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五章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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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五章:担保法

《经济法概论》第五章:担保法

四、担保合同
1 担保合同的成立要件 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四、担保合同
2 担保合同的生效 一般而言,依法成立的担保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下列 担保合同还需具备特殊要件才能生效: 对外担保的合同、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必须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及企 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都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 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五、保证责任
3 保证责任的认定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 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 承担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身提供物的 担保的,应当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 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 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 承担责任。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 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 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 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五、保证责任
2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 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 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 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 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 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合同

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 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担保法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担保法
❖ D、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期限做了变动,未 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间或 法定的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 E、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的内容,但未实 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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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甲公司向乙工厂订购一批价值10万元的产 品,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时付款,则支付货款 5%的违约金,并由丙企业为甲公司提供连带担保。 后乙工厂领导认为违约金偏低,就私下与甲公司将 订货合同的违约金修改为货款的10%.如果甲公司不 能按期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形所 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
法、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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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
❖ 一中学生为修理教育设施向银行贷款,银行 要该学校提供担保,学校有自有财产向银行 抵押,以下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 1)该学校的教学大楼
❖ (二)保证责任 ❖ 1、保证范围。 ❖ 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 ❖ 没有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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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合同转让、变更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1)主合同债权转让。
❖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 证责任不发生变化,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 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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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合同
❖ (一)保证合同的概念 ❖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
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 债务的协议。
❖ 思考: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 无偿合同还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还是实践 合同?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第五章担保法

第五章担保法

第六节 定 金
一、定金,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当 事人交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债权实现的 担保方式。 二、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 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三、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 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 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抵押权登记机关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土地管理部门; 房地产抵押的,为房地产管理部门; 林木抵押的,为林木主管部门; 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 管理部门;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 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 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四、留置权的实现 1、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 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 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 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 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 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 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 清偿。 4、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 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二、抵押物 (一)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 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5章担保法

第5章担保法

案例一:甲商场同某洗衣机厂签订了购买500台洗衣机的合同, 合同总价款为5万元,约定价款于2000年12月31日前偿清,由乙公 司作为保征人。保征合同中约定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方债务 所生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甲商场在销 售该洗衣机厂提供的洗衣机的过程中,发现该洗衣机质量有问题, 造成洗衣机滞销,严重影响了甲商场收回投资。至2000年12月31 日,甲商场仍没有清偿欠洗衣机厂的5万元债务。数日后,洗衣机 厂致函乙公司,要求乙公司履行甲商场欠其5万元的主债务。乙公 司则以甲商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是由洗衣机厂的产品不合格引起的 为由,要求先行解决主合同的纠纷。后经查明:在甲商场与洗衣机 厂的购销合同中,有一条款规定,如果因洗衣机的质量问题影响甲 商场的销售,甲商场可以要求对洗衣机予以退货,并相应扣除价款。 但当时,甲商场明确表示放弃此项权利。洗衣权厂遂以甲商场已放 弃此项权利为由,要求乙公司履行主债务。问:
一、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担保法》第2条第1款:在借贷、买卖、货物 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 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 定担保。
——《担保法》解释第1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 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 认定为有效。
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⑤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
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担保法概述
(四)担保的种类——第2条第2款
人的担保——保证 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 金钱担保——定金
二、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和保证人的资格

金融法规概论:第5章-担保法PPT课件

金融法规概论:第5章-担保法PPT课件

3)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1)支配抵押物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2)孳息收取权 (3)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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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①债务人债务已到期 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③存在合法有效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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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3)抵押权行使的期间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 抵押权人在2年内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 以支持。
4)保证责任的免除
保证责任的免除,是指对已经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 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加以除去、保证人不承 担保证责任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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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5——4
借钱过了保证期间免除保证人责任
2010年1月3 日,被告张某经王某担保向原告 李某借款2.5万元,双方约定2个月内还清。被告张 某为原告李某出具了欠条,注明于3月3日之前还清 欠款,被告王某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名。2010年 10月8日,原告李某起诉张某、王某,要求被告张 某还清欠款,被告王某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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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5——2
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纠纷案
1996年8月,某商业银行贷给A公司500万元, 期限1年。B公司在借款合同担保人一栏签字,盖章, 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A公司未还 款。经法院判决,A、B对银行承担连带责任。B提 出,其公司注册资金为200万元,1995年审计核算 的总资产为156万元,其根本没有能力为500万元债 务担保,不具有《担保法》规定的“代为清偿能 力”,保证合同应无效,其不在承担保证责任。请 问:保证人不具有与保证202金1 额相应的代偿能力,能13

经济法教学配套课件吾梅第5章担保法

经济法教学配套课件吾梅第5章担保法

一、保证概念、特征
提问:主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
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 同是否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 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 证合同成立。 保证特征: 从属于主合同;属于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约 定。
二、保证人
提问:哪些人可以做保证人?(法律上的人)
四、保证责任
物的担保优先于人的担保原则:
不论人的担保成立在先还是成立在后,一旦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物的担保人要首先承担担保 责任,即债权人应首先请求抵押人、质押人等 承担责任,在其承担责任后仍未满足债权时, 所剩的余额才应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四、保证责任
2、保证与物的担保的关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
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 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物的担保优先于人的担保原则
第二节 保证
本节主要内容: 一、保证概念、特征
二、保证人
二、保证的设立
四、保证责任
一、保证概念、特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 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保证人、债权人 保证合同可以在主债务合同成立之前订立,也
可以在其成立之后订立或补充。
(3)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 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 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经济法第五章

经济法第五章

种类:立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
二、定金合同
除符合一般合同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备:
1、书面形式;2、践成合同;
3、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人的物权担保是同等的;若是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则物保
优先于人保。
第三节 抵押 是指在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特定的财 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是债权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某项或某种特定财产所享
他人设定抵押。但实现抵押权时,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
的价款必须按一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前
一原则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
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
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二)区别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成立发生
当事人约定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权利内容
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
担保力度
担保力度较弱
担保力度较强,保证人负 担较重
四、保证责任 是指保证人依据有效的保证合同所承担的义务。
有的支配性的权利,其行使时无须经由抵押人的同意或借 助抵押人的积极行为,而且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效 力。
一、抵押权的标的 (一)范围 1、不动产; 2、动产;3、权利 (二)抵押物的登记 抵押权在设定时遵循公示原则,只有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取得 对抵押物的绝对支配权。 以不动产抵押的,必须办理登记;

第五章 担保法

第五章 担保法

案例
甲公司租用乙公司的一处场地作停车场,租 赁期满,因甲公司尚欠5万元的租金未付, 乙公司将甲的一辆货车扣留。甲公司将乙公 司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因扣车造成的两万 元损失,乙公司答辩称自己在依法行使留置 权,并反诉要求甲公司给付租金。 请问,如果你是法官,将如何判决?
第六节 定金
双倍返还 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
二、抵押权的标的
不可设定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不 能以公益财产设定抵押,且不能为他人债务 设定抵押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 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二、抵押权的登记
抵押登记:将抵押之事实告知相关行政机关,进行 登记,以公示他人 登记的效力 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荒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 必须登记,否则抵押权不能设立 以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不登记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关公证:公证最重要的作用是证据作用,但不能 代替登记
担保法
第五章 担保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担保法概述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五种法定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担保在经济生活中非常常见,可以说是无处不在, 对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的平稳运行起着不可忽视 的作用 担保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密不可分,生活在市场 经济社会中,我们几乎不可能不遇到担保问题。学 习本章可以使我们掌握很多非常非常实用的法律知 识 有关担保的分类看书简单了解
三、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 抵押物本身 从物、从权利 孳息:法定孳息与自然孳息 代位物 抵押物出租对抵押效力的影响 先租后押:抵押不破租赁 先押后租:抵押破租赁 抵押物转让对抵押效力的影响:权随物走

经济法练习题

经济法练习题

第五章担保法一、单选题1、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

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

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A.2007年12月2日 C. 由于乙经常催收,其向甲请求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B.2009年12月2日就中断,从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起算,即行使抵押权C.2009年3月6日的期限应当从2007年3月6日起算的2年内。

D.2011年3月6日2、属于法定担保形式的是?A.抵押D.留置并不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而达成的担保方式B.质押而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方式。

C.保证D.留置3、甲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由甲向乙交付产品,乙支付价款。

丙为乙保证支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丙是保证人B.保证合同应当是甲与丙签订的 C.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的合同C.保证合同应是乙与丙签订D.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4、甲尚未成年;乙为某市工商局;丙为已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丁为某国有企业。

上述可作保证人的是?A.甲 D.保证人应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甲未成年,不是完全B.乙行为能力人;乙、丙不具备代为清偿的能力。

C.丙D.丁5、A企业向甲企业购买一批设备,B企业为A企业作担保,保证合同约定,如果A企业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货款,B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为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企业可以直接向B企业请求支付全部设备款B.甲企业应当先向A企业请求支付设备款C.A企业无法支付设备款,甲企业只能向法院起诉A企业D.甲企业只能同时向A、B企业请求支付设备款A.B企业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即债务人到期无法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请求偿付。

6、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最大的区别是什么?A.为债务人作担保的范围不同,一般保证只是担保债务人的部分债务,连带保证则是担保债务人的全部债务B.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没有此项权利C.是否订立保证合同不同,一般保证不需要订立保证合同,而连带保证应当订立保证合同D.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一般保证的承担方式不需要经过诉讼,而连带保证需要通过诉讼途径B.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第5章 担保法

第5章 担保法


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 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 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 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2、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 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又该如何处理?
• 甲完全可以将租赁的房屋抵押或出卖。合同法规 定,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不影响租赁合同履行, 同时,在转让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时乙 可以向法院请求买卖合同无效,自己愿意以同等 价格优先购买。同时,即便乙放弃优先购买权, 丙也无权要求乙搬出房屋,买卖不破租赁。乙可 以继续使用房屋至合同期满,除双方商定外合同 不能解除


答案1、乡财政所不承担保证责任,属于无效 担保。根据《担保法》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 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 贷担保者外,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 2、保证方式未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 证期间未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 个月。


3、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

———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 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 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 不能清偿部分的1/2。本案中主合同有效,债 权人应当知道担保人财政所不具备担保资格, 属于有过错,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为3015-10=5万元,所以乡财政所承担民事责任 最多只有2.5万元。
成立方式不同
权利内容不同 担保力度不同
4、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

经济法-第5章

经济法-第5章
2001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 定:将机器设备A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为2001年7月1 日-2002年6月30日。在签订合同时甲公司将该设备已 经抵押的情况书面告知丙。
2002年4月1日,由于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要求行
问:(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
四、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2、共同担保(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 (1)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 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 清偿责任。 “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剩余偿还乙银行的贷款 B.由于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两项抵押均无效 C.第二次抵押无效 D.偿还甲银行4万元,偿还乙银行8万元
五、抵押物转让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
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 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 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 抵押权的除外。
第三节: 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
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 况下,以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抵押权的实现: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 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 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 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经济法》模块五 担保法律制度

《经济法》模块五 担保法律制度
➢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 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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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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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 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 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
机械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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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押合同是要物合同,即实践性合
同。在出质人未将质押财产移交于质权人占有前,质权合同不发生效力。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权合同不生效。 合法拥有的并且依法可以转让的动产都可以作为设定质权的标的。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出质。
1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2 抵押权 3 质权 4 留置权 5 保证合同 6 定金
机械工业出版社
01
单元一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机械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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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
➢ 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依法 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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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的设立
动产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机械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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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 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 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担保法PPT课件

担保法PPT课件

2、甲某的老同学乙某要买房向甲某借钱10万元一 年内归还,甲某想借给乙某,但又担心乙某不能 按时归还,甲某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保全自己的 借款按时归还。
本章内容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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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第六节 留置 定金
第一节 担保 法概述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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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 保证人承担补充性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当事人约定不明时,法律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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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 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 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 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 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保证与物的担保的关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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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 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 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 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 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 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 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 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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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和保证人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 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二节 保证
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即主合同 债权,下同)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
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 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
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合同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 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规定的权利的。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 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节 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
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 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 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
为抵押财产。
第三节 抵押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 约定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
担保是一种事前措施,能增强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心。
担保具有预防性、附属性和保障性。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二、担保的方式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合同担保 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二节 保证
三、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 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
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节 保证
四、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保证人与 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保证 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4)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对外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5)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否则担保合同 无效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四、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 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包括: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 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 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 之一。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 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4)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 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章 担保法
内容提示
【学习本章要掌握】 担保的概念,担保方式,保证和保证人,保证方 式,抵押的概念,抵押物,抵押合同,抵押物登记, 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范围,留置的适用,定金的数 额及定金罚则。
【学习本章要了解】 担保的特征。
第五章 担保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担保法概述
保证
抵押
第四节
质押、留置、定金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三、担保合同的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 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 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不可以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 保合同无效
第二节 保证
五、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的法定 期限。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 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 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 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 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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