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安徽省建设行业科学技

合集下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1.05•【文号】建办标函〔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建办标函〔2022〕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学(协)会: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方向,进一步提升行业创新能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类型和要求科技项目申报分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国际科技合作等4类。

申报内容应围绕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等,突出理论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机制创新。

具体申报要求如下:(一)软科学研究类项目按选题申报(详见附件1),项目题目应与选题题目基本一致,不受理选题以外的项目申报。

申报软科学研究类项目应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我部相关业务司局委托开展的研究(申报单位需提交委托书)。

(二)科研开发类和科技示范工程类项目按指南申报(详见附件2、3),突出创新性、实用性、示范性和推广应用价值,不受理指南以外的项目申报。

其中,申报科技示范工程类的项目应为已列入省级示范或试点的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批复文件)。

(三)国际科技合作类项目申报方向包括城镇可持续发展、应对气候变化以及碳达峰、碳中和等,需提交与国外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且协议双方应为独立法人。

二、申报资格(一)申报单位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等方式联合申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省级建筑施工安全专家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省级建筑施工安全专家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省级建筑施工安全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8.27•【字号】建质函[2013]1097号•【施行日期】201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省级建筑施工安全专家的通知(建质函〔2013〕109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为了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建筑施工安全专家的技术水平和特长,整合建筑安全技术人才资源,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策和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根据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充实省级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

现将有关专家推荐事宜通知如下:一、专家职责1、参与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地方标准的制定;2、参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建筑工程安全检查、督查、评价;3、参与省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选;4、参与房屋与市政工程等有关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论证;5、参与建筑施工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6、参与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7、参与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培训;8、参与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考察、调研;9、参与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推荐范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行业安全协会、建筑施工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施工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研究、咨询和教学等工作的有关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三、专家条件1、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养,遵守工作纪律;2、熟悉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建筑安全管理实践经验;3、在本行政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监测与检测、科研和安全监管工作;4、具有拟申请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职称,或者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有特殊专长的;5、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四、推荐办法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推荐工作(含大专院校),市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推荐的具体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三条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科技项目。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更高,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第六条软科学研究优先支持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

第七条科研开发优先支持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八条科技示范工程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确定的示范工程项目。

第九条科技示范工程选用的技术应优于现行的技术标准,或满足现行技术标准但采用的技术具有国内领先水平;选用的技术与产品应通过有关部门的论证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

第十条科技示范工程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鼓励实行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的方式;以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等方式联合申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2.04•【字号】建人函〔2014〕1865号•【施行日期】2014.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建人函〔2014〕186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中央驻皖及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建人专函〔2013〕3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和证书管理等工作,推动相关职业标准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考岗位及相关要求。

自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与考核,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住建部人事司编制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大纲》(试行)等实施。

开考岗位包括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标准员、劳务员、监理员。

凡年满18周岁,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下,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自愿报名参加培训与考核。

(一)具有土建类本专业及相近专业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本岗位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满一年。

(二)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本岗位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满二年。

(三)具有土建类本专业及相近专业中职学历,且从事本岗位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满三年。

(四)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中职学历,且从事本岗位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满四年。

(五)具有非土建类中职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本岗位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满四年,可报名参加材料员、资料员或劳务员的培训考核。

报考监理员,还需同时满足《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的“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要求。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答疑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答疑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答疑2018-08-28一、基本概念1.什么是专业技术资格?答: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条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又称职称。

表明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受聘该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学术、技术水平,一般分为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和高级(副高级、正高级)三个层次。

2.什么是专业技术职务?答: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设置的,具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体现相应报酬的工作岗位。

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3.什么是职业资格?答: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4.什么是基本任职年限?答: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任职年限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从取得现任最高一级职称并被聘任之日起到申报更高一级职称所要达到的最低年限要求。

5.基本任职年限如何计算?申报正高级职称,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高级职称,取得工程师资格,获得博士学位的,基本任职年限为2年,获得本科、专科、中专学历人员的,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中级职称,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获得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基本任职年限为3年,获得专科或本科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4年,获得中专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初级职称时,获得本科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1年,获得专科学历并取得技术员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2年;获得中专学历并取得技术员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4年。

二、学历与资历6.什么是学历?什么是规定学历?答:学历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原总政、原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发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证书。

规定学历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具备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与专业技术资格一致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5.20•【字号】建市[2013]77号•【施行日期】2013.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3〕7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执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 [2010]192号),我厅制定了《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请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推荐一家培训机构和相应的授课教师(10名以上),并填写附表1和附表2,加盖主管部门印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首批确定的4家培训机构和相应授课教师填写附表1和附表2,加盖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印章,均于6月10日前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按《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要求,组织本市企业通过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新系统(6月上旬启用)办理注册、报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三、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精神,二级临时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同步进行。

2013年5月20日附件: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高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安徽省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建标〔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标〔2024〕1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2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积极培育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部科技创新平台),规范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科技创新平台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引领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坚持整体部署、聚焦重点、协同创新、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两类。

重点实验室以支撑性、引领性科学研究和提升行业技术成熟度为重点,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技术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为重点,主要开展行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系统集成和应用。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规划布局和综合管理相关工作。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培育、推荐工作,协助开展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住房城乡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住房城乡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标函[2012]92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8.22
【实施日期】2012.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建标函〔2012〕92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经信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经信委: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2〕46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市(省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
两部办公厅开展的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检查工作,加强领导。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04•【字号】建人[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建人〔2010〕10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规划局,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皖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工作办法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附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营造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切实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人才工作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主要是指经选拔产生的,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城乡规划、城市园林等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下简称“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将分别被命名为:安徽省勘察设计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安徽省建筑施工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安徽省城乡规划(城市园林)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第三条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和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件和规定程序选拔,确保质量,宁缺勿滥。

第二章选拔对象和条件第四条选拔对象:分别在全省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城乡规划和城市园林行业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

安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
DB34/T921-2009
安徽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计审查规范
废止
6
DB34/T1232-2010
安徽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0
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废止
8
DB34/T1587-2012
非承重混凝土复合保温砖砌体自保温应用技术规程
废止
9
DB34/T233-2002
继续有效
40
DB34/T922-2009
安徽省农村房屋抗震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41
DB34/T1116-2009
汽车库照明节能设计规范
继续有效
42
DB34/T1118-2010
城镇检查井盖技术规范
继续有效
43
DB34/T1586-2012
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继续有效
44
DB34/ 1659-2012
66
DB34/ 5006-2014
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67
DB34/T 5007-2014
屋面和楼地面泡沫混凝土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68
DB34/ T5009-2014
绿色建筑检测技术标准
继续有效
69
DB34/ T5010-2014
螺杆桩基础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70
DB34/T 5011-2015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45
DB34/T1660-2012
钢结构建筑维护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46
DB34/T 1786-2012
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检查井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建人〔2019〕137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2019〕13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合肥、阜阳、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厅制定了《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25日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二级建造师执业行为,强化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负责注册管理具体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二级注册建造师,是指在安徽省境内通过考核认定或参加统一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二级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二级建造师注册类型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对注册申报信息及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

第二章注册申请第六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单位,部管有关社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我部制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科技项目申报书、验收申请表、验收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表请从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网址: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三条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科技项目。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更高,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第六条软科学研究优先支持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

第七条科研开发优先支持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八条科技示范工程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确定的示范工程项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建市[2011]216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建市〔2011〕21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为指导和促进“十二五”时期我省建筑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 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一年八月)目录一、“十一五”时期安徽建筑业发展回顾(一)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进一步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日益显著(二)建筑业规模平稳较快增长,产业结构得到有效调整(三)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市场运行规范有序(四)加强建筑质量安全监管,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五)建筑节能扎实推进,科技水平不断提升(六)“徽匠”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建筑行业文化建设空前繁荣二、“十二五”时期安徽建筑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一)“十二五”时期安徽建筑业面临的发展机遇(二)“十二五”时期安徽建筑业发展面临的挑战三、“十二五”时期安徽建筑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发展目标四、“十二五”时期安徽建筑业发展的保障措施(一)加快结构调整步伐,提升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二)转变增长方式,推动建筑产业升级(三)深化建筑企业改革,增强建筑企业发展活力(四)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五)加强行业领导,营造建筑业良好发展环境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是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二五”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规划在全面总结、分析“十一五”时期全省建筑业发展状况和未来五年面临的发展机遇的基础上,提出了“十二五” 建筑业发展目标和主要措施。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建人函[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建人函〔2012〕23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根据原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开展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发〔2006〕79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建人〔2006〕381号)规定,现就2012年度全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原省属公有制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在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建设工程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和程序1、申报的标准条件。

2012年度全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原省属公有制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在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建设工程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按照原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开展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发〔2006〕79号)和原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建人〔2006〕381号)执行。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证件。

申报人的任职年限统一计算到2012年12月31日。

2、破格人员笔试和面试答辩。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须经过笔试和面试考核。

笔试时间定于3月25日,笔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笔试内容为所申报专业应掌握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参照2008年5月印发的《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称专业理论考试大纲》)。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安徽省科学技术奖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安徽省科学技术奖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安徽省科学技术奖的决定【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皖政[2012]122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12.19【实施日期】2012.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安徽省科学技术奖的决定(皖政〔2012〕1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2年,全省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省战略,推动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升级,形成了一批优秀科技成果,涌现出一批先进科技工作者,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省政府决定:授予彭寿、刘文清同志2012年度省重大科技成就奖;授予“2.0升增压直喷汽油机”等13项成果省科学技术一等奖,授予“农林剩余物热解气化技术开发与应用”等43项成果省科学技术二等奖,授予“重型铸钢桥壳摩擦焊新工艺的研究与应用”等117项成果省科学技术三等奖。

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要以获奖者为榜样,继续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不断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成果转化能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全国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部署,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不断增强科技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支撑引领作用,为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2年12月19日附件:2012年度安徽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一、重大科技成就奖(2人)彭寿刘文清二、一等奖(13项)1. 2.0升增压直喷汽油机2. 超高强度智能数控闪速炼铜技术3. 露天矿开采岩土工程灾变控制技术4. 汽车机器人柔性焊装线数字化开发技术及应用5. 压力容器全寿命风险控制的设计制造技术及工程应用6. 深部开采煤层扩容机理与近场消突关键技术研究7. 面向供应链的制造工程协同优化与集成制造执行系统8. 机械产品多层次自动引导式协同设计仿真系统研究开发及应用9. 水稻耐储藏种质发掘关键技术及应用10. 慢性心力衰竭再同步化治疗的系统优化11. 手性金属/有机小分子及其联合不对称催化12. 纳米颗粒与微/纳结构阵列的制备及其器件性能的结构相关性研究18. 大规模图像数据处理的理论方法三、二等奖(43项)1. 农林剩余物热解气化技术开发与应用2. HT-L粉煤加压气化示范装置研究3. 温湿分调空调系统关键设备研制4. 安凯HFF6127K46EV-2快换(充)电式纯电动客车研发及应用5. 复杂断裂构造影响下围岩采动场效应特征及应用研究6. 采动覆岩分区隔离注浆充填不迁村采煤技术7. 复杂难处理铜硫铁矿高效综合利用新技术及应用8. 洗衣机用变频电机及控制器9. 基于激光定位的数控雕铣中心关键技术开发10. 煤粉立式磨系列研制及应用11. 宽温区制冷系统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12. 基岩矿坑高角度裂隙突水治理关键技术及工程应用13. 变电站智能化技术研究与工程示范14. 面向计算机超大屏的触控互动操作实现技术与应用15. 宽带微波毫米波合成扫频信号发生器16. 宇航级高可靠多功能液晶显示器17. 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关键技术研究及其在安徽省的应用18. 5MW小型化全固态高压脉冲调制器的研制与应用19. 高速铁路浅埋小净距大跨度隧道群关键技术20. 山区高墩大跨度连续刚构。

建人[2012]151号《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建人[2012]151号《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建人〔2012〕15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建设行业主管局(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级、省及重点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处),省直有关单位,中直驻皖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广大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省关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作的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对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丰硕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及论文著作数量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学、结构工程、建筑机械、给水排水工程(含水质检验等)、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勘察、测绘、岩土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工程造价、建筑防腐、白蚁虫防治等建设工程专业及相关专业科研、设计、施工(含建筑安装、室内装饰等)、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监理、技术咨询、技术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通报-建质函[2012]51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通报-建质函[2012]51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通报(建质函〔2012〕5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根据省政府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皖安明电〔2011〕9号)和我厅《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皖建质明电〔2011〕70号)要求,结合我厅《关于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督查的通知》(皖建质明电〔2011〕71号)工作部署,我厅组成8个督查组于201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

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督查听取了各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汇报,查看了相关资料,并实地检查在建施工现场(含部分市政公用项目)138个,从督查总体情况来看,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能够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11〕93号)和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11〕25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积极组织开展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

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及燃气、热力、供水等城市公用事业单位能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认真开展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总体处于受控状态。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建人〔2012〕15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建设行业主管局(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级、省及重点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处),省直有关单位,中直驻皖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广大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省关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作的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对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丰硕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及论文著作数量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学、结构工程、建筑机械、给水排水工程(含水质检验等)、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勘察、测绘、岩土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工程造价、建筑防腐、白蚁虫防治等建设工程专业及相关专业科研、设计、施工(含建筑安装、室内装饰等)、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监理、技术咨询、技术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系统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统计的通知-建科函[2012]37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系统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统计的通知-建科函[2012]37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系统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统计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系统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统计的通知(建科函〔2012〕3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全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精神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及2011年节能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1〕76号)要求,为做好建设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工作,我厅于2011年9月,确定了100家建筑业重点用能单位,并会同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于本月9日召开了全省建设系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试点培训会。

现将有关会议要求通知如下:1.各有关单位根据《登陆用户名及初始密码》(附件一),登陆“安徽省统计快速调查直报系统”(网址:http://220.178.10.6),于1月31日前,填报单位去年用能数据。

2.能源统计采用季报形式,此次填报后,每逢1月、4月、7月、10月的18日前,各有关单位需登陆系统,填报当年累计用能数据(1月填报数据为上年度累计用能数据)。

3.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研读《非工业重点企业能源调查网上报送说明》(附件二)、《全省重点领域用能单位季报指标解释》(附件三)和《重点用能单位季报填报应注意的问题》(附件四),确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工作。

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完成数据填报任务。

数据填报任务完成情况将与企业评优评先及资质升级相挂钩。

填报过程中,如有政策方面的疑问可咨询省统计局刘艳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朱力(************),如有系统操作方面的疑问可咨询省统计局钟扬(************)。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09]29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单位,部管有关社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我部制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科技项目申报书、验收申请表、验收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表请从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网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三条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科技项目。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更高,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第六条软科学研究优先支持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

第七条科研开发优先支持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八条科技示范工程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确定的示范工程项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安徽省建设行
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建科函[2011]141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12.15
【实施日期】2011.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安徽省建设行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
(建科函〔2011〕141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行业主管局: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行业科技创新能力,明确近期建设科研主攻方向,规范建设行业科技成果的申报和管理,使建设科技新成果新技术更好地服务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安徽省建设行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突出省级目标原则。

紧紧围绕我省区域特色、优势和新兴产业,抓住行业建设和管理中的关键技术难题,开展科技研究与攻关。

(二)强化自主创新原则。

突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强原始创新,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从我省实际出发,对建设行业具有优势的技术领域,优先支持原始创新的申报项目;对科研能力较弱的技术领域,优先支持我省单位与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合作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的项目。

(三)突出产学研相结合原则。

通过优先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联合进行研究开发,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竞争力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大型企业。

(四)集成科技资源原则。

优化和集成全省科研力量,采取强强联合、跨部门和跨学科联合等方式,形成具有我省特色的建设行业科研优势群体。

(五)优先扶持原则。

对列入安徽省建设行业科学技术计划的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及成果转化。

各类补助资金优先支持实施成效突出的省科学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