规则》已经审计长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审计署审计复核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复核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及有关审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审计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计署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实行逐级复核、审定制度。
审计署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实行审计组所在的审计业务司、署专门复核机构两级复核制度。
经复核后的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由审计业务司报送主管副审计长或者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以及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的审计项目,需要以审计署名义下发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审计组组长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规定,对审计组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收集的审计证据以及据以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审计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四条审计组所在的审计业务司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审计资料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09年第1号——200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09年第1号——200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整改结果【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09年第1号【发布部门】审计署【发布日期】2009.04.17【实施日期】2009.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09年第1号)200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整改结果(二○○九年四月十七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要求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严格责任追究,认真从体制和机制上分析原因,切实进行整改,并将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国务院十分重视这项工作。
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200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建立整改工作责任制,对在现行法规制度下能够整改而未落实整改的,严肃追究责任;整改要着眼于制度建设,完善体制和机制,做到标本兼治。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审计署依法下达的审计决定,认真进行整改。
截至2008年10月底,各被审计单位已追回或归还被挤占挪用的资金267.73亿元,根据审计建议完善各项制度规定158项;审计发现的116起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后,已有30人被依法逮捕、起诉或判刑,11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现将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整改结果公告如下:一、中央财政管理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一)关于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报告的2007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不够详细和完整的问题。
财政部将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报告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的收支项目;将结合修订预算法,提出进一步规范预留资金管理的建议。
审计署关于严禁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向被审计单位收费的通知-审办发[199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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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严禁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向被审计单位收费的通知正文:---------------------------------------------------------------------------------------------------------------------------------------------------- 审计署关于严禁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向被审计单位收费的通知(审办发〔199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南京审计学院:审计机关建立以来,在廉政建设和执行审计纪律方面,总的情况是好的。
但是,最近发现个别审计机关在审计中,以种种理由和方式向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收取费用,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纠正和制止此类问题,现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加强廉政教育,树立和保持清正廉洁的风气。
广大审计人员要深刻认识到,审计中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是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小团体利益,会影响审计机关公正执行公务,削弱审计监督,败坏审计形象。
如果任其蔓延,必将腐蚀审计队伍,滋生腐败风气。
各级审计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高度警觉,常抓不懈,防微杜渐,要教育审计人员自觉抵制这种不良现象。
二、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无论是正常业务范围的审计项目,还是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审计任务,都是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能以任何方式向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收取费用,也不能以审计机关经费紧张、审计人员待遇低等为理由,向被审计单位索要钱物或拉赞助。
审计机关的经费问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通过正常渠道解决。
各级审计机关要完善制度,加强检查,堵塞漏洞。
发现收费问题要严肃查处,该批评教育的要批评教育,该处分的要给予处分。
同时,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
三、近期对本地区、本单位执行审计公务中有无收取费用问题进行一次认真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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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署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7号
现公布《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审计长李金华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审计法规依据,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审计署对截至2007年底现行审计规章共49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审计署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行政法规或者审计规章所代替的4件审计规章,予以废止。
(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7件审计规章,宣布失效。
(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经清理后现行有效的审计规章共38件(目录见附件3),近期审计署将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情况,并结合审计实践,着手对审计准则等规章进行修订。
附件:1.废止的审计规章目录
2.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
3.经清理后现行有效的审计规章目录
附件1
废止的审计规章目录
附件2
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
附件3
经清理后现行有效的审计规章目录
主题词:审计法规决定令
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
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
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抄送:南京审计学院。
署内分送:署领导(8),办公厅、法制司(4),存(4)。
审计署办公厅 2008年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