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冻猪副产品企业标准
冻转鲜企业标准
冻转鲜企业标准
一、原料要求
1.原料应来自合法、合规的供应商,并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2.原料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含有禁止使用的添加剂和其他有害物质。
3.原料应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和验收,并保留相关记录。
二、感官要求
1.冻转鲜产品应呈鲜亮的颜色,无异味、无异嗅。
2.冻转鲜产品的质地应细腻、均匀,无肉眼可见的杂质。
3.冻转鲜产品的包装应密封良好,无泄漏、无破损。
三、理化指标
1.冻转鲜产品的水分含量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标准要求。
2.冻转鲜产品的蛋白质含量、脂肪含量等营养成分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标准要求。
3.冻转鲜产品的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等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四、卫生指标
1.冻转鲜产品的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2.冻转鲜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卫生操作规范,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3.冻转鲜产品的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
五、运输要求
1.冻转鲜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持产品温度在规定范围内。
2.冻转鲜产品的运输车辆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
3.冻转鲜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损坏和污染。
六、贮存要求
1.冻转鲜产品应贮存在低温、干燥、通风良好的环境下,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2.冻转鲜产品的贮存温度和湿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或相关标准要求。
冻猪产品通用标准
冻猪产品通用标准
冻猪产品通用标准是制定冻猪产品质量要求和规范的指导文件,旨在确保冻猪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1. 品质要求:冻猪产品应符合以下品质要求:
- 外观应无异味、无明显损伤和气味
- 表面应干净、无污渍和杂物
- 肉质应鲜红色、肌肉结构紧密、无变色和腐败迹象
2. 包装要求:冻猪产品应符合以下包装要求:
-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毒无害
- 包装完整,密封性好,防止冻猪产品受到氧气和水分的影
响
- 标签应清晰可见,标注产品信息如产地、保质期、储存条
件等
3. 保质期要求:冻猪产品的保质期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包括储存条件和保质期限定。
4. 贮存和运输:冻猪产品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 贮存温度应符合冻猪产品的贮存要求,保持其产品质量和
安全性
- 运输时应防止产品受到挤压、震动和温度变化的影响
- 运输工具应符合食品运输相关要求,保持产品卫生和安全
5. 检验和检测:冻猪产品应进行定期检验和检测,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符合要求。
6. 标准符合性:冻猪产品的生产企业应确保产品符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和质量标准。
以上是冻猪产品通用标准的一些要求,实际标准可能因国家、地区和相关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全国流通猪冻产品通用标准图册.
本标准是双汇集团内部受控保密文件,不得复制、流失。
全国流通冻猪产品通用标准图册(A)产品目录
类 标准名称 冻猪颈背肌肉Ⅰ 冻猪大排肌肉Ⅲ 页码 冻猪连肝肉 冻猪尾 冻猪心 冻猪舌 冻无根猪舌 冻猪肚 页码 冻猪肋排 冻猪加厚肋排 冻猪小排 冻猪加厚小排 冻猪精小排 页码
分 冻猪后腿肌肉Ⅳ 割 冻猪碎肉(1:9) 肉 类 冻猪碎肉(2:8) 冻猪碎肉(3:7)
冻猪去皮五花肉 冻猪带皮五花肉 冻猪肉青 冻猪带肉前腿骨 冻猪带肉后腿骨 冻猪前腿骨 冻猪后腿骨 冻猪小骨节 冻猪胸骨
副 冻猪耳 产 冻猪蹄 品 类 冻去筋猪蹄
冻猪脾脏
排 冻猪无颈前排 骨 类 冻猪肉前排
冻猪加厚无颈前排
冻猪加厚有颈前排
冻猪有颈前排 冻猪颈骨 冻猪颈骨头 冻猪大排
冻猪肝
冻猪脾脏 冻猪去皮小蹄 膀 冻猪带皮小蹄 膀 冻带耳猪头 冻去耳猪头 冻猪肺
冻猪去皮五花
货号
包装规格 10Kg
分割部位 猪腹肋处含五花层部位。 分割质量要求 呈长方形,宽度20cm左右。 修割去边缘奶脯软膘。 冷分割厂将该部位过一次蹬皮机,以表 面能看到红肉为准。 热分割加工厂加工五花肉时不过蹬皮机, 直接进行修整,以表面能看到红肉为准。 四周断面处脂肪厚度小于1.5cm 。 分割通用卫生要求
冻猪前腿肌肉
货号
包装规格 25Kg
分割质量要求 肌肉块形完整,无 明显刀伤(检验刀 伤除外)。 保持肌膜完整。修 去大的筋腱。 表面无块状脂肪, 脂肪含量不超过 11%(脂肪含量有 特殊需求时按订单 加工)。 分割通用卫生要求 (即无淤血、病变 淋巴、病灶、猪毛、 毛茬、其他杂物及 不洁物)。
全国流通猪冻产品通用标准图册
冻猪带皮五花
Hale Waihona Puke Baidu货号
包装规格 10Kg
分割部位 猪腹肋处含五花层部位(同冻猪 去皮五花)。 分割质量要求 呈长方形,宽度20cm左右。 修割去边缘奶脯软膘。 四周断面处脂肪厚度小于 2.5cm 。 分割通用卫生要求
冻猪肋排
货号
包装规格 10Kg
分割部位 平行脊骨边缘3~5cm处,将肋骨从脊骨上 锯下,从第五、六根肋骨间断开,将肋排与 小排分开。 分割质量要求 边缘修割成弧形。 带肋骨9-10根。 不带背阔肌,无露骨现象。 去横膈肌,边缘带腩肉宽度2-3cm,厚度约 1.5-2cm。 3-4根肋骨的肋间肌肌膜完整。 表面和内腔无明显大脂肪块。 分割通用卫生要求
货号
包装规格 25Kg
分割质量要求 肌肉块形完整,无 明显刀伤。 肉块肌膜完整。 修净表面脂肪,无 碎骨、软骨。 两端要求平齐,可 带花边。 分割通用卫生要求 (即无淤血、病变 淋巴、病灶、猪毛、 毛茬、其他杂物及 不洁物)。
冻猪后腿肌肉
货号
包装规格 25Kg
分割质量要求 肌肉块形完整,无 明显刀伤(检验刀 伤除外)。 保持肌膜完整。修 去大的筋腱。 表面无块状脂肪, 脂肪含量不超过 11%(脂肪含量有 特殊需求时按订单 加工)。 分割通用卫生要求 (即无淤血、病变 淋巴、病灶、猪毛、 毛茬、其他杂物及 不洁物)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
(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起草人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安排》,由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天津市卫生监督所和承担本标准的清理整合和修改工作。本标准起草负责人为戴月,主要起草人有戴月、袁宝君、戴金增、崔春明、张兵、常征等,负责资料的查询和汇总、数据的收集和整理、标准的修订和送审等工作。
(二)简要起草过程
1.对现行卫生标准广泛征求意见;
2.查阅参考文献、比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汇总历年数据,分析并提出修订方案和意见;
3.制作标准文本初稿;
4.确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5.汇总意见,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
(一)标准名称
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安排,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格式要求,对现行GB 2707-2005《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 16869-2005《鲜、冻禽产品》和GB 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进行清理整合后,将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
(二)范围
经过清理整合后,本标准适用于鲜(冻)畜、禽产品。
(三)术语和定义
本次标准修订是对现行GB 2707和GB 16869的整合,参照《肉与肉制品术语》
(GB/T19480-2009),对术语和定义部分修改如下:
1.鲜畜、禽肉
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不经过冷冻处理的肉。
2.冻畜、禽肉
鲜冻猪副产品企业标准
鲜冻猪副产品企业标准
鲜、冻猪副产品是指从宰杀猪只后除去主要肉类之外所得的副产品,包括猪头、猪脚、猪肚、猪肠、猪血等。这些副产品在猪肉加工业中具有重要的利用价值,可以生产猪肉制品、肠衣、肠衣香肠等多种食品及其它工业产品。为了确保鲜、冻猪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是非常必要的。下面将针对鲜、冻猪副产品企业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其次,企业标准应明确鲜、冻猪副产品的处理和贮存要求。猪副产品在宰杀后应及时进行处理,避免细菌滋生和污染。对于鲜副产品,要求企业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冷藏或冷冻,确保其在保质期内不受污染和变质。同时,要求企业对鲜、冻猪副产品的质量指标进行监控,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
另外,鲜、冻猪副产品的包装和运输也是企业标准需要关注的内容之一、包装要求应严格按照食品包装的相关法规进行,确保产品在包装过程中不受到细菌污染和物理损坏。运输要求应采取冷链运输方式,并定期对运输过程进行监控,确保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总之,制定鲜、冻猪副产品企业标准是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企业应在标准中明确原料选择和采购要求、处理和贮存要求、加工要求、包装和运输要求、销售和使用要求等内容,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能够提供安全、健康的产品给消费者。
(完整word版)2018-2022年畜禽屠宰标准体系建设标准明细表
2018
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检验规程 鹅
检验检疫
制定
GB
2018
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检验规程 兔
检验检疫
制定
GB
2018
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检验规程 猪质量异常产品
检验检疫
制定
GB
2020
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检验规程 牛质量异常产品
检验检疫
制定
GB
2020
GB/T 17239-2008
产品质量
修订
GB/T
2019
25
机械分离肉
产品质量
制定
GB/T
2018
26
畜禽肉质量分级 猪肉
NY/T 3380-2018
(SB/T 10656-2012)
产品质量
制定
GB/T
2018
27
畜禽肉质量分级 牛肉
GB/T 29392-2012
NY/T 3379-2018
(SB/T 10637-2011)
NY/T 3385-2018
(SB/T 10661-2012)
NY/T 3387-2018
(SB/T 10663-2012)
NY/T 3395-2018
(SB/T 10911-2012)
冻干肉制品企业标准
冻干肉制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冻干肉制品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猪肉、羊肉、鸡肉、鸭肉、牛肉、兔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绵白糖、大豆油、食用植物油、鸡蛋白粉、食用盐、白胡椒、马铃薯淀粉、食用猪油、味精、精炼牛油、蜂蜜、棕榈油、酿造酱油、大豆蛋白、食用葡萄糖、麦芽糖、麦芽糊精、谷朊粉、酵母抽提物、蛋黄粉、香辛料、鸡粉调料、调味料酒、膨化豆制品、牛肉粉调味粉、食用调和油、酿造食醋、玉米淀粉、饼干、调味酱、葱蒜类蔬菜、姜,其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六偏磷酸钠、单,双甘油脂肪酸酯、蔗糖脂肪酸酯、D-异抗坏血酸钠、辣椒红、黄原胶、卡拉胶、果胶、甘氨酸、焦磷酸钠、三聚磷酸钠、瓜尔胶、茶多酚、5’-呈味核苷酸二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经预处理、修整、分切或不分切、腌制或不腌制、煮制、调味或不调味、冷冻、干燥(或先冷冻、干燥,后调味)、粉碎、包装加工而成的冻干肉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T 1445 绵白糖
GB/T 1535 大豆油
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
GB 188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六偏磷酸钠
产品生产执行标准
产品生产、检验执行标准
一、肉制品(熟食品)执行国家标准
1、GB/T 23586-2009酱卤肉制品
2、SB/T 10279-2009熏煮香肠
3、GB 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4、GB 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5、JJF 1070 净含量
二、肉制品(鲜冻猪肉)执行国家标准
1、GB 9959.1鲜猪肉
2、SB/T 10482-2008 速冻猪肉制品
3、GB/T 9959.2分割线、冻猪瘦肉
三、生产管理执行国家标准
1、GB 14881厂房和设施、人员、卫生管理
2、GB/T 29342-2012检验、计量设备
3、GB/T 29342-2012 肉制品生产管理规范
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技术规范
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鲜、冻肉生产的选址及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生产原料要求、检验检疫、生产过程控制、包装、贮存与运输、产品标识、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卫生管理及控制、记录和文件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供人类消费的鲜、冻猪、牛、羊、家禽等产品(包括直接或经进一步加工后供食用的鲜、冻猪、牛、羊、家禽等产品)的生产。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269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18393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T19480肉与肉制品术语
GB/T 19538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及其应用指南
GB50317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 51219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 51225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第27号附件1)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第27号附件2)
牛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第27号附件3)
冻猪产品通用标准
冻猪产品通用标准
冻猪产品通用标准是指在生产和贸易过程中,对冻猪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等方面的一系列要求和规定。以下是冻猪产品通用标准的一些基本要求:
1. 质量标准:冻猪产品应符合国家和地区相关的质量标准,包括瘦肉率、脂肪含量、色泽、嫩度等指标。
2. 安全标准:冻猪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不含有害微生物、重金属、农残等有害物质。
3. 卫生标准:冻猪产品应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包括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包装的卫生要求等。
4. 标签标识:冻猪产品应有清晰、准确的标签标识,包括产品名称、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5. 包装要求:冻猪产品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和方式,保证产品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6. 贮存要求:冻猪产品应在适当的温度下贮存,避免冻结和变质。
7. 运输要求:冻猪产品应在符合卫生要求和温度要求的条件下进行运输,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8. 进口检验:进口冻猪产品应符合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检验、检
疫要求,确保符合国内标准。
这些是冻猪产品通用标准的一些基本要求,具体的标准可能因国家、地区和产品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企业在生产和贸易过程中应遵守相应的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0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附件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专项技术要求
FSMS-03:2007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本文件由“十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食品安全关键技术”之“食品企业和餐饮业HACCP体系建立和实施”的课题研究成果――“HACCP-EC-0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转换而成。
目次
1范围 (38)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8)
3 术语和定义 (38)
4 前提方案(PRP) (39)
5 关键过程控制要求 (41)
6 产品检测 (42)
7 记录保持 (42)
附录A(规范性附录)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 (43)
附录B(规范性附录)宰前检验的要求和操作规程 (56)
附录C(规范性附录)宰后检验的要求和操作规程 (5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实施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技术要求,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前提方案、关键过程控制、产品检测和记录保持。
本文件是GB/T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在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应用的专项技术要求,是根据肉及肉制品行业的特点将GB/T22000在本行业要求的具体化。
本文件适用于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建立、实施与自我评价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也可用于采购方对此类食品提供者的评价和实施第三方认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上述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使用其最新版本。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鲜(冻)畜肉的卫生指标和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加工过程、标识、包装、运输、贮存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牲畜屠宰加工后,经兽医卫生检验合格的生鲜或水冷畜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2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无机汞的测定
GB/T 5009.44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3 指标要求
3.1 原料要求
牲畜应是来自非疫区的健康牲畜,并持有产地兽医检疫证明。
3.2 感官指标
无异味、无酸败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农药残留按GB 2763执行。
3.5 兽药残留
兽药残留按有关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4 生产加工过程
鲜(冻)畜肉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4的规定。
5 包装
包装容器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6 标识
定型包装的标识要求按GB 7718规定执行。
7 贮存及运输
7.1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猪副产品加工标准
猪副产品
1.猪蹄
前蹄从腕关节处割断,后蹄从跗关节处割断,要求刀口平整,不能割成锯齿状,猪皮的长度超出断面2cm。将猪蹄投入58-59.5℃的热水中浸烫20-25min,取出后投入到打蹄机中打毛,经打毛后的猪蹄用松香进行两次拔毛,最后进行猪蹄的修整,修整过程中不得将猪蹄断面处猪皮割掉或修破,蹄叉处的猪毛及黑垢用刀刮去。猪蹄在抽筋过程中用于割断蹄筋的刀口不得超过1cm,在用钳子夹紧猪蹄筋的过程中,不得因抽蹄筋困难用刀将断面处与蹄筋连在一起的猪皮割破。
冻品包装要求:每箱净含量10kg,内衬方底袋,在猪蹄包装过程中将猪蹄进行挑选,发黄、黑,伤斑多、淤血面积大(淤血面积超过整个面积的1/5)的蹄作为二级蹄。猪蹄在装箱时蹄夹相对,分两列摆放,猪蹄的断面紧贴纸箱的短侧面,上猪蹄的脚趾面向上摆放,摆放整齐美观。封口时方底袋口必须折叠严密,用透明胶带粘住合格证垂直贴在封口中央(要求合格证上日期及代号必须清晰、完整、无误);纸箱用胶带封口,无特别要求不用捆扎打包带,箱体一侧短侧
面打上生产日期,二级蹄“○2”标识盖在箱体外表短侧面及一侧长侧面右上角的猪蹄不干胶品名上。
2.猪尾
左手抓住猪尾,右手持刀,贴尾根部关节割下,刀口齐、圆,使
割后的肉尸没有骨梢突出皮外,没有缺口。将猪尾投入到58-59.5℃的热水中浸烫20-25min,取出后投入到打蹄机中打毛,经打毛后的猪尾用松香进行拔毛,要求产品不得掉进松香锅中,须去除95%以上的猪毛。最后进行猪尾的修整,用刀刮去表面的猪毛,用剪刀剪去尾根边缘的杂质及脂肪。
冻品包装要求:每箱净含量为10kg,内衬方底袋,将猪尾根部摆整齐后紧贴纸箱短侧面放入纸箱内,底层及表层的猪毛应挑拣未打烂、没有鞭伤、红斑的猪尾摆放。封口时方底袋口必须折叠严密,用透明胶带粘住合格证垂直贴在封口中央(要求合格证上日期及代号必须清晰、完整、无误);纸箱用胶带封口,无特别要求不用捆扎打包带,箱体一侧短侧面打上生产日期,一侧短侧面及一侧长侧面右上角贴上不干胶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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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备案号:有效期至:
Q/GJS 四川高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JS0001S-2013
鲜、冻猪副产品
2013-12-10发布2013-12-11实施四川高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Q/GJS0001S-2013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技术要求...........................................................................2
4 检验规则...........................................................................3
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4)
Q/GJS0001S-2013
前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GB/T 9959.2《分割鲜、冻猪瘦肉》,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鲜、冻猪副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
本标准由四川高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适用于四川高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设的广元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广元市经济开发区下西办事处西滨道)、宜宾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宜宾市白沙湾岷江西路58#)、吉林省高金春源同力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工业园区)、公主岭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四长路990公里处)、鸡西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腾飞段40号)、湖北高金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云梦县城南经济开发区南环二路)、新乡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新乡市新长大道81号)、兰州肉联厂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兰州市七里河区穴崖子东街1号)、哈尔滨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利民经济开发区四平路南沈阳大街东)。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高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登艳,孙蜒蜓。
鲜、冻猪副产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鲜、冻猪副产品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检疫检验合格的猪经屠宰、分割的除白条、分割肉以外的猪的各脏器及骨类、肥膘类、头、蹄、尾等鲜、冻猪副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4456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肉与肉制品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92 第三法(酶联免疫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9959.2 分割鲜、冻猪瘦肉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T 17237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996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 18406.3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SN/T 0396 进出口冷冻畜禽肉检验规程
SN/T 1604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农业部1025号公告-6-2008动物性食品中莱克多巴胺残留检测 酶联免疫吸附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7-2008动物性食品中呋喃唑酮标志物残留检测酶联免疫吸附法ELISA 酶联免疫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性食品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鲜、冻猪副产品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
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