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监局关于筹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的批复
天津银监局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开业的批复
天津银监局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1.29•【字号】津银监复[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天津银监局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开业的批复(津银监复[2012]19号)上海银行天津分行:你分行《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开业的请示》(上海银行津分〔2011〕171号)、《关于为上海银行天津分行陈晓军同志申请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上海银行津分[2011]170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批复如下:一、同意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简称上海银行天津津南支行)开业。
二、核准陈晓军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三、核定该支行业务范围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你分行授权的各项业务。
四、核定该支行营业地址为: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大街与紫江路交口惠丰花园二期A区05-1、05-2底商。
你分行应自接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我局(非现场监管二处)报告相关情况。
该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若不能按期开业,你分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开业延期申请。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该支行开业后,你分行应督促其进一步完善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风险管控,严格按照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和你行内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各项业务。
天津银监局关于筹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的批复
天津银监局关于筹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
支行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4.18
•【字号】津银监复[2011]168号
•【施行日期】2011.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天津银监局关于筹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的
批复
(津银监复〔2011〕168号)
大连银行天津分行:
你分行《关于大连银行天津分行筹建津南支行(涉农特色支行)的请示》(大连银津〔2011〕35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筹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
接此文后,请你分行在规定的筹建期限(6个月)内进行该机构的筹建工作。
该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开办金融业务。
筹建就绪后,向我局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此复。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天津银监局关于天津武清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华支行开业的批复
天津银监局关于天津武清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华支行开
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津银监复[2014]268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6.17
【实施日期】2014.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天津银监局关于天津武清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华支行开业的批复
(津银监复〔2014〕268号)
天津武清村镇银行:
你行《关于天津武清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华支行开业的请示》(津武清村银发〔2014〕15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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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监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建昌道支行迁址的批复-津银监复[2012]17号
天津银监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建昌道支行迁址的批复
正文:
---------------------------------------------------------------------------------------------------------------------------------------------------- 天津银监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建昌道支行迁址的批复
(津银监复[2012]17号)
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建昌道支行迁址的请示》(津中银人〔2011〕262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建昌道支行由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建昌里144栋首层迁至天津市河北区淮安道170号、172号。
二、该机构迁址后,机构名称、业务经营范围、隶属关系不变。
你分行于批复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办理该机构换领《金融许可证》事宜。
此复。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结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商银行筹建天津分行的批复-银监复[2007]7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商银行筹建天津分行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商银行筹建天津分行的批复
(银监复[2007]70号)
浙商银行:
你行《关于设立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请示》(浙商银发〔2006〕260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筹建浙商银行天津分行。
二、你行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做好该分行的筹建工作,并在筹建工作结束后向天津银监局申请核准开业。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结束——。
天津银监局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开业的的批复-津银监复[2012]222号
天津银监局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开业的的批复正文:---------------------------------------------------------------------------------------------------------------------------------------------------- 天津银监局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开业的的批复(津银监复[2012]222号)上海银行天津分行:你分行《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开业的请示》(上海银行津分〔2012〕72号)、《关于为上海银行天津分行孔祥利同志申请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上海银行津分〔2012〕56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简称上海银行天津塘沽支行)开业。
二、核准孔祥利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三、核定该支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由你分行授权的各项业务。
四、核定该支行营业地址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101、107、113号。
你分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我局(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报告相关情况。
该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若不能按期开业,你分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开业延期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天津分行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6.21
•【文号】银监复[2006]179号
•【施行日期】2006.06.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分行的批复
(银监复[2006]179号)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请示》(京银发〔2006〕66号)收悉。
根据《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筹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二、你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做好该分行的筹建工作,并在筹建工作就绪后向天津银监局申请核准开业。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浙商银行广州分行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浙商银行广州分行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10.20
•【文号】银监复[2014]742号
•【施行日期】2014.10.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浙商银行广州分行的批复
银监复[2014]742号浙商银行:
《浙商银行关于筹建广州分行的请示》(浙商银发〔2014〕215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筹建浙商银行广州分行。
二、你行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筹建事宜,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三、筹建工作接受广东银监局的监督指导。
筹建期间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四、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广东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
201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