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与法规复习要点
食品标准与法规复习资料
1、标准: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2、法规:泛指由国家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和章程等的总称。
3、食品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加强食品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为目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技术法规: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的文件,以及规定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的文件。
5、我国食品法律法规体系:食品法律法规体系是指以法律或政令形式颁布的、对全社会有约束力的权威性规定,它既包括法律法规、也包括也技术规范为基础所形成的各种法规。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法律体系中法律效力层级最高的规范性文件,是制定其他文件的依据。
②行政法规:分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行政法规,按规定的全面系统化课分为条例、规定和办法。
③部门规章:包括国务院各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④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不属于标准等技术规范,如一些通知、决定、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等⑤食品标准:标准是生产和生活当中,重复性发生的一些事件的技术规范。
该体系中法律、社会规范等级最低的是规范性文件,不是食品标准。
食品法律法规制定的原则:(1)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2)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原则;3)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4)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5)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6)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原则; (7)预防为主的原则;(8)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积极性的原则。
6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当不同位阶的食品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应当选适用位阶高的,即效率等级高的法律法规);同位阶的食品法律法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用);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不溯及既往原则(事件发生在法律施用前,则该法不适用,某些特别规定除外)。
法规知识点总结
法规知识点总结法规是国家机关制定并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规范,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规则。
法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是国家行政管理和司法裁决的依据。
在社会生活中,法规贯穿于各个领域,涉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各种行为活动。
因此,了解并遵守法规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
1. 法规的种类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的划分,我国的法规一般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
(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对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原则,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
(2)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专一性的法规。
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治国理政的根本依据。
(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及其部门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是对法律的具体细化和规定,是具有一定独立性和特殊性的法规。
(4)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设机关制定的具有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是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对地方事务的管理和法律地方化的具体体现。
(5)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依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对上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细化。
2. 法规的层级和关系法规在我国的层级和关系上是有序的,不同种类的法规之间有其相应的关系和层级。
(1)宪法是最高法规,其他一切法规及其制定和实施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违背宪法。
(2)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规,是宪法之下的最高法规,其他法规及其制定和实施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背法律。
(3)行政法规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对一般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活动进行了规范。
(4)地方性法规是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对地方性事务进行了管理和规范。
(5)部门规章是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对具体部门的事务进行了管理和规范。
3. 法规的主要内容法规所规定的内容是非常广泛和复杂的,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关系。
食品标准与法规复习大纲
食品标准与法规复习大纲第一章★标准法规相关概念标准: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的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注: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
★标准制定的出发点★标准化: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注1:上述活动主要包括编制、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
•注2:标准化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了预期目的改进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并促进技术合作。
•★标准化对象的特征:制定标准的对象,已经从技术领域延伸到经济领域和人类生活的其它领域,其外延性已经扩展到无法枚举的程度。
因此,对象的内涵便缩小为有限的特征,即“重复性事物”。
★法规相关概念法规:由权力机构通过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的总称。
★技术法规的分类:1.规定性技术法规:确定了要达到特定结果的方法一类技术法规。
核心集中在达到目标的唯一途径上,最大的特点是其具有方法学上的确定性。
•FAO、WHO于1962年联合成立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专门协调和制定有关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
★其它国际食品标准制定机构国际乳品联合会(IDF)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OIV)国际有机农业联合会(IFOAM)美国油脂化学会(AOAC)美国小麦协会(AAC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谷物化学协会(ICC)★CAC制定380项,其中法典标准242项、法典指导原则21项、国际推荐操作规程40项、其他法典文件22项、法典推荐分析方法标准55项;第二章★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成立于1946年,是目前世界上最大、最有权威的国际标准化专门机构。
•国际计量局(BIPM)•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卫生组织(WHO)•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1、发布实施日期:•1988年12月29日发布。
法规基础知识点总结
法规基础知识点总结一、法规的概念法规是国家的一种权威性文件,是国家机关制定、公布、实施和执行的关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行政管理、法律监督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法规是国家的一种法律文件,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公布、实施和执行的关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规的种类1. 宪法:宪法是最高法规,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的根本法律制度等内容。
2. 法律:法律是国家的一种重要法规,是国家行为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
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的法律制度、国家的经济制度、国家的社会制度等内容。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法规。
行政法规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方式和行政程序等内容。
4.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性行政机关制定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地方性行政管理的重要法规。
地方性法规规定了地方性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地方性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地方性行政机关的行为方式和行政程序等内容。
5. 规章: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法规。
规章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方式和行政程序等内容。
6. 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规范性文件包括规章、规定、通知、通告、规范、标准、规程等。
三、法规的制定程序1. 立法权的来源:中国的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立法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的立法机关。
2. 立法的程序:立法的程序是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过程。
立法的程序包括法律的提出、法律的审议、法律的通过、法律的公布和法律的实施等环节。
食品标准与法规考试重点
第一章1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食品法律是指与食品相关的法律,它属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2《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通过,2009年6月1号正式施行,《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3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不同之处:(1)法律、法规在相关领域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具有基础性和本源性的特点,标准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和冲突。
(2)法律、法规涉及国家和社会方方面面,调整一切政治、经济、社会、民事、刑事等法律关系。
(3)法律、法规一般较为宏观和原则,标准则较为微观和具体。
(4)法律、法规较为稳定,标准则经常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而补充修改。
(5)标准比较主义民主性,强调多方参与、协商一致,尽可能照顾多方利益。
(6)标准的强制力也源于法律、法规的赋予,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对推荐性标准企业有原则执行或不执行的权利。
(7)法律、法规和标准都是规范性文件,但标准在形式上有文字的,也有实物的。
第二章1标准化的定义,主要作用和基本特征?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作用:为了其预期目的改进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并促进技术合作。
特征:经济性,科学性,民主性。
2标准的特征:科学性,时效性,强制性。
3标准的级别: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行业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制定和审批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机构备案)地方标准(国家的某个行政区域通过并公开发布)企业标准(企业制定)4标准的分类方法?一按标准的外在形态分为文字图标标准和实物标准。
二按贯彻标准的体制/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食品安全限量;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要求和方法;食品添加剂产品及使用要求;食品接触材料卫生要求;食品标签标志,婴幼儿食品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国家需要控制管理的重要产品等为强制性食品标准,其他为推荐性)。
《食品标准与法规》复习重点
《食品标准与法规》复习重点一、名解A卷1.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为了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从农田到餐桌”)食品链全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各种要素以及各关键环节进行控制和管理,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三类。
2.SSO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是食品加工厂为了保证达到GMP所规定要求,确保加工过程中消除不良因素,使其加工的食品符合卫生要求而制定的,用于指导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如何实施清洗、消毒和卫生保持的规定。
3.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督制度。
其内容包括:食品生产许可、强制检验及市场准入标识标示。
4.暴露评估:是评价并鉴定评估终点的暴露情况。
5.关键限值:一种能区分可接受或不可接受的标准。
B卷1.食品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加强食品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卫生与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为目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2.GMP:“良好生产规范”,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是为保障食品质量安全而制定的贯穿食品生产全过程的技术措施,也是一种食品质量保证体系。
3.食品许可证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部门,为规范本国或本地区食品企业生产、保护消费者利益而采用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
4.风险评估:特定时期内因对某一危害的暴露而对生命和健康产生潜在不良影响的特征性描述。
5.关键控制点:是指对食品加工过程中的某一点、步骤或工序进行控制后,就可以防止、消除食品安全危害或将危害减少到可接受水平。
二、填空题A卷1.食品法律法规的特点是:权威性、职权性、程序性、综合性。
2.中国当代法的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等。
食品标准与法规基础知识
2 技术性贸易壁垒
2.3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产生
(1)科技水平发展的不平衡是导致技术性贸易壁垒产生的最直接原因。 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直接导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技术性措施之间形成
了巨大的差异。发达国家技术法规、标准、认证制度及检验检疫制度的制定 水平、内容居于领先水平,他们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凭借技术优势和领 先者地位抢占市场先机,率先在市场上建立一套又一套有利于自己的技术标 准、产品标准、市场准入标准和市场竞争规则,从而获得国际市场垄断地位 和垄断利润。但是,发展中国家科技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技术法 规、标准等的制定水平和内容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的差距,认证制度和各 种检验检疫制度不健全,出口商品往往达不到发达国家的规定,从而受到技 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
符合性保证(Assurance of conformity) :其结果是对产品、过 程或服务满足规定要求的置信程度给予说明的的内容
抽样、检测和检验程序;符合性的评价、验证和保证程序;注册、认可 和批准程序以及它们的组合
注册(Registration) :由某个团体用于以某种适宜的、公众可得 到的一览表指出产品、过程或服务的特性,或给出团体或人的详 细资料的程序。
食品卫生法规
1.3 合格评定程序
❖ 合格评定程序的概念
合格评定程序是规定直接或间接用来确定是否达到技术法规或标准的 相应要求的任何程序。(证明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而进行的第一方自我声 明、第二方验收、第三方认证以及认可活动。) 发展由来:认证→合格评定
食品卫生法规
1.3 合格评定程序
❖ 合格评定程序的内容
食品卫生法规
1.3 合格评定程序
❖ 合格评定程序的内容
抽样、检测和检验程序;符合性的评价、验证和保证程序;注册、认可 和批准程序以及它们的组合
第一章 标准与法规基础知识2
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各尽其职,协调管理
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重视基层执法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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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小结
1.
2.
3. 4.
标准编写的具体要求(掌握) 法的基本概念(了解) 我国的法律体系(了解) 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熟悉)
15
行政法规
分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行政法规两类。如国务 院制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如《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如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等 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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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食品标准 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
第五节 法的基本概念
一、法、法律和法规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 总称。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 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狭义指拥 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是泛指由国家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民法商法
它是规范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这个部门数量比较大,几乎和每一个公 民直接发生联系,所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所有法律 关系,包括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合同、 债务及所有权等。
行政法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与国家行使行政权有关的各类法律, 比如管理军事、外交、教育等等,都归于行 政法门类。
刑法
刑法是规范犯罪、 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 所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 生的社会关系。如《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食品标准与法规期末复习-知识点汇总
《食品标准与法规》知识点汇总第一章绪论1.标准: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2.标准化: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3.标准的特征有哪些?答:①制定标准的出发点是“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②制定标准的基础是“科学、技术的综合成果”;③制定标准的对象是“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事物;④标准由公认的权威机构批准。
4.法规:法规是由权力机关通过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的总称。
5.与标准关系最为密切的法规是(技术法规)。
6.标准与法规的相同点。
答:①标准和法规是现代社会和经济活动必不可少的统一规定,都由权威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都用严谨的文字进行表述;②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都公开透明;推行的目标都是要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秩序;③在调控社会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享有威望,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普遍的遵守;要求社会各组织和个人服从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作为行为的准则;④法规和标准都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允许擅自改变和轻易修改。
7. 标准的发布机构没有立法权,它是以(市场)为主体,以(企业)为主导来制定。
8.标准与法规的联系。
答:标准所涉及的是技术问题,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安全等目的,法规中也常常涉及技术问题,技术法规常常引用标准。
标准反映的是“当今技术水平”,它是技术、市场的“晴雨表”。
标准的更新速度要比法规快.能及时反映市场的变化。
所以说,法规中涉及技术的内容时,需要充分利用“标准”资源。
利用标准化的成果,既能节约资金,又能快速反映“当今技术水平”。
标准是技术法规得以实施的基础,同时,技术法规的实施推动了标准的实施,制定标准时考虑法规的需要。
法规中只规定基本要求,具体详细要求或者通过在法规中直接引用现行的标准来实现,或者通过指明符合标准就被认为符合了法规的要求。
食品标准与法规复习重点
第一章1.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委员会成立的时间地点1985年10月,北京2标准的基本特征:科学性统一性时效性强制性3.标准化的作用[1]现代大生产的必备条件[2]实行科学管理和现代化管理的基础[3]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保证[4]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和新技术的桥梁[5]国家对企业产品进行有效管理的依据[6]可以消除贸易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4.标准按照约束力分类[1]我国的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2]世界贸易组织的技术法规和标准[3]欧盟的新方法指令和协调标准5.法律的基本特性[1]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社会规范[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并具有广泛约束力的社会规范[4]法律是规定了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5]法律有其确定的体制和表现形式6.我国的立法体制7.我国的法律渊源P-52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形式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形式,我国的法律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宪法: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准则;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基本规范组成: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其他附属的宪法性文件;②法律: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③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④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地方立法权: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⑤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部门规章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⑦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⑧国际条约8.我国食品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举例说明9.法律法规与标准的不同之处[1]标准是以法律规范为依据的,但是法律和法规在低位上高于标准[2]标准主要是在技术层面,而法规涉及各个方面[3]法律法规是比较客观的,标准相对而言比较微观和具体[4]法律法规较稳定,标准又是需要补充和修改[5]法律法规属于规范性文件,标准有时是文字的,有时是实物第二章1.食品标准制定的的意义[1]保证食品卫生与安全[2]国家管理食品行业的依据[3]食品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2.我国食品标准建设与国外的差距,举例说明1食品标准体系不完善我国现行食品标准虽由国家标准委统一发布,但标准起草部门众多,加之审查把关不严,致使我国的食品标准不够协调,国家标准之间不统一,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之间层次不清;2部分重要产品标准短缺标准中某些技术要求特别是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如农兽药残留、抗生素限量等指标设置不完整甚至完全未作规定;生产者无标准可依,消费者更觉无所适从;3标准复审和修订不及时现行国家标准标龄普遍偏长,平均标龄已超过10年,有的甚至20年4食品标准的编制仍有许多不规范之处标准编写的格式不规范,技术要求的制定不科学,技术要求中项目的单位不符合要求,标准未能按要求定期修定或确认,企业标准的管理措施不完善等方面;5部分标准的实施状况较差由于历史原因、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较低、宣传不到位,导致我国食品行业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不高;6标准意识淡薄普通消费者甚至相当多的企业对标准了解甚少而无法辨别真伪;标准化意识淡薄还表现为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标准化工作缺乏权威性且执行能力不足; 解决办法1加大食品标准的宣传力度配合普法宣传,利用各种途径积极宣传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重要性,使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有关管理部门各司其职,促进我国食品工业快速、有序发展;2统一食品标准管理体系食品标准体系出现的诸多问题,很大程度上跟目前食品标准管理体制的不合理有关;做到“统一计划、统一审查、统一编号和统一批准发布”国家标准的四个统一管理职能;3完善食品标准体系“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这就意味着以后的食品标准主要由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类构成,大大避免了标准重复的可能性; 4加强培养高素质的制标、修标技术人员食品标准是一个国家的科技水平的体现5推动食品标准的国际化进程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加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使食品标准尽可能与国际接轨;6强化食品标准信息服务体系加强对标准信息服务机构的政府投入,支持其结合本国产业特色广泛搜集有关国际组织、达国家、出口目标国的农业标准、食品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检验方法标准、食品包装材料与容器国家强制性标准代号:GB推荐性标准:GB/T4.食品基础标准主要包括[1]名词术语类、图形符号、代号类标准[2]食品分类标准[3]食品标签标准[4]食品检验规则、食品运输、包装、物流标准[5]食品标准化、质量管理标准5.食品产品标准概念[2]反映对健康可能有一定危险性的间接指标,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3]反映卫生状况恶化或对卫生状况恶化具有影响的指标,如酸价、水分7.举例说明食品卫生标准检测指标分类及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类别8.食品添加剂概念及3个主要特征为改善食品色、香、味等品质,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合物或者天然物质特征:一是为加入到食品中的物质,因此它一般不单独作为食品来食用二是既包括人工合成也包括天然的化合物三是加入到食品中的目的是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第三章1.企业标准体系的主要三个内容技术标准体系、管理标准体系、工作标准体系2.企业标准体系的基本特征目的性、集成性、层次性、动态性、阶段性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之间的关系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定过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4.企业标准体系制定的原则[1]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2]充分考虑顾客和市场的需求保证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3]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4]有利于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国际贸易,有利于促进新技术的发展和推广5企业标准体系的设计要求答:1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应遵照执行;对尚无上级标准的,应当制定产品的企业标准2企业在确定生产项目或准备开发新产品项目制定标准前,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看是否需要制定产品的生产标准3企业标准在国家标准发布之前,已按程序备案并在实施,需要与国家标准进行比较,与国家标准不一致的需要修订或者废止4参照执行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也可以根据本企业产品特点制定企业标准5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上级标准的企业标准;在制定产品标准时,要考虑选取可以达到的、较高的技术指标6不同种类、等级产品,其技术指标项目、要求不同,不同产品都应该具备科学合理的技术指标7国家如果已有强制性标准,企业标准中就不能随意对强制性标准项目和指标加以改动6.企业标准的体系的特性功能上的监控性状态上的稳定性时间上的先行性空间上的基础性7.企业编制生产计划的主要步骤[1]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内容包括国内市场对产品的需求分析,产品市场占有率,长远发展规划和近期销售情况,生产原料供应、设备检修、劳动力调配等方面信息[2]统筹安排:初步提出生产指标[3]综合平衡:确定生产指标[4]审定初步生产指标,确定生产计划[5]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8.物资储备定额按物资的储备形态构成分为经常储备、保险储备、季节储备、特种储备的定额第四章1.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的时间2009/6/12.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3.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P-1404.食品广告的要求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的预防、治疗的功能5.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及赔偿P-1426.食品安全法的的意义[1]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是发展的具体体现,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成果[2]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改善民生的有效手段,是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3]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为系统有序地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4]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彰显了国家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信心,是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新起点7.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的异同[1]调整范围不同[2]前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3]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4]生产经营者负食品安全第一责任[5]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假一赔十8.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工商,质监,食药监,卫生部门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卫生部门:食品安全风险检测,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质量监督部门:其职责主要包括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进行监管、对食品进出口进行监管、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管理等;工商: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监管;9.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产品质量监督关系;产品质量责任关系10.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适用的主体为我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凡是在中国境内除台湾、香港、澳门外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体工商业经营者;适用的社会经济关系,主要调整产品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11.不合格产品的分类:瑕疵、缺陷、劣质、假冒12.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是几年2年13.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设立2010/1/20,北京第五章1.引起国内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有毒有害物质或疾病1. 加州李斯特菌奶酪污染事件这个事故发生在1985年的加州;当时很多孕妇和婴儿在食用了Jalisco公司生产的“墨西哥风味软奶酪”产品后出现了很严重发热、肺炎、腹泻等的症状;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单增李斯特菌污染所致;这是一种环境中广泛存在的食品致病菌,对孕妇、婴儿等免疫力低下人群十分危险;2. 德国 O104:H4 大肠杆菌感染事件从2011年5月份开始,德国很多人出现出血性腹泻症状,病情进展凶猛,一些患者很快就进展成溶血性尿毒症,有些患者因此死亡;医学研究表明,这种症状是由于一种新的大肠杆菌菌株所引起;以往这种菌株只会感染牲畜,而这次事件很有可能是因为这种菌株发生了变异,导致其获得对人类的感染能力;造成感染的源头可能是下萨克森境内比嫩比特尔一处农场生产的豆芽菜;3. 伊拉克麦粒汞中毒事件1971年,伊拉克甲基汞中毒事件;作为最严重的食物中毒事件之一,有650人因此死亡,受到影响的人甚至无法统计,最少估计有上万人;4. 中国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2008,中国事件的起因是多个婴儿发生肾结石症状,最后发现这些婴儿都食用了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对这些奶粉进行详细检测后发现,它们含有一种化学工业上常用的物质——三聚氰胺概念目的和重点研究内容GMP:为保障食品安全而制定的贯穿于食品生产的全过程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技术要求,也是一种注重制造过程中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自主性管理措施;实施目的:1、降低食品制造过程中的人为错误;2、防止食品在制造过程中遭受污染或者品质劣变3、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重点研究内容:1、确认食品生产过程安全性2、防止物理、化学、生物性危害污染食品3、实施双重检验制度4、针对标签的管理、生产记录、报告存档建立和实施完整的管理制度;3、GMP与一般食品标准的区别:性质:1、前者对食品企业生产条件、操作和管理行为提出规格要求2、一般食品标准是对食品生产的终产品提出量化要求侧重点:1、前者侧重在产品出厂前整个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2、后者侧重于终产品的判定和评价内容:1、前者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2、后者主要内容是产品必须符合卫生和质量指标4、HACCP的七个原理:危害分析、确定关键危害控制点、确定与各CCP相关的关键限值、确定CCP的监控程序,应用监控结果来调整以及保持生产受控、关键控制点失控时,建立纠偏程序、验证程序、纪录保持程序5、实施HACCP一般步骤:成立HACCP实施小组——产品描述——识别、确认用途及消费者——画出工艺流程图——现场确认工艺流程图——确定关键限制-—对各关键点的监控程序——建立纠正措施——建立验证程序——建立记录保存和文件归档制度——检查HACCP计划第六章1.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分别由质检局,工商局,食药监发放2.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意义食品生产准入制度的基本内容:a)食品生产必须符合条件审查制度b)强制检验制度c)食品质量安全标志制度意义:a)是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b)是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重要体现c)是全面提升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有效性的重要举措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的一般步骤4.对企业生产许可不予受理情况a)申请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b)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受理c)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生产许可证主管机关经查实后,应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d)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被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三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许可证的,不予受理5.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标志含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第七章1.食品法典成立时间1961年2.食品法典委员的主要任务:食品标准的编制以及食品法典的出版3.食品法典的作用a)更迅速地提供食品法典的标准和专家的科学建议b)更多的容纳发展中成员国参与其制定进程,包括风险评估c)依据成员国的需要,及时的制定更为实用的食品安全标准d)为发展中国家食品控制系统提供更为有效的帮助4.国家标准化机构简称中央办事机构地点国际标准化机构简称ISO中央办事机构地点:日内瓦族的应用范围覆盖食品链的全过程,即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生产制造、分销,一直到消费者使用,其中也包括餐饮;另外,与食品生产密切相关的行业也采用这个标准建立管理体系,如杀虫剂、兽药、食品添加剂、储运、食品机械设备、食品清洁服务、食品包装材料等;第十章1.有机农业有机食品有机食品: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认证标准生产,并经独立认证机构认证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有机农业:按照特定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产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中农业生产方式;5.绿色食品等级绿色食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绿色标准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的绿色商标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等级:A级和AA级A级:在生产过程中,允许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物质,按特定的操作规程生产、加工;AA级:在生产过程中不允许使用任何有害化学合成物质6绿色食品特征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是绿色食品的基本特征;绿色食品与普通食品相比较,具有以下三个显着特征:a)强调产品出自最佳生态环境b)对产品实行全程质量控制c)对产品依法实行标志管理7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绿色食品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标准、产品包装、标签及贮藏、运输标准;8无公害食品的核心是主要包括的三个内容无公害产品的核心:全程质量控制主要内容: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标准、产品标准2.有机食品的贮藏方式有机产品的贮藏不能采用辐射技术;除在常温下贮藏外,允许采用以下贮藏条件:空气调节、温度控制、湿度调节;3.有机产品的加工与贸易标准P-3034.国内有机食品认证1申请2预审并制定初步的检查计划3签订有机食品认证检查合同4实地检查评估5编写检查报告6综合审查评估意见7认证决定人员/技术委员会决议:证书有效期为一年8有机食品标志的使用9.我国从什么时候看是无公害食品认证2003/4。
建筑工程法规与标准考点详解
建筑工程法规与标准考点详解一、引言建筑工程作为社会重要的基础设施,其质量和安全性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规范进行,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标准。
本文将详细解析建筑工程法规与标准的考点。
二、建筑工程法规考点1. 建筑法建筑法是指关于建筑及其相关活动的法律法规。
其考点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规划、建筑用地、建设许可证、质量监督等内容。
在考试中,考生需掌握建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程序。
2. 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规范是指对建筑设计活动进行规范的标准文件。
常见的建筑设计规范有建筑设计规范、结构设计规范、电气设计规范等。
考生需要熟悉各种设计规范的基本要求和应用范围。
3. 建筑施工法规建筑施工法规是指对建筑施工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文件。
常见的建筑施工法规有建筑施工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
在考试中,考生需了解各种法规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
4. 建筑材料标准建筑材料标准是对建筑材料质量进行规范的标准文件。
考生需要了解各种建筑材料的性能指标和质量检测方法。
常见的建筑材料标准有水泥标准、钢材标准、木材标准等。
三、建筑工程标准考点1. 建筑结构标准建筑结构标准是对建筑结构设计和施工进行规范的标准文件。
考生需熟悉各种结构标准的基本原理和设计要求。
常见的结构标准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钢结构设计规范等。
2. 建筑装饰标准建筑装饰标准是对建筑装饰工程进行规范的标准文件。
考生需要了解各种装饰标准的基本要求和施工工艺。
常见的装饰标准有室内装饰设计规范、外墙装饰设计规范等。
3. 建筑给水排水标准建筑给水排水标准是对建筑给水排水系统进行规范的标准文件。
考生需了解各种给水排水标准的基本原理和设计要求。
常见的给水排水标准有给水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给水排水设备标准等。
4. 建筑电气标准建筑电气标准是对建筑电气工程进行规范的标准文件。
考生需熟悉各种电气标准的基本要求和安装规范。
常见的电气标准有建筑电气工程设计规范、电气设备安装标准等。
四、总结建筑工程法规与标准是建筑工程领域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一章 标准与法规基础知识
二、标准其他要素的编写(按出现的先后顺序)
(一)封面的编写
封面是标准必备要素,也是资料性概述要素,每一 项标准都应有封面。封面的作用十分重要,因为封 面上有着识别标准的重要信息。 标准封面的主要内容:标准的类型;标准的标志 (代号);标准的编号;被代替标准的编号;国际 标准分类号(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食 品的分类号为X)备案号(国家标准除外);标准 的中文名称;中文名称对应的英文名称(企业标准 不要求);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标准的 发布和实施日期;标准发布的部门或单位。
编写标准名称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①标准名称最多由三个要素组成,即引导要素、主体 要素和补充要素。其中主体要素不能省略,引导和补 充要素有时可以省略,但有些情况也不能省略。省略 与不省略取决于编写标准的范围和最终目的。 例如:《农业机械和设备 散装物料设备 装载尺
寸》,“散装物料设备”是主体要素,“农业机械和
1.编写“要求”的目的要明确
2.性能特性要量化
3 .“要求”中规定的性能特性和描述性特性要可 证实
4.尽量引用现行相关标准
5 .如果是产品标准要充分考虑产品的原材料和主 要成分的质量因素对产品最终质量的影响。有影响 的原材料的要求要写,对产品最终质量没有影响的 原材料的要求可以不写。
被代替标准的编号(五号宋体)
如果编写的产品标准代替了已有的某 个或某几个标准,则应在标准编号之下另 起一行标明被代替的标准编号。 如: GB 17930-2006
代替 GB 17930-1999
国际标准分类号(五号黑体) 国际标准分类号( ICS 号)是国际标准化组 织ISO编制的。为了满足标准信息的交换,实现我 国标准文献与国际接轨,要求在我国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封面的左上角标注ICS号,具 体的分类编号可在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的《国际 标准分类法》一书中查找。如: GB 18796-2005 《蜂蜜》标准的国际标准分类号ICS:67.180.10
一级建造师科目二十八建筑工程施工法规与标准备考要点
一级建造师科目二十八建筑工程施工法规与标准备考要点一级建造师考试是中国建设行业内最为重要的职业资格认证之一,对于考生来说,科目二十八建筑工程施工法规与标准是其中的重点科目之一。
本文将从施工法规与标准的定义、作用、相关知识点及备考要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1. 施工法规与标准的定义与作用施工法规与标准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可以适当增加细节内容)2. 建筑工程施工法规与标准的分类建筑工程施工法规与标准按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多个类别,其中常见的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基本原则、安全施工标准、质量控制标准、环境保护标准等。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些分类。
2.1 建筑工程施工基本原则建筑工程施工基本原则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如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经济等方面的原则。
2.2 安全施工标准安全施工标准是指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安全而制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包括施工现场安全、工人劳动安全、设备安全等方面的标准。
2.3 质量控制标准质量控制标准是指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合格而制定的相关要求,包括施工工艺要求、质量检验与验收、施工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标准。
2.4 环境保护标准环境保护标准是指为了保护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而制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噪声、废弃物处理、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
3. 建筑工程施工法规与标准的相关知识点(这部分可以将科目二十八涉及的知识点进行逐一介绍和讲解,重点突出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条理清晰,用适当的案例、图表等进行说明,便于考生理解和记忆)4. 备考要点4.1 系统学习建筑工程施工法规与标准涉及的内容较为繁杂,考生需要系统地学习相关知识点,理清各个分类的内容框架,掌握法规、标准的名称、编号以及核心要点。
4.2 刻意练习通过大量的刷题和实际案例分析,加深对施工法规与标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训练自己辨别题意、分析解题思路的能力。
《标准化法律法规》2021年标准化考试知识点总结 复习资料
2021标准化考试知识点总结标准化法律法规第一节我国标准化的法律法规二、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各部门职责)掌握四、标准的实施管理(掌握)1、实施标准的要求:(1)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提供。
——在国内销售的一切产品(包括配套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准生产和销售。
——专门为出口而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准在国内销售。
——不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包括配套设备),不准进口。
(2)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企业一经将推荐性标准纳入企业标准体系,企业公开声明其执行的推荐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合同,将具有相应的约束力。
2、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国家鼓励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共同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3、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标准实施监督的双(多)主体。
4、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
5、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依照合同约定执行。
6、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要求:应该符合国家标准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
五、法律责任(掌握)一、《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五、企业标准化管理。
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知识点——仅供参考
FAO联合国粮农组织GMP食品良好生产规范WTO世界贸易组织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MRAS相互认可协议SFD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ISO:国际标准化组织CAC:食品法典委员SPS: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CQC:中国质量认证中心DSU:WTO贸易争端解决协议。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标准化: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标准的特点1非强制性2应用的广泛性和通用3标准对贸易的双向作用5标准对贸易的壁垒作用可以跨越4标准的制定出于合理目标标准的功能1)获得最佳秩序2)实现规模生产3)保证产品质量安全4)促进技术创新5)确保产品的兼容性6)减少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信息7降低生产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标准化的作用(1)标准化是现代化大生产的必要条件(2)标准化是实行科学管理和现代化管理的基础(3)标准化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保证(4)标准化是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和新技术的桥梁5)标准化是国家对企业产品进行有效管理的依据(6)标准化可以消除贸易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标准化的形式:简化统一化、系列化、通用化、组合化、模块化等标准和标准化特点:民主性,科学性,法规性,经济性技术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
技术法规必须符合三条标准:文件必须适用于某个可确认的产品或某类可确认的产品;文件必须制定产品的一个或多个特性;文件必须是强制性的。
技术法规的特点1)强制性2)约束范围广3表现形式多样4)对贸易的影响最大5)壁垒作用隐蔽性强技术法规的类型1)规定性技术法规2)功能导向型技术法规技术法规的作用1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防止欺诈2保证产品的质量3推动技术进步4贸易壁垒和促进贸易的手段合格评定程序是指直接或间接用来确定是否达到技术法规或标准的相关要求的任何程序。
法规考试重点文档
法规考试重点文档法规考试是各类招聘考试中常见的一种,它旨在考察应聘者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应用能力。
如何备考法规考试成为了每位应聘者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介绍法规考试的备考重点,以供参考。
一、法律法规概述法律法规概述是法规考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要求考生掌握我国法律法规的体系和基本法律术语。
考生应该了解宪法、民法、刑法、商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大体内容,同时还应了解国家立法机关的职责、法律的种类、法律效力等内容。
二、劳动法律法规劳动法律法规,也是各类招聘考试中最常见的一项,它主要考察应聘者对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劳动法律法规要求考生掌握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和劳动纠纷等方面的知识,例如:•劳动合同的目的和基本要素;•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非法定节假日、加班和休息时间的规定等。
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考试主要考察应聘者对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理解情况,知识产权的种类和基本原则,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律责任和证据等知识点。
笔者建议考生在备考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时,应重点掌握以下内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与程序;•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判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四、行政法律法规行政法律法规考试主要考察应聘者在行政管理方面的知识掌握情况,包括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行政许可及行政复议等知识点。
行政法律法规考试难度较大,要求考生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综合能力。
五、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法律法规考试主要考察应聘者在金融领域的法律基础知识、金融法规及其实际应用能力等方面的知识。
金融法律法规考试内容广泛、知识面多,考试难度也较大,考生在备考时需要全面地掌握诸如《银行法》、《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外汇管理条例》等基本法规。
法规考试是各类招聘考试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备考好法规考试对于提高整体竞争力非常有益。
对于考生来说,深入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了解最新的立法动态,并将之与自身所学专业知识结合,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养,不仅可以为参加考试提供有力的帮助,同时在职场中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法律法规与标准知识
• 1、 残疾人的概念:
•
是指在心理方面、生理方面或者人体构
造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不能以
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人
• 2、 立法目的:
•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开展残疾
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的充分参与社会生活,
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 3、残疾人保障法的根本原那么:
〔二〕残疾人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裁机构或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劳动仲
〔二〕劳动制度
• 1、促进就业制度 • 2、劳动合同制度 • 3、职业培训制度 • 4、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 • 5、劳动报酬制度 • 6、劳动保护制度 • 7、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 • 8、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 9、劳动监察制度
〔三〕法律责任
•
人身损害赔偿
〔四〕产品责任
1、损害赔偿责任:人身伤害赔偿
死亡赔偿
财产损失赔偿
2、 行政责任:责令停顿消费、责令停顿销售产品;
法所得;
没收违法消费、违法销售的产品以及违
处以违法所得一到五倍的罚款;
撤消营业执照;
责令改正;
治安处分等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是调整国家机关、经营者、消费者互
相之间因保护消费者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 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2、消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机关与经营者 国家机关与消费者 经营者与消费者 3、消费者:
是指为了生活需要而购置、使用商品
〔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 消费者的权利: • 平安权 、知情权、选择权、求偿权
• 责任承担主体: 执照持有人、展销会举 办者、
• 经补偿性〕
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 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责任: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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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标准: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的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注: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
标准化: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注1:上述活动主要包括编制、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
注2:标准化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了预期目的改进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并促进技术合作.国际标准化:所有国家的有关机构均可参与的标准化。
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际标准组织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机构通过并发布的标准。
地方标准:在国家的某个地区通过并发布的标准。
产品标准:规定产品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
注1:产品标准除了包括适用性的要求外,还可直接地或通过引用间接地包括诸如术语、抽样、测试、包装和标签等方面的要求,有时还包括工艺要求。
注2:产品标准根据其规定的全部的还是部分的必要要求,可区分为完整的标准和非完整的标准。
同理,产品标准又可区分为其他不同类型的标准,例如:尺寸大小类标准、材料类标准和交货技术通则类标准。
合格评定:有关直接或间接地确定是否达到相应的要求的活动。
注:合格评定活动的典型示例有:抽样、测试和检验;评价和合格保证(供方声明、认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它们的组合。
技术规范: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文件。
注1:适宜时,技术规范宜指明可以判定其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程序。
注2:技术规范可以是标准、标准的一部分或与标准无关的文件。
规程:为设备、构件或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或使用而推荐惯例或程序的文件。
技术法规:规定技术要求的法规,它或者直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引用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将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的内容纳入法规中。
注:技术法规可附带技术指导,列出为了符合法规要求可采取的某些途径,即权宜性条款。
规范性要素:声明符合标准而应遵守的条款的要素。
规范性一般要素:标准的名称、范围及给出标准的使用必不可少的文件清单等要素。
规范性技术要素:规定标准技术内容的要素。
资料性要素:标示标准、介绍标准,提供标准的附加信息的要素。
资料性概述要素:标示标准,介绍内容、说明背景、制定情况及该标准与其他标准关系的要素。
资料性补充要素:提供附加信息,以帮助理解和使用标准的要素,即标准的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和索引等。
必备要素:在标准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可选要素:在标准中存在与否取决于特定标准的具体需求。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加工经营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加工处理和就餐场所。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指各种餐饮服务经营形态,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保健食品的原料:指与保健食品功能相关的初始物料保健食品的辅料:指生产保健食品时所用的赋形剂及其它附加物料新资源食品: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
以食品新资源生产的食品称新资源食品包括新资源食品原料及成品。
产品: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缺陷:本法所称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格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要求的欺骗行为。
指生产者、销售者以牟取利益为目的,用甲种产品冒充其特征特性不同的乙种产品的欺骗行为。
指生产者、销售者以低等级、低档次的产品冒充高等级等档次产品的欺骗行为。
计量:实现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
校准: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称为校准。
量值溯源性: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国家计量标准或国际计量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称为量值溯源性。
或者简单的说:通过连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能够与国家计量基准或国际计量基准联系起来的特性。
标准物质:具有一种或多种准确的特性值,用于校准计量器具,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并附有经批准的鉴定机构发给证书的物质或材料。
计量检定:为了评价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公证数据:是指面向社会从事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为他人做决定、仲裁、裁决所出具的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数据,即除了具有真实性和科学性外,还具有合法性。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计量认证(CMA):是指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对面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所进行的考核和证明。
检验:检验是按照严格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的测量,所采用的程序和方法必须法定有效。
检验通常要提供一个数据,并要有明确的结论。
注:检验结果通常被记录在称之为检验报告或检验证书的文件中。
测试:测试具有一定试验性(探索性)的测量。
食品添加剂: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
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精、胶基糖果中基础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最大使用量:食品添加剂使用时所允许的最大添加量。
残留量:食品添加剂或其分解产物在最终食品中的允许残留的水平。
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生产日期:或制造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主要展示版面:是指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
企业标准体系:指企业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IEC——国际电工委员会ITU——国际电信联盟SAC——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JJG——计量检定规程JJF——计量技术规范世界标准日——10月14日(1970年开始)填空1.GB/T1.1—2009是我国各行各业编写标准时共同遵守的基础标准。
常常称为:制定标准的标准。
主要规定了资料性概述要素、规范性一般要素和资料性一般要素和规范性技术要素等内容的编写。
GB/T-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是2009年6月17日发布,2010年1月1日实施的。
2.标准是一种特殊规范,标准从本质上属于技术规范范畴,规范在技术领域泛常常以标准、规程出现。
法律法规对市场经济的规范作用主要表现在规范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管理和市场主体的行为,明确什么是合法的、或者法定应该无条件执行的;什么是非法的、或者是必须命令禁止的。
3.自愿性和分散性是美国标准体系两大特点,也是美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特点。
4.市场市场经济法规体系包括:宪法,市场主体法,市场主体行为规则法,市场管理规则法,市场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民法5.食品标准存在的问题:体系问题,标准不细,层次过多。
6.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
7.下列文件对于文件的应用是不可缺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8.食品卫生规范共有24个。
9.经卫生部批准的食品添加剂431种,允许使用的天然香料328种,天然等同香料1002种,人造香料198种,合计1528种。
10.《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
11.《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12.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一般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功能应在公布的27种功能范围内;不在公布范围内的功能也允许申请注册,但申请人必须自行进行动物试验和人体试食试验,并向认定的检验机构提供功能研发报告。
待检验机构对其功能学检验与评价方法及其试验结果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证报告后,方可向SFDA提交注册申请。
13.兴奋剂检测报告:仅限于申报缓解体力疲劳、减肥、改善生长发育功能的注册申请。
14.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共90个。
主要是中国传统上有食用习惯、民间广泛食用,但又在中医临床中使用的物品。
15.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共114个。
这些品种经SFDA批准可以在保健食品中使用,但不能在普通食品中使用。
16.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共11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共10种,国家公布的不可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共59个。
17.申请保健食品注册时,应提交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的内容:产品名称、主要原(辅)料、功效成份/标志性成份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与食用方法、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18.只需进行动物试验,不必进行人体试食试验的保健功能(7个):增强免疫力;改善睡眠;缓解体力疲劳;提高缺氧耐受力;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增加骨密度;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19.只需进行人体试食试验,不必进行动物试验的保健功能(5个):缓解视疲劳;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份;改善皮肤油份20.既要进行动物试验,也要进行人体试食试验的保健功能(15个):21.《产品质量法》共分6章74条22.ISO 22000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提出的HACCP应用体系完全相容。
在标准的术语、结构、内容中完全体现了CAC在《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中提出的HACCP 应用体系,并将其作为标准的核心,两者具有完全的相容性。
23.1985年9月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