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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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摘要:
1.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背景和目的
2.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具体内容
3.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实施和监督
4.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作用和意义
正文: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为了确保渔业船舶的安全、保护渔业资源和海洋环境而制定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渔业船舶数量的增加和航行范围的扩大,渔业船舶的安全问题和海洋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监管,我国制定了《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分为国内海洋渔业船舶和内河渔业船舶两部分,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渔业船舶制定具体的检验技术规则。

规则涵盖了渔业船舶的设计、建造、改装、维修、检验等方面,明确了渔业船舶必须符合的安全、环保等技术要求。

为了确保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实施和监督,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规则,并对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

同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渔业船舶的检验和监管,确保渔业船舶的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实施和监督,对于保障渔业船舶安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和海洋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这也有利于推动我
国渔业船舶工业的发展,提高渔业船舶的设计、建造和维修水平,提升我国渔业船舶的整体质量。

总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是我国为了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监管、保障渔业船舶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则,加强监督和检验工作,确保渔业船舶的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二○一五年十月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编制背景2003年颁布的《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现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 0 0 0)》其中“第八篇产品检验”,是目前各级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及渔船及其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开展检验与发证管理的主要法规依据。

自2000年以来,国家对行政审批以及质量安全的新规定(例如《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特别是《行政许可法》和《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船用产品检验实践对规则的新认识,对渔船检验机构法定属性的新定位,对船用产品法定检验制度改革创新的新期待等等,无论从体例还是内容等方面均需要对现行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则进行修订。

另外,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以2 014年1号文件颁布的《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对渔船船用产品检验管理制度改革做出了尝试。

为使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基本制度能不断适应新形势要求,有必要对规则做出相应修订。

二、编制原则安全第一、保障质量、方便渔民;监管到位、产品检验与船舶检验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管理规范、简化实用。

三、编制思路贯彻精简原则,依法提供检验及监管依据,实现顶层设计;依法履行监督检验职责,突出行政许可,同时强化采用技术支撑等手段;依法履行监督检验职责时,强化依法监管职责;统筹兼顾全部船用产品时,按照对安全、环保影响的差异程度,实行差异化管理,采取不同检验、监管方式,符合渔业行业特点且自成体系。

三、主要编制(修订)内容1. 突出法定检验特点监督检验区别于技术检验,突出复核性质和监管性质,体现第三方监管、体现风险管控意识;规则中有关事项要遵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例如程序、时限、监管等。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67683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67683

第二篇检验与发证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检验。

1.1.2 所有渔业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须申报初次检验。

1.1.3 营运渔业船舶须按本篇规定申报营运船舶检验。

1.1.4 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规定申报吨位丈量、核定载重线。

1.1.5 渔业船舶的主要船用产品,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产品检验。

1.1.6 验船部门受理检验的范围,须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1.1.7 检验依据1.1.7.1 本规则是执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

1.1.7.2 主管机关颁布的其他规定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1.1.7.3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主管机关颁布的指导性文件均属于非强制性的。

1.1.7.4 渔业船舶结构除须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规定外,其船舶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装置、防火结构、焊接、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用于预定的用途,且应符合主管机关颁布或承认的建造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1.1.7.5 本规则各篇的规定已涵盖了下列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包括修正案)、规则等对渔业船舶的要求:1)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69吨位公约);2)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66载重线公约);3)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简称SOLAS公约1974);4)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简称72避碰规则);5)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8年议定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MARPOL 73/78公约);6) 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简称93议定书)。

1.1.7.6 本规则还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于1932年修订的《关于船舶装卸作业防止工人工伤事故公约》(简称32号公约),以及替代并于1981年12月5日生效的相应公约(简称152公约)的有关内容。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渔业船舶作为进行海洋渔业、淡水渔业及其他相关渔业业务的工具,其数量逐渐增多,类型也日益多样化。

为了保障渔民的生产安全和生命安全,避免事故发生,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这些规则是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的标准要求制定的,对渔业船舶的设计、建造、装备、航行、维护、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提高渔业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1.船体和舾装检验标准:对船体结构的强度、稳定性、浮力、隔防结构、甲板、船舱等进行检验,以确保船体的牢固性和耐久性。

2.机电设备和航行设备检验标准:对引擎、发电机、导航设备、通信设备、救生设备等进行检验,以确保其正常工作和有效性。

3.安全管理制度检验标准:对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验,包括人员配备、培训、应急预案等,以确保船上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

4.渔业资源保护检验标准:对渔船进行渔业资源保护方面的检验,包括渔具使用、渔业作业时段、禁渔区域等规定的遵守情况。

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实施机构和程序1.申请检验: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需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2.检查验收:检验机构对申请的渔船进行检验,对各项标准进行检查,包括船体结构、机电设备、航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

3.检验结果:检验机构根据检查结果,对渔船的合格性进行评定,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书。

4.定期复检:合格的渔船需要定期进行复检,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四、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后续效果和监管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结果对渔船持有人和经营人来说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合格证书是船舶行驶、港口停靠和保险投保的重要凭证。

同时,海事管理部门会定期进行对渔船的抽查和监管,对未通过检验或不符合要求的船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停航、罚款、撤销合格证书等。

总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渔业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船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渔业资源和环境。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摘要:一、引言二、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具体内容1.检验的目的和范围2.检验的标准和要求3.检验的程序和方法三、规则的实施和监督1.规则的实施日期和适用范围2.监督机构和责任3.违规的处理和惩罚四、结论正文:一、引言渔业是我国重要的传统产业,海洋渔船则是渔业生产中的重要工具。

为了保证海洋渔船的安全、合法、高效运作,我国制定了《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本文将对该规则进行详细的解读。

二、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具体内容1.检验的目的和范围《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海洋渔船的安全,防止渔船因不符合安全标准而发生事故。

该规则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海域内作业的渔船。

2.检验的标准和要求渔船的检验标准分为设计和建造两个阶段。

设计阶段,渔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渔船设计的技术规范;建造阶段,渔船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建造,并符合国家有关渔船建造的技术规范。

3.检验的程序和方法渔船的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和特别检验。

初次检验,是指渔船建造完成后,进行的一次全面检验;年度检验,是指渔船在运营过程中,每年进行的一次检验;特别检验,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渔船进行的检验。

三、规则的实施和监督1.规则的实施日期和适用范围《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2017 年7 月4 日起实施,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海域内作业的渔船。

2.监督机构和责任渔船的检验工作由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

该局负责制定渔船检验的技术规范,监督渔船的检验工作,处理渔船检验中的有关问题。

3.违规的处理和惩罚对于违反《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渔船,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将责令其停止运营,并进行整改。

对于拒不整改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四、结论《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我国为了保障海洋渔船的安全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渔船的设计、建造、运营都必须符合该规则的要求。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24修改通报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24修改通报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24修改通报2024年,我国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进行了重要修改,以下是该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背景介绍为了确保渔业船舶的安全运行和合规经营,保护渔船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国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进行了修订。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1.检验方式调整:原先采用定期检验和特殊检验相结合的方式,修订后改为采用定期检验与在用检验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检验是指按照一定时间间隔对渔船进行检验,包括船体结构、设备设施、安全装备等的检查;在用检验证明渔船适航,即渔船在使用期间进行检验,确保运行安全。

2.检验标准提升:修订后的规则对渔船的结构强度、安全设备、排水装置、消防设施、航行器材、通讯导航等方面的要求有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提高渔船的安全性和适航性。

3.检验机构管理:对渔船检验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加强,规定了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资质要求,并对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检验结果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4.船舶质量保证体系要求:修订后的规则提出对渔船制造和维修单位,建立和实施适航确认程序,确保渔船设计、建造、维修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和质量可控。

5.渔船所有人和经营者责任明确:规定渔船所有人和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的船员和合格的船舶管理人员,确保渔船的正常运营和有效管理。

对渔船所有人和经营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三、实施措施1.加大宣传力度:发布通报并广泛宣传,让所有渔船所有人、经营者和船员了解最新的检验规则和要求,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合规意识。

2.完善法律法规:加快修订相关的渔业船舶法律法规,提高渔船的安全标准和适航水平。

3.加强监督检查:对渔船的定期检验和在用检验进行严格监督和抽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4.推动技术创新:加强船舶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渔船的安全性和适航性。

四、预期效果通过对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修订和实施,预计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提升渔船的安全性和适航水平,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保护船员和渔业资源的安全。

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

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

第一篇总则1.1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颁布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和主管机关承担的其他监督职责,为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的程序、方法及技术要求,不断提高法定检验工作的质量,保证海洋渔业船舶符合《规则》的规定,制定《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1.2.1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悬挂或将要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海洋渔业船舶。

在我国建造、修理的外国籍及港、澳、台渔业船舶,可按《规则》的规定申请检验。

1.2.2 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可参照本规程执行;渔业辅助船中油船的法定检验除按本规程执行外,还应遵守主管机关接受的有关规则、规范、规程对油船的规定。

1.2.3 本规程不包括对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的检验。

1.3定义1.3.1 检验:即法定检验,系指对规定项目的检查和签署,一船包括下列内容:1)检查有无经批准的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材料和配套产品有无船用产品证书;2)审查施工工艺;3)检查、测量及试验;4)签发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1.3.2 抽查:系指在本规程规定的范围内,对被检项目的部分尺寸、参数和特性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的结果,确定其是否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一种检验方法。

抽查是法定检验的基本方法。

抽查并不排除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各种形式的检验。

1.3.3 外部检视:系指凭验船师的感官,在不拆解的状态下对被检项目进行外部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和确定附加详细检查范围的一种检验方法。

1.3.4 详细检查(拆检):系指在打开或拆解状态(通常用手可触及的范围)下对被检项目进行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

1.3.5 检测:系指采用测量器具、仪表,对被检项目进行测量,对其状态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如测厚,测量耗损、间隙和绝缘电阻等。

1.3.6 试验:系指在规定的条件(如温度、湿度等)下,采用规定的方法(包括样品准备、操作程序和结果处理)和测试仪器、设备、试剂等,对被检的原材料或成品进行检测的全过程。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第六篇国际渔船的安全..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第六篇国际渔船的安全..

第六篇国际渔船的安全第1章通则1. 本篇系引用《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的《1993年托雷莫利诺斯议定书》附则(以下简称本议定书),仅个别地方予以改动。

2. 国际渔船尚应注意港口国的特殊要求。

3. 港口国对某些配备无规定要求者,经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

4. 本篇未涉及到的安全要求如信号设备、起重设备等及各章节未包括的船舶的要求,均应按照第七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2章《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的《1993年托雷莫利诺斯议定书》第1节一般规定第1条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的规定适用于船长等于或大于24m的新造国际渔船。

第2条定义1. “新船”是指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建造的下述船舶:1) 已签订建造或重大改建合同;2) 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签订建造或重大改建合同,而交船期是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3年或3年以上;3) 无建造合同的船舶;①已安放龙骨;②结构与某一特定船舶相符并已开工建造;③已开始分段装配,至少使用了50吨或所有预计结构材料质量的1%,取其小者。

2. “现有船舶”是指非新船。

3. “认可”是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4. “船员”是指船长和在船上以任何职务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工作的所有人员。

5. “船长(L)”应取由龙骨线起量至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是该水线上从艏柱到舵杆轴线之间的长度,取其大者。

船舶设计成倾斜龙骨时,该水线应与设计水线·128·平行。

6. “艏艉垂线”应取自船长(L)的艏端和艉端处,艏垂线应与计量长度的水线上的艏柱前缘重合。

7. “宽度(B)”是指船舶的最大宽度。

对于金属船壳的船舶是在船舯处由肋骨型线间量得;对于任何其他材料船壳的船舶,在船舯处由船体外表面间量得。

8. “型深”1) “型深”是指从龙骨线量至工作甲板舷侧处横梁上缘的垂直距离。

2) 对于具有圆弧形舷缘的船舶,型深应量至甲板型线延伸线与舷侧外板延伸线交点处。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12m国内海洋渔业船舶2017)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12m国内海洋渔业船舶2017)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12m国内海洋渔业船舶2017)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1. 船长大于或等于12m国内海洋渔业船舶2017是国家对于渔业船舶进行法定检验的规定,旨在保障渔船的安全和合法运营。

2. 为了深入了解该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法定检验的定义和意义。

3. 法定检验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特定对象进行的强制性检查,旨在确保该对象符合安全、环保、卫生、质量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并保障相关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4. 对于船长大于或等于12m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定了一系列内容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结构、主要设备、船舱卫生、应急设施、航行安全等。

5. 在具体撰写船长大于或等于12m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文章时,我们可以按照以下结构进行思路拆解:5.1. 了解规定的依据和背景:具体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说明该规定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5.2. 分析法定检验内容和要求:按照具体的检验项目,逐一介绍法定检验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对船舶结构、设备、安全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5.3. 强调重点和难点:可以根据实际操作中容易忽视或者操作困难的部分进行重点强调,提醒读者在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5.4. 个人观点和建议: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可以在文章中加入一些建议,指导读者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遵循和执行该规定。

5.5. 总结回顾:对文章进行总结,再次强调该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读者的深入理解和实际操作提供指导。

6.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从事船舶检验工作多年的专业人士,我深切理解船长大于或等于12m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执行,才能确保渔业船舶的安全运行和合法合规。

在实际操作中,关注细节、严格执行,是非常重要的。

法定检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渔船的安全,让渔民能够安心出海捕捞,同时也保护海洋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7. 在具体撰写文章的时候,我们可以按照以上思路构建文章框架,以序号标注相关内容,并多次提及"船长大于或等于12m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 检验管理规定
1996年农业部颁布的文件
01 第一章总则
目录
02 第二章渔业船舶检验
03 第三章检验管理
04 第四章罚则
05 第五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在1996.01.12由农业部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三十条,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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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渔业船舶检验
第六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必须向渔船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建造或改造渔业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引进外国或港、澳、台渔业船舶时,申请初次检验; (三)营运中渔业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一)、(二)项的捕捞作业船,申请检验者应具有渔政部门核发的准造(购)批准文件(外国籍及港、澳、 台渔船除外)。 第七条 渔业船舶的吨位须经渔船检验机构测定,需勘划载重线的,其载重线由渔船检验机构核定。 第八条 除第六条规定的检验外,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或代理人必须向渔船检 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及航区的; (三)检验证书失效的;
第三章检验管理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制度及技术要求由渔船检验主管机构制定,经农业部批准后施行。 第十二条 渔船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并经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依本规定执行公务时,有关方面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渔船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农业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办法收取检验费。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上一级渔船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时,可提 请渔船检验局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或擅自涂改检验证书;不得擅自变更渔船检验机构核定的载重线。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法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主管机关。

宗旨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及规则,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防止污染环境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制定《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渔业船舶,应按第二篇的规定签发相应的法定检验证书。

以证明其符合主管机关颁布的规则或认可的相应标准并满足预定航区的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

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渔业船舶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修理并按本规则申请检验的外国籍及港、澳、台渔业船舶。

本规则未作规定者,主管机关将另行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

定义本规则各篇章所涉及的特别定义,在各篇章中规定。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则的全部。

1)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验船部门:系指主管机关及经主管机关认可授权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3)验船师: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

4)渔船:系指从事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船舶。

5)渔业辅助船:系指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务的船舶。

如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养殖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6)渔业船舶:系指上述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统称。

7)法定检验:系指本规则规定的各种检验(包括验船部门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规则等对渔业船舶及其船用产品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检验)。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最新版】目录一、引言二、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主要内容1.检验范围2.检验标准3.检验程序三、规则的实施与监督四、违规处理及建议五、结论正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海洋渔业的快速发展,海洋渔船的数量和规模也在不断增加。

为保障海洋渔业生产安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我国政府对海洋渔船的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重点介绍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主要内容。

二、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主要内容1.检验范围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

这些船舶包括但不限于捕捞船、养殖船、冷藏船、运输船等。

2.检验标准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依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海洋渔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检验标准。

这些标准涵盖了船舶结构、设备、航行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

3.检验程序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渔业船舶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的检验,并取得相应的法定检验证书。

检验程序包括图纸审核、现场检验、试验检验等环节。

渔业船舶在检验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检验要求的项目,必须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检验标准。

三、规则的实施与监督为确保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效实施,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对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各级海事管理部门也对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渔业船舶的生产安全。

四、违规处理及建议对于违反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船舶,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将责令其停止航行、作业,并进行整改。

对于严重违规的船舶,将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我国政府鼓励广大渔民和渔业企业积极遵守法规,提高渔业生产安全意识,共同维护海洋生态环境。

五、结论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实施,对于保障我国海洋渔业生产安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广大渔民和渔业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规,切实提高渔业生产安全水平。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一、目的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渔业船舶的安全运行,提高渔业船舶的安全性能,保护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维护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注册的渔业船舶及其相关设备和工作人员。

三、检验要求1. 渔业船舶建造检验1.1 渔业船舶的建造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必须拥有有效的船舶建造合同。

1.2 渔业船舶的建造过程必须按照船级社或批准的检验机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并获得相应的建造合格证。

1.3 渔业船舶建造完工后,必须进行初步验收,确认船舶符合设计要求与相应证书的规定。

2. 渔业船舶定期检验2.1 渔业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定期检验,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和装备状态符合要求。

2.2 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船体结构、通舱系统、动力系统、导航设备、通讯设备、救生设备等项目的检查。

2.3 定期检验必须由批准的船级社或检验机构进行,并颁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3. 渔业船舶事故检查3.1 渔业船舶发生事故后,必须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并记录相关的事故报告。

3.2 渔业船舶事故检查包括对船舶本身以及事故相关设备的检查,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3.3 渔业船舶事故检查由地方海事部门以及批准的船级社或检验机构共同进行。

4.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4.1 渔业船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临时检验,以保证船舶的安全性能。

4.2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由批准的船级社或检验机构进行,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检验流程1.渔业船舶建造检验流程:- 申请建造合同- 船舶建造合同签订- 建造过程监督检验- 船舶建造完工- 初步验收2.渔业船舶定期检验流程:- 预约定期检验- 船舶检查准备- 定期检验实施- 检验结果记录和评估- 发放检验证书3.渔业船舶事故检查流程:- 事故调查和分析- 事故检查准备- 船舶及设备检查- 事故原因和责任确定- 事故报告记录4.渔业船舶临时检验流程:- 申请临时检验- 船舶临时检查准备- 临时检验实施- 检验结果处理五、检验报告与证书1.检验报告和证书是对渔业船舶检验结果的确认和记录,必须由批准的船级社或检验机构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已经200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2003年6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

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方便渔民的原则。

第二章初次检验第六条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第七条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一)制造的渔业船舶;(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第九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第二篇检验与发证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检验。

1.1.2 所有渔业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须申报初次检验。

1.1.3 营运渔业船舶须按本篇规定申报营运船舶检验。

1.1.4 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规定申报吨位丈量、核定载重线。

1.1.5 渔业船舶的主要船用产品,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产品检验。

1.1.6 验船部门受理检验的范围,须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1.1.7 检验依据1.1.7.1 本规则是执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

1.1.7.2 主管机关颁布的其他规定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1.1.7.3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主管机关颁布的指导性文件均属于非强制性的。

1.1.7.4 渔业船舶结构除须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规定外,其船舶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装置、防火结构、焊接、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用于预定的用途,且应符合主管机关颁布或承认的建造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1.1.7.5 本规则各篇的规定已涵盖了下列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包括修正案)、规则等对渔业船舶的要求:1)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69吨位公约);2)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66载重线公约);3)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简称SOLAS公约1974);4)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简称72避碰规则);5)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8年议定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MARPOL 73/78公约);6) 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简称93议定书)。

1.1.7.6 本规则还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于1932年修订的《关于船舶装卸作业防止工人工伤事故公约》(简称32号公约),以及替代并于1981年12月5日生效的相应公约(简称152公约)的有关内容。

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

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

第一篇总则1.1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颁布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和主管机关承担的其他监督职责,为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的程序、方法及技术要求,不断提高法定检验工作的质量,保证海洋渔业船舶符合《规则》的规定,制定《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1.2.1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悬挂或将要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海洋渔业船舶。

在我国建造、修理的外国籍及港、澳、台渔业船舶,可按《规则》的规定申请检验。

1.2.2 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可参照本规程执行;渔业辅助船中油船的法定检验除按本规程执行外,还应遵守主管机关接受的有关规则、规范、规程对油船的规定。

1.2.3 本规程不包括对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的检验。

1.3定义1.3.1 检验:即法定检验,系指对规定项目的检查和签署,一船包括下列内容:1)检查有无经批准的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材料和配套产品有无船用产品证书;2)审查施工工艺;3)检查、测量及试验;4)签发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1.3.2 抽查:系指在本规程规定的范围内,对被检项目的部分尺寸、参数和特性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的结果,确定其是否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一种检验方法。

抽查是法定检验的基本方法。

抽查并不排除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各种形式的检验。

1.3.3 外部检视:系指凭验船师的感官,在不拆解的状态下对被检项目进行外部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和确定附加详细检查范围的一种检验方法。

1.3.4 详细检查(拆检):系指在打开或拆解状态(通常用手可触及的范围)下对被检项目进行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

1.3.5 检测:系指采用测量器具、仪表,对被检项目进行测量,对其状态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如测厚,测量耗损、间隙和绝缘电阻等。

1.3.6 试验:系指在规定的条件(如温度、湿度等)下,采用规定的方法(包括样品准备、操作程序和结果处理)和测试仪器、设备、试剂等,对被检的原材料或成品进行检测的全过程。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国渔检(法)[2008]135号文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人民交通出版社第一章总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法令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依照该条例规定实施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1.1.2 宗旨1.1.2.1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1.1.2.2 对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要求的,应当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1.1.3 适用范围1.1.3.1 本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要登记的、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渔业船舶。

1.1.3.2 适用本规则的内河船舶,其材料可为钢质、木质、铝合金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1.1.3.3 本规则不适用于高速船(艇),高速船(艇)应当符合主管机关发布或承认的检验规定。

1.1.4 申请与费用1.1.4.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本规则2.1.3规定的时间向有关验船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1.4.2 检验费按国家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收。

1.1.5 生效与适用1.1.5.1 本规则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机关公布施行。

规则生效日期标注在本规则扉页上。

1.1.5.2 除本规则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新船。

1.1.5.3 本规则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其船舶构造仍可符合建造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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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检验与发证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检验。

1.1.2 所有渔业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须申报初次检验。

1.1.3 营运渔业船舶须按本篇规定申报营运船舶检验。

1.1.4 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规定申报吨位丈量、核定载重线。

1.1.5 渔业船舶的主要船用产品,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产品检验。

1.1.6 验船部门受理检验的范围,须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1.1.7 检验依据1.1.7.1 本规则是执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

1.1.7.2 主管机关颁布的其他规定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1.1.7.3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主管机关颁布的指导性文件均属于非强制性的。

1.1.7.4 渔业船舶结构除须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规定外,其船舶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装置、防火结构、焊接、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用于预定的用途,且应符合主管机关颁布或承认的建造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1.1.7.5 本规则各篇的规定已涵盖了下列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包括修正案)、规则等对渔业船舶的要求:1)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69吨位公约);2)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66载重线公约);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简称SOLAS公约1974);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简称72避碰规则);5)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8年议定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MARPOL 73/78公约);6)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简称93议定书)。

1.1.7.6 本规则还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于1932年修订的《关于船舶装卸作业防止工人工伤事故公约》(简称32号公约),以及替代并于1981年12月5日生效的相应公约(简称152公约)的有关内容。

第2节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篇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12m且有固定连续甲板的渔业船舶。

第3节检验时间1.3.1 所有渔业船舶的连续两次检验间隔时间为12个月。

1.3.2 换证检验应在证书到期之前3个月内进行。

1.3.3 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

1.3.4 期间检验应在相应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

1.3.5 定期检验1)国际渔船的设备和国际渔业辅助船舶的设备安全证书的定期检验应在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有效期限不变。

2)国际渔船的无线电设备和国际渔业辅助船舶的无线电安全证书的定期检验应在证书的每1个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有效期限不变。

第4节检验申报1.4.1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由设计部门或船舶所有人向验船部门申报。

1.4.2 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期间检验、换证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由船舶所有人向验船部门申报检验。

1.4.3 渔业船舶的船用产品,由产品的制造者或代理人向验船部门申报产品检验。

第5节检验类别1.5.1 初次检验1.5.1.1 初次检验:系指渔业船舶(包括重大改建的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以及验船部门第一次对渔业船舶颁发证书之前所进行的检验。

1.5.1.2 新船的初次检验(建造检验)应审查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核查准造证;核查船用产品证书;对船舶结构、机械和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及试验。

1.5.1.3 新船应按照验船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

如确需修改时,应将重大修改部分的设计图纸报送验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1.5.1.4 验船师在执行新船的初次检验时,应至少在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出具的船舶下水、倾斜试验、系泊试验及航行试验等重大检验项目的检验或试验报告上签署。

1.5.1.5 渔业船舶建造或改造完工后,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应按规定向验船部门提交完工图纸。

1.5.1.6 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参照新船的初次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图纸审查和检验;对船舶结构、机械和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及必要的试验;确认有关船舶安全的检验和试验报告及主要船用产品证书;核查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1.5.1.7 对船龄超过10年的现有船舶,验船部门可根据船舶的技术状况等具体情况酌情增加检验项目。

1.5.1.8 若船舶具有主管机关承认的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则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可按照换证检验对待。

1.5.1.9 初次检验合格后,应按规定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相应的免除证书。

1.5.2 定期检验1.5.2.1 定期检验:系指对特定的渔业船舶设备证书的有关项目,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的检验。

1.5.2.2 定期检验应对船舶的有关设备进行一次完整的检查及必要的试验。

1.5.2.3 定期检验应核查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1.5.2.4 定期检验合格后,应按规定在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

1.5.3 换证检验1.5.3.1 换证检验:系指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关的项目,按规定期限换发证书之前的检验。

1.5.3.2 换证检验须对船舶结构、机械、设备进行全面的检验和必要的试验,保证其符合特定证书的有关规定。

1.5.3.3 换证检验应核查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1.5.3.4 换证检验合格后,应按规定换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相应的免除证书。

1.5.4 期间检验1.5.4.1 期间检验:系指对特定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在第2个周年进行的检验。

期间检验应替代1次年度检验。

1.5.4.2 除按规定对年度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外,尚应对船底外部等指定的项目进行详细检查。

1.5.4.3 期间检验应核查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1.5.4.4 期间检验合格后,应按规定在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

1.5.5 年度检验1.5.5.1 年度检验:系指对特定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每年进行的常规检验。

1.5.5.2 年度检验应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常规检查,以及为确定其保持良好状态而做的某些试验;确认船舶及其设备没有做过未经认可的变更。

若对船舶的某项设备的状况维持有疑问时,则应作进一步的检查或试验。

1.5.5.3 年度检验应核查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1.5.5.4 年度检验合格后,应按规定在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

1.5.6 船底外部检查1.5.6.1 船底外部检查:系指对船舶水下部分的壳板和有关项目的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要进行的营运业务。

1.5.6.2 船底外部检查一般应在干坞内进行,但也可考虑在船舶处于浮态时进行替代检查。

对于15年及以上船龄的船舶,在进行浮态检查之前应予以特殊考虑。

只有当条件良好且具有适当的设备和经适当训练的人员时,才能对船舶进行浮态检查。

1.5.6.3 在任何5年内应至少进行2次船底外部检查,且任何2次之间的间隔时间应不超过36个月,其中1次应在换证检验时进行。

1.5.7 临时检验1.5.7.1 临时检验:系指验船部门对技术状况或用途、作业区域等发生变化的船舶或应船舶所有人、有关部门的申请或验船部门签发的船舶临时证书有效期满,对渔业船舶进行的非常规性检验。

1.5.7.2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向验船部门申报临时检验:1)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权发生变更时;2)发生影响船舶安全的海损或机损事故时;3)改变航区、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或变更用途时;4)涉及船舶安全的任何修理或改装(包括更换船舶主机并加大功率)时;5)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届满要求展期时;6)船舶封存后启用时;7)限期检验项目期限届满时;8)其他原因造成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

1.5.7.3 临时检验合格后,应按规定在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或签发新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1.5.8 产品检验1.5.8.1 产品检验:系指验船部门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我国政府批准接受的有关国际公约及主管机关颁布的规章对涉及渔业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主要产品和材料进行的监督检验。

1.5.8.2 主管机关依据船用产品的结构、用途和生产方式的不同,对产品进行工厂认可或产品型式认可。

1.5.8.3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用产品,验船部门依据产品结构、用途、生产方式和企业的质量保证情况,对产品采取制造检验、出厂检验或不定期抽检三种方式进行监督检验。

1.5.8.4 经检验合格后的船用产品,验船部门按主管机关的规定签发船用产品证书,并按规定标明产品检验标志。

第6节证书的发送与保存1.6.1 验船部门一般应将各种法定检验证书正本及技术文件副本各1份直接发送给船舶所有人。

1.6.2 验船部门除按规定对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外,尚应将各种法定检验证书副本及技术文件正本各1份存档。

1.6.3 船舶所有人应将验船部门签发的各种法定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妥善保存在船上,以备随时检查。

第7节检验后的状况维持1.7.1 船舶所有人应对船舶及其设备的状况加以维持,使其能够符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确保船舶状况与证书相符,从而保证该船在各方面保持适合于航行作业而不致对船舶及船上人员产生危险。

1.7.2 根据本规则对船舶所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除为维修的目的而正常更换设备零部件外,未经验船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经过检验的船舶结构、布置、机器、设备及其他项目。

1.7.3 当船舶发生事故或发现缺陷而影响船舶安全或影响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有效性或完整性时,船舶所有人应及时报告验船部门。

验船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临时检验。

第2章证书第1节证书种类2.1.1 国际渔业船舶检验证书2.1.1.1 船长等于或大于24m的国际渔船经检验合格后,应签发下列有关检验证书:1)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及设备记录;2)国际吨位证书;3)渔船吨位证书;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附件;5)防止油污证书及附件;6)渔船载重线证书;7)渔船渔捞和起重设备证书;8)免除证书;*9)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10)巴拿马运河吨位证书;*11)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2.1.1.2 船长小于24m的国际渔船经检验合格后,应签发下列有关检验证书:1)渔船安全证书及设备记录;2)渔船吨位证书;3)防止油污证书及附件;4)渔船载重线证书;5)渔船渔捞和起重设备证书;6)免除证书;*7)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8)巴拿马运河吨位证书。

2.1.1.3 从事国际航行的渔业辅助船舶经检验合格后,应签发下列有关检验证书:1)货船构造安全证书;2)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及记录簿;3)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及记录簿;4)船舶航行安全证书;5)国际吨位证书;6)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附件;7)防止油污证书及附件;*8)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9)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10)国际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11)起重设备证书及记录簿;12)免除证书;*13)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14)巴拿马运河吨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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