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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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10.11
•【字号】张政办发〔2022〕30号
•【施行日期】2022.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行政许可事项
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2〕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1日张家界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1•【字号】张政办发[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0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张家界市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一日张家界市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从2006年春季起,我市被列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试点地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 43号)和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一)切实加强领导。

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公共财政、减轻农民负担的惠民之举。

为切实加强对这项改革工作的领导,市里成立由市委分管教育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和巡视员任副组长、市政府协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直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教育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区、县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部门责任。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配套、调度和拨付,并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教育部门主要负责督促资金使用和管理。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新机制改革工作全程监督和审计,确保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三)建立四项工作制度。

一是协调制度。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1•【字号】张政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张政发〔201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1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13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一、张家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张家界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形成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坚持廉洁从政、务实高效。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工作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人民政府在职副厅级干部受市长委托,负责某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三个一”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三个一”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三个一”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4•【字号】张政办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三个一”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1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三个一”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张家界市“三个一”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四化两型”建设,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十二五”期间在全省实施“三个一”(重点实施100项重大工程、推进建设1000个重大项目、完成全社会投资10万亿元)行动计划,为确保“三个一”行动计划在我市顺利有效推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成立张家界市“三个一”行动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赵小明任组长,杜芳禄、刘越高、刘曙华、向佐谊、李常光、梁碧、王立章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胡祥臣、王光明、王江华、吴扬琼、高靖生、黄华、宋家云为成员,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人防办、市统计局、市重点办、张家界电业局、人民银行张家界中心支行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邓师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各区县相应成立“三个一”行动计划领导小组,由区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

(三)每年市重点推进的重大项目,都要明确牵头人,成立专门指挥部和工作班子。

二、加快落实项目前期工作(一)对纳入“三个一”行动计划但尚未启动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和区县要组织开展论证,把握国家产业政策,落实业主单位和项目选址,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加快项目孵化转化;对不符合国家政策、情况发生变化的项目,要及时调整,并适时增补新的项目。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1•【字号】张政办函[2010]146号•【施行日期】201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张政办函〔2010〕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各单位:《张家界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一日张家界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5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3•【字号】张政办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1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3日张家界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争取到2020年,在全市建立功能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实现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社会关爱保护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等目标。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

教育、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加大监护干预力度。

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行为的防范力度;要设立保护热线,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求助信息并给予相应的帮助;要依法打击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9•【字号】张政办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张政办发〔2010〕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张家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张发〔2010〕3号)和《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张委〔2010〕8号),设立张家界市教育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组织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职责。

(三)加强基础教育工作。

以农村教育为重点,以合格学校建设为突破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学生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五)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执行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2•【字号】张政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0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收回、收购、置换、统一征收等方式储存和管理土地。

第四条土地储备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的原则,由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实行政府专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或储备土地。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在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和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和监督下,实施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市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的范围第六条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一)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土地;(三)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四)新增的建设用地;(五)原划拨土地改变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的土地;(六)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的土地;(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通知-张政发〔2018〕12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通知-张政发〔2018〕12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通知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通知张政发〔2018〕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现将《张家界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31日张家界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永定区和武陵源区城市、乡镇以及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慈利县和桑植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审批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

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依照国家现行规范、规定及标准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第四条建设用地分类(一)城市用地分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相关要求,用地分类中未列入类别的项目,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定。

(二)用地分类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建筑应以其实际主要使用功能作为归类的依据。

第五条建设用地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范围的,根据附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六条建设用地容量指标(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地块指标;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其容量指标原则上应按附表2《建设用地容量控制指标表》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20〕7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20〕7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20〕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张家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0日张家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预案体系1.5 工作原则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2.2 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3 应急准备3.1 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3.2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3.3 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4 监测与预警4.1 监测与预报4.2 预警分级4.3 预警会商4.4 预警发布4.5 预警变更4.6 预警解除5 应急响应5.1 响应分级及启动5.2 Ⅲ级响应措施5.3 Ⅱ级响应措施5.4 Ⅰ级响应措施5.5 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6 总结评估7 应急保障7.1 人力资源保障7.2 资金保障7.3 科技保障7.4 交通保障8 预案管理8.1 预案宣传8.2 预案管理8.3 预案实施9 附则9.1 张家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9.2 张家界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9.3 市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主要职责9.4 预案施行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张家界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统筹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张政办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张政办发〔2010〕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张发〔2010〕3号)和《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张委〔2010〕8号),设立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原经济研究室承担的职责划给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二)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原经济科承担的市人民政府金融证券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三)加强应急管理、政务公开和有关电子政务工作,强化服务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二)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三)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对市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市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区县向市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8〕8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8〕8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8〕8号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3日张家界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本办法所指事故为生产经营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61号)和《中共张家界市委办公室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的通知》(张办发〔2014〕1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乡镇(街道)、市直及驻张有关单位、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具体实施。

对乡镇(街道)的考核委托区县安委会组织,由市安委办抽查复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四条市直及驻张单位根据其担负的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量和工作实际,划分为一、二、三类单位。

一类为承担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的单位;二类为承担一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或对安全生产具有保障职能的单位;三类为没有具体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的单位。

重点企业为中央和省驻张企、事业单位及市属企、事业单位。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政府办公室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政府办公室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政府办公室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5•【字号】张政办函[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政府办公室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张政办函〔2009〕1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各单位:现将《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政府办公室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供阅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政府办公室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秘书长、政府办公室主任、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王立章)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市政府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分管秘书二科、政务服务中心,协管财税、监察、审计、机构编制和市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等方面工作,联系人大、政协、驻张军事等方面工作。

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田贵君主持市城工办的全面工作,分管城建科,协管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人防、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工作。

副秘书长〔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张家界科技工业园)管委会主任〕、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白开文主持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张家界科技工业园)管委会的全面工作。

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李锡勇协管农业、农村、扶贫、水利、林业、乡镇企业、供销、移民、烟草、气象、水文等方面工作。

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田明主持市信访局的全面工作,协管公安、司法、武警、消防、交通安全等方面工作。

副秘书长(市社科联主席)、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李训成分管经济科(市政府金融证券办),协管商务、招商引资、经济协作、粮食、工商行政管理、成品油流通、国资监管、国企改革、银行业、保险、证券等方面工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永定区人民政府《张家界市中心城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永定区人民政府《张家界市中心城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永定区人民政府《张家界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建设四年实施纲要(2014-2017年)》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张政办发[2014]22号【发布部门】张家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0.14【实施日期】2014.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永定区人民政府《张家界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建设四年实施纲要(2014-2017年)》的通知(张政办发〔2014〕22号)永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永定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张家界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建设四年实施纲要(2014-2017年)》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14日张家界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建设四年实施纲要(2014-2017年)(永定区人民政府2014年9月4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部署,突出教育优先发展地位,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切实提高市中心城区教育整体水平,合理调整市中心城区教育规划布局,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布局规划调整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4〕57号)精神,特制定本纲要。

一、发展现状市中心城区(永定区6个街道所辖区域)现有中小学校33所,在校学生43599人,其中小学16所,在校小学生22315人;初中7所,在校初中生10366人;普通高中4所(含民办侨辉中学),在校高中生7408人;职业高中6所(含4所民办学校),在校学生3510人。

有各类幼儿园87所,在园幼儿12285人,其中公办幼儿园3所,在园幼儿757人。

按国家标准班额(小学≤45人、初中≤50人)测算,目前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共缺学位11600个,其中小学缺学位9600个,初中缺学位2000个。

由于学位不足,大班额问题十分突出,加上生均用地面积不足和校际之间发展不均衡,致使市中心城区教育与城市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张家界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张政发[2012]7号【发布部门】张家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6.07【实施日期】2012.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张家界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张政发〔201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现将《张家界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张家界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二O一二年六月七日张家界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2002年,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张家界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将妇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政策体系,强化政府管理妇女事务的主体责任,加大实施规划的经费投入,强化全社会的宣传动员,努力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截至2010年底,《张家界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妇女发展进入历史最好时期。

但由于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制约和影响,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实现男女平等任重道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基本原则,遵循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公约和文件的宗旨精神,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湖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张家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市妇女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17•【字号】张政办发〔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张政办发〔2016〕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7日张家界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力争到2020年造就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服务乡村的教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好乡村学校,帮助乡村孩子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阻止贫困现象代际传递,是实行精准扶贫和教育扶贫的关键环节,是实现“旅游胜地梦全面小康梦”的重要基础。

要按照“师德为先、以德化人,规模适当、结构合理,提升质量、提高待遇,改革机制、激发活力”的原则,全面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逐步建立“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为建设教育强市、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到2020年,全市共培养评选20名乡村名校长、200名乡村名教师、1000名乡村骨干教师,补充交流轮岗4000名乡村教师、定向培养1000名公费师范生、建设20所乡村校本研修示范学校。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意见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意见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25•【字号】张政办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意见张政办发〔201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为切实解决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市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补助对象(一)1986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含1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

(二)1999年12月31日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和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心学校)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含1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代课教师。

(三)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中的下列人员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下的;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本《意见》执行前已去世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开除、辞退的;已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的;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二、补助标准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5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3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以上(含12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市教育基础设施规划修编(2015—2030)》的批复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市教育基础设施规划修编(2015—2030)》的批复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市教育基础设施规划修编(2015—2030)》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01•【字号】张政函〔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市教育基础设施规划修编(2015—2030)》的批复张政函〔2017〕49号市教育局、市规划管理局:你们《关于审批〈张家界市中心城市教育基础设施规划修编(2015—2030)〉的请示》(张教〔2016〕5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张家界市中心城市教育基础设施规划修编(2015—2030)》(以下简称《规划》)。

二、到规划基末(2030年),市中心城区共规划高等教育院校4所,教师进修学校1所,特殊教育学校1所,党校2所,职业教育学校4所,普通高级中学6所(含3所民办学校高中部),初级中学11所(含3所民办学校初中部),小学28所(含2所民办学校小学部),幼儿园96—106年;武陵源城区共规划中学1所,小学3所,幼儿园8所。

三、加强《规划》实施,着力解决好市中心城市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两个阶段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大班额”、教学条件滞后等问题,尽快落实义务教育阶段部分中小学的建设计划,鼓励民办学校建设,力争在规划期末实现中小学教育基础设施达到均衡分布、基础配套、设备完善、环境优良的发展目标,满足国家、省、市标准化中小学教育基础设施的规范要求。

四、《规划》是张家界市城市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总体教育设施发展,科学确定城市教育设施布局,正确处理教育设施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你们要广泛宣传并严格执行《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调整,必须严格履行规划报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1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事权划分方案》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事权划分方案》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事权划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16•【字号】张政办函〔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事权划分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函〔2022〕22号永定、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有关单位:《张家界市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事权划分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6日张家界市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事权划分方案为进一步理顺我市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事权划分原则(一)依法高效按照分级管理、职责清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要求,依法合理划分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事权。

(二)一城两区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事权的划分应统筹考虑,两区的事权基本保持一致。

(三)分级管理城市开发边界线以外的事权原则上予以下放,城市开发边界线以内的事权部分授权区级管理。

分级管理范围按照批准的《张家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划定的市中心城区和武陵源城区城市开发边界线确定。

二、事权划分具体细则(一)规划编制市级事权:负责组织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开发边界线以内的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改;负责组织编制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详细规划;负责监督、指导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

授权区级管理事权:负责组织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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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张政办发[2016]61号
【发布部门】张家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30
【实施日期】2016.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6〕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张家界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城市教育资源配置,确保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义务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7〕2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市(含市中心城区和武陵源城区)和慈利、桑植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有关部门在审批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报建手续时,应当简化程序即时办理,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由市、县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再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规划编制要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变更专项规划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作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城乡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书面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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