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省物价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省物价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5.29•【字号】皖价办[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省物价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皖价办〔2010〕107号)各处室、单位:现将《2010年省物价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2010年省物价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0年省物价局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直机关效能建设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31号)和《安徽省201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皖政办〔2010〕6号)文件精神,以推进政务公开为主线,以建设政府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综合平台为目标,以电子政务建设为支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强化价格管理,服务科学发展,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全面提升价格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一、围绕促进皖江城市带转移示范区建设工作大局,加大价格政策落实情况的公开力度。
在省物价局门户网站开设“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价格信息直通车”专栏,集中公开促进示范区建设的各项价格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提供相关价格信息,及时为企业提供价格信息服务,促进各项促进示范区建设价格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全力推进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汇编权力运行流程图。
结合新颁布实施的《安徽省定价目录》(2010版),完成省物价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绘制工作并汇编成册,通过省物价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依托办公内网,进一步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实现行政权力运行数据电子化、流程标准化、办公网络化、信息公开化。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09.06•【字号】皖价检[2004]305号•【施行日期】2004.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检[2004]305号)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省直有关部门、国家驻皖有关机构、军事机构、武警安徽省总队后勤部: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医疗系统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皖价检〔2003〕25号)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医疗行业的实际,制定《安徽省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重要性。
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是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医疗机构内部自我监督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保障患者知情权,推进医疗机构的价格诚信建设,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二、各级物价、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将医疗机构价格公示作为推行行业明码标价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医疗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以推行价格公示为契机,树立诚信形象。
三、物价、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学习《细则》,要结合本地区、本医疗单位的实际,选择恰当的方式,推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有适当的经费投入,克服困难,确保《细则》得以真正贯彻落实。
四、各市、县物价部门要在本地区选择一至两个医疗价格公示示范单位,省物价局也将在各级医疗机构中各选择一个医疗单位作为示范单位,逐步推广医疗价格公示。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规范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皖价办[2012]194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规范的通知(皖价办〔2012〕194号)各处室、单位:《省物价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规范》已经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2012年11月22日省物价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规范为规范省物价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省物价局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进行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意见、省物价局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并结合价格工作实际,特编制本目录规范。
1.主动公开信息目录构成01领导介绍包括领导二寸免冠近照(蓝底证件照);职务:党内职务及行政职务;个人简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工作经历;职务分工(负责的工作内容和分管的处室、事业单位);联系方式:办公室电话、E-mai1。
02机构设置0201机构简介机构名称,经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部门主要职责。
包括机构地址、邮箱、电话、乘车线路、网址等。
0202内设机构经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负责人:正职、副职人员的姓名、职务。
内设机构联系方式:处室电话、传真、E-ma i1。
0203直属单位经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主要职责。
直属单位负责人:单位正职、副职的姓名、职务。
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网址及E-mail。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政务公开深化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价办[2011]12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政务公开深化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政务公开深化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价办〔2011〕122号)各处室、单位:现将《省物价局政务公开“深化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省物价局政务公开“深化年”活动实施方案为开展好省物价局政务公开“深化年”活动,不断将政务公开工作向纵深推进,根据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政务公开“深化年”活动的通知》(皖政务办〔2011〕1号)要求,按照《2011年省物价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部署,现制定省物价局政务公开“深化年”活动具体实施方案。
一、开展政务公开“深化年”活动的总体要求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强化行政权力监督的要求,通过开展政务公开“深化年”活动,不断拓宽公开领域,创新公开形式,深化公开内容,提升政务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让人民群众充分知情、理解、参与、监督,提高政府公信力和行政效率,努力在优化市场经济环境上取得新突破,在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上取得新进展,在促进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上取得新成效。
二、政务公开“深化年”活动重点工作(一)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增强行政权力透明度。
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要求,继续清理和审核行政权力,进一步完善行政职权目录,细化行政职权流程图,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按照新颁布实施的《安徽省价格条例》要求,严格行政审批的权限和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
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相关政务公开制度规定进行梳理,制定《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明确明确政府信息统计范围、内容、报送时间、报送要求,及时掌握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落实;同时制定《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价制度》,明确评议对象、评议内容、评议方式,努力畅通社会评价渠道,不断改进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内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价格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价格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示范点建设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价格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示范点建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字号】皖价办[2011]14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价格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示范点建设标准的通知(皖价办〔2011〕142号)各市、县物价局:现将《安徽价格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示范点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列入政务公开示范点的合肥、蚌埠、淮南、池州市物价局和霍邱、肥西县物价局要对照示范点标准,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不断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树立标杆,充分发挥示范点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推进全省价格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安徽价格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示范点建设标准为深入推进价格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台阶,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8〕48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一、市级政府信息公开示范点建设标准(一)组织建设标准: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
1.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确定具体组成成员;2.明确各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明确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3.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工作机制,配合做好市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工作;4.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召开会议不少于1次,研究和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问题;5.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不少于1次;6.制定比较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要点,有详细的工作计划、措施及组织实施办法。
(二)制度建设标准:有较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各项制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能够认真落实和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价格系统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皖价办[2014]80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价格系统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价格系统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皖价办〔2014〕80号)各市、县物价局,省局各处室、单位:现将《2014年全省价格系统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物价局2014年5月19日2014年全省价格系统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2014年,全省价格系统将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深化改革、促进发展、服务民生等工作重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政办〔2014〕13号)精神,创新形式、丰富内容、提高效能,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适时高效的政务信息和政务服务。
一、加强价格改革和价格行政审批权限清理过程中的信息公开。
结合《安徽省定价目录》的修订,继续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落实权力清单制度;对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性自然垄断环节价格从法律层面上重新确定并公开管理范围、管理形式、管理层级和管理期限。
注重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过程中的信息公开。
二、继续推进与民生有关的价费监管信息公开。
一是要继续加强教育、医疗、旅游、交通、涉房、涉农等与民生有关的价格与收费监管信息公开。
二是进一步重视价格调控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稳价措施、平价商店建设以及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运行情况等信息。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价格系统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价格系统政务公开政务服
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价办[2014]8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05.19
【实施日期】2014.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价格系统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皖价办〔2014〕80号)
各市、县物价局,省局各处室、单位:
现将《2014年全省价格系统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物价局
2014年5月19日2014年全省价格系统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
2014年,全省价格系统将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深化改革、促进发展、服务民生等工作重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政办〔2014〕13号)精神,创新形式、丰富内容、提高效能,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适时高效的政务信息和政务服务。
一、加强价格改革和价格行政审批权限清理过程中的信息公开。
结合《安徽省定价目录》的修订,继续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落实权力清单制度;对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性自然垄断环节价格从法律层面上重新确定并公开管理范围、管理形式、管理层级和管理期限。
注重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过程中的信息公开。
二。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价格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价格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价综[2008]160号【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8.08.12【实施日期】2008.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价格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综〔2008〕160号)各处室、单位,各市、县物价局:现将《安徽省物价局价格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安徽省物价局政务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皖价综〔2003〕322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安徽省物价局价格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价格信息工作,促进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全省价格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信息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价格工作中心,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价格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为各级领导和上级机关全面掌握情况、指导工作、科学决策服务,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加强党的建设和推进价格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价格信息报送工作原则(一)坚持突出重点、反映全局的原则。
突出反映省委、省政府及省物价局关注的带有全局性、深层次的信息,努力做到求新、求准、求精、求深;(二)坚持连续报送、综合反馈的原则。
既要反馈学习贯彻重大决策的重要举措和情况,又要系列反馈决策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进展与成效、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以及意见和建议等,在决策实施结束后,还要进行全面综合反馈;(三)坚持实事求是、喜忧兼报的原则。
如实反映决策实施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使信息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四)坚持确保质量、增加数量的原则。
报送的信息内容要围绕省委、省政府当前中心工作,密切关注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增加报送数量;(五)坚持迅速及时、讲究时效的原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2•【文号】发改价监[2013]2099号•【施行日期】2013.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监〔2013〕2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前,我国价格违法行为仍呈现量大面广的特点。
为提高价格监管效率,切实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的要求和我委“大调研、大讨论、大转变”学习推进活动安排,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总体部署,在充分听取地方、部门和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10月22日附件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价格监管是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转变工作重心,积极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不断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着力推进反价格垄断执法,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体制机制、法制观念以及诚信意识等方面原因,市场价格秩序依然较为混乱,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仍然量大面广,价格监管工作离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望尚有较大差距。
为了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价格环境,现就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民生商品价格信息发布宣传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民生商品价格信息发布宣传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08.19
【实施日期】2014.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民生商品价格信息发布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近日,省委宣传部印发《关于做好民生商品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宣传报道的通知》,安排8月25日前后对全省民生商品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开展一次集中宣传。
为支持和配合宣传部门和各主要媒体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主动联系。
各地要主动加强与本地宣传部门和主要媒体的沟通,共同确定宣传媒体、宣传方式、宣传内容、拟定宣传计划。
重点宣传开展民生商品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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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皖价商〔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凡国家文件规定取消的电网企业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我省各级电网企业一律不得再收取。
对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要按照安徽省定价目录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未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省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电力用户应按政府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如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按平段价格)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总表和分表之间的电量损耗以及峰谷电价损益部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电量分摊或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
为保障终端用户知情权,转供电主体应按电网企业抄录总表的周期,张榜公布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各用户的同期电量,接受用户的监督。
对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
三、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一)今年7月底前,电网企业要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
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冲减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
电网企业要将清退情况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二)为鼓励资源综合利用,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省内余热、余压、余气(简称“三余”)自备电厂自2018年4月1日起,免征政策性交叉补贴,减半征收系统备用费。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安在线网上问政网友留言回复办理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安在线网上问政网友留言回
复办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价办[2010]9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5.10
【实施日期】2010.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安在线网上问政网友留言回复办理工作的通知
(皖价办〔2010〕96号)
各处室、单位,各市、县物价局:
中安在线网上问政网友留言开通以来,省局高度重视,把做好中安在线网上问政网友留言回复工作作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关注民生”的新途径,倾听网友心声,对网友反映的问题及时受理、快速办理、妥善处理,竭力畅通价格利益诉求,努力化解价格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着力构建为民释疑解惑、排忧解难新平台。
为将这一新型平台打造成为价格工作的亮点、联系群众的新桥梁,现就进一步做好留言回复办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网络舆情信息,十分关注网民意见
和建议,将互联网作为党委政府与社会公众联系沟通的“新型桥梁”。
省主要领导指出:领导干部上网也是现代社会的微服私访,网民提出的意见你都不予理睬,你还算什么为人民服务、为。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皖价综[2008]16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皖价综〔2008〕162号)各处室、单位:现将《安徽省物价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安徽省物价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省物价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物价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包括依职权执法和受委托执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客观的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接受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公示以下内容:(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三)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四)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六)申诉、控告、举报的方式、途径;(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在执法主体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或便于人民群众查阅的场所公示。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通过网站、电子查询系统、墙报、电视、报纸、印刷资料或告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并便于相对人了解查阅。
第七条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完整、清晰、准确。
行政相对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的方法、途径、期限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
第九条省物价局有关执法部门对本公示制度确定的执法公示内容未按要求和规定公示或公示不当以及未按行政相对人的要求说明、解释的,应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皖价综[2008]163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皖价综〔2008〕163号)各处室、单位:现将《安徽省物价局新闻发布制度》印发给你们,原《安徽省物价局新闻发布会制度》(皖价法〔2003〕317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安徽省物价局新闻发布制度第一条为扩大人民群众对价格工作的知情权,规范价格新闻发布工作,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省物价局价格监管及服务的新闻发布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价格新闻发布,是指省物价局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或其他宣传途径,将依法管理的调定价格或收费、市场价格监测和价格监督检查以及价格政策法规、价格服务等事项,依照本办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
第四条需要发布的价格新闻具体事项,由省物价局确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价格事项,凡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当公开发布。
第五条省物价局主要负责人对价格新闻发布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价格新闻发布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省物价局负责人是省物价局的价格新闻发言人。
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局新闻发言人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第七条新闻媒体采访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应首先由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接待,并作出安排。
涉及重大事项宣传的,经与有关处室单位沟通后,事先征得局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八条价格新闻发布的基本内容,原则上应当是社会普遍关心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调定价格与收费事项、监督检查事项及市场价格监测调控事项:(一)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二)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三)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四)对重要的价格与收费的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等有关情况;(五)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变动的监测情况和价格形势分析;(六)农产品成本调查情况;(七)广大群众普遍关心需要公开报道的热点价费问题;(八)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件曝光;(九)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有关情况;(十)深化价格改革等情况;(十一)其他需要发布的价格政务事项。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价格宣传工作目标任务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皖价综[2008]161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价格宣传工作目标任务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价格宣传工作目标任务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皖价综〔2008〕161号)各处室、单位:现将《安徽省物价局价格宣传工作目标任务考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安徽省物价局价格宣传工作目标任务考核暂行规定价格宣传目标考核是省局工作目标任务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工作目标任务考核暂行办法》规定,价格宣传目标考核的总分值为8分。
具体考核规定如下:一、政务信息和物价情况(5分)(一)报送(2分)1.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监察室、价研所、认证中心全年报送物价情况不少于8篇。
每少1篇扣0.3分,扣完2分为止。
政务信息不作要求。
2.其他处室、单位全年报送政务信息和物价情况不少于20篇。
每少1篇扣0.1分,扣完2分为止。
(二)采用(3分)1.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监察室、价研所、认证中心报送的物价情况全年每采用1篇计1分,计满3分为止。
2.其他处室、单位全年政务信息每采用1篇计0.3分,计满1.5分为止,物价情况全年每采用1篇计0.3分,计满1.5分为止。
二、对外宣传(2分)有关处室、单位要加强与局宣传办的沟通协调,依托宣传办力量及时向媒体发送价格工作稿件,全年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党报、党刊发表价格宣传文章不少于2篇,每发表一篇计1分,计满2分为止。
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监察室不参加国家发展改革委简报的考核,对外宣传考核分值调整为3分,每发表一篇计1.5分,计满3分为止。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皖价本[2012]176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皖价本〔2012〕176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进一步发挥农产品成本调查资料的作用,推进新时期成本工作转型发展,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价综〔2012〕90号)的要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物价局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发布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2012年10月22日安徽省物价局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发布制度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农产品成本调查资料的作用,切实推动新时期成本工作转型发展,促进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审核发布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是指省物价局为满足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的需要,采用典型调查和抽样调查的方法,在全省范围内选择一定数量的农户(场),以常年定点记账调查为基础,由市县价格部门按统一的调查表式和方法、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农户原始数据进行搜集、整理并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至省物价局,由此所获取的全省农产品社会平均生产成本、收益及相关经济指标的信息。
第三条省物价局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发布的具体工作由省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以下简称省成本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成本局应认真审核信息内容,确保所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省物价局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发布的内容为以下几项:(一)本省粮食、棉花、油料、生猪、鸡蛋等农副产品成本收益直报调查分析报告、常规调查主要指标及分析报告,具体品种由省成本局确定;(二)专题调查主要数据和材料。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价格工作考评活动的通知-皖价电[2009]57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价格工作考评活动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价格工作考评活动的通知(皖价电〔2009〕57号)各市、县物价局:2009年,全省价格系统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大力推进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调控监管,推进价格公共服务,在保增长、安民生、保稳定、促和谐上取得了显著成绩。
为表彰先进,激发活力,进一步加强系统建设,促进全省价格工作再上新台阶,省物价局决定,在本系统开展全省价格监管服务工作和专项工作考评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评范围和名额全省价格监管服务工作和专项工作考评范围为全省市、县(市、区)级价格部门,考评的重点是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在价格监管服务工作和专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基层单位。
在考评基础上,将评选价格监管服务工作先进集体20个(其中市级8个,县级12个);评选3个专项工作先进集体各10个(其中市级4个,县级6个)。
各市物价部门在组织评选时,同一个专项先进集体不宜有2个以上单位同时申报,同一个单位也不宜申报2个以上专项先进集体。
省物价局各处室及局属单位不参加此次考评。
二、评选内容及条件(一)全省价格监管服务工作先进集体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开拓进取,领导班子坚持原则,廉洁勤政,团结协作,作风正派,纪律严明,开拓创新,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认真履行价格部门职能,工作深入,求真务实,当好本级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在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成绩显著;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三保”决策扎实有效;应对价格异常波动机制完善、措施得力,有健全的制度保障和工作手段;价格收费管理、价格行政执法措施实,力度大,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检验;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全面、深入推进。
国务院关于发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价格监督检查【发文字号】国发[1982]106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87年9月11日实施日期:1987年9月11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82.08.06【实施日期】1982.08.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发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一九八二年八月六日国发〔1982〕106号)现将《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物价问题是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保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是我国一贯的方针。
《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是物价工作的重要法规。
这一《条例》的实施,对正确地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规定,提高物价工作的管理水平,严肃物价纪律,都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条例》的精神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物价管理机构,加强对物价的管理和监督。
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这个《条例》,并教育他们严格遵守。
新闻单位对这个《条例》要进行宣传报道。
对于模范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规定,遵守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鼓励;对于违反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要使物价管理工作能够促进生产发展,扩大商品流通,安定人民生活,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加强物价管理,稳定市场物价,不只是物价部门的事,而是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生产、计划、商业、物资供应、财政、金融、工商行政管理等各有关部门的共同任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条例》的过程中,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不断总结经验,并要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国发〔1982〕3号)中的各项规定。
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一九八二年七月七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方针,有计划地逐步合理调整价格,加强物价管理,促进生产发展,扩大商品流通,安定人民生活,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10]135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10〕135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精神,近期,我局先后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654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0〕124号),对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为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直机关效能建设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3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继续治理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照省委、省政府皖发〔2009〕31号文件要求,凡国家和省公布取消、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止征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变相继续收取。
国家和省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凡有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各地要按照财综〔2010〕654号文件要求,全面开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设立的一律取消;对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的、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过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
从2010年起,省级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全面落实服务皖江城市带建设的各项收费政策。
有关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物价局《关于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价格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价费〔2010〕98号)要求,认真落实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集中区内新建企业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结合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价费〔2010〕43号)规定,立即办理相关涉企收费部门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明确相关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收费时限和范围,确保免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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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新闻发布
【发文字号】皖价综[2008]16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8.12
【实施日期】200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皖价综〔2008〕163号)
各处室、单位:
现将《安徽省物价局新闻发布制度》印发给你们,原《安徽省物价局新闻发布会制度》(皖价法〔2003〕317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安徽省物价局新闻发布制度
第一条为扩大人民群众对价格工作的知情权,规范价格新闻发布工作,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省物价局价格监管及服务的新闻发布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价格新闻发布,是指省物价局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或其他宣传途径,将依法管理的调定价格或收费、市场价格监测和价格监督检查以及价格政策法规、价格服务等事项,依照本办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
第四条需要发布的价格新闻具体事项,由省物价局确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