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规定(全)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副主任岗位说明
2.负责口岸经济建设,推进提升口岸综合服务管理水平,促进区域内贸易、航运物流等行业发展。
3.推动落实自由贸易试验区深改方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产业政策及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等工作。
4.组织推动商务贸易、国际和区域经济合作等工作,推进供应链金融、物流配送、商务服务等产业发展。
5.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
副主任
(分管自贸区建设)
1名
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
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专业
精通自贸区建设、金融领域及交易平台建设,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具有丰富的自贸区政策研究、产业创新及金融等相关领域工作经验。
1.推动落实自由贸易试验区深改方案,组织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产业政策及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等工作。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副主任岗位说明
பைடு நூலகம்序号
岗位名称
招聘人数
学历要求
专业要求
任职要求
主要岗位职责
1
副主任
(分管招商引资、口岸经济建设)
1名
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
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专业(具备一定外语沟通能力)
精通招商引资、口岸经济、国际贸易、自贸区建设、航运物流及相关金融产业,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具有丰富的招商引资、自贸区建设等相关领域工作经验。
2.负责推动自贸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政策,组织区域金融要素平台的研究开发工作。
3.负责制定区域金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区域金融信用体系和各类资金融通平台建设,做好区域金融监管工作。
4.负责区域新金融产业管理服务、金融产业投资促进工作。
5.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实施细则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实施细则《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推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创新和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加快培育和集聚高端人才,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而制定的。
一、加强政策支持1.1科技计划支持: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加大科技计划的扶持力度,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为其提供科研经费、项目申报等支持。
1.2资金支持:开发区将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技术转移、示范工程等项目。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1.3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予以税前扣除和加计抵减。
二、加强创新创业环境建设2.1人才引进:开发区将出台人才引进政策,鼓励高科技人才引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和经济上的支持。
2.2孵化器建设:开发区将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提供办公场所、技术支持、市场推广等服务。
同时,为入孵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其加速成长。
2.3创新创业大赛:组织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为优秀企业提供广阔的发展机会和展示平台。
三、加强科技服务3.2技术转移和推广:开发区将组织高新技术企业间的技术转让和合作,推动技术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提高技术产业化的效率。
四、加强产学研合作4.1产学研基地建设:开发区将建设高新技术产业与研究机构合作的产学研基地,为企业提供与研究机构的合作和交流平台,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深度融合。
4.2人才培养:开发区将加大高端人才培养的力度,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建立实习、培训和人才交流的机制。
4.3技术合作项目:开发区将组织高新技术企业与研究机构开展技术合作项目,提高技术创新的能力和水平。
主要港口政策发展措施
主要港口政策发展措施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一、天津港(一)制定“北方航运中心建设若干意见(试行)”节选:(全文见附件1:滨海新区关于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若干意见(试行))九、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二十二)设立“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培育集装箱物流网络,增强东疆保税港区和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区对航运产业的聚集能力,提高现代航运服务水平,吸引航运人才教育资源聚集等。
——培育集装箱物流网络。
强化天津港集装箱枢纽港地位,鼓励支持远洋干线、环渤海内支线和内贸精品线,支持集装箱班列和海铁联运,支持内陆无水港建设。
在发展初期给予扶持。
——增强航运产业聚集能力。
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的航运物流企业、进出口加工类企业,根据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给予奖励。
对专业运输企业、仓储物流企业、大型跨国采购分拨中心等企业贷款购买仓储专用设备和设施的,给予贴息支持。
对航运重点企业和地区总部型企业购买、租用办公楼宇,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支持。
鼓励中小型企业开展航运相关业务,在融资贷款方面给予一定数额的担保费用补贴。
——鼓励航运服务产业发展。
对在东疆保税港区注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和从事航运相关法律服务、会计审计、金融保险、研究咨询、人才中介、资格认证、贸易服务、信息服务等业务的机构,根据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促进航运物流会展业发展,对在滨海新区举办的国际级、国家级航运或物流会展,根据会议规模、国际化程度、主办方层次等,酌情给予资金奖励。
促进邮轮经济发展,对以天津港为母港的邮轮给予积极的扶持。
——吸引航运人才教育科研资源聚集。
对航运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端专业人才,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必要的奖励。
吸引航运教育、研究机构,对航运相关院校在滨海新区开设分院(校)、综合性大学在滨海新区开设航运专业的,酌情给予办学补助,对国家有关部委或国际知名研究机构在滨海新区设立研究中心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开办费补贴。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航运金融产业发展鼓励办法
关于颁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航运金融产业发展鼓励办法》的通知津东疆发〔2010〕26号各有关单位:《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航运金融产业发展鼓励办法》业经东疆港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第1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颁布。
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航运金融产业发展鼓励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推进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航运金融先行先试,加快国际航运融资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东疆产业发展和规划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或拟进驻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SPC 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租赁企业、飞机船舶基金、从事离岸业务或航运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从事航运金融业务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服务部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金融与租赁发展办公室负责组织推动航运金融产业发展,具体落实扶持政策和提供配套公共服务。
第四条【服务职能】金融与租赁发展办公室履行如下职责:(一)组织制定航运金融产业发展规划;(二)开展航运金融产业功能创新;(三)负责航运金融机构引进、落户、培育和跟踪服务,协助或代理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经营准入、政策落实和后期服务工作;(四)负责SPC公司、大型设备租赁企业、离岸金融等航运金融企业的试点管理工作,全面健康推进航运金融产业发展;(五)负责与国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对接,搞好航运金融产业促进和金融创新工作;(六)组织召开专业会议、论坛,扶持行业自律组织发展。
第五条【服务对接】金融与租赁发展办公室根据拟入区企业提供的航运金融项目基本情况,及时跟踪服务。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投资人的情况、发展规划、投资规模、经营方案、项目风险控制等;(二)为公司(项目)注册提供全程服务。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为确保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顺利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八月十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以下称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称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享受出口退税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和融资租赁货物的范围、条件以及出口退税的具体计算办法按照财税[2012]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务登记、退税认定管理第四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除提供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所需要的资料外(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出租方仅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还应持以下资料办理融资租赁货物退税资格认定手续:(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二)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
第六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业务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及时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退税资格认定手续。
退税资格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融资租赁出租方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申报、审核管理第七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或购进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港区
一、税收优惠政策1.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2.国内货物(含区内企业耗用的水、电、气、热)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3.对境外运入保税港区的企业加工出口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以及转口货物在区内存储货物实行保税;4. 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5. 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港区企业生产供区内销售或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区内加工环节增值税;6. 对境外运入保税港区的企业建设所需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等,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和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所需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设备等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7. 保税港区内加工企业生产销往国内的产品,按照产品所含境外料件的比例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8.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和股息,免征所得税。
9.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 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功能区布局与产业特色滨海新区实施“一核双港、九区支撑、龙头带动”的发展策略。
“一核”指滨海新区商务商业核心区,由于家堡金融商务区、响螺湾商务区、开发区商务及生活区、解放路和天碱商业区、蓝鲸岛生态区等组成。
“双港”指天津港的北港区和南港区。
“九区支撑”指通过滨海新区九个功能区的产业布局调整、空间整合,打造航空航天、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能源新材料、轻工纺织、国防科技等8大支柱产业,形成产业特色突出、要素高度集聚的功能区,成为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的产业发展载体,支撑新区发展,发挥对区域的产业引导、技术扩散、功能辐射作用。
“龙头带动”指通过加快“一核双港九区”的开发建设,凸显天津滨海新区作为新的经济增长极的龙头带动作用,在加快天津发展,促进环渤海地区经济振兴,推动全国区域协调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津政办规〔2023〕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31日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港产城融合发展行动部署要求,做大做强做优港口经济,构建以港促业兴城、港产城相互赋能的新格局,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做大港口航运规模1.鼓励开通国际集装箱航线。
对在天津港新开通国际集装箱直航航线并稳定运营一年以上的航运企业,新开通远洋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15万标准箱的,分档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新开通近洋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6万标准箱的,分档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天津港集团)2.鼓励发展外贸集装箱运输。
对在天津港从事外贸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外贸箱量年度排名进入前十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分档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天津港集团)3.鼓励开通国际滚装航线。
对在天津港新开通滚装出口航线(含国际中转航线)的航运企业,单航次出口作业总量超过1000标准车辆的,按照不超过25万元/航次的标准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天津港集团)4.鼓励强化集装箱环渤海内支线。
对以天津港为中转港开展公共环渤海内支线运输的航运企业,年重箱装卸量较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万标准箱的,按照全年重箱装卸量和增量规模分档给予奖励。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27•【字号】津滨政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19年9月27日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滨海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依法依规做好区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滨海新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推动区属国有企业为滨海新区加快打造集聚经济、开放经济、智能经济做出新的贡献,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全面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坚定不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代表职责定位,健全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要探索完善滨海新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明确区属国有企业的监管范围、监管方式、监管事项,对区属国有企业实施逐级规范监管,切实加强对区本级直属国有企业的集中统一监管,并改进滨海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与各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分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的制度。
二、进一步理顺区属一级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关系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以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完善滨海新区国资监管体制的实施方案》(津滨政办发〔2012〕48号)精神,明确区国资委作为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区人民政府对各类区属国有企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健全监管制度。
天津港东疆港区总体规划文本精编版
天津港东疆港区总体规划文本东疆港保税区管委会2009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了顺利实施天津港东疆港区总体规划,推动东疆港区的开发建设,落实规划的指导和控制要求,满足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特制定本规划文本。
第1.2条东疆港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均应遵循本规划。
第1.3条本文本及图纸未涉及之处,应符合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及天津港的有关规定。
第1.4条本规划由天津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规划依据与规划范围第2.1条本规划依据如下:1.《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2.《天津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3.《天津港总体规划》(2002年经交通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4.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
第2.2条本次规划的东疆港区,位于天津港港区陆域的东北部,北临永定新河口南治导线,向西与集装箱物流中心衔接形成与陆域的连接部位;南临天津新港主航道;西临规划反“F”港池,与北港池地区相望;东临渤海湾海域。
按照《天津港总体规划》确定的“天津港北港池规划坐标”计算,经核准的东疆港区用地陆域总面积3190.04公顷。
第三章性质与职能第3.1条性质定位:东疆港区将建设成为我国开放度最高的21世纪碧海蓝天新港区。
具体表现为:东疆港区是天津市建设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发展港口经济和海洋经济的重要空间载体;是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桥头堡和重要的改革试验基地;是天津港的重要组成部分、集装箱物流港区的半壁江山,配套服务齐全、富有海滨旅游景观特色的特大型综合性港区。
第3.2条职能定位:1.码头装卸承担天津港1250-1400万TEU的集装箱吞吐量。
2.集装箱物流加工临港保税物流加工仓储,重点发展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
3.商务贸易围绕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港口物流相关商务贸易功能。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开关运行
“ 中国海监 2 ” 为 1 0 t 巡航执 法海监 船 , 3船 0级 0 船 舶 总长 7 m, 载 排 水 量 13 0 , 航 力 50 0n 7 满 5t续 0
ml, i 最大航 速 每小 时 2 nml。两艘船 都设 有全 e 0 i e 船 网络系统 及卫 星 电视 接收 系统 , 拥有 光 电平 台 、 无线音 视频传 输 、 星通 讯 和保 密 电 台等海 监 执 卫 法设备 。其 中“ 国海 监 2 ” 还 配置 了全 船 网 中 3船
港 口科技 ・ 息 窗 信
两 区整 合 、 机构 组 建 . 一手抓 统筹发 展 、 目建 设 。 项 要讲求 策 略 , 合 资 源 , 快项 目建设 进 度 , 速 整 加 迅 壮大临 港经 济 规模 , 升产业能 级 , 提 与东疆 保税港 区、 港工 业 区互 相 呼应 、 南 互为 补充 , 成 强 大 的 形
仪式 。资料显示 , 中国海监 l ” 为 15 0t 巡 “ 5船 0 级 航 执法海 监船 , 船舶 总长 8 m, 载排水 量17 0 , 8 满 4 t
天 津东疆 保税 港 区海关 开关运行 21 0 0年 l 2月 2 9日上 午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东
疆保税 港 区海 关 的开 关仪式 在东疆保 税 港 区联 检
港 口经 济带 。 ( 崔金 茹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6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6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6年8月1日天津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40号)精神,全面推动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确保完成“十三五”规划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实现中央对天津的城市定位为导向,以实现天津服务贸易规模扩大、结构优化、优势形成、重点突破、发展质量和水平提升为目标,借助天津获批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契机,充分发挥京津冀协同发展、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一带一路”建设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五大战略机遇叠加优势,促进天津经济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提高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二、发展目标(一)规模持续提升。
到2020年,全市服务贸易总额突破500亿美元,年均增长18%以上。
服务贸易总额占全市对外贸易总额比重提高到20%,达到目前世界的平均水平。
服务贸易总额全国排名继续保持前列。
(二)结构不断优化。
继续保持运输服务、旅游服务、其他商业服务等传统服务贸易的支柱地位。
推动金融服务、技术服务、文化服务、健康服务等服务贸易重点领域的创新发展。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东疆片区介绍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东疆片区介绍一、东疆片区区域简介东疆片区(以下简称“东疆”)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是天津市滨海新区五大经济功能区之一,同时也是是中国北方首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核心区域。
东疆为浅海滩涂人工造陆形成的三面环海半岛式港区,南北长约10公里,东西宽3公里,总面积约30平方公里,包括10平方公里保税港区与20平方公里配套服务区,双区联动实现港城一体化发展。
东疆片区内的保税港区是2006年8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是国务院定位的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核心功能区,总面积10平方公里,由5.6平方公里的码头作业区和4.4平方公里的物流加工区组成。
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功能最全、政策最优惠、开放度最高的保税港区。
2020年底,已由海关总署验收通过升级为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将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和出口加工区功能集于一身,国内货物入区退税,国外货物入区保税,区内货物自由流动等,是目前中国内陆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东疆片区地理位置东疆位于天津市最东端、天津港东北部,距天津市区60公里,距北京市区120公里。
连接着2条主要高速公路一京津高速、沿海高速。
东疆是我国陆域距离欧洲和中亚最近的港口,是欧亚大陆桥的东部起点,拥有3条铁路通往欧洲陆桥的港口,连接着俄罗斯、蒙古国、中亚五国以及欧洲等地。
201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设“一带一路”合作倡议之后,东疆积极落实国家战略,借助自贸区和保税港区叠加的政策优势以及背靠天津港腹地的区位优势,利用政策创新、海铁联运助力“一带一路”建设。
三、东疆专家+管家式服务东疆金融服务促进局为管委会内设部门之一,承担着区域招商引资、企业服务、金融监管等职能,为企业提供“专家+管家式”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服务,帮助企业协调和解决业务疑难问题,提供模式设计、融资渠道搭建、信息归集、撮合交易、解读法规、协调其它政府部门等专业支持。
此外,东疆管委会自2008年成立以来,与各驻区单位建立了良好的沟通联络机制,彼此配合默契,共同助力东疆保税港区的发展。
天津东疆国际航运交易市场作业流程方案
东疆国际航运交易市场 作业流程方案天津东疆国际航运交易市场商务部目 录一、 东疆保税港基本概况 (3)二、 作业流程方案 (6)(一)保税物流业务 (6)1.一日游业务 (6)2.转口贸易及退运业务 (12)(二)进口拆箱业务 (15)三、作业流程图 (18)(一)一日游流程图 (18)(二)转口及退运流程图 (20)(三)进口拆箱流程图 (21)四、附录 (22)一、东疆保税港基本概况(一) 什么是保税港区?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的功能具体包括仓储物流,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9项功能。
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
主要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港区叠加了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在区位、功能和政策上优势更加明显。
目前,国务院已审批通过了12个保税港区。
分别为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海南洋浦保税港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厦门海沧保税港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张家港保税港区。
(二) 关于东疆保税港区东疆保税港区拥有六个全国之最,即面积最大、开放度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通关最便捷及环境最宽松。
东疆港区南北长约10公里,东西宽3公里,总面积约30平方公里。
其中东疆保税港区面积10平方公里,为全国面积最大,一期封关运作的保税港区占地4平方公里。
按照规划,东疆港区分为码头作业区、物流加工区、港口综合配套服务区“三大区域”(如图)。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支持快递业加快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9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支持快递业加快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支持快递业加快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9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我市支持快递业加快发展十项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6日我市支持快递业加快发展十项措施快递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现代化先导性产业,促进快递业发展对我市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以及降成本、补短板和供给侧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积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市快递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如下措施:一、目标任务到2020年,基本建成普惠城乡、技术先进、服务优质、安全高效、绿色节能的快递服务体系,形成覆盖全市、联通国内、服务国际的快递服务网络,快递服务发展水平居全国前列,快递业成为我市现代服务的重要增长点,初步建成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符合天津城市定位的快递业发展新格局。
产业规模跃上新台阶。
我市快递市场规模成倍攀升,快递业务收入比“十二五”时期翻两番,到2020年,快递业务量达到13.5亿件,业务收入达到170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45%。
快递业航空货邮吞吐量达到18万吨。
综合效益更加显著。
到2020年,年支撑网络零售交易额突破3000亿元,新增就业岗位4万个以上,全市快递从业人员规模达到8万人,日均服务用户600万人次以上,有效降低商品流通成本。
天津东疆港区管委会关于发布《天津东疆湾景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东疆港区管委会关于发布《天津东疆湾景区管理暂行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
【发布部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8.03
【实施日期】2009.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东疆港区管委会关于发布《天津东疆湾景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天津东疆湾景区管理暂行规定》业经管委会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天津东疆湾景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天津东疆湾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景区的环境和生态资源,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有序的景区环境,依据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天津市政府颁布的《天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和《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规定》,结合天津东疆湾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景区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景区,位于天津东疆港区的规划综合配套服务区、休闲娱乐用地范围内,北至山西道,南至北京道,观澜路以东至防波堤的全部范围。
第三条凡在景区范围内的单位、居民、游客及与保护、管理、利用和开发景区资源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景区实行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能
第五条天津东疆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景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景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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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促进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产业发展,加快推进功能开发,重点支持现代物流、进出口加工和现代服务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注册,并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企业。
第三条【发展专项资金设立】东疆保税港区设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支持投资项目和投资企业。
本规定中所指的各项支持、资助和补贴,均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资格认定】本规定所支持的投资项目和投资企业,由管委会负责审核认定。
第五条【政策享受】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应先执行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政策,其后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现代物流业第六条【基本条件】注册资本150万美元以上(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均含本数)的物流类企业,对税收有实际贡献或明显带动货运量增长的,可分别享受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政策支持。
第七条【资金支持】属于国际分拨、配送、采购、拆拼箱、包装物流企业、期货交割库,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资金支持】属于仓储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四年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四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第九条【资金支持】属于物流服务企业、国际贸易企业、专业运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三年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贷款贴息】专业运输企业、仓储物流企业和期货交割库,对其利用贷款购建仓储专用设备、运输设施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单个企业的累计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大型跨国采购、分拨、配送中心、现货交易市场,对其利用贷款购建仓储专用设备和设施的贷款利息给予40%的补贴,单个企业的累计补贴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一条【加速折旧】新设立的现代物流企业,对于专门用于营运的运输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并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第三章进出口加工业第十二条【基本条件】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可按人民币折算,下同)的进出口加工类企业,税收有实际贡献或明显带动货运量增长的,可相应享受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资金支持】对进出口加工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税收优惠】对经审核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资金支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资金支持】企业设立技术研发中心,直接支持进出口加工业务技术的,经审核认定,将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租金补贴或资金资助等扶持。
第十七条【加速折旧】进出口加工企业按不高于3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按不高于3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第四章现代服务业第十八条【基本条件】对产业发展起到直接促进作用的下列现代服务类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创新激励】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东疆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产品,确实有重大成功案例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条【运营补贴】对各类银行或相应机构新设立的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区域中心机构或分行,给予一定的初期运营补贴。
第二十一条【运营补贴】对国内外500强跨国公司设立或迁入的区域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或海外资产管理公司,对税收有贡献的,给予一定的初期运营补贴。
第二十二条【运营补贴】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对税收有贡献的,给予一定金额的运营补贴。
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10亿元,下同)以上的,最高可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最高可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最高可补助1000万元。
第二十三条【资金支持】大型企业设立的区域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或海外资产管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资金支持】新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公司、创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国际保理公司、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资金支持】新设立的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企业(独立核算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离岸业务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七年按离岸业务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七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资金支持】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资金支持】新设立的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资金支持】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合并纳税的独立法人),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七年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东疆保税港区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七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章用地、租金及能源第二十九条【厂房购置】世界五百强企业或国内外行业领先企业投资的仓储物流和进出口加工项目,对功能开发有重要贡献,投资强度、投资密度符合要求的,可以供地用于自建厂房,并给予一定补贴。
对其他项目,鼓励租用或以租代购标准厂房,或为其提供定制厂房,并给予一定补贴。
第三十条【租购房】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税收有贡献的,在东疆港区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租赁日起,第一年给予租金20%的补贴,之后二年给予租金10%的补贴。
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自建办公用房和租赁办公用房的,补贴面积最高为5000平米。
第三十一条【租购房】金融企业在规划金融区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租赁日起,第一年给予租金10%的补贴,之后二年给予租金5%的补贴。
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自建办公用房和租赁办公用房的,补贴面积最高为5000平米。
第三十二条【税收优惠】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及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第三十三条【减免配套费】对于在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投资建设,对税收有贡献或明显带动货运量增长的加工、仓储、物流类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自来水、燃气、热力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能源退税】保税港区生产型企业耗用的区外供应的水、电、燃气、热力,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第三十五条【办公补贴】凡外省市、自治区地级以上城市和机构在东疆设立办事处的,视业务开展情况,五年内免费提供30—40平方米办公场所,五年内每年给予10万元的办公补贴。
第三十六条【配套支持】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的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并对土地实施储备整理。
第六章人才引进和奖励第三十七条【人才认定】支持和鼓励国内外领军人才、高级人才来保税港区工作,人才奖励由管委会负责实施,人才奖励执行滨海新区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收入奖励】对企业引进领军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奖励。
对于企业高层人员,最高给予五年内100%的奖励;对于企业中层人员,最高给予五年内50%的奖励。
第三十九条【购房补贴】对企业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在东疆港区或滨海新区购房的,给予一定的补助扶持。
第四十条【租房补贴】对企业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提供最长期限两年的高级人才公寓、白领公寓或相应的房租补贴。
第四十一条【户籍安置】管委会为企业各类人才,提供便利服务,优先为其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人才居住证、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相关事宜,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
第四十二条【职称认定】在保税港区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根据其在国外工作经历和学识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章贸易便利第四十三条【税收政策】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按照规定实行退税。
保税港区企业生产的供区内销售或者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港区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税,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对境外运入保税港区的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第四十四条【加工便利】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海关对保税港区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