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证券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证券法律制度
(六)上市暂停与终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 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 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 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和限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 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 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定 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 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 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正;
(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 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三)下列情形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 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 继续状态;
(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四)股票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四章证券法律制度课件
证券违法行为法律制度
违法行为
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行为,这 些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
法律责任
对于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和行政责任,以维护市场公平正义。
处罚措施
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禁入等措施,以 制止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023
PART 05
证券法律责任制度
REPORTING
证券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的概念
证券民事责任的类型
民事责任是指违反了民事法律义务、契约 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而向受到 损害的对方承担的法律后果。
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 户等。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 错。
证券交易概述
证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在证券市场 上买卖证券的行为。证券交易法 律制度规定了交易的条件、程序 和方式,以确保市场的公平、透
明和秩序。
证券交易规则
证券交易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 包括交易的场所、时间、方式、 价格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则旨 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投资
风险。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交易法律制 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上市 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 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
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排除妨碍等。
证券行政责任制度
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 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
证券行政责任的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证券法律制度(PPT46页).pptx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
什么是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的、 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1.股份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公司的 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我国对公司债
券的发行实行
审批制。
(三)证券的发行程序
报送证券发行申请文件 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或者国 务院授权的部门 应当自受理证券 发行申请文件之 日起三个月内, 依照法定条件和 法定程序作出予 以核准或者不予 核准的决定。
申请核准后,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四、证券承销
什么是证券承销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与证券 的发行人订立合同,由证券公 司帮助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 法律行为。
证券发行人有权依 法自主选择承销的 证券公司。
《证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 发行人签订代销或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名 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 量、金额及发行价格;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代销、 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代销、包销的费用及结算方式;违 约责任;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发行证券实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
《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 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 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部分整理)(DOC)
第一章第四节基金法基金——组合投资五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掌握)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不得归入自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不同基金的债权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制执行;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应当独立设置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如果违反: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没有独立财产,5万至50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直接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3万至30万罚款。
六基金的募集(一)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1.公开——面向社会公众,非公开——特定投资者2.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区别(熟悉)募集方式不同:公募宣传,私募不公开宣传募集对象不同 : 公募为不确定对象,私募为少数特定投资者(二)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相关制度1.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了解):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2.投资范围(了解):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额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三)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1.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四)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备案要求1.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对资金总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业协会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一期货概述(掌握)概念:期货合约,即有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基础资产)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的特征:①合约标准化;②场所固定化;③结算统一化;④交割定点化;(期货交易所确定①-④)⑤交易经纪化(通过中介,即期货公司);⑥保证金制度化;⑦商品特殊化。
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是指一套国家对于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管理以及法律规范的整体体系。
证券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首先,证券法律制度关注的是证券市场的合法性。
证券是公司或其他法人组织为了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一种特殊的财产,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进行买卖。
证券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了哪些商品可以作为证券,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发行和交易证券,确保证券市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证券法律制度重点关注投资者的保护。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他们的财产安全和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的范围和程度直接影响着市场的活跃程度和稳定性。
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了信息披露的要求,保证投资者可以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在进行投资决策时有充分的依据。
同时,证券法律制度还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发行等违法活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证券法律制度还注重监管市场的运行秩序。
证券市场是一个高度复杂的市场环境,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来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
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了证券市场的基础制度,如证券交易的登记、结算和交割制度,证券交易的监管机构和监督责任,证券交易的法律责任等。
这些制度确保了市场的公平性、透明性和高效性。
最后,证券法律制度还涉及到国际合作和对外交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的证券市场之间日益联系紧密,跨境证券交易和跨国公司的上市成为趋势。
证券法律制度需要与国际接轨,参与国际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监管合作,共同推动全球证券市场的发展。
综上所述,证券法律制度是对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整体体系。
它关注证券市场的合法性、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监管市场的运行秩序以及国际合作和对外交流。
一个完善的证券法律制度能够有效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遵守国际条约和惯例原则
遵守国际条约
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和国际金融领域的相关条约和协定,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际金融秩序的稳 定。
遵守国际惯例
在国际金融活动中,各国应遵循国际金融市场的通行规则和惯例,促进国际金融交易的规范化 和便利化。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目录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主要原则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与改
革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与中国的实践
01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定义与特点
01
定义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国际间货币金融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跨境支付与数字货币
金融科技的发展促进了跨境支付和数字货币的使用,这对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如跨境监管合作和反 洗钱等问题。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改革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加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跨境金融 风险和挑战。
完善国际金融法律规则
修订和完善国际金融法律规则,以适应全球化和金融科技的发展需求,提高金融市场的 透明度和公平性。
02
加强跨境监管合作与 信息分享
加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跨境监 管合作和信息分享机制,共同打击跨 境金融犯罪和非法活动。
03
促进金融科技与法律 的融合发展
鼓励金融科技与法律领域的跨界合作 ,推动金融科技在法律框架内的合规 发展,为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提供新的 解决方案和思路。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与中国的
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概论
包括协定的解释、修订、终止以及争 端解决等问题。各国在执行国际税收 协定时,应遵循协定的规定,并加强 国际合作与协调,以确保协定的有效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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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其法律地位通常由公司注册所在地的法律确定。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 需遵守东道国和投资来源国的法律法规。
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
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遵守国际劳工标准、环境保护、反腐败等方 面的规定。同时,跨国公司还需关注其供应链中的法律责任问题,确保供应链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投资争端的类型
国际投资争端主要包括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投资者之间的争端以及投资者与东道国私人 主体之间的争端等。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机制
为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国际社会建立了多种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 心(ICSID)仲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等。这些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多元 化的争端解决途径,有助于维护国际投资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04 国际投资法律制 度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与保护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国际投资主要采取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形式,其中直接投资包括绿地投资、跨国并 购等,间接投资则主要通过国际证券市场进行。不同投资形式受到不同法律制度的规范
和保护。
投资保护的法律制度
各国通过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多边投资保护公约以及利用国际商事仲裁等方式,对 国际投资进行法律保护。这些法律制度旨在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降低投资
仲裁协议
西方证券法律制度的新发展
2023-11-04
目录
• 证券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概述 • 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新发展 • 证券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的创新 • 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制 •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 研究结论与展望
01
证券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 概述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注册制改革
注册制改革是近年来西方证券 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变化。注 册制旨在降低发行门槛,提高 市场效率,同时强调信息披露
信息化披露制度
通过建立信息化披露制度,要 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向投 资者传递财务信息和其他重要 事项,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和公 正性。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绿色化趋势
绿色金融的发展
01
绿色金融的发展成为全球证券市场的重要趋势,通过支持环保
项目和绿色产业,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02
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环境风险、环保措施及其
03
提高市场效率
注册制改革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效 率,使得投资者能够更加准确地评估 企业的价值和风险,促进市场健康发 展。
证券交易制度的创新
引入熔断机制
为了抑制市场过度波动,引入了熔断机制,当市场波动超过一定 范围时,交易将会暂停,有助于稳定市场情绪。
实施T+0交易制度
为了提高市场效率,实施了T+0交易制度,允许投资者在同一个 交易日内进行买入和卖出,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
研究展望
尽管西方证券法律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 战,如如何更好地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需求、如何进一步提高市场透明度 和公正性等。
在数字化时代,西方证券法律制度需要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交易方式, 加强对数字货币、区块链技术等新兴领域的监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
新《证券法》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历时四年,有哪些重大变化?(上)
新《证券法》2020年3⽉1⽇正式实施,历时四年,有哪些重⼤变化?(上)⼀、背景介绍1.距离《证券法》上⼀次修订⾄今已有5年时间,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旧法明显滞后,很多实践中已出现的资管产品、ABS、存托凭证等本属于⼴义证券范畴,但⽆法适⽤旧法,导致实践中对这些产品的法律规制丧失法律依据。
2.旧法对证券发⾏采取核准制,以监管、准⼊等条件来选择上市主体,不利于投融资和市场资源配置的发挥和实现。
3.在资本者保护⽅⾯,缺少中⼩投资者规定的有⼒安排,⾯临欺诈发⾏等侵权⾏为时,个⼈⼒量薄弱,追偿缓慢。
⼆、重要⽅⾯的改善1.扩⼤证券的定义;将资管产品、ABS、CDR纳⼊证券范畴;2.全⾯推⾏证券发⾏注册制;3.违法成本⼤⼤提⾼;4.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5.设⽴信息披露专章;6.进⼀步完善证券交易制度。
三、什么是注册制?注册制,是成熟证券市场国家所普遍采⽤的证券发⾏机制。
今年3⽉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确⽴了推⾏注册制的基本原则,标志着我国证券发⾏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
同时,注册制也是⼀种不同于审批制、核准制的证券发⾏监管制度,它的基本特点是以信息披露为中⼼,通过要求证券发⾏⼈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使投资者可以获得必要的信息对证券价值进⾏判断并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的价值好坏、价格⾼低不作实质性判断。
四、注册制特点1.适当放宽准⼊条件,交由市场判断价值。
IPO发⾏条件由持续盈利能⼒变为持续经营能⼒。
本次针对证券发⾏条件的修改,从法律上进⼀步拓展了成长型企业上市融资的空间。
注册制放宽了⼀些硬性条件,⽐如原来IPO的持续盈利能⼒⼀直是限制企业发⾏上市的拦路虎。
在核准制标准下,企业想要上市就需要有⼀定规模并且在上市前就具备连续盈利的能⼒。
这个条件导致很多很多优质公司⽆缘A股。
盈利变经营后折射出审核理念由向后看变为向前看,毕竟过去的连续盈利不代表将来的持续盈利。
2.实⾏以信息披露为中⼼的发⾏审核制度。
QDII法律法规
QDII法律法规QDII法律法规一、引言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是指符合中国内地财务、监管和合规要求,在境内发行的金融产品,以便合格机构能够投资国际市场。
为了规范和指导QDII投资行为,中国政府陆续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本将详细介绍QDII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QDII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规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等方面的核心原则和规定,为QDII投资行为提供了基本框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法规,其中有关证券交易、发行、上市、投资者保护等内容对QDII投资行为有直接影响。
3. 《境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境外证券投资基金的准入条件、备案程序、投资限制等内容,对QDII投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
4. 《境外证券及投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QDII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境外资产投资比例限制等具体细则,旨在进一步细化和落实QDII的监管要求。
三、QDII申请与管理流程1. 申请程序QDII的申请程序包括备案、资格审查、投资额度申请等环节,详细流程如下:(1)备案申请:申请人应向相关机构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包括基金合同、投资组合说明书等。
(2)资格审查:相关机构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包括合规性、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评估。
(3)投资额度申请:申请人在通过资格审查后,可向相关机构申请境外投资额度,该额度应根据资金规模、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2. 投资管理QDII的投资管理主要包括投资标的、投资限制和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1)投资标的:QDII可投资的标的包括境外证券、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但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境外投资的规定。
(2)投资限制:QDII对于不同类别和特征的投资产品有一定的限制,包括投资额度、投资比例、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三章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
(四)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
根据新《证券法》,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 债券的发行核准机关是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发 行程序分为推荐程序和核准程序 。即: 1、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推荐。 2、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核核准。
推荐--发行额度控制及分配。
• 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 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承销协议办理;
• 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由证券交易所 交易主机自动确定申报号,连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 抽签确定每一中签号认购的股份数。
第三章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上网申购的时间安排:
1.申购当日(T+0)时,投资者申购,并由证 券交易所反馈受理情况。
第三章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二、证券募集和(狭义)证券发行的法律性质 (一)证券募集--合意行为
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订立的、旨在向投资者出售 股份或公司债的合同行为。 包括: 1、发行人发布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等
--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十五条 证券法上的特殊规则
2、投资者申购 --要约
(六)依发行者身份和次序
1、初次发行(发行人或承销机构) 2、二次发行(任何持有已发行证券的人)
(七)依发行地点
1、国内发行 2、国外发行
第三章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四、证券发行的方式
(一)对一般投资者的上网发行
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由发行人(或 承销商)作为股票的惟一“卖方”,投资者按委 托买入股票的方式进行股票申购。
第三章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
一、股份公司设立发行条件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考点一】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考点一】证券法的调整范围★★1.证券的范围: 发行和交易都适用证券法的: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
仅上市交易适用的: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2.证券的公开发行:对象标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人数标准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过200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3.证券市场市场特点与要求(1)交易所市场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北交所是我国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2)新三板①三大证交所、全国股转系统共同构成了我国公开证券市场;②新三板分为基础层、创新层;③新三板对投资者有资质要求(合格投资者);④交易机制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和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3)北交所:在北交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项目要求发行主体①存量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原精选层的挂牌公司;②新增发行人应当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发行条件积极条件: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③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④依法规范经营消极条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记忆口诀】组织机构很健全,持续经营无障碍,3年无保留意见。
公司、两控不存在:五种犯罪三违法;1年证监会处罚发行程序适用注册制:公开发行申请报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证监会注册。
(4)区域性股权市场市场特点与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定位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如各地的产权交易所。
主要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实施监管。
禁止性规定:①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②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③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④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⑤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⑥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金融产品交易 【考点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考点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1.披露内容(首次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可延长,最多不超过3个月招股说明书有效期6个月,从公开发行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算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年+4个月中期报告半年+2个月临时报告但凡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见下页)*注意案例【注意】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重大事件(当然属于内幕信息)★★ 但凡可能导致公司股价上涨或下跌……“重大、重要、主要”熟悉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②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③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④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⑤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⑥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⑦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⑧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下重点记忆】3.15主要领导、大股东变动,重大资产超三菱⑨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⑩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⑪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⑫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证券交易禁止法律制度
证券交易禁止法律制度
姓名:马学玲
禁止内幕交易制度
《证券法》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内幕人员利用内幕消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心,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内幕信息的种类
不正当利用内幕信息的法律责任
禁止操纵市场法律制度
1.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种类
2.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责任
禁止欺诈客户法律制度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禁止虚假陈述法律制度
1.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2.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或者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3.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4.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
5.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国际合作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国际合作证券市场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要求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证券监管机关只有进行充分合作, 才能保证各自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监管国际合作过程开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 具体表现为双边合作、区域性合作和全球性合作三种形式, 双边国际合作的主要方式是谅解备忘录, 区域性国际合作的典型是欧盟国家间的合作, 全球性国际合作基本上是通过国际证监会组织和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完成的。
但是所有这些形式的国际合作现在仍都处于探索阶段, 必须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证券市场发展程度相对接近之后, 才可能形成有效统一的证券监管国际合作制度。
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核心是信息共享, 因为信息不对称是国际化的证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主体, 对其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在资本充足率标准和风险控制两个方面。
金融集团的出现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产物, 因为许多大型金融集团横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行业, 所以对其监管的难度很大。
国际证监会组织、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保险协会为此专门合作成立了一个小组, 这个小组公布的几个研究报告详细分析了一些有关金融集团的监管问题。
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为非法行为提供了广阔空间, 在这些非法行为中, 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是两种主要形式, 不同国家和地区应当统一对于市场操纵及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 建立有效的国际管制制度。
因为结算支付制度的诸多差异, 国际证券结算市场存在很大风险, 交收责任可能无法正常履行, 为此需要建立统一的跨国证券结算组织。
目前世界上较成功的跨国证券结算组织是Euroclear和Cedel两大结算系统, 它们的进一步发展有可能使国际证券结算体系实现较大程度的一体化。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 为了规避风险, 证券衍生工具发展迅速, 但是它却被广泛用于投机行为, 跨国进行的衍生交易可能对世界经济带来巨大风险, 近年来连续发生的几起事件引起了人们对衍生工具监管问题的高度重视。
美国证券业的自律监管制度
美国证券业的自律监管制度美国证券业的自律监管制度美国目前的证券监管体系采用的是典型的集中监管模式,即政府依据国家法律积极参与证券市场监管,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起着主导作用的模式。
但我们仍可以把这一证券监管体系划分为三个明显的监管层次,即政府监管、自律监管和受害者司法救济。
美国证券监管体系的第一个层次是政府监管,政府制定公布了一系列完整的针对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1933年通过并于1975年修订的《证券法》;1934年通过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通过的《投资公司法》、《投资参谋法》等。
这一套法律体系为政府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定权力。
政府监管的另一个重要局部是成立“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即SEC〕,统一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商、投资公司等实施全面监督。
SEC在证券管理上注重公开原那么,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以法律手段为主。
证券监管体系的第二个层次是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主体包括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其他团体,通过对其会员进行监督、指导,实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目的是为了保护市场的完整性,维持公平、高效和透明的市场秩序。
自律组织的自律活动需在证券法律框架内开展,并接受SEC的监管。
SEC既可以对自律组织公布的规那么条例进行修订、补充和废止,也可以要求自律组织制定新的规章。
具体来看,美国证券业的自律监管主要通过一系列自律组织来实施。
这些自律组织包括以下三类:一是交易所,如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NASDAQ〕等;二是行业协会,如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全美期货业协会〔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等;三是其他团体,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
交易所是最早出现的自律组织,主要通过制定上市规那么、交易规那么、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标准,对其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管理,并实时监控交易活动,防止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
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主要关注市场交易及其交易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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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际证券法律制度(第二节)
(四)虚假披露的法律责任
三、国际证券监管制度
四、跨境证券发行监管 (一)美国的法律和实践 (二)欧盟各国的法律和实践
第八章 国际证券法律制度(第二节)
(三)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 五、国际间对于跨境发行证券监管的合作 第三节 网上证券交易法律制度 一、网上证券交易的定义 二、网上证券交易的交易模式
五、对网上证券交易监管的国际努力
第四节 我国的证券发行与上市法律制度 一、我国有关境外发行证券的法律规定
第八章 国际证券法律制度(第四节)
二、我国企业境外发行证券监管制度 (一)核准制度 (二)备案制度
三、“裕兴公司海外上市案”分析 (一)一波三折的裕兴海外上市 (二)中国证监会对海外上市的监管依据及
国际证券法律制度
2020年第一节 国际证券法概述 一、国际证券 (一)股票 (二) 债券
二、国际证券法
第八章 国际证券法律制度
第二节 国际证券监管法律制度 一、国际证券发行批准制度
二、国际证券信息披露制度 (一)证券信息披露的含义 (二)初期披露与持续披露 (三)证券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
第八章 国际证券法律制度(第三节)
三、网上证券交易法律关系解析 (一)券商与投资者委托合同关系 (二)网络服务商与券商及投资者之间的服
务合同关系 (三)银行的委托合同关系
四、网上证券交易涉及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 (一)风险揭示书
第八章 国际证券法律制度(第三节)
(二)市场退出问题 (三)网上证券交易管辖权问题
其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 国际证券法律制度(第四节)
(三)“裕兴电脑”上市行为的性质分析
第五节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法律问题 一、中国公司海外上市概况 (一)美国是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的首选之地 (二)沈阳金杯赴美上市案实例剖析
第八章 国际证券法律制度(第五节)
二、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的模式
三、赴港上市H股的法律问题 (一)内地的法律规定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 (三)赴港上市H股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