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6)-人事争议处理的法律适用原则-何宁湘.doc
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2)--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异同和关联-何宁湘.doc
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2)--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异同和关联/何宁湘-3、国家实现管理职能的主体以及管理关系不同:人事关系是国家人事行政管理机关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是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各类企业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从而实现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的一种非直接利害关系的监督关系,劳动关系中没有行政法律关系。
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与、各类企业、劳动者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法律关系。
4、争议仲裁中个人主体的身份不同:基于我国多年的劳动人事管理体制,凡属于人事部门编办下达的机构编制、受其管理的是国家干部,现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称之为公务员,对事业单位则称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凡属于劳动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企业、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临时用工人员均为工人身份。
5、争议仲裁中个人主体享有仲裁申请权的不同:在我国实行劳动制度改革,逐步过渡到全员劳动合同制近20年后的现代企业组织中,一般情形下没有干部身份的人员存在,企业与职工之间是完全的劳动合同关系,即劳动用工关系。
发生劳动争议只能依据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而事业单位中的人员情形就比企业复杂得多,其中有国家事业单位干部(具有人事编制的人员)、有聘用制干部(有称合同制干部,社保机构认为,这类干部应当与工人一样参加养老保险,实质上就是工人,类似于国营企业改革前的以工代干的情形。
但聘用制干部仍是人事部门下达了编制的人员)、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会聘用人员、工勤人员、临时工等等,这些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由不同的合同关系所联系,其工资待遇、分配制度也有所不同,这也产生了不同的用人法律关系。
发生争议后,按人事争议仲裁的规定,人事编制内的人员,包括工勤人员都可以到人事争议仲裁委进行申诉。
而对于事业单位中,编制外面向社会招聘的工作人员、工人均不能提起人事争议仲裁,只能依据相应的合同约定或劳动合同,或视为劳动合同关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急待标准(二)-何宁湘.doc
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急待规范(二)/何宁湘-第二条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复议决定不服、在收到仲裁裁决或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里没有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聘用关系后发生的人事争议纠纷,当事人不服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范围:(一)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职称、职务、职级、考核等产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因技术入股、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利益分配等产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因承包合同产生的争议。
但承包合同的履行涉及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合同解除等人事争议内容的除外。
第五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事争议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人事争议案件范围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人事争议案件范围,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的,应当受理;(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案件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第七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十一条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作者:王平陈成功来源:《群文天地》2011年第20期由于今日我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比较混乱,文章意从现行环境出发,通过与劳动争议的比较,力图找出解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等问题而发生的纠纷。
一、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适用范围及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106条、《劳动法》第2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关于事业单位(广义)与其工作人员发生争议时的法律适用中行使国家机关管理职能、比照公务员序列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发生的争议、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发生的争议、以社会服务为代表的事业单位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通过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等形式招用的人员发生的争议均可以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学界中这几类纠纷的争议不大。
如此,本文仅讨论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在编人员发生人事争议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法律适用的规定及其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得知,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在程序上运用劳动法的规定,实体法上运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如果人事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
实践中大家对程序方面的法律适用基本没有分歧,但实体法方面的适用因此也就产生了两种分歧:一种认为,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应作扩大解释,包括人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甚至人事方面的政策,而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应仅限于法律、法规层面,不应包括人事政策,因此现行法制环境下,人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适用劳动法,而劳动法也不应局限于劳动法这一部法律。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1. 引言人事争议是在工作环境中时常出现的问题。
为了公平和合理地处理这些争议,本文档旨在规范公司内部人事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
涉及的人事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晋升、待遇、调动、绩效评估、解雇等。
3. 解决争议的原则在处理人事争议时,以下原则应得到遵守:•公正:处理人事争议应该公正、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
•知情权:当事人应在争议处理过程中被告知相关信息,并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解释。
•忠诚:员工和雇主应该以诚实和善意的态度参与争议处理过程。
•保密:处理人事争议时应遵守保密原则,确保涉及的个人信息不会泄露。
4. 争议解决的程序4.1 内部解决首先,鼓励雇员通过内部渠道解决人事争议。
当发生争议时,员工应与直接上级沟通,解释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果直接上级无法解决争议,员工可以向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寻求帮助。
4.2 协商和调解当员工无法通过内部解决时,公司将组织协商和调解会议。
会议将由公司指定的中立的第三方来主持,此人不应具有对争议双方的偏见。
会议的目的是促使双方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参与会议的各方应在会议前准备好相关证据、文件和解决方案的建议。
4.3 仲裁如果协商和调解没有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可考虑仲裁作为最后解决争议的手段。
仲裁将由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或个人负责。
员工和雇主双方都应遵守仲裁裁决,并将其作为最终解决争议的依据。
仲裁裁决将具有法律约束力。
5. 保存记录和保密5.1 保存记录在整个争议处理过程中,公司应确保所有相关记录的保存。
这些记录包括会议记录、文件和邮件等。
这些记录将作为处理争议的参考。
5.2 保密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相关的个人信息和敏感信息应得到妥善保管,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员工和雇主都有责任确保不将争议的细节外泄。
6. 总结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公正、合理和透明的程序解决员工与雇主之间的争议。
所有员工都应积极参与并遵守本规定的各项要求。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解决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解决人事争议是指在事业单位或组织中,涉及员工的招聘、录用、晋升、调薪、解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在事业单位中,人事争议的解决是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工作秩序及组织稳定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重点探讨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解决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一些指导和启示。
一、人事争议解决的法律法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解决既受劳动法律的保护,也受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约束。
首先,劳动法律法规对人事争议解决提供了基本框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其次,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面,也有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和规定,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人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基本的依据和指导。
二、人事争议解决的途径人事争议的解决途径多种多样,包括协商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些途径及其特点。
1.协商谈判协商谈判是解决人事争议的首选方式。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解决依法推行集体协商制度,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共同解决问题。
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相互妥协、达成共识来解决争议。
协商谈判的优点是灵活性高、效率快,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员工的权益,维护组织的和谐稳定。
2.调解调解是指寻求一个中立第三方的帮助,协助双方达成争议解决的方式。
调解的特点是可以缓解双方冲突情绪,避免局面进一步恶化。
在事业单位中,通常由人力资源部门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
调解的前提是双方都愿意接受调解,并签署调解协议。
3.仲裁仲裁是指依法将争议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由专业仲裁员对争议进行调查和判断,最终做出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双方都会遵守裁决结果。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来解决。
4.诉讼如果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途径无法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诉讼。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通常在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中解决,而不是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因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具有特殊性,需要专业的法官进行审理。
人事争议处理的若干问题(DOC 48页)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事争议处理的若干问题人事争议处理的若干问题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人事争议法律适用争议处理实务发展趋势长期以来,我国人事制度是由政策与行政文件相结合而建立起来的,调整人事关系也主要依靠政策与依据政策形成的人事行政文件,几乎没有一个完整人事法律规范性文件。
人事争议涉及到我国人事管理制度以及整个人事工作的各个环节,人事争议处理是我国现行人事制度与人事工作中不可回避的重要事项。
正确适用现有法律及人事争议相关法律规范,在社会转型期内,及时、公平、合理、合法地处理好人事争议对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稳定、建设、发展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2003年9月5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有了受理与指导具体人事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依据。
从而使人事行政部门的人事争议处理得以正式启动,行政人事处理与司法审判得以接轨,人事争议当事人获得了司法救济途径。
人事争议司法解释虽然使人事争议处理驶上了司法处理--诉讼的轨道,司法解释虽然给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司法救济途径,提供了事业工作人员申诉加诉讼之平台,它是我国人事工作开始从行政人事管理走向法治的可喜之大事。
而现人事争议司法解释已执行两年有余,但诉讼必须要有基本法律的支持,必竟人事争议纠纷中的实体问题处理缺少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根基,在过去的两年中,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实践中不论仲裁机构仲裁,还是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均出现了诸多非常棘手的现实问题,且这类问题在各地仲裁机构、基层法院重复出现,如何面对这些实践中的问题仍不可回避的摆在法律人的面前。
本文试图透过对人事争议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各地省级法院的司法文件、各省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人事争议纠纷的部分案例,对人事争议纠纷处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作分别讨论。
最新-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急待规范 精品
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急待规范——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913号]司法解释有关具体问题的思考五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问题的由来]自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9月5日生效施行的法释[2019]13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使人事案件的处理进入司法程序至今已过去整整一年了。
在这一年中,人事争议案件诉讼司法实践也不可避免的遇到了仲裁前置、法院管辖、受理、仲裁委的不受理、仲裁决定与仲裁裁决、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人事政策文件与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等诸多问题,其中表现最为普遍是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此期间,由于法释[2019]13号司法解释的起草者们并未估计到上述问题大量出现以及基层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强烈反映,更不可能在该司法解释中对上述问题规定,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率先出台了《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的通知》。
对法律适用问题这一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法函[2019]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也相继出台地方法院司法文件。
但从北京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规定中,仅仅是解决管辖、受理等程序方面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但对上述大部问题仍未能涉及且各地规定不尽一致,它将导致审判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而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19]30号司法文件虽对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对法释[2019]13号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规定,但其不但没有很好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反而引出更多的新问题注参见《浅析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19]30号文存在的有关问题》一文。
因此,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急待规范。
最近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出台了苏高法审委[2019]114号《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事争议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人事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政策、劳动保障制度等产生的纠纷。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人事争议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时,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关键。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发,探讨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依法原则依法原则是指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时,必须依照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
这是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处理的基础。
2.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是指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法律地位上应平等,不得歧视劳动者。
4. 公开、公正原则公开、公正原则是指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时,应当公开案件事实、证据和审理过程,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三、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1. 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产生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1)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2)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3)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5)劳动者的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2.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政策、劳动保障制度等产生的纠纷,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1)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范围;(2)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程序;(3)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证据规则;(4)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判决、裁定和调解。
人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人事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化程度日益提高,人事纠纷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为了妥善解决人事纠纷,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探讨人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人事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法律适用原则人事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包括:(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得享有特权。
(2)合法原则。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公平原则。
在处理人事纠纷时,应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力求实现公平。
(4)及时原则。
对于人事纠纷案件,应尽快解决,以减少双方的损失。
2. 法律适用范围人事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处理人事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内容。
(2)劳动法。
劳动法是我国劳动关系的根本法,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
三、人事纠纷案件的具体法律适用1. 劳动合同的订立(1)劳动合同的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 劳动合同的履行(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人事争议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人事争议是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人事争议现象日益增多,涉及范围广泛,影响深远。
为了妥善解决人事争议,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人事争议的适用法律。
本文将就人事争议适用法律进行探讨。
二、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范围1.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核心法律,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人事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
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上述条款上发生争议,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2. 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人事争议。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发生争议,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是我国调整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重要法律,适用于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的人事争议。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事业单位与职工在聘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发生争议,可以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4. 有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法律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也适用于人事争议。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人事争议的解决具有指导意义。
三、人事争议的处理程序1. 协商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人事争议发生后,可以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人事争议是指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用人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人事争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将从人事争议案件的特点、适用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人事争议案件的解决提供理论参考。
二、人事争议案件的特点1. 案件性质特殊。
人事争议案件涉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用人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具有明显的行政性和民事性特点。
2. 法律关系复杂。
人事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行政隶属关系、劳动保障关系等,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3. 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事争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且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4. 案件争议焦点突出。
人事争议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工资待遇、福利保障、劳动合同解除、劳动争议仲裁等方面。
三、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时,应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时,应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公开,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相结合原则。
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时,应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
4.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时,应优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人事争议案件具体法律适用1.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是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基础,主要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
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程序和规则,是解决人事争议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3.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和时限,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解决
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解决在当今社会,事业单位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组织形式,在教育、医疗、科研等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事业单位内部的人事关系也日益复杂,人事争议时有发生。
人事争议的解决不仅关系到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产生着重要影响。
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引发的争议。
这些争议可能涉及到岗位设置、薪酬待遇、考核评价、职称评定、聘用合同等多个方面。
其产生的原因往往是复杂多样的,包括政策法规的不完善、管理体制的不健全、沟通渠道的不畅通以及个人利益诉求的差异等。
在解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为解决人事争议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同时,各地区和各行业也可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政策文件,这些都需要在解决争议时加以参考和运用。
协商是解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常见方式之一。
当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友好的协商,寻求彼此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协商的优点在于能够快速、灵活地解决问题,减少矛盾的激化,并且能够维护双方的关系。
然而,协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可能因为双方立场差距过大而无法达成一致。
调解也是一种常用的解决途径。
调解可以由事业单位内部的调解组织进行,也可以由第三方调解机构参与。
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会倾听双方的诉求,分析争议的焦点,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调解的好处在于能够借助中立第三方的力量,更加客观公正地处理争议,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
仲裁是解决人事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
当事人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证据,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仲裁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和高效性的特点,能够较为公正地解决争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仲裁的裁决一旦作出,当事人一般应当履行,除非有法定的撤销理由。
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急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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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
问题急待规范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xx)13号]司法解释有关具体问题的思考(五)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
[问题的由来]
自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9月5日生效施行的法释[20xx]13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使人事案件的处理进入司法程序至今已过去整整一年了。
在这一年中,人事争议案件诉讼司法实践也不可避免的遇到了仲裁前置、法院管辖、受理、仲裁委的不受理、仲裁决定与仲裁裁决、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人事政策文件与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等诸多问题,其中表现最为普遍是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此期间,由于法释[20xx]13号司法解释的起草者们并未估计到上述问题大量出现以及基层人民法院。
处理人事争议的原则有哪些
处理人事争议的原则有哪些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现人事争议后,要依法处理人事争议,人事争议处理的方式是比较多的,如协商、调解等,处理人事争议是有一定原则的,那么处理人事争议的原则有什么?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处理人事争议的原则有哪些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相关部门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申请仲裁的权利。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五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一、申请调解。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二、受理调解申请。
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开展调解。
调解组织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
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四、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
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五、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相关部门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去进行法律学习。
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7)-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审判的关系-何宁湘.doc
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7)-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审判的关系/何宁湘-一、人事争议仲裁的性质人事争议仲裁,是依据国家法律或者国家人事部规范性文件规定设立在各级人事行政机关内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依照其规则进行调解和裁决的人事争议行政处理。
人事争议仲裁具有国家行政强制力,是公权力裁决的处理方式。
由于仲裁委办事机构本身就设在人事行政机关机构编制上,本身就是人事行政机关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与这个行政部门都存在着直接的、较强的利害关系,故其仲裁的公平性、公正力都较低,实属完完全全的行政仲裁。
从实践上看,人事部门在实行人事争议处理之始就没有打算,也没有这个能力,在公正性、公平性上作出努力。
他们更在乎其手中的权力。
理论上讲,原本应是由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第三人做出公正的裁决。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其享有法律赋予的不可剥夺、不可让予的请求中立的司法机关给予公正裁判的权利。
这些权利的享有不应受到任何的限制,而现行体制与人事争议处理机制,人事争议处理的模式不具有选择性,因此也没有,也不可能有第三人来作民间仲裁。
当事人想最终实现法律途径解决人事争议,必须先进行人事争议仲裁,那怕空走一次程序也是无法省略的。
由此可见,我国的人事争议仲裁“仲裁前置程序”严重的妨碍了人事争议当事人行使解决争议权利的自由。
人事争议诉讼,指人事争议当事人不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对人事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此外,人事争议的诉讼,还包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
人事争议诉讼,是处理人事争议的最终程序,它通过司法程序保证了人事争议的最终彻底解决。
由人民法院参与处理人事争议,从制度程序上将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有助于监督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有利于生效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执行,这是人们的良好初衷。
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8)-人事争议仲裁的审理及程序运用-何宁湘.doc
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8)-人事争议仲裁的审理及程序运用/何宁湘-对于所谓的“书面审理”在举证环节上显然限制与剥夺了当事人的行使举证的权利。
也可由仲裁委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适用的举证规则及举证期限,或者选择该仲裁委的举证规则。
四、仲裁员库应当说,人事争议仲裁原本不应设在人事行政机关内,更不应当由现行人事行政机关内设的一个行政处室来负责,而是应当设立行政机关之外。
在深圳,就连与企业没有实质性利益关系的劳动争议仲裁也在劳动局原行政处室之外设立了事业单位性质的劳动争议仲裁院。
现实实际中,如果将人事争议仲裁放在人事行政处室之外,可能绝大多数的机关干部不愿意去,其次人事行政机关也担心失去权利,在此情形下,多数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与机构只好放在行政机关内。
除机构存在的问题外,人事争议仲裁员的情形是否要好些呢?实际并非如此,人事行政机关将多数人事行政机关处室里的有官衔的人全都弄成仲裁员,只有少部分仲裁员是其他行政机关,如工商局等的官员,高校、科研单位的教师、以及个别律师,这类人员的仲裁员大约仅占仲裁库的三分之一不到。
按照前述案例,就是一方当事人(被申请人)选择了人事厅”仲裁处”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的干部作为已方仲裁员,最后还是被仲裁办给换掉,如果你选择其他行政机关的干部仲裁员甚至是律师仲裁员,其实际可能性几乎是微乎其微的。
因此,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必须要保证在法律上、组织上、制度上,各级人事行政机关(人事厅、局)的干部不得担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至少仲裁处的工作及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仲裁员。
其次,既然进库的仲裁员就应当在时间上保证办案,否则你就不要进入仲裁员库,杜绝有个大仲裁员库作摆设,但能够在时间上保证办案的人太少,实际每每办案就形成仲裁处的少数人办案的状况。
第二节审理审理的具体程序与规则,应当在地方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审理程序及规则。
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与规则的编制,应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参考《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范,尽可能地与民事诉讼法靠近,以适应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特定情形。
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的思考.doc
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的思考四川成都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导语〗我国人事制度改革随着国家改革开放以及各项改革逐步试点与扩展也进行了不少尝试,国家在2002年正式提出了对全国范围内国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随即在2002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办发〔2002〕35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通知》。
据此,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02年12月16日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川办发〔2002)40号《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式开始。
2003年3月24日四川省人事厅公布了《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等样本通知》。
2003年3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通知(成办发【2003】43号),2003年6月13日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通知》(成教人【2003】22号),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也在今年暑假期间正式实施。
编者对《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以及《聘用合同书》样本进行了研究,对于这两个文件内所涉及到“人事争议仲裁”问题,围绕我国仲裁法律制度历史沿革、依据我国现行仲裁法律法规立法精神原则进行初步研究,作浅析如下:〖我国仲裁法律制度历史沿革〗一、第一阶段:建立了国际贸易仲裁与海事仲裁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以行政决定方式,首先建立了国际贸易仲裁与海事仲裁。
先后实施了:1、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1954-05-06】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03-31】3、国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决定【1958-11-21】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9-01-08】建立了民间仲裁机构、当事人自愿选择、选择适用国法律和国际惯例、一裁终局等原则国际贸易仲裁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针对各地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遇到的有关《劳动法》适用、法院管辖和法院立案案由等问题,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京高法[2003]353号)做出了答复。
现全文刊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
这个答复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事争议仲裁司法解释确定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关系的基础上,对人民法院在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时的有关问题进一步做出的明确规定,是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的又一个重要的法律性文件,对于进一步确认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律性质和地位,指导我们正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地人民法院做好文件的执行工作,以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建设和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开展。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作出答复。
全文如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京高法[2003]353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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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6)-人事争议处理的法律适用原则/何宁湘-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在具体适用中,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依据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参照有关规章、规定以及人事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处理。
法规、规章、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均未明确,而纠纷的性质与劳动争议又相似的,参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方法处理。
第十条事业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人事政策规定,并已向事业单位职工予以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十二条以上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今后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准。
从上述列举的江苏、重庆、四川省三个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规定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的原则是:
(1)、适用国家有关的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2)、可以参照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国家有关人事政策、地方政府规章及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处理;在具体适用中,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依据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参照有关规章、规定以及人事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处理。
法规、规章、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均未明确,而纠纷的性质与劳动争议又相似的,参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方法处理。
这是为了解决审判实践操作方面的具体,不得已而为之的。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中的法律法规,自然是诸如《劳动法》以及劳动法相关配套法规、司法解释。
由于人事争议处理没有成文的法律,即所谓的、高度概括的“人事法律”是根本不存在的,只能是参照相关、相近的法律法规,而不是适用前期人事制度改革中将人事政策文件人为的“提升”成所谓的“人事法律”。
(3)、如果有关规章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且纠纷性质
与劳动争议相近似的,或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这是考虑到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共性方面以及法律基本精神,适用劳动法可以将企业职工与事业单位在某些相同问题上适用统一的法律尺度,人事争议案件审理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们承办,这些法官对劳动法律法规早已熟悉掌握,在一定制度上、程序上保证正确适用法律。
(4)、事业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通过,并已公告或公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作为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参考或依据。
这样做,可以在一定程序上克服人事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强制性,也在一定程序上体现了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民主管理的意愿与对事业单位重大问题、制度决策中的意思表示,具有相对的公正性。
3、适用人事政策文件:
部分省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负责人认为,处理人事争议必须适用人事政策文件规定,因为目前国家没有人事法律,没有法律就只能适用政策文件。
人事工作有其特殊性与规律性,且法律也不可能规定到具体操作,即使有人事法律在具体处理工作中也无法适用。
基于此,人事政策是人事部门制定,因而该负责人放出话来“法院都得听我们的”。
第三节人事争议处理的法律适用
(一)、适用:
对于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人民法院在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适用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对于行政仲裁过程中的法律适用,依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也应当没有太大问题,最多的是一种人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认识问题,应当不难得到解决。
问题在于,对于行政部门规章、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来自人事部门以及各级政府制定的人事政策如何适用。
如果人民法院不参照,或者人民法院参照,而仲裁委员会不适用,同一案件的行政仲裁与审判就会有不同裁判结果,这种情形是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
其次,对于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它对于行政仲裁没
有直接意义,它仅仅是一个适用于人民法院审判人事争议起诉案件的“人事争议诉讼程序性”司法解释。
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只解决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明确了仲裁前置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对行政仲裁具有参考意义。
而各地省高院所作的司法文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文件之后所制定的,因此在适用法律方面,法院系统的规定要明确得多,除由省人事行政机关与省高级法院共同制定相关规范外,地方法院司法文件对行政仲裁没有法律适用的指导意义。
(二)、适用效力: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
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
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解释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人民法院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适用。
考虑建国后我国立法程序的沿革情况,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二是立法法施行(2000年7月1日)以前,按照当时有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
但在立法法施行以后,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属于行政法规;三是在清理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
[3]
人事管理角度上,人事政策文件太多,在这些政策文件中部分属于规章以下的规范层次、大部分属于政府部门文件(即俗称“红头文件”)、一部分属于规范性文件。
按《纪要》的划分,绝大部分不能列为行政法规,即不能作为人事争议处理的适用范围。
最多属于参照、参考之列,而在缺少法律的现状下,不适用法律,而参考政策文件的情形在所难免,这种情形着实让人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