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细则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章二十七条规定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县(市、区)政府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和监督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第四条价格调节基金采取财政拨款、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四种使用方式。
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政策性补偿。
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干预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给予适当补偿;(二)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
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给予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三)支持重要商品储备。
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均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四)对重要的能源、资源价格予以支持,对主要社会公益事业予以补贴;(五)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进行政府资助。
当市场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或价格暴跌,相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时,支持生产基地建设;当肉、蛋、奶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时,对大规模畜禽生产和种畜、种禽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与副食品相关的农产品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降低生产成本;(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费用;(七)国家、省规定的价格调节资金配套;(八)用于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程序第六条物价、财政、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对经济运行和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评估,确需动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制定使用方案,报政府审批。
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政府的决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方案可以一并包括或调度泰山区、岱岳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案,必要时,也可以包括各县市区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案。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伊政发[2013]2号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伊政发〔20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伊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0日伊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省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国债、中央预算内以及中央专项资金、基金;省级配套、省预算内以及省级专项资金、基金;市本级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及专项基金;纳入市本级政府债务管理或以政府信用担保的资金;占有、使用、报损、报废国有资产,或出租、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及其占有权、使用权所取得的国有资产收益;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及投资方向,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等专项规划及规定。
坚持科学统筹、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公开透明、注重效益、风险可控、责任追究的原则。
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四)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广电等社会事业、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五)对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治方案
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治方案市区价格调节基金是一种用于调节和影响市区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工具。
其目的是确保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合理和稳定,保障普通市民的住房需求。
为了有效使用和管理市区价格调节基金,需要制定一系列管治方案。
1. 基金使用范围明确:明确市区价格调节基金可以用于调控市区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包括购房补贴、租金补贴、住房财政补贴等。
同时,应明确基金不可用于其他用途,确保基金的专款专用。
2. 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职责:成立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机构,由房地产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包括基金的征收、分配、审核和监管等。
同时,还需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 基金征收机制的建立:建立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机制,可以通过按房地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征收、按交易价格的一定比例征收等方式。
征收机制应具有合理性和透明度,避免对正常市场交易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4. 基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制定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的分配方案,确保基金的利用效益最大化。
分配方案可以考虑按照市区居民的住房需求和经济状况进行分配,重点支持低收入家庭、中等收入家庭和青年人的住房需求。
同时,还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
5. 基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管理和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基金使用申报、审批和监管等环节,以及随机抽查、公示和投诉处理等环节。
同时,还需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和效果的评估和监测。
6. 信息公开和沟通:建立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的信息公开和沟通机制,使公众可以了解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可以通过定期发布基金的收支情况和效果评估报告、组织公众听证会等方式,促进公众对基金的监督和参与。
7. 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建立和完善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基金的法律地位和权责关系,规范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程序。
法律法规应与市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需求变化相适应,保证调节基金的有效运作。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伊政办发[2011]82号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伊政办发〔201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伊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十二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伊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统一有序、公平竞争、开放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有效预防和治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腐败问题,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乡镇街道和基层其他组织以项目业主的身份,对涉及的自然性、资产性、社会性和行政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通过招标、采购、挂牌、拍卖、协议等法定方式确定受让人或中标人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综合监管机构、统一交易平台、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评标专家库、统一行业自律组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政府需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规范运作、阳光透明、社会赞誉”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政府成立伊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重大问题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伊政办发[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伊政办发〔201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伊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由市财政预算内资金,及以市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融资)资金和按规定使用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含国债,中央、省投资市补助资金等)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市政府安排给单个项目的投资最低限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
直接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审批项目可研或建设方案,投资补助项目按有关规定由省、市、县级发改部门审批可研报告(建设方案)或核准、备案。
第五条使用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当遵循规范、效率、透明的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土地利用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市政府的财力状况,确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分为:(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三)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四)非营利性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文物、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五)对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伊政办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伊政办规〔20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关于促进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十五届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20日关于促进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为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提振市场信心,增强发展预期,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冬闲变冬忙做实项目前期。
在重点项目建设上各级政府主动开展敲门行动,逐一对接研究项目前期工作,权限内的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承诺审批,对以上事项全部代办帮办。
推动落实省、市重点项目3月底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上半年尽早开工建设,争取得到更多省级财政4亿元项目前期专项资金支持。
市级财政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前期工作,对3月底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上半年开工建设的省、市重点项目予以奖励。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高效统筹推进在建项目复工复产。
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提前做好备工备料、设备采购等各项准备工作,对提前复工、快速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重点项目,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参照省里奖励方式,市、县(市)两级再给予一定奖励。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推进规上工业企业达产增产。
对当季实现工业产值8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企业,按增量的1.5%给予奖励,每季度每户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符合多个政策或多个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稳物价、安民生”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稳物价、安民生”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伊政办发[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稳物价、安民生”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伊政办发〔2008〕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稳物价、安民生”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四月七日伊春市“稳物价、安民生”活动实施方案稳定物价、安惠民生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
针对2008年价格形势,为创造优良的价格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把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作为首要任务,把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价格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价格工作职能,加强价格和收费监管,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努力遏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安定人民群众生活,稳定社会心理预期,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二、活动内容开展4个专项行动,即稳定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专项行动、落实惠农价格政策专项行动、阳光价格专项行动、规范价格热点问题专项行动。
三、实施步骤(一)稳定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专项行动行动目标:严格控制部分重要商品价格不合理上涨,努力保持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价格稳定,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突出做好重要节日期间粮油、肉、蛋、奶等重要商品的价格稳定工作,降低价格上涨对群众生活水平的影响。
主要工作:1、加强价格监测分析,增强应对价格波动的主动性。
要提高监测的时效性与准确性,做好粮油、肉禽蛋、液化气、药品、化肥等重要商品价格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分析国内外市场价格动态,适时发布重要商品价格信息,正确引导社会心理预期。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伊政办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伊政办发〔2013〕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意见(市审计局)2012年,国家审计署组织专项检查组,对三级政府管理的18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全面审计。
我市配合审计工作组连续工作3个月,总体情况较好,各县(市)、区、局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不断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管,管理逐步规范,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总体安全,基金运行平稳。
但通过审计,也暴露出我市政策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监督和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对社会保障资金安全和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带来了影响。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将《黑龙江省审计厅关于个人贪污挪用社保资金案件情况的报告》转发各地市,要求各地市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进一步完善机制,加强监管,堵塞漏洞”。
赵晓峰副市长指示市审计局“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责成社保局等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整改措施,进一步堵塞漏洞,防止再次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为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督促现有问题的整改,确保社会保障资金安全,现就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完整,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推动社会保障资金征缴、支付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伊政发[2013]4号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伊政发〔20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伊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4日伊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二)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第四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其设立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监管工作。
政府采购管理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法》,拟定政府采购的具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二)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三)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四)认定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建立供应商库;(五)认定进入本级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资格,建立专家库;(六)认定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七)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八)受理供应商投诉,指导下级政府采购工作,组织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对采购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业务指导;(九)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汇总、分析、编报;(十)办理政府采购其他事务。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5•【字号】伊政办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伊政办规〔202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5日伊春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有效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或部分区域内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的应对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指挥部组成及职责2.1.1 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组成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任副指挥长,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国家统计局伊春调查队为成员单位的市价格应急指挥部。
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兼任。
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联系工作、沟通情况、传递信息等具体工作。
2.1.2 指挥长职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价格应急工作,负责价格应急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伊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伊春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伊春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11.08•【字号】伊财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伊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伊春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财规〔2022〕1号国家税务总局伊春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伊春银保监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将《伊春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财政局2022年11月8日伊春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范围和条件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章管理监督与相关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伊春市金融发展环境,充分调动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提高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力,实现经济与金融互生共长,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财库〔2017〕7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特指市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部门年度资金收入支出情况提报的可用于开展竞争性存放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并与银行签订存放协议,在确定期限内办理资金存放的管理活动。
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到期回收,是指财政资金按照一定期限存放银行,到期后银行向市财政局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包括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两种形式。
第五条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方式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与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
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二)公正透明。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8•【字号】伊政规〔2017〕1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伊政规〔2017〕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伊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8日伊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6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人社规〔201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三)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统筹兼顾;(四)坚持可持续发展,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五)重点保障住院治疗和大病医疗,兼顾门诊医疗。
第二章统筹层次和参保范围第四条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风险调剂金制度下的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调剂金比例定为10%,即各地在每年1月份将征缴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筹资总额的10%上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统筹使用。
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合理性缺口时,按照《伊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伊政发[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政发〔2008〕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伊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二届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伊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清查和纠纷调处、产权登记和资产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伊政办规〔2016〕8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伊政办规〔20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8日伊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5〕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伊政规〔2019〕1号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伊政规〔20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伊春森工朗乡、桃山、铁力、双丰林业局公司,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中、省属各单位:《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四届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1日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三)负责协调在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四)对评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审查批复;(五)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投资评审项目进行抽查复核;(六)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伊春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14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伊春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伊春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14号2003年5月9日)伊春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伊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伊政函[2003]6号)收悉。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及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通知〉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对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对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审核。
经研究同意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避免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发生重复征收现象,现明确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共包含以下六项内容: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设施。
三、征收范围及标准。
凡在你市伊春区规划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60元,其他区减半征收,并由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征收。
四、使用范围。
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部用于城市供水、排水、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路灯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伊政办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伊政办发〔2008〕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伊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试行)为保护棚户区改造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和《伊春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地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遵循的原则(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
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以棚户区广大群众的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给予政策倾斜和合理照顾,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确保“住有所居”。
(二)公开公正、和谐拆迁。
依法保护棚户区各类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阳光操作,减少拆迁矛盾和纠纷。
(三)统筹兼顾、合理补偿。
结合市情,因地制宜,处理好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既要使拆迁困难家庭得到利益和实惠,又要做到合理控制拆迁成本,使拆迁补偿政策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兼顾。
(四)统一性和连续性。
与国家、省、市拆迁法规和政策相统一,注意新旧政策衔接,保持全市拆迁改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05•【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国有企业管理,建立完善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国家、省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现将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范围(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范围。
是指各级政府及部门、机构所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即一级企业,包括伊春森工集团)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主要包括: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息、股利;3.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控股)转让收入;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包括森工企业资源型资产净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1.资本性支出。
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等安排的支出。
2.费用性支出。
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3.其他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包括用于保障企业正常运转、企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二、分级编制,同步实施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实施,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
由市本级编制独立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以进行试编制。
三、强化职责,明确任务(一)各级财政部门。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伊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伊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21•【字号】伊政办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伊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伊政办规〔20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伊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十五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21日关于进一步促进伊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一城一策、因城施策”工作要求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多措并举,大力支持居民合理购房需求(一)二孩、三孩家庭居民购房补贴政策。
具有伊春市户籍(包括1市5县4区),符合生育政策,在本政策执行期间生育第二、第三孩的家庭在4区内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等,分别给予1.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外地购房补贴政策。
非伊春市户籍的个人在4区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给予1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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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文件
伊政发[2006]36号
伊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伊春市价格调节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伊春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伊春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节机制,保持市场价格基金平稳,安定人民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黑政发[1993]1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调节基金是市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稳定和调控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伊春市境内发生的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由伊春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决策,下设的伊春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价调办,设在市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范围、标准和征收办法
第五条凡在伊春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销售和应税劳务收入的单位及个人,均为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单位或缴纳人。
第六条对销往外地的木材(包括锯材、各种人造板等)按销售总额的1.5%向用户征收。
第七条对下列行业,按其营业收入的1%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一)宾馆、旅店业;
(二)诊所、美容、美发、洗浴等行业;
(三)餐饮、广告、中介服务业;
(四)娱乐场所(包括歌舞厅、酒吧、网吧、游艺厅等);
(五)商品经销、小型生产加工、维修行业。
第八条对制造业、邮电通信、石油、电力、建筑安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医疗、金融、保险、烟草、广电网络等行业,按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与各种附加业务)总额的3‰计征,销售收入超过亿元的按2‰计征。
第九条旅游景点按门票收入额的5%计征。
第十条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价调办委托地税部门代征收。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或缴纳人向所属地税部门申报税款时应当同时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章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由价调办统一到本级财政部门领取、发放,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征收目标考核制。
具体征收基数由市价调办会同市财政、市地税部门研究确定。
超过征收基数后实行递增记奖,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5%。
代征部门应当做好基金的足额收缴和管理工作,当月所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于下月10日前分别上缴两级财政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除第八条所征收的基金入市财政专户外,其余的资金入县(市)区财政专户,不的节流或挪用。
对代收价格调节基金部门的劳务费,按实际上缴财政专户总额的10%计算,由价调办履行手续,经本级财政审核后,于次年1月10日前办理结算,作为代征收部门的劳动补偿。
地税部门、县(市)区价调办应在每季度末,将上缴国库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情况,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市价调办。
第十三条县(市)、区价调办应从本级财政专户中,按本年度实际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总额10%的比例,于年末前上缴市财政专户,作为市、省级价格调节基金。
对当年不按规定上缴或挪用占用基金的县(市)、区,属地代征部门次年代征的基金全部上缴到市级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本着打紧费用的原则,市、县(市)区价调办可
从当年价格调节基金入库总额中安排8%的经费,作为政策宣传的经费,作为政策宣传、项目调研、专家论证、评审监督以及价格调节基金办公经费和管理费用。
经费的支出和使用,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核拨。
第十五条价格调节基金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有偿与无偿使用”的原则,除必要的补贴外,对属于生产、经营性的扶持,应有偿使用。
主要应当用于下列调控和稳定市场价格的项目:
(一)价格政策性的补贴项目;
(二)平抑主要副食品及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补贴项目;
(三)重大节日或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时,向困难群众提供的食品价格补贴项目;
(四)支持副食品生产的补贴项目;
(五)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绿色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的补贴项目;
(六)支持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的补贴项目;
(七)支持部分副食品批发市场建设的补贴项目;
(八)政府副食品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的补贴项目;
(九)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费用;
(十)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和稳定物价
的项目。
第十六条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的形式申报,申报使用市级价格调节基金项目的,为市或在市级注册登记的企业,可直接向市价调办申报;申请使用县(市)、区级价格调节基金项目的,应由在县(市)、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提出申请,报属地价调办考核,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文,报市价调办审核。
市价调办组织有关部门对使用单位的申请进行现场核实论证,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市价调办下达项目单位的用款计划后,市、县(市)区财政方可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七条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上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申请价格调节基金的减缴、缓缴、免缴的程序为: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说明申请减、缓、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理由、时限,报送市价调办,由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书面通知代征单位(市地税局)并同时抄送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价格调节基金收缴使用的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对拒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缴纳人,可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干扰征收工作,谩骂、殴打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人
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价调办、财政、地税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缴、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
(二)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征缴、监督和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原《伊春市征集价格调节基金暂行规定》(1992年市政府令第4号)同时废止。