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1.13•【字号】沪财会[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2014]2号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现将《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2014年1月13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2013年12月24日附件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沪发改规范〔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提振民间投资信心、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5月25日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民间投资是全社会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是上海市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耕耘者、建设者、分享者。
为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1.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平等进入,依法开展投资。
各区、各部门推进民间投资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编制服务办事指南,细化服务标准,明确办理时效,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
在浦东新区试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通过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从事特定行业许可经营项目须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标准,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其已经符合要求并提交必要材料,即可取得行政许可。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审改办、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政府)2.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项目。
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发布和重要政策宣传推介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列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的项目及上海“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
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滚动列入年度市重大工程项目清单,由市重大办负责协调推进。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征免企业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征免企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10.24•【字号】沪财农[1997]107号•【施行日期】1997.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征免企业(沪财农[1997]107号1997年10月24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征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星、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掘象等企事业单位),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农垦系统国有农场所属的农业单独核算单位,应合理负担场部费用),主营本文附件一、附件二所界定的免税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产品(以下简称免税产品)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主营税产品的单位,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营免税产品单位的确定,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免税产品营业收入超过50%为标准。
二、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上述单位,兼营非免税产品或提供劳务必须分别核算。
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无法直接计入产品或劳务成本的费用和支出应以营业收入为标准,合理分摊;分摊方法和标准应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时,应提供各产品营业收入明细资料和费用分摊资料,供税务机关审核。
凡当年主营免税产品不到50%的不予免征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就其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企业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等及其他非免税产品经营活动取得所得应照章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发展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财法﹝2007﹞59号
【发文日期】2007-10-30
【实施时间】2007-10-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科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2797号)转给你们,请周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关联知识:
1.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统计局知识产权局中科院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税制改革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税制改革后“94专项”项目财税政策的通知【标 签】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税制改革,项目财税政策【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财综﹝1994﹞43号【发文日期】1994-06-06【实施时间】199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经国务院国函[1986]94号批复同意本市扩大利用外资规模(以下简称“94专项”),必将有力地促进本市的工农业生产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现已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由于1994年起实行分税制和税制改革,1993年12月3日国阅[1993]201号文件特案同意本市“94专项”以税还贷政策执行到2000年止。
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有关"94专项"项目的财税政策规定如下: 一、“94专项”项目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国函[1986]94号文件规定,批准立项的“94专项”项目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财税政策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94专项”项目仍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财税政策。
二、“94专项”项目本身还款的财税政策: 1.“94专项”项目外汇贷款及其配套人民币贷款,凡当年应当归还的贷款,应用该项目新增的税后利润、提取的折旧归还。
企业在用“94专项”项目新增税后利润还贷时,由财政或财政委托税务部门按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将企业相应缴纳的所得税给予返还参与还贷。
“94专项”项目的外汇贷款,按上述办法还贷不足的部分,还可以申请用该项目新增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包括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等税、费,下同)还贷。
2.“94专项”项目的新增效益(税后利润和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按该项目竣工投产时新增固定资产总值占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原有的固定资产原值与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总值之和)的比例计算确定。
新增效益中的税后利润和所得税可全部用于归还贷款。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12.15•【字号】沪财法[1997]11号•【施行日期】199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沪财法[1997]11号1997年12月15日)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我局曾于1990年至1996年七次发出通知,对上海解放以来到1995年底前颁发的2887件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布废止、失效并停止执行(详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8、9、10、11、12、14册的附录部分)。
前段时间我们又对1996年底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有我局补充意见的有关财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清理。
其中应予废止的有64件;自行失效的有62件。
现将此批废止和失效的财税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望转知所属。
特此通知。
附件一:废止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一)预算管理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1市财政局重申区、县土地管理机构经费列入区、县财政预算的通知沪财预(88)67号1988.8.82市财政局、市高级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财预(89)70号(89)沪高法行30号1989.11.113市财政局关于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集中储存的若干规定沪财综(86)42号1986.10.94市财政局关于制发《上海市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总会计制度的通知》沪财综(87)39号1987.9.165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当前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几点要求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综(87)45号1987.11.10.6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中央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综(88)4号1988.3.2(二)商业、集体企业财务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7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沪财企二(82)79号1982.10.48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市府财贸办《关于商业设施基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企二(86)30号1986.4.19市财政局关于缓和新建住宅小区居民购物难的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沪财企二(86)74号1986.7.2310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放开国营小型商业企业的若干财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财企二(86)75号1986.8.1911市财政局关于国营小型和老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实行租赁经营中有关财务税收方面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沪财企业二(87)33号1987.6.1212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拍卖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沪财企业二(87)39号1987.5.613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商业企业间实行租赁经营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沪财企业二(88)41号1988.6.1614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本市副食品零售行业改革的若干财税问题的通知沪财企业二(88)73号1988.9.815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市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商业管理体制分权明责的意见》若干财务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企业二(88)95号1988.11.216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市府财贸办《关于加强商业发展基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业二(88)128号1988.12.1717市财政局关于对策性亏损性亏损补贴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通知沪财企业二(90)56号1990.7.518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搞活市属大中型商业企业的若干财税措施的通知沪财企业二(91)25号1991.4.1319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增强区、县属商业大中型企业活力的若干财税收措施的通知沪财企业二(91)26号1991.4.1320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郊县基层供销社所属新建、改扩建村级综合服务站有关财务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沪财企业二(91)49号1991.6.421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企业深化改革若干财税收措施的通知沪财企业二(92)19号1992.3.2022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国营小型和老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租赁经营中的若干财税收问题的通知沪税政二(86)202号1986.12.3123市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沪税政四(90)39号1990.10.30(三)行政事业财务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24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经费结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财行(80)156号 1980.12.525市财政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行(88)120号 1988.10.2826市财政局关于明确移交本市安置的军队退伍干部有关费用负担问题的批复沪财行(91)11号1991.1.29(四)农业财务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27市财政局关于区、县土地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列入区、县财政预算的通知沪财农(88)3号1988.1.428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农(92)3号1992.1.2529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乡镇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实行财政贴息的通知沪财农(95)21号1995.4.3(五)会计管理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30市税务局关于检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财务会计处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税政四(94)17号1994.6.3(六)税收管理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31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对各期货交易所收取风险基金的税收征收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一(96)23号1996.5.3032市国税局关于制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四(95)6号 1995.3.1133市税务局关于划定本市个体经营征税适用的地区级差的通知沪国税四(95)7号 1995.3.1134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确定本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部分经营行业(项目)月基数定额的通知沪国税四(95)8号 1995.3.1135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私营企业月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地税四(95)7号 1996.3.736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个体工商户月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税地(96)8号1996.3.737市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违章处理的补充规定沪税地(89)141号 1989.12.2038市税务局关于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沪税地(91)52号1991.7.1939市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批复》的通知沪税稽(91)59号1991.7.640市税务局关于改进税务服装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税稽(87)116号 1987.12.1441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服装制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税稽(88)79号1988.12.2(七)流转额课税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42市国税局关于调整华东电管局直属新安江、富春江发电厂发电环节增值税定额征收标准的通知沪国税流(95)18号 1995.1.7营业税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43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经营中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沪税政一(94)63号 1994.4.23(八)所得额课税类集体企业所得税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44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各区饲料收集站经营其他业务收入征收所得税的通知沪财企二(87)112号1987.12.1745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企业单位入股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分得的红利应按规定纳税的通知沪财企二(87)132号1990.12.2146市地税局关于对退管系统的特困退休职工补助费用在税前列支的通知沪财企二(87)112号1996.10.17(九)税收计会统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47市税务局关于代售代征税单位丢失一类税收票证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沪税政三(89)25号 1989.10.1348市税务局关于纳税单位(人)丢失已税印花税收讫专用证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沪税政三(90)1号1990.2.549市税务局关于印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凭证的通知沪税政三(91)25号 1991.9.1050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启动新版税收票证有关规定的通知沪税政三(94)9号1994.2.23(十)农业税征收管理类契税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51市财政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沪财农(85)82号1985.9.2152市财政局关于沪财预(1985)第82号契税征管处理意见的补充规定沪财农(85)111号 1985.12.1353市财政局关于国内人员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等征收契税的通知沪财农(92)15号1992.9.1954市财政局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及“三资”企业征收契税的规定沪财农(92)16号1992.9.1955市财政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农(93)5号1993.3.1356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房屋估价标准后契税征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沪财农(93)46号1993.7.857市财政局关于各区契税征收经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沪财农(95)110号 1995.12.1658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中有关契税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财农(96)97号1996.10.5(十一)财产、行为类房产税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59市税务局关于对新划入市区地域农民出租给拆迁户和大年龄结婚的居住用房暂缓征收房地产税的通知沪税政三(85)119号1985.9.2060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私人房产税征收管理的意见沪税政二(87)221号 1987.12.1261市税务局关于锦江、衡山两联营公司征收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沪税政二(88)79号1988.8.19(十二)涉外税收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62市税务局关于重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分得营业收入应各自负担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外(89)173号1989.7.2663市税务局关于对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沪设立分支机构及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税收管的暂行规定沪税外(92)78号1992.6.1064市税务局关于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外资(合资)金融机构给予定期减免工商统一税的通知沪税外(93)37号1993.2.26附件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一)预算管理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1市财政局关于赌博罚款问题的复函沪财预(81)35号1981.4.72市财政局关于治安联防大对自行车管理费和违章罚款情况反映的函复沪财预(81)73号1981.7.313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清理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95)33号1995.11.8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沪财法[1997]11号1997年12月15日)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我局曾于1990年至1996年七次发出通知,对上海解放以来到1995年底前颁发的2887件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布废止、失效并停止执行(详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8、9、10、11、12、14册的附录部分)。
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
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奖励【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2【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文忠沈莉萍徐静【审理法官】张文忠沈莉萍徐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某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当事人】孙某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当事人-个人】孙某某【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奖励合法违法罚款听证程序合法性审查举证责任合法性行政不作为确认行为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CategoryNew":["005""005001""005001001""005001001018""005""005002""005002013"]" Gid":"1970324939303454""Category":["005""00501""0050101""005010118""005""00502""0 050213"]"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5.12""CaseFlag":"(2020)沪03行终87号""Title":"孙元林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奖励二审行政判决书""CaseGrade":["06""0601""10""1001"]"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04""0 405"]"DocumentAttr":["001"]}{"CategoryNew":["005""005002""005002013"]"Gid":"19703 24942445165""Category":["005""00502""0050213"]"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 2019.12.27""CaseFlag":"(2019)沪7101行初579号""Title":"孙元林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工商一审行政判决书""CaseGrade":["07"]"TrialStep":["001"]"LastInstanceCourt":["33""3302""330201"]"Do cumentAttr":["001"]}]【更新时间】2022-02-25 16:39:14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行政税务奖励程序中的合法性审查关键词:行政税务;行政奖励;确认违法[裁判要旨]公民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有权得到奖励,税务机关在发放行政税务奖励时,可以基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依据便民及效率原则选择奖励交付方式。
上海市体改委、国资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局、社保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体改委、国资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局、社保局、房地局、物价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及其《《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标 签】放活小企业,政策意见,实施细则【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物价局【文 号】沪体改委﹝1997﹞34号【发文日期】2001-06-24【实施时间】2001-06-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现将《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见本册“经济体制改革”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97)1号文的附件二)及其《〈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政策意见》),为加快小企业改制步伐,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可采取不同的资产置换方式。
凡企业资产量较大,可采取部分置换的办法,尚未置换的国有资产仍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该部分资产视作改制企业借入使用,并向借出方缴纳资产占用费,其费率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企业商定,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以后若有变动,办理有关资产变动手续;资债基本持平的企业,可按“ 零价”向职工出让,改制企业承担债权债务;若职工出资,则进入资本金。
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土地使用权暂不注入企业资本金。
当股份合作制企业性质发生变化或土地用途改变时,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困难企业改制后允许在一定时期内经营者或经营者集体持有不超过50%的大股。
改制前三年亏损或净资产利润率不超过5%的企业,通过努力,企业净资产利润率超过5%后,应扩大职工持股比例,使经营者或经营者集体的持续比例降到30%以下。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16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16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4.02.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市金桥出口加工区企业协会等166家单位非营利组
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0〕57号)和《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4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金桥出口加工区企业协会等23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9年度第八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汇添富公益基金会等3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0年度第十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市黄浦区城市规划协会等7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1年度第八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金融业联合会等38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2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等95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3年度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附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2月27日附件
上海市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第八批单位名单。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24•【字号】沪财税[2011]115号•【施行日期】201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115号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财税分配政策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财税分配政策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1.21•【字号】沪财预〔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财税分配政策通知沪财预〔2015〕8号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税务局,自贸区税务分局:为加快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跨区迁移财税分配政策,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效应,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完善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财税分配政策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总体原则完善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的财税分配机制,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持体制稳定。
自贸试验区财税分配政策应在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下实施,并与自贸试验区改革试验期相衔接。
二是兼顾各方利益。
自贸试验区财税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扩大政策效应,也要兼顾其他各区县利益,为鼓励企业有序、规范流动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三是便于实际操作。
自贸试验区财税分配政策应聚焦政策效应,便于实施,具有可操作性。
二、政策内容2014-2016年,对自贸试验区成立后企业税收征管关系由浦东新区以外其他区县迁移至自贸试验区内的(即指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市级财政于次年通过市与区县财力结算,将企业缴纳的年度区县级税收收入全额由自贸试验区(浦东新区)返还给相应的迁出区县。
对跨区迁移企业经批准享受国家或市级相关政策,需由区县财政安排资金的,相应资金由迁出区县承担。
在具体操作中,由浦东新区先予垫付,市级财政审核后通过市与区县财力结算将相关资金由迁出区县返还给浦东新区。
企业的迁移时间以迁出区县税务部门注销迁移文书终审日为准。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0.30•【字号】沪财会[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会[2013]66号)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为切实贯彻《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3〕12号)的精神,细化落实相关宣传和推进措施,加强和改进本市各级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工作,市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上海市财政局2013年10月30日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13〕12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推动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央和本市关于加强基层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的相关工作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加强和改进会计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会计管理工作直接面向单位,服务广大会计人员,是经济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健全会计管理机构及其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和改进会计管理工作,推动服务型会计管理机构建设,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以及财政会计的改革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思想和行动上予以高度重视,把加强和改进会计管理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地位和作用,有效推进会计管理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局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局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局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的通知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关于上海市财政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工作意见的批复》(沪编[2006]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方案的批复》(国税函[2006]226号),我局保留如下11个事业单位: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上海市税收科学研究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上海市财政税务信息中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上海市财政税务干部教育中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干部教育中心;上海市注册会计师服务中心;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上海市部门资金收付中心);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
撤销上海市会计事务服务中心,其职能与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职能合并。
上述事业单位的编制作相应调整,编制总数调整为946名。
其中机关服务中心编制为483名。
请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一览表┌────┬────────────────────────────┬──────┐│序号│单位名称│人员编制│├────┼────────────────────────────┼──────┤│ 1│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上海市税收科学研究所)上海市国家│45│││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2│上海市财政税务信息中心│3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3│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15││├────────────────────────────┤│││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4│上海市财政税务干部教育中心│17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干部教育中心││├────┼────────────────────────────┼──────┤│ 5│上海市注册会计师服务中心│35│├────┼────────────────────────────┼──────┤│ 6│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50│├────┼────────────────────────────┼──────┤│ 7│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35│├────┼────────────────────────────┼──────┤│ 8│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上海市部门资金收付中心)│30│├────┼────────────────────────────┼──────┤│ 9│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10│├────┼────────────────────────────┼──────┤│ 10│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40│├────┼────────────────────────────┼──────┤│ 1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483│├────┴────────────────────────────┼──────┤│合计│946│└─────────────────────────────────┴──────┘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票据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票据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8.20•【字号】沪财预[2002]98号•【施行日期】200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票据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沪财预[2002]98号)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精神,为了促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规范其票据管理和纳税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取得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需使用税务发票的,可向市税务登记受理处办理户管核准,并到指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经受理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颁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登记证。
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并依法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免税项目的税收优惠。
1.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各税;2.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3.根据市社团局提供的项目,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项目,如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等,可按规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内容、要求审核批准后,依法享受减免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今后,如遇上述列举项目以外减免税项目的,则由市社团局向市税务机关提供,经核准后执行。
三、已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购用印制簿》手续,经批准后,凭《发票购用印制簿》领购税务发票,其应税项目一律使用《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
上海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上海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上海市是我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城市之一,拥有着繁荣的市场和多元化的产业结构。
在这个大都市中,小型微利企业作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政策环境复杂等因素的影响,小型微利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因此,制定并实施上海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对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上海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应该明确企业的基本要求。
这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财务报表等方面的规定,以及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明确企业基本要求,可以帮助企业明确自身的定位,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其次,上海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应该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这包括企业的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以及企业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可以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再次,上海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应该关注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这包括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市场拓展、品牌建设等方面的要求,以及企业应具备的创新意识、发展战略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关注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可以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最后,上海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应该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企业文化建设。
这包括企业的员工福利、社会公益、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要求,以及企业应具备的社会责任感、企业价值观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企业文化建设,可以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凝聚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制定并实施上海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有利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上海小型微利企业健康发展。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加大标准制定力度,不断完善标准体系,为上海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落实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沪财企一[2004]2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4.11.10【实施日期】2004.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落实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沪财企一[2004]28号)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的精神,现将本市落实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如下:一、可享受财政支持政策的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一)企业范围享受财政支持政策的企业为当年新招用失业、下岗协保人员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达到现有职工人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小企业)。
小企业的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执行。
(二)企业安置对象的界定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安置对象为失业、下岗协保及农村富余劳动力(以下简称失业、协保人员)1.失业人员是指:按规定进行过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2.下岗协保人员是指: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本市再就业工程的四个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1997]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0]32号)文件规定签订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力;3.农村富余劳动力是指:按规定进行求职登记后,领取了《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的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沪财会[2012]85号•【施行日期】201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办法》的通知(沪财会[2012]85号)各区县财政局,各商业银行,各小额贷款公司: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代理记账行业加快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财会〔2012〕84号),提高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资信水平,切实缓解广大小微企业的“担保难、融资难”问题,市财政局制订了《关于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关于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办法小微企业是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促进实现本市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代理记账行业加快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财会〔2012〕84号)的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职能,通过财政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有效提高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资信水平,切实缓解广大小微企业的“担保难、融资难”问题,现就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办法:一、适用企业的条件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本市注册登记、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2.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收到小微企业的贷款申请后,初审后有贷款意向,需要小微企业进一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3.企业愿意接受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以下简称“所属财政部门”)为其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并将相关财务信息报送财政部门和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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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具
体实施意见
【标 签】小企业,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先征后返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府办发﹝1999﹞44号
【发文日期】1999-11-25
【实施时间】1999-11-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为了更好地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沪府
发[1999]31号),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并经核准成为预备期企业的,要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并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享受税收优惠的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对符合新办企业规定,批准同意享受新办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
二、小企业在经济活动过程中需要融资担保的,可向本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担保,并提供相关资料。
担保的具体手续、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政府重点支持的科技创业型、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的都市型工业、社区服务型的小企业,凡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应向主管财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财税部门批准同意后实行。
四、社会企事业单位法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向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捐赠的,捐赠者可向其主管财税部门提出享受有关财税优惠的申请,并报送捐赠凭证等相关资料,经市财税部门认定,可对其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
五、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企业产权结构发生变化,形成多元投资主体,且吸纳社会、职工投资占企业股本金50%以上的,改制企业可向其主管财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税部门核准,可对其在改制后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
六、本市小企业服务中心推荐的以小企业为主要报务对象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财务会
计、资产评估和审计等报务时,服务费用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的,因降低收费标准而未消化的成本费用支出部分,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社会中介机构可向主管财税部门提供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收费情况等资料。
经主管财税部门核准的,对社会中介机构因降低收费标准而未消化成本费用支出部分,准予在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七、小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引进及生产过程中发生技术研究、开发的费用,可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
对小企业运用税后利润进行高新技术开发和投资,并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项目,由企业书面报送主管财税部门审核,经市财税局批准,可享受投资方向调节优惠政策;符合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要求和规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八、凡财务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良好、依法纳税,并为重点支持和鼓励的科技创业型小企业、吸收下岗和失业人员的都市型工、社区服务型小企业,可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发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并报经主管财税部门核定全额列支成本。
九、各类经济组织安排下岗待工人员,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手续继续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再就业工程试点工作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就发[1996]91号)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