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标注法律问题研究以生产者的信息披露为切入点
企业品牌建设的版权法律问题
企业品牌建设的版权法律问题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品牌建设已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
然而,在进行品牌建设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版权法律问题,以确保其品牌形象和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分析企业品牌建设中可能面临的版权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企业品牌标识的版权保护企业的品牌标识通常包括商标、标志、名称、字体等,这些标识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享有版权保护。
在进行品牌建设时,企业需要确保其品牌标识不侵犯他人的版权,并对自己的品牌标识进行版权登记和保护。
同时,企业还需要注意监控市场,防止他人对其品牌标识的侵权行为,一旦发现侵权现象,应及时采取合法手段进行维权。
二、企业宣传材料的版权保护企业在进行品牌宣传时,通常会制作宣传材料,如海报、广告等。
这些宣传材料的内容和设计也享有版权保护。
企业在使用宣传材料时,需要确保材料中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元素不侵犯他人的版权。
另外,企业应对宣传材料进行版权声明,并了解各种宣传材料的授权和使用范围,避免侵犯他人版权带来的法律风险。
三、企业网站建设的版权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企业网站已成为品牌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在建设网站的过程中,需要遵守版权法律规定,使用合法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
同时,在进行网站建设时,企业应了解互联网版权保护的相关法规,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网站上的原创内容,并防止他人对网站内容的未经授权使用。
四、企业与合作伙伴的版权问题企业在品牌建设中可能会与合作伙伴合作,比如代理商、供应商等。
在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或协议时,企业应注意相关版权条款的约定,确保合作伙伴不会侵犯企业的品牌知识产权。
另外,企业还需规范合作伙伴对企业品牌的使用,包括授权方式、有效期限等,以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五、知识产权的维权和侵权行为的投诉在企业进行品牌建设的同时,也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的维权工作。
企业在发现他人对自己品牌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时,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同时,企业还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投诉渠道向相关机构或平台投诉他人的侵权行为,维护自己品牌权益。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产品标识是指在产品或包装上标示的信息和内容,其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为了规范产品标识,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权益,制定了《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表示,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限期使用的产品,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或使用常用名称或俗名。
如果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符合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性能、结构复杂且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必须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提供详细的安装、维护和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规定,生产者标注的产品产地必须是真实的,并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
如果产品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则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产地。
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有特别规定,则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规定,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在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规定,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该称号或标志。
在标注时,必须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第二十一条规定,产品标识中的产品条码必须是有效的。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按照合同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按照合同要求标注。
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废止之后——对当前产品标识问题的梳理
产 品 标 识 标 注 规 定 废 止 之 后
一 —
对 当前产 品标 识 问题 的梳 理
文J 刘 大 伟
为 进一 步规 范 产品标 识 , 原 国 家 技 术 监 督 局 根 据
《 产 品 质 量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于1 9 9 7 年1 1 月
产 品 使 用繁 体 字 等 情 形 均 与便 利 性 不 符 ; 二 是 有关 产 品 名 称 、厂名 厂址 、 联 系 电话 、 生 产 日期 、 保质期 、 使 用 过 程 中 的 注意 事项 等 重 要 信息 以 及 针对 老 人 、 儿 童 等 特 殊
真 实 性 原 则 是 指 产 品 标 识 上标 注 的 相 关 信 息 应 当 反 映 出 产 品 的 真 实质 量 状 况 , 不 能 有虚 假 夸 大 的 成 分 。 《 产品质量法 》 第二 十 七 条 对于 产 品标 识 的 首 要规 定 就 是“ 必 须 真实 ”。 例如, 生 产者虚假 标 注 产品 的生产 日期 、
^
,
、
一
:
发 了不 必 要 的质 量 争议 , 也 给 自身带 来 了经济 损 失 。
、
真 实性
四、 便利 性
便 利 性 是 指 产 品标 谀 的各 项 内 容容 易让 消 费 者 辨 认 和识别 。 便利性 原则 : 一 是 要 求 产 品 标 签 上 的 标 识 内 容 应 当清 晰 。如 标 签 印 刷 模 糊 不 清 、 国 内 生 产 国 内销 售 的
电咨 询 。 有鉴 于 此 , 在规定废止之后 , 十分 有必 要 对 产 品
出产 品 的 质 量状 况 , 能够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 必 要 性 原则要求 。 一方 面 按 照 规 定 应 当标 注 的相 关 信 息 不应 遗 漏; 男 一方 面 , 对 于 生 产 者 可 以 自行标 注 的 内 容 应 谨 慎
农产品包装标识法律法规
CHAPTER 02
农产品包装标识法规要求
包装材料安全性
包装材料无毒无害
农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 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确保 农产品不受污染。
包装材料可回收利用
鼓励使用可回收利用的包装材料,减 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标识内容准确性
农产品名称规范
农产品包装上应准确标注产品名称,使用规范的汉字,并与实际 产品相符。
监管措施与手段
行政处罚
01
对违反农产品包装标识法规的生产者、销售者等责任主体,依
法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信用惩戒
02
将违法违规的生产者、销售者等责任主体纳入信用黑名单,实
施信用惩戒措施,限制其市场准入和融资等。
社会监督
03
鼓励社会公众对农产品包装标识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举报,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罚款
对于初次违法且情节较轻的,可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违法情节较重的,可处以罚款,罚款 金额根据违法所得的多少、违法行为的性 质、情节等因素确定。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产停业
对于通过违法行为获得利益的,应没收违 法所得。
对于严重违法的,可责令停产停业,直至 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分析
01
02
03
案例一
机制等,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提高监管效能建议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加大对农产品包装标识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打造一支高效 、专业的监管队伍。
创新监管方式手段
积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农产品包装标识监管方式,提高监管 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论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法律问题
种宪法权利。知情权是人权的基本要素之一, 和第十条分别作出了规定。但是, 这种笼统的 国转基因食品市场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它不仅 也具有法律属性。食品交易行为中, 知情权的 规定并没有为我们提供充分的信息, 显得不够 关系到消费者权益的保障问题, 同时也与我国 法律属性表现为消费者的个人权利。 知情权要 合理 。首先 , 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醒 目度没有 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 我国现有的转基因食品
效解决市售转基因食 品的标识管理问题 。 本文 因生物及其产品只有 5 大类 1 种。 7 同时, 现有 是模糊的。 转基因食品相关文化宣传的缺乏以
将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学理论出发, 介绍目 的标识目录忽略了对下游产品的规定。 前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
及一些媒体、 舆论片面的评论和报道, 导致部
固
《 经与技 2年月下 籼嘣) △ 济科》o 4 3 作 1 号 2
信用 法制
知识产权权 利 冲突 内在机 制分析
口文 /李 园 园
(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 ・ 石家庄 )
由于其存在 或许 是物质利益 。对于物质利益 , [ 提要] 随着科 学的发展 和经济发 新的生财工具 。这种乱象如不遏制 , 一般 不 展方式多元化模式的形成, 知识产权作 为 会成为另一种“ 商标之争 ” 以上事件也从 上的有体性 以及使用上 的竞争性, 。
须提供的商品信息进行了列举。 就转基因食品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 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为了顺应现实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 需要,应当以转基因食品这一概念为起点, 在 或与转基因食品相关的服务而言, 消费者的知 据职权, 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 我国《 食品安全法》 的大框架和背景下 , 制定 情权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的内容:、 1有权要求经 产品和违法所得, 我国法 《} 车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统一规定与转基 , 营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表明转基因食品及 以下的罚款。根据这一处罚规定来看,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背景1、化妆品行业整体发展状况和质量安全监管现状(1)化妆品行业整体发展状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化妆品工业如雨后春笋迅猛发展,企业数量不断增多,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成为国内比较成熟的行业之一。
我国的化妆品行业开放程度较高、市场竞争较激烈,而且是世界上新兴的化妆品生产基地和最有潜力的消费市场之一。
目前,我国约有化妆品生产企业4000余家,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以珠江三角洲最密集,有三分之一的企业分布在广东省,其次是浙江省、江苏省、上海市等地区。
我国生产的化妆品主要流向是国内市场,也有部分进入国际市场。
化妆品进出口贸易逐年递增,近几年进口额平均增长率达到每年40%以上,出口额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据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我国化妆品销售额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年增长率超过10%,总消费水平已经进入世界前列,但是我国人均化妆品消费水平较低。
我国化妆品行业发展还具有很大潜力。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国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经济类型不断丰富,在原国有企业的基础上,私营、合资和外资企业比例逐年扩大,多种经济类型共同发展。
许多国际知名化妆品生产集团都在国内设有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办事机构,经营规模逐渐扩大。
与此同时,我国一些知名化妆品企业也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开创出了适合自己的发展之路。
中国的化妆品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产品创新层出不穷,面膜、浴盐、按摩精油等新兴产品市场占有率迅速增长。
(2)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化妆品质量安全涉及研发、生产、销售、使用以及功效验证和安全性评价等众多的环节,不同的环节具有不同的专业特点。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和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产品标识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管理要素。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重要性以及其对企业和消费者的意义。
首先,产品标识在市场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产品标识能够向消费者传递产品的基本信息,帮助消费者辨识和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例如,食品包装上标识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配料等信息,能够帮助消费者判断该产品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和健康要求。
而对于企业来说,通过合理地设计和使用产品标识,可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因此,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对于引导市场需求和提升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往往会根据产品标识来判断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而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标注产品信息,消费者很可能会因为信息不足而购买到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甚至给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因此,制定产品标识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虚假宣传和欺骗,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产品标识管理规定还可以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宣传和销售。
而制定产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对产品进行真实、准确的标注,可以遏制虚假宣传和不良竞争的现象,推动企业建立诚信经营的理念和文化。
在实施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过程中,还需充分重视监管力量的加强和完善。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产品标识的抽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对产品标识的认知和辨识能力,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综上所述,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在市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既能够引导市场需求和提升企业竞争力,又能够保护消费者免受虚假宣传和欺骗,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包装标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包装标识是商品包装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消费者来说,包装标识是了解商品信息、判断商品质量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包装标识的不规范现象屡见不鲜,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诸多问题。
本文将探讨包装标识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参考。
二、包装标识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产品标准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此条款明确了包装标识的基本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符合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此条款要求包装标识必须真实、准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食品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成分或者配料表、营养成分、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等。
”此条款针对食品包装标识做了详细规定。
三、包装标识的法律后果1. 消费者权益受损当包装标识不规范时,消费者难以获取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容易受到误导,从而购买到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例如,一些食品包装标识上的保质期、生产日期等信息模糊不清,消费者在购买时难以判断产品是否过期,可能食用了过期食品,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2. 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包装标识不规范,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费用;(2)赔偿消费者因购买不合格商品所遭受的损失;(3)依法承担刑事责任;(4)接受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罚。
3. 企业声誉受损包装标识不规范,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还可能损害企业声誉。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标识标注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农产品、食品、药品、化妆品等。
第三条产品标识标注是指产品上用于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产品成分、安全警示等内容的信息标注。
第四条产品标识标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标识。
第二章标识标注内容第六条产品标识标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 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中文,不得使用外文、缩写或代号。
2. 规格型号:应明确表示产品的规格、型号,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性能和用途。
3. 生产厂名、厂址:应标注生产企业的全称和地址,确保消费者能够追溯产品来源。
4. 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药品、化妆品等易腐、易变质的商品,应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5. 执行标准:应标注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6. 产品成分:应标注产品的主要成分,特别是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成分。
7. 安全警示:对于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产品,应标注安全警示。
8. 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根据产品特性和国家相关规定,可能需要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产品标识标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字体、字号:应清晰易读,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字迹。
2. 位置:应标注在产品显著位置,便于消费者查看。
3. 颜色:应与产品背景色形成对比,便于识别。
4. 材质:应使用耐久、不易褪色的材料。
第三章标识标注管理第八条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产品标识标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确保产品标识标注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十条产品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产品的标识标注进行核查,不得销售标识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产品。
从产品标识标注内容看特别法益的保护
从产品标识标注内容看特别法益的保护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7年第1期文曹景辉侯荣贵有关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必须在其获得许可的产品或包装等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的规定,所要表达的一个意思是不属于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管理的产品和属于目录管理的产品,但未获证是不能在其产品或者包装等上标注许可证标志的。
就《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6 年第11 期刊登的《洗手液包装上标注QS标志该如何处理》一文中的情形,笔者认为,正确办理本案,探讨法条竞合、产品标识内涵及质量标志依法标注等是考虑的思路。
法条竞合是法律冲突的一种现象,其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关系来看,仅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可能。
当今法律环境下出现法条竞合之情形,缘于现实社会中的社会现象千姿百态,反映在立法上便是错综复杂的规定。
在法律上,此一法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另一法条也可能有规定,这就导致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构成。
就此情形,在执法实践中,决不可能同时适用数个法条,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
遍观现行有效的法律,法条竞合最基本的情形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竞合。
但凡如此,解决的原则是,一是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普通法与特别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在上述情况下,之所以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是因为由他们之间的关系决定的。
普通法是在一般范围内普通适用的法;特别法是在特定范围内适用的法。
在普通法之外又制定特别法这种现象的出现,其最大目的是将特定违法行为依特别法论处,从而对特定的法益予以特殊保护。
所以,当行为符合特别法的规定时,就适用特别法,而不是适用普通法,否则,特别法就丧失了其存在的价值。
二是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法律责任时,适用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
同一法律内部条款之间,也可能存在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一、引言化妆品标签是化妆品包装上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产品的相关信息,对于消费者购买决策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
为了保证化妆品市场的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的探讨,明确相关要求,提高化妆品行业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二、法律法规及管理机构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药监局”)是主管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的部门。
2.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是本行业标准的基础,必须遵守。
3. 除了《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外,还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4. 各级药监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市场进行监管,并依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和产品进行处理。
三、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1. 产品名称:产品的名称应该准确、明确,不能模糊其性质和功效。
2. 成分表:成分表应按照国家法规要求列明产品的主要成分和浓度。
3. 使用方法:标明产品的使用方法,包括涂抹、按摩、清洗等操作方法。
4.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必须明确标示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便消费者购买时能够选择合适的产品。
5. 产品规格及净含量:标示产品的规格及净含量,消费者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购买的产品的大小和使用量。
6. 生产企业信息:标明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确保消费者有可以追溯的渠道。
7. 安全警示:标示产品的安全警示信息,提醒消费者使用时的注意事项和潜在危害。
8. 产品功效或作用:标明产品的主要功效和作用,但不能夸大其效果或欺骗消费者。
9. 批准文号: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应取得批准文号,并在标签上注明。
10. 其他:根据具体需求,可以在标签上注明其他相关信息,如防伪标识、使用对象等。
四、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要求1. 标签清晰完整:标签应清晰易读,所有信息必须完整,不能有模糊、残缺、涂改等情况。
2. 字体大小和颜色:标签上的字体大小应适中,颜色应与背景色形成明显对比,确保消费者方便阅读。
关于食品标识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分析和探讨
关于食品标识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分析和探讨作者:李晨霞来源:《健康必读·下旬刊》2018年第12期【摘要】:为了维护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按照法律法规查找标签标识存在的问题,把食品标签纳入食品企业监管巡查范围,建议监管单位不定期开展食品包装标签执法检查,掌握食品企业标准执行和标签使用情况,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标识标签不规范等行为,促进企业产品质量的提高和标签的规范,确保食品安全。
【关键词】:食品标识规范措施【中图分类号】R5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83(2018)12-03--01近年来,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企业因标签标识被投诉索赔、被立案查处的案件越来越多。
为维护企业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产品标识标注已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制。
在我们食品监督领域,企业在进行产品标识标注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下面将2014年-2017年太原市投诉举报中心接到关于销售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诉举报,进行分析及探讨。
一食品标识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问题1 主要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标识的内容不按规范标注投诉销售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90%的内容是关于营养成分表标示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名称、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标示不规范(关于营养成分表能量标识焦耳kJ43起,营养成分表产品营养标签营养素含量值修约值标示错误的17起,营养成分表营养素含量标示8起,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名称5起,营养成分表碳水化合物及糖标识3起,营养成分表食品中的钠标识标签3起,产品标准号过期或作废5起,假冒伪劣产品食用后产生腹痛腹泻3起,营养成分表不符合标准8起)。
2 利用标签标识欺诈消费者一些企业虚假标注食品营养成分,宣称食品具有疾病预防及治疗功能,或标签说明书中明示或暗示疾病治疗功能;使自主标识内容不真实,导致食品标签标识违法违规和虚假宣传行为。
3 是利用标签标识造假,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主要是一些企业或经销商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伪造产地、违法涂改标签及销售环节私自分装、更换包装、伪造冒用他人品牌及商标等行为。
标识设计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对品牌形象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标识作为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使用和保护已经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标识设计中,往往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如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文将以几个标识设计法律问题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案例一:商标侵权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于2009年注册了一款图形商标,用于其生产的服装产品。
2016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生产的服装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图形,且在产品包装、宣传材料等处进行了使用。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分析:1.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被告在其生产的服装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图形,且在产品包装、宣传材料等处进行了使用,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2. 原告是否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产生。
本案中,原告于2009年注册了图形商标,自注册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3. 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由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处理。
本案中,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三、案例二:不正当竞争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于2015年注册了一款图形商标,用于其生产的食品产品。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生产的食品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图形,且在产品包装、宣传材料等处进行了使用。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厦门市化妆品标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科室间联动性差〔9〕。
对于产生不良反应的患者,各个科室都应该予以重视。
对于患者的用药种类、次数、事件、病史等方面都应该及时记录并确认,避免药剂科工作人员在进行整理的过程中产生阻碍,科室之间加强联动性,以便保证产生不良反应患者的信息能够顺利上传。
第三,院方重视度不够〔10〕。
从药剂科工作人员的工作状态来看,导致中药不良反应监管问题的原因还是工作人员缺乏重视,有些工作只是流于表面,形式主义。
对于以上分析所得的问题,应该进行积极的改善,以下是相对具有针对性的处理对策:第一,必须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对于不良反应方面,我国国家也颁布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如果药剂科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那么就应该依照相应的管理办法,工作人员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接受一定的行政处罚。
第二,加强对于中药不良反应的重视度。
不仅院方要加强对中药不良反应的重视度,而且还要落实到各个科室。
建立一定的奖惩制度,使各个科室之间联动起来,以便提高中药不良反应的监测效力。
第三,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11〕。
为了能够更好的进行中药不良反应的监测管理,还需要药剂科工作人员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
院方应该积极地组织药剂科工作人员对相关的业务知识进行学习,使其能够逐步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
第四,完善监管制度。
医院药剂科应该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历体制进行优化改革,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开展工作,最终达到医院整体药品安全监管力度的目的。
中药的用药应当十分严格,在用药的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中药原则,并且要根据患者的病情做出相应的剂量、方法等方面的改进,从而达到安全用药的目的〔12〕。
综上所述,对我院药剂科不良反应事件进行回顾分析,发现本院的中药不良反应事件上报率较低,产生的主要原因有记录不规范、科室间联动性差、院方不重视等。
面对我院药剂科中药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教育、对其学习能力的考察并加强医院相关方面的管理来改变存在的问题状况。
参考文献〔1〕陆军 中医专科医院药剂科中药不良反应监测管理现状与对策〔J〕 中医临床研究,2016,8(20):103 103〔2〕张志云 中药制剂临床不良反应分析及药房管理措施分析〔J〕 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5,15(71):246 246〔3〕周兴碧 中药制剂临床应用的不良反应原因及对策分析〔J〕 中医临床研究,2015,7(22):30 32〔4〕张兴惠 中成药临床应用不良反应及应对措施〔J〕 大家健康(学术版),2014,(13):83 83〔5〕叶浩宇 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成因及合理应用〔J〕 医药前沿,2016,6(7):327 328〔6〕相恒芹 活血化瘀中药临床应用不良反应研究〔J〕 健康之路,2016,(7):228 229〔7〕潘秀文 乌头类中药不良反应发生的原因及对策〔J〕 医药前沿,2014,(16):330 331〔8〕舒国富 论中成药在西医药剂科使用现状和问题〔J〕 大家健康旬刊,2016,(2):159 160〔9〕徐敏,俞芳 药剂科规范临床用药的安全管理〔J〕 中医药管理杂志,2015,(16):86 87〔10〕孙婧 中药临床应用的安全性问题及应对策略〔J〕 中国处方药,2016,14(9):38 39〔11〕邹宏,姚晓伟,徐龙 中药制剂不良反应分析和预防对策探讨〔J〕 医学信息,2015,(44):67 68〔12〕卢泓 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原因分析及预防对策〔J〕 中国药物经济学,2014,(10):22 23厦门市化妆品标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黄惠琼(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福建厦门361012)摘要:目的 通过近年厦门市场化妆品抽检情况,解析化妆品标识问题,并制定改进对策。
略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标识的保护
略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标识的保护
蒋晖
【期刊名称】《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1999(000)003
【摘要】无
【总页数】5页(P25-28,53)
【作者】蒋晖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探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5条——兼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的保护 [J], 刘丽娟
2.从"特殊权利"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的现实选择 [J], 郭建
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讨 [J], 廖娟
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研究 [J], 张子萱
5.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的保护 [J], 孙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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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宣称管理尺度的思考
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宣称管理尺度的思考文/葛飞 通讯作者/魏俊璟中图分类号 TQ658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3-5390(2020)09-036-08 DOI 10.3969/j.issn.1673-5390.2020.09.004【摘要】在梳理中国、日本、韩国、欧盟和美国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及宣称的管理法规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对我国普通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尺度进行思考和探讨。
企业在研发技术上的创新,最终将体现到产品宣称上,因此对于产品标签标识宣称管理尺度的适度合理放开将给予企业创新的动力和空间,在产品宣称真实且有技术文件支持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企业有更多合规的、有特点的、个性化的宣称,让美丽产业市场能够百花齐放。
【关键词】化妆品标签标识;化妆品宣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禁用语词库化妆品标签标识包含化妆品产品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等说明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些信息了解产品的基本情况,如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企业、全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特点及功效等。
化妆品标签标识是产品基础信息的说明和展示,是品牌厂商和消费者沟通的媒介,更是消费者获得产品基础信息的直接来源。
监管者通过管理化妆品的标签标识来确保产品合法合规。
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是否科学、完整、合规关乎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帮助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世界各国对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均有自己的要求和标准,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于6月29日颁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随着新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与之配套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已发布,将会对我国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原有法规进行完善,对标签标识内容和形式也将提出新的要求和标准。
1国内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法规及宣称监管现状1.1国内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法规1.1.1中国2018年底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落定,我国化妆品的监管从原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的多头监管,整合为统一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管。
从产品标识标注内容看特别法益的保护
一
款 “ 产 品 或 者 其包 装 上 的 标 识 必 须 真 实 ”、第 三十 一 《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第 二十 条 “ 经 营 者 向 消 费 者 提
条 “ 生 产 者不 得 伪 造 或 者 冒用认 证 标 志 等质 量 标 志 ”及 供 有 关 商 品或 者服 务 的 质 量 、 性能 、 用途 、 有 效 期 限 等 信息 , 应 当真 实 、 全面, 不 得 作 虚 假 或 者 引人 误 解 的 宣 传 ”等 规 定 。 但 就 规 范 产 品质 量 来说 ,《 产 品质 量 法 》 之
监 督 检验 擅 自投 入使 用 。 现 场 检 查 人 员认 为 按 照 《 特 种 设 备 现 场 安 全 临 督 检 查 规 则 》( 以下简称 《 规 则 》) 第 二十 六 条 的 规 定 :“ 被 检 查 单 位 存 用特 种 设 备 存 存 以下 严重事故隐患 , 经现 场 报 告本 监 管 部 门负 责 人 同 意 , 检
办理 , 但事 后 找 A 县质 监 局 负 责人补 办 书 面报 告手 续 ,
应 当 使 用 国家 质 检 总 局 统 一 的 执 法 文书 《 采取 ( 解除 )
行政 措 施 审 批 表 》,由 A 县 质监 局 负责 人 进 行 审批 。因 为根据 《 规则 》 第 三十 五 条 规 定 除本 规 则 所 附 专用 文书 外, 检 查 使 用 的调 查 笔 录 、 通知 书 、 查封扣押文书、 封条 、 续 页 、案件 移 送 书 、 送 达回证等其他文书, 应 采 用 监管 部门统 一执法文 书。 责 令 B公司 停止 使 用 该 台 电 梯 作 为 A县质 监 局 存 此 次 检 查 过程 中采 取 的一项 行 政 措 施 , 应 采 用 国家 质 检 总 局 的统 一 执 法文 书 。 具 体应 当如何 处 理 , 请 各 位 同仁 发 表 意见 。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产品标识标注在法律中是有明文规定的。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收集到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供大家参考!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合、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北京市二中院调研发现标签标注问题已成消费者维权重要事由之一
北京市二中院调研发现标签标注问题已成消费者维权重要事由之一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3.16•【分类】司法调研正文二中院调研发现标签标注问题已成消费者维权重要事由之一作者:王国才唐旭超发布时间:2015-03-16 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施行,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障机制正在不断完善,与此同时,消费者寻求权利救济的方式也发生了较大变化。
北京二中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标签标注问题已成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事由之一。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北京二中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专门调研,并对行业主管部门和经营者、消费者作出了有益提示。
一、案件基本情况:实践中,消费者维权案件多以买卖合同纠纷作为案由。
近年来,北京二中院受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保持相对稳定,但消费者维权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特别是以标签标注涉嫌欺诈为由提起诉讼的案件,数量更是明显增多,且在消费者维权纠纷及买卖合同纠纷中所占的比重不断增高。
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月至2月,北京二中院受理消费者维权案件分别为26件、30件和22件,而以标签标注问题为由起诉的案件分别为11件、14件和15件,在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中的占比分别为42.3%、46.7%和68.2%,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占比分别为1.9%、3.3%和11.3%。
二、案件特点:一是被告多为知名商品流通企业。
2013年以来,二中院受理的消费者以标签标注问题为由起诉的40起案件中,仅有1起案件的被告知名度较低,其余39案的被告均为知名度较高的商品流通企业。
该院2014年受理的14起此类案件中,4起案件被告为大型超市连锁集团,8起案件被告为大型综合百货类企业,1起案件被告为知名网络销售平台。
二是同一原告提起多起诉讼的情形较常见。
如冯某诉某大型连锁超市集团六案中,冯某先后在该超市的六家分店购买了同一款商品,后以该款商品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已废止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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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法律问题研究以生产者的信息披露为切入点产品标识标注法律问题研究——以生产者的信息披露为切入点摘要:本文借助信息经济学()的一些分析技术,采取了深入浅出地论述路径,对生产者的产品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一番广泛地探讨,并就法律对此加以相关规制给予了详细地解读,以期为可预见的将来的产品质量法的修订提供一个值得选择的范式。
关键词:信息经济学生产者产品信息披露义务引言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标注犹如一个信息显示平台,相对方从中可以大体了解产品的一些相关信息,如消费者「」借助这些信息决定是否购买该产品或接受该项服务,监管者「」利用这些信息将产品或者服务与它的生产者或提供者联系起来从而实现对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的监管。
另外它也是一个区别性、广告性符号,以显示此产品与彼产品的异质性,用以吸引人们的注意,从而减少人们的搜索成本。
如果以上阐述还有些抽象的话,那么就请你想像一下,你试图从一堆钻石状玻璃中找到一颗天然钻石时所能遇到的难度,你就会认识到区别性标识的重要性。
由此可见,产品的生产者只要将产品用于销售等目的,它就必须依法披露产品的一些信息。
一、不得不阐明的三个概念在产品责任法(我国称之为产品质量法)领域中,生产者、产品、识别性标识是三个比较重要的概念。
从某种意义上讲,产品责任法肇端于生产者。
从生产者到产品再到识别性标识的逻辑进路中,生产者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生产者生产了产品,产品(或其包装上)又加注了识别性标识(信息集),而加注行为又是生产者实施的。
因此,为了正确把握它们的主旨,就要对它们进行全面、客观的观察。
(一)关于生产者何谓生产者?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这一概念是以直接导入的方式进入产品质量法中去的。
究于生产者在产品责任法领域中的源头性主体地位,就有必要对它进行一番解读。
.有关立法例《欧洲共同体理事会产品责任指令》()将生产者()分为六类:⒈最终产品之生产者;⒉原料或零件生产者;⒊任何以自己姓名、商标或可资辨识之形式附在商品上,表示为制造商者;⒋在不影响生产者责任的情况下,任何将商品输入欧洲共同市场贩卖、雇佣、出租或任何形态之商业上的经销者,在本指令定义为生产者,应负与生产者相同之责任;⒌若穷尽各种途径仍无法知道谁是生产者时,商品的供应商为生产者,除非其能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受害消费者真正的生产者或谁为真正的商品提供人;⒍进口商未能确认谁为进口商,则产品供应者为进口商,负与生产者相同之责任,除非能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受害消费者真正的进口商「」。
于年月日在联邦德国生效的《德国瑕疵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法)规定:生产者就是生产产品的人。
任何以生产者方式将其名称、商品标志或其他可以区分的标志展现在产品上的及产品进口商,均视为生产者。
德国法学界普遍认为生产者的概念包含了一切对于产品生产具有组织权的人。
但是销售者不能成为产品责任法的对象,不过如果销售者对产品做了一定更改,就必须要考虑是否在投入流通后通过更改产生了新产品或考虑是否一件产品可以被视为是原创「」。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商品制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费所致他人之损害,负赔偿责任。
但其对于商品之生产、制造或加工、设计并无欠缺或其损害非因该项欠缺所致或于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项所称商品制造人,谓商品之生产、制造、加工业者。
其在商品上附加标章或其它文字、符号,足以表彰系其自己所生产、制造、加工者,视为商品制造人。
商品之生产、制造或加工、设计,与其说明书或广告内容不符者,视为有欠缺。
商品输入业者,应与商品制造人负同一之责任。
”依该条规定,负商品制造人责任之责任主体为:商品制造人(产品生产者,笔者注)。
所谓商品制造人,依该条第二项规定,系指从事生产、制造及加工业者。
拟制商品制造人。
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项规定:“前项所称商品制造人,谓商品之生产、制造、加工业者。
其在商品上附加标章或其它文字、符号,足以表彰系其自己所生产、制造、加工者,视为商品制造人。
”例如,本国厂商为外国厂商代工制造计算机产品(),虽然事实上的商品制造人是本国厂商,但外国厂商贴上商标之后,则依本条项规定,视为商品制造人。
需要注意的地方是,该条所用“视为”之话语,不得举反证推翻之。
商品输入业者。
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一第四项规定,商品输入业者,应与商品制造人负同一之责任。
对于“商品输入业者”,并无定义性规定,参酌本条之立法理由,所谓商品输入业者,包括进口商品至台湾之进口商及输出商品至台湾之出口商「」。
.中国之司法解释例为了解决产品侵权案件中有关诉讼主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于2002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9次会议通过。
自2002年7月28日起施行)。
该批复认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中国规章之规制例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国药监械号文发布的《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文件受理标准》第一部分之九中规定:生产者的定义为指的以自己的名义把产品推向市场,并对该产品的安全有效负最终责任的单位。
.专家学者之界定由著名民商法学者梁慧星教授主持人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下称梁建议稿)第一千六百一十八条对生产者作了如下界定:生产者是指以制造、加工该产品为业者;或者自己作为该产品的生产者在该产品上标示其姓名、商号、商标及其他表示者,或误以为该产品的生产者而为姓名等的表示者;或者根据该产品的制造、加工或者有关贩卖形态的其他事项可以认为是该产品的实质的生产者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产品的进口商,视为该产品的生产者。
「」由上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生产者不同于生产厂。
如在(系英文的缩写,可直择为原始设备制造商,指一家厂商根据另一家厂商的要求,为其生产产品和产品配件,亦称为定牌生产或授权贴牌生产)产品生产方式中,委托方会要求受托方在产品上只能标注委托方名称和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
在此种情况下,按照最高法院对生产者的判定标准,生产者是委托方,生产厂是受托方。
在法律的位阶上,由于未对生产者进行通用性界定,致使不同的法律使用了不同的话语来称呼“生产者”。
《民法通则》第条使用了“产品制造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了涵义更为广泛地“经营者”这一概念。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使用了生产者这一概念,但是,它对生产者的定义却是缺位的,更没有对等产品生产方式中出现的生产者与生产厂的不同给予足够的关注与规制。
因此,无论是将来的民法的法典化,还是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修订,有必要对其进行明晰地厘定,以达息议止争之目的。
二是任何在产品(或其包装上)加注识别性标识的人,表明(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其是产品的“生产者”,即认定其为生产者。
对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已清楚地表明了这种价值取向。
三是当通过产品(或其包装上)加注的识别性标识上传达的信息无法获知谁为生产者的,任何在产品(或其包装上)加注了“×××公司代理”、“×××公司荣誉出品”、“×××公司监制”等字样者,视为生产者。
欧盟指令、我国台湾地区有关立法就表达了这种取舍。
四是当尽一切可能仍然不能确定谁为生产者时,销售者视为生产者,除非其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了生产者的信息。
五是在穷尽以上可能仍无法判定时,批发商、运输商、进口商视为生产者。
(二)关于产品没有人能说清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到底有多少种产品?于是,人们将注意力放在了对何谓产品的研究中。
另外,与我们经常接触的“产品”,人们习惯称其为商品。
那么产品就是商品吗?它们是等价的吗?回答这些问题必须借助于对它们的解构上。
.产品与商品之辨美国卡特勒()教授认为:产品是指市场上提供的、满足人们各种消费欲望的所有实物、服务、人、场所、组织以及意见。
继而提出产品的三层次理论:产品核心层、产品有形层、产品延伸层。
从产品消费角度看,产品核心层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某种产品时在使用该产品过程中所追求和获得的基本消费利益,即产品的功能和效用,它是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本质之所在。
产品的有形层是指产品组成中消费者或用户可以直接观察和感知的那一部分,它包括产品的外部(信息集)和内在质量及其促销成分,即包装、质量、价格、商标、品名、色调以及消费品的设计风格和工业品的布局特色等等,该层各因素的综合作用,构成了产品的核心的基础。
产品的延伸层,包括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所获得的附加利益和服务(消费者剩余)。
如送货上门、维修护理、质量保证、安装调试、信息指导及资金融通,还包括制造商和经销商的商誉「」。
由此可见,在卡氏关于产品的定义中,涵盖了有物(包装了动产与不动产)和无形物(智力产品、劳动力资源、服务)等。
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它只归属应然层面,是理想类型,实然法基于各种考量因素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回应。
而对于商品,马克思将它定义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
它包括四个层次的内涵:一是它是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的物品;二是它是人们付出劳动的物品;三是它还是满足他人或社会需要的物品;四是通过有代价的交换方式来满足人们需要的物品「」。
看来,依马克思关于商品的定义,还不能实现商品与产品在价值内涵到形式外延的顺利对接。
不可否认的是法起源于生活,是生活的理性。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物我们称之为商品,但法并不认可其是产品,如下文将提到的原农产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明星肖像的使用权等等。
产品是与生产者密切相关的,而商品是与经营者密切相关的。
所以,产品包涵于商品之中,它们是种和属的关系。
.实然法意义上的产品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这一概念,既不同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也不同于经济学(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更不同于哲学意义上的物。
它本身具有特定内涵与外延。
生产者、产品作为构成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实际承担的基础,有理由得到国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社会、企业、消费者及学界的关注。
确定产品责任(甚或是产品质量责任、产品法律责任),是以抓住产品这一“纲”或“领”为已足的。
()国外之立法例美国商务部公布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条规定:产品是“真正有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而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可见,美国产品安全法律中的产品不仅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且包括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无论是否进行过加工)。
对于电,美国法院通过判例法将其确定为:“人类能够制造或者生产、控制、输送的一种可消费的能源产品”对于书籍,美国法院规定:对于因提供不精确的书面材料导致的损害适用严格责任;对于软件,普通软件用于批量销售,广泛运用于工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视之为产品,专业软件以提供服务为目的,被排斥在产品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