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不再出具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到外省备案
建市行撤字[2016]93号-建市行撤字[2016]93号
建市行撤字[2016]93号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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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行撤字[2016]93号
吴慧娜:
经调查核实,你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16年11月2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93号),你于2016年11月18日签收告知书,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监理工程师注册,且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2月23日
——结束——。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园林局、城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取消由我厅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有3项,决定转移的有3项,决定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有7项(详见附表“2012年第一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按照省编办《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第169号令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后的管理方式(一)关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厅自7月17日起停止实施,不再受理新的申请。
对7月17日前受理的未办结申请,于8月28日前全部办结。
对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事项,自7月17日起在我省范围内不再以其作为前置条件。
(二)关于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属于行政审批,不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交由相应的省级行业协会承接。
选定的省级行业协会按照业必归会、行业自律的原则,发布企业名录、建立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企业综合实力排名等办法进行行业管理。
相应的省级行业协会按照上述原则制定承接转移事项的管理办法报我厅审定,由我厅向社会公XXX公示后,签订转移承接合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解读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工
作的通知》解读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2019〕125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问:制定《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制定《通知》的背景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广东省机构改革中,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职责(不含防护防化设备监管)划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经报省委和省政府批准,2018年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明确,将原省人防办的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职责划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具体为:负责结建式人防工程从施工报建至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即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会同省委军民融合办研究制定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标准,按照标准要求指导实施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的日常维护管理;负责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认定和监理资质认定工作。
(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1.7 联络..............................................................................................16 1.8 严禁贿赂......................................................................................17 1.9 化石、文物..................................................................................17 1.10 知识产权....................................................................................18 1.11 保密............................................................................................19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19 1.13 责任限制....................................................................................20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20 第 2 条 发包人............................................................................................20 2.1 遵守法律......................................................................................20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1 2.3 提供基础资料..............................................................................22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22 2.5 支付合同价款..............................................................................23 2.6 现场管理配合..............................................................................23 2.7 其他义务......................................................................................24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24 3.1 发包人代表..................................................................................24 3.2 发包人人员..................................................................................25 3.3 工程师..........................................................................................26 3.4 任命和授权..................................................................................27 3.5 指示..............................................................................................27 3.6 商定或确定..................................................................................28 3.7 会议..............................................................................................29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规范化管理的意见粤建市函[2012]1052号
重要 。
要求或者标 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 向性
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招 标申请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备案 、评标专家
抽取 、开标 、评 标 、 中标候 选人公 示 等工作 环节 ,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 、规范开展。
二 、依法 履 行招标 投标 监管职 责,做 好招标 投 标 监 管工作 招标 投标 活 动是建 设工 程建设 的重 要环 节 。加 强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是 建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履 行 建 筑 市 场监 管 职责 ,规范建 筑市 场秩 序 的重 要手 段 。各 地 建设 行政 主管 部 门要认 真贯彻 落实 《 中华人 民共 和
理 ,从 源头 上预 防和惩 治腐 败 的重要环 节 。各地 建
享 力度 各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一 是 要 研 究 建 立 信 用 评 价体 系 , 健 全失 信惩 戒机 制 。 建 立 和完善 招标 人 、
设行政 主管部 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
标 活 动 的重 要 意义 ,采 取切 实有效 措施 ,确保建 设
建设工程交易数据共享 、审计 、备份的保 障机制 。
五 、加强 内部 制度 建设 ,创 造规 范 高效 的服务
环境
工作 作 为一 项 战略任 务 加 以重 视 。要从 完 善制 度上
人手为招投标电子化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要解决电
子 招投 标 和异地 远程 评标 面 临 的技术 问题 ,以切 实 可行 的措施 加 快推进 招标 投标 电子化 、网络化 的发
行 为 ,同时也 要进 一步 加强 场地 设施 建设 ,通 过加 快 场 地 设 施 标 准 化 的建 设 提 升 交 易 中 心 的管 理 与 服务 水平 ,为招 标投 标 活动 和建 筑市 场监 管 提供数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7.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推进工程检测信息化建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粤建质函〔2017〕981号)等要求,我厅升级改造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的使用范围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用户包含省、市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承担辅助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工作的机构以及建设工程检测监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监测机构”)。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检测资质的省内检测监测机构和在我省备案并从事工程检测监测活动的外省检测监测机构,均应纳入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管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检测监测机构如实录入检测监测机构基本情况、人员、设备、场所信息,及时上传检测数据等,建立监管台账并将日常监管情况进行记录。
二、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的主要内容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增加了全省统一的检测报告防伪标识管理功能,检测监测机构出具的各类检测报告应通过省检测监管平台获取全省统一的防伪监管标识码,未按要求取得防伪监管标识码的检测报告不得用于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通过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检测监测机构三级动态联网,汇集检测监测机构及人员基本情况、信息查询、数据上报、统计分析等信息,掌握全省各地市的检测业务系统运行情况、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情况和检测监测机构的内部质量管控情况,对全省检测监测机构资质、人员、设备和检测活动等进行统一监管。
解读《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
解读《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1、推行电子证书的政策依据是什么?答:推行电子证书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广东省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已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复同意,批复文件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省推行企业资质电子证照的复函》(建办市函〔2019〕520号)。
2.本次实行电子证书的范围?答:广东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统一启用电子证书。
3.纸质证书换发成电子证书后,原纸质证书是否能够继续使用?答:纸质证书换发成电子证书后,如纸质证书仍在有效期内且证书上有关信息并未发生变更的,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都可以使用。
启用电子证书后,如纸质证书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申请资质证书变更的,发证机关办理变更后直接发电子证书,不再发纸质证书;企业应当使用变更后的电子证书,不能再使用原有的纸质证书。
4.对于已有的纸质资质证书,如何申请换发成电子证书?答:不需要企业提出申请。
对于已有的纸质资质证书,由发证机关(即该证书上加盖公章的广东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换发电子证书,并直接发送到企业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账号中。
5.企业如何查阅电子证书?答:企业获得电子证书后有两种查阅途径:(1)企业登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后,按照业务事项申报平台——办事进度——查看办事结果的路径,自行查阅或打印该次所申报资质(备案)的电子证书;(2)企业登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后,按照企业信息库——持证情况——企业资质证书的路径,自行查阅或打印该企业全部资质(备案)的电子证书。
6.电子证书的效力和使用范围?答:电子证书具备法律效力,其电子件或打印件可直接用于承接工程和招投标等经营活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投标活动中,不得再要求相关企业提供纸质证书,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网站查询,或扫描电子证书上二维码查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歹0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六)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七)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八)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
第七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一)施工起重机械分包给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安装拆卸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的;(三)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四)未按规定审查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六)使用未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的;(七)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八)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的。
第八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一)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架构的;(二)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第九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一)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四)未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五)未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跟踪落实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粤建法〔2011〕111号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研究制定与修订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监督发现的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和依照委托权限执法,定期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监督机构开展其它相关工作,并办理委托手续。
第四条 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项目下列材料:(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限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工程项目);(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劳务、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资格)证书;(七)施工、监理单位派驻项目施工管理、监理人员的任命(聘任)文件和执业资格证书;(八)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九)应当提交的其它资料。
监督机构应当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的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冀建材[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13〕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对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相关内容和程序进行简化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减少备案产品种类根据近年来建材设备产品的技术发展现状和施工现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以下产品的技术较为成熟且质量日趋稳定,不再办理使用备案。
具体包括:建筑墙体材料、建筑排水管道、建筑绝缘电工套管、建筑装饰用胶粘剂、照明灯具、开关插座、中空玻璃、建筑给水设备。
二、简化备案有关程序(一)首次申请备案1、外省企业首次申请备案时,备案申请表中出具“现场考察情况”的单位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改为“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2、企业首次申请备案时,提供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由“河北省及以上”改为“省级以上”(其中外省执行地方或企业标准的产品,其检验报告应符合国家或河北省相关标准及要求)。
3、对企业申请备案资料中“产品鉴定或评估证书”按产品类别,凡具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近期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可不提供产品鉴定或评估证书。
4、建筑外窗不再要求提供生产许可证。
(二)申请定期报告1、企业在申请定期报告时,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由“河北省及以上”改为“省级以上”(其中外省执行地方或企业标准的产品,其检验报告应符合国家或河北省相关标准及要求)。
2、企业在申请定期报告时,提供的检验报告有效期按照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0.29•【字号】黑建建[2012]8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建[2012]88号)各市(地)建设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建设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21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装修工程等活动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外省建筑业企业进入我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备案管理分为入网备案和单项工程投标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省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而申请进入我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入网备案,是指外省建筑业企业进入我省时,须将本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人员状况录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在网上备案;本办法所称单项工程投标备案,是指外省建筑业企业对某项工程投标时的备案。
建设部关于废止文件
65 建标[1995]660号
66 建标[1995]250号
67 建标[1997]43号
68 建标[2000]248号 69 建标[2002]187号
70 建房字“1989”408号 建设部关于颁布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71 (79)城发房字17号 72 (79)建发办字346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重申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 国家建委转发浙江省建委关于不得将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给各系统 自行管理的通知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制定的各级房产管理员工作职责条例(试行)
第 3 页
64 建村“1993”690号
关于印制和使用†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全国统一的工程计价定额出版、发行 管理的通知 关于依法推行建设工业产品质量认证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关于发布†关于在部分建设工业产品试行准用证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等三项管理 细则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87 (89)建房字第381号 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房地产地籍测绘要求配制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的通知 88 (90)建房字第212号 建设部关于巩固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通 知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1990”31号文件精神,加强城市规划、房改和房地产业 行业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在房地产管理中加快应用计算机的意见 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经营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权限问题请示的答复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广东省建委†关于严格办理房地产权抵押登记手续、防止伪造<房屋所 有权证>诈骗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doc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有效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实名管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建筑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
建筑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等。
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第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实名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实名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实名管理实施具体推进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所采集记录的各项信息可以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一)核验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二)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三)处理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劳资纠纷;(四)审核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五)审核施工企业实行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六)建筑工伤保险理赔。
第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实名管理系统),归集各市、县(区)实名管理数据,并将数据信息提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权限使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施行日期】202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属有关建筑业企业: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开展情况,现制定调整改进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行业发展、贴近岗位需求、突出专业素养,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企业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主体责任,发挥企业、行业组织、职业院校等各类培训机构优势,不断完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机制,提高培训质量。
发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策指导、监管服务重要作用,促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规范健康发展。
二、职责分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要求和我省“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调整和明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行业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在培训工作过程中的职责。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统筹指导全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
包括:一是明确培训机构遴选要求;二是对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遴选确认的培训机构进行备案,并公布名单;三是建立培训机构名录并施行动态管理,加强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事中事后监管;四是指导和监督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4•【字号】粤建质〔2021〕146号•【施行日期】202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为加强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确保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现将《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9月14日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第一条为加强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确保结建式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条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或者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依照职责分工,对结建式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参与结建式人防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企业)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法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五条强化对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开展辅助工作,强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广东省地方标准《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广东省地方标准《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备案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3.24•【文号】建标标备[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广东省地方标准《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备案的函(建标标备[2009]42号)广东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请〈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备案号的函》(粤建设函[2009]45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
其中第3.1.2、3.3.1、4.2.2、4.2.6、5.2.2、6.2.2、7.2.2、8.2.3、8.2.13、9.2.3、9.2.4、9.2.11、10.2.2、11.2.5、13.0.5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将第3.3.2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其备案号为J11366-2009。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广东省地方标准《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广东省地方标准《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3.1.2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按施工图审查程序重新进行审查备案,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到工程所在地节能备案机构进行备案,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和建设单位的确认。
3.3.1建筑节能工程应当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备案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方案施工。
3.3.2 建议修改为:3.3.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施工。
外墙外保温工程必须在施工现场制作样板间进行安全评估,并应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确认。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粤建质函[2010]273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273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公安消防支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东实际,为更好地做好我省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研究,现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范围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粤建村〔2020〕106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局:现将《广东省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6月15日广东省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实施方案为做好我省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9〕83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建村〔2019〕10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新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能力提升为核心,支持抗震设防不达标农房增加抗震措施,逐步扭转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性能差、在地震中易造成群众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局面,进一步提高农村住房安全保障水平。
二、目标任务如期完成中央下达我省的农房抗震改造试点任务,不断提高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能力。
各地要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镇、村的农房抗震改造试点任务,可适当向改造任务重的村集中安排,推进整村农房抗震水平提升。
三、改造试点对象标准和确定程序(一)改造试点对象标准。
我省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对象是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仅有一套住房并经鉴定不能满足当地抗震设防目标要求的农户,优先支持抗震设防烈度8度地区以及农村低收入群体实施改造,在此基础上,可将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对象适当扩大到抗震设防烈度7度地区。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公示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以下信息,同时在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以下内容:(一)企业和销售人员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及企业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代理的范围、期限和权限,以及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等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3.销售人员信息:包括姓名、相片、上岗证明、工号等。
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列入其中。
(二)商品房项目信息。
1.在售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文件。
2.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户型详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公共配套说明、地下停车位平面图、人防区域平面图,停车位配比等,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车库)应注明“人防车位(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