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集下载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法律2009—10—27 09:15:39 阅读10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条文主旨]本条规定从《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出发,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以三项列举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是(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2)超越资质等级的承揽工程的;二是(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三是(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5)中标无效的.前三种合同属于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由于建筑产品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为保证建筑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主体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作了严格限制。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本条司法解释就上述问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合同无无效的认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三种情形,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中标无效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具备上述情形认定合同无效有利于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进而达到规范建筑市场的目的.本条司法解释严格按照《招标技标法》的立法目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规定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规定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 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一下情形分别处理:(一)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二)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施工中取得资质,按有效处理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以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最高院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新)

最高院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无效合同工程价款的认定

无效合同工程价款的认定

无效合同工程价款的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实践中常常出现无效情形,对于无效合同工程价款的认定,我国法律规定了明确的原则和处理方式。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工程价款的认定规则以及具体处理方式三个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主体不合格、意思表示不真实等。

例如,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公法性质的法律规定,或者涉及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均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此外,如果合同当事人无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工程价款的认定规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程价款的认定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具体来说,工程价款的认定规则包括以下几点:1. 参照合同约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此时,法院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判决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 参照实际完成工程量:如果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双方可以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此时,承包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发包人应当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

3. 扣除维修费用:如果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但可以通过维修修复达到合格标准,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此时,工程价款的支付应当扣除维修费用。

4. 不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工程经过维修后仍然不合格,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

三、具体处理方式在具体处理无效合同工程价款时,法院会根据上述规则进行判决。

例如,在某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同时要求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

在另一种情况下,如果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法院可能会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但需要扣除维修费用。

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1.合同内容不明确或不完整:如果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条款、条件和要求不够明确或不完整,就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 合同缺乏必要的法律要素:如果建设工程合同中缺乏必要的法律要素,例如签约双方的名称、地址、签约日期、合同期限、工程范围、价款支付方式等等,就会导致合同无效。

3. 合同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例如涉及贪污受贿、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就会导致合同无效。

4. 合同约定违反公序良俗:如果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约定违反了公序良俗,例如强制要求施工方违法建设或者使用不良材料等,也会导致合同无效。

5. 合同签订过程中涉及欺诈行为: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例如签约双方有意隐瞒或者故意误导,就会导致合同无效。

- 1 -。

建设工程若干问题的解释

建设工程若干问题的解释

建设工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条

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条

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条我们需要了解《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条的基本内容。

该条款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无效的情形。

具体内容包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等。

我们将通过几个关键点来进一步解读这一条款。

1. 合同生效的条件《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这意味着,合同的生效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通过签字盖章这一形式表达出来的。

因此,确保签字盖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2. 特殊规定与特别约定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对合同生效的时间做出调整。

例如,某些大型工程项目可能需要经过行政审批或者满足特定条件后才能开始施工,这时就需要依据法律的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来确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3. 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条还列举了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其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最常见的无效原因。

例如,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项目,其合同自然是无效的。

如果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该合同同样无效。

4.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同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过对《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条的深入解读,我们可以看到,该条款旨在明确合同的生效条件,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建设方还是承包方,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全文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1.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2.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及时提供施工所需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场地、施工材料等。

3. 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要求,合理选择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5. 发包人应当及时对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承包人应当及时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

6. 承包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确保施工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

2. 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支付手续。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1.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 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导致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补正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第四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义务。

如果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建设义务,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价款支付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参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的规定执行。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质量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参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规定执行。

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进度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参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进度的规定执行。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第八条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2021年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1

2021年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1

【条文】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 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 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 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 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 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 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 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的规定,认定无效。
【解读】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无效的具体情形的规定。本条以《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制度为基础,同时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对2004年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了整合。
2.条文表述更加精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将 2004年解释第一条中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修改为“建筑业企业 资质”;将第四条中的“非法转包”修改为“转包”,以表明转包 在行为上的违法性;
3.删除了“法院收缴”的规定。主要是考虑本条概括规范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无效情形的体系要求以及原《民法通则》第134条关于人 民法院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的规定已被《民法典》第 179条修改,实践中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产生的“管理 费”“挂靠费”等非法所得,人民法院不再收缴,通过司法建议或 移交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罚。
【解读】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范围及按照中标合同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46条 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其他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处理

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情形及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建设⼯程施⼯合同⽆效,⽆效情形有:1、承包⼈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根据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程实⾏施⼯总承包或者对主体⼯程实⾏施⼯承包。

承担施⼯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程全部⾃⾏施⼯,也可以将⾮主体⼯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程全部⾃⾏施⼯,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建筑施⼯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程。

禁⽌建筑施⼯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使⽤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程。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承揽建设⼯程的在实务中称为挂靠现象。

所谓挂靠⾏为,是指建筑施⼯企业(即挂靠企业)或个⼈以其他建筑施⼯企业(即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承包⼯程的违法⾏为。

挂靠的特征:(1)挂靠⼈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挂靠⼈向被挂靠的施⼯企业交纳⼀定数额的“管理费”,这是挂靠的最重要的特征。

(3)被挂靠企业对施⼯⼈不实施管理,收费不管理(4)形式上合法,容易逃避建设⾏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3、建设⼯程必须进⾏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效的必须进⾏招标⽽未招标的强制招标的项⽬有:(1)⼤型基础设施、公⽤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根据《⼯程建设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的范围包括:a、煤炭、⽯油、天然⽓、电⼒、新能源等能源项⽬;b、铁路、公路、管道、⽔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主要用于规定建设工程的范围、标准、质量、工期、价款等方面的内容。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建设工程合同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形。

下面列举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1.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建设工程合同涉及的内容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比如,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建设工程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的规定,那么这样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2.缺乏合法合理的目的和内容。

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必须是合法和合理的,如果合同的目的和内容违法或不合理,那么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比如,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或者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样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3.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如果合同缺少了基本要素或者基本要素不符合规定,那么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比如,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那么这样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4.恶意串通、欺诈等行为。

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欺诈等行为,导致合同的缔结和履行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那么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5.合同违反了公共利益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原则,如果合同违反了公共利益原则,那么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比如,
合同中规定的建设工程会给周围居民带来不良影响,那么这样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罚款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罚款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罚款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由于合同当事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合同无效,从而需要承担的罚款责任。

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罚款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罚款的法律依据、无效合同的情形、罚款的计算和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罚款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不得承揽工程。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设计资质等级的;(三)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监理资质证书或者超越监理资质等级的。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罚款的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5.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三、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罚款的计算方式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罚款的计算方式通常为:罚款金额 = 工程合同价款× 罚款比例。

其中,罚款比例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建筑法》规定罚款比例为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合同无效情况,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主张赔偿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合同无效情况,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主张赔偿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合同无效情况,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主张赔偿展开全文承包人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或者借用资质承揽建设工程;承包人自己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施工,又再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人;承包人承接工程后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损害了发包人的正当权益。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发包人的利益。

上述行为被认定无效后,承包人须承担相应处罚及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的,主要有以下三种原因一、因违反建筑领域资质管理规定而无效的情形0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1)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据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0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施工的。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2)项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即“挂靠”情形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因非法转包或者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而无效的情形01转包。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承揽工程后非法转包工程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02违法分包。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承揽工程后存在违法分包工程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发包人因合同无效向承包人主张损失赔偿的范围一、实际支出的费用因承包人的过错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

应赔偿发包人因办理招标投标手续支出的费用、合同备案支出的费用、订立合同支出的费用、准备或者实际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实际支出损失。

二、工期索赔对于发包人而言,因工期延误不能及时接收并使用建设工程,不仅造成其工程管理费用、投资成本增加,而且还导致其不能按计划实现投资目的,失去盈利机会,损失交易利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合同约定的工期条款、违约条款均为无效。

但这并不意味着承包人不再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规费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规费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规费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合同签订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缺乏相应的资质或能力、以及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这些情况下,合同一旦被宣告无效,就必须对已经发生的规费进行处理。

当合同被宣告无效时,原则上应当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即所谓的“恢复原状”。

这意味着双方需要根据合同执行的进度,相互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或者物品。

在实际操作中,这可能涉及到已经完成工程量的计算、已支付款项的核对等。

对于无法恢复原状的部分,如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可以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规费的管理还应考虑到第三方的利益。

例如,如果工程涉及到供应商或者分包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妥善处理。

这可能需要通过协商或者法律途径来解决。

为了规范无效合同下的规费管理,以下是一个简化的管理办法范本:1. 确认无效:一旦合同被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宣告无效,双方应立即停止履行合同,并通知所有相关方。

2. 清算工作:双方应成立清算小组,负责对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和物品进行清算。

清算小组应公正、客观地评估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已支付的费用。

3. 恢复原状:基于清算结果,双方应相互返还未履行部分的款项或物品,尽量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4. 损失分担:对于无法恢复原状的部分,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合理分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5. 第三方处理:与第三方有关的规费问题,应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确保第三方权益不受损害。

6. 最终结算:在处理完所有相关问题后,双方应进行最终结算,确认无遗留问题。

7. 法律后果:对于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双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记录保存:所有与合同无效相关的文件、协议和通信记录都应妥善保存,以备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诉讼或其他需要。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一、背景和目的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

司法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根据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三、违法发包和转包的认定司法解释二明确了违法发包和转包的认定标准。

具体包括:1. 违法发包: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2. 转包: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3. 违法分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四、合同履行和竣工结算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竣工结算,司法解释二明确了结算的方式和时间。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核实和结算。

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结算,承包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

五、工程质量问题和施工安全司法解释二强调了工程质量问题和施工安全的重要性。

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如果因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者施工安全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要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问题相较其他合同效力问题略为复杂,本文从合同效力基本条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专有特点方面论述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主体资格
建设工程合同是《合同法》中规定的较为特殊的一类合同。

一般来说,合同有效的条件包括:(1)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合同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的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

意思表示不真实,有可能导致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或者无效。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合同标的可能是指合同给付可能实现。

合同标的确定是指合同标的自始确定或可得确定。

(5)合同采用的形式,法律有规定的,应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有效的条件是:(1)主体合法。

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的主体条件均具有严格的限制。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及资质证照的法人,才能成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合格主体,未经允许的个人和法人都不具备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资格。

(2)合同订立程序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建设工程合同一般是需通过招标的,所以比起一般合同多出要约邀请,其大致流程是邀约邀请(招标)-邀约(投标)-承诺(确定招标人,签订合同)。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法律法规对于建设工程的强制性规定较多,所以因为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在所有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4)标的具有确定性和可能性。

建设工程服务及成果具有技术性、专属性、固定性、长期性,关系公共利益,过程与成果质量受到国家严格监督的特点,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的独特性,使其具有有别于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

(5)建设工程合同作为要式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不仅如此,须公开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须报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从合同内容方面来看,建设工程合同因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其内容规范性和技术性远远高于其他类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关于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定当然适用。

但这些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的表现形式比较特殊,主要有:
1、不具有建设项目服务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企业,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自然人和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具有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无效。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对于建筑业企业而言,除了受经营范围的限制外,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还要受到资质等级的限制。

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不仅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且应当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

《建筑法》中,关于企业资质和业务范围的规定为强制性规范。

违反《建筑法》第26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因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和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都属于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无效合同。

3、发包人违反建筑法规定,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发包人违规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显然无效。

4、违反招标投标法律规定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除不宜进行招标投标外,应依法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

招标投标方式是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基本方式,违反招标投标规
定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5、没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的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投入高、周期长、与土地利用密不可分的特点决定其计划的重要性。

《合同法》第273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对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做出了规定。

计划性的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是由国家投资兴建的工程,若违反国家计划,合同无效。

6、以被挂靠建筑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7、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违反上述规定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8、承包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分包规定的行为。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由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总承包人违反这些规定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

9、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合同。

研究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是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进而保护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利益保护。

至于在合同效力得到认定之后法律后果的处理问题,则有相关的民事救济制度可供援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