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0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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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 图分 类 号 :D 3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 0 4 (00 2— 0 9— 3 60 09— 2 X 2 1 )0 02 0
行政 问责是指特定 的问责主体对各 级政府 及其行 政 人员承担的职责 和义务 的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审查 、质 问 ,并对不履行或履行不 当的政府及其 行政人 员按 照法 定程序追究其政治责任 、行政 责任 、道德 责任 和法律 责 任 。行政问责制 就是 行政 问责 的制度 规 范和 制度 安排 。 行政问责制既要对 “ 作为”进行 问责 ,也要对 “ 作 乱 不 为 ”进行问责 ;不仅 要对渎职 官员 进行惩罚 ,更 要求 政 府对公众有所 “ 交代 ” 。作 为政 府实 现其行 政 责任 的 一 种 自律或 自我控制机制 ,它将在实 现政府 行政责 任方 面
然 ,倒是这些行为依 旧存在 ,只是没 有认 真对照 制度执
行罢了。
( )行 政 问 责 的 法律 体 系不 健全 三
目前 我国有关行政 问责制 的规定 屈指可数 ,《 公务 员
另一方面 ,我 国社 会公众 问责 意识 淡薄 。在传 统 的 “ 官
本位” 意识 的影 响下 ,我 国公民对权力仍怀有崇拜之心 , 在政治参 与上表现出 “ 不在其位 ,不谋其政 ” 的政治 冷 漠感 ,在 与政府 的关系 中扮 演着顺 民、臣 民的角色 ,希

我 国行政 问责 制存 在 的 问题
特别是党政领导 干 部更是 如 此。官 员行 政 时 ,他 ( ) 她 对作为公 共资 源 的人 、财 、物都 拥 有 一 定 的 “ 权力 ” , 这种权力是公众把 自己的资源授让于官员 ,交付其处分 、 使用 的。与此相对应 ,官员对公 众也应该 负相应的责任 ,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提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与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探讨这些问题和对策的研究,对于完善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完成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基本内涵;问题;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同时还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

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1、行政问责的主体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

按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

同体问责主体是指能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内部机构,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能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

在我国,异体问责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相互问责,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人民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

2、行政问责的客体行政问责的客体即行政问责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我国行政领导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行政领导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这体 现 了我 国 行 政问 责 方 式呈 现 出 由 权利 问 责 向制 度问责转 变的新 态势 形象, � 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行政领导问责制存在的问
� 范围和层次不断扩展�
不仅 对 与 发生 重 大 事 故有 关 的 部门 和 行 政 领导
要问 责 而 且要 对 虽 非导 致 重 大事 故 但由 于 行 政权 行政领导问责的配套制度建设, � 强化监督机制等方面 力的 不 正确 使 用 而造 成 公 共利 益 的 隐 形损 失 的 部门
辞职 暂行规 定�, 对"因 公辞 职", "自 愿辞 职", "引 咎辞 职","责令 辞职"作出 了严格 规范.�规 定�明确 指出�党 政领 导干部 因工 作严 重失 误, 失职 造成重 大 损失 或恶 劣影 响 ,或 者对 重 大事 故 负 有 重要 领 导 责任 等 , 不宜 再担任现 职,本人 应当引咎 辞职,辞 去现任 领导职务 .

果 而 且看 到了 我国 地方 政府 实施异 体问 责 的良 好开
端 人大 在沱江 两次 受污 染时 都组 成了 调查 组 检查 �
� 人大 决议 的实施 情况 对 政府 相关 人员进 行 询问 和质
一� 我国行政领导问责制的现状 � � 询 联组 审议副省 长的汇 报 并对汇 报提出 质疑
� 作为行 政领 导问 责制 处分 的主 要依 据 不仅 有中 出长效的 防治措 施 央的 国 家公务 员法 中 国共 产党 党 内监 督条 例
必须 和能够� 受到 追究 的制 度 行政 问责 制是 "一 级政 为"行政领 导深化 的新趋势 不仅"出 问题"的 行政领导 � 府对 现任该 级政 � 府负 责人 该 级政 府所属 各 工作 部门 继续受到 追究 那 些四平 八稳 无所 作为的 "太平官" 也 和下 级 � 政府 主 要负 责 人 在 所管 辖 的 部门 和 工 作范 围 有一部分 被罢官 去职 内由 于故意 或过 失 不履 行或 不正 确履 行法 定职 责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刘超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1年第02期问责制的提出及近年来实施情况2003年非典事件中,全国有近千名官员因防治“非典”不力被罢官去职。

自此,行政问责开始大规模实施,问责走入大众视野中。

2005年底,黑龙江省松花江污染事件暴发,时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的解振华引咎辞职,成为公务员法实施以来中国首位引咎辞职的高层官员。

此后,不断有官员因污染事件被问责:2007年江苏省无锡一场“环保风暴”,无锡市所辖的宜兴市5位政府官员分别受到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撤职等处分;2008年9月8日,山西省襄汾县发生“9•8”尾矿库溃坝重大责任事故,孟学农被中央免去山西省委副书记、常委职务,并同意其引咎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的请求;2010年9月30日,湖南省对“9•4”凤凰少女坠楼案,启动行政问责,凤凰县公安局政委王承虎被免职,局长郑军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均受到相应处分。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第一,行政问责法律不统一,制度化水平不高。

我国的行政问责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制度化法律,多是散见于一些规定和条例中,这其中既有党的条例,又有政府的法规;既有中央出台的,也有地方政府制定的。

这导致问责的标准不一致,问责难以落实。

同时,问责的人治色彩显著,制度化水平不高,我国的问责常被媒体称之为“问责运动”、“问责风暴”虽然这些称谓能够体现问责的力度和决心,但同时也反映了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很大程度上还是被上级领导当做社会问题“减压阀”使用的:领导发现社会问题,进而在特定时期和范围内来推动施行问责。

这说明我国的行政问责制缺乏“常态化”和“法制化”。

第二,问责主体单一,异体问责效能亟待提高。

根据宪法、组织法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不仅有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的同体问责,还有人大、政协、民众等异体问责,而目前现行问责主体范围过小,现行的问责主体主要还是行政上级机关以及专门的监督机构,而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并具有法定监督权的人大却不能对行政问责起到主导作用。

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问责制在提升政府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中国行政问责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问责制的有效性,也制约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本文首先对中国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了概述,明确了研究的范围和背景。

在此基础上,通过文献分析和案例研究等方法,深入剖析了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问责主体不明确、问责程序不规范、问责标准不统问责结果不透明等。

同时,本文从制度设计、实践操作、社会环境等多个角度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和建议。

建议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法规,明确问责主体、程序和标准,提高问责制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建议加强行政问责制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问责制得到有效实施。

还应加强行政问责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问责制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中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也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引起更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行政问责制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中国行政问责制的改进和完善。

二、行政问责制的基本理论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现代行政管理制度,主要指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失误,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而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确保行政权力的有效运行,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问责制的基本理论主要建立在公共受托责任理论、人民主权理论以及法治政府理论之上。

公共受托责任理论认为,政府及其公务员作为受托人,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管理公共事务,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国行政问责制的困惑与出路

中国行政问责制的困惑与出路

中国行政问责制的困惑与出路摘要:中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起于2003年5月12日的《公共卫生突发条例》,在此条例中第一次明确了各级领导在处理”非典”事件中的具体责任与义务。

九年间,行政问责发生了由突发性事件向长效性机制的关键转变。

但随着众多曾经的落马官员一个个官复原职,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也进入了深水区。

当下,只有改革行政问责制度使之更加切合中国发展的实际,才能使问责制发挥功效,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关键词:行政问责政府权力政治体制改革一.我国行政问责的必要性(一)实现行政问责的法律必要性责任行政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体现了行政法的根本价值。

作为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执法、司法、救济的各个环节中。

行政问责的实现体现了行政法的精神,是行政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同时从宪法角度讲,对政府进行行政问责制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将政府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使得政府依法规范自身行为,有助于我国实现依法治国。

(二)实现行政问责的政治必要性当代社会已由臣民社会,人民社会转化为公民社会。

在臣民社会中官员需要向君主负责,而在公民社会,按照民主法治精神官员应向公民负责。

在公民社会中人们将自己行使国家事务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以法定形式委托给政府。

所以官员要对公民负责。

政府的责任始终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公众意愿,满足大众需要,维护公共利益。

公民在行政中处于相对的弱势,只有对行政主体实施问责才会更好的保障法治与宪政。

实现行政问责是我国转向公民社会迈出的重要一步。

(三)实现行政问责的现实必要性从20世纪80年代起,为了解决传统官僚体制低效的内部问题,世界各国政府纷纷进行政府治理变革运动,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行政改革的浪潮。

各国对政府管理理念、管理体制、组织结构、管理方式等多个方面进行变革,行政问责制应运而生。

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我国政府,要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建设政治文明的双重目标,不仅需要优化管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更需要接受来自公众和社会的审视与监督,以保证其决策的科学合理。

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各级政府秉承“权责统一,用权监督,侵权赔偿”的执政理念,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在强化政府责任、改善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但是行政问责制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引起重视,加以解决。

一、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行政问责作为一种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只要不流于形式并有足够的制度作为保证,无疑可以增强行政领导的工作责任心,增强公务员的公仆意识。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1、职责权限规定不清。

行政问责的前提是职责明确,即不同级别、不同部门、不同职位之间有严格的责任划分,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

由于目前各级党政关系错综复杂,公务员岗位设置及其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尤其是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职能交叉重叠、职责权限模糊,致使行政问责在操作层面存在不少难点。

目前,职责不清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

在现实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决策通常由常委会研究、党委书记“拍板”,出了问题则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

二是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

名义上是“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往往只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问责制在一些地方成了副职问责制。

三是集体领导与个人责任界定不清。

我国机关采取集体决策的原则,集体决策所造成的失职行为在责任承担方面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样,“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往往成为责任人事后推卸责任的借口。

四是不同层级之间的责任界限比较模糊。

一个地方出现了问题,究竟是追究同级领导的责任,还是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

如果要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究竟应当追到哪一级领导才算合理没有明确的规定。

2、行政问责主体单一。

一直以来,我国行政问责的主体总是局限于同体问责,如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首长(省长、市长)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

而对于一种更有效、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异体问责主体的规定则十分缺乏,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对于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制、政协代表对政府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制)、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制等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的异体问责制度基本上没有涉及。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管理论坛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潘文曼(辽宁行政学院,辽宁沈阳110161)摘要:对政府公共管理和行政管理体制等进行改革体制创新的特色内容就是行政问责制度,它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制度之一,为我国社会各方对政府机关进行责任追究提供了合理的制度保障。

虽然表面上看,这种制度会给社会带来巨大影响,但其在运行过程中仍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去解决。

本文主要对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根据这些问题提出合理建议,希望可以帮助行政问责制度更好地为人们服务。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问题;策略1引言行政问责制度主要是由指定问责主体对各级政府以及行政人员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履行状况进行相应的质问、审查以及监督,一旦出现履行职责不当或不履行情况,那么指定问责人员对可按照法律程序追究上述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以及行政责任,并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保障人民自身的权益,让政府更好地去完成其该承担的职责,真正做到政府对自身的控制和自律性,提升我国各级政府履行责任的积极性。

2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2.1行政问责制度不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缺少相关法律的支持,没有与行政问责体制相配合的法律体系,行政问责体系实施还是存在一些阻碍。

我国现有的行政问责法律法规是中央所制定的并且标准过于模糊,没有明确对其进行指出。

由于我国对问责体系没有制定法律法规支持,致使各个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都不相同,虽然也促进了行政问责体系的发展,但是在实际实施中受到很多因素的不利影响,加上人为色彩化现象较为严重。

没有完善的配套制度,对于官员来说还是没有明确制度对其职责形式情况进行规范,导致行政问责制度实施效果不是特别理想。

2.2问责主体不明,导致问责效果不明显对每个行政人员的职责和权利要以法律形式为基础进行合理划分和规定,是行政问责制度的主要前提条件。

但是我国当前政治体系、行政体系方面的改革不到位,致使我国党政关系极为复杂,职能交错并且对于职责划分不是特别清楚,因此,在对其责任进行落实和追究时,无法对责任主体进行明确。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体系,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立法和执行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由于我国行政问责制进行较晚,所以,行政问责制还存在诸多问题。

为此,政府需要转变观念,做出科学决策。

标签:政府;行政问责制;问题;对策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行政问责文化尚未形成。

行政问责文化是行政领导问责制的思想基础和灵魂。

一些政府行政领导对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把它看作是一种权宜之计、应急措施,而没有认识到它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些群众也没有从内心认同行政领导问责制,主体意识不强,缺乏问责自觉,把当地政府推行的行政领导问责制看作政府在“作秀”。

(二)行政问责缺乏依据。

1、政府体制内部权责不清。

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准则”。

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是现代政府强化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当前我国行政体制中权责不清是官员问责制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障碍之一。

首先,由于历史职能划分的原因,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甚至出现责任真空地带,例如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就是典型的政府监管失职的恶果。

其次,在问责中,被问责官员具体承担什么责任,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目前还并非很明确。

再次,党委、政府之间职责划分问题,在一起问责事件中到底应该由谁一书记还是行政首长来承担责任,还不是很明确。

2、問责内容缺乏法律规范,问责标准不一。

从近几年备受关注的问责事件中,不难发现其问责的内容和范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问责事件似乎仅限于那些引起中央高层重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安全事故,尚未引入决策失误、用人失察和领导过失等领域,显然是内容较少、范围偏窄。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马秋莲(开封市委党校)摘要:行政问责制是强化政府职责、改善政府管理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现阶段,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和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改进。

本文主要从行政问责制度的内涵入手,分析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探讨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措施。

Abstract: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s to strengthen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improve the government management is the effective way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but also the realization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the route one must take.At this stage,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construction has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but in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practice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to be improved urgently.This article mainly from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s connotation,the analysis of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problems,and on this basis,thorough discussion on perfecting our country's administrative system of accountability measures.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内涵问题措施Key words: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connotation problem measure作者简介:马秋莲中共开封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中图分类号】D63【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11)-10-0037-022003年的“非典”事件,使得很多官员被撤职,自此刮起了一股“问责风暴”,这标志着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初步建立,这也是实施“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执政理念的体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成为众人瞩目的焦点话题。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实现其行政责任的一种自律或自我控制,即行政自律机制。

行政问责制的内涵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问”。

广义的行政问责主体,不仅有同体的问责主体,即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或领导和其他专门的审计、监察部门,而且有异体的问责主体,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公众等。

( 2) 行政问责的客体,即“向谁问”。

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

(3) 行政问责的范围,即“问什么”。

从管理不善、政绩平平到用人失察乃至决策失误,包括对行政活动正常运行,以及行政效能、行政效率、行政质量、政府形象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可能造成潜在负面影响的行为等都属于问责的范围之内。

( 4 ) 行政问责的程序,即“如何问”。

问责中“问”的过程包括质询、弹劾、罢免等程序要求。

(5) 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

这一体系包括政治责任、岗位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 6) 行政问责的后果。

问责的后果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撤职、免职、责令辞职;给予行政处分等。

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是公共管理活动中必须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

责任和权力必须是对等的、平衡的,即一个行政组织所承担的责任越大,其拥有的行政权力则应越大,如果有责无权,或行政权力过小,行政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会受到束缚,也不可能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反之,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就会造成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瞎指挥,产生官僚主义等现象,给国家行政管理带来损害。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现状的分析和思考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现状的分析和思考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现状的分析和思考作者:逯庆堂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03期一、对责任范围现状的分析和思考(一)现状—责任追究限于“有过”,范围过于狭窄长期以来,政府机关内部一直流行“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为官作风,责任追究也偏重于事后惩罚性问责而忽略事前预防性问责。

近些年一起又一起的矿难事故、校车事故、踩踏事件等让国人痛心疾首,当事故发生后,紧接着就会有媒体报道称官方已经追究了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免职撤职了多少人,某某干部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然而没过多久,被问责人员却又很多复出了,即使问责力度再大,此类事故仍是屡禁不止,在每次的事故中,我们遭受生命丧失和财产巨大损失的惨剧,我们更应该看到,这些丑闻的发生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相反,正是由于相关政府工作人员平日的疏忽、漠视和不作为才导致了事态愈演愈烈,而放纵这些不良作风的正是事前问责的缺失。

因此,事后的惩处无异于亡羊补牢,不能从根源上杜绝社会问题的爆发。

(二)对策行政问责要防微杜渐,由事后问责扩展至事前问责,实现由问责有过向问责无为的转变。

在此,以武汉市“治庸问责”为例。

2011年4月份,在武汉市兴起的“治庸问责”风暴对政府部门中存在的“庸、懒、散”等种种表现展开了问责和处理。

武汉治庸问责风暴用坚实的脚步,有力的行动向人们展示了我市彻底扭转干部作风、打造全国发展环境最优城的决心,得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一致好评。

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党政干部中存在很多不思进取、碌碌无为的反面例子,他们的无所作为败坏了党员和政府形象,不利于责任政府的建设,今后的问责工作中也应对这种“庸、懒、散”的现象一查到底。

基于此,违法违纪行为理应被查处,而无为的工作人员也要被问责。

二、对责任主体现状的分析和思考(一)现状—被问责人员的范围不能合理界定首先是党政领导人员之间的责任边界模糊。

党政领导人员之间究竟该追究哪一方的责任,没有可依据的规范,现实中也无先例可循。

浅议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困境与完善途径

浅议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困境与完善途径

浅议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困境与完善途径行政问责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就其实现社会和行政自身对行政效率和效果期望的程度接受各问责主体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世纪我国行政问责肇始于香港的高官问责。

2002年7月1日香港特区政府实施高官问责制,为行政当局的负责官员引入一个新的聘用制度,使他们与经过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共同进退。

2003年的“非典”事件则拉开了我国大陆地区行政问责的帷幕,一些失职渎职官员陆续被问责、免职。

随着政府改革进程的推进,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建立了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的主体、方式和制度,使其成为了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大亮点。

但与此同时,行政问责制度的落实还面临众多现实困境,这些困境不加以解决不仅会削弱政府的公信力,而且还会影响法治政府形象的树立。

因此,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推进,确保行政问责制度落实的常态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一、行政问责制度之困境分析(一)行政问责主体缺位实行行政问责制,首先要解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

广义的行政问责主体应该包含同体和异体的问责主体,即不仅有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问责,而且应该包含人大、民主党派、媒体和公众等外部的监督和问责。

然而,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却存在主体缺位的现象,问责权主要被上级行政机关或专门的监督机关等内部机构行驶,而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拥有宪法赋予监督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问责中却出现了“话语缺失”的现象,人大的监督职能往往被架空,沦为“橡皮图章”。

而发生在政府内部的行政问责,因为无法跳出“自己监督自己”的悖论,而无法证明内部问责的合法性。

另外,问责主体缺位还体现在目前我国行政问责中公民的问责权难以保障,没有像西方国家一样建立起公众参与问责的制度规范。

这就导致在行政问责中被问责对象往往也是问责主体,自己成为了审判自己的法官,其中的弊端不可避免。

(二)行政问责客体不明行政问责客体是指行政问责所涉及的对象,即解决向谁问责的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尚待完善,造成在发生了重大事故、决策失误、工作不力等情况后责任归属难以确定。

我国行政问责制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问题及对策研究行政问责制是提高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着重分析了我国当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拓宽行政问责领域、完善行政问责法律体系、健全异体问责、公开行政信息、构建行政问责文化等建议。

标签:行政问责制;问题;对策推行行政问责制,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是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一条有效途径。

随着2009年7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行政问责制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各级政府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对于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取得瞩目成就的同时,行政问责制建设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一项颇具现实意义的课题。

1 行政问责的涵义最早对“行政问责”作出明确界定的是美国学者杰伊·M·莎夫里茨,在其1985年出版的《公共行政实用辞典》一书中,对行政问责的概念进行了规范,并将问责的范围界定为“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官员,必须对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或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接受质问、承担责任。

”根据这个界定,笔者认为行政问责的内涵应当包括几个方面:首先,行政问责的对象,是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官员。

就我国的情况来看,问责对象包括各级行政官员及公务员,但主要是指各级行政官员;其次,行政问责的范围具有广义性,无论是行为人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还是社会范围内的行为,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性后果,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行政问责程序规范化。

问责的过程应该包括质询、弹劾、罢免等多方面的程序要求。

2 我国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行政问责制在我国起步不久,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问责内容过于狭窄。

从行政问责的严格定义出发,我们可以看到对官员的问责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既包括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也包括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

论我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论我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论我国 方政府行政问 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孙坚
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 广西 桂林 l O 问责 的 内涵
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障碍之一。 从理论上讲行政问 范围、 程序、 责任追究方式等内容, 以法律的形式 责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 主要是负 确定下来, 提高法律文本的可操作性。
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 但在我国现 ( 加强异体问责 , 多元化 问责机制。 三) 建立 行体制下, 党政之间 、 不同层级之间、 正副职之间 行政问责制应该是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 的双重 权责区分不清。所 以, 在各类涉及行政责任追究 结合, 从实际的角度看 , 异体问责是一种更有效、 的法规制度中, 常常在所追究的责任 人之前冠以 更具公信力、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问责方式 , 首先 , 要完善人 “ 有关” 二字。 这种泛化的责任人指定 , 给荣作带 更能对地方官员产生威 l 用 。 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人大对行政 来了困难 , 在具体责任认定时 , 哪些是“ 有关” 责 大的监督机制。 机关有政治监督职能 , 如质询 、 责令辞职、 罢免 任人, 哪些是“ 无关” 责任人, 往往难以界定。 意。它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 针对各级政府及其 主要是权力与程序虚 ( ) 息 不 对称 以及 新 闻媒体 的独 立性 欠 等。但这些规定尚未完善 , 五 信 行政人员基于其工作职责而作 出的行政行为监 缺。在我国, 大部分的信息资源都掌握在政府手 置 , 很少使用。 督和审查, 对由于故意或过失 、 不履行或不正确 ( 实现问责客体的职责规范化。 四) 行政主体 里, 政府信息不透明, 不公开, 公众缺乏知情权 , 履行职责, 以致影响行政绩效和行政秩序 , 贻误 如果问责主体责任不明确 , 问责 行政问责就无从谈起。 与信息密切联系的是新闻 是问责 的客体 , 行政工作 ,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给 媒体的独立报道权 , 因为被公开的信息只有通过 往往会流于形式, 找不到具体 的客体 , 问责就成 行政机关 造成不 良 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依据法定 媒体的报道才能为公众所知晓并适用 , 而现实情 了空谈。 科学的问责制的前提是行政行为主体之 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的制度。 况是,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习惯于报喜不报忧 , 间有着明确目严格的职责分_ 并据此合理地配 . 丁, 叉 实现职 、 、 、 权 责 利法定。针对职、 二、我国地方政府问责制存在 的 对负面信息总是以维护安定团结等为接 口竭力 置{ 力和责任 , 责、 一是要理清中央政府 掩盖, 禁止报道 , 甚至动用其权利千方百计地阻 权、 利如何划分 的问题 , 主要 问题 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 挠新闻媒体对不利于官员试图的事实真相进行 与地方政府的责权和义务 、 ( 问责制度化水平不高。 一) 报道, 使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受到很大的限 法制化。 二是理清部门间职能重合 、 交叉、 模糊不 我国 目 前实施的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带有很 制, 这些都不利于行 问责制的发展。 政 清的问题。 门间的职权越明确、 部 越具有理性 , 成 大的人治色彩 , “ 舆论性问责”“ 、 运动性的问责” 、 员之间的相互冲突 、 指责和推委责任的可能就越 三、 完善我国地方政府问责制, 使 “ 政策l 生的问责”“ 、人治式的问责”特点突出, 而 小。i是理清行政正副职之间权力模糊的问题。 不是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 更没有形成 良好 问责机制达到应有的效果 ,必须采取 ( 公开问责信息, 五) 提高问责透明度。 的制度 魄例和传统。—是问责启动程序不规范。 如下对策: 行政问责的进行有赖于真实透明的行政信 由现行行政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既有党的条例, 也 没有党务政务公开 、 新闻媒体自由报道, 行政 ( 倡导新的行政问责文化。 一) 行政问责文化 息。 有政府的法规; 既有 中央出台的 , 也有地方政府 信 不透明, 社会不知晓, 是行政问责制的思想基础和灵魂 , 行政问责制能 行为都将在暗箱之中, 息 制订的。 各地行政问责规章规定的问责事由最少 因此。 建立问责制就必须使党 否推行和发挥作用 , 最终有赖于在整个社会形成 问责就无从谈起。 的有 7种, 最多的达 6 种 。 3 这导致各地对同一陛 政务信息公开 , 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媒体 的 种“ 问责文化” 的氛围。在西方国家 , 政府官员 务 、 质的行为该不该问责、 问责结果如何 , 没有统一 引咎辞职往往不仅是基于具体的 制度规定 , 更是 报道权。 的标准, 甚至相互矛盾。 综合上述, 我们不难看出, 于受封建思想、 由 基于浓厚的、 沉淀多年的问责文化 以及随之而来 ( ) - 问责制 度不 完善 。 的舆论压力。在我国, 由于长期的封建君主专制 制度不完善 、责任不明确和高度集权体制的影 行政问责的制度即“ 问的依据是什么” 实施 。 使得我国 地方政府在实施行政问责时遇到种 导致行政问责文化严重缺失 , 中表现就是所 响, 其集 行政问责, 要解决由谁问 、 向谁问 、 问什么 、 怎么 种困难。所以政府部门必须知道, 行政问责制度 谓的“ 责任冷漠症” 。 问等一系列问题 , 就必须以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 ( 完善问责机制, 二) 统一 问责制度 , 推进问 不能仅仅只是行政部门内部上级管制下级的手 有力支撑 , 但是 , 国行政问责制立法的总体状 我 它必须 回应公众的期待和要求, 还必须有利 责法治化进程。 行政问责法律的缺失是我国目前 段, 况依然是“ 法律缺失” 。 建立责任政府的良 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问题。 于提高政府在公众的公信力, ( 问责主体单一。行政问责的主体即“ 三) 由 应该 陕地推动和发展 应该船决: 葡攻问责立法步伐, 尽快制定一部全国 好形象 。要做到这一点, 谁问” 前我国行政问责主体的局限主要体现 。目 生 统一的《 行政问责法》把行政问责纳入法治化的 具有相对独立f的责任调查和绩效评估。 , 在单一的同 体问责而缺乏有效的异体问责。 同体 轨道。 鉴于官员问责的对象既包括政府官员又包 问责 , 主要由党委和政府来实施行政问责, 是上 括党的领导干部 , 而且官员问责不仅仅 局限于行 参考文献 : 级对下级的问责、 行政机关对行政 人 专门 员的问 【 肖光荣. 1 J 近年来 国内政府官员问责制研 究 政系统内部 , 还涉及到政府和人 民的关系, 问责 责, 问责的制度依据主要是党的文件和行政机关 ] . 2 7) 0 3 制度就应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 的回顾与思考D政治学研究’ 0 (. 自: 法规、 勺政 万 规章及其他规范『 生 文件。 f 薛汉瑞. 2 ] 完善我 国 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制定 , 它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同时要彻底改 ( 问责对象不明确。 四) 不同部门与层级之间 云南行政 学院学抿 2 0(. 07) 2 变我国立法工作 中“ 宜粗不宜细” 的弊端 , 通过实 田. 严格的职责划分是行政问责的—个重要前提。 目 体性和程序性规定 , 将官员问责制的主体 、 、 对象 前问责客体责任和权力划分不清 , 是官员问责制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发展中的一些问题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发展中的一些问题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发展中的一些问题摘要:本文通过梳理和分析我国行政问责施行中存在的一些明显不足与问题,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问责;问题;建议行政问责强调以责任约束权力,问责制度的推行问责制会极大地强化各级政府、各级部门和官员牢固地树立责任意识,树立向公众负责的行政理念。

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行政问责制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途径。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度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与问题行政问责在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诸多不足与薄弱环节。

主要表现在:(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综观各级法律法规,有关问责制的许多内容无统一规定或是规定不明。

如:异体问责缺位、问责客体不清、问责事由偏窄、问责程序不够规范、问责方式过少且笼统、问责救济差异过大等。

以问责对象提请复核或申诉时限的规定为例,《芜湖市党政机关问责办法》第19条规定问责对象可自收到问责决定起30日内申请复检或1年内提出申诉;而《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被问责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需在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5个工作日。

(2)行政问责文化缺失。

表现为:一方面,公民问责意识、权利意识淡薄,政治参与度不够,常常是“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另一方面,为官者普遍都有崇拜权力的心理,造成只对上负责,对人民负责几乎成为空谈,责任观念欠缺。

据统计,2004年到2007年这三年时间里全国共有305名官员引咎辞职,但他们中真正主动引咎辞职的为数甚少,大多是迫于上级的授意或舆论的压力,而“被”引咎辞职。

(3)权责不清。

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党政不分”现象甚为严重。

在我国行政运行的实践中,各级党委拥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一些行政文件是党委和政府联合下发的,有的属于行政工作范围的文件也是以党委名义发出的,一旦发现这些文件内容有不当时,往往难以提出监督和追究责任。

(4)事后监督不力。

探究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缺陷及完善

探究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缺陷及完善

探究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缺陷及完善纵观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行政问责都是国家法律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学者博瑞斯马尼科夫指出:如果人民没有问责政府官员的机制,他们就等于开了一张空白支票。

在我国,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行政问责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当中,对于规范行政权力行使,促使政府依法履职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行政问责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完善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度,推进行政问责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1.行政问责权力色彩浓厚,尚未实现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的转变。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虽然逐步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但是,实践当中行政问责主要还是通过权力问责的方式进行。

应该说,在制度供给尚不完备的特殊阶段,这种问责方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从长远来看,权力问责并不能够解决根本问题。

权力问责容易受到行政首长或主管领导主观意志的影响,事情发生以后是否追究责任、由谁追究责任、追究谁的责任、追究范围大小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通常都由上级领导来决定,问责的随意性太强,事由经不起推敲,结果也很难服众。

2.行政问责呈现运动式风暴式特征,常态化问责机制尚未建立。

回顾我国行政问责建设与发展的历程,不难发现,我国行政问责通常发生在重大责任事件之后或者上级三令五申之际,来得迅猛,去得也快,媒体将其称为问责风暴或者问责运动。

不可否认,风暴式运动式问责对于规范行政权力行使,促使政府依法履职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这种问责机制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问责的驱动往往取决于群众随机的政治参与和媒体舆论的聚焦爆料,问责只是一种不确定的风险,不具备足够的威慑力。

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体制和机制作支撑,实现行政问责的常态化和长效化,风暴再大、运动再多,都不过是短期行为,难以真正起到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的作用。

3.行政问责重在事后惩处而非事前预防,背离行政问责的本质。

我国行政问责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我国行政问责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尽管问责的制度框架 已经逐步形成 , 但法律法规中 仍缺乏对问责程序的统一 、 明确、 细致的规定, 为一些地
系。冗长的命令—服从关系链条也使地方官员特别是处
于链条中间环节的省、 县三级官员存在着严重的角色 市、 模糊和冲突, 他们既不是独立的决策者 , 又不是独立的执 行者, 他们既要承担民众对政策不满的责任 , 又要承担上 级追究政策执行不力的责任。上级与下级、 党委书记与
行政问责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 该级
有所不同, 更加看重的是政治上的责任 , 因而更多是从当
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
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 不履行或者未正
事者的政治前途方面给予惩戒, 重在惩前毖后 , 防患于未
然。在公众一个交代的同时, 及时阻止当事者继续犯错 , 从而避免更大损失, 维护公共利益。因此, 问责制 中的
加大了实际运行过程中的操作难度。 公 回 避的问题。虽然《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 未统一 ,
规定》 第二条规定将党委负责人纳入问责对象, 但何种情
其一 , 现有问责法律条文的规定太过笼统、 抽象。现
行有关问责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公务员法》《 、公务员处分
理 况下应由党委书记担责, 何种情况下应由行政首长担责,

问责制实施 中面 临的困境
( 问责定位不准, 一) 存在误区 问责与行政处分、 法律制裁相混同。问责虽然是一
种党政机关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 但与行政处分
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 , 切实履行自己的
职责。但现实中, ” 党委权力过于集中于书记是一个不容
中图分类号: 9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0 — 9 72 1 )4 0 1 — 3 D6 3 3 6 A 1 8 5 4 (0 10 — 07 0 0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后, 为 了使 问责制真正做到 制度化 , 各地在探 索新途径的 同时 , 中央也在积极加 快完善 问责制度化 的步伐 。通过 一些规范性文件 向人 民群 众回答 了向谁 负责 、 谁 来负责、 为何 负责、 负何责任 、 如何 负责等 实践 问题 。 但 同时不得 不深刻地认识到我 国行政 问责制的建设还 远没有 完成 , 还存在 这样 那样 的问题 , 人 民群众还有疑 惑 , 还有不满意的地方。
政府 运行 绩效和促进公 民权利保 障都 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从 实践来看 , 行政 问责在我国沿循了从 中央问责到地方 问责 、 从政 府问责到党委 问责 、 从缺乏透明度到公开 的发展趋势 , 这种 良好
的发展势 头有利于行政 问责功能 的全面实现。与此 同时 , 行政 问
政领导 干部的政治责任 , 因而 , 问责方 式应 该多与 问责对 象的职 位相关。内在的假 设就是 , 凡应予行政问责的官员 , 皆是 因为在其
府负 责 , 政府通过官 员向人民负责 。这既是政治 理论 , 也 是政治 实践 。在民主政府 、 法治政府 、 责任政 府的公共需求 日益增强 的
形势 下 , 中央 和地 方政 府适 时地加紧构建和完 善行政 问责 制 , 使
其有 了长 足的进步 。然而 , 由于对行 政问责制 的性 质 、 内容 、 功能 等还存在 许多不同 的认识 ,中央 和地 方的行政 问责制建设 尚未 统一 , 具体制度还有诸 多有待进一步探索和改进的地方 。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 在的问题
行政 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是 我国政治体制 改革 的一个重要
环节 , 也是实现依 法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步骤 , 行政 问责制 的全 面推行对 于转变权力运行方式 、 加强对权力 的控 制与监督 、 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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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CHANG UNIVERSITY题目: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指导教师:李芳凡职称:教授学生姓名: AdamsYAN毕业院校:南昌大学专业:行政管理学(独立本科段)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 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实践和制度体系化建设等方面均有了明显发展。

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确立责任政府理念、正确履行政府职责,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行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本文首先从行政问责制的含义及意义出发,深入分析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行政问责制问题对策一、行政问责制的含义及意义(一)行政问责制的含义行政问责制是指对国家公务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使国家、法人或公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从西方国家看来,行政问责是一种公共问责、民主问责,其实质是政治权力控制的一种方法,就是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对其行动负责。

行政问责的对象,从狭义上理解,是各级政府和政府的组成部门,以及各级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的授权部门;从广义上理解,行政问责的主要对象是国家公务员,即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与人员都应该成为行政问责的对象。

(二)行政问责制实施的意义1.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确立责任政府理念、正确履行政府职责,依法行政的需要。

按照现代宪政理论和主权在民的原则,人民给政府授权,政府给官员授权,官员对人民及其政府负责,政府通过官员向人民负责。

我国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也受它监督。

因此人大是各个由它选举产生的机关最重要的监督主体,人大通过行使质询权和特定问题调查权,以罢免和撤职的方式实施问责。

推行行政问责制,就是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重点着力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强化责任与监督。

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人民利益为根本。

确立责任政府理念、正确依法履行政府职责,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和形式。

依法行政的本质特征是行政权的形成和运用均受法治的支配,实现权、责、能的统一。

2.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行行政管理体制的需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和政府的根本宗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地核心内容。

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行政问责制,是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文件,问责方式已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问责主体由“主管领导”向“民主监督”转变,许多重大的行政责任事件,如2003年瞒报“非典”疫情、2004年阜阳假奶粉与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等,都是在公众参与,社会舆论的推动下得以惩处的;问责内容从单纯事故性问责扩展到执政行为和能力。

同时我们也清晰地看到,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行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行政问责制还任重道远。

3.推行行政问责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建设服务型政府,就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需求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就要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着眼点和目的。

各级政府拥有人民赋予的权力,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处于经济社会管理者的特殊地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

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就是要落实责任,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责任保障。

推行行政问责制是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4. 推行行政问责制是严格执行纪律、追究责任、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需要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是政治文明建设的一大进步,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

从全国范围来看,近几年国家特别加大了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对违反财经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的责任人,对侵占群众利益的责任人,对弄虚作假的责任人等的严肃查处。

通过各领域这些问责案件的查处,加大了对官员的约束和监督,促进了公务人员真正对权力负责,严格执行纪律、对违法违纪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减少了工作中的过错和失误,提高了各级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二、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现状问责”自古有之。

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失职官员的惩戒几乎从未间断。

《人民日报》2004 年 4 月 5日报道,明代长城其所用的砖是由长江中下游的150 多个府、县烧制,其每一块砖的侧面刻着铭文,除时间、府县外,还有四个人的名字:监造官、烧窑官、制砖人、提调官。

从这些人的名字我们可以看出另外的含义:责任到人,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人。

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有许多领导干部也因失职、渎职等受到追究。

邓小平同志曾经讲过:“在管理制度上,当前要特别注意加强责任制。

现在各地的企事业单位中,党和国家的各级机关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无人负责。

名曰集体负责,实际上等于无人负责。

一项工作布置之后,落实了没有,无人过问,结果好坏,谁也不管,所以急需建立严格的责任制。

”①现代意义上的行政问责一些学者认为是以“非典”为标志,其实在 1989 年,我国党和政府就对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同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就对问责做出了相关规定。

1998 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009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均提出了若干问责情形,并根据情况的不同,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香港特区为了加强官员的责任意识,改变当时特区政府官员“不作为”、“少作为”的消极心态,“2002 年 6 月 20 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经过两日的辩论,以 36 票赞成、21 票反对通过了支持政府提出的高官问责制的议案,①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第150-151页。

并于 2002 年 7 月1 日正式实施。

”①我国政府大规模实施行政问责开始于 2003 年“非典”后,由于防止“非典”不力,卫生部长、北京市长相继被问责,这在政坛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也曾一度被认为“开了中国官员问责之先河”。

紧随其后一系列的政府问责办法出台,2003年 8 月的《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是我国国内首部政府行政问责办法; 2004 年 1 月的《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试行办法》;2004年 7 月《重庆市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的出台,对政府行政问责做了相关规定。

2009 年 3 月的《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则更详细、具体的规定了问责的内容、方式、程序等措施。

这些规定强化了政府人员的责任意识,也为行政问责柔性机制的构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自2003 年“非典”后,继而在中石油重庆开县“l2.23”特大井喷事故、北京市密云县迎春灯会特大伤亡事故、吉林市东百商厦特大火灾、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湖南“嘉禾违法拆迁”案、松花江污染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三鹿奶粉事件、襄汾县尾矿溃坝事故、“毒胶囊”事件等一系列问题的处理中,其责任人均被追究相关责任。

“官员问责”已司空见惯,从而给各级政府官员敲响了警钟,同时也推动了对问责制理论的研究和实践的探索。

三、当前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一)行政问责执行主体不够丰富行政问责的主体,是指“由谁问”。

当前,行政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行政系统的内部问责。

主要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纪检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上下级之间,在实践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官官相护的现象,难以实现真正的问责。

周亚越教授认为行政问责的主体应是多元化的,是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双重结合体,既有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或领导,也应当有人大、执政党、民众、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和司法机关等异体问责主体。

在现代民主社会,问责主体应是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的结合。

在我国,它既应包括执政党和政府系统内部的上级机关等同体问责主体,也应包括依法律法规对政府有监督制约关系的人大、司法机关、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异体问责主体。

我国目前行政问责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是:同体问责多而异体问责少。

在该种情形下,行政责任的追究通常是由执政党或责任人的上级机关内部调查处理,这与民主政治有关权力监督与制约的要求是不相符的,这种同体问责在上级与下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因为利益关系问题,很难保证问责结果的公正性。

启动问责的①王晓波,张定淮.高官问责制及其对香港政治及行政体制发展的影响[J].中国行政管理,2002(7)。

权力掌握在领导人手里,问责往往取决于行政首长的意愿和意志,由行政首长来决定是否问责、什么事情要问责、问责到什么程度,这就很难避免问责的随意性。

同时,还存在上级追究下级责任,而上级责任无人追究的问题,造成责任体系中根本环节的缺失。

在人大、民主党派、社会公众等异体问责主体缺位的情况下,容易导致问责推动力不足。

所以,行政问责执行主体还有待丰富补充完善存在的不足。

(二)行政问责监督体系有待健全从形式上看,公共权力是“公属”性的,然而其实际上却是被行使公共权力职位上的个体掌握。

这些行使公共权力职位上的个体也是“经济人”,存在自利性或追求福利最大化的动机。

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制约,公共权力就有可能异化为危害社会的强权力量。

具体到责任政府的建立中,一旦政府的权力不受到监督或监督不到位,不仅承担责任的主体在制定和推行公共政策过程时无所顾忌,即使在决策失误或者发生重大事故时也无人承担责任。

行政问责监督体系的缺失,必然会导致行政问责的对象不彻底及片面,因此,行政问责监督体系有待健全。

(三)权责界定不明确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部分职责划分不够清楚,权限或重叠或空缺,导致发生重大问题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脱责任,难以确定到底问谁的责。

在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及现部门和前部门之间的权利与责任也难以界定。

而且,当前出现了“齐抓共管、集体决策”的现象,结果导致不仅会没管好,还难以确定真正的责任承担者。

确定问责对象的前提应当是明确岗位和职责,只有这样,才能有明确的被问责者。

一直以来,由于我国党与政府以及政府内部职能交叉重叠、职责权限模糊,有权无责、有责无权的现象相当普遍,致使问责对象的确定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不少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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