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学生申诉办法(试行)
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校园,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2014年修订)》(教职成〔2014〕14号)、《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纪律及学籍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机构组成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重大申诉事件进行处理。
第六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分别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政工处主任、学生处主任、教务处主任、团委书记、学管副主任、相关系老师代表、校学生会权益部干部、相关班级学生代表组成。
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团委书记兼任。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七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逾期不受理。
受理范围:1.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的处理;2.有关学籍变更的处理;3.对学校所做出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该向校团委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系别、班级、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申诉的日期;4.申诉人签名。
第九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同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诉人:1.予以受理。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3.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受理范围内的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条对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3. 学生申诉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二、申诉范围1.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成绩评定及处理;(2)学位授予与撤销;(3)学籍处理;(4)奖惩决定;(5)其他涉及学生权益的事项。
2. 不受理申诉的范围:(1)学生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有异议的;(2)学生对学校已经生效的申诉处理决定再次申诉的;(3)学生对非学校作出的决定提出申诉的;(4)其他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申诉事项。
三、申诉处理机构1.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学生申诉事项。
2.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
3.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四、申诉程序1.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联系方式;(2)申诉的具体事项、理由和要求;(3)申诉人签名或盖章;(4)申诉日期。
3. 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4. 申诉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申诉事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5. 申诉委员会在审理申诉事项时,可以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查阅相关材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6. 申诉委员会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
7. 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为学校最终决定。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XX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第四条 XX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工作组织。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相关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人等;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要求各学院(系)、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三)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申诉处理程序第七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作出复查结论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学生对处理决定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可提出书面申诉,直接报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 个月。
第九条申诉受理的条件:(一)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不当;(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三)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存在明显过失或过错。
第十条对学生申诉的受理。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及时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理程序,根据《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申诉委员会的组成第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处负责人、团委负责人、安全保卫处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各二级学院专职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学生申诉工作由纪委全程监督。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学生工作处,召集部门为学生工作处。
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章申诉的程序第五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学生申诉规定
学生申诉规定
1. 申诉范围
学生申诉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学生。
学生可以根据本规定提出
对学校决策、行为或学术评估的申诉。
2. 申诉程序
(1) 学生申诉应尽早提出,以确保及时处理。
申诉应以书面形
式提交给学校指定的申诉机构。
(2) 申诉机构将对申诉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在审查
和调查过程中,申诉机构将保护学生的权益,确保公平和公正的处理。
(3) 申诉机构将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决定,并通知学生申诉结果。
决定具有最终性,学校将按照决定执行。
3. 申诉事项
学生申诉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 学校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或公正性;
(2) 学校对学生的处罚、惩戒或奖励措施;
(3) 学术评估结果的不公正或不准确。
4. 申诉的结果与追诉
(1) 如果学生的申诉得到支持并被采纳,学校将对相应事项进行调整或纠正。
(2) 如果学生不满意申诉结果,可以按照学校的规定向上级机构提出进一步申诉。
5. 申诉机构的职责与权力
(1) 申诉机构要负责保护学生的权益,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公信力。
(2) 申诉机构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以便进行调查和决策。
(3) 申诉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会或召集相关人员参与调查。
以上为学生申诉规定的基本框架,具体的申诉流程和细节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对学生行使处分、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诉求。
第三条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四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条受理学生申诉的部门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所在系、专业、班级、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三)不属于申诉范围,不予受理。
第八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确定相应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组成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定方式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采取听证会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复查情况,作出下列书面复查决定:(一)原处理、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一、引言在学校教育管理中,学生申诉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良好秩序。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是学校管理者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学生申诉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的内容与重要性。
二、定义学生申诉所谓学生申诉即指学生在认为权益受到侵害或受到不公正对待时,向学校或相关部门提起的一种诉求行为。
学生申诉可以包括对学术成绩、评奖评优、考试违规行为、学校设施等方面的申诉。
学生申诉的目的在于通过正当的程序解决问题,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三、学生申诉的重要性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有效实施对于学校教育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学生申诉的存在使学生能够主动发声,提出自己的诉求和问题,为学校管理者提供了改进的机会。
其次,学生申诉的公正处理有助于维护学校的公信力和形象,增强学生对学校管理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最后,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的健全可促进学校内部治理和决策的透明与合理,进一步提升教育质量与管理水平。
四、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申诉的途径与程序。
即学生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电子方式提出申诉,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和处理。
二是申诉的对象与范围。
即明确学生可以向哪些部门或个人提出申诉,申诉的范围包括涉及学生权益的各个方面。
三是申诉的处理方式与时限。
即学校管理者应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诉,并在合理的时限内进行处理、调查和决策。
四是申诉的结果与后续措施。
即学校应公布处理结果,并根据申诉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学生权益。
五、推进学生申诉制度的发展推进学生申诉制度的发展需要学校管理者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首先,学校管理者应加强对学生申诉制度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学生对申诉制度的了解和信任。
其次,学校应设立专门的申诉处理部门或机构,为学生提供便捷的申诉渠道和咨询服务。
同时,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申诉处理人员的培训,以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处理能力。
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保证学生事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及有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重新处理申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在校学习的其他类型学生。
第四条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要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建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由学院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或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成员数量为11人,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3人。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做出复议决定时,需要四分之三的成员到会,其中学生代表都要到会。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第八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纪律处分等处理决定不服的,有一次申诉机会。
申诉要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按2个月计算。
第九条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均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或投诉。
第十条学生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说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相关基本信息;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申诉的日期;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诉材料做出如下处理: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
逾期视为学生不再申诉。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事项进行复查,应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申诉处理。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
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相关学校领导、监察室主任、学校办公室主任、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保卫处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学校法律顾问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室。
第二章申诉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一)学生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二)学生对学校给予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三)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有异议的。
第七条学生应当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
未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一)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应在接受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二)在申诉的处理过程中,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申诉人在申诉书上签属同意撤回意见后,可以撤回。
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八条学生向学校申诉,可到所在学院填写申诉书,连同有关材料送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申诉人为未成年人的,可以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申诉。
第九条学生提交的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在学院、专业、年级、班级、宿舍,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二)申诉事实及理由;(三)申诉请求。
第十条申诉人除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外,应当同时向原处分或处理部门提交申诉书副本。
学生申诉制度(用)
新会二中学生申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办法和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员是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任课教师。
二、申诉范围:具体内容包括:学校和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发展权,尊重学生参与学校各项活动的权利,尊重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发明创造权,尊重学生平等的学习权利;保护学生个人发表见解的权利,保护学生的个性、特长的权利,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的权利,保护学生的健康权,保护学生的荣誉权,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1、学生对学校和教师做出的各种不当行为不服,可向学生维权岗或学生维权委员会提出申诉。
2、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3、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4、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三、受理申诉的机构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党支部、工会、政教处、教导处、总务处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
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书面提出的申诉。
主任:梁永源副主任:谭锦添林英彬委员:许社仔郑炳亮李炳均梁康宁周春平李进略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政教处。
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四、申诉的程序:1、申诉的提出: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
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因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学生申诉办法
学生申诉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纪律处分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服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
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学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可以与学校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条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早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学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理、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第七条依照本办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的学生为申诉人,作出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学校为被申诉人,受理学生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为学生申诉机关。
学生申诉一般由学生本人提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诉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提起。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第八条学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教育厅直属学校的学生向省教育厅提出;各设区市直属学校的学生向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各县(市、区)所属学校的学生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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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学生申诉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对学校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服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
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学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可以与学校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条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中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学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理、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l 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第七条依照本办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的学生为申诉人,作出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学校为被申诉人,受理学生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为学生申诉机关。
学生申诉一般由学生本人提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诉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提起。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第八条学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教育厅直属学校的学生向省教育厅提出;各设区市直属学校的学生向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各县(市、区)所属学校的学生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其中普通高等高校的学生向省教育厅提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九条学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复查决定书。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三)申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四)申诉人签名;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学生申诉书,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诉,决定予以受理。
对没有管辖权的、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规定期限的、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未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而直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人就该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说明理由。
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销申诉。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学生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诉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
被申诉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l0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答辩书、有关依据、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诉人不提交答辩书及其他有关材料的,不影响教育行政部门审查。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第十二条在申诉审查期间,申诉人就该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受理的,申诉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机构。
教育行政部门知道申诉人已就该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受理后,应终止审查。
第十三条在申诉审查期间,申诉人申请撤诉的,或者被申诉人改变其所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申诉人同意并申请撤诉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准许,可以撤诉。
申诉人一经撤诉,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学生申诉,应当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必要时可以要求被申诉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进行调查或举行听证。
教育行政部门在办理学生申诉时需要查阅、调取、复印有关资料和依法取证的,被申诉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在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诉人、被申诉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诉人、被申诉人要求举行听证,教育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由法制工作机构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申诉人、被申诉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举行听证时,被申诉人应当提供作出处理、处分的证据、依据及理由,申诉人、被申诉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申诉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的处理、处分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处理、处分恰当的,决定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二)被申诉人的处理、处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处理、处分决定,并可以责令被申诉人重新作出处理、处分决定:
1、处理、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申诉人的处理、处分行为显失公正的,可以决定变更原处理、处分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做出撤销、变更学校原处理、处分决定的,须经厅、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被申诉人和代理人。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与申诉案件相关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三)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事实和请求;
(四)被申诉人的答辩意见;
(五)审理后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依据;
(六)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七)不服申诉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
(九)加盖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第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撤销、变更学校原处理、处分决定,要求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处分决定的,被申诉人应当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做出处理、处分决定,并将情况报告给教育行政部门。
申诉人对被申诉人重新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诉。
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应当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被申诉人不执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执行。
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应当受理的学生申诉而不予受理的,申诉人可以就该行为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在审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申诉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可以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载明申诉请求、案件的事实与调解结果。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公章。
调解协议书与申诉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l 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