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社会救助制度比较分析
中德社会保障体系比较研究
中德社会保障体系比较研究1111187 谭心洁1111171 黄紫微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完善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从政治上说都是必不可少的稳定及发展工具。
它经常被喻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减震器”和社会竞争中的“安全网”。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至今已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完善,层次清晰,形成了以社会保险为基干,十分完整的四个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社会赡养和赔偿、社会救济、社会促进,实为当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成功典范。
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由四个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救助组成。
中国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正逐步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社会保险(一)养老保险中国: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为原则。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上世纪90年代至今)覆盖对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户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特点: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即国家、企业、个人三方支付原则: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存在一定差别,具体的提取比例和积累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实际测算后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内容:(1)社会性养老金国家: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费满15年的,社会性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所在地区上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5%计发,缴费不足15年的按20%计发,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按15%计发。
(2)缴费性养老金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缴费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
社会救助制度的中外比较研究
社会救助制度的中外比较研究一、本文概述《社会救助制度的中外比较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和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社会救助制度的共性与差异,以期为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本文首先概述了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概念、历史演变和主要功能,强调了社会救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随后,文章通过对比分析中外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现状,揭示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在立法保障、财政投入、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挑战。
在此基础上,本文深入分析了中外社会救助制度的典型模式和实践案例,总结了不同国家在社会救助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教训。
文章提出了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对策建议,包括加强立法保障、增加财政投入、优化管理体系、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以期为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概述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是在长期的社会发展和政策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
它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通过国家财政支持,结合社会各界的参与,为那些因各种原因陷入生活困境的公民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和服务。
中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了国家对民生问题的重视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中国社会救助制度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多个方面。
这些救助措施覆盖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帮助他们渡过难关,重拾生活信心。
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中国建立了以城乡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生活救助体系。
通过设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确保他们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面,中国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提供特困供养服务,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住房保障、教育救助等方面的帮助。
中德行政救济制度比较研究
中德行政救济制度比较研究关于《中德行政救济制度比较研究》,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行政救济制度来源于西方,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行政救济制度有了长足发展,德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制度有许多可借鉴之处。
本文介绍了我国与德国的行政救济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并对两者加以对比,进而取长补短,为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字: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一、行政救济制度的概念行政救济是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在内的,甚至还可以包括请愿、声明异议、申诉、改正错误等的救济制度的总称。
这种制度对于及时排除行政不法行为,维护和补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行使,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安定,都有重要的作用。
二、中国行政救济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中国于***年制定《行政诉讼法》,1994年制定《国家赔偿法》,1999年制定《行政复议法》,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①在此之前,中国缺乏这方面的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救济法律制度具有了重大的发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一步到齐,行成了由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行政补偿以及在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信访等方式多元化救济方式,符合时代发展趋势以及当今的国际潮流。
、(一)行政复议在我国,行政复议具体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有:1、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上,行政复议是以当事人的以选择为主,前置为例外。
这一规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择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复议机关上,省、部级行政机关可进行自我复议,国务院具有最终裁决权。
这不但是为了不影响国务院工作,也是基于省级行政机关层级较高,办事质量也相对稳定的事实,较符合国情。
德国和中国对待残疾人的政策有何异同?
德国和中国对待残疾人的政策有何异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都开始重视残疾人群体的福利和权益。
德国和中国都是世界著名的国家,在残疾人福利和政策方面都有自己独特的做法。
下面,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分析德国和中国对待残疾人的政策有何异同。
一、社会保障在社会保障方面,德国和中国的政策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德国是一个福利国家,残疾人享有较为完善的保障机制,政府出钱出力出政策,让残疾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残疾人在德国享受免费的医疗、康复训练、助听器及其他辅助器具等福利。
此外,德国的残疾人政策,从工作、学习、交通、住房等方面,都作出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中国也在近年来制定了一些残疾人的保障政策,如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医疗、免费教育以及津贴和福利等等。
但是与德国相比,对于残疾人保障的力度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中国在处理残疾人的政策上虽然也重视,但由于经济和其他方面存在的限制,福利水平和保障机制还需要不断的完善和改进。
二、就业情况在德国,残疾人有工作的机会,政府将就业机会的供应和残疾人的需求相协调,解决了大量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从本质上改善了他们的生活状况。
政府不仅鼓励雇主吸纳残疾人,还提供各类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为残疾人找到合适的职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相比之下,中国对于残疾人的就业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由于就业市场竞争激烈,残疾人就业难度大,同时,对于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和服务机构的覆盖率存在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残疾人的就业机会。
此外,雇主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也较为普遍。
三、社会融合德国重视残疾人的社会融合,尤其是推广普通教育和专业教育,鼓励残疾人学习和参与各项社会活动。
德国政府还提供大量的培训机会和志愿服务,帮助残疾人迈向社会。
在中国社会,残疾人的社会融合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尽管政府鼓励残疾人尽快融入社会,但仍有不同程度的歧视和偏见。
许多残疾人由于学历不高或缺乏职业技能,导致难以融入社会。
同时,残疾人的交通和交流方面也存在不少困难,这都影响着他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融合的程度。
社会保障分析
德国社会保障体系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对比分析社会保障,在中国被社会保障学界从经济学角度定义为: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与再分配形成社会消费基金。
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社会安定的一系列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
i但同时,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在不同时期有特定涵义,而德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以比较完备的立法确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有着深入的探索和丰富的经验,以德国为借鉴和比照,我们将更能找出自身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缺漏并加以改善。
德国是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它是最早出现的社会保障模式,也是传统的社会保障模式。
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是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保障基金和社会保障管理等制度组成。
ii这些划分包涵面和德国没太大差别,德国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补偿、社会救济和社会补贴及社会促进等。
从社会保障体系形成时间上来讲,德国要比中国时间更充足久远。
19世纪中后期,来自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大推动使德国社会结构急剧转型,工人阶级更是由于资产阶级的过度剥削而日益希望国家能支持和保护他们,经济与政治的发展,思想与理论成长促使社会更多关注工人待遇这一问题,威廉一世皇帝于1881年发布"皇帝诏书"又称“黄金诏书”其中对民众提供生活物质保障的要求表示认可,并考虑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之后更在一个接一个的法律条款中建立和完善。
1883年颁布了《医疗保险法》,1884年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法》,1889年颁布了《伤残和养老保险法》,1911年将上述三部社会保险法合并为《帝国保障制度》并颁布了《职工保险法》;1927年颁布了《职业介绍法》和《失业保险法》;1938年颁布了《手工艺者养老金法》,使社会保障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
二战以后,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联邦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德国救助管理制度
德国救助管理制度德国是一个社会福利国家,其救助管理制度为民众提供了全方位的救助服务。
德国救助管理制度包括社会救助、卫生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等多个方面,全面保障了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权益。
本文将从德国救助管理制度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德国救助管理制度背景1.1 德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历程德国社会福利制度的起源可追溯到19世纪末的工业化时期。
当时,工业化的迅猛发展使很多人陷入贫困,生活水平下降。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生活水平,德国逐渐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重建之后,逐步完善了社会福利制度,使之成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社会福利国家。
1.2 政府对救助管理制度的重视在德国,政府对救助管理制度的重视程度是非常高的。
作为一个社会福利国家,德国政府致力于为所有公民提供全方位的救助服务,以减少贫困、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因此,德国政府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救助管理制度的正常运行。
二、德国救助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2.1 社会救助德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是为那些缺乏财力或者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生活困难的人群提供帮助。
社会救助覆盖范围广泛,包括生活补助金、住房补贴、医疗救助等多个方面。
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获得相应的救助。
2.2 卫生救助德国的卫生救助主要是为那些无法负担医疗费用的人提供帮助。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非常完善,但是仍有一些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享受医疗保险的福利。
对于这部分人群,政府会通过卫生救助制度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
2.3 教育救助德国的教育救助主要是为那些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学生提供帮助。
这些学生可以获得相应的学费减免、助学金等教育救助,以保证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2.4 就业救助德国政府会为失业和就业机会较少的人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旨在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食其力。
2.5 难民救助德国的难民救助制度为那些因为战争、灾难等原因无法在祖国生存的难民提供了庇护和帮助,并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安置服务。
社会救助
1.社会救助历来是应对贫困和失业 问题的重要制度安排和社会政策
从国外社会救助制度的历史发展看,贫 困和失业问题的存在是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 两个重要催生力量,社会救助都是由于贫困 问题催生并且伴随消除贫困的努力而逐步完 善的,其目标就在于为遇到各种自然和社会 打击而陷人生存危机的人们提供救助保证其 基本的生存条件。
在奥地利,社会救助单纯为地方的责任, 社会救助资格条件和救助水平在各地多有 不同,没有统一的程序。
在德国,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中75%来自 地方当局而另外的25%来自中央政府,而 政策制定的权责在于联邦政府,地方当局 负责执行。
在芬兰,社会救助是在中央政府制定的关 于社会救助对象资格条件的一般政策方针 内由地方当局进行管理。自1990年代以来, 日益增长的失业压力导致许多社会救助的 模式化和标准化的规章遭到取消,同时, 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上有更大的自行决定 权,社会救助待遇也呈现日益增长的多样 化。而社会救助的水平也是在全国范围内 根据生活成本的不同设定了两个地理区域 类别(Katja HÖlsch and Margit Kraus)。
2.采取中央集权和,绝大多数的社会救助支出资金来 源于地方当局,虽然社会救助是公民的一 项普遍权利,但是,社会救助的管理是在 地方层面上进行的。社会救助的资格条件 由中央政府决定,但是其解释权和社会救 助金的发放却由地方当局进行。虽然存在 国家建议的社会救助标准,但是,实际的 救助标准在不同的地区存在很大差异。
第二,注重发展性,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政策 设计应当更加关注儿童和未成年人的发展问题, 把贫困家庭的儿童和就学青少年的教育摆在重 要的位置。
2.注重法治建设
加强社会救助的法制建设,提高社会救助的科学 性和政策执行的透明性都有赖于社会救助的法制 建设,根本改变社会救助中存在的人为主观随意 性、某些欺骗行为以及部分地方因财政支出困难 而停发、减发低保资金等违规操作现象的出现。 进一步抓好救助体系政策法规建设,逐步建立起 中国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社会救助制 度的长效性和权威性。这一点,对于在法制建设 相对薄弱的农村地区中所推进的农村社会救助制 度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也是农村社会救助 体系建设的艰巨任务。
中德两国社会保障制度比较
中德两国社会保障制度比较[摘要]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以社会保险制度为核心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一直以公平为核心价值理念。
同时,社会保障制度又是德国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机制。
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面临人口老龄化等众多社会问题,我国应学习德国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本文还对中德两国间财政支出对社会保障覆盖率增长的差异进行分析,合理分析两国间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同效果,尽快完善我国社会保障财政体系。
[关键词]中国;德国;社会保障;经济增长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保障社会稳定继而扩大内需的前提,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世界上先进社会保障体系的代表之一。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与完善,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已经从建制初期以社会控制为核心价值, 强调缓和劳资矛盾、维护政治统治和社会稳定功能的怀柔之术转变为当前以社会公平为核心价值, 强调维护个人权益与社会团结的重要社会经济制度。
我国也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 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当前,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已经进入关键阶段。
有鉴于此, 本文将通过分析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社会保险制度, 来描述德国社会公平与社会保障之间关系的表现形式, 分析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公平关系的理论渊源、制度基础和维系机制, 对比中德两国社会保障财政支出对两国社会保障覆盖率的促进作用,以期进一步明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制理念和改革方向。
一、中德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分析(一)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历程及结构。
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时间上领先于全球,早在1833 年就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修订。
1950 年,德国进行了医疗改革,让投保者可以自由选择公立、私立等医疗保险等;1957 颁布的养老金医疗保险法将保险金与工资水平挂钩,随着社会收入水平的增加,养老保险金也相应增加;1970 年颁布的有关法律规定,生病期间,雇主仍需要支付至少六个星期的工资;1995 年由于德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需要护理,又增设了护理保险。
德语国家国情作业:中国德国社会保障机制
前言: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三个方面,可是这些虽然概括出来比较容易,但是,纵观整个世界,所有国家都在围绕着这三个方面来建设自己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和德国也不例外,并且如今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果,虽然两国的历史截然不同,虽然两国所处的环境截然不同,虽然两国的基本国情截然不同,但是,相同的是,两国在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所经历的道路都经历了不少时代的变迁和历史的坎坷,那么,在社会保障方面两国究竟经历了怎样坎坷的过程?两国的社会保障的现状又是怎么样的?我国未来社会保障的道路又将如何前进?在下面的文章中,我将一一阐述我对这些问题的观点和看法。
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史早期中国的社会保障思想虽然我们如今所说的社会保障事业在中国发展的时间仅仅有半个世纪左右,但是,中国一个具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大国,在这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生活在这篇土地的华夏子孙形成了自己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针对于这些生活模式,中国古代的许多思想家和政治家提出了关于社会保障的思想和主张,也实施过许多关于社会保障的有效措施,虽然这些主张和措施没有像如今相关法律一样科学系统,虽然这些主张和措施也已经不适用于当今告诉发展的社会,虽然这些主张和措施随着时间的流失已经淡出我们的生活,但是,这些主张和措施的精华却可以传递至今,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开端和源泉。
众所周知,中国自古是务农为主的大国,农业直到现在也是第一产业,“民以食为天”很好的说明了这个问题,然而中国古代生产力的水平很低,人们战胜灾害和克服意外事故的能力很差,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和社会秩序,人们需要在丰年和歉年之间进行调剂余缺,储粮备荒、以丰补歉的思想和主张便应运而生。
夏朝时所记载的“土广无守,可袭伐;土狭无食,可围竭。
二祸之来,不称之灾。
天有四殃,水旱饥荒,其至无时,非务积聚,何以备之。
”是有记载的中国百姓对这个问题最早的认识,到了西周的时候,政治家们就意识到:丰年时储藏多余谷物,以备凶年缺粮时之用,是立国安邦所必需。
社会救助与保障政策的比较研究
社会救助与保障政策的比较研究一、引言作为一个国家,社会救助与保障政策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和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然而,不同国家的社会救助与保障政策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本文旨在对几个国家在社会救助与保障政策领域的做法进行比较研究,从中寻求借鉴与启示。
二、美国的社会救助与保障政策1.医疗保险美国政府通过《美国医疗保险制度》等法案,实施了世界上最为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
其中的《医保》即“医疗保险计划”,是美国联邦政府为65岁以上年老人、残疾人及某些贫困儿童和套餐收入低于一定程度的家庭提供的公共医疗保险计划。
此外,《儿童医疗保险计划》(CHIP)是美国联邦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医疗保障的方案之一。
2.福利制度美国政府还采取了各种形式的福利制度,安排对于贫困和残疾人的支持。
这些福利主要包括现金援助、食品援助、住房援助和职业培训等。
这些福利制度大多数由联邦政府提供资助,并由各个州和县政府进行实施。
3.退休福利美国的退休福利体系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社会保障、退休金和个人储蓄计划。
社会保障是美国政府提供的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的安全保障福利制度。
而退休金则是由雇主提供的企业福利之一。
个人储蓄计划则是为了保证退休后个人收支平衡,自己进行储蓄。
三、德国的社会救助与保障政策1.医疗保险德国医疗保险体系由两部分组成:医疗保险和补充保险。
法律规定所有德国公民必须参加医疗保险,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每次工资的7.3%。
补充保险则由每个人自主选择,用于补足基础医疗保险不足之处。
2.社会福利德国的社会福利制度非常完善,福利保障覆盖了许多方面,包括老年人、失业者、学生、残疾人等各个群体。
福利有教育补助、生育补贴、失业救济金、残疾人津贴等各项。
3.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保险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支付的,养老保险主要向65岁以及以上的老人提供退休金,并向提前退休的人提供补偿。
此外,对于无法工作的因残疾或疾病需要护理的人,政府还提供相应的护理保险。
另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是否更加完善?
另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是否更加完善?在全球化的今天,对于不同国家之间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的比较,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而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另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是否更加完善。
一、德国德国作为欧洲的强国,其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一直备受称赞。
它是建立在劳资和政府共同参与下的体系,又称为“三大支柱制度”。
这个制度主要由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部分组成。
铸就了德国这一强大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的核心,是德国政府对人民福利的高度重视。
德国提供充足的医疗资源,并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对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行全面保障;以及对失业者、疾病患者、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了全方位的救助。
二、加拿大加拿大是一个社会福利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其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主要由国家政府和各省政府共同建立和管理。
加拿大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包含了许多方面,如医疗保健、退休金、失业保险和福利等。
加拿大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为国民提供了全面、有力的保障,并且在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也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同时,加拿大也重视社会自助和社会感召,注重个人的参与和社会的互动。
三、日本在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上,日本具有其特殊的体系。
日本的体系是由政府、劳工和雇主在政策制定和管理中共同参与的,被誉为“三位一体制度”。
日本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保险种包括医疗保险、养老金、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日本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赞誉。
其它国家也在借鉴和学习日本的经验,提高自己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的水平。
综上所述,虽然各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各有特点,但作为一种对人类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制度体系,那就需要不断地与时俱进。
因此,我们也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每个国家都能够做出更多积极的努力,建立更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可靠和强力的保障。
作业:中德社保历史对比
古代中国社会保障的萌芽——
• 天有四殃, 水旱饥荒, 甚至无时, 非务积聚, 何以备之?——夏
储粮救荒思想
• “拼三余一” ——孔子
仓蓄赈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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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养老保险的雏形
哀哀父母,生我劬劳。 —— 《诗经》
事父母,能竭其力。 ——《论语》
这种儒家思想深入中国人的 思维中,所以古代所谓的养 老保险就是依靠子女的道德 的修养来进行
Das Kirche
Die erste Sozialversicherung
in Deutschland
Der Ritter
Hilfsorganisation im Zivil
Der Bergleute Spar-Fonds
Einsparungen Institution Industrie
Immobilien Industrie Körper
• Weimarer Republik
《 Weimarer Verfassung 》奠定了德国近代“工业民主制”颁布一些列社会 保障方面 的法律
3. Zeitabschnitt: Stagnation und Recovery
Zeitabschnitt der Stagnation Zeitabschnitt:r Reco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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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社会保障发展史
第一阶段: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
• 特点:以国有单位为核心的单位保障
第二阶段:上世纪80年代中期
以城市为中心 特点: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建立以职业人群为重点的社
会保险制度
第三阶段:党的十七大为标志,进入新的阶段
• 特点:目标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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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现代国民 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全民受教 育程度和创新人才培养水平明显提高。社会就业更加充 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 基本生活保障。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 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人人享有基 本医疗卫生服务。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健全。”
社会救助体系的经验与教训
社会救助体系的经验与教训社会救助体系是一个关乎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解决贫困、帮助弱势群体和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救助体系存在着各自的经验和教训。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国家的案例分析,总结他们在构建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方面的经验与教训。
一、德国德国被普遍认为是世界上社会保障体系最完善的国家之一。
德国的社会救助体系具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的经验。
首先,德国注重预防。
德国的社会救助体系不仅关注贫困人口的当前需求,更注重长期的贫困预防。
他们通过推动教育、培训和职业发展等措施,提升弱势群体的自我发展能力,预防贫困问题的发生。
这为其他国家在构建社会救助体系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其次,德国的社会救助体系注重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权益。
他们通过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措施,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
这种注重基本权益的做法,能够有效减少社会不公现象的发生。
然而,德国的社会救助体系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教训。
例如,由于社会救助制度过于宽松,导致一些人依赖社会救助而不愿意积极就业。
这给社会救助体系带来了一定的负担,也造成了一定的浪费。
因此,在构建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时,要注意平衡赋予权益和责任的关系,促使社会救助成为帮助弱势群体自我发展的一个支持和过渡机制。
二、瑞典瑞典以其包容性和公平性而闻名于世。
他们的社会救助体系在许多方面具有值得借鉴的经验。
首先,瑞典实行了全面福利制度。
他们的社会救助体系涵盖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残疾人福利等多个方面,为每个公民提供了全面的福利保障。
这种全面性的做法有助于减少社会不平等和贫困现象的发生。
其次,瑞典重视社会参与。
他们注重通过社群和志愿者组织来帮助贫困人口融入社会。
这种鼓励社会参与的做法,不仅帮助贫困人口改善生活,也增强了社会的凝聚力和活力。
然而,瑞典的社会救助体系也存在一些教训。
例如,瑞典的养老金制度面临着可持续性的挑战,由于人口老龄化,养老金支付的压力逐渐增加。
社会救助瞄准模式的比较研究
社会救助瞄准模式的比较研究社会救助瞄准模式是指根据贫困人群的特点和需求,将有限的救助资源针对性地分配给需要帮助的人群。
本文旨在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在社会救助瞄准模式方面的做法,以期为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借鉴。
我们来看一下德国的社会救助瞄准模式。
德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包括社会津贴和失业救济两个方面。
在社会津贴方面,德国采取了所得测试和资产测试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审核来确定是否符合领取社会津贴的条件。
而在失业救济方面,德国则采取了一种被称为“Hartz IV”的模式,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救济金的同时积极参与劳动市场的培训和就业安置工作。
德国的这种社会救助瞄准模式具有明确的目标人群和条件,能够准确地将救助资源分配给最需要的人群。
我们来看一下新加坡的社会救助瞄准模式。
新加坡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包括社会援助和工作发展辅助两个方面。
新加坡在社会援助方面采取了一种“10-20%规则”,即只有当家庭的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收入的60%时,才能有资格领取社会援助。
而在工作发展辅助方面,新加坡则鼓励贫困人群通过培训和就业机会的提供来提升自我发展能力。
新加坡的社会救助瞄准模式比较注重对家庭收入的衡量,同时也关注贫困人群的自我发展能力。
不同国家或地区在社会救助瞄准模式方面有着不同的做法和特点。
德国的社会救助瞄准模式注重所得测试和资产测试的组合,美国的社会救助瞄准模式更注重家庭收入的审核和衡量,而新加坡的社会救助瞄准模式则注重家庭收入和自我发展能力的考量。
我国在改革和发展社会救助制度时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找到一种既考虑贫困人群的实际需求,又能提高救助资源利用效率的瞄准模式。
中德社会保险救济制度之比较
作者: 李静
作者机构: 电子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
出版物刊名: 天府新论
页码: 80-82页
主题词: 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救济制度;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社会保障制度以社会保险制度为核心,还包括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行政给付制度及对残疾人员的生活保障制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农村特困户救济制度,以及在特大自然灾害中的灾民生活保障制度。
狭义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通过《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来固化的。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障法或社会保险法。
中德两国卫生服务供给与保障支付机制比较
中德两国卫生服务供给与保障支付机制比较中德两国在卫生服务供给与保障支付机制上存在着一些不同。
下面将从两国的医保制度、医疗服务供给机制和医疗费用支付机制三个方面进行比较。
一、医保制度比较中国医保制度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为主体,目前已基本实现全民覆盖。
医保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和职工和居民的缴费。
具体来说,企业和职工每月应按1%和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村居民缴费标准较低,政府予以部分补贴。
此外,政府对贫困地区居民实行大病保险全额补贴,同时大病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进行报销。
德国医保制度以社会保险为主,分为健康保险、护理保险和工伤保险三大类。
这三种社会保险都为强制性缴纳,并由职工和雇主共同分担费用。
医保费用的负担主要集中在雇主身上,实际上,雇主每月要缴纳比职工多出几百欧元的额外保费。
除此之外,政府还为低收入人群提供资助。
二、医疗服务供给机制比较中国医疗服务供给主要分为三种模式:公立医院、社区医院和民营医院。
大部分人选择公立医院就医,且医生薪资完全来自政府提供的医院财政补贴,导致管理不规范,医疗资源匮乏,医患关系紧张等问题。
社区医院绝大部分人不愿意去,认为药品种类不足,医疗技术水平不高。
民营医院虽然服务态度好,但价格高昂。
德国的医疗系统主要由医院和诊所组成,拥有完善的医疗服务网络,而且各项医疗服务的管理非常系统化。
德国的医院基本上都是私人经营,由收费的私立医院或非营利性医院以及公立医院所组成。
由于德国人普遍受教育水平很高,公立或类似中国社区医院的机构技术也很成熟,因此诊所越来越受到人们青睐。
三、医疗费用支付机制比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向患者进行部分支付,并且需要患者自己承担部分费用。
患者根据医保项目范围及费用标准,自行支付未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
在中国,由于医保政策的限制、药品及医疗服务的高价,很多人对就医费用十分敏感,因此导致很多人选择到社区医院或民营医院就诊,这给医疗公司及药品商带来了机会。
社会救助瞄准模式的比较研究
社会救助瞄准模式的比较研究社会救助是政府为了帮助社会上需要帮助的人群而设立的一项政策和项目。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社会救助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基本的生活和福利水平。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社会救助的瞄准模式上存在差异。
瞄准模式是指社会救助政策和项目所针对的具体对象和群体,以及其被认定为符合条件的标准和程序。
本文将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救助瞄准模式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为各国改进社会救助制度提供一些启示。
我们来看看中国的社会救助瞄准模式。
中国的社会救助主要是针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和特定群体展开的。
具体来说,城市低保主要是为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救助,而农村低保则是为农村低收入家庭提供救助。
中国还设立了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和残疾人扶持救助等专项救助项目,以帮助特定的困难群体。
中国的社会救助瞄准模式主要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政府支持的方式进行,以确保救助对象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中国的社会救助瞄准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救助标准和范围不够明确、认定程序繁琐等,导致一些有需要的人群难以获得救助。
我们来分析一下欧洲的社会救助瞄准模式。
欧洲的社会救助主要是通过社会福利国家来展开的,包括失业保险、社会保障、住房补贴等。
欧洲的社会救助主要是面向全民的,不同国家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和社会需求来制定救助政策和项目。
欧洲的社会救助瞄准模式主要通过公共福利和私人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来确保救助对象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欧洲的社会救助瞄准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救助项目缺乏灵活性、救助标准难以统一等,导致社会救助制度不够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社会救助瞄准模式上存在一些差异,但都面临着一些共同的问题。
为了改进社会救助制度,各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建立更加合理和有效的社会救助瞄准模式。
可以加强社会救助项目之间的整合,提高救助标准的透明度和统一性,简化救助认定的程序和流程等,以确保救助对象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也应该根据自身的国情和社会需求来制定具体的社会救助政策和项目,以满足社会上需要帮助的人群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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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社会救助制度比较分析作者:蒋欢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12期摘要:社会救助是伴随着人类文明社会的产生而出现的一项福利事业,作为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救助制度在社会保障研究中有着不容忽视的地位。
通过介绍中德两国的社会救助制度,比较其异同点,分析德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可借鉴之处。
关键词:社会救助;中德两国;比较;借鉴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2-0075-02一、德国社会救助制度简介德国的社会救助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低收入家庭的救助,一类是特殊困难家庭的救助。
前者为被救助者提供衣、食、住、家庭用具、取暖方面救济;后者包括残疾人救助、老年人救助、疾病救助、盲人教育救助、孕妇和产妇救助、无家可归者救助、流浪者救助和在国外的德国人的救助等等。
社会救助的形式有以下几种:第一,通过咨询和照顾给予帮助。
第二,物质帮助,如接收进养老院、医疗帮助、康复帮助等。
第三,资金补助。
除了食品费、生活费、燃料费以及杂费等日常生活费外,也包括代为缴纳医疗、养老保险费,支付丧葬费和安葬费。
对高龄、残疾、妊娠、妇女生育等特殊需求者,其救助标准比一般标准高30%。
另外,根据需要还可以提供信贷。
根据法律规定,德国社会救助的法定实施者主要为地方政府和民间慈善组织,联邦政府只负责立法、标准制定以及资金调剂和适当补贴等职能。
根据德国的社会救助组织结构:联邦政府负责立法,确立社会救助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州政府代表地方利益,参与联邦国会的法案和行政法规讨论;市政府负责具体的社会救助事务,承担社会救助的费用。
德国的救济标准由联邦政府劳工和社会部统一制定,各个城市根据联邦政府制定的标准,确定各自的救济标准。
此外,带有社会救助性质的社会照顾,也是德国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
主要包括:(1)儿童补贴。
《联邦子女补贴法》规定,只要有子女的家庭都可以得到家庭津贴,子女越多得到的家庭津贴也就多,低收入家庭可领取的补贴高于高收入家庭。
(2)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是专门为解决低收入、多子女家庭及残疾人、老年人住房困难而实施的。
《联邦住宅补贴法》规定,凡收入不足以租住适当面积住房的公民都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住房补贴。
二、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简介中国《宪法》第4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国目前的社会救助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灾害救助,是中国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目前的灾害救助工作主要依据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1997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则》。
在救助的具体内容上,一方面立足于使灾民获得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保障,另一方面帮助灾民恢复生产,促进灾民早日自立。
(2)城市贫困居民的生活救助。
20世纪90年代中国逐步建立了面向所有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是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人口,实行差额补助的一种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3)农村贫困居民的生活救助。
这种救助又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一直延续而来的五保供养,主要是对农村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抚养,无维持正常生活的劳动能力,无正常经济来源的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在吃穿住医葬以及未成年人教育等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第二类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它主要面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第三类就是所谓“农村特困户救助”,大力扶持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对象发展生产,促进自立;对缺少劳动能力、不具备扶持条件的农村贫困对象由国家和集体给予救济和补助。
(4)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救助。
这类救助主要是面向生活无着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的临时性救助。
(5)针对其他特定或不确定人群的社会救助。
一类是国家和社会对于城乡非贫困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时的急难救助,第二类是原有单位制延续下来的各种“送温暖”活动,第三类是社会捐助,对象为灾民、城乡困难户或失学儿童。
三、中德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借鉴中国与德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从发展历史、成熟度以及内容设置上都存在很大的差距。
除了国家经济实力、人口数量和市场经济发达程度的原因之外,文化及宗教信仰的影响也是主要因素之一。
本文主要从重视社会救助法制建设;救助对象范围明确、救助标准科学合理;救助资金来源可靠、保障有力;救助管理机构设置合理、职责明晰四个角度进行对比,针对中国目前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合理化建议。
1.从重视社会救助法制建设的角度。
社会救助工作法律化,能保证社会救助的公开、公平且有助于宣传社会救助工作,应该在总结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在法律层面制定出全国性的社会救助法,规范社会救助工作。
德国在1961年就通过了《联邦社会救助法案》,明确了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任务和组织结构,在构建各项救助项目时都做到立法先行、依法行政。
可以说,德国所建立的社会救助体系是法制健全,法律法规完善,规定详细具体,容易操作执行的系统。
中国实行社会救助制度几十年来,所依据的都是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规章、规定或办法。
迄今为止,中央政府还没有颁布一部全面规范社会救助的条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是没有颁布有关社会救助的专门法律。
社会救助的立法还是处于研究阶段,没有提到相应的立法高度并引起立法机关的足够重视。
立法机关应组织专门力量对中国社会救助工作进行立法调研,待条件成熟时,尽可能地颁布一部名为《社会救助法》的法律,以规范全国的社会救助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从救助对象范围明确、救助标准科学合理角度。
在社会救助对象的确定上,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群体进行救助,是社会救助的常规形态。
但是当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对某些社会弱势群体也应该给予特殊救助,如老年人、未成年人、病患者、残疾人、灾民、失业者、失学者、难民等。
这些人作为社会的不幸者和弱势群体,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理应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无偿救助。
另外,在开展社会救助时,确定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救助政策紧密相关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贫困线是一项关键指标。
德国的基本做法是:既有一般基本生活救助对象,也有特殊专项救助对象。
在联邦政府的指导下,由州政府对每一项救助计划制定符合当地情况的受益资格标准和受益水平等条件,而没有资格参加特殊计划的申请人可以获得一般性援助。
这种识别和区分受助者的需求和差异的方式,可以使救助更有针对性、更有效率。
中国的社会救助标准一贯偏低。
通过近年来的调整虽然逐年有所提高,但相对实际生活需要而言,社会救助的资金仍然偏低。
另外,现阶段中国特殊专项救助与一般基本生活救助的对象范围并不明确,也没有制定相应的资格标准来进行区分。
因此,为了使专项救助更有针对性、更有效率,应使其救助范围大于需要接受基本生活救助的人,把那些收入稍微高于贫困线的人也纳入到专项救助的范围。
3.从救助资金来源可靠、保障有力角度。
在德国,救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承担,辅之以必要的社会捐助。
在政府财政承担救助资金方面以救助工作职权的划分为依据,界定中央(联邦)与地方的财政负担比例,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由中央拨款;二是由地方负担;三是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其中,以中央和地方分担,中央为主,通过转移支付支持地方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情形为主。
开征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障税、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社会救助资金主要来源。
除政府救助之外,德国非常重视采用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自愿参与,使之成为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
德国慈善社团、基金会非常普遍,在救助社会弱者方面有许多成功的经验。
中国基层财政状况差距很大。
在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救助的人数比以前有很大的增加,对于基层财政来说,虽然只是分摊了一部分资金,但是开支的绝对额却比以前增加了许多,许多基层财政不堪重负。
这说明中央有实力也有义务承担社会救助资金的供给责任。
因此,在今后的救助体系中,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中央和省一级要建立社会救济专项调剂资金,用于补助西部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保障资金的不足。
这种以转移支付方式实施的资金补充可以充分发挥中央和省政府对社会救济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
地方政府接受中央政府的经费补贴并按照中央政府的要求提供配套资金,合理确定市区两级财政的负担比例。
4.从救助管理机构设置合理、职责明晰角度。
为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发挥社会救助的最佳效果和效益,德国在社会救助机构的设置和职能的划分上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选择适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模式。
在管理形式上主要是中央(联邦)指导,地方执行。
偏重地方责任,中央主要职责是拟定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办法和执行标准,协调地方工作,监督检查,具体的实施执行都由地方政府承担和完成。
中国目前社会救助管理体制不畅,政出多门,缺乏完整的立法和规范的管理办法。
因此,改革社会救助的管理体制问题就显得尤其必要。
借鉴德国的一些成功做法,从行政角度来看,中国可以将有关的社会救助的管理连同其他社会保障的事务一并交由专职社会保障的政府职能部门来管理,使之责、权、利相一致。
在中央政府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来专司社会保障事务;在地方,可由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来行使。
目前,在中国的有些省、市,已在街道及社区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了专司社会保障职能的“社保站办、社保事务所”。
这样做的目的,可以极大地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效率,也有利于社会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
在社会救助管理体制的各个层次上,尤其是基层社区,再适当地增加必要的人力资源,专门负责社会救助经费的运作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1] 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论[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9.[2] 龚维斌.中外社会保障体制比较[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8:214-225.[3] 丁建定.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J].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8,(7):46-51.[4] 杨海涛.联邦德国的社会救助制度改革[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7,(6):71-74.[责任编辑刘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