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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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何区别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何区别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何区别劳动关系与看似差不多,但其实也是有差别的。

劳动关系是⽤⽤⼈单位与为其劳动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劳务关系则不⼀定。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体、关系、待遇等都各不相同。

下⾯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有哪些1、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是⽤⼈单位,另⼀⽅必然是劳动者。

⽽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然⼈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与⾃然⼈之间的关系。

2、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关系,即⾏政⾪属关系。

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

劳动关系双⽅当事⼈,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

⽽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

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单位⽀付劳务报酬。

彼此之间不存在⾏政⾪属关系,⽽是⼀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中的⾃然⼈,⼀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适⽤的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适⽤《劳动法》,⽽劳务关系则适⽤《劳动法》。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劳动关系⽤来确⽴,其法定形式是书⾯的。

⽽劳务关系须⽤来确⽴,其法定形式除书⾯的以外,还可以是⼝头和其他形式。

⼆、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1、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就业机会。

《劳动法》第⼗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就业机会。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中对此进一步界定,其中第1条:“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 1994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发〔1994〕109号)中曾经指出,私人包工负责人也是用工主体,即私人个人也可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有哪些表现?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有哪些表现?

The world is full of unfairness. What we can do is not only accept, but also try to resis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有哪些表现?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2、适用的法律不同。

3、主体资格不同。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

6、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7、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不同。

8、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9、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同。

10、作息时间的规定不同。

我们经常在生活中听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两词,大部分的人认为这两个词是没有区别的,相提并论,也有一些人总是混用这两个词,但是这两词是有区别的,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就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下面就跟一起来看看吧。

概念辨析: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和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

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

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是不是一回事?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是不是一回事?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是不是一回事?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存在严格区别。

劳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具有平等主体资格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对价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纳劳动者作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导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当事人的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中所说的劳动者必须是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的具备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他与用人单位之间是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必须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劳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

(2)是否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务关系中的雇佣者则没有上述义务。

(3)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规,劳动法规属于典型的社会法,在综合权衡的基础上往往侧重于对作为弱势方劳动者的保护;劳务关系由《合同法》调整,属于私法调整范围,私法对当事人的权利平等保护。

(4)解纷途径不同。

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以看出,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根本不是一回事,具体到工伤认定上,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而受伤可以提请工伤认定,但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即便在工作中受伤也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自然人不能以个人名义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最低限度的要求是必须为经过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怎么区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怎么区分

问: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怎么区分?答: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分主要有以下几点: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

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2)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双方之间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合法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双方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虽然劳务的需方有督促劳务提供者按约定劳动的权利,但这应属于对劳务质量的验收,而不是管理行为。

3)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不同劳动风险责任,如在劳务关系中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如果劳务提供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就不能按照工伤来处理,只能依据民事法律规范来解决。

4)劳动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由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的性质。

劳务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务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God will not treat hardworking people badly, nor will he sympathize with fake hardworking people. It knows howhard you work.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劳务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2、适用的法律不同。

3、主体资格不同。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

6、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7、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不同。

8、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9、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同。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在我国享有着很高的地位,我国出台了多个政策,来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是受到社会和单位尊重的。

而劳动者和用人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有两种,一种是劳动关系,另一种是劳务关系。

那么,劳务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呢?接下来将为你介绍。

一、劳务和劳动关系的定义1、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同时。

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很相近,从现象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来那个着容易混淆。

在单位存在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时,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交叉在一起。

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时常会遇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的情况。

弄清两者之间的区别,对正确适用法律,妥善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务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务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另外,劳动关系中被雇用的一方必须是16周岁以上、60周岁一线(女55周岁以下)、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劳务关系中被雇用的主体一方比较宽泛,只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即可。

2、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People are always the subject of contradictions. They are often caught in the confusion of hesitation and longing, caught in the secular one-way street, and can't go far or go back.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导读:1、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2、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而不存在隶属关系。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相混淆,虽然这两种用人关系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两者在主体资格、主体地位、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承担法律后果等方面却有很大的不同。

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做具体的介绍。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特定,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具有隶属行,即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

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1、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2、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

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两个常见的概念。

虽然它们都与劳动有关,但实际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定义、特点和区别。

一、劳动关系的定义与特点劳动关系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为雇主提供劳动力,而雇主则支付相应的工资或报酬。

劳动关系通常由劳动合同来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关系的特点有如下几点:1. 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雇主是劳动者的直接雇主,有权指导、管理和监督劳动者的工作。

2. 工资报酬: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以获得工资或报酬作为回报。

3.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通过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劳动保护: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动者享有相应的权益。

二、劳务关系的定义与特点劳务关系是指个人或法人组织提供劳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获得一定酬劳的关系。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供应方与劳务需求方通过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劳务关系的特点有如下几点:1. 独立性:劳务关系中的劳务供应方是独立的个人或法人组织,不受劳务需求方直接指导和管理。

2. 酬劳支付:劳务供应方提供劳务后,获得一定的酬劳,酬劳的金额或方式可以通过合同来明确。

3. 劳务合同:劳务关系的成立需要通过劳务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4. 契约性:劳务关系通常是一种临时性的合作关系,双方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合作后可以解除关系。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 雇佣关系与独立性: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主有权指导劳动者的工作;而劳务关系中,劳务供应方相对独立,不受劳务需求方直接指导和管理。

2. 工资报酬与酬劳支付: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力后获得工资或报酬作为回报;而劳务关系中,劳务供应方提供劳务后获得一定的酬劳。

3.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通过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而劳务关系的成立需要通过劳务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许有时会分别不清楚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只是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的一项约定,是较为隐形的;而劳动关系则是要伴随着企业的生产要素。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是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1]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1]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中对此进一步界定,其中第1条:“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1994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发〔1994〕109号)中曾经指出,私人包工负责人也是用工主体,即私人个人也可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

但是,2002年6月2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废止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两个复函的通知》(〔2002〕108号)中明确废除了上述复函。

因此,自然人不能以个人名义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最低限度的要求是必须为经过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Effective managers are good at using talent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导读:1、适用法律不同 2、主体资格不同 3、主体地位不同。

4、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5、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六)国家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七)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我们在生活中总是能听到某某与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双方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这样的说法。

有人会觉得只是一字之差,在实质上二者并没有什么不同,都是劳动者为单位工作,然后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支付相应的报酬。

但事实并非如此,下面就看为大家讲解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联系(一)联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劳务市场上最常见的法律关系。

它们的联系是: 两种关系中,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书面或口头约定享有和履行。

(二)区别1.从主体上看劳动关系主体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主体具有特定性。

用人单位可以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

劳动者是指在法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一般16~ 60 周岁之间),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受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

在劳务关系中,其主体具有不特定性。

劳务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劳务方的资格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如退休人员、兼职人员等都可以成为劳务关系的一方。

而用工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 从当事人之间的地位看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劳动者与用入单位的地位是平等的。

双方一旦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就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安排。

劳动者处于被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而无论是在建立劳务关系之前或之后,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劳务方只是按约定向用工方提供劳务,用工方也只是按约定向劳务方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哪些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哪些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哪些区别?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劳动关系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属于一种社会关系。

但是劳务关系则不同,它是一种经济关系。

那么大家知道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到底是什么吗?下面让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体资格不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主体地位不同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

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怎么区分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怎么区分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怎么区分实践中,劳动关系与是很多⼈都区分不清楚的,甚⾄还有⼈以为这就是⼀个意思。

究竟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什么不同,我们该如何进⾏区分?下⾯,就请跟随店铺⼩编⼀起来了解下吧。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怎么区分⼀、主体区分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定为职⼯与⽤⼈单位,并要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其中,劳动⼒的提供者须具有劳动者资格,⽤⼈单位必须具有⽤⼯资格。

⽽劳务关系则不限于单位和⾃然⼈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然⼈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以上的主体。

劳务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仅要求具有普通民事主体资格,⽽不要求具有劳动者资格或⽤⼯资格。

《劳动法》第2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在第⼀部分适⽤范围中对此进⼀步界定,其中第1条:“劳动法第⼆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般雇⼯在七⼈以下的个体⼯商户。

”第5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

根据劳动法的这⼀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单位。

”也就是,在劳动关系中,提供劳动的⼀⽅只能是⾃然⼈,接受劳动的⼀⽅只能是按照法律规定具备⽤⼯主体资格的主体,⽽⾃然⼈不具备⽤⼯主体资格;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可以是⾃然⼈、法⼈或其他组织,雇主也可以是⾃然⼈、法⼈或其他组织。

所以,合同主体双⽅都是个⼈或者都是单位的,这种合同最为典型的,不可能是劳动合同。

⼆、关系的性质区分劳动关系的当事⼈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外,还要接受⽤⼈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

劳动关系的当事⼈之间除了存在财产关系外,还存在特殊的⾝份关系,即劳动者是⽤⼈单位的成员,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也⽆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

6、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

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

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哪些不同点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哪些不同点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哪些不同点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产⽣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哪些不同点?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哪些不同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单位)与劳动者个⼈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单位的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作,成为⽤⼈单位的成员,从⽤⼈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的法律关系。

在实际⽣活中,⽤⼈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实际履⾏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仅仅是⽋缺了书⾯合同这⼀形实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

劳动关系由《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且建⽴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劳动合同。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者根据⼝头或书⾯约定,由劳动者向⽤⼯者提供⼀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者依约向劳动者⽀付劳务报酬的⼀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实践中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很容易发⽣混淆,因⽽产⽣很多纠纷,正确区分⼆者是正确适⽤法律解决纠纷的前提。

⼆者主要的区别如下:第⼀,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另⼀⽅只能是⾃然⼈,⽽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的⾃然⼈;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单位,也可以是两个⾃然⼈。

第⼆,⾪属关系不同⾪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单位中的⼀员,即劳动者成为该⽤⼈单位的职⼯或员⼯(以下统称职⼯)。

存在着⾪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劳务关系中,不存在⼀⽅当事⼈是另⼀⽅当事⼈的职⼯这种⾪属关系。

如某⼀居民使⽤⼀名按⼩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第三,当事⼈的义务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规章等为职⼯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单位承担其职⼯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劳务关系中的⼀⽅当事⼈不存在必须承担另⼀⽅当事⼈社会保险的义务。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引言: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劳动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虽然这两个概念都与劳动有关,但在性质和法律关系上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定义、特点和区别。

一、劳动关系的定义和特点: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合同建立起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以出卖劳动力为目的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完成一定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报酬。

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如下:1. 对等性: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建立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地位基础上,劳动者作为一方出卖劳动力,用人单位作为一方提供工作岗位和支付报酬。

2. 持续性:劳动关系是一种持续性的关系,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了一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并在此期限内双方互相履行相应的义务。

3. 依赖性: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建立在劳动者依赖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和报酬的基础上。

劳动者出售自己的劳动力,依赖用人单位提供工作机会以谋取生活所需。

二、劳务关系的定义和特点:劳务关系是指在劳务合同的约定下,劳务提供方派遣劳务接受方参加劳动,并由劳务接受方支付一定的劳务费用。

劳务关系可以简单理解为一种劳务派遣的关系。

劳务关系的主要特点如下:1. 委托性:劳务关系以委托关系为基础,由劳务提供方根据劳务合同的约定将劳务接受方派遣到特定单位进行劳动。

2. 临时性:劳务关系通常是一种临时的关系,即在特定时间内,劳务接受方作为劳务提供方的委托人,完成一定任务后即结束劳务关系。

3. 风险承担: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通常承担劳动者的风险和责任,包括劳动者的工资、保险和工作条件等。

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1. 建立方式不同: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主动出卖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而劳务关系是由劳务提供方委托劳务接受方参加劳动,依据劳务合同建立的。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也不同,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劳务关系则由《民法》来调整。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共同之处是一方提供的都是劳动行为,但其本质的区别在于:提供劳动的一方是不是单位的成员,是不是以单位职工的身份参加劳动。

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一、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劳务关系属民事关系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用不同的法律调整程序。

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体的构成不同。

四、从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来分析五、从是否建立了行政隶属关系来分析六、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签订协议(合同)的法定条款来分析七、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衍生的相关关系来分析观点一:区别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第二,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劳务方只要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即可,另一方无权作出额外要求。

第三,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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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一、概念
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Service Relations)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案例
A公司主要从事床上用品的生产、销售,生产季节性较强,每年7月至9月是生产旺季。

朱某自2001年以来,每逢生产旺季,自带其本人的小货车至该公司从事运输等工作。

双方约定A公司每月支付朱某报酬2000元,油费、过路费、违章罚款等费用均由A公司支付。

期间,朱某日常生活起居均在公司内。

某日,朱某受A公司指派在购买发动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朱某之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部门审查后认为朱某自备劳动工具为A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的特点,且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社会关系。

遂作出工伤调查结论,认定朱某与A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属于该局管辖范围。

朱某之妻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调查结论。

法院受理后,因A公司于该案有利害关系,依法追加A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围绕着朱某与A公司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一焦点问题,当事人各执一词,并形成如下对抗意见:
1.朱某自备劳动工具是否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原告认为朱某虽然自备车辆,但是开车所需的油费、过路费甚至违章罚款费都由A公司承担。

如果朱某是搞个体运输的,那么上述费用开支由A公司承担显然不符合逻辑。

因此,合理解释是朱某所有的机动车与A公司的关系属租赁关系,而朱某与A公司的关系属劳动关系。

被告则认为朱某自备劳动工具是为A 公司提供劳动服务。

第三人A公司认为,在劳动关系里,生产工具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而在劳务关系里,生产工具则是由劳动者自己提供的。

朱某自备小货车为A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二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2.朱某与A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否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的特点?
被告及第三人认为由于A公司从事的生产具有明显的季节性,每年生产的时间也就是2-3个月。

在此情况下,朱某为其提供运输服务具有短期性、临时性的特点,这符合劳务关系的特点,而劳动关系一般比较稳定,时间较长,试用期都会有3个月。

原告认为,上述认定具有主观臆测性,难以维护众多临时打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A公司的生产季节性强,使得劳动者不可能长期提供劳动。

3.A公司与朱某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被告及第三人认为,证据表明朱某用车以外的时间由朱某自由支配(包括为其他人提供运输服务),不受原告规章制度的约束。

因此,A公司与朱某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原告则认为在朱某为A公司工作期间,其日常生活起居均在公司,A公司免费为朱某提供吃住并每月支付朱某工资2000元,而且有证据表明朱某除承担运输工作外,还受相关主管人员指派从事缝纫机的修理等工作。

至于朱某在公司比较自由,是由于公司没有健全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不能因此否认A公司与朱某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三、问题
从表面上看,这是一起普通的工伤认定案件,但案件的焦点却是朱某与A 公司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如果确认朱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朱某之死应被认定为工伤,朱某之妻就能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如果确认朱某与A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朱某之妻只能寻求民事赔偿。

工伤待遇与民事赔偿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承担方式与待遇水平相差较大。

由此可见,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不同确认结果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

四、分析
本案诉争的是被告工伤调查结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作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原告的申请,对原告之夫朱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作出认定是其法定职责。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成立具有管理性质的劳动关系。

故这里要讨论下两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本案中,第三人A公司主要从事床上用品的生产、销售,生产季节性较强,主要集中在每年7月至9月,其特殊性使得劳动者不可能长期不间断地为其提供劳动力。

且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形式也具有多样性。

朱某自备生产工具在该公司从事运输等工作期间,有固定的月收入,车辆的相关费用也由公司承担,显然双方具有一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朱某工作之余较为自由,也未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是该公司自身尚未健全内部管理及劳动保障制度的结果,不影响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

在本案中,朱某与A公司形成劳务关系,因为:1.朱某自备车辆为A公司提供运输。

一般劳动关系中,生产工具是用人单位提供的,而劳务关系里,生产工具通常是服务方自己提供的。

2.朱某只在每年7月至9月的生产旺季阶段进入A公司工作,似乎符合劳务关系“临时性、短期性”的特点。

3.A公司对朱某上下班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用车以外的时间自由支配度较大,与一般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严格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有一定程度的差异。

朱某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朱某死亡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证据尚不能达到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其作出的工伤调查结论属认定事实错误。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为被服务方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被服务方依照约定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对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
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

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

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

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3.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

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

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
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4.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

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

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

五、建议
履行合同中的伤亡事故处理不同。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劳动者的职工在为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只要不是劳动者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伤害,即使是劳动者过失违章行为所致,都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

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仍然应当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劳务提供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过错方来承担赔偿责任,即过错原则。

也就是说,损害事故的发生,全部是由于劳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产生的,则由劳务提供者自己承担责任;劳务关系双方对事故的发生都有过错的,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字面上理解,上述标准似乎十分明确,但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却依然扑朔迷离、难以界分。

究其原因,主要由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关系不规范。

几乎所有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争议案件,当事人之间都没有订立合同或者所订立的合同没有明确的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介于非“驴”非“马”之间。

二是劳动关系的多元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愈加活跃,用人形式也更为灵活多样,新型劳动关系大量出现,并且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客观特征正在逐步模糊。

然而,在我国劳动关系的内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客观特征正逐步模糊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应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出发,突破现行法律的狭隘界定和传统观念的惯性影响,对劳动关系作合理的扩大解释,从实质上灵活地把握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限。

在劳务关系中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区别》作者:董克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学好用好劳动合同法》作者:左祥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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