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质押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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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稳健货币政策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访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外汇管

落实稳健货币政策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访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外汇管
工作 规划 为 指导 , 大政 策研 究 力度 , 定符 合 我 加 制
2 次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共 05 .个百分点 ; 实施差 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 , 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 促进金融机构 自我调整信贷投放总量与节奏 。上 述措施 已取得成效 ,0 1 5 2 1 年 月末 ,金融运行总 体稳健 ,货币总量 向常态 回归 ,广义货币供应量 M2同 比增 长 1. , 别 比上月 末 和上 年 同期 下 51 分 % 降0 . 5 个百分点。 民币贷款余额 5 . 万 2和 . 9 人 07 7 亿 元 , 比增 长 1.%, 同 71 分别 比上 月末 和上 年 同期 下降 0 . 4 个百分点 。当月人民币贷款增加 4和 . 4 5 1 亿元 , 56 同比少增 10 亿元 。 05 今 年 实 施稳 健 的货 币 政 策 有 两 项具 体 任务 : 是保持合 理的社会融 资规模 ,二是广 义货 币
策 ,0 1 以来 6次 提 高存 款准 备 金 率 共 3 21年 . 0个 百分 点 , 型金 融 机构 存 款 准备 金 率 已达 2 .% ; 大 15
王行 长 : 第一 , 正确 处理 执 行稳 健 的货 币政 要
策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实施稳健 的货币 政策 是党 中央 、国务 院在 深入 分 析 国 内外 经 济形 势后做出的科学决策。当前货币政策方向已由适 度宽松向回归常态转变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 中心 支 行作 为省 级 货 币政 策管 理与 执行 部 门 ,首 先要 确保 辖 区金融宏观 调控与总行货 币政 策 的一致 性。 要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和协调 , 使各部门能深刻 理 解 当前货 币政策 回归 常态 的背景 、 件 、 义和 条 意 内涵 , 增强落实稳健货币政策的自觉性。 执行好稳 健的货币政策需要我们按照总体稳健 、 调节有度 、 结 构优 化 的要求 ,继 续 运用 好 各种 常规 货 币政 策 工具 , 同时 , 还要 做 到流 动性 总 量调 节与 建 立健 全 宏 观审慎 政 策框 架 的有 机结合 。 我们 要 以 自治 区党 委 、政府 年 初制 定 的经 济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银发[1997]216号【发布日期】1997-05-22【生效日期】1997-05-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兑系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三条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矗第四条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票据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05•【字号】呼政发[2002]62号•【施行日期】200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2]62号)市各委、办、局(公司):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营业部制定的《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五日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呼市本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部门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和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有关部门授权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回购再贴现合同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回购再贴现合同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回购再贴现合同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本合同所称甲方为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乙方为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一条定义1.银行承兑汇票:指银行以外的企业签发,银行承兑,由承兑银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商业承兑汇票:指银行以外的企业签发、承兑,由承兑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质押回购再贴现:指乙方将合法持有已贴现的未到期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出质给甲方,从甲方获得再贴现资金,并按约定的日期、价格和方式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购回的业务行为。

4.“回购起息日”是指甲方将再贴现实付金额划至乙方的指定账户之日。

5.“回购到期日”是指本合同项下条款规定的到期日。

6.回购期限:自回购起息日起,至回购到期日止(以日历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

第二条回购金额及份数根据乙方向甲方提交的票据与相关资料,甲方审核后,同意对银行承兑汇票(大写) 份,(小写) 份,合计票面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商业承兑汇票(大写) 份,(小写) 份,合计票面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办理质押回购再贴现(详见本合同附件“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再贴现清单、商业承兑汇票回购再贴现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第三条回购起息日、到期日、利率及计息方式回购起息日:回购再贴现实付金额划至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之日;回购到期日:(大写)年月日;(详见清单)回购再贴现利率:年利率%;回购再贴现实付金额:回购再贴现实付金额=票面金额-票面金额×回购期限×再贴现利率÷360乙方提供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由乙方按照《票据法》规定背书签章并记载“质押”字样及背书日期,同时在被背书人栏记载甲方全称后送交甲方。

再贴现操作

再贴现操作

XXXX支行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第2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04‟26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银发…2008‟3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XXXXXXXX支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

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第二章再贴现的期限、利率和方式第三条再贴现期限最长从再贴现之日至汇票实际到期日止。

第四条再贴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再贴现按办理方式分为买断式和质押回购式两种。

以买断方式办理再贴现的,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制度规定办理再贴现票款的到期收回手续,不得以其他方式要求再贴现申请人办理票款到期收回。

质押回购式再贴现办理的对象主要限于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单独设立的票据专营机构。

票据业务集中的转授权窗口确需以质押回购方式办理再贴现的,须正式行文,另行申请授权。

第三章再贴现业务操作流程第六条我行根据业务需要向人民银行提出再贴现申请时,需向人民银行提出业务申请:(一)提交以下资料1、买断式或质押回购式《再贴现合同》一式二份(格式文本见附件1、附件2);2、买断式或质押回购式《再贴现申请书》(见附件3、附件4)一式三联,加盖再贴现申请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3、再贴现凭证;4、已贴现或转贴现的合规商业汇票原件、正反面复印件及背书粘单复印件;5、贴现或转贴现会计凭证复印件;6、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复印件;7、再贴现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贴现业务的通知-银发[1995]30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贴现业务的通知-银发[1995]30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贴现业务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贴现业务的通知(银发〔1995〕304号1995年10月7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经国务院批准,从1994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安排再贴现资金,用于煤炭、电力、冶金、化工、铁道等行业以及棉花、烟叶、生猪、食糖等农副产品已贴现票据的再贴现。

到1995年9月底,全国再贴现余额为211亿元。

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开展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有利于调控基础货币的投量和投向;引导和规范商业信用,帮助企业衔接产销关系;防范多头占用银行信贷资金,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快资金周转。

同时,积极开展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逐步减少信用放款的比重,对于减少和防止信用放款中的以权谋私现象,加强金融系统的廉政建设,也具有积极作用。

但再贴现业务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企业和银行对开展票据承兑、贴现、再贴现业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把贴现、再贴现视同一般的信用放款。

有的银行单纯把再贴现作为一条资金供应渠道,用于弥补信贷收支和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缺口,甚至利用再贴现业务倒逼或套取中央银行的规模与资金,有的企业甚至利用假汇票套取银行信用。

二是票据使用不广泛,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比重偏低,贴现与再贴现结构不合理。

一些企业对商业汇票的作用认识不足,汇票结算尚不普及;一些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片面强调贷款规模的制约因素,对办理合格商业汇票的承兑和贴现业务态度不积极,甚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在作出再贴现承诺后才对企业办理贴现,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发展和再贴现工具的有效运用。

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质押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质押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质押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质押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质押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推动票据业务的发展,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银发〔2008〕3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押回购式再贴现是指再贴现对象将已贴现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质押给人民银行,并约定回购日及回购方式的融资行为。

采用质押回购方式的再贴现,票据不需要背书给人民银行,票据权利人仍为原贴现或转贴现人。

第三条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经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授权可直接办理质押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旗县支行可受理、审查辖内金融机构的再贴现申请,提出审查意见,报经所辖上级行审批同意后,经办质押回购式再贴现业务。

第二章再贴现对象、申请条件第四条再贴现的对象:指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有办理贴现资格的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存款类外资金融机构法人、存款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具有票据贴现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以下简称“再贴现申请人”)第五条再贴现的申请条件。

㈠凡申请用于再贴现的商业汇票要式性和文义性必须符合票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㈢必须是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㈣出票人(或承兑申请人)和付款人(或承兑人)必须具有到期支付票款的资金能力。

㈤必须是已经银行贴现且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第三章再贴现的投向第六条现阶段对下列已贴现商业汇票优先办理再贴现:㈠商业承兑汇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资金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资金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资金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07•【字号】呼政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资金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呼政发〔2015〕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资金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7日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资金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内政办发〔2010〕6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担保是由担保中心对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联、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机构推荐的符合担保条件的中小企业获取融资性、非融资性服务提供担保,并负责对担保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担保中心应当按照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经营原则,利用政策性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引领社会资金投向中小企业,扩大中小企业政策受惠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二章申请担保企业的来源和条件第四条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来源:(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推荐的中小企业;(二)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联、商务局、其他机构等推荐的中小企业;(三)直接向担保中心申请的中小企业。

第五条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正常经营3年以上的中小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国家政策鼓励行业或政府重点扶持项目的中小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经营年限可适当放宽至1年以上;(二)财务制度健全,经营资料完整,管理规范;(三)具有融资需求和履约能力;(四)有纳税记录(政策性免税除外),无不良信用记录;(五)经营状况良好,与同行业比较成长速度相对较快,经营期内无重大安全生产、质量事故;(六)能够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增设其他返还性收入科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增设其他返还性收入科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增设其他返还性收入科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4.13
•【字号】内财库〔2020〕408号
•【施行日期】2020.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
增设其他返还性收入科目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呼和浩特各旗县支行:按照《财政部关于阶段性提高2020年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的通知》(财库〔2020〕11号)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阶段性提高2020年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的通知》(内财库〔2020〕258号)中有关政策落实要求,为准确核算阶段性提高2020年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5个百分点增加的现金流返还至县级收入,决定在“1100199其他返还性收入”科目下增设目级科目,“110019902所得税返还”、“110019904增值税返还”、“110019905消费税返还”,用于核算中央直接税收返还到县级收入的5%部分。

具体核算方法为:2020年3月至6月间,“110019902所得税返还”科目核算所得税返还增加的5%留用资金,“110019904增值税返还”科目核算增值税返还增加的5%留用资金,“110019905消费税返还”科目核算消费税返还增加的5%留用资金。

上述新增目级科目在2020年内有效,各相关部门要尽快将已发生的收入报表数据更新至新科目下,确保阶段性提高2020年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政策落实到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20年4月13日。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再贴现业务管理,完善再贴现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银发〔2008〕38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再贴现业务的目的,是为了缓解金融机构在对商业汇票贴现后出现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增加金融机构的流动性。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对象为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存款类外资金融机构法人、存款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务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商业汇票票据回购业务(以下简称“票据回购业务”),是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再贴现的一种形式,是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已贴现或转贴现票据,以不改变票据权利人的方式,暂出售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按票面金额扣除回购利息后,向金融机构支付回购资金,同时以合同形式约定回购期限,到期后由该金融机构购回同一笔票据的融资行为。

第五条凡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票据回购业务的金融机构,须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送资产负债表,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凡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申请票据回购的金融机构,原则上应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出口头申请,说明申请金额及原因。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口头同意受理的,金融机构须于票据回购前4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交下列资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1.《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再贴现申请书》(见附1)及《再贴现回购合同》(见附2);2.已按规定填写并加盖有效印鉴的《再贴现凭证》;3.背书连续、已办理贴现或转贴现的商业汇票(提出申请时提交复印件,正式办理时提交原件);4.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5.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复印件;6.申请票据回购业务的电子清单;7.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1.2001年7月24日发布2.银行〔2001〕23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近几年,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发展较快。

逐步推广使用商业汇票,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金融服务和健全信用制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对承兑、贴现审查把关不严,甚至擅自放宽条件,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办理了承兑与贴现,有的甚至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违法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引发新的金融风险;二是一些商业银行尚未真正把商业汇票作为调整资产结构和改善金融服务的手段,办理贴现过于依赖中央银行再贴现;三是有些承兑银行信用观念淡薄,结算纪律松弛,故意压票、拖延支付,扰乱票据流通秩序;四是银行承兑汇票比重过高,商业承兑汇票比重过低,票据市场工具单一。

为维护商业汇票业务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规范票据行为,防范票据风险,切实加强与完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中央银行再贴现业务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交易性票据,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企业签发、承兑商业汇票和商业银行承兑、贴现商业汇票,都必须依法、合规,严禁签发、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承兑授权制度和承兑授信业务管理。

要在出票环节严格把关,切实加强承兑业务审查,办理承兑业务时,必须审查承兑申请人与票据收款人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关系,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或不能确认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承兑。

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办理贴现业务。

所办理的每笔票据贴现,必须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交增值税发票、贸易合同复印件等足以证明该票据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书面材料,必要时,贴现银行要查验贴现申请人的增值税发票原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5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5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5部门关于拓宽融资渠道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经贸融资与租赁【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0]38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0.05.04【实施日期】2010.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5部门关于拓宽融资渠道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38号2010年5月4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人民银行呼和浩特支行等5部门《关于拓宽融资渠道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拓宽融资渠道的意见(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内蒙古证监局、内蒙古保监局、外汇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二○一○年四月)2010年,国家继续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持宏观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多方筹集资金,满足实体经济的多元化资金需求,促进自治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效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创新信贷产品,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一)合理增加信贷投入,着力优化信贷结构金融部门要深入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调整优化信贷结构,推进自治区工业化、城镇化、农牧业产业化进程,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

要合理把握信贷节奏,广泛采用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等多种信贷方式,支持自治区重点项目、优势特色产业和在建、续建项目。

要按照国家产业振兴计划要求,加大对经济社会薄弱环节、就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转移等方面的信贷支持。

坚持“绿色信贷”原则,支持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

大力发展消费信贷,支持扩大内需。

加强对农村牧区的金融服务,推进农牧业产业化进程。

全面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通过“银企洽谈会”、“项目对接会”等多种形式,为银行和企业搭建交流平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情况监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情况监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情况监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8.05.03•【字号】蒙银发〔2018〕125号•【施行日期】2018.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情况监测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呼和浩特各旗县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内蒙古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蒙古分行,内蒙古银行,渣打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呼和浩特金谷农商银行,呼和浩特市各村镇银行,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地方政府融资情况和风险状况,及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将对地方政府融资情况开展日常监测,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监测内容地方政府融资情况监测的范围为金融机构对政府各类平台公司、基础设施项目及公共服务实体的贷款、基金、PPP融资、政府购买服务等全口径融资情况及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及置换情况等。

具体监测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地方政府项目融资情况。

包括项目全称、所在地区、项目级别、项目总投资、银行融资总额、银行融资余额、融资主体、融资模式、融资期限、融资剩余期限、风险缓释、加权平均利率、约定还款来源、约定财政性资金偿债比例、拟偿还情况、逾期情况、投向行业等要素。

其中,所在地区填写项目所在的盟(市)。

项目级别包括目级别分为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

融资模式主要包括普通贷款、基金、信托、PPP、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政府购买服务等。

融资期限分为1年内、1年-3年(含3年)、3年-5年(含5年)、5年-10年(含10年)、10年以上。

融资剩余期限按实际年限填写。

风险缓释包括抵质押情况、政府出具函件情况及其他方式。

政府出具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信用主体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信用主体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信用主体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30•【字号】呼政办发〔2018〕97号•【施行日期】2019.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信用主体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8〕9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呼和浩特市信用主体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2018年12月30日呼和浩特市信用主体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我市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环境,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信用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及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信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呼政发〔2017〕41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获准从“信用呼和浩特”网站上撤销不良信用记录,不再向社会公开披露,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或停止联合惩戒的过程。

第三条信用主体认为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超期公示等情形的,可向市社会信用管理中心申请异议处理。

第四条信用修复的对象为被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认定的“黑名单”主体,行政处罚对象,以及联合惩戒对象等(统称为“信用主体”),包括企业、个人、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利用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开展公用事业收费业务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办字[2006]39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21
【实施日期】2006.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利用小额批量支
付系统开展公用事业收费业务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395号2006年11月2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利用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开展公用事业收费业务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利用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开展公用事业收费业务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根据我国支付清算体系建设总体规划,2006年6月,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在我区开始运行。

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主要处理跨行同城、异地借记支付业务以及在规定金额以下的贷记支付业务。

为了充分发挥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低成本、大业务量的特点,推动全区公用事业收费业务的开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充分利用小额支付系统低成本、大业务量支付清算服务的特点,通过推行主办银行制度和小额支付账户制度,促进公用事业定期代收业务在我区的开展,达到方便客户、便利银行、服务社会的目的。

小额支付系统具有先进的定期贷记和定期借记业务功能,可以向社会公众提供包括跨行代收、代付在内的支付服务。

缴费人可以选择任何一个银行账户进行多种缴费;收费单位也可以选择任何一。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辖区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管和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促进金融宏观调控、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目标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在其法定职责和权限内,整合内部各执法职能部门的执法资源,采取集中入场、分项检查、统一反馈的方式,对金融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集中检查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实施综合执法检查适用本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综合执法检查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有权对金融机构的下列行为进行综合执法检查:(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执行有关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五)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行为;(六)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七)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八)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业务的行为;(九)执行有关支付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十)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十一)执行有关金融统计规定的行为;(十二)执行有关征信管理规定的行为;(十三)执行有关金融机构信息安全的行为;(十四)从事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检查监督事项。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应当统筹安排,加强组织与协调,提高执法资源共享程度和利用程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银发[2008]38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银发[2008]38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2008年12月26日银发[2008]38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支持增加“三农”信贷投放,扩大中小企业融资,促进改善融资结构和融资方式,现就进一步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注重发挥再贴现窗口引导票据融资业务发展的职能作用近年来,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体的票据融资业务发展较快,市场规模逐步扩大。

2008年前11个月,票据承兑、贴现融资合计18万亿元,相当于同期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总量的20%;期末票据承兑、贴现的未到期金额为5万亿元,同比增长28%。

总体上看,发展票据融资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尤其是对扩大中小企业和下游弱势企业的融资支持,具有独特作用。

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内票据融资的监测与分析,切实采取推广使用商业汇票的具体措施,合理引导辖内金融机构稳步扩大票据承兑授信和贴现融资业务,积极支持通过票据融资促进改善企业融资结构与方式。

各分支机构可结合辖内实际适当增加再贴现转授权窗口,并在完善内部管理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其业务授权,以便于金融机构尤其是当地中小金融机构法人申请办理再贴现;适当扩大再贴现的对象和机构范围,各分支机构可受理辖内城乡信用社、存款类外资金融机构法人、存款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具有票据贴现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再贴现申请;对各分支机构所办理再贴现的总量、期限和投向比例,不再实行量化考核。

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基本要求 (3)第三章操作流程 (4)第四章部门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风险控制. (5)第六章附则 (6)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再贴现业务,规范再贴现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及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本行将所持有的未到期的已贴现或转贴现商业汇票,以不改变票据权利人的方式,质押给中国人民银行,按约定期限赎回票据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本行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的目的是缓解本行在对商业汇票贴现后出现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增加本行资金的流动性。

第四条本行只能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且只能以质押式回购方式进行办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总行计划财务部作为本行再贴现业务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再贴现的内控制度、操作流程.(二)负责对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审批。

(三)负责对本行再贴现业务流程及各级授权审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第六条总行资金营运部负责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具体事宜,主要包括提请内部审批程序、提交再贴现申请资料、向人民银行赎回票据等。

第七条总行营业部负责再贴现业务的帐务处理、资金汇划工作。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八条用于申请再贴现的票据,必须是合乎法定要式且经过贴现或转贴现的商业汇票。

汇票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二)商业汇票承兑人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三)已由本行贴现一定时间而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四)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认定可以办理再贴现的商业汇票。

再贴现业务处理手续

再贴现业务处理手续

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处理手续一、再贴现的对象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或其他允许办理再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

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金融机构为贴出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贴入人。

办理再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必须是贴出人持有的已办理贴现或转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

二、再贴现类型及计息规则再贴现分为买断式再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

买断式再贴现的计息规则为:按日计算,利率为人民银行发布的再贴现利率,计息期间为买断式再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期间。

回购式再贴现的计息规则为:按日计算,利率为人民银行发布的再贴现利率。

回购式再贴现发放时的计息期间为回购式再贴现日至赎回截止日的期间,该利息由贴出人支付,人民银行收取;回购式再贴现赎回时的计息期间为回购日至赎回截止日的期间,该利息由人民银行退付给原贴出人。

三、再贴现的业务处理(一)再贴现申请1、提出书面申请。

贴出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发出再贴现业务申请后,还需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再贴现申请书(附1)。

申请书主要包括电子商业汇票的种类、份数、金额、期限、利率、再贴现类别及申请再贴现原因、用途等内容,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主管行长及业务负责人签章;(2)再贴现凭证。

贴出人根据电子商业汇票内容填制再贴现凭证,并在凭证上加盖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留印鉴;(3)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应报送的其他资料。

2、贴出人发出再贴现申请。

贴出人按照ECDS再贴现业务处理手续通过ECDS向贴入人发出再贴现业务申请。

该业务只能选择线下清算方式进行。

(二)再贴现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货币信贷部门收到贴出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1、货币信贷部门操作人员登录ECDS,查询调出需要办理再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结合贴出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召开全区人民银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会议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召开全区人民银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会议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召开全区人民银行防范化解金融风
险工作会议
佚名
【期刊名称】《北方金融》
【年(卷),期】2022()7
【摘要】6月23日,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下称:中心支行)召开全区人民银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闫先东、副行长韩向国出席会议并讲话。

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及呼和浩特各旗县支行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分会场参会。

会上,闫先东行长对防范化解全区金融风险提出以下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确保两大工作目标。

【总页数】1页(PI0001-I0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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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质押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支付结算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质押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质押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推动票据业务的发展,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银发〔2008〕3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押回购式再贴现是指再贴现对象将已贴现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质押给人民银行,并约定回购日及回购方式的融资行为。

采用质押回购方式的再贴现,票据不需要背书给人民银行,票据权利人仍为原贴现或转贴现人。

第三条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经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授权可直接办理质押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旗县支行可受理、审查辖内金融机构的再贴现申请,提出审查意见,报经所辖上级行审批同意后,经办质押回购式再贴现业务。

第二章再贴现对象、申请条件
第四条再贴现的对象:指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有办理贴现资格的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存款类外资金融机构法人、存款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具有票据贴现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以下简称“再贴现申请人”)
第五条再贴现的申请条件。

㈠凡申请用于再贴现的商业汇票要式性和文义性必须符合票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㈢必须是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㈣出票人(或承兑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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