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
关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道德危险。是指投保 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了谋取保险人的赔偿, 故意促使危险的发生或者放任损失的扩大。故意 行为作为法定免责条款,其理由有三:其一,违 背保险原理;其二,不符合社会正义;其三,防 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 保险实践中,善意的投保人固为多数,但恶意造 成事故、意图诈取保险赔偿者亦常有发生。保险 旨在消灭灾害,若因有保险制度而使灾害事故增 多,则表明社会公众尚未了解保险之真谛。(船 舶保险中愿以2500元出让,投保4500元)
2.已发生之危险。 危险的不确定性乃仅指主观上的不确定性,若为客 观上的损失或危险已发生,但当事人于缔约之际 确不知悉者,视为无发生,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此种保险称为“追溯保险”或“无论已否发生损 失保险”或“已灭失或不灭失”条款。 “保险契 约订立时,保险标的危险已发生或已消灭者,其 契约无效。”但鉴于保险契约为最大善意契约的 本质,仍设有“但书”规定,即危险已发生或已 消灭为当事人双方所不知,而当事人又出于善意 订立保险契约者,契约仍属有效。这规定多适用 于海上保险
• •
4.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之免责——道德义务 被保险人往往基于法令或人道,诱发保险事故,屡见不鲜。例如为 救人命而溺。此涉及到道德危险与道德义务的区别及法律价值判断的 问题。 • 所谓道德义务,即依据道德所为的行为。虽出乎故意,但于行为时 受道义感召,以致忽略其为故意。各国明文规定因被保险人履行道义 上义务所致之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台湾保险法第30条规 定:保险人对于因履行道义上之义务所致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第 6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为履行道义上之义务而导致的危险增加 免除其通知义务。保险法贯彻此原则,一方面有助于鼓励人类道德感 之发挥;另一方面反映出保险制度具有道德性质。 • 法律之所以鼓励和嘉奖被保险人履行道德上义务所致保险事故之行为, 是因为其与被保险人故意所致保险事故之行为存在本质上之差别。被 保险人履行道德上义务虽亦出于故意,然其动机善良;以救人为目的 而不以图谋保险金为目的。
保险法讲义
四、我国《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第一章) (二)保险合同法(第二章) (三)保险业法(第三章至第六章) (四)保险责任(第七章)
五、《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和基 本原则
(一)《保险法》的立法目的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自愿原则 即是指保险当事人能够充分根 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者 终止保险法律关系。
八、保险制度的产生、发展 (一)保险制度的萌芽 (二)保险制度的形成 1、海上保险 2、火灾保险 3、人寿保险 4、责任保险 5、保证保险
(三)保险制度的发展 18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
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工商业日 益兴旺,保险制度也随之得到
完善,保险技术趋于国际化。
第二节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的概念
2、赌博给社会带来消极作用 保险通过分散危险、消化损失、
互助共济,保障社会经济生活安
定的目的。 3、赌博的对象不受限制
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有限制的。
(四)保险与保证 相同:两者均是一种契约 区别:尤其是保险与一般保证的区 别: 1、保险是一种契约,是双方当事 人(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契约, 保险人和投保人相互负有义务。
偿劳动者因偶然事故而减少或丧
失其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意思
和能力而丧失劳动机会时所受经 济上的损失的法律和法规。
b.我国保险法的概念
在我国,保险法有形式意义保险
法和实质意义保险法之分。
还有广义上的保险法和狭义上 的保险法之分。
形式意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法 (包括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 命名的法律和法规。 实质意义的保险法是指一切调整
保证仅是当事人(债权人与债务人) 的契约的从契约,保证人对债权人 的义务履行是有条件的。 2、一般保证人代偿债务是为他人 履行义务,享有先诉抗辩权、求偿 权等。 保险依合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履 行自己的义务,原则上赔偿后再无 求偿权等其他权利。
保险法讲座
保险法讲座(原创实用版)目录一、保险法概述1.保险法的定义与作用2.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二、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定义与分类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3.保险合同的内容与解释4.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保险合同的终止三、保险责任与赔偿1.保险责任的定义与承担2.保险赔偿的范围与标准3.保险赔偿的程序与时效4.保险赔偿的争议处理四、保险市场与监管1.保险市场的现状与发展趋势2.保险监管的体制与职能3.保险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正文一、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是一部关于保险活动和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保险法遵循公平、诚信、自愿、互利的原则,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保险责任和赔偿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二、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定义与分类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依法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两大类。
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就保险事项达成协议的过程。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双方开始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3.保险合同的内容与解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赔偿等。
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应遵循合同的文义解释原则,即以合同条款的字面含义为依据进行解释。
4.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过程。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
在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报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5.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双方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关系消灭。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合同期满、保险标的灭失、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等。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目录第一节保险合同总论 (1)一、保险合同的分类 (1)二、相关概念 (2)三、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 (2)四、保险合同的义务 (2)五、保险合同变更。
解除或终止 (3)六、保险合同的履行 (3)七、代为求偿权 (4)八、委付 (4)第二节保险合同分论 (5)1、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区别 (5)2、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规定 (5)第一节保险合同总论保险规则口诀:财产有价,财产险只有补偿性;人身无价,人身险多买多赔;一、保险合同的分类(一)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合同。
对于不足额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出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二)重复保险与单保险。
就一个标的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称为重复保险。
只向一个保险人投保的,为单保险。
规则:重复财产保险的各个保险人按照各自承保金额与保险金额之比,来赔偿损失;二、相关概念保险价值,也称保险价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金额。
保险价值的确定有三种方法:按照市价确定;依合同双方约定;依照法律规定。
保险金额,是约定的赔偿额,也叫保额。
保险金,实际的赔偿额。
保单的现金价值:由于人寿保险开始发生签订合同时事故的发生率低,以后则慢慢增高,为了平衡之考虑,保险费始终稳定的一个比例收取,这一导致合同的起初,所交付的保险费是高的,必然有一部分是储蓄性质,因此解除合同时应当退还,这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总结:保费和事故概率成正比,因人而异,因时而变。
)三、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1. 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4、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授课题目:保险法授课时间:6课时授课重点: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原则;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受益权内容框架:1、保险法概述;2、基本原则;3、保险合同;4、财产保险;5、人身保险第一节保险法概述一、风险与可保风险(一)风险的概念1、含义: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2、特征:1)客观性; 2)损害性; 3)不确定性; 4)可测定性;5)发展性。
3、分类:1)自然风险;2)社会风险;3)政治风险;4)经济风险(二)可保风险1、概念: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2、要件:(1)风险不是投机的,即仅有损失机会并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2)风险是偶然的,有可能发生,但对象、时间、地点、原因和损失程度都不确定。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既不是故意,也不可知。
(4)风险经营的大多数法则要求。
即:某一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不确定性)。
但实际出险的标的仅为少数(确定性)。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否则不需要保险。
二、保险概述(一)保险的含义在经济学上,保险是指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据合理性计算,动用多数社会成员集体力量,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起保险基金,用以补偿少数社会成员因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经济制度。
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补偿制度,功能在于分散风险,消化损失。
将集中于个别社会成员的危险,在同类危险的投保人之间分担。
法学上的保险则是指投保人依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生存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责任的行为。
(二)保险的本质保险是一种平均分担经济损失补偿的活动。
保险的本质是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事故所导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救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
(三)保险的基本职能1、分散危险:把集中在某个体的偶发灾害损失,通过保险费平均分摊给所有投保人。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一)保险法概述1、保险的概念和特征(F2)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法的保险利益原则(F12):意义;范围(F53);时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总论1、保险合同的性质:(1)射幸合同:(2)附合合同(F31),亦即格式合同、标准合同。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3)双务有偿合同(4)非要式合同(F13)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2、保险合同的分类(1)按照标的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F92)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①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②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2)按照保险人的责任次序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F29、F30)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大学课程保险法讲义
大学课程《保险法》讲义一、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
对投保人而言,诚信原则主要表现为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信守保险义务。
对保险人而言,诚信原则也表现为其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人的义务,特别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二是及时与全面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2.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2)要求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3)否则保险合同无效;(4)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3)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3.公序良俗原则。
4.自愿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强制保险。
5.近因原则。
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决定性的原因是近因。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1.订立保险合同的说明和告知义务(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说明合同内容;对于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
(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实行询问回答主义。
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第一,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故意违反的,不赔,不退保费。
第三,重大过失违反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不赔,应退保费。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学第一讲保险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危险与保险一、危险(一)语源:“风险”,由英文“risk”翻译过来(二)特征:1.客观性(客观存在)2.不确定性(发生与否,何时发生,发生原因与结果)3.将来性(时间限定)(三)涵义:危险是指客观存在的意外事故所致损失发生的具有不确定性的未来状态。
二、危险的处理(一)规避,是对于某项危险直接设法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二)自留(retention or assumption)也称“自担危险”,“自保”,指自己承担危险。
(三)控制(control),当危险发生时,采一定方法力求损失程度减轻。
1、防损2、减损(四)集合危险,是集合处于同类危险中的多数单位,直接分担因危险发生所致的损失,使每一单位损失相对减少。
(五)中和(neutralization),指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予以平均的危险处理方法。
(六)转移危险,通过一定方式,将危险从一个主体转移于他人。
1、公司组织2、合同安排①保证合同、担保合同转移债务不履行的风险②保险合同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三、危险转移与保险保险是处理危险的人类最精巧的制度设计。
其实质上是通过集中危险和分散危险而实现经济补偿的商行为。
第二节可保危险、道德危险与追溯保险一、可保危险(一)概念:可以被保险人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人转移的风险。
(二)构成要件1、纯粹性(客观性,与意志无关):2、可能性(客观上可能,那些根本不会发生或发生几率很小的危险不保)3、不确定性(偶然性,不具有必然性)4、意外性(非故意;不可预知)5、未来性(时间限定)6、确定性(危险程度和责任范围确定,要求保险以数理统计为基础,借以稳定损失率,为缴收保费提供依据。
)(三)可保危险的类型1、财产上的危险①直接损害②间接损害2、人身上的危险3、责任的危险二、道德危险(一)涵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诈取保险金而故意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或扩大的危险。
1、积极的道德危险2、消极的道德危险☆(不作为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二)道德危险的本质:1、一种危险因素危险因素→危险事故→危险损失2、人为的危险因素3、无形的危险因素(三)道德危险的法律效果与控制1、道德危险的法律效果①从伦理上分析(与社会道义相悖)②从技术上分析(不利于保险的推广和实行)2、道德危险的控制①直接对道德危险进行否定性评价第28条第二款(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伪造虚假证明等)第65条、66条、第67条(故意造成人身伤亡,自杀,犯罪等)②保险利益原则、保险代位制度、重复保险分摊制度等三、追溯保险(一)概念:《保险法》未对追溯保险作出规定。
保险法讲义提纲
《保险法》复习提纲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一)名词解释1.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二)简答或论述一、保险的要素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
商业保险是有偿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各方对保险的需要,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2.保险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
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
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
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
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
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商业保险是按投保人认缴的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保险水平具有多样性。
三、保险与储蓄的区别1.实施的方式不同储蓄单独的、个别的进行。
保险必须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施。
2.给付与反给付不同储蓄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储蓄者可以利用的金额以其存款金额为限。
保险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的均等即可。
3.目的不同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的一种措施,一般是可以预测得到的,且后果可以计算得出的情况下才采用。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第一章保险的基本观念重点提示:了解保险的涵义,掌握保险与危险的关系,把握可保危险的特征及类型,识别保险与赌博、保证及储蓄等范畴的区别,熟悉保险学说的历史及发展概况。
难点:保险的定义;可保危险的条件;保险学说的流派。
第一节保险的定义一、保险的词源保险法上的“保险”一词,是一个科学的专门术语。
保险作为一个专门的术语,最初是在14世纪意大利作为商业用语,后传到英国,经由英国传到其他国家并随之发展。
又经由日本传入我国。
在中文中,“保险”一词之基本涵义与西方之专指“保险商行为”的“保险”术语,相去甚远。
之所以出现保险一词西方和中文之差异,是Insurance在中文中很难找到一个意义完全一致的对应词。
二、保险定义的金融分析从金融角度来考察,保险是对不可预计损失重新分配的融资活动。
保险涉及的是将潜在的损失转移到一个保险基金中。
该基金集中了所有的潜在损失,然后将预计损失的成本转移给所有参与者。
因此,保险是将损失风险转移给一个风险共担团体,然后在团体成员中重新分摊损失的经济活动。
(一)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下,个人或法人通过用相对较少的保险费换取经济生活安排,免遭潜在的巨大损失,以保护自己;(二)保险必须集合面临相似风险的一大组个人或法人,结成危险共同体;(三)允许成为被保险人的每一个人或法人将风险转移给整个危险共同体;(四)通过损失统计预测和保费的计算,系统性地积聚资金;(五)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来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定义的法学分析保险法所称之保险是一种进行经济补偿的商行为。
这种商行为与其他商行为的区别在于:(一)共同团体任何一种保险均以一共同团体之存在为先决条件,此团体由各个因某种危险事故发生而将遭受损失之人所组成。
保险的第一特征即需要有共同团体来承担及分散危险,此为保险的目的。
(二)危险在保险法上,危险是指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此危险之发生须为可能且未发生,且危险之发生须属不确定性,也指其危险之发生虽具有必然性,但何时发生与否在投保之际无法确定。
保险法讲义讲解
保险法第一讲概述前言:《保险法》是民商法必要组成部分。
课程内容结构:本章主要内容一、保险的含义二、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三、保险业与保险立法的发展一、保险的含义(一)保险的定义《保险法》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法谚:无危险则无保险保险的对象是特定的危险(可保危险)是一种危险管理方式(危险转移)自助与互助相结合的商行为功能在于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保险亦可引起道德危险(二)保险与相近概念的比较1.保险与储蓄2.保险与赌博3.保险与救济4.保险与保证二、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保险法的广、狭义之分1.广义的保险法:2.狭义的保险法:(二)保险法的地位(三)保险法的调整对象1.保险合同关系2.保险监管关系3.保险中介关系(四)保险法的特性1.广泛的社会性2.严格的强制性3.至善的伦理性4.特定的技术性5.趋同的国际性三、现代保险业与保险立法的发展(一)海上保险:源于意大利,发展于英国(二)火灾保险:尼古拉·巴蓬开设的房屋火灾保险商行(三)人身保险:辛普森和道森:人寿及遗嘱公平保险社(四)我国保险业及保险立法古代民间保险的代表:镖局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业务1995年颁布《保险法》1998年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第一次修订2006年颁布《机动车交强险条例》2008年成立中国保监会稽查局2009年第二次修订第二讲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本章主要内容一、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四、近因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1.如实告知义务2.履约保证义务3.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三)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1.说明义务2.弃权与禁止反言案例:车牌号为京H××的轿车登记的所有人是郑某某。
保险法 讲义分解
保险法保险法第六编保险法第一、二章保险法概述第一部分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一、保险的含义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要素1、有危险危险是否发生不确定危险发生时间不确定危险导致后果不能确定危险的发生对于被保险人是非故意的。
2、众人协力、互助共济(One for all, all for one)3、损失赔付无损失,无保险三、保险与类似概念的比较1、保险与储蓄的区别2、保险与赌博的区别3、保险与保证的区别(1)保证只是从属于主契约,保险是独立契约(2)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求偿权、代位权;保险人原则上赔偿后再无求偿权,除非第三者的责任所致。
第二部分保险的分类一、根据实施的形式分类二、根据保险标的分类三、根据责任承担的次序分类第三部分保险法的概念及体系一、概念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体系三、保险法的作用一、保险利益原则(一)概念第12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消除违法行为和赌博的可能性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成立要件(1)合法性(2)经济性(3)可确定性2、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1)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抵押权人(2)保管人(3)善意占有人(4)股东(5)基于合同产生的利益(6)期待利益:租金3、财产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1)保险法第12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时不要求有保险利益,事故发生时必须有。
保险法讲义课件
保险法讲义课件一、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定义1.1 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是指在一定的费用(保险费)交纳的基础上,由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承担一定风险的经济行为。
1.2 保险的定义根据《保险法》,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安全进行的保险保障。
二、保险合同2.1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分为标准保险合同和非标准保险合同。
标准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统一格式的合同,被保险人只能选择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金额。
非标准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特殊要求进行订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要要素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以及保险责任等。
2.2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解除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以下程序:投保申请、保险公司审核、投保人接受、合同生效。
保险合同可以通过解除、终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方式终止。
解除是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因违约行为提出解除合同的方式;终止是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合同到期终止;解除终止是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方式。
三、保险责任和保险金3.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发生时对被保险人进行的经济赔偿责任。
3.2 保险金保险金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发生时给付的金钱。
四、保险费的计算和缴纳4.1 保险费的计算保险费的计算是根据被保险保单条款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计算。
4.2 保险费的缴纳保险费的缴纳是指被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保险费款项支付给保险公司。
五、保险索赔5.1 保险索赔的条件保险索赔的条件包括: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保险公司认定赔付金额和赔付方式。
5.2 保险索赔的流程保险索赔的流程包括:索赔申请、索赔资料的准备、保险公司的认定和赔付。
六、保险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6.1 保险法律责任保险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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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与保险法概述第一节保险的概述教学目的:1.掌握保险的概念和特征教学重点:1.保险的特征教学难点:保险的概念学时:2学时一、概念(一)词义广义:保险是指为偿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保障社会安定,建立专门用途的后备基金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
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事)保险、互助(合作)保险。
狭义:特指商业(事)保险,投保人与商业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通过向保险组织支付少量的保险费,以应付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可能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风险预防和补救措施。
(二)我国保险法中的保险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保险特指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2.保险特指商业保险,不包括社会保险。
3.保险是发生在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保险的构成要素:1.特定危险的存在:(1)危险的不确定性——约定范围内将来可能发生的纯粹性危险,将来确定发生的危险、已经发生的危险事故、投机性危险除外。
(2)危险的或然性或偶然性,非当事人的故意行为所致。
2.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3.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或给付。
(四)保险与近似概念的比较1.保险与救济2.保险与赌博3.保险与储蓄4.保险与保证二、特征1、保险的自愿性2、保险的有偿性3、保险的射幸性4、保险的互助性5、保险的双务性6、保险的损益性7、保险的补偿性(财产保险和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8、保险的储蓄性(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能以诉讼请求给付三、分类1、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标的不同所作的分类(1)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同财产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主要有: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海上保险。
(2)人身保险:以人的身体和寿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主要有: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2、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保险实施形式不同所作的分类(1)自愿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基于自愿协商一致订立的保险。
(2)强制保险: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发生效力或必须投保的保险。
3、原保险和再保险——承担责任的次序不同所作的分类(1)原保险:投保和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
(2)再保险: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或全部为保险标的,向其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
4、单保险和复保险——承保同一保险的保险人的人数单保险: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复保险(重复保险):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5、单一危险保险和综合危险保险——根据承保数量的不同所作的分类6、纯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保险人经营性质的不同所作的分类习题案例:2005年4月,赵某投保了家庭财产险。
赵某之女赵芳患精神分裂症久治不愈,一直在家休病假。
某日,赵某外出,家中仅留赵芳一人,赵芳精神病发作不能自控纵火烧房,致使赵某新建瓦房及屋内财产全部烧毁,经济损失7万余元,赵某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本案是否应予保险赔偿,如何赔偿(全部赔偿还是部分赔偿)?第二节保险法的概述教学目的:2.掌握保险法的概念和特征教学重点:2.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教学难点:保险的基本原则学时:2学时教学过程一、概念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此,保险关系是指基于保险合同而在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对保险业监督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广义: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
保险公法:有关保险的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包括保险业法和社会保险法。
保险私法:有关保险的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即调整自然、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
狭义:保险私法。
教材的规定:广义: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保险业法、社会保险法、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
狭义:以保险合同形成的商事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指商事保险法。
包括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
二、调整对象:(一)基于保险合同所产生的关系1、保险合同关系2、保险中介关系3、保险方内部及相互之间的关系4、投保人内部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二)保险监管关系1、国家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2、国家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3、国家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三、内容体系1、保险合同法律制度2、保险业法律制度3、保险特别法律制度——主要指《海商法》四、我国保险法的渊源(立法状况)(一)法律1、《保险法》2、《海商法》3、《道路交通安全法》(二)行政法规1、《财产保险合同条例》2、《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三)部门规章1、《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3、《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4、《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5、《保险人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6、《保险公司董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7、《保险公司管理规定》8、《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9、《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10、《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四)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五)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五、我国《保险法》的体例、内容和适用范围(一)体例:合并立法(二)内容(三)适用范围六、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
1、对投保人而言:一是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即应当就保险标的重要情况向保险人如实陈述二是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信守保险义务,即完成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2、对保险人而言一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人的义务,特别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二是及时与全面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二)保险利益原则1、基本内容: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2、功能:保险利益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道德风险,从而更好地实现保险“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功能。
具体表现为:禁止将保险作为赌博工具以及防止故意诱发保险事故而牟利的企图。
3、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有不同的体现。
(1)财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必须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利益的存在与否对合同效力不产生影响。
理由:保险合同是为被保险人利益而存在,不为投保人利益而存在,特别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的情况非常复杂,一味强调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没有现实性、也不合理。
4、要件:第一,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第二;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价的利益;第三,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三)损害补偿原则1、含义: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其从保险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只能以实际损失为限。
此原则强调保险赔付只能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不能成为被保险人获利的工具。
2、适用:(1)一般适用于财产保险,但定值保险、重置成本保险例外。
(2)一般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但健康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以及部分短期意外伤害险例外。
(四)、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其所承保的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且必须是起主要的、决定性的原因。
七、保险制度和保险法的历史沿革(一)保险制度的沿革1、起源于海上保险2、形成于火灾(陆上)保险3、扩展于人寿保险4、完善于以责任保险为核心的工业保险(二)保险法的历史沿革1、大陆法系:法国、德国、日本2、英美法系:英国、美国3、我国:习题:第二章保险合同总论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教学目的:1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掌握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内容教学重点:3.保险合同的内容教学难点:保险合同的内容学时:2学时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金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二)保险合同是关于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保险事件出现或期限届满时,履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三)保险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双务2、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3、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是否缴纳保险费是合同成立的条件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格式合同)5、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6、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与交换合同相对应7、最大诚信合同三、保险合同的分类(一)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标的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1、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物或者其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2、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二)强制保险合同与自愿保险合同——实施的方式1、强制保险合同,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强制实施的保险合同2、自愿保险合同,基于投保人自己的意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三)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次序1、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直接责任的原始保险合同。
2、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以承保的形式,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合同。
(四)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的不同所作的分类1、单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个保险标的、同一个保险利益、同一个保险事故同一个保险人订立的合同。
2、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个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
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五)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对财产保险1、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等于或大体相当于保险价值的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时,若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若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合同。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超出保险金额以外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合同。
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出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善意、恶意、情势变更)(六)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对财产保险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记载于合同之中的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